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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圍繞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確保政令暢通
圍繞中央和省、市、縣重大決策部署開展監督檢查,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突出對全縣“五大戰略”、“五大建設”的實施和產業轉型升級、沿海開發、城鄉統籌等重點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督查,強化對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督查,認真查糾工作不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確保縣委、縣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一)開展全縣重點項目紀檢監察巡查工作。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分別對本級政府投資重點工程項目、城市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社會事業項目、為民辦實事項目等重大公共投資項目實施動態跟蹤巡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廉政風險防控,建立健全巡查工作例會、情況反饋、督查整改等制度,加強對項目的前期申報審批、資金管理使用、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環節監督檢查,確保重點項目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二)開展制度執行力提升行動。對近年來縣委、縣政府出臺的招標投標、標后監管、信息公開、風險防控、不良行為、征地拆遷、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執行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和動態評估,重點查看臺賬資料、操作流程、公開公示等,進一步規范制度執行落實,確保貫徹執行到位。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增強制度威懾力。
(三)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全程監督管控。會同財政、審計等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管,大力推行事前備案、事中監督、事后回訪等機制,全程參與征地拆遷,著力構建征地拆遷工作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堅決查處征地拆遷工作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切實保障被征地拆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強對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改革發展、安全生產等政策法律法規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上述政策法律法規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并糾正落實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等行為,督促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推進資源集約高效使用、水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不斷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生態文明建設。
二、集中治理基層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促進依法行政
(一)突出重點領域治理。把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工商管理、質量管理、治安管理、勞動監察、城市管理作為重點領域,集中治理基層行政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監察機關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專項檢查,督促行業主管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繼續開展行政訴訟敗訴和行政復議糾錯案件責任追究工作,堅決查處行政執法中、辦事不公、失職瀆職、等行為。
(二)規范基層行政執法權的運行。督促鎮區和部門繼續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等工作。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公開、時限承諾、結果查詢等制度,積極推行行政處罰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推進行政處罰結果公示、罰繳分離,開展行政執法電子監察,加強社會監督,提高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建立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聯系點。選取部分鎮區和部門,建立一批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聯系點,加強工作指導,開展專題調研,了解掌握基層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規范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試點,努力探索從機制上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
三、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健全長效機制
(一)強化重點工程動態監管。以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重點,加強對項目規劃審批、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物資設備采購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重點工程項目規范實施、安全運行、優質高效。進一步完善聯合監督機制,會同發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城管、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建設項目專項檢查,實行全過程有效監管。
(二)繼續加強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治理。積極推進建設工程電子招標投標和網上遠程評標工作,年內實現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全覆蓋。同時向其他招投標領域拓展。加強評標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實現資源共享和動態管控。創新招標投標監管方式,加強招標投標全過程監管,堅決整治圍標串標、轉包和非法分包、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建設。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動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工程項目、政府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等統一進場交易,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管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提高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運行監管水平。
關鍵詞:鐵路運輸環節 煙草專賣執法 風險與防范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7-0064-01
根據煙草專賣的執法程序來查找當中存在的風險和表現形式,是有效降低風險和加強防范的措施,規避一系列可能產生的問題。所以為了能有效地確保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就需要形成主管部門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同時在工作崗位中進行合理的規劃。
一、行使好檢查權限
對于行政執法來說,首先需要遵守的原則就是合法性原則,換而言之就是行政執法部門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充實執法活動,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的第四十六條規定,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是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的,但是需要注重對于檢查范圍的規定。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也均有類似的條款,這也說明執法人員的工作是有法律基礎和保障的。然而在鐵路運輸環節,很多時候的管理和檢查都無法落到實處。所以有效行使好檢查的權限,是降低風險的有效方式之一。[1]
二、資料和證據的留存
資料和證據的留存,從其根本上看就是要強化先行登記保存制度。這項制度也是我國現階段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當中的必然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其穩定性。另外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中,也有對于先行登記的內容。首先是需要先行政機關報告后,然后由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在場,并告知當事人具體的原因和依,尊重當事人的申辯過程。而目前,很多時候在執法過程中執法相關人員只具保存通知的做法是程序違法行為,所以在報備批準的前提下需要依據當事人的權力和陳述進行登記,履行好告知義務。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在于收集資料需要按照先取證后出發的原則。先取證指的是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需要在充分了解證據的前提下才能履行權力,否則在沒有完善的證據鏈條的前提下,很難保障證據效力。一方面需要提升證據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增強對違法人員的管理力度。不過行政執法除了注意先行收集以外,還需要保障的是證據的真實性。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仍然會有兩個方面的問題。[2]首先是當事人如果拒絕簽字時,尤其是在筆錄檢查完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愿意主動簽字,執法人員不可直接代替當事人簽字。因為這不僅是違法行為,且此時的筆錄和簽字頁不具有效力,很有可能導致行政訴訟的敗訴結果。通常情況下當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其他人代為簽名,否則筆錄是不合法的。當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是否需要另外的單位代為簽名并沒有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
三、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方面,防范風險的前提在于禁止擅自立案。例如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會面臨一些難以認定的情況,例如查獲了多個牌號的無證產品,即便對其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認定,也能提供證據鏈條,一旦當查獲的產品數量極少時,此時如果當事人極力否認,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認定也是非常關鍵的問題。[3]而這些本身是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對待這種類似的問題上,需要結合實際的違法行為進行綜合判斷,然后根據證據獲取的數量和證據的效力,并合理的形式裁量權,確保能夠對于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并做好后期的監管工作。另外,對于行政處罰書的交付問題,如果當事人在場要立即交付,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需要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需要重點注意的是在前期調查取證均不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也按照法律進行處罰,但是最終在送達回證方面沒有嚴格按照規定來執行,這種程序也是不合法的,需要按照實際的標準處理。[4]只要我們全面、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執法中的風險點及其形成原因,全面、正確地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就有能力制定防范執法風險的措施,規避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風險。
四、結語
通過研究,不難看出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越來越多的違法行為。而如何能夠應對現階段存在的風險,并且提升執法的水平,是作為煙草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任務,應該時刻銘記在加強對煙草違法案件打擊力度的同時,要注重自身風險的控制。此外,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專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執法隊伍應急事件處理能力。煙草專賣執法人員應提高自身素質,增強警惕意識,提高自我保護及臨場處置能力,以避免諸如粗暴執法等引起的沖突。
參考文獻:
[1]魏志昌,華ZZ.煙草專賣行政執法風險及防范[J].法制與社會,2014,1(20):6-7.
[2]葛鵬舉.關于基層煙草專賣執法立體化風險防控體系構建[J].現代國企研究,2016,20(4):2-3.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領導重視、組織健全。我局將“糾風工作”納入反腐倡廉抓源治本工程,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糾風工作領導小組,并確定由紀檢監察室負責具體實施和協調工作,稽查支隊及相關部門積極參與,把糾風工作的組織網絡滲透到全局每名執法人員、每個崗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嚴格貫徹部門負責制,對所領導和分管部門落實。糾風任務的責任進行了分解,要求做到“一崗雙責,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年度市糾風工作會議后,我們馬上結合鹽政執法工作實際,制訂年度活動方案,在研究活動方案時我們認真學習、仔細研究,針對新的年度市糾風工作重點及考核辦法的新特點,對糾風工作做出具體部署和安排,對開展糾風工作的目的、步驟、內容及評選標準和范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使糾風工作有計劃、按步驟、有條不紊的進行。同時嚴格實行責任考核,制訂《齊齊哈爾市鹽業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目標管理考核標準》,分日常工作、現場查看、走訪服務對象3大項20小項,進行百分制考核,并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部門負責人的重要依據之一。通過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對糾風工作進行專項指導,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有力,銜接到位、工作落實。
二、強化教育,形式多樣
(一)及時召開動員大會,部署工作任務
組織廣大執法人員參加局里召開的糾風工作動員大會。如,今年5月22日召開動員大會,局長李洪旭同志在會上作動員講話,指出群眾滿意單位評議活動,是廣大人民群眾對我局廣大干部依法行政和鹽政服務質量的一次檢驗和考核,因此,我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肅認真地對待并扎實開展好評議工作。一定要以這次活動為契機,振奮精神、創新思路、狠抓落實,努力實現作風更加優良、能力更加過硬、業績更加出色、形象更加良好。以扎實有效的工作、贏得社會各界認可、讓上級滿意的評議結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二)開展“六種意識”教育,促進執法人員廉潔自律
進一步對全市鹽政執法人員開展樹立使命意識、奉獻意識、法制意識、拼搏意識、廉潔意識、表率意識教育活動,對執法人員進行警示教育。明文規定對工作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或者由于過錯、瀆職行為給工作造成損失和重大負面影響的責任人追究責任,對失察、失管的領導追究法律責任,凡是與私鹽販子內外勾結販運鹽產品、有收受賄賂、、、泄密行為的給予行政處分、調離鹽政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10年,我們針對行政不作為問題對1名鹽務管理站長給予黃牌警告處分,對2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從組織紀律、工作作風入手進行了整頓,使當事人正視缺點和錯誤,變壓力為動力,提高了責任感和事業心。今年5月末召開的糾風推進會上,局長著重強調執法規范性。厘清了執法主體資格。案卷填寫要規范,實行罰繳分離,罰沒的資金、物品要對上號,立案的要查處,夠線的要移交。大案、要案要有經偵部門配合。對私放涉鹽違法人員和鹽產品、與私鹽販子相互勾結或給私鹽販子通風報信者要追究責任直到刑事責任。
(三)是開展崗位練兵、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強化了對執法人員的案卷限時處理、辦公自動化比試考核,加強對鹽業法規和綜合法要點的測試。要求執法人員第一次考試不及格進行再培訓學習,再次考試不合格者調離執法崗位。并要求執法人員嚴格遵守全省鹽業“五條禁令”。經過崗位練兵、“以查代訓”,鹽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都有大幅度提高。
三、建章立制 ,規范管理
為將糾風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我局修訂了《鹽政稽查管理規定》、《稽查人員崗位責任制》、《齊齊哈爾市行業用鹽管理規定》、《齊齊哈爾市鹽業市場長效管理機制》等管理制度,共33項。編寫了《齊齊哈爾市鹽政執法制度匯編》,規范了行政管理行為,使每個工作崗位和部門都做到有章可循。
結合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我們排查風險、制定措施、修訂制度,堅持廉政風險防控。全局年初自上而下對各部門進行風險排查,最后審定查找的風險點為:單位廉政風險13條,風險等級為中;部門廉政風險268條,其中高等級99條,中等級169條;崗位廉政風險306條,其中高等級113條,中等級183條。逐步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履職程序規范、防控措施具體、制度機制完善”的工作體系,形成《防控措施匯編》。其中崗位防控措施306條、部門防控措施268條,單位防控措施13條。建立了廉政風險防控制度清單,最后確定廢止1項、保留19項、修訂19項、新制定7項相關制度。經紀檢書記、黨委書記審核,報市局主管領導把關審核再報市局黨委書記把關審批后實施。
此外,為加強我市食鹽零售經營管理,維護食鹽零售環節有序運轉,確保消費者和食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局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食鹽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為規范性文件在市法制辦備案。該細則的出臺增強了全市食鹽流通管理法律依據和可操作性,統一了全市食鹽市場的管理標準。并且制定了我局自由裁量權權力目錄、鹽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廉政風險防控活動使全體干部職工找準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加強廉政風險的防控,防止權力的濫用,明確發展思路和今后的工作方向,努力把風險點變為安全點起到防火墻作用。
四、社會監督,公開透明
(一)落實政務公開制度
設立了政務公開專欄對鹽業行政執法事項內容以政務公開的形式予以公示。通過政府網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工作職能、辦案程序及舉報電話,并為每個基層單位制作了公開圖板,擴大公開范圍,設立了意見箱、意見簿,公布了舉報電話。接受廣大群眾咨詢和監督。
(二)加大食鹽專營的宣傳力度,宣傳手段多樣化
制作光盤在市電視臺及縣區電視臺循環播放;安裝車載擴音器,對重點地區宣講食鹽專營政策法規,加大對鄉村集貿市場的宣傳力度;入戶調查,講解群眾關心的餐桌食鹽安全的重要性。做好第二十屆防治碘缺乏病日宣傳,搞了大型宣傳活動。
(三)定期與市糧食局、龍沙區委糾風辦以及行風監督員溝通協調,匯報工作,爭取支持和幫助
六月份我局向用鹽單位和銷售用戶發放征求意見表130份,收回130份。群眾滿意率為100%。10月下旬,我們根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準備階段活動方案要求,向服務對象發放征求意見表30份,收回30份,群眾對我局領導班子和機關職能部門的滿意度為100%。
積極主動向市局糾風簡報提供信息,并積極向市糧食局《糾風簡報》和市糾風辦公室主辦的《糾風工作簡報》投遞信息,已投遞簡訊稿件6份。并在《齊鹽簡報》上及時宣傳本局糾風工作動態和各部門糾風新舉措。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一是及時召開動員大會,對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進行動員部署,成立了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為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員為成員的檔案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整個活動的組織領導、檢查督導及協調保障工作。確保了活動按要求扎實推進。二是研究制定并印發了《檔案局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對象、范圍、內容和具體要求等。為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工作的順利推進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扎實深入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
1、注重前期預防
為增強干部職工的廉政風險防控意識,每周利用政治學習的時間,采取聽講座、外出參觀、觀看反腐倡廉光盤、進行心理調適和自學等方式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并做好學習記錄。這些學習教育活動的開展,提高了黨員干部的整體素質,增強了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和廉政意識,激發了愛崗敬業、積極進取、廉政勤政的熱情。
2、強化中期監管
為將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落到實處,各科室圍繞行政管理環節、檔案管理環節對每個崗位、每位干部的工作職責進行認真梳理,填寫了《行政職權目錄表》,通過采取自己找、群眾提、互相查、領導點、組織評等方法,全面查單位、科室、個人存在的或潛在的崗位廉政風險點,并按照危害程度和發生頻率等進行分析評估,確定不同的風險等級,全面推行崗位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圍繞收費管理、監督檢查、行政許可、人財物管理等重點環節,完善了檔案利用制度、行政執法公式制度、首問負責制度、廉政談話制度及人事管理、車輛管理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權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做到辦事效率提高,服務能力增強。
3、完善后期考核
為使廉政工作規范化,我局建立了廉政風險防范監督考核制度,通過階段檢查、單位內部評估、風險控制、定期考核方式,對局廉政風險防范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把檔案管理中的行政許可、檔案利用收費等重點工作都置于廉政風險防范管理監督之中,使全局工作運轉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高效化。
二、取得的成效
通過開展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覆蓋機關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網絡,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長效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風險,促進機關工作人員廉政高效,推動檔案工作的高效健康發展。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類風險與防控
該類風險涉及到的崗位有稅務稽查崗、稅收法制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風險易發時間在辦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之前、之中、之后。具體風險行為分析:
風險行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作出了錯誤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
風險分析: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不能準確掌握案件準確定性處理的基礎數據和有關情況,導致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未移交;或者審理委員會成員,對已經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故意不移送;或者對案件的審理在程序、文書證據、案件定性等方面違法或者不準確,審委會作出的處罰、處理決定不正確。這些行為可能導致稅務機關承擔“不移交案件”的刑事責任。
防控措施:一是判斷稽查人員調查取證是否符合相關程序規定,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依法收集并留存了各種執法依據。二是全面、準確、規范地引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極其具體條款。對于疑難點的政策問題,及時請示上級局給予明確答復,并認真遵照執行。三是按照省局的“一個標準四項制度”,按照規定進行處罰,對特殊情況需要高于或抵于裁量標準的,要說明原因。四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要注意把好案件依送關,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書,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自接到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
二、未按規定組織聽證類風險與防控
該類風險涉及到的崗位有稅務聽證崗、領導崗、稅收政策管理崗、稅務行政復議崗。風險易發時間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和稅務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審理之中、稅收規范行文件起草之中。具體風險行為舉例分析:
例一 風險行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許可聽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聽證、稅收規范性文件聽證未公開進行,未向社會公告。
風險分析:該行為可能影響聽證結果和行政行為的公眾信服力,降低稅務機關的威信,并可能導致執法行為無效,使稅務機關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決撤消。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復議聽證程序,稅務人員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
防控措施: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以外,聽證會應當允許群眾旁聽,公開進行,接受社會監督,如不公開聽證,應當宣布不公開聽證的理由。聽證公告應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不具備以上公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場所和公共場所通過公告欄等形式向社會公告,同時注意聽證公告的證據保留,如在辦稅服務張貼聽證公告,應當采取拍照等形式固定證據。
例二 風險行為:未按規定期限組織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許可聽證行為。
風險分析:該行為可能導致執法行為無效,使稅務機關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消或被人民法院判決 。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程序的,稅務人員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
防控措施: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除公告送達聽證通知書等一些特殊情況外,稅務必須在法定時限內組織聽證,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行政處罰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收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許可聽證要求后20日內組織聽證,超期舉行聽證屬于執法程序違法。二是利用計算機設計聽證工作流程,置于征管系統里,對于要求舉行聽證的案件,計算機隨時提醒稅務機關按時組織聽證,提高具體工作人員責任心,加強內外部的監督。
三、稅務行政復議類風險與防控
該類風險涉及到稅收法制崗和領導崗,風險易發時間在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之前、之中、之后。具體風險行為分析:
例一 風險行為: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機構對行政復議申請未按規定受理;對應當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對作出的《受理行政復議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復議裁決書》未按規定期限送達;對申請人按照規定提出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申請不予處理或答復。
風險分析:行政復議機關或機構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產生不作為和消極作為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行政訴訟中存在敗訴的風險。
防控措施:一是行政機關的負責人要對行政復議高度重視,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杜絕有案不收、有案不辦的案件發生。其次,行政復議機構要嚴格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第4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對同時符合八項規定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制作《受理復議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受理后駁回復議申請;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不經內部審批程序,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制作《復議申請補正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補正后,復議機構根據申請人補正的情況可以分別作出處理。二是注意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處理。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以下4類規定不合法,在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一并提出的,或者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了審查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一是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二是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三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四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受理后,審查確定本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例二 風險行為: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具體行政復議決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違反規定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風險分析: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能導致稅務機關在訴訟中敗訴。
防控措施:一是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未規定何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可以參照《關于行政訴訟法的若干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相同,但主要事實或者主要理由有改變的,即屬于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二是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規定。《行政復議法》及實施條例對被申請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沒有規定。如果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限的。依照規定作出,如果沒有規定期限的,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對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仍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與防控
該類風險涉及到的崗位有稅務行政應訴崗、領導崗,風險易發時間在稅務行政訴訟之中、之后。具體風險行為分析:
例一 風險行為:未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應訴,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特殊情況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時出庭的,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風險分析: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除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外,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可能使稅務機關在行政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導致稅務機關敗訴,并影響稅務機關的聲譽。如稅務人員瀆職、失職的,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
防控措施: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稅務機關應加強法律知識學習培訓,樹立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改變官僚作風,塑造親民形象。稅務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人應按時出庭應訴。
例二 風險行為:稅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