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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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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第1篇

          一、規范執法行為,確保依法行政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責,依法行政。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自治區輻射環境監督機構受同級或上級環保部門委托,代行其執法職能,按照行政處罰委托書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授權,對保護區內的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或執行其它公務時,必須穿著制服,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

          各級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統一使用國家環保總局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法律文書。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均須按備案要求,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環保部門報備行政處罰法律文書。超過委托權限的案件可據情調查取證并上報調查報告、處理建議和處理依據。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和執行程序處理案件。環境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加大執法力度、強化行政處罰

          自治區、地州市和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

          案件的查處按照誰發現誰查處的原則辦理,處罰額度按照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執行;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地方各級環保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案件,自治區環保部門可以直接查辦并實施處罰;

          (二)油田企業違反環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實施;

          (三)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征收或代征收排污費的環保部門決定;

          (四)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企業事業單位的罰款處罰,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所屬環保部門決定;

          (五)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處罰;

          (六)自然保護區內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環保部門處罰;

          (七)違反放射性污染防治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區環保局處罰;

          (八)違法行為發生在兵團管轄范圍內但影響到地方,造成地方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由環境污染發生地的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罰。

          環保部門做出罰款處罰,實行“收支兩條線”,罰款資金全部上繳財政。

          上級環保部門可以對下級環保部門實施處罰確有困難或者不能獨立行使處罰權的案件直接實施行政處罰;下級環保部門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環保部門指定管轄。

          三、加強環境稽查和執法監督,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環境稽查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靠群眾,加強與紀檢、司法及其它部門的聯系和配合。

          環境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檢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保證環保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第2篇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被上訴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

          (二)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第3篇

          一、環保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20多年來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但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不僅環評法,其它諸多環境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上也都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1、環境立法存在空白,立法跟不上環境形勢的發展。至今缺乏有關自然保護區、轉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法律或法規;至今缺少防治化學物質、機動車、畜禽養殖、土壤、放射性物質運輸等法律法規。

          2、配套立法遲緩,有關實施排污許可證、限期治理、環境監測、飲用水源保護等制度的配套法規不能及時出臺。

          3、對部分環境違法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或責任不明確,如噪聲法中對噪聲超標準的處罰額度不清),導致違法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處,特別是對某些連續的環境違法行為,如連續超標排污,現行的環境法律就缺乏有效的處罰。(法律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不能多次重復處罰!)

          4、行政處罰種類單一,總是以罰款為主,罰款數額又過低,一般罰款額在20萬元以下,發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導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更高的問題仍然沒能解決。

          5、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行政強制權,例如對污染企業就缺乏限產治理、停產治理等權力,一旦發現有重大污染隱患或者發生污染事故,環保部門只能提建議而不能強行責令企業停止排放。法律法規偏“軟”,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客觀上造成了“企業無賴,環保無奈”的現象機制不健全,執法能力弱,也是造成環境執法難的重要因素。

          二、執法對象的變化

          隨著改革開放,多種所有制、多種經濟成分,尤其是個體、私有、合資合作、混合所有制經濟迅速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有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執法對象呈現多面性特點、分散化趨向。這種變化,對環保管理部門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界定執法對象與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二是以發展生產力為根本目的,保護好執法對象的利益,為執法對象提供良好的服務。為此,要努力研究、分析執法對象需要何種有效的管理和服務,環保部門能夠給予他們哪些方面的管理和服務,如何根據執法對象的新變化,貫徹好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履行好行政執法職能,這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

          三、基層環保部門在環境行政處罰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處罰程序違法。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在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將會作出撤銷原行政處罰的判決。有部分環境行政執法人員認為處罰程序繁瑣,為貪圖方便,往往去掉了申辯、告知程序。還有的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再進行采樣、監測,收集補充證據,違反了先取證、后處罰的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所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不準確,是指對某一環境違法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經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錯誤地使用了不適用的條款、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的規章或者沒有注明法律條款的具體條款項目。

          3、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所謂事實不清或主要證據不足,是指某一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全部構成要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真實性條款缺乏足夠的、可靠的證據加以證明。

          4、處罰的文書不規范。如調查勘驗筆錄制作不及時,事后補正或刪改;未亮明執法身份或者介紹執法區域不說全稱;制作現場勘驗筆錄時沒有見證人的簽字或蓋章等。

          四、環境執法要與時俱進的幾點建議

          1、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各級政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實施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環境執法的指導思想。

          2、注重改善環保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包括的內容很多,但是關鍵點是認識問題,是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問題。做好統一思想認識的工作,是適應客觀環境搞好行政執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統一思想認識,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持與加強環境執法一起抓,是行政執法搞得好的地方的重要經驗。因此,各級環保部門應經常向黨委和政府匯報、請示環保執法工作,取得黨政領導的支持;加強與計劃、經貿、工商、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取得它們的配合和支持,真正貫徹落實環境統一監督管理和分工負責制度,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3、加快立法步伐,構建地方環境保護法規體系

          自1979年國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經過20多年的努力,國家已經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近30部環境行政規章和70多件部門規章。但是,隨著環保工作的快速發展,環境管理對法規體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挑戰,這就需要在法制建設中抓住健全和完善法規體系這個重點,突出地方特色,加快立法步伐,構建銜接緊密、相對完善的地方環境法規體系,為環保執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4、理順執法主體之間的關系

          環境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的領域和方面,單靠環保部門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必須廣泛動員聯合各方力量一起來干。但是,這也會帶來多頭執法的弊端。環境保護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和規范化建設之間缺乏協調和配套,影響了法律效用的發揮。因此,一要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關部門分工負責制度的規定,明確了相近相關部門所負的環保職責,重點理順與都管部門的關系。環保部門切實履行好環境統一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強綜合執法。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規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貫徹依法行政準則,統一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區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集中履行的行政執法職責,具體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承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規劃、環保、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綜合執法的規定,協同做好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執法職責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檢查監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止建設后繼續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

          (七)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和相應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無效。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派駐各區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和職責權限,確定執法責任,形成分工明細、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進入違法行為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四)依法收集證據,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提請與行政執法行為直接關聯的有關部門認定法定條件、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凡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履行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的義務。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職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事前提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抄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物或設施及實施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職責,查封、扣押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記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應當經許可審批部門書面同意后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發證機關核實后決定暫扣或吊銷。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及查封扣押財物,依照《**市罰沒財物及暫扣款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執法協調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由對方履行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對方處理;發現對方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建議對方予以糾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制發可供載明告知內容和可供對方回復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

          第十七條收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載明的要求向對方作出回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請有關部門認定有關法定條件、標準的,受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八條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許可審批事項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后續監管,凡未公示的應當同時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將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定期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健全內部不同層級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的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廣泛聽取并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環保行政處罰申辯書范文第5篇

          對于1997年5月23日天安門廣場的那一幕,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季明仍然記憶猶新。“100多人身著統一制服,站在寬廣的天安門廣場上列隊參加授旗儀式,莊嚴、隆重的環境下,心中油然升起了沉重的使命感。”

          *市宣武區城管監察大隊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的首個試點單位,當時的叫法還是“綜合執法試點”。之所以要在當時的情況下,推出這樣一項突破已有行政體制框架、重新配置行政處罰權的重大改革,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青鋒認為,完全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改革開放初期,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的轉變尚未完全到位,政府管了大量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而該管的事又沒有去管或者沒有管好,行政管理的成本很高,效率卻很低。”青峰說,“在這種影響下,有關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的一些立法項目也存在不少弊端,法律、法規確定的行政處罰權都要明確政府某一個具體部門來實施就是一個典型表現。而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規就會新設置一支執法隊伍。”

          據了解,有關方面曾經作過調查,在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僅*市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設立的市一級行政執法隊伍就有127支,行政執法人員6萬多人,另外還有多達17萬人的各類群眾協助執法組織。這些隊伍各自為戰,條條分割,結果每支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都不足,而且還造成了嚴重的執法擾民現象。

          為了解決城市管理執法中的這種疑難雜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改革登上了歷史舞臺,而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正式被確立為首家試點之后,宣武城管大隊的前身“宣武區市容監察大隊”對原有100多人進行了逐一的考試和面試,經過認真的篩選,刷掉了十多個不符合新制度要求的人員。隨后,又通過從其他的行政執法部門選調以及社會招聘,將隊伍壯大到了200人,1997年5月23日,這個全國第一支的城管執法隊伍正式上崗。在宣武區城管大隊大隊長張洪剛看來,宣武城管大隊成立后,綜合執法試點效果非常好,“效率高,問題解決得快。”

          1998年12月1日,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在宣武區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城八區城管大隊全部成立起來。而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不少城市政府也看到了這項制度的優越性和可行性,紛紛向國務院提出請求,要求開展這項工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開始如燎原之勢在全國快速發展起來。

          連續5年開展主題教育活動:2004年“新時期、新面貌”,*年“學法規、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學、見行動、當先鋒”,2007年“堅持內涵發展,構建和諧城管”,*年“嚴格履責、文明執法、和諧城管、平安奧運”。

          城管隊伍的建立邁出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的第一步,但是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和執法方法的簡單粗暴卻成為阻礙此項改革走向深入的軟肋。

          最初階段,城管隊員與執法相對人之間沖突不斷,亂罰款、以罰代管現象時有發生,以至有損城管形象的報道頻頻見諸報端,導致城管不可避免地在群眾心目中留下了負面印象,很多人甚至尖銳地批評城管:“管理就是收費,執法就是罰款”。

          在這種情況下,要將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順利地推行下去,強化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就成為首先要做的事。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把行政執法人員錄用關,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制觀念,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在執法中強調疏堵結合,管理與服務結合,教育與處罰結合。

          近年來,*市城管執法局建起了“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培訓”的教育培訓機制,形成了崗前培訓、基礎培訓、專業培訓、繼續教育一體化的培訓體系。在人才的引進機制上,進一步健全了“高校招考、部門轉錄、社會聘用”相結合的人才引進體系,所有新錄用人員,都必須經過*市城管執法局直接組織的執法資格考試審查和崗前培訓考核。目前,*全市城管執法系統5256名干部中,大學本科(專科)以上學歷的占到了4588名,占干部總人數的近88%。

          *城管執法隊伍從2004年開始連續5年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從2004年的“新時期、新面貌”、*年的“學法規、找差距、抓整改、促管理”、*年的“學、見行動、當先鋒”、2007年的“堅持內涵發展,構建和諧城管”到*年的“嚴格履責、文明執法、和諧城管、平安奧運”,有針對性地解決了一些影響作風建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激發了廣大城管隊員艱苦奮斗、頑強拼搏的奉獻精神,保證了環境保障平安奧運目標的實現。通過圍繞一年一主題、堅持一年一教育、實現一年一變化的工作模式,*城管逐步打造出了一支作風頑強、堅強有力,執法為民的隊伍,為圓滿完成各項工作和任務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和組織保障。

          在總結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成果和經驗時,青峰認為,狠抓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是試點工作贏得人民群眾支持的重要因素。

          推出“六單制”,即執法事項提示制、輕微問題告誡制、突出問題約見制、管理責任建議制、重大案件回訪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過去城管執法“簡單處罰”的強硬作風。

          *年8月11日,在中關村銷售烤腸的無照商販崔英杰,因三輪車被城管隊員沒收,而將36歲的海淀城管大隊副隊長李志強刺死。崔英杰事件一方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同時也引發了*城管對于城市管理中行政執法方式的反思。“和諧執法”的理念開始出現在了*城管人的腦海中。

          據*市城管執法局法制處副處長張旎介紹,以往城管執法確實存在著“重事輕人”的傾向,執法時過分地強調管理而對服務的職能重視不夠。為了糾正這一錯誤傾向,*城管開始提倡“親和式”、人性化執法,并在2007年推出了“六單制”,即執法事項提示制、輕微問題告誡制、突出問題約見制、管理責任建議制、重大案件回訪制和典型案例披露制,一改過去城管執法“簡單處罰”的強硬作風。

          按照“六單制”的工作新理念,奧運會剛剛結束不久,*市城管執法局就聯合市建委、市環保局、市市政管委渣土管理處與建工集團、城建集團等10家駐京大型施工企業,以及中鐵六局、環衛集團等12家渣土運輸企業坐到一起。城管執法部門當場表示,愿意為各施工單位創造良好的施工、發展環境,也愿意與各大型駐京施工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及重大、突出問題建議等行政處罰執法手段之外的機制措施。城管部門的真誠態度換來的則是22家駐京大型施工、運輸企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保施工”的鄭重承諾。

          對于*城管部門執法方式上的這一變化,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應松年表示,在行政處罰之前或者之中,執法機關要做哪些事,必須把事實調查清楚后告知相對人,告知的意思就是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告知相對人以后,如果要采取措施,還要跟其說明理由,并聽取他的意見和申辯,最后才能作出決定。這樣做表面上看,好像是執法成本增加,但事實上避免了剛性執法造成的老百姓的不滿,才是最大程度上節約了執法成本。

          據了解,*城管執法部門通過不斷的創新和探索,改變了過去運動式的執法方式,實現了執法活動的經常化,初步形成了長效執法的管理機制。同時建立起了部門聯動、市區配合的行政執法機制,發揮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優勢。在此基礎上,還通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監督制,規范了執法行為,在*全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中已經連續7年取得第一名。

          *年1月1日,《*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頒布實施,確立了*市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職能范疇和具體管理機制,使之走上了規范化與長效發展的軌道。

          如今的城管發展也已在國內形成燎原之勢,隊伍規模不斷壯大。截至目前,除經國務院批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82個城市外,全國還有193個市級政府和806個縣級政府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雖然各地的具體執法措施不盡相同,但卻都無一例外地認識到,注重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辦事,是鞏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成果的基礎。

          隨著一步步的摸索總結,*全市范圍內的城管執法管理亦在逐步的趨于制度化和規范化。*年1月1日,《*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頒布實施,從根本上確立了*市城管執法機關的法律地位、職能范疇和具體管理機制,使城管走上了規范化與長效發展的軌道。

          在辦法立法的過程中,*市市政管委和市城管執法局始終高度重視立法的質量,調研起草過程中曾廣泛聽取管理部門、區縣政府、街道鄉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立法專家的意見,并通過首都之窗、城管外網以及其它新聞媒介大范圍征集社會各界對城管立法的意見。通過對這些意見的歸納、整理、吸收和對條文內容的反復修改,在借鑒上海、廣州等城市城管立法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最后才形成了辦法最后的立法內容。

          城市管理如同一部復雜的機器,每個部門就像一個零件,必須咬合緊密,才能保證機器高效運轉。為提高城市管理整體效能,建立早發現、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理的工作機制,城管、建委、工商、公安、環保等部門簽訂了《執法與管理協議書》,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檢查、考核制度,采取定期會商、信息資源共享的方式,解決城市管理中一些源頭問題。*年,*市城管執法局先后出臺了《城管執法協調工作規范》,進一步完善了領導協調等8項工作機制,明確了查處流動無照經營、違法建設等聯合執法工作流程,有效推動了城管執法系統執法協調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城管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聯合執法工作規范》則意在發揮公安和城管執法機關在城市管理中聯合執法的整體效能,有效解決影響城市環境秩序的突出問題……不斷完善的立法和健全的執法協調機制,為*城管規范執法協調行為,提高執法協調效能,立足長遠奠定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在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城管部門率先在全市行政執法機關實行了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對全市5256名執法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健全了規范執法行為的制度體系。同時,還實行了重大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制、專家論證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報告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了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建立了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制和過錯追究制三位一體的內部監督考核評價體系,確保責任細化到各執法崗位,同時暢通了外部監督渠道,形成了特約監督員、城管熱線、政風行風評議,社會調查機構測評四位一體的外部社會監督評價格局。

          *城管特邀法學院校和法學專家為“法制專務”并“入住”基層隊,為其管理決策和日常執法提供專業指導。2010年以前,*力爭在全市每個城管大隊都派駐一名“法制專務”。

          在回顧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認識時,青峰提出,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需要不斷適應新形勢和社會經濟發展提出的新要求,解決新問題。作為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歷史的發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也需要不斷發展、完善。

          奧運期間,*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給中外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為奧運會后有效應對保障首都城市環境秩序可持續發展的挑戰、滿足廣大市民希望*“永遠干凈”的期待,*市城管執法局及時總結奧運期間環境保障的成功經驗,重點通過加強重點地區的長效管控、多部門間的長效協作以及社會力量的長效發動、應急保障的長效發揮等措施,積極推進奧運遺產的常態化轉變,建立首都城管執法長效機制。

          將“公眾城管”建設視作城管活力之源,打造“公眾城管”是*城管發展和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中的另一項有益嘗試。

          奧運前夕,*中關村地區擠占社區街道的無照商販非常集中,為了根治這一長時間困擾周圍居民的“頑疾”,負責此地的海淀區城管分隊選擇了“群眾路線”。海淀城管分隊以聘請“奧運社區環境監督員”的形式,在每個社區居委會發動25到50人、轄區33個社區居委會,共發動上千名群眾參與社區環境秩序的管理維護,自發的在自家門口志愿巡邏,社區環境有了明顯的改善,而且環境監督也成了監督員們的生活習慣。

          海淀城管分隊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社會力量與城管執法共同協作管理中關村地區的管理模式,既節省了政府部門的執法成本,也調動了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的主動性。公眾城管體系的建設改變了以往城管執法隊伍單防、單管、單治,還往往得不到群眾理解的被動局面,通過向多方參與的群防、群管、群治的轉變,使城管隊員由一線執法“運動員”逐步轉型成為二線的“教練加裁判型”,做到了執法績效和執法社會效益雙促雙收。

          自*年提出建設“公眾城管”以來,*市城管執法局從多個層面進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嘗試與實踐。自2007年5月開始市城管執法局聯合首都文明辦、團市委組織開展了“假日文明行動”,城管執法人員和志愿者共同組成了糾正不文明行為檢查隊,節假日期間在天安門、*站、西客站、王府井和西單等重點地區,對亂吐亂扔等不文明行為進行糾正。機關干部、駐京部隊、首都高校志愿者、河南在京務工人員環保隊……越來越多的市民開始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首都城市環境秩序的維護和管理中來。

          公眾城管的建設還進一步深入到決策層面。*年10月8日,3位來自法學院校和法律實踐一線的法學專家“入住”*市3個基層城管大隊,在接下來的一年中,他們將以“法制專務”的身份對基層城管執法單位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具體的指導、服務,并進行實地監督。據了解,“法制專務”享有列席市城管執法局和區(縣)城管大隊辦公會,參與城管重大決策、案件審理,以及對城管執法機關貫徹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問題予以糾偏等9項權利。*城管此舉的目的就是要依靠法律專家為管理決策和日常執法提供專業指導,切實規范日常的管理工作,2010年以前,*將力爭在全市每個大隊都派駐一名“法制專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