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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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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第1篇

          1.行政執法體制不健全、不科學

          現行行政執法體制缺乏科學性與法治性,這主要表現在行政執法權太分散,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也比較混亂。在我國,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企事業或政企合一的單位等都享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各個執法機關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導致行政執法職責不清、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同時,行政執法機關行政隸屬關系混亂,導致執法不力。這種執法體制現狀損害了執法機關的執法權威與效能。

          2.行政執法依據存在缺陷

          行政行為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行政立法行為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源泉。行政執法作為一種最常見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所遵循的依據便是這些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依據存在違法或不當等缺陷恰如水源污染,因此而作的行政執法行為必然先天存在著缺陷。目前行政執法依據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執法依據滯后,存在許多真空領域,致使行政執法無法可依;第二,執法依據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規的規定過于原則,對法律責任的規定過于籠統。第三,行政執法依據相互沖突,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有效開展。第四,作為行政執法主要依據的低效力層次的規范性文件存在著嚴重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現象。

          3.執法違法現象嚴重

          我國長期以來處于人治社會,在法律工具論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下,法律很難建立起自己的權威。在地方利益、部門利益以及小集體利益,甚至個人利益的驅使下,執法者往往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十分嚴重。當前我國行政執法中典型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濫用、超越職權;、行賄受賄、錢權交易;執法態度不認真,不重視保護公民權利等方面。近來頻繁出現的以暴力抗執法事件與違法執法存在著很大的關系。

          4.短期執法行為突出

          短期執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運動型”執法現象突出。我們經常聽到所謂“專項行動”、“百日行動”等執法行為,這些行為似潮起潮落,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果。第二,“封殺性”執法行為突出。如某地煤礦發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傷亡嚴重,當地政府便將該地所有煤礦關閉、整頓,以圖“一禁了之”。這種“封殺性”執法顯然有悖于行政執法程序,也很難從根本上達到行政執法的目的。

          5.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

          首先,在行政系統內,除行政監督有獨立的組織系統外,對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通常是由行政執法部門自己負責進行的,執法與執法監督兩種職能沒有分離,這樣,在本位主義和局部利益面前,很難真正自覺樹立自律機制。

          其次,從外部來說,即從執政黨、權力機關、司法機關、民眾及輿論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來說,由于黨政不分,黨的監督也變成了內部監督而異化,“家法”取代“國法”的監督顯得無力。而各級權力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制度尚末建立、健全,使得人大的執法監督職能未能落到實處。同時,由于目前法院在人事、經費等方面受制于地方過多,因此,在監督行政執法過程中,它的行政審判活動受到太多的過問,使得有些地方法院的審判活動帶有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大大弱化了司法監督作用。民眾相對于執法機關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很難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

          6.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堪憂

          行政執法隊伍處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線,其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的效果。就我國目前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而言,還不能完全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主要表現在:一是行政執法理念滯后。有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淡漠,缺乏理性的公民權利本位的現代法治精神,出現行政執法依人不依法、依權不依法的局面和法律虛無主義的思想傾向。二是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匱乏,執法水平低;三是行政執法機關在進人、用人、考核、任免、獎懲等方面均末完全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使得一些不適合做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進入行政機關;四是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受個人主義、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思想的影響及各種社會關系的羈絆,超越、。五是行政執法機關將執法任務委托給社會人員,“編外”人員大量充斥著執法機關。

          二、改進與完善行政執法的策略

          1.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

          首先,要加強完善行政立法,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使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對于目前已有的立法,要補正其存在的缺陷,使立法更加科學完善,符合客觀實際,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以便促進立法與執法的相互協調。同時嚴格監督和審查其它規范性文件,將其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執行納入法治軌道。

          其次,已有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的的時候,要注意平衡,良法應該適用,惡法應該被排除在適用之外,否則兩個法同時適用,將會導致兩個執法部門就同一事件作出完全相反的決定。

          另外,制定和實施統一規范行政工作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和規范政務公開的《行政公開法》,以及便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強制法》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2.改革現行的行政執法體制

          為確保行政執法機關合法、公開、公正、高效執法,就要結合機構改革,進一步明確職能部門的權責,對于不具備相應執法權能的組織,應該一律清退出行政執法領域。盡快建立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責任制度,明確執法權限和崗位職責,嚴格考評。在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同時,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緩解重復執法的矛盾。如成立綜合行政執法總局,作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與省、市、區的行政執法局和執法所形成一種垂直領導的關系,減少地方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工作的不當干預。

          3.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就外部監督而言,首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執法監督檢查,完善行政機關內部監督體制的改革,實行執法與執法監督的職能分離。其次,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實行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后,加強社會監督,實行行政公開,增強公眾對行政執法的參與,建立一種有效的事中監督途徑,加強新聞輿論的監督與群眾監督。

          從內部監督來看,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錯案追究制、行政執法公示制、評議考核制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對規范性文件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及時糾正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和違法、不當的執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依法辦理每一個行政復議案件。監察、審計等專職監督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能,恪盡職守、敢于碰硬。將行政執法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盡可能在行政機關內部解決。

          4.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一,要使行政執法人員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律高于一切,法律至上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嚴格執法和自由裁量權的關系,堅持合理性原則,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第二,要更新行政執法理念。現代法治是以制約權力和保障權利為核心,公民不僅是權利的主張者和維護者,同時也必然是理性精神自我約束和定位的自律者,對義務和責任的服從與承擔不再是外在強制的表現,更重要的是公民理性存在形式和實現權利主張的必要條件,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使公民享有更大的限度的個人自由和權利。進一步限制、減少并最終取消各種行政執法中的群眾運動式的做法,充分賦予并發揮行政職能部門日常管理和執法的規范性操作的作用。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各項業務培訓制度,對現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知識、法律知識的培訓并使之制度化,以強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同時,要對現有的行政執法隊伍進行認真整頓,通過民主評議、社會監督、考試考核等方式,把那些不稱職、不適應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堅決清理出行政執法隊伍。第四,要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隊伍管理的制度建設。錄用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標準,公平競爭,擇優錄用,切實把住進人關,打破“平均主義”、“大鍋飯”等弊端,形成“強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竟爭機制。

          綜上所述,面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我國必須下決心對行政立法、執法的體制、監督系統及其執法隊伍進行深入改革,才能使我國的行政執法水平有一個較大的提高,以利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論行政執法[J].行政法學研究,2003,(4).

          [2]皮純協,劉杰.行政執法問題對策[J].常德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6).

          [3]姜明安.行政執法的功能與作用[J].湖南社會科學,2004,(1).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第2篇

          摘要:文明的城管執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執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員的低下素質,不規范的執法程序,以及城管執法保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的存在,使得現階段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因此,轉變執法理念,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規范執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將有利于我國的城管執法建設,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進程。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參考文獻

          [1]趙榮福.試論城管執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揮.粗暴執法行為的誘因和對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黃祝山.城管執法的嚴格公正與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暴力執法;失效;人性化執法

          城管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種具體手段,是城市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但城管執法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生產的各個層面,與每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都有著直接且緊密的聯系。作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層政府管理人員,其行為方式將直接影響民眾對政府管理體制的信任和評價,而現階段我國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執法行為,不僅損害政府形象,而且嚴重威脅了社會穩定,為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同時也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使城管執法面臨著失效的困境。

          1城管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而執法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所以,兩者之間的矛盾是難以調和的,執法問題的現狀主要是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其原因主要表現在下面四方面:

          1.1落后的城管執法觀念

          當前行政處罰是城市管理部門實現管理目標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導是輔助的管理手段,這種方式很難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處罰的群眾不但會叫屈喊怨,而且也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的思想。在“官本位”執法觀念的指引下,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盡管執法部門突破“障礙”,但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發了很多矛盾甚至沖突。城管執法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實質上反映了社會處于轉型期的大背景下,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的沖突,傳統管理手段與多元化社會中日益復雜管理對象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政府社會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看成僅僅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體在城管執法中的參與權被剝奪了,執法部門與執法對象處于直接對立的境地。

          1.2執法人員的素質低下

          新形勢下對執法隊伍的素質要求在提高,而我們的執法隊伍構成復雜,其中一部分執法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崗位基本素質培訓,并且有些執法人員公仆心不強,作風不正派,這都與我們重使用輕教育的城管執法觀念有關,為少數利用公共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提供了條件。在執法過程中,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既不出示證件也不說明理由便直接進行處罰,執法無程序或程序被簡化掉的現象造成雙方地位不平等,這也嚴重損害了城管執法隊伍的形象。

          1.3城管執法程序不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然而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的現象時常發生,如沒收商品不開罰單,不說明情況,執法方式簡單粗暴,甚至動用暴力將執法對象的商品、搗亂等,都嚴重損害了城管隊伍的社會形象。根據有關部門在一個城市通過問卷調查的顯示,該市市民對城管卷查工作的滿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不依法辦事;22.78%的人認為某些監察人員有貪贓枉法行為;40.15%的人對城管監察部門的總體評價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執法中存在、執法違法、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等現象。

          1.4相關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一部關于城管執法的專門法規,現在城管執法的依據僅是《行政處罰法》中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城管執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顯不足,城管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它不僅面臨著執法相對人的質疑,而且在與其他部門打交道的過程中也處于“弱勢地位”。同時,也沒有法律對城管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法定職責以及履職范圍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城管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從市容環境到工商管理,從城市節水到公安交通,幾乎無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被城管執法者任意使用,這就使城管執法方式簡單化、粗暴化,增大了發生的幾率。

          2化解的相關對策

          2.1轉變城管執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員應該明白他們的職責就是為社會弱勢團體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務,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是一種以城市為中心的決策產物,傳統的觀念驅使,使得城管執法者一開始就將被執法者放在了對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維和行為定位在“如何懲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觀念和手段來管理普通民眾,視那些擺攤的小販們只是管理的對象,這種暴力執法行為不僅解決不了弱勢群體生存之艱和權力部門執法之難的困境,長久下去恐怕還會引發更多更大的對抗和沖突。所以,應該將暴力型執法理念向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理念轉變。

          人性化的執法理念主要表現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觀念上,但因為執法對象大都是由農村涌入城市的農民和城市里的下崗職工所組成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活動大都是為了維持生計,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員更應該做的是優先考慮窮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適度降低行業管理的門檻,建立一批攤位費便宜或不收攤位費的公益性市場,實行分梯級管理,將為弱勢群體提供公共服務作為政績的重要標準來對待。

          2.2完善法律保障機制

          由于相關法律規范不明確,存在法律空白地帶,處罰設定寬泛,法律規范實效性不強等諸多原因,急需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一部專門的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法律,使城管執法部門能夠得到執法相對人的更大認同。同時加快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壓縮自由裁量權彈性,避免出現隨意收費、任意罰款、的城管現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的質量和水平。

          2.3規范城管執法程序

          城管執法,不僅要嚴格遵循實體性,而且還要嚴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在實體合法的基礎上重視程序,才能保證行政執法行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該按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處罰分級管理和備案制度,行政處罰錯案追究制度,行政處罰證據及暫扣制度,調查取證制度,聽證制度,審查決定制度等,并用有關監督力量保障各項制度規范化運行。

          2.4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適應新形勢對城管執法工作的嚴峻挑戰,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首先,要強化用人管理,嚴把進人關,嚴格參照工作人員錄用標準和程序向社會公開招考執法人員,特別是應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以逐步提高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的法律素質;其次,要嚴格評議考核制度,不僅在執法機關內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會考核制度,讓公民參與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從而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第三,加強思想教育,通過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崇法尚禮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禮貌的執法隊伍,從而提供真正高質量的文明的服務。

          參考文獻

          [1]趙榮福.試論城管執法工作的基本原理[J].城市管理,2005,(4).

          [2]封揮.粗暴執法行為的誘因和對策[J].城市管理,2006,(2).

          [3]黃祝山.城管執法的嚴格公正與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紅.服務型政府與城管行政執法改革[J].科學決策,2006,(4).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第4篇

          作為行政訴的法律依據一一行政訴訟法已實施十多年了,那么,這十多年來,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如何呢?筆者認為是喜憂參半,不容樂觀。誠然,不可否認,《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為我國的行政執法提供了法律監督,可以說使我國的法制建設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從這幾年行政訴訟案件數不斷上升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人們的法制觀念正在緩步上升,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也在日益增強,同時,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較之以前亦有很大的提高,這些不能不說是《行政訴訟法》帶來的效益。但是,在此筆者不想過多地談論行政訴訟的成績,只想就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存在的弊端加以剖析。目前,我國行政訴訟的渠道還不暢,這可以用所列的幾個關于行政訴訟的現狀加以說明。

          1.表面繁榮的行政訴訟的背后掩蓋著實際上的門庭冷落。

          從湖北省高院年度統計材料看,2001年全省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數為6794件,審結6559件,除與2000年的受案數6977件相比略有下降以外,幾乎連年都有所增加,如果與行政訴訟法實施當初的1990年相比,受案數可以說翻了好幾番。乍一看,似乎行政訴訟令人樂觀,其實仔細分析,卻不難發現這里面至少掩蓋了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法院收案數雖然增加,但與行政機關實際處理的行政爭議相比仍顯得微不足道。就拿宜昌市工商局來說,去年共處理違法案件兩千多起,而訴至法院不足百件,還有象猇亭區行政執法部門也處理過數百件案子,卻無1件訴至法院。二是相對于行政訴訟案件來說,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案件迅猛增長。就拿宜昌市猇亭法院來說,近幾年雖然實現了行政訴訟案件的零的突破,但案件數未見明顯增長,相反有下 降的趨勢,近兩年來尚未受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而我院受理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倒顯著增加,去年已達18件(前幾年只有幾件)。法院受理訴訟案件不分難易,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一般經過篩選,大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意味著非訴執行案件隱含了成倍的未知數。這是否能說明我們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很高呢?從我們所了解的行政執法情況看,很多行政機關的執法環節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并非完美無缺,老百姓也不是都很滿意,只是認為行政官司拖不起,怕得罪當“官”的,有的認為即使打了官司,敗訴的可能性也有百分之八九十。老百姓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的,法院在處理“支持”與“監督”的關系上把握的不平衡,往往是對行政機關的支持大于對它的監督,所以我們不應當對行政訴訟的現狀感到樂觀,訴訟渠道的不暢應當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關注。

          2.老百姓對行政訴訟的熱情不高,大都不愿打行政官司。

          眾所周知,由于我國歷史上司法從屬于行政,“官”民法律地位不平等和當前人們的法律意識還不高等原因,致使社會上對行政訴訟的期望值高,熱情卻偏低。其主要表現在:人民群眾對政府的腐化、以權謀私、濫用權力等現象深惡痛絕,迫切要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和伸張正義并出面干預但卻對法院能否公正有效地執法表現出信心不足,甚至認為是“官官相護”。老百姓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的,從以往的行政訴訟可以看出,就目前來講行政訴訟的職能作用尚未被全部接受。有的人把行政訴訟同社會穩定對立起來,認為民告“官”就是破壞穩定,是無政府主義。有的人指責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是與政府作對,是支持壞人反對政府,替壞人撐腰,于是采取種種手段干擾阻礙行政訴訟。一是對原告采取威脅、恐嚇、打擊報復等手段,壓制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對法院行政審判不予配合,甚至采用行政職權進行對抗。如有的公然聲稱“不應訴、不到庭、不執行,看你法院怎么辦?”有的以社會治安不好,依法行政難為由硬要求人民法院判其勝訴,否則以辭職相威脅;三是干擾、阻礙人民法院開展行政審判,有的搬動上級領導出面進行行政干預,有的領導公開支持行政機關不到庭、不應訴、不答辯。上述的不正當現象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并未引起有關領導重視,更沒有得到有效地制止和控制,這樣,就大大地損害了行政審判人員的積極性,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法院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有的群眾認為“縣官不如現管,贏得官司只一次,可受氣要一輩子”,明確表示不愿主動打行政官司。

          3、行政機關的息訟措施花樣繁多,層出不窮。

          誠然,行政執法機關若能在執法中來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客觀公正地作出實體處理,使相對人心悅誠服并主動打消起訴的念頭,那確是一件好事,毋需說長道短、妄加評說,并且造成相對人不愿起訴的原因是多種多樣,有時是幾種因素共同作用使然,而不僅僅因行政機關一方所為而已。但一些行政機關刻意追求非訴化,消極防范相對人起訴的做法實在是為害非淺。某些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行政訴訟各個環節上大量采取息訟措施:首先,從時間分布和實施階段看看:(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一般對可能起訴的相對人做壓制性的預防工作,或者以加重處罰相威脅,或者以減輕、降格處理為誘惑,或者對不能適用行政調解的偏偏達成所謂的“君子協議”,個別人甚至為了達到息訟目的不惜犧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放棄重大原則。這些情形在當場處罰中常常被某些人表現得淋漓盡致,老百姓管這叫“打預防針”。許多相對人因打了“預防針”,而對起訴產生“抗體”,主動偃旗息鼓。(2)大量作出口頭裁決,裁決時故意不向相對人交待訴權和告知申請復議起訴的期限,有些相對人因不懂法而錯過起訴期限。由此又演變出另一種形式,即不能適用當場處罰的偏偏當場處罰,處罰后又不開具正式收據,讓相對人苦無證據不能起訴。(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對相對人不服,執意要尋找法律幫助的,一般采取兩種措施息訟:一是故意搪塞,無故拖延,力求使相對人知難而退;二是復議時搞變相調解,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稍加改動,做些讓步,使相對人基本滿意,由此“化干戈為玉帛”,皆大歡喜。(4)即使息訟失敗、相對人訴到了法院,行政機關依然想方設法促成相對人撤訴。一是主動協調好與法院的“關系”,借法官之口進行思想疏導,促成相對人主動撤訴。二是主動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知趣而撤訴。其次,從內容和性質上看,息訟行為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即行政機關無視相對人的訴權,背離行政訴訟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這個根本目的,以表面合法的手段達到非法息訟之目的。一是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主觀臆斷,任意妄為,令相對人困惑之余十分反感。二是搬出領導干預具體行政事務,強制息訟。如此眾多的息訟措施不僅嚴重地阻礙了我國行政訴訟渠道的暢通,而且極大地制約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進程。

          二、行政訴訟渠道不暢的癥結

          對以上行政訴訟的障礙是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筆者認為對此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當然,解決問題的核心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否則將前功盡棄、事倍功半。那么,導致目前行政訴訟渠道不暢的癥結何在呢?我認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1.存在著阻礙行政訴訟渠道暢通的社會基礎。

          我國是一個封建宗法制延續了上千年的國家,長期以來,政治上的專制正使公民的權利意識幾乎喪失殆盡。國人一向倡導“以善為本,以和為貴”的思想,習慣于“委曲求全”,反對爭訟,至今人們還不習慣于將官與民置于平等的地位上,官方觀點似乎有一種先天的合法性,不容人們置疑,“不爭訟”觀念似乎成為公認的“美德”。這無不反映出中國幾千年來“人治”的痕跡。當前,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逐步實施,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極大地推動了我國民主政治的全面改革,人們的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權利意識與日俱增,但市場經濟同時也賦予他們一種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價值觀,使他們深信個人的力量再大也斗不過政府,即所謂“胳膊擰不過大腿”,因而對行政訴訟的態度相當暖昧,期望值高,熱情卻低。對那些居住在農村、占我國人口80%以上的農民而言,觀念仍然陳舊,行政訴訟離他們似乎很遙遠。可以說,當前行政訴訟渠道不暢,正是植根于這樣的社會基礎。

          2.非法息訟措施抑制訴訟的形成。

          近幾年來,依法治國的方略逐步深入人心,依法行政的環境正逐步改善,行政執法水平也有了顯著提高,大部分機關也愿意接受司法審查。這確是值得國人慶幸的事情。但也有少數行政機關仍存在怕當被告,怕敗訴的心理,把當被告看成一件不光彩的丑事。甚至某些領導把是否被起訴、是否敗訴作為行政機關政績考評的依據,其結果無異于鼓勵大量規避法律和息訟行為,導致大部分可訴的行政案件在行政機關“圍追堵截”下夭折,嚴重阻礙了我國行政訴訟的開展。

          3.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挫傷了相對人的訴訟積極性。

          相對人明知與行政機關地位懸殊而堅持起訴,是希望法院能主持公道,及時提供司法救濟,這種愿望在民事、經濟訴訟中往往更迫切。目前,我國的大多數法官辦案質量和效率都較高,能夠嚴肅執法。但行政案件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一是少數法官辦案效率不高,有的案件拖的時間太長,當事人的實際權利難于兌現。二是少數法院不敢大膽審判,害怕得罪了某些 行政領導而斷了法院的“口糧”,于是在裁判之前習慣于“早請示,晚匯報”,和行政機關走得很近,其結果必然使相對人喪失對人民法院的信任感,產生對法院公正判決的合理懷疑。此外,有的法官誤導相對人撤訴,進行違法調解,也極大地挫傷了群眾的積極性。

          4.現行的行政訴訟法存在著諸多缺陷,相對人可訴范圍過窄。

          法律總是滯后于現實的,但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是十幾年以前訂立的,與當今已發生巨變的政治經濟體制相比,其滯后性尤為突出。特別是在受案范圍上規定得太狹窄,不利于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司法監督,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相對人行使訴權,也不利于法院大膽地受案。有些概念規定得很模糊,實踐中不便于操作。雖然2000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于執行〈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問題有了很大的補充和完善,但仍有進一步完善之必要。

          三、疏通行政訴訟渠道之對策

          當前,上述情況仍呈嚴重趨勢,且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限制。這樣,就大大地損害了行政審判人員的積極性,喪失了法律的尊嚴,損害了法院的形象,不僅使行政訴訟渠道不暢,而且也使行政審判處于停滯不前或者滑坡的狀態。鑒于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切實疏通行政訴訟渠道,改善行政審判執法環境,確保行政審判的順利開展,筆者有如下幾點建議:

          1.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當前人民群眾對“民”告“官”知之甚少,也不懂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表明普法宣傳工作尚須加倍努力,任重而道遠。行政司法部門和新聞媒介要把宣傳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有關解釋作為重要任務,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宣傳司法監督的目的、意義、效果,使所有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能理解和支持;使廣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自覺地運用行政訴訟手段來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采取罷工、游行或其它過激行為,以維護社會穩定。要利用現代通訊、傳播媒介,多渠道、多層次、多方位進行普法工作,要突出重點,對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少貧地區進行重點普法,要把宣傳行政訴訟法這一薄弱環節列為重點來抓,各級領導特別是行政領導要以身作則,模范執法,對行政訴訟要大力支持,大力宣傳。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擴大社會影響,增大行政審判的透明度,做到審理一案,影響一片,求得更大更好的社會效果。

          2.強化對行政機關妨礙行政訴訟行為的監督機制。

          對行政訴訟的態度如何,既是政治水平的表現,也是法制觀念的體現。可以想象,置法律而不顧的領導將會給國家帶來多大的危害,故應對各級黨政領導進行必要的監督。黨委、人大等領導和權力機關可以就行政訴訟法進行執法檢查,通過檢查發現好的和差的典型,對嚴重干擾行政訴訟的要依法處理,公諸于眾,以實際行動為法院行政審判鼓勁、撐腰,不能讓有法不依者有恃無恐。對敢于嚴肅執法的要大力宣傳和支持,并以此作為晉升的重要條件。行政訴訟的物殊性還要求人大同時狠抓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的各個環節,及時發現違法并糾正,有效地遏制非法的息訟行為。檢察院要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從違法犯罪方面加以監督和查處。其他如政協、社會輿論等監督力量也要調動起來,并發揮作用。在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行政機關應本著不縱不枉、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實體尤其要對程序加以監督檢查,同時發揮內部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隊伍建設,加大監督力度。

          3.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行政訴訟的地位和作用,千方百計地抓好行政審判工作。

          一、要保證一支敢于嚴肅執法的行政審判隊伍,以適應行政訴訟的開展。二、要建立必要的激勵機制,以促使法院主動積極地開展行政審判,防止不敢立案、不敢審判和坐等案件的消極現象。三、要創造條件,法院的領導要把行政審判擺到與其它審判同等重要的位置,關心和支持行政審判,經費上給予保證,尤其是要敢于為行政審判人員擔責任,解除行政審判人員的后顧之憂,調動其積極性。

          4.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應堅持原則、講究方法。

          嚴肅執法,堅持原則是前提。行政訴訟作為解決行政爭議最后和最高的手段,其原則性不容有任何動搖,必須嚴肅執法,公正判決,否則行政訴訟就無效益可言。但是鑒于我國行政訴訟開展時間不長和社會法律意識不強的實際情況,有必要認真研究如何開展好行政訴訟的方法問題。筆者認為,要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主動請示、匯報,及時聯系通氣。當前形勢下,行政訴訟離不開黨委、人大的支持,所以,要及時向黨委人大匯報行政訴訟的情況。二是圍繞重點去服務。行政審判必須突出重點,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發揮自己的作用。三是堅持服務和監督同步,監督和支持并行。當前,確實存在行政執法難的問題,人民法院除了通過行政訴訟依法難護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外,還可以通過咨詢、聯絡、講課等方法提供服務。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也應及時主動地加強聯系,互相溝通,以取得支持和理解。

          5.加大立法工作力度,盡快修改行政訴訟法,切實保障相對人訴權。

          目前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范文第5篇

          1、行政不作為的界定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為,理論界大體有四種主張:程序說主張,應從行政程序方面區分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只要行政主體作出了一系列的實質性程序行為,即表現出積極的作為狀態,無論該行為在實質內容上反映的是‘為’或‘不為’,都應該是行政作為,反之就是不作為。因此,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作為的法定義務,并有作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為的行為。實質說主張,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消極地不做出一定的動作,但要分方式的不為和內容的不為。方式有‘為’,但反映的內容是不為,則是形式上有‘為’而實質上‘不為’,也是不作為。違法說主張,在行政違法理論中,沒有合法的不作為。行政不作為就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或公務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該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評價說主張,討論行政不作為以及對其提起訴訟的前提是不作為存在著違法的可能性,而非現實性,行政不作為違法只能是審查后的結果,而非提起審查前的結論。對于在社會生活中有異議的行政行為,在有權機關作出判斷前,任何人都無權就其合法性做否定性評價。因此,行政不作為中,既有合法的不作為,也有違法的不作為。

          我認為,盡管行政不作為這一概念在行政法學體系中,通常出現在行政違法部分,但并不能由此斷定行政不作為就是違法行為,因此,違法說難以成立。評價說的觀點當然無可厚非,但因其對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未提出區分與識別的標準,因此,難以用以指導實踐。程序說與實質說均提出了明確的區分與識別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的標準,兩者的區別在于,行政主體程序上‘為’、實體上‘不為’的,前者認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后者認為仍構成行政不作為。在實質說的這一主張下,可以得出兩個似是而非的觀點:無論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有無依據、是否合法,只要行政主體未予實質滿足,均可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從程序上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相應條件,從程序上作出否定性作為的,仍構成行政不作為。程序說之主張,從行政作為與行政不作為對應關系的角度出發,既考慮了行為外在的表現形式與行政主體所擔負的行政職責(法定義務)的對應關系,又明確了區分與識別行政不作為的唯一、直觀標準,是比較科學合理的。程序說需要改進的是:在定義行政不作為時,單純從學理上進行了界定,沒有顧及現行法律的規定,沒有明確程序上“不為”的標準。在吸收程序說的合理成份的基礎上,本人認為,從實務角度看,宜對行政不作為定義如下:

          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

          2、行政不作為的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的突出外在表現是逾期性、無形性、非強制性。逾期性是指,行政主體接到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法定程式的行為。無形性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么既不口頭答復(解釋、告知),又不從程序上予以書面答復(解釋、告知)或從實體上予以辦理(履行義務);要么只是口頭答復(解釋、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式予以書面答復(解釋、告知)或予以辦理(履行義務)。非強制性是指,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直接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行政相對人沒有必須履行義務的負擔,行政主體不能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不作為的定義及其外在表現,很容易將實務中的行政不作為與否定性行政作為這一對極易混淆概念分清楚。行政主體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后,根據相應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權義產生影響的否定性行政行為,如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登記(注冊、核準、簽發等)的理由說明的,是否定性行政作為;不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式作出書面文書或從實體上予以辦理(履行義務)的,構成行政不作為。

          3、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問題,當前學術界通行兩種主張。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由“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義務、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行政主體在程序上表現為有所不為”三個要件構成;一種主張是,行政不作為的違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備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如學者言及的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外,行政不作為行為還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備構成要件(“法定的作為義務、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履行義務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選擇構成要件——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我認為,上述兩種主張都值得商榷。就兩種主張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體具有作為(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成為構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據,也易讓行政主體找到行政不作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為逃離司法監督或行政監督。二是從程序上看,行政不作為與行政作為、行政不作為成熟與否的分界點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內有所作為。期限問題當屬構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張下,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不僅過多過濫、邏輯層次復雜,而且部分要件難以成為“要件”,如主觀要件,認定行政不作為是否成立時,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體有無故意或過失。從學理探究與立法實踐相結合、相統一的角度出發,我認為,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是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

          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行政主體只在對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不依法履行時,才構成行政不作為;行政相對人對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怠于行使職權的,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而構成瀆職)。

          二是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權限范圍內。若行政相對人申請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不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就不能對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不答復、不辦理行為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復議。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

          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行政主體若沒有依照法定程式做出一定的行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不作為”行政行為面面觀

          1、行政不作為引起的后果

          有專家指出,目前我國每年“民告官”的案件有近10萬件,其中有40%左右以老百姓勝訴而告結,而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的案件每年呈上升趨勢,我就具體案件列舉一二。由于80%股權被他人非法侵占,瑞豐公司一再申請及催促深圳市工商局對有關外方股東權變更登記的有效性及相關營業執照進行確認、補發,而遲遲得不到答復。該公司以深圳市工商局“不作為”為由,將其推上被告席;山東農民質疑招生舞弊案兩年未果,遂狀告教育部門“不作為”;四川射洪縣萬林鄉牽牛村三戶農民因鄉政府對一起林地權屬糾紛不作處理,以政府的“不作為”行為,將其推上被告席。射洪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三農民一審勝訴;一名醉漢在潛江市園林派出所翻墻時摔死,其家屬認為警察沒按規定進行強制醒酒措施,將潛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潛江公安局賠償5萬余元;安徽省當涂縣建材公司職工湯晉,因該公司停發和亂扣其經濟收入,向縣勞動局遞交請求履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申請,兩個月后未接到答復,以“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將勞動局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判定湯晉勝訴。在我們河南,1996年春節期間,濟源市軹城村在相鄰的中王村飲水水源興建堤壩,安裝水管,把水源全部引入軹城村,從而截斷了中王村的自來水。兩村就此引發紛爭。市政府組織過協調,但由于兩村意見分歧較大,最終沒有作出裁定。而之后市政府就此事置之不理。無奈之下,110名農民以政府“不作為”為由,將市政府推上被告席,狀告市政府“不作為”,要求法院判令市政府依法履行職責,此案經中級法院判決,以老百姓勝訴而告終;同樣,濟源市工商局也因“不作為”而被51歲農民李錦良告上法庭。1996年,李錦良發現當地一些山楂加工廠,用工業用鹽等原料進行加工,工業用鹽中部分含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國家標準,是不能食用的。李多次向鎮工商所和市工商局舉報,要求對此制假行為進行查處,然而查處卻遲遲沒有結果。在歷經4年后,2001年3月,李以“行政不作為”將濟源市工商局告上法庭。從以上這些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隨著國家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公民法律意識進一步增強,加上《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多年的實踐,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越來越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應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來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的有力武器。同時又向我們昭示了“不作為”行政行為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挑戰。

          2、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必須履行

          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又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必須履行。而“不作為”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權力與義務相脫節、職責意識淡化的具體表現。究其原因有:一是受利益趨動。為了保護地區、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有些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置法律法規和規章于不顧,該作為的不作為;二是受壓力所迫。有些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相對人法制意識不斷加強的壓力下,怕當被告,怕敗訴而不敢作為。有些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上下左右關系網的壓力下,不去作為,有的甚至搞變通,搞妥協;三是責任意識淡化。有些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宗旨意識不強,重權力輕義務,對應該履行的職責,有的拖延履行,有的不予答復,有的拒絕履行,有的利用各種手段推卸責任。四是行政執法人員思想政治素質、行政倫理素養和業務工作能力水平不高,遇到較為復雜的具體行政工作不知如何作為,規避矛盾,有的視而不見,有的消極應付,有的甚至用“不予答復”的方式來掩飾自己的“不作為”行為。總之,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的表現還很多,廣大人民群眾對此與對待“亂作為”一樣深惡痛絕,一旦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就會將行政機關送上法庭。這在兩個方面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一是“民告官”雖然使政府機關有失臉面,但這個難堪的代價換來的卻是民主與法制的張揚,充分說明了廣大人民群眾法制意識在不斷提高,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正在“提速”。二是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應該反思自己的工作,從立法、執法、監督各個環節查找存在的問題,在如何為民行政、依法行政上下功夫,切實在行政實踐中做到“不亂作為”和“不作為”。

          三、“不作為”行政行為危害談

          1、行政不作為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背離

          “不作為”行政行為與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表現形式正好相反,其拒絕履行、不予答復和拖延履行,完全是行政機關官僚主義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行

          為。從理論上講,是一種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其危害:一是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背離。“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宗旨,也是行政管理的目標,更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表現。人民需要行政機關,人民授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最終目的就是通過行政管理,為經濟和社會管理發展服務,為提高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具有許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合法權益的法定權力,具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工商機關有保護生產產家產品商標權和消費者利益的職責,專利機關有保護專利發明人專利權職責,公安機關有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等等。這些權力和職責的設定,目的是使行政管理不偏離為人民服務的航道,如果行政機關混淆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不能從思想認識上解決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政府是執行人民意志的機關這一問題,忘記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就不能在具體的行政實踐中想為人民群眾所想,急為人民群眾所急,就會凌駕于人民群眾之上做官當老爺,官僚主義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就會由此而產生,就會使人民群眾對我們的政府喪失信心,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危及到我們黨的執政之基。二是與職權職責相統一的職權行使原則相背離。職權是憲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它與公民的權利不同,公民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但行政機關的職權不僅可以行使,而且必須行使,不能放棄。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職權,實際上也就是賦予行政機關以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必須盡一切力量去保證完成。因此,行政機關的職權從另一角度來說就是職責,職權與職責相統一,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從目前我國行政實踐來看,有些行政機關把職權等同于公民的權利,愿意行使時就行使,不愿行使時就隨意擱置,已成為行政管理中大敵之一。行政中“不作為”或“失職”行為,不再是我們一些行政領導所認為的那種“無所事事”、“無所作為”,也不是“群眾觀念、作風態度、辦事效率”的問題,而是行政機關的一種違法行為的表現,降低政府威信、敗壞政府形象不僅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帶來負面影響,而且直接影響我們黨帶領全國人民實施依法治國的偉大戰略。三是與嚴格維護法制統一相背離。維護法制統一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推動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有些行政機關不是從全局利益出發,對與本地區和本部門不利的違法事件不管不問,常出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有些行政執法人員受到部門和個人利益的趨動,該履行職責時不履行,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這些“不作為”行政行為的后果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出現了“盲區”,“一地兩法”或“兩地兩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給創造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良好的法制環境帶來了阻力和障礙,嚴重影響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進程,這已成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之一。

          2、部分法律規范有待于完善

          行政中出現“不作為”行為,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究其原因,除了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行政倫理素養與“以德治國”要求差距較大外,法制本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也缺乏應有的約束,倒致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不作為”行政行為無所作為。我查閱了下述八種法律、法規和規章: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2、《醫療事故處理辦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4、《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5、《軍人撫恤優待條例》;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8、《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這其中,第1~5部法律規范沒有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限制,第6~8部法律規范有期限規定,但也不全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僅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開業登記申請的審批期限,但對于法人變更、注銷登記就被忽視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只所以出現這樣缺陷,主要是由于當時的立法歷史背景、立法機制和立法技術造成的,這種缺陷的存在給行政機關“不作為”大開方便之門,并對此無“法”作為。

          四、“不作為”行政行為對策說

          改變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行政行為,對于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實屬當務之急,也是加強行政機關思想政治建設、轉變工作作風的需要,更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認為,要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不作為”行政行為,就必須在行政程序、行政時效和行政監督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以此來制約“不作為”行政行為。

          1、以規范行政程序制約“不作為”行政行為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而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代法制國家特別強調對于重要行政行為加以規范化,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為實行嚴密的程序控制,以法定形式設置程序規則和制度來控制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力圖反映現代行政的民主法制精神,體現公正、公開、效能和公平原則。但縱觀我國浩如煙海的行政法規,惟獨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規的欠缺,“無法可依”則無從談起“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則必將導致行政的武斷專橫或行政的“不作為”,勢必會滋生行政上的腐敗。試想沒有健全的程序,實體法上設定的權利何以得到落實?因此,我認為,當前制定行政程序法規,建立行政程序制度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和發展人權事業、遏制和消除腐敗現象、克服官僚主義以及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要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步驟、順序、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使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有章可循,使行政相對人合法實體權利依賴于程序得以正確順利地實現,從根本上克服目前行政執法、行政訴訟許多方面包括“不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操作、實體把握等無所適從的局面,以此來制約“不作為”行政行為。

          2、用規定“辦結期限”制約“不作為”行政行為

          我國三大訴訟法均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上規定了明確“審限”,這一規定不妨在我國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予以借鑒。行政程序法可規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時,給出明確的期限,即“限期破案”、“限期辦結”,亦即時效制度,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一定的期限作出決定。它的建立,一是保障行政行為及時作出,避免因行政行為的拖延耽擱造成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損害;二是防止和避免官僚主義,提高行政效率;三是督促行政主體及時作出行政行為,防止因時間拖延而導致有關證據散失、毀滅或環境、條件變化,影響行政行為作出的準確性;四是有利于穩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行政機關除不可抗拒等不能作為外,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完畢,即認定違法“不作為”,使行政審判中的“拖

          延履行”認定有個明確的說法,從而賦予行政相對人更多的權利,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強化行政相對人的地位,使雙方便利,義務趨于平衡,克服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重保障效率程序,輕權力制約、權利保護之弊端,以樹立人民政府高效之形象。

          3、要依靠“督辦制度”制約“不作為”行政行為

          以上已論及從程序上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法的時限規定,但僅有行政法規規定還遠遠不夠,還不足以防止行政執法規范化的落空。為保證執法到位,還應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實行“督辦制度”。目前,關于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法規可謂眾多,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也為數不少,應該說是可以疏而不漏了。但在具體的行政實踐中,行政執法的現狀確實不容樂觀。不知是否有人對某一地區或某一領域的行政案件中為何行政機關履履敗訴進行過認真研究,我認為,除行政執法員思想政治素質、行政倫理素養和業務工作能力等因素影響外,關鍵一點還是監督乏力。就“不作為”行政行為案件而言,除完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應該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行政執法機關推行一種“督辦制度”、“催辦制度”,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可以向其監督機關投訴,監督部門接報后作出分析,對要求行政機關作為之請求事項以書面形式進行督辦、催辦,以求督出成效,立竿見影,對違者以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責任。本人認為對“不作為”行政行為有所作為將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行政法學》

          姜明安主編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2、《中國行政訴訟法教程》 應松年主編 當代世界出版社

          2000年版

          3、《公務員依法行政讀本》 焦宏昌主編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4、《行政執法培訓教程》 宋學貴主編 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