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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農村,民主,法制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1-0390-01
一、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20多年的法制宣傳教育,我國農村農民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民主意識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協調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農業法律體系,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較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抑制和影響了農民積極參與生產生活、積極創新謀求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主體理性自律精神為內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如果沒有內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國現代法治將寸步難行。[2]國家在加強農村經濟改革的同時,忽視了民主法制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民法律意識的淡漠。農民法律知識貧乏與法律意識淡薄相互作用,從而導致其惡性循環。在中國農村,農民的法律知識仍停留在淺層次的感性認識上。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農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較低,對許多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文難于理解;另一方面是農村的各級政權組織在對農村各項事務進行管理時,主要靠行政命令,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發揮,難以形成培養村民法律觀念的外部環境。
(二)立法存在空白與缺陷
近年來,雖然農村民主法制建設方面的立法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在具體的法律制度方面,還存在一些急需健全和完善的地方。首先,農業立法嚴重滯后且質量不高,政策性強而規范性差,農業法規層次低,大量農業法規(以農業部制定規章形式出現)威懾力差,義務性規范多而權利性規范少,農業領域無法可依現象較普遍存在。其次,現有的農業法律法規帶有濃厚的計劃管理色彩和痕跡,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經濟格格不入。再次,農業執法行為不規范,農業法律法規太原則、難以依法行政,與農村實際有偏離,農業行政執法缺乏監督機制。還有,農村的社會救濟、社會優撫、養老保險以及合作醫療等法律制度不完善或者缺位。
(三)執法混亂且效率不高
農村立法雖然重要,但執法工作也不能輕視。良好的法律必須通過規范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當前我國農村的執法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是鄉村基層干部的依法治農的觀念淡薄,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農村,而更習慣于依靠行政命令,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路遠人少,事多面寬管不過來,以及加上農村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在農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執法混亂的現象。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仍然存在,執行難和有錯不糾的問題比較突出,對“三農”方面的矛盾和糾紛調處不及時,農民與政府、企業和村社的矛盾糾紛一般偏向后者,對農
二、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措施
不斷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必要保障。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大力強化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切實把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和農民利益納入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進行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就要:一方面,加強對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空白領域進行立法。首先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實做到保障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其次,要加快完善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農業投資每一年占財政收入的比例、投資的預算、投資的程序的監督問題。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貿組織農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諸如糧種補貼、種糧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等有利于農業發展的補貼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現行法律,要結合、吸收農村的一些現實而有益的習慣,使之更切合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生活,而更利于執行。要改變過于原則,規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點,同時,注意不同部門法之間的聯系,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的農村法律體系。
(二)強化監督,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
加強法律監督,規范行政行為任何制度的設計都是為了特定的目的,法律監督的功能作用體現了法律監督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意義和價值。也是人類為追求法制統一、秩序井然而進行的探索和努力。在我們加大監督力度的同時要注意:第一,要加強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的監督力度,建立執法責任制度,明確執法人員的責任與權限。同時鄉鎮人大要發揮其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行政權的監督,并把黨的監督、機關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結合起來,使之形成一個有力的行政權力監督體系,發揮該監督體系的綜合運用。第二,充分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因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紛爭,有害于社會穩定,有害于新農村建設。要通過多種途徑引導農民利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各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應充分發揮層級監督的作用,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并做到公平公正、及時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第三,加強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建設。要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將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分解到執法者個人,建立科學、合理、公平的激勵機制,使執法責任具有明晰化、可操作性的特點。對執法中違法行為,或者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崗位執法效果差的執法人員,要分別采取措施,該批評的批評、該調離的調離、該取消執法資格的取消,以體現執法的嚴肅性、法律的權威性。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民主;法制建設
一、加強法制建設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緊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緊迫性
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法制建設的狀況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相比,還有不小差距,而且整體發展不平衡,出現了“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現象,嚴重制約了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具體來說,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制定出來,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有些法律、法規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強調政府管理職能,對保護農民權益、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體現不夠;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在執法方面,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不夠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以及執法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比較突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問題依然存在;農民打官司難的問題依然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在監督方面,目前監督機制也還不夠健全;各種監督力量各自為戰,相互間難以形成合力,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必然性
1.法制建設可以保障農村生產發展的順利進行。新農村建設的經濟目標就是要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僅僅是解決農民的溫飽問題,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民在物質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實現這個目標就必須發揮農民主體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依賴社會各方面力量的支持與配合。
2.法制建設可以促進農村鄉風文明的健康發展。新農村建設的文化目標就是要改善農村的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提升農民的精神風貌,形成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現代化農村。為此,必須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農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飲水等方面的落后狀況。同時,應該增加農村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方面的投入,改變農民落后的行為習慣。但是,要確保這項工作落實到位,必須依靠法制建設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確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可以為處理不履行責任者提供依據。此外,法制的一些內容可以引導村民贍養老人、撫育兒童、抵制賭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導文明鄉風的作用。
二、當前新農村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夠強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協調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農業法律體系,但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較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村法制的現代化進程,抑制和影響了農民積極參與生產生活、積極創新謀求發展,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以主體理性自律精神為內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內驅力,如果沒有內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國現代法治將寸步難行。然而,在中國,情義本位的思想觀念嚴重阻礙農村法制建設,中國人歷來憧憬“和諧”,講求“仁愛”,因而舉整個社會關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務使其情益親,其義益重。
(二)執法操作混亂,司法效率不高
農村立法雖然重要,但執法工作也不能輕視。良好的法律必須通過規范的執法行為來體現。當前我國農村的執法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是鄉村基層干部的依法治農的觀念淡薄,不善于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農村,而更習慣于依靠行政命令,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是執法部門路遠人少,事多面寬管不過來,以及加上農村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行為的不規范,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在農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執法混亂的現象。
三、加強農村法制建設的一些設想
不斷加快農村法治化進程,是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支撐和必要保障。因此,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大力強化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切實把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和農民利益納入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法律環境之中。
(一)加強立法,完善農村法律體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進行依法治農、依法建農、依法興農。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體系就要:一方面,加強對新農村建設中的法律空白領域進行立法。首先加快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實做到保障新農村建設的順利開展。其次,要加快完善農業投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業投資方面的責任權限,以及農業投資每一年占財政收入的比例、投資的預算、投資的程序的監督問題。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國農業補貼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貿組織農業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諸如糧種補貼、種糧補貼、購置農機具補貼等有利于農業發展的補貼制度。
(許昌學院法政學院,河南 許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是其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而要使其切實并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必須從確立義務本位、制定法典、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完善行政監管制度、建立環境預防及補償制度和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法制化建設才是應有的途徑。
關鍵詞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圖分類號:F27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38-02
當前,環境污染、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企業必須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才能真正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其中占絕對數量優勢的中小企業更應承擔此責任。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1]。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認真考慮自身行為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并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將自身對環境的負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標成為“資源節約型”的環境企業[2]。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3]。綜上觀點,我們可以將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可以理解為中小企業在謀取自我發展的同時,必須基于環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指導,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義務。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及其建設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即是將其付諸法律而成為一種法定義務。不過我國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一直處于“空載”狀態。隨著法制文明的進步,法律的作用逐漸被重視,通過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徑來規范包含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人的環境行為、督促其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發展起來了。但是,我們發現之前的多項努力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環境問題—多發、頻發,這不但侵蝕了法律的威嚴,更是與我們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相違背。因此,我們必須從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對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進行制度設計探討,以期更好的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進程。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必要性
1、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來,用法律來解決社會問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小企業作為社會主體之一,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必須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決定的。在人類進入近現代文明后,人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立法在規范和改變其行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們行為的改變,在生態文明時代,社會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態價值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以及與其相近領域的各種法律[4]。沒有法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將沒有依據,這也不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軟約束效力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運用法律的硬約束”來設置和確定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行為及其內容,以引導其合理性的實施。
3、政府監管缺乏。在我國政府中不作為現象普遍存在。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對于企業是否履行了環境社會責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聞。政府更關心中小企業所能產生的利潤、稅收和就業,往往把經濟效益的好壞作為評價中小企業的重要標準甚至是唯一標準,而對中小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缺乏引導和規范,使得中小企業在環境管理領域問題也多發。
三、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思路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雖有已存的國內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可以借鑒,但中小企業是一個多樣化的大群體,決定了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必然是一個復雜的“大工程”,我們需要從多方面、細致的“思考”而后建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堅持義務本位的原則
不可否認的是在當前社會中,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一對矛盾統一體,而且越強調經濟增長,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就必然越大。對此,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如何通過法制平衡與環境關聯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爭取整體的改善與持續。為探討環境法律發揮作用的最佳途徑,在環境法研究領域中存在著“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爭論。受傳統法制理念的影響,權利本位被多數法律作為設置公民權利義務內容的基礎。但權利本位容易導致欲望的無限膨脹和競相追逐利益,造成對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無限破壞,而義務本位能夠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從而實現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必須遵循義務本位觀,將其自身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行動進行限制,必須服從國家統一規劃的安排,約束自己無限的牟利欲望,把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在環境所能容許的范圍之內,方能保障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實際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機關的當務之急是要結合中小企業本身的特點、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筆者認為其中應設置環境社會責任一章,明確中小企業應當履行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內容:遵守自然和科學規律,遵守環境與資源的整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增加環保投入,改進工藝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實施清潔生產;發展以環境友好思想為指導的科學技術;必須參與環境公益事業。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中小企業及其負責人或直接管理人員根據不同情節考慮進行民事制裁、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相應的,我們還必應將《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修改為敵“任何單位都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保護環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條為強制性表達,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和對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5]從而為規范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和中小企業踐行環境行為提供確定的法律依據。
(三)確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
第一,環境經濟杠桿制度。根據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稅率或標準的資源稅、環境稅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確立環境補貼制度;借鑒歐盟的相關規定,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讓中小企業承擔產品的全過程環境責任。第二,環境獎懲制度。由第三方單位對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考核,由主管部門實施獎懲行為。獎勵或懲罰的對象是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表現優秀或落后的中小企業,獎勵的內容可以是物質也可以是精神鼓勵。第三,環境社會責任的評價標準制度。根據我國的《標準化法》的規定和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歷史情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的實際,制定環境社會責任標準。這個標準應當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標準的內容涉及相關術語、符號、標志,能源和資源的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社會責任的標準的實施程序和方法,達標及獎勵的標準等,引導或督促中小企業主動地用環境社會責任標準去指導和評價自己的環境行為。
(四)完善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行政監管制度
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督促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與中小企業合意達成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政府有關部門采用勸說、建議、鼓勵或指導等軟性手段,引導中小企業實施合法的、正確的環境行為,多途徑的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建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便于社會主體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采取相應對策;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作和頒布環境標志,并根據具體情況頒發給不同的企業,從而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這樣不但有利于政府對中小企業環境行為的長效性監管,還有利于通過消費者的購買偏向等市場行為,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良性發展;健全以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的監測制度,提高現有監測人員素質和監測技術裝備水平,增強環境監測的實效;政府要形成員工、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和非政府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環境社會責任監督推進體系,使中小企業在一個積極的環境中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價值。
(五)建立環境預防和補償制度
環境預防制度屬于事前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屬于事后制度。環境預防制度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環境許可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包含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事件處理制度;環境補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或者已經處于嚴重危險狀態中的環境資源加以控制、補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
此處的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或單位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程序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對不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的途徑。對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制定《環境公益訴訟法》,明確原告資格、可訴范圍等問題;設置專門的環境法庭,培養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才等。當然,與之對應,還需要將《環境法》第六條后半句修改為“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任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總之,保護環境是一種普遍的義務,中小企業必須履行法定的環境責任,才能償還其“環境債”,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才能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相適應,才能為生態文明的實現作出貢獻。當然,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建設還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其發展路途還比較長遠和困難,需要我們繼續深入的研究下去。
參考文獻: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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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錫生,宋海鷗.論企業環境責任的立法完善[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態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從中可以得出,厲行法治對于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是何等的重要。
法律和制度是治國安邦的基本規范,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基礎,是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保證。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貫徹實施,政府的任務繁重、艱巨而光榮。法治政府的提出,是多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踐得出的基本經驗和科學結論,更是人類管理理論精華的結晶。建設法治政府是當前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根本性任務。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依托現代科學社會主義理論,依據公共性理念,構建于現代民主、法治理論基礎之上,呈現出豐富的內涵。
一、“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行政理念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以人為本”的思想已經成為現代國家的基本理念。《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法治政府建設開啟了新紀元。《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很多便民制度,人們不會再為一個審批項目跑十幾個甚至上百個部門,這正是“以人為本”思想的具體體現。依法行政的本質是規范、約束行政權力。具體來說,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權,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政府自身,不是依法治別人。就行政法來說,其核心應該是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限制公權,而決非限制公民權利,與民爭利于市。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性質,決定了政府實施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管理的目的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嚴格依法行政。這就要求政府牢固樹立“公民權利本位、政府義務本位”的思想,一切從實際出發,從人民群眾需要出發,依法履行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徹底根除“官主民輔”的傳統思想,正確處理好官與民、權與法的關系,為百姓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比如在行政審批中,采取集中審批、限時審批等,都是“以人為本”行政理念的具體體現。要多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傾聽老百姓的呼聲,養成調查研究、傾聽群眾意見的習慣,使廣大人民群眾的智慧,在政府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發揮。要講求誠信,工作決不能隨意許諾、隨意做出決策,承諾的事情一定要辦好,切實打造誠信政府。
二、“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行為準則
法治之下的政府權力是一種有限權力,政府在權力、職能、規模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說,法治政府強調政府由法律產生、受法控制、依法律辦事、對法律負責。它要求政府行政、決策、管理和服務程序化、規范化,不僅追求行政行為的效率,而且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要通過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公示和聽證制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通過制定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通過職位分析、職位說明書明確工作職責;通過建立制度明確工作目標;通過控制自由裁量權防止行政行為的顯失公正,以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政府服務,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有限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發展目標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不再是無所不為的“全能型政府”,而是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有限型政府”。要解決好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缺位”問題。要嚴格按政府職能辦事,該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事情和管也管不好的事情,決不能再管。為此,應當明確政府與市場的界限,應當退出的就堅決退出;合理劃分行政決策與行政執行職能,整合組織結構,避免職能交叉,充分開發社會資源,培育和鼓勵第三部門、民營企業參與公共事業管理;政府職能和服務重心下移,減少行政層級,建立“社區導向的政務模式”。
四、“服務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工作模式
政府服務要以人民訴求為導向,做到“想為民所想,急為民所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以公眾的期望決定策略的設計,以公眾的需求決定服務的內容,以公眾的滿意度衡量政策執行的成效,以公眾的評價決定決策變遷的方向。樹立公職人員的責任心、愛民情、親和力,努力為人民解難事、辦實事、做好事,實現人民對政府的“擁護、贊成和滿意”。在行政決策中充分尊重民意,推行陽光行政,實現政務公開;制定政府服務標準,規范服務流程,保障服務質量;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行“單一窗口式”服務,實現“一站式”服務、“一條龍”辦公,創建高效政府;提供具有人文關懷的便民服務,增強政府的親和力。
五、“責任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問責機制
責任政府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是對政府公共行政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它要求政府必須回應社會和民眾的基本要求并積極采取行動加以滿足,履行政府在整個社會中的法律義務,并承擔責任。責任重于泰山,不僅政府行使的每項權力要承擔責任,而且政府拒絕行使法定的權力也要承擔責任。人民不僅有享受政府服務的權利,還有監督政府行政、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權利。
法治**建設開展以來,我局嚴格按照《2019年法治**建設工作要點》等要求,加強自身管理,規范執法,切實做好林水法治工作。根據《2019年度法治**建設考評任務分解表》,我單位積極展開自查,未有造成桐廬縣在法治**考核中失分的現象。現就工作開展情況做以下自查:
加強領導,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積極推動主要負責人作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嚴格落實領導干部會議學法制度,并定期開展不同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和法治政府宣傳活動。
完善制度機制,全面提升依法決策能力。切實加強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建設,實行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化管理。加大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力度,加強行政合同管理。規范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提升執法水平,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強監督力度,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推進執法監管平臺建設。
規范案件辦理,大力夯實法治政府基礎。規范復議應訴行為,積極應對出庭應訴工作。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及負責人出庭應訴管理,深化行政調解機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