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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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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范文第1篇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事關農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秩序的正常有序。近年來,在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全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區農機安全事故四項指標有了明顯下降,但農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農用車違章載人、無照行駛、駕駛員無證駕駛的現象還比較普遍,潛伏著嚴重的事故隱患。當前的主要問題是:

          (一)宣傳教育不到位,農民安全意識差。廣大農機手對國家關于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夠,認識不清,部分機手為逃避管理,不愿參加年檢、年審、跑夜車、超速超載、自制掛車、超寬超長、疲勞駕駛給農機生產帶來隱患,“黑車非駕”情況十分普遍。此外,農機監理部門對監理法規、事項宣傳還不夠深入,未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開展農機常識和駕駛技術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較少,農機監理部門在處理監理與服務的關系問題上還未到位,造成與監理對象間的脫節。

          (二)服務意識不強,執法紀律不嚴明。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個別監理人員忘記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不善于做機手的知心朋友,仍然存在著“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有的喜歡高高在上穩坐辦公室,而不喜歡深入基層,為機手排擾解難;有的只顧自身利益,侵害機手利益;有的甚至還存在著“吃、拿、卡、要、報”的個別現象。個別監理人員對監理規章制度及工作紀律置若罔聞,隨心所欲,甚至違反政策,違章執法,違規操作。對這些個別人,一些部門為了自身利益,該處分的不處分,該追究的不追究,從而導致一些單位紀律松懈,馬馬虎虎,不負責任,使監管軟弱無力。

          (三)服務網絡不全,農機監理很難到位。從目前情況來看,縣級行政區域都設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其編制、裝備、人員、設施比較健全,而鄉鎮、農場沒有專設機構,監理人員很少甚至沒有。農業機械90%以上散布在村鎮農戶,農機主要耕作與田間或行駛在鄉村道路上,鄉鎮農機監理基層網絡不全,農機安全生產就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個別地方對拖拉機及駕駛員的牌證疏于管理,上照率不足一半。而廣西地區又處于多丘陵地帶,且甘薯、水稻、甘蔗、林果等農機為主,手扶拖拉機數量居多,給安全執法帶來難度。

          (四)隊伍素質偏低,執法把關不嚴。由于一些地方在充實監理人員過程中,缺乏嚴格把關,缺乏競爭機制,造成監理隊伍思想素質高低不一,文化程度參差不齊。尤其專業知識匱乏。由于一部分監理人員沒有接受過專業培訓,對農機專業知識一竅不通,所以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尤其是機械檢驗過程中,不能針對重點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不能對機具故障進行排除和指導,為機手提供技術上的服務更是紙上談兵。工作起來難以順暢,嚴重影響了農機監理的社會形象。

          究其原因:一是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為三農服務的思想根基不牢;二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義務本位和管理本位并存;三是執法監督政出多門,監督責任不明確,監督的力度不大;四是責任追究不到位,致使許多行政違法案件無法嚴肅處理。

          二、加強農機監理行政執法行為的措施與對策

          (一)創新監理手段,轉變服務觀念。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的理念,強化為農機手服務的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將服務理念融入農機監管全過程。一要積極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農機治理法律法規的要求熱情周到辦好牌、證等各項行政許可或非許可事項,讓廣大機手上門辦事有一種歸家的舒適感;二要開展好技術服務,適時組織農機監理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業生產第一線,結合機手講解農機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使用,開展拖拉機、配套機具以及收獲機械等農機的維修和保養。三是開展好便民服務。在年檢和機車初審上照時,簡化辦事程序,實現檢驗登記、技術檢測、噴字等項目的“一條龍”服務,力爭做到培訓辦證到鄉村,年度檢驗到村組,維修服務到田頭,宣傳動員到農家。

          (二)嚴格行政執法,推行政務公開。農機監理機構的行政活動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提高農機監理權威。確立執政為民的法律觀念。加強農機監理隊伍的法律知識培訓,有利于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忠實地執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全心全意為農機手服務。大力推行政務公開、承諾服務、首問負責制和“一站式”辦公,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堅持執法管理與服務有機結合,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推出便民服務措施,加快電子政務建設,不斷提升農機安全監理執法工作的科學化、信息化水平,讓廣大農機手從執法服務中得到實惠。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 著作權 延伸性 集體管理

          國家版權局于2012年3月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其中第60條、第70條引入了有關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引起社會特別是著作權人的極大反響。同年7月和10月,國家版權局依次公布的第二稿、第三稿仍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并在第一稿的基礎上予以細化。三個修正草案的公布,人們始終提出著質疑: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倒退還是進步?主要集中在“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等于權利的限制?是否意味著“被代表”以及是否適合中國的土壤?如果是進步,那么如何規定才更加完善合理?筆者認為,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在肯定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進步的基礎上,逐步完善該項制度。具體包括:性質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在監督下的半官方化;使用費上,在統一下的自治與透明;救濟上,有效的事后救濟機制與明確的責任承擔。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緣起

          著作權集體管理作為著作權領域特有的制度,各國存在一定的差異。一般來講,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多采用自愿管理的原則,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著作權人的授權管理權利人的作品,并就其管理的作品向使用者發放使用許可和收取使用費。但是,一方面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所帶來的作品的海量使用;另一方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只能通過權利人授權提供給使用者有限作品的現狀。這種需求多、供應少的矛盾必然引發人們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反思。因此‘為了解決這種供需矛盾,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最早規定延伸性集體許可規則的是瑞典1960年12月30日通過的《著作權法》第26(i)條。后北歐各國紛紛予以效仿,也在各自的《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制度。雖然各國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存在著或程序或實體上的細微差別,但其基本概念卻高度一致,即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是指當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表足夠數量的權利人,并與之就作品達成協議代為行使著作權時,這種管理行為可以延伸至該領域內的其他權利人,即使這些權利人并不是該組織的會員,而且每個權利人可以書面禁令的方式來阻止其作品遭到延伸性管理而產生的復制行為。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最顯著的特點是“延伸”——著作權集體管理向非會員權利人的擴展。正是由于“延伸性”這一顯著的特點,引發了人們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倒退還是進步的深思。下文就此問題展開進一步的論述。

          二、 倒退與進步的博弈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倒退抑或是進步,無外乎集中在兩方面:其一,對制度本身的擔憂即“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等于權利的限制?是否意味著“被代表”?其二,對制度運行的擔憂,即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適合中國的土壤?

          (一)“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等于權利的限制?是否意味著“被代表”

          延伸性集體許可是屬于權利的限制,還是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延伸性集體許可屬于權利的限制,因為權利人并非簽訂集體許可協議的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后者對其權利的,即集體許可協議對權利人的約束力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事實上,在北歐各國的著作權法中,它也被視為一種權利限制制度,只是相比法定許可制度、強制許可或合理使用等權利限制制度而言,限制力量要弱一些①。而有些學者認為延伸性集體管理是非會員權利人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因為延伸性集體管理中權利人有聲明保留的權利。筆者更贊同延伸性集體許可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方式的觀點。從理論上講,延伸性集體管理不僅具有向非會員權利人延伸的特點,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特點是權利人聲明保留的權利,即雖然事先征得了集體管理組織的“同意”,但最終是否能夠使用非會員權利人的作品,則完全依據權利人的意思表示,非會員權利人可完全自由處分自己的作品,有足夠意思自治的空間。只要非會員權利人拒絕集體管理,那么延伸性集體管理就不會發生效力,使用者也沒有辦法使用到作品。由此可見“聲明保留權”的設置及其巧妙,它否定了看似對權利上的限制,實則保障了非會員權利人自由處分其作品的權利。從立法實踐上看,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進步,北歐五國原有的“延伸性集體許可屬于權利限制”的規定做出了新的調整。2001年5月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于協調信息社會中版權和相關權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號指令,已經將延伸性許可制度排在序言(18)著作權管理中,而沒有將其放在著作權的限制部分。因此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分析,延伸性集體許可屬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延伸性集體管理是否意味著“被代表”?這是《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布后,著作權人的普遍擔憂。基于這個問題所引發的巨大反響,主持修法的人士王自強老師②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充分地闡述。本文認為,修法者是從利益衡平的角度出發評價“被代表”問題,同時維護了著作權人、使用者、社會公眾的利益。這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其解釋是相當合理與公正的。其實是否“被代表”問題與上文所論證的是否屬于權利限制問題是一脈相承的,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透過“延伸管理的面紗”,看到延伸性集體管理的本質——著作權人有最終處分自己作品的權利與自由,即聲明保留權。

          綜上所述,延伸性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并不意味著“被代表”。因此從這方面應該肯定其進步性。

          (二) 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否適合中國的土壤

          我國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學習、借鑒北歐國家相關規定,是法律移植的產物。正如柏拉圖所言“如果我們發現外國的法律更好,那我們也會采用,而不會用為它是外國的法律而予以拒斥”。法律移植是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無論從理論還是時間來講,法律移植都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同時法律移植也需要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判斷法律包括法律制度是否適合中國土壤的重要因素。法律移植的條件有:其一,法律受植國自身的法治狀態,受植國的法治狀態包括——法治狀態的缺失、不健全、因社會的迅猛發展導致某部分的“法律真空狀態”;其二,法律原初國、地區自身的法治狀態和法律運行情況;其三,對比較法學的重視與依托;其四,法律群體的極度活躍。結合法律移植的概念和條件,以及我國目前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實踐,筆者認為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符合中國土壤的,是對新形勢下因社會的迅猛發展導致的就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法律真空狀態”的移植。這種移植將更利于我國著作權的發展。

          三、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

          國家版權局在2010年對外宣布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體系基本建立,但體系的建立并不代表著運作的成熟,而且我國面臨著新技術的挑戰和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有無到有的初步探索,所以更需要我們逐步完善制度,以促進集體管理組織的有效運營。

          (一)性質上,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在監督下的半官方化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集體管理組織干預太多,限制了其自由發展的空間,結果導致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不作為和低效率,從而使民眾特別是著作權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信賴大打折扣。因而應減少政府的干預、去官方化,允許集體管理組織創造屬于自己自由競爭的市場。有效的競爭是民眾選擇的結果,經過篩選偶的集體管理組織才能更好維護權利人的利益。正如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樣,允許其自由運作的背后還有一只看不見的手——政府的適度干預即監督。我國集體管理組織正處于摸索階段,很多方面還不夠成熟,所以政府應對其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在監督下有序的運轉,所以依據我國集體管理組織的現狀,我國延伸性集體管理組織應堅持“監督下的半官方化”,這樣既可以保障集體管理組織的自由,又能避免它的無序狀態。

          (二)使用費上,在統一下的自治與透明

          價格因素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效運行的關鍵。基于效率價值的考慮,集體管理組織多采用統一的收費標準支付費用,這無疑無法體現著作權市場對不同作品的供求情況,也無法在定價上對不同權利人的作品區別對待,更無法保護著作權人特別是非會員的利益。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中非會員享有聲明保留的權利,如若其行使保留權,究其原因無外乎是:其一,擔憂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其二,對使用費用的不滿意。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非會員的權利,應允許在統一標準下的自由協商價格,達成雙方滿意的價格。這種價格上的自治才更利于非會員作品的傳播。除此之外,費用的透明對于非會員權利人也尤為重要。俄羅斯著作權集體管理在收費與分配機構上強調公開,而我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僅提供了部分無法聯系到作者而由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轉交的稿酬查詢,而沒有建立一個有影響的數字版權交易系統④。費用的不透明難免會給權利人一種暗箱操作私吞費用的假想,同時也會打擊非會員權利人傳播作品的積極性。所以集體管理組織應運用技術的手段建立透明的機制,是非會員權利人使用費用的轉付落到實處。

          (三) 救濟上,有效的事后救濟機制與明確的責任承擔

          延伸性集體管理中非會員權利人有聲明保留的權利,那么行使該權利后應如何救濟?“自收到權利人有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期限屆滿后,受托組織必須將權利或客體從與所有使用的合同中剔除,并將此信息到公眾信息系統中,受托組織必須將依照以前的合同從使用者那里收到的報酬轉付給權利人,并依照法律規定提交使用情況報告。”⑤有效的事后救濟機制更利于尊重非會員權利人的志愿,保證非會員權利人的利益。而明確的責任承擔包括:使用者不按期支付費用的懲罰責任與濫用非會員權利人聲明保留后的作品的責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信息為公開、費用未轉付的責任等。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范文第3篇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對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第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批準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后果的;

          (二)批準向非法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第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二)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三)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四)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二)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三)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第十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二)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時,、、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證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證照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五)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六)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二)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

          (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的。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匿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中除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范文第4篇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大力推進安監依法行政工作

          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的重大意義,深刻認識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十精神為指導,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計劃,積極做好安監依法行政工作的統籌規劃、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等工作。

          二、加強領導,推進重大行政決策保障工作

          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重大決策范圍和事項,進一步增強程序意識,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把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和風險評估作為重點,全面規范,防止重大行政決策失誤。

          三、完善學法制度,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能力和水平

          完善安監執法人員學法制度,積極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各類學法培訓,高度重視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以及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將法律知識考核、考試納入年度考評和晉升考核。要重點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崗前培訓、日常培訓和定期輪訓,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依法行政專題培訓和考試。

          實行領導干部集中學法制度。領導班子要開展專題學法制度,制定學法計劃,明確集中學法的時間和內容,保證學法的制度化、常態化、規范化。要重點學習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系統學習安監法律法規,進一步培養安監系統領導干部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素質。要建立學法制度,學習與即將提交會議進行審議的議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增強應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四、完善行政決策機制,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

          (一)嚴格落實行政決策程序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重點內容。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質量,促進審查工作的規范化。

          (二)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監督,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糾錯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杜絕漏報、遲報、瞞報現象。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審查,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質量和效率。

          (三)堅持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向社會公布經清理后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五、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改革,理順安監部門職能

          (一)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配合市政府做好全區第六次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加大對清理后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監管力度,對清理調整后的審批項目及時修改、制定行政審批操作規范及其審批流程圖并予以公布,鞏固流程優化成果。

          (二)繼續做好擴權強縣相關工作。按照自治區要求,及時審核公布調整的擴權強縣下放事項,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配合協調解決擴權過程中的相關具體問題,確保擴權事項落實到位,有序交接。

          六、堅持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一)規范執法程序,嚴格依法執法。安監行政執法主體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梳理本部門安監行政執法事項、依據,規范執法內容,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實行行政執法告知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聽證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的文書和案卷管理。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不斷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和程序,探索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科學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提高裁量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行政處罰公信力。

          (三)組織開展全市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和行政執法專項檢查活動,指導縣(市、區)和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和個案監督,引導行政執法機關不斷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四)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研究制定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規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局工作運行機制,明確機構職能、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提升監督能力和監督水平。積極利用科技手段,促使行政監督機制不斷健全規范。認真總結、推廣各地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經驗,推動各地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全面開展。

          七、加強和改進行政監督和問責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強化安監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建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暢通監督渠道,改進和創新行政執法監督方式。建立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制度,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把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健全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加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強化執法監督檢查,不定期進行案卷評查工作,嚴格實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 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嚴禁以罰代刑,確保執法行為合法、正當,文明、公正、規范執法。

          八、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強化行政復議權利告知制度,加大實地調查力度,實行重大復雜案件行政復議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注重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層級監督在促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對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堅決予以撤銷或者予以變更;對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中發現的違法行政問題,及時責成有關行政機關整改和糾正。落實對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問責制度,提高生效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力。

          健全行政執法機制范文第5篇

          二、試行“輕微違法行為首查不罰”制度。為了切實轉變質監部門服務地方經濟的觀念,堅決糾正“執法就是罰款、罰款代替整改”的片面執法行為,梳理質量技術監督的相關法律法規,界定輕微的違法行為,作為“首查不罰”的主要依據,在全市范圍內試行。

          三、修訂完善《罰沒物品管理規定》。根據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罰沒物品管理和處置辦法》(20*年第16號令),對罰沒物品的移交、保管、拍賣、銷毀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做到環環緊扣,不留漏洞。

          四、抓好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貫徹落實。法制員做到每卷必審,并建立閱卷登記;每半年組織人員對稽查大隊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審查評比,評選出優質案卷,結合年終考核給予獎勵。

          五、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適時召開民主懇談會,聽取干部職工對局黨委局班子決策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完善局財務公開制度,接受全體干部職工監督。

          六、做好重新修訂的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審核工作。對重點修訂的《機關管理補充規定》、《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等8項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審核把關,特別是對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條款,不得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七、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八、建立機關干部職工學法制度。根據市普法辦的要求,制定局年度干部職工學法用法計劃,提高全局干部職工法律素質。

          九、及時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傳達法制例會相關精神。根據市法制辦法制例會的情況,結合局行政執法實際,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