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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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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范文第1篇

          一、改革之前的東港區執法現狀

          東港區,地處黃海之濱,陸域面積885平方公里,海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總人口62.3萬,是日照市的駐地區、中心區,下轄3個街道,6個鎮,1個省級高新區。改革前,全區執法單位53個,涉及價格、節能、衛生監督、城建監察、交通監察、食品藥品等多個領域,由區住建、工商、商務、財政、發改、交通、水利、農業、文體、衛生、安監等多個部門執行。

          改革前主要存在的矛盾問題:一是機構性質與執法職能之間的矛盾。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法機構一般為行政機關或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受機構限額的限制,部分單位不能設置為政府工作部門,只能通過加掛牌子或作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影響其執法職責職能發揮。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有文化執法職責,但因其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無直接執法權限,執法職能只能通過委托或其他方式執法得以實現,執法工作處境尷尬。二是多頭執法、重復處罰、職能交叉矛盾突出。一方面東港區作為市駐地區,在管理區域上與市重疊,尤其在城市管理執法方面,市級執法部門作為執法主體,而東港區屬地管理,市區兩個執法層級,存在“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另一方面,多部門共同執法問題突出,比如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都管文化市場;內貿、外貿部門都管貿易;國土、農業、林業等部門都管土地資源;水利、地礦、建設等部門都管地下水,多頭執法既浪費了國家行政資源,又造成了執法尷尬。三是執法力量與執法任務相矛盾的問題。隨著權利下放,許多執法任務都落到基層,但受編制限額的控制,執法人員的力量遠遠達不到執法任務的需求。比如區食藥局是食品藥品監管的最基層,涉及領域廣、部門多、環節多,監管責任鏈長,情況復雜,特別是東港區作為市駐地區,相關餐飲企業總量達8000家,監管任務十分艱巨,監管力量與監管需求矛盾十分突出,而在各鎮、街道雖然新設立了9所食藥所,有4個鎮達不到至少5名制的要求,同時城區3個街道監管任務繁重,每所食藥所也僅有5名編制,由于受監管任務重、監管力量不足等因素的影響,農村、城鄉結合部、農村社區的食品藥品監管還存在盲區。

          二、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推進情況

          (一)積極探索創新,依法科學規范城市管理體制。一是調思路。針對城市管理基礎薄弱、職能交叉、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等問題,扎實做好全區執法機構調研工作,就執法層級、職責劃分,全面征求意見,摸清了全區執法機構底子,同時主動學習借鑒濱州市濱城區“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城市管理新體制,在市里整合教育、糧食、科技、體育基礎上,東港區結合實際,進一步擴大整合范圍,將城市管理、人防、旅游、科技、教育、農業、水利、糧食、農機、畜牧等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13個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執法職責一并納入整合,以新思路、新做法開啟城市管理新局面。二是轉體制。2015年9月份,市里將城市管理、旅游、人防、科技執法權力全面下放,東港區結合實際,進一步理順執法體制機制,改變過去單一執法、“各自為政”的模式,組建了東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執法大隊,在鎮街道和高新區派駐執法中隊,建立起“市區合一、分級管理、以塊為主”的執法體制,既通“上氣”,又接“地氣”,為規范城市管理、提升執法效能創造了有利條件。三是定職能。按照“政策制定、行政審批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開,監督處罰與技術檢驗檢測職能相對分開”的原則,將環境衛生、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的管理職責劃入區住建局,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規劃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和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以及城市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等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合理。

          (二)突出工作重點,不斷提升綜合執法水平。一是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公開”的原則,在市里下劃的71名城管執法人員、8名文化、旅游、人防執法隊伍的基礎上,又調劑88名編制用于全區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將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旅游監察大隊、水政監察大隊、動物衛生監督所等機構的67名執法人員一并納入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后執法局在編執法人員達147人,執法協助人員101人,總人數達248人,基本達到了由“事權分散”到“相對集中”的目的;同時充分發揮鎮街道、高新區執法中隊的基層執法優勢,將執法力量全面下沉到基層,設立高新、日照、石臼、秦樓等10個中隊,在執法任務比較重的市區街道又分設18個執法分隊,將執法領域細化到網格,實行網格化管理,堅持把文明執法、和諧執法、陽光執法作為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生命線,堅持疏堵結合、管理服務并重,讓綜合行政執法“蹲下身”、“服人心”。二是完善制度體系,強化執法保障。組建的綜合行政執法局始終堅持把隊伍建設作為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自覺做到抓學習、強隊伍、建制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重新制定了機關日常管理、綜合執法業務、財務后勤裝備管理等5大類37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機制。同時還分別采取集中業務學習、專題講座、分批輪訓、標準執法文書示范、典型案例分析、先進典型激勵和傳幫帶等形式,使學習培訓經常化、制度化,逐步構建起了統一規范的綜合執法制度保障體系。三是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探索執法新路。強化基層執法力量,結合2016年鄉鎮機構改革,在各鎮街道設立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與派駐到鎮街道的執法中隊實行合署辦公,黨委副書記兼任辦公室主任,配備副主任2名,其中1名副主任由執法中隊中隊長兼任,另配備1名副科級的副主任。鎮街道執法中隊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日常工作由各鎮街道指揮、調度和考核,業務上接受區法制機構及授權的行政執法局指導,鎮(街道)、高新區執法中隊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執法中隊長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書面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意見后按規定程序任免;其他干部的任免、調動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的意見;年度考核等次和評先評優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征求鎮(街道)、高新區黨(工)委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一支隊伍管全部”的行政執法模式。

          (三)推進綜合治理,加快城市管理法制化進程。一是管理體制 “科學化”。完善出臺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定”規定,通過合理劃分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權限,清理整頓、調整歸并行政執法機構,做到職、責、權相統一,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更加順暢、內設機構更加完善、工作職責更加明確、行政裁定落實更有保障。二是執法行為“協同化”。優化運行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綜合行政執法局、各職能部門和各鎮街道聯動,實現“一個號令管全城”。綜合行政執法局為執法主體,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兼任公安分局副局長,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各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同時,把執法延伸到園區、街道和城郊鄉鎮,對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實行執法管理,形成了上下協調、城鄉聯動、齊抓共管的新格局。三是管理方式“數字化”。積極探索創新城市管理新模式,全面推行網格化、數字化、精細化管理,把“大網絡”細化為數百個“小網格”,把城市管理的觸角延伸到城區的大街小巷和角角落落,形成了城市管理全程監控、快速反應的運行機制。建設并運轉了東港區數字化二級指揮中心平臺,設置了6個坐席負責派發、反饋數字化城管案件。數字化平臺建成后,先后開通了電話受理、網上投訴、群眾接訪等案件受理渠道,建成了電話、視頻監控、網站、傳真、電郵等綜合受理平臺,進一步暢通了城市管理案件的投訴舉報渠道。2016年,二級平臺共派遣案件28000件,處置案件25412件,處置率達到90%多,智慧化、精細化、高效化城市管理新格局正悄然形成。

          三、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以來,從體制上、源頭上進行了改革和創新,切實解決多層執法、多頭執法、執法擾民、重權輕責、等諸多問題。

          一是理順執法體制機制,提高基層執法效能,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方面清理整頓全區執法機構,撤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旅游執法監察大隊、水政監察大隊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設立綜合行政機構;另一方面整合執法力量,將原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人員整體劃轉到新組建的綜合行政機構;同時從涉改的農業局、水利局、文體新局、旅游局、畜牧局等部門(單位)采取整體或部分劃轉的形式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及其下屬事業單位,配強綜合執法人員,實現了由“粗放執法”向“精細執法”的轉變。

          二是循序漸進,強化業務執法,確保劃轉的業務工作順利開展。改革以來,為確保新劃轉的執法業務平穩有序開展,區編辦多次組織人員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工作情況調研,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跟進指導,積極協調有關職責部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強對新劃轉業務的業務培訓,從文化、旅游、農業、農機、水政、動檢六個部門劃轉來的人員中抽調業務骨干組成了綜合業務科,負責新劃轉來的執法業務會商協調、執法融合以及案件辦理工作,新劃轉來的執法業務取得較為明顯的工作成效。文化市場監管方面:組織開展了文化市場暑期整治、“掃黃打非?護苗2016”集中專項整治行動、全區網吧規范化管理座會、網吧夏季安全生產和集中執法大檢查活動、校園周邊文化環境凈化等集中治理行動等,共檢查各類文化經營場所137家、出版物市場經營單位100余次,查處各類違規經營單位10余家,查處9家賓館酒店非法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繳盜版書刊9240余本、盜版音像制品50余盤,取締不合格印刷企業1家。旅游市場秩序方面:以“旅游富市、旅游興區”為主線,積極開展旅游行業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黑社”、“野導”違法違規行為。2016年,取締日照安泰假期旅行社“黑旅行社”1家,現場檢查旅游團隊80余批次,收繳假導游證1個。同時,旅游糾紛(旅游投訴)處理工作不斷強化,共受理市長公開電話轉辦通知單旅游投訴16件,辦結16件,辦結率為100%,退賠游客損失共計360元人民幣,有力維護了我區旅游市場秩序。農業、農機、水政、動檢等大農業方面:在農忙秋收季節前,安排專人組成執法工作小組,深入到各街道及鄉鎮執法一線,發放明白紙、一封信2300余份,與原單位站所協調會商建立聯動工作機制,保障改革時期各項工作不斷崗、不掉線。

          三是強化工作措施,與全市突出問題綜合整治工作相結合,圓滿完成2016年爭創全國文明城市系列工作。根據《2016年度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突出問題集中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對群眾關注的占道經營、露天燒烤、戶外廣告、校園周邊環境秩序、道路沿線環境秩序、三輪車等六個方面的問題不等不靠,持續深入整治,攻堅克難,鞏固并擴大了整治成果。2016年,綜合行政執法局共組織及參與的聯合執法活動累計279次,出動執法隊員16000余人次,清理取締各類占道經營81300余起,清理規范各類店外經營、店外修理、店外洗車、店外懸掛9400余起,取締露天燒烤32戶,拆除各類違章廣告牌匾664個,清理各類亂涂亂貼亂畫小廣告20900余處、拱門120余處、沿街門窗貼字13000余處,拆除亂搭亂建違章建筑342處86232平米,清理“三大堆”390余處,會同各部門查扣非法營運三輪車2107輛次,四輪代步車39輛次,規范車輛亂停亂放8000余起。通過整治,全區市容環境秩序進一步改觀,規劃建設秩序進一步好轉,城市管理秩序進一步改善。

          四是重視執法宣傳,營造良好執法環境,全面提升全區執法形象。首先是通過傳統媒介宣傳。印發了日照市城市管理辦法宣傳手冊1萬冊、城市管理宣傳單2萬份,組裝宣傳車24臺,出動宣傳車4000余車次,發放《日照市城市管理暫行辦法》等宣傳材料、明白紙6000余份,增強了市民的文明意識和參與意識。其次,通過網站和東港綜合執法微信等新媒體進行宣傳,傳播執法正能量。通過編輯大眾喜聞樂見的微信和新聞稿,吸引群眾關注,調動多方力量參與,以潤物細無聲的引導態勢,實現“為人民管理城市、靠人民管好城市、讓人民共享城市”的目的。

          四、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協調配合機制不夠健全。雖然擬定了《綜合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界定了區直有關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相應關系及工作要求,但是在與原管理監督機構的協調配合、工作銜接、信息共享還存在不及時現象。

          二是執法人員身份復雜。目前劃轉至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身份非常復雜,分別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事業編人員。尤其是事業編制人員的執法證件申領的身份資格認證應當如何解決,確保他們能及時申領證件,持證上崗,正常開展日常執法工作,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是劃轉執法事項多,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與綜合執法工作要求存在較大差距。目前,全區整合的部門單位共13個,行政執法權力事項860項,其中行政處罰832項、行政強制28項,涉及200多部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涉及了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群眾較為關心、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諸多事項。綜合執法機構人員實行中隊化管理,所有執法事項在一個中隊解決,對執法隊員來說,熟練掌握這么多項法律法規,取得所有的執法證件,難度很大。

          五、意見建議

          一是資源配置上向基層傾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的要求,基層承擔著越來越多的工作壓力,建議在下放相關的職能職責的同時,應適當考慮機構、編制、人員方面的傾斜,不能造成區、鎮級工作量上去了,而其他的配套政策卻沒有及時跟進。在資源配置上要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要求,下劃部分行政編制到區、鎮一級,切實充實執法力量,解決基層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建立規范的協調配合機制。按照決策與執行相對分離的原則,綜合執法機構主要承接職能部門的執法職能和權限,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工作關系。處理好綜合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的關系,需要在明確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和職責的基礎上,建立起全面而規范的配合機制。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合議制度、信息與資源共享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協調制度、行政協助制度等,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及時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范文第2篇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誤區與對策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問題及應對

          菏澤市明確事業單位改革任務目標

          淄博市臨淄區編辦做好推行權力清單工作

          德州市食藥局推進行政審批改革

          郯城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狀及問題分析

          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的思考

          惠民縣編辦“三舉措”優化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環境

          臨朐縣創新機構編制管理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濱州市編辦強化職能配置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深化行政審批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關于發揮政府部門責任清單作用的思考

          青島市城陽區以機制創新推動編外用工規范管理

          關于環保和文化事業單位編制標準制定的思考

          無棣縣編辦多舉措加強環保監管執法力量建設

          濟南市積極破解街道辦事處事業單位體制難題

          以兩局合并為契機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蘇州市吳中區巧用“加減乘除”深化簡政放權

          公益類事業單位管辦分離體制改革研究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執行問題研究

          高青縣著力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堅持依法統籌推進市縣政府機構改革

          準確把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的基本精神

          日照市東港區設立財務記賬員

          李莊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初探

          城市管理執法體制和機構編制的調查與思考

          著重處理好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三方面問題

          山東省部署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工作采訪實錄

          煙臺市深入開展行政審批事項清理規范工作

          深化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研究—以濱州市為例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實踐與探索

          穩步推進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

          關于非警務活動占用警力問題的調研報告

          棗莊市山亭區編辦實行五項制度提升機關效能

          槐蔭區編辦積極配合做好干部安置工作6

          省級政府部門五項職責檢查評估報告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履職評估調研報告

          關于經濟開發區管理體制機制問題的思考

          沙河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效與啟示

          做好縣級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幾點認識

          昆侖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的實踐與思考

          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全民創業助推經濟升級

          濟南高新區市場綜合監管體制改革的做法及成效

          淄博市淄川區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實踐

          構建治理保障體系創新農村社會管理

          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的調研報告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范文第3篇

          一、目前區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職能不明確。區政府

          法制機構自2004年提格為正處級,其工作任務和所承擔的工作職能有了明顯變化,工作層次也有了更高要求。但是,由于區政府法制辦職能沒有明確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區級法制機構的作用發揮。

          (二)內設機構不完整。由于區政府法制辦職能不明確,同時也造成了內設機構與工作任務、職責匹配不適應的問題。目前,區政府法制辦一般只設一個科,有的稱為綜合指導科、有的稱為執法監督科。但是,工作都是混著干,沒有明確職責分工,內設機構形同虛設。

          (三)人員編制不足。區政府法制機構一般定編在3-5人。但由于編制由區政府辦內部調劑,大多沒有完全到位,即使完全到位仍難以適應區法制政府建設工作需要。

          二、加強區級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的幾點建議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范文第4篇

          “只要有利于新區的發展,有利于百姓民生的改善,有利于企業的便利化投資,有利于政府的簡政提效,就可以改革。法無禁止皆可為、皆可改,通過社會轉型、產業轉型、城市轉型和政府轉型以實現整個新區社會治理的現代化。”

          “綜合執法改革最大的亮點在于執法為民形象在百姓心中亮起來了,我們賦予了綜合執法隊員‘巡察’的新身份。當百姓像過去在革命老區看到了那么親、那么信任‘巡察’的時候,這支隊伍才能成為一支鐵軍,現在離這個目標還有不小的距離。”

          改革以問題為導向 法無禁止皆可改

          人民論壇:作為國家級新區,青島西海岸新區的改革創新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能否請您介紹一下黃島的總體改革謀劃和改革原則?

          王建祥:國家級新區批下來之后,我們“南學浦東、北學濱海”。浦東新區有政策優勢,濱海新區有資源優勢,加之上海和天津屬一線城市,各自為浦東和濱海新區提供了更多的支持。我們呢?政策優勢沒有了,資源優勢沒有了,只有一個優勢――改革。改革創新,不囿于地域、時間和城市能級的限制,也不用考量手中的資源和政策,因此,我們堅定了改革的信心――釋放改革的紅利,激發黃島的活力。

          首先要立足問題導向。哪里阻礙了效率,阻礙了發展,阻礙了民生的改善,阻礙了社會的管理,就在哪里改;哪里有問題就在哪里改,哪里有薄弱環節就在哪里加強。為此,我們梳理了10大領域,推進了土地綜合管理改革、海洋經濟發展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10大領域的改革。舉個例子,過去西海岸新區還是經濟開發區的時候,經濟發展是硬任務,現在發展成城區了,從干部群眾治理理念到社會治理結構等方面,都還很脆弱。因此,我們要樹立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新格局,綜合運用信息化、網格化、社會化等手段,深度整合相關信息、平臺和各方資源,搭建起社會治理的“大數據”中心;將全區劃分為城市網格、村改居網格、農村網格、企業網格和特殊網格五種類型,從區直機關選派機關干部下沉到基層,組建專兼結合、相對穩定的網格員隊伍,開展全天候巡查,編織信息化智能巡查的“天網”和網格化人工巡查的“地網”相結合的“天羅地網”。應該說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再講我們的執法工作,過去我們常說“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人人皆知但有時候確實無奈。這就是我們執法的薄弱環節。原因何在?是因為我們整個社會,在一定程度上還缺乏執法的根基,從法律的意識、法律隊伍的素質,到執法的責任,執法的能量和形象都亟待提升。一個部門一個執法隊伍,存在的都管都不管、多頭執法、推諉扯皮的現象必須解決。以違章建筑為例,企業或者個人建起違章建筑,申請經營許可,只要符合經營許可條件,工商局就會給予辦理經營許可證。有經營證了,但是房子沒有證,這就給城管執法帶來了難題。假如這個違章建筑用來經營網吧,那么它又歸文化執法局管,職能部門間無法對話、多頭執法的難題就產生了。

          改革原則就是只要有利于新區的發展,有利于百姓民生的改善,有利于企業的便利化投資,有利于政府的簡政提效,就可以改革。比如,我們剛剛推出的“規劃公告許可制”將規劃審批由被動的審批(申請許可)變為主動的服務(公告許可)。歸納起來呢,就是法無禁止皆可為、皆可改,通過社會轉型、產業轉型、城市轉型和政府轉型以實現整個新區社會治理的現代化。

          統籌布局總體設計 構建社會治理創新體系

          人民論壇: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黃島社會治理創新做了怎樣的戰略部署?

          王建祥:農村和城市在治理結構上側重點是不同的,在農村更重要的是為老百姓服務,要寓服務于治理中。老百姓辦事,去哪辦?找誰辦?如何辦?很多人并不清楚。只有將服務融入社會治理中,提升參與性,能夠互動起來,治理才有生命力,這是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就是調解,農村鄰里糾紛比較多,有了社會治理員,小吵小鬧現場就協調了,重大問題向上報告,如此矛盾就不容易積累激化,就不會在鄰里之間埋下仇恨的種子。

          而城市更側重治理,寓治理于服務中,首要側重點是安全,生產安全、社會安全等,如周邊企業,是否會導致污染?會不會給周邊的居民帶來危害?第二個側重點是管理,城市某個地方堆放垃圾,井蓋被偷等長時間沒人管,老百姓就會罵政府不作為。社會治理員發現問題以后,及時報告、反饋,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治理過程就理順了。總體來說,就是要構建起“大安全、大城管、大、大穩定、大調解、大服務”的社會治理體系。

          人民論壇:新區成立綜合行政執法局履行城管、國土、海監、交通、文化、環保等六大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責,為什么首先選擇這六大領域?

          王建祥:這主要是出于直觀簡易、便于執法的考量。這些方面的執法與群眾生活聯系緊密,又不需要經過很復雜的法律程序,比如食品安全領域的執法,飯店外賣食品是否衛生,我們的巡察隊員無法現場判斷,還需要后期技術化驗。還有一個考量就是老百姓集中反映的體制機制不順暢的,我們以海洋經濟為主題,一個特色就是陸海統籌的機制,但是以前陸海統籌這個機制下的執法以潮汐為邊界,陸上的屬于國土的,海上的屬于海監,兩支執法隊伍,比如海邊鮑魚養殖池塘是違章建筑,一漲潮成了海洋的,一退潮成了國土的,國土的講違章建筑歸屬城管執法,城管會說漲潮了不歸我管。當然,這不是黃島獨有的問題,這是一個全國性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還有一些選擇性執法、人情執法等問題。

          綜合執法是“集中力量辦大事”,“一支隊伍管全部”,推進執法管理力量下沉。舉個例子,多個部門執法人員無法下沉到社區、街道,綜合起來則更容易植根于群眾,派駐中隊與街道捆綁在一起專項承擔社會治理工作,實現執法重心下移,就能解決街鎮“看得見、管不著”等問題。

          改革有抓手有回應 綜合執法在群眾心中亮起來

          人民論壇:黃島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以來,有哪些創新的亮點?

          王建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上強調,要切實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應。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人民,只有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作為改革的出發點,把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評價改革是否成功的第一標準,改革才能改出成效。綜合執法改革最大的亮點在于執法人員的執法為民形象在百姓心中亮起來了。

          城管執法本來是正當的,卻不受百姓待見。過去都說“城管來了”,聽著好像“狼來了”一樣。逼得城管部門進行創新,搞微笑執法、柔性執法,執法維護的是法律的威嚴,形成的是民眾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創新如果放下了法律準繩,結果可想而知。執法隊伍應該有自身的形象品牌,有強烈的榮譽感,就像廣告說的“產品質量是海爾的生命線”。同樣的,執法為民就是執法的生命線。為此,我們賦予了綜合執法隊員“巡察”的新身份。一人為私,兩人為公,三人為巡。一個人執法,有時候可能有執法不公開的問題,你給他點好處他就拿著,兩個人為公,三個人就是一個團隊了。我們新區有兩支隊伍:警察和巡察,這實際上和國際接軌。

          具體說來,新區的綜合執法改革提出了“三有一融”的目標,即有素的隊伍、有力的執法、有效的秩序,融入社會治理體系。“有素”是內在要求,必須要樹立的隊伍形象,“有力”是法律的要求,有素的隊伍和有力的執法,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城市管理有序。讓行政執法形象植根于百姓心中,老百姓對執法隊伍產生信任,這支隊伍才能成為鐵軍,才能實現社會有序的管理。社會認可,老百姓認可,法律認可,城市有序了,運行正常了,人們生活心情舒暢了,就達到我們的目的了。將來這支巡察隊伍,能夠讓百姓像過去在革命老區看到了那么親、那么信任的時候,這支隊伍才能成為一支鐵軍,現在離這個目標還有不小的距離。

          凝聚改革共識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

          人民論壇: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中的權力重新分配問題不好解決吧?如何解決?如何凝聚改革共識,激發改革的積極性?

          王建祥:權力的重新分割的確很難,改革肯定要觸動一部分人的利益,將多個部門的執法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對于很多職能部門來講是難以割舍的,但是改革勢不可擋,必須超越部門、團體利益,全區統一謀劃。綜合執法本身就是一種進步,一種文明。什么叫文明執法?文明執法一定不是多頭執法,文明執法就是一種綜合的執法,包括對每個執法隊員的綜合素質要求等。

          為了調動基層隊伍的改革熱情,我們打破了原有體制身份界限,做到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增能減。對派遣人員實行梯次工資制度和彈性晉升機制。對于派遣人員來講,他不再是永遠的“協管員”,只要努力,也可以當中隊長、大隊長。對他們而言,這就是夢想、希望,他可以為之去奮斗。惟其如此,這支執法巡察隊伍才是一支完整有素的隊伍,而不是一個支離破碎的、分三六九等的隊伍,每個人都擁有共同向上的夢想和強烈的執法榮譽感,隊伍的向心力自然就凝聚了。客觀來講,現在整個綜合執法改革我覺得達到了預期,但還需進一步鞏固、完善、提升,在執法的內容上還要進一步綜合、再綜合。

          現在新區改革的氛圍大家都接受了,難點就是承受力的問題,即改革的程度、力度和承受度。召開機構改革大會的時候,我舉了打撲克的例子,青島人喜歡打“夠級”,剛開始得先摸清大家手里的牌,先拿出幾個部門來試一下,不影響大局、不影響發展的,該合并的合并、該精簡的精簡,大家覺得可以了,又拿出幾個部門,然后又試又不錯,最后才一下子出牌。我們用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了機構整合和干部調整,原青島市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61個工作部門整合成新黃島區政府24個工作部門,精簡超過60%。機構改革必須推進,有些人的職位可能安排的不合適,安排不好的可以再協調。改革就是要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統一起來,依法依規、分步實施。改革創新可能會有失誤,但是不能因為可能失誤就不改革,當然改革一定要把握好發展的方向,一定要符合實際,符合運行規律,實事求是,不能半途而廢,更不能失守,積極穩妥、扎實有效,如此改革才能獲得持續的推動力,才能解放經濟社會發展生產力。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范文第5篇

          一、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設置比較

          (一)行政主體設置性質比較。當前我國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授權型集中模式。一種是委托型集中模式

          授權型集中模式主要是指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或社會組織的權力來源是依據國務院的決定或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其特點有三:一是其依據國務院的行政決定或省級政府的行政決定;二是其主體是被授權的行政機關,并有獨立的執法資格,自己能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其主體與原行使該行政檢查和處罰權的行政職能機關是一種配合協調關系,原行政機關不再行使行政決定中已劃出的行政處罰權。實踐證明,這種經授權獲得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將原分屬于各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集中統一行使,既能有效精簡行政機構,又能解決交叉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的問題,其本身擁有明確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特別是其權力來源有組織法和行政處罰法的保障,是一種最宜采用的模式。當然,這種模式的最大不足主要是機構改革面較大,阻力明顯,程序繁多。“這種模式要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其程序較為復雜,但復雜的程序本身也是一種保障。”

          委托型集中模式是指一個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接受多個行政機構或上級行政機構的委托,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代行委托機關的行政處罰職能的活動。這種情況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行使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特定執法機關的內部職能結構決定了委托行政處罰權的存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上述授權型集中模式程序繁多,時間跨度長,有些地方為了提高效率,往往不愿采取授權型集中模式,而改為委托型集中模式,由原行政處罰機關把其城市管理的相關處罰權通過委托的方式委托給專門機關或組織來行使。委托型集中模式中,受委托組織的權力直接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因而程序簡便,時間較短,成本較低,因而也較受歡迎。但如果其操作不當,監督不嚴,尤其是后一種原因產生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使,缺陷更是顯而易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執法權威性大大折扣,如果在委托的過程中,委托程序不規范,委托結果公開性不夠,就會給行政處罰相對方產生執法主體不合格,執法組織亂處罰感覺,嚴重影響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尤其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身就不能隨意委托的行政處罰權更是如此。二是行政處罰的規范性不夠。委托執法本身是在農村等地方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形式,如果這種形式被濫用,而又得不到很好監督,會導致受委托組織濫用行政處罰權,為罰而執法,嚴重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近幾年,在一些農村地區產生與此也有一定原因。三是行政處罰責任不明確。從理論上來看,受委托執法所產生的后果應由委托機關來承擔,但在現實中,由于亂委托、濫委托的大量存在,委托執法人員的素質等原因,委托執法機關和受委托執法組織的職責很難分清,委托執法機關也不愿意承擔執法責任,尤其在縣區一級,有些委托不是委托組織自己愿意的,而是縣區政府指令其必須委托更是如此。

          (二)行政主體設置的方式比較。當前,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使的機構設置方式來看,主要有三種方式:

          1.現有職能機關集中行使型。此模式的指導思想是重新組合各機關的職能,避免新設部門引起機構膨脹,利用現有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其主要做法是調整現有有關行政機關職能,確定一個行政機關作為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加掛執法隊伍的牌子,即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如青島、長沙、深圳、合肥等城市基本采取這種模式。這種模式能減少機構設置,有利于短時間實現處罰職能的轉換,但其弊端也是明顯的。行使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容易發生角色錯位,其本身雙重職能及法律地位的附屬性難以保證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公正與效率。

          2.現有職能機關下設機構集中行使型。這種模式的特點在于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是現有職能機關的下設機構集中行使,該機構在管理體制上不具有獨立性,不是一級政府的獨立組成部門,而是作為一個行政機關內設的、由該部門領導的下設機構。此種模式的最大優點也是不另設機構,不增加行政編制,甚至執法人員也不要太大變化,因而改革面較小,阻力也較小,但其“硬傷”也顯而易見。即使其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是經過省級部門授權,也很容易讓人相信這是行政委托,而且由于是獨立行政機關的二級機構,其處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令人產生懷疑。

          3.新設專門機關集中行使。實踐中采取這一模式的城市較多,如廣州、大連、珠海、中山等城市。在得到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后,新增一個專門行政機構來集中行使原由多個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而且該機關大多作為市政府的組成部門,作為一級行政機關,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相關的行政處罰權。應該說,這種模式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機構設置模式,它提高了行使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專門機構的法律地位,使該機關集中精力實施好行政處罰權工作,從而提高行政處罰隊伍的專業素質,保證行政處罰的獨立性、公平性、專業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使執法責任更加明確、清晰。但其不足之處主要在于增加機構,和當前國家行政體制改革的大方向不相符,所以,較多地方在批準成立綜合執法局的同時,要求必須撤銷另外一個政府組成部分即是出于這種種考慮。

          (三)行政主體設置的名稱比較。當前已經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其承擔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名稱也各不相同,如北京、咸陽、西安等城市采取的名稱是“某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而杭州、溫州、廈門、大連、長春、濟南、海口等較多城市采取的名稱是“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濟寧、三亞等少數城市采用的名稱是“某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把城市管理兩字去掉了;還有更少數城市如鄭州就叫“鄭州市行政執法局”。當然,名稱叫法雖然不同,但其承擔的集中行政處罰權基本相同,不過,從比較科學的名稱來看,還是稱“某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比較合適,因為“城市管理”把其管轄的范圍界定清楚了。當然,在當前也有一種主張不要“城市管理”四字,因為隨著城鄉一體化的進展加快,很多區縣已經把綜合執法工作延伸到鎮,所以完全沒有必要再限定為“城市管理”。但筆者以為,此項工作的開展主要還是為城市管理,暫時還是加上為好。而“綜合”兩字突出了其不同于傳統的行政執法。當然,也有人提出“行政執法”是否太籠統了一點,是否更細化比如叫“行政處罰局”,關于這點筆者認為倒未必,行政處罰也是行政執法的一種,如果太細了,彈性太小,不利于下一步可能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其它的如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權也吸收進來,反而不科學。

          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管理范圍比較

          通過對全國絕大多數城市行政處罰權集中的范圍分析來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范圍主要有大集中模式和一般集中模式。大集中模式以北京和沈陽為代表;而全國大部分城市都是一般集中模式。應該說,大集中模式集中比較徹底,凡是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行政處罰權基本上都進行了集中,而且城市越大,需要集中的處罰范圍也越大,如北京市就集中了了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規劃、工商行政、公安交通、城市節水、停車管理、環境保護、施工現場、城市河湖、公用事業、導游業、市政、交通等14個方面。沈陽市城管執法局目前共行使14項職能,包括市容、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房產、文化市場、人防工程建設、煤炭、建筑市場和施工管理、民政殯葬、公共事業、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這種集中模式有其合理之處,把該集中的都進行了集中,免得產生新的職能交叉、權責不清現象。但其實施過程中阻力較大,需要磨合的時間也較長。一般集中模式在目前比較普遍,現有絕大多數城市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過程都采取這種模式,如《安徽省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就明確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范圍主要包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及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其他行政處罰權。在現實中,據筆者調查,安徽省大多數市、縣都只是集中前七項,而后一項彈性條款暫時都沒有集中。這種集中模式的優點是集中范圍不大,涉及的處罰機關不多,而且集中的行政處罰大多是原單位也很難管理和處罰到位的職權,所以阻力較小,時間較短,協調難度不大。其不足是具體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新的職責交叉、權能模糊現象。也正是因為這個因素,所以在當前較多地方,大都采取逐步過渡的形式,即先采取一般集中模式,經過試點和時機成熟以及人們觀念上的逐漸接受,再向北京和沈陽學習,開始較大范圍的集中行政處罰權。當然,行政處罰權也不是越集中越好,有些不需要集中的集中了反而效果不好。

          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縱向管理比較

          目前,我國在中央和省一級還沒有設立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所以,縱向管理模式主要是指市、縣(區)、街道(鎮)這三級承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它社會組織之間的管理關系和管理方式。當前,從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方式上看:

          1.市區之間主要有市垂直型和市區雙重領導型。市垂直領導型是指僅在市級設置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構,這種權力全部集中在市級行政機關,其下屬的區、街道和鄉鎮主要承擔管理任務,無相應的執法權。這些機構有時只能作為市級綜合執法機關的委托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但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這一模式把集中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市一級來行使,免除了區和街道的干擾,有利于規范行政執法的行為,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與其他相關執法單位的協調。其不足是易導致基層執法力度弱化,想管理的沒權管理,有權管理難以管理,看得見的管不著,有權管的看不見,削弱基層的積極性。一般來說,中小城市可能比較適合這種模式。市區雙重領導型是指市和區分別設立集中行政處罰機構,各自都是獨立的法人,能用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區一級綜合執法機構接受區政府和上級綜合執法機構雙重領導。在這種模式下,區綜合執法機構是主要的執法主體,承擔著絕大多數的城市行政處罰任務,市級綜合執法機構只承擔著諸如跨區的、流動的和重大違法的行政處罰任務,其更多的是對區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把具體的執法權下移,真正使想管的有權管,實踐中效果比較明顯,當前絕大多數城市采取的都是這一模式,也比較適合大中城市。

          2.市縣之間主要采取的是雙重領導型。這是因為市縣和市區的不同特點決定的。縣一般離市都有一定距離,而且市縣之間的關系本身就和市區之間的關系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取市垂直領導型是不能滿足縣里行政執法的要求的,而且也會導致行政執法效率低下。當然,縣綜合行政執法仍然需要接受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領導和執法監督,執法相對人如對縣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處罰不服,既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復議。

          3.區街道(鎮)之間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垂直領導型。如北京的海淀、石景山區、十個遠郊區縣的監察分隊(承擔集中行政處罰權)由大隊垂直管理,分隊的人財物都在大隊;另一種是雙重領導型。在這種模式下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分隊的人事管理權在大隊,而財物管理權在街道辦事處,如北京的崇文、宣武、豐臺區;另一種分隊人財物的管理權全部在街道辦事處,大隊只有對分隊工作的考核權,如北京的東城、西城和朝陽區。

          4.縣、鎮(根據我國相關組織法,鎮的管理屬于城市管理)之間主要有垂直領導型和雙重領導型。隨著我國縣級政府的發展和城鎮一體化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市、縣政府不僅開始考慮縣級政府所在地的行政執法問題,而且也對較大的鎮、尤其是縣城周邊或市級周邊的鎮執法進行了謀劃,較多縣也進行了綜合執法的試點。從目前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縣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垂直領導,設在鎮的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只是縣級執法部門的派出機構,人財物都在縣執法部門。這種模式優點在于能夠規范基層行政執法,提高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改變執法形象,其不足主要在于鄉鎮一級執法配合動力不足,縣級財政力量欠缺,執法成本增高。而雙重領導型主要是指鎮綜合執法部門接受同級鎮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綜合執法部門的雙重領導,要么是財物由鄉鎮解決,人由上級統一招考培訓,要么是人由原來的鄉鎮相關執法人員通過考試和培訓,財物由上級解決。但不管哪種情況,業務統一由上級綜合執法部門來領導。

          四、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橫向協作機制比較

          城管執法,實際上執行的是其他行政機關的職責。雖然城管與其他機構之間的行政處罰職能通過授權或委托基本上分割的較為清楚、明確,但城管執法的有效性依然需要依賴于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如城管在執法時遇到暴力抗法,則需要公安機關的配合和支持;再如,在一些違法情節的認定上,需要通過檢測或勘驗才能確定,還是需要原職能部門的協助。正因如此,各個地方都建立或創新了一些城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上級部門協調制度。如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北京市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直接上級機關,也是對綜合執法機構進行協調的常設機構。但從目前運行情況來看,效果不很理想,原因有二:一是職責太多,對于城管執法的部分無暇顧及,而且城管執法比較繁難,不容易從中獲得較好的激勵。二是由于市政管理委員會地位仍然比較低,只是和其他機構平行的一個行政機關,因而其協調功能很難得到有效發揮。

          2.聯席會議制度。這種制度相比較前一種要好一些,它由不同的政府組成機關就相關執法問題由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一種協調機制,其協調的地位相對較高,協調的作用較明顯。但其不足之處主要在于,行政執法是一種常態工作,而聯席會議必定是會議形式,不可能經常召開,在日常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機構管轄的事項繁多,多數事件均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才可較好地解決,不可能每件事情都來召開聯席會議。

          3.制度化的移送制度。這種機制應該說部分彌補了上述兩項制度的不足。這項制度要求,在制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方案時,就明確規定各個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如何協作、如何配合。如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在檢查或行政執法的過程中發現可能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在固定的時間內向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抄送,而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過程發現有其他違法的也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抄送或報送。這種制度用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行規定,并輔之以一定的行政責任追究,可能會解決絕大多數行政執法問題。當然,對極個別涉及面和單位比較多或者是重特大執法案件,還是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效果可能更好。

          4.派駐員制度。所謂派駐員制度是指對某些事項非常需要另一單位在執法過程中給予協助的,經協調由協助單位派人專門駐扎在綜合執法單位以便隨時進行協助。這種制度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派駐公安人員協助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執法,當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遇到行政相對方暴力抗法時,公安人員對違法者可能隨時按照治安處罰法給予處罰,從而維護綜合執法部門執法的威嚴。這種形式對于解決當前綜合執法一方面亂用人身自由處罰,而另一方面又經常遇到暴力抗法,綜合執法部門又無能為力現象有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