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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爾干的個人與社會關系思考最典型的即為社會決定論。社會決定論也是涂爾干的主要理論之一。為了理清涂爾干眼中的個人與社會,以及以此形成、建構的社會秩序,我們先對社會決定論思想進行梳理。社會決定論的基本觀點包括:
(1)個人依賴社會,社會控制個人,個人與社會是相對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實體。
(2)社會現象不僅具有外在于個人的獨立性,還具有對個體的強制性。而涂爾干所強調的,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決定論。對于他而言,社會事實不僅是一種作用于行動者個人的外在強制力,它同時也是一個決定著他們的行為傾向的集團性力量體系。這些對于社會與個人關系的思考,在《社會分工論》中僅僅只是一個開端。關于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涂爾干在《自殺論》中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通過用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解釋自殺的原因,涂爾干提出: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于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這具體的三個命題也完全可以與《社會分工論》中“個人通過各自出讓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彼此的共識”共鳴。由此我們可知:正是因為集體意識,個人才能夠得到集體賦予并承認的身份,即正是因為社會,個人才成為個人。進而,社會并不是人思想觀念所形成的一種意識化存在,相反,個人是由社會分化出來的且不可避免的帶有社會的烙印。從這個角度上說,社會既參與建構了有限個人,個人又是構成社會的一部分,個人與社會最終實現了雙重建構。
二、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爾干極力強調社會不是觀念性的,而是一個具體的存在,因此社會秩序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這正是法律與社會學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重要手段。涂爾干認為:“社會團結屬于社會學研究的領域。我們通過考察它的社會作用,才能全面徹底的了解社會事實。”同時,“要想使團結具有一種可以把握的形式,社會的后果就應該為其提供一種外在的解釋。”“外在的解釋”即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手段,這些手段同時也是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和考量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即為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涂爾干認為,社會的結合是一種道德現象,研究社會不可能從其內部進行,而必須考察他的外部表現,而法律就是社會結合最穩固、最明確的外部表征。社會秩序在本質上具有法律意義的,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研究可以揭示社會的變遷。通過法律來考察社會秩序并以此對社會進行二元劃分是涂爾干創造性的社會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質就是社會性”在他看來,“任何持續存在的社會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一種限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法律就是這些組織中最穩固、最明確的形式。”
(二)法律的劃分
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社會分類與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對應,從歷史的角度、社會的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劃分,即壓制性法律和恢復性法律。進而證明了法律隨社會的變遷而變遷,作為一種單獨的社會事實表征著“社會“這個抽象的表達。“由于內在事實是以外在事實為標志的,所以我們能借助后者來研究前者”。內在事實是社會團結、社會秩序,外在事實即是法律等與社會相應的社會秩序調控手段。“盡管社會團結是非物質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種純粹的潛在狀態,而是通過一種可感的形式表現出來。”涂爾干顯然將法律等社會秩序調控的手段認作了社會的“可感形式”。在涂爾干的視角下,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的手段,是維護社會團結的工具,也是劃分不同社會形態的標的。綜合《社會分工論》的機械團結、有機團結的章節,我們可以綜述:在機械團結的社會,法律主要以打擊反抗、維護集體感情的壓制性法律為主。而在有機團結的社會,則以恢復社會秩序為目的的恢復性法律為主。“恢復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識,那么它所確定的關系就不會不加區分地針對任何人。這就意味著,它并不是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卻相互發生聯系的特定社會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恢復性法律將個人意識維系于社會意識是需要中介的。”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這種有機團結社會中恢復性法律的中介訴諸于法團。法團的行動可以被視為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互動。
(三)習俗與法律的關系
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帶有明顯強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習俗也是一種他律手段,只是表達方式相對溫和一些。“一般來說,習俗是不與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當然,有些時候在這一基礎之上并沒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會關系也只能根據某些來源于習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規定。”但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會的現狀相吻合”的特殊情況。涂爾干說:“如果某種社會團結單純是由習俗表現出來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種次級秩序。反過來說,法律表現出來的社會團結是本質的。”,也就是說,一般習俗與法律是共同發揮作用的,或者說,習俗更多的已經融合進法律里,在每一個法律手段的背后實際都包含著一定的習俗意識、集體意識。而當且僅當在法律的手段進入了無力、空白的領域,習俗便成為公認的他律手段。當然,社會秩序建構和整合的手段還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這里不作贅述。綜上,對社會秩序的探討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梳理,但理論的價值更在于指導實踐,經典著作在當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現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當代背景下,產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爾干社會秩序建構思想是否能為中國現實社會提供理論可能性?
四、當代背景下社會秩序整合的意義
涂爾干思想曾經引起西方世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中國對涂爾干的討論比西方世界更熱烈。筆者揣測原因一方面是根據客觀情況,中國引進涂爾干思想比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涂爾干的相關社會學思想在中國有比西方世界更為契合的連接點。我們分別對兩種社會進行探討,從而找到涂爾干思想在中國地域的生命力及現實意義所在。
(一)西方個體主義上的集體發展
文藝復興之后,西方世界個體主義傾向盛行,強調每個人都更關注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而個體主義與涂爾干所強調的社會與個人關系理論始終有一種張力——不能完全稱反比關系,但有負相關性。這也是在現代西方世界,涂爾干理論有被邊緣的傾向原因所在。雖然涂爾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個體充分發展的有益之處,但其所強調的社會先在、共同意識和集體感情,都更著力于社會的作用,強調了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社會事實的作用。我們不難發現其與個體主義相對盛行的現代西方內化了的沖突。
(二)中國集體主義下的個體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036-03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靈魂”,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推動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內在動力。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弘揚法治精神”的新概念,這一重要命題的提出和踐行,意味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落實進入了新的階段,確立和實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國方略,正在從法律制度的層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內核,從法制體系的構建升華到法治文化的培育,為新時期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價值目標,指明了新的奮斗方向。
一、法治文化的涵義
法治,它作為一種治國方略,自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以來,曾是無數思想家探索的一個問題,內涵相當豐富。
法治理論的萌芽最早出自柏拉圖的《法律篇》,“服從法律統治”是柏拉圖法治觀的核心。后來,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發展了其導師的法治理論,并在其《政治學》中闡述了法治的含義“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以人性惡為基點,使其法治理論深刻,同時也使其影響力至今不衰。
近代法治理論的首創者英國法哲學家哈林頓在《大洋國》中把法治比喻為“法律的王國”,把法治同民主、共和緊密聯系在一起。1959年國際法學會議在《德里宣言》中把法治概括為三條原則:(1)立法機關的職能在于創設和維護得以使每人保持“人類尊嚴”的各種條件;(2)法治原則不僅要對制止行政權的濫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維護法律秩序,借以保證人們具有充分的社會和經濟生活條件;(3)司法獨立和律師自由是實施法治原則不可缺少的條件。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法治理論體系也進一步的發展與完善,現代法治理論主要包含四層含義:(1)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2)法治是一種法制模式;(3)法治是一種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種社會理想。
法治文化,就是將法治理論與法律文化相結合,將法治作為法律精神的層面放大化與重點化。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識形態以及與法律意識形態相適應的法律規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組織機構和法律設施的總和。一國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發展的程度和狀態,表明了社會上人們對法律、法律組織機構以及行使法律權威的法律職業者等法律現象和法律活動的認識、價值觀念、態度、信仰、知識等水平。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們心底和行為方式中的法治意識、法治原則、法治精神及其價值追求,一個國家的“法治文化”,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機構、法律設施體現出的文化內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價值觀為核心的心理意識與行為方式。
現代法治文化包括四種意識: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識,法律至高無上。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識,不僅普通公民要守法,執政者更要守法。三是運用法律的意識,這不僅是指發生糾紛時要尋求法律的保護,進而訴諸法律來解決爭端,更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運用法理分析社會現象。四是維護法律的意識,使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公平和正義等職能充分發揮。
二、法治文化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法治所追求的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結構和秩序,包括富裕、民主、文明和安全。高度概括就是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治。法治可以規范人的行為,實現社會和諧。在一個社會中,只有當人們的行為都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時,這個社會才能和諧。即使有一定不和諧行為存在,也以和諧社會的最低可承受程度為底線,否則社會的和諧就會受到沖擊,甚至被打破,變為不和諧。法律可以根據和諧社會的需求,規范人們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實施,這樣,整個社會就有可能實現和諧。當人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范,可以通過一定的評價甚至處罰來調控行為。
法治可以調控人的行為,促進社會和諧。這種調控是多方面的,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
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特別是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許多新的問題,機制的變革、利益的重組、思想的活躍,因而各種矛盾和糾紛增多也是難以避免的。從法律的職能層面可以將矛盾劃分為兩類:一是體現法律嚴懲職能的犯罪,這是敵我矛盾;另一類就是實現法律調整職能的人民內部矛盾。并且從當前看,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糾紛大量出現,群體性糾紛特別是由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企業改制等引發的矛盾明顯增多,成為了目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也成為了社會的主要不和諧因素。法治即和諧。社會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須積極主動地去正視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論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才能達成或保持社會的和諧。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除了其他條件之外,必須從一切方面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法治,為和諧社會鋪設出可靠的運行軌道。因此,構建一個包括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的社會矛盾通過非訴訟手段予以分流化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前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調解制度及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調解中,調解人是中立的第三方,可以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或允許的調解,主要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調解、消費者協會調解等。不管調解人是誰,均須遵循調解的性質和原則。
(一)調解人的居中性
即調解人應當公平對待雙方糾紛主體,正如常言所說的“一碗水端平”。居中調解人的存在,使得調解與和解顯然區別開來。
(二)糾紛主體的自治性
是否運用調解、調解過程和調解結果等,取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調解人只能以“調”的方式,促成雙方糾紛主體相互諒解,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所以不管調解人的身份地位如何,不得通過國家權力或強制措施強行解決糾紛。
(三)非嚴格的規范性
調解并不要求嚴格遵循程序(法)規范和實體(法)規范,具有較高的自治性和靈活性。與和解相比,調解的規范因素較多,因為調解包含著自身規則化的契機:糾紛主體往往有必要就自己主張的正當性對調解人進行說服,特別是調解人越具有居中性則糾紛主體所主張的正當性就越重要,并且調解人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如體現自己的公正、有利于解決糾紛等),也會主動依據正當的社會規范進行調解。
從法律文化層面看,中國是一個重感情、更富有人情味的社會,中國文化崇尚和解,倡導并奉行“和為貴”,調解制度在中國社會源遠流長,具有深厚的倫理基礎和文化基礎,不僅節約了司法資源、降低了執法成本,更容易被人民群眾理解和接受,同時也早已因此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經驗”。
四、 目前我國調解制度的弊端
我國法律制度上的調解主要指法院調解,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制定于上世紀,雖然經過幾次重大修改,但并沒有涉及到調解方面,所以導致我國目前法律層面上的調解與實踐生活有了較大差距,無法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優越性。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適用調解的范圍比較窄。目前我國可以適用調解的糾紛主要局限在民商事方面,很少涉及到刑事和行政案件。傳統認為刑事和行政案件是公權力,當事人沒有處分的權利。但是公權力亦當允許有一定彈性,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亦并非不可調和。(2)調解適用的原則比較死板。民事訴訟法上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調解的實質就是當事人雙方在合理讓渡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糾紛的解決,如果調解非要弄清事實,以事實為依據,那么等待法院判決就可以了,何必調解呢。所以這一原則的制定成為了調解制度實施的束縛。(3)我國法制傳統認為,調解具有強制性,尤其是訴訟調解,不論當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司法的調解。特別在民事案件中,這也就形成了我國調解中的久調不決現象,直到當事人同意法官才判決,沒有體現當事人在調解中的意思自治。所以,我國的調解制度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成為當事人身上的枷鎖,也正是這些弊端的存在,甚至有的學者提出調解制度是以法治相矛盾的。
五、建立新型的調解規范,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最大作用
(一)調整調解的范圍
在民商事的基礎上擴大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范圍。訴訟調解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是有條件適用的。淡化公權力的意識,強化私人利益的保護。在刑事案件方面,只要不是特別重大的、危害社會的案件都應該可以調解。特別是單純的,比較輕微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該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實施調解。因為在這樣的案件中,受害人迫切需要得到經濟上的賠償,適用調解,可以解決受害人的當務之急,真正實現以人為本。在行政方面,法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多做一些“協調”工作,行政審判之效果更佳,案件產生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或許更好。同時對原來規定強制性調整的案件比如:離婚、勞動爭議案件取消調解的前置程序,調與不調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二)修改調解制度的指導原則,建立人自由與公平、合法的原則可否運用“調解”來解決民事糾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建立在糾紛主體雙方自愿與公平的基礎上,其間若存在強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等內容的則調解無效。應當遵循法律強行規范(包括憲法、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中的強行規范)和遵循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比如,對于無效合同、非法婚姻等非法行為,不允許通過調解使其合法有效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無效的;等等。
(三)淡化法官的在調解中的職能
盡量談化法官裁判者身份,略化依職權主持和解之過程,提倡法官提出和解方案。且法官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試行和解。提倡勸和,甚至動員撤訴。這樣,可減輕案件本身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也可減輕給社會帶來的壓力,并避免新的矛盾出現。
(四)大力提倡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又叫訴訟外的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之外,私下互相協商,從而解決糾紛,達成協議。它完全是當事人行使自己權利的表現,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任何人均不得強迫他們為之,也不得隨意干預其過程,否定其效果。和解協議一經形成,雙方的權利及責任關系便重新劃定。這種協議性質屬于民事契約或合同,對協議雙方具有約束力。庭外和解后,有的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則無需制作調解書,有的和解后以撤訴形式結案。
一、挖掘課程法治文化內涵,培育法治理念
課堂教學是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法制教育要貫穿到課堂教學的各個環節。各科教師尤其是政治、語文課教師,有責任深入挖掘教材的法治文化內涵,在情境導學、分析探究、活動展示、作業考試等環節,潛移默化地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真正做到法制教育進課堂,要把法制教育融入學科教學,以講故事、演小品、辯論賽、課本劇等形式創設法制教育點,增強法制教育的互動性、針對性,增強滲透力和感染力,促進學生法治意識和法治素質的提高。
二、開設法治特色校本課程,激發學法興趣
法治課程是法治文化的基礎,也是公民法治素質的基礎。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認知能力,開設法治校本課程,可以激發學生學法興趣,培育知榮辱、守法紀的文明風尚。筆者注重整合社會法制教育資源,利用廣州市地方教材《中學生法律讀本》,下載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法律講堂》等學生喜聞樂見的節目,開發《新聞法制1+1》校本課程,對政治教材進行拓展、延伸,開展案例分析、模擬法庭活動,鼓勵學生質疑、討論,指導學生撰寫小論文。這樣,既加強法制教育,發揮了法律對行為的強制規范作用;又注重時事教育,發揮了新聞對思想和行為的示范引領功能,深受學生歡迎。
三、開辟多元法制宣傳陣地,強化法治意識
提高師生法治素質,必須整合法治文化的歷史資源,加強法治文化基礎建設,推進法治主題櫥窗、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街區、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書畫展等載體建設,培育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進一步提高電視、報刊法治節(欄)目水平,扶持法治文藝創作演出團體,打造法治文化品牌,讓法治文化融入主流文化之中,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同時創新形式,充分利用全國和地方“兩會”、重要節日、紀念日等節點,集中開展公益宣傳、法律咨詢、旁聽庭審、法治文化下鄉、法治影視評論、法律知識競賽等法治文化活動,傳播法治理念,增強法治文化建設實效。
四、完善依法治教規章制度,培養守法習慣
中小學法制教育的重點是使青少年從小懂得應該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使之內化為自律、守法的行為習慣。教育行政部門要創造性地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活動,引導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把法治文化融入管理和服務的每一個環節;完善校長崗位培訓、教師職稱評審制度,探索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法、用法能力考核的軟指標精細化,為學生樹立遵紀守法的榜樣。中小學校要整合法治文化與校園文化,鼓勵師生參與制定和實施校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管理制度,堅持用制度管人;防止課堂暴力和亂收費,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預防和減少傷害事故,保證師生學習、生活環境的和諧、安全、健康。
五、創新法制教育聯動機制,弘揚法治精神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1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
2.2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視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5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1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3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范化的運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于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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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知識》,法律出版社,1996.
一、法治文化建設的實踐探索
培育法治文化貴在探索,重在實踐。近年來,無錫市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江蘇建設綱要》精神,積極探索和實踐社會主義法治城市創建工作,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主題,首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抓基層、打基礎,營造濃厚的法治文化氛圍,不斷增強法治文化的影響力、滲透力和感染力,法治文化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深入普法,著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
緊密結合無錫實際,緊緊圍繞"法治無錫"建設目標,加強領導、完善機制、創新形式、扎實推進普法教育,著力培植法治文化理念,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1、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市分別制定了《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的工作意見》和《全市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并嚴格堅持各級理論中心組集體學法、法律講座、法律知識培訓、學法考試、學法情況登記制度等"五項制度",有效規范和推動了各級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都將法律知識納入培訓計劃,保證公務員學法每年不少于40學時,建立全國首個"公務員學法考試日",每年12月4日組織全市公務員進行學法考試。深入持久的普法宣傳教育,各級領導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律素質明顯提高;依法執法、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識進一步增強,推進了重大決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進程,逐步實現了由注重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深刻轉變。
2、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根植法治文化思想基礎。建立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學校教育大綱,強化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工作制度,確保學校法制教育的計劃、教材、課時、師資四落實。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陣地建設,探索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機制。共建各級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個,社區青少年法制學校215個。通過舉辦各類法制講座,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實踐活動,不斷強化青少年群體的法治意識,根據法治文化思想基礎,使其自覺按法律法規要求規范言行,形成學法守法護法良好習慣,并影響家庭、社會。
3、面向市民大眾普法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在認真組織開展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的普法宣傳教育的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全民法制教育。在企業中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評活動,引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誠信守法,合法經營,并依法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強化對外來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全市已建農民工法制學校1135所,對新市民的普法覆蓋率達85%以上,有效增強了外來務工人員守法意識和維權意識,同時也大大減少了這一群體的違法犯罪率;以"民主法治示范社區(村)"的創建帶動居(村)民的法制教育,"送法下鄉"、"法制新風樓"等活動的開展,使群眾獲得法律知識的渠道多了,居(村)民間的民事糾紛少了,社區(村)法治環境大大改善了。
(二)創新載體,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
無錫把建設法治文化、弘揚法治精神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工作任務,創新載體,研究和落實各項措施,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法治文化建設活動。在總結以往法治文化建設經驗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關于大力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開展法治文化建設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任務,活動主要內容和具體要求,全市法治文化建設活動正紅紅火火地蓬勃開展。
1、大力加強法治文化理論研究。無錫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籌建了法治文化理論研究會,組織落實專門人員,并聘請對文化研究有一定造詣的專家、學者,深層次、多角度、寬領域地開展法治文化的理論研究,探索形成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機制。江陰市為進一步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加強法治文化產業建設,從根本上解決藝術團劇本的創作、普法教材的開發和推廣,20**年2月,正式掛牌成立了"法治文化研發推廣中心",聘請了在江陰工作的省級以上的作家、詩人、書法、美術和攝影等協會委員共18人,專門從事法治文化的研究、創作和推廣。至今已創作各類法治文化作品2000余件,出版了《和諧的防線》、《失去旋律的青春》等近百萬字的法制文學作品,編寫了《說法》、《血淚母子會》等法制文藝劇本60余個,法制藝術團深入農村、社區、企業、學校、軍營、監所和外來人口集中居住地演出200余場,受到普遍贊譽。
2、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建活動。為以典帶面推動法治文化建設,無錫自20**年開始在全市開展"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創建活動。堅持從實際出發,鞏固原有的創建成果,在各市(縣)區及鎮(街道)建設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內容豐富的法治主題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街區、法治書畫、圖片展示長廊以及各類法治文藝劇團等,去年底命名了首批十個市級"法治文化建設示范點",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帶動效應。
3、組織舉辦中國·無錫"法治建設"論壇。在中國法學會、法制日報社的指導幫助下,自20**年以來,無錫已成功舉辦兩屆"法治建設"論壇。今年9月,又將舉辦以"法治文化"為主題的中國·無錫"法治建設"論壇。通過對法治文化建設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同時集中開展廣場法律咨詢、法治文化建設論文征集、法治文化下鄉等各類法治文化建設活動,使更多的干部群眾受到普法教育,進一步放大了法治文化建設的效應,擴大了法治無錫建設的影響。
4、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活動。開展法治文化活動,是加強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效載體和重要基礎。近年來,無錫注重在市(縣)區抓好法治講座,在鎮(街道)辦好法治講壇,經常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各地各部門積極抓好法治文藝活動,創作法治文藝作品,因地制宜地搞好專群結合的法治文藝演出。法治文化創新不斷培育出新成果,如宜興市開辟了11路"法治文化班車";市司法局創辦十五年的《法治時空》節目已延伸拓展出《庭審直擊》等16個專題法治節目,此外法治文化宣講教材編寫,優秀法治文化短語評選、書畫作品展、法治演講比賽等法治文化活動正在全市上下蓬勃展開。
(三)固本強基,著力強化法治文化建設基礎
1、鞏固拓展法制宣傳教育陣地。近年來,無錫著力規范和加強各類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設立法制宣傳教育輔導站82個,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63個。組織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不斷加強在校學生的法制教育。在此基礎上,積極籌建和完善村、社區法制學校包括新市民法制學校;在各級新聞媒體上普遍開設法制宣傳專欄和專題,建立市、區級專門普法網站,充分發揮互聯網在法制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2、注重法治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各地積極組建各類法治藝術團、法治文藝演出隊、法治文化研究室、法治文化宣講團、法治文化館等,籌建了一批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法治文化廣場等,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各類法治講壇設施、法治文藝團隊和法治文化活動場所,夯實了法治文化建設的基礎。
3、加強法治文化隊伍建設。各地各部門十分注重法治文化隊伍建設。一方面不斷充實普法宣傳力量,形成了普法講師團隊、普法聯絡員隊伍及各類法律服務志愿者組成的普法宣傳隊伍。全市所有的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都配備了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另一方面,各地積極培育和扶持文藝骨干及演出人員、理論研究人員以及熱心法治文化建設的各類人才,為不斷豐富和發展法治文化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當前基層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無錫在推進法治文化建設上作出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些成績,獲取了一些經驗。但與建設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與適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現實需要相比,法治文化建設工作還存在許多不足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對法法文化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髓,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內在動力。法治文化建設是法治城市創建的重要內容,推進法治建設進程,實現法治化目標,必須大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但我們基層的一些同志,甚至是少數領導干部對法治文化建設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認為經濟發展是硬指標,法治文化建設是軟任務,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具體表現在抓法治及法治文化建設的人員配備不足,經費保障不力,工作缺乏規劃和指導,推進力度不大,工作成效平平。
2、法治文化建設載體還不多,氛圍不夠濃厚。法治文化建設是一項全新的課題,沒有多少現成的經驗可借鑒。目前主要存在著載體還不多,活動形式簡單陳舊,活動內容不夠豐富等問題,法治文化建設氛圍不夠濃厚,其導向作用和影響力不夠明顯。一種文化一旦被人們所接受,它對人的行為和社會價值取向的影響將在很長時間內產生作用,甚至根深蒂固。要做到這一點,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3、法治文化建設發展不夠平衡。近年來,法治縣(市)區創建活動的開展極大地促進了各地的法治建設,法治文化建設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如江陰市委高度重視法治文化建設,市委常委會專題研究加以推進,市委書記親赴現場調研指導起了很好的引領作用。江陰的法治文化建設紅紅火火,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江陰大橋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江陰法治文化研發推廣中心等在法治文化建設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工作成效十分明顯。但調研中也發現個別地方聲音不響、動作不大,工作在原地踏步,與先進地區形成極大反差。
三、深入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幾點思考
面對法治文化建設這個全新課題,需要我們在總結提煉中提高,在探索創新中求進。
1、要進一步突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主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建設法治城市的靈魂,也是法治文化建設中必須牢牢把握的主題。在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活動中,在法治文化理論研究中,在廣泛開展的法治文化建設活動中,都要牢固樹立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治文化建設實踐,在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大力加強執法為民和公正執法教育,引導廣大執法人員樹立依法履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作為法治文化建設、法治城市創建的先導性、基礎性工程來抓,努力使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維護法治的良好風尚。
2、要建立起推進法治文化建設的長效機制。無錫有著悠久的文化傳統和深厚的文化底蘊。當今無錫正傳承創新、大力推進文化建設,向著文化大市的目標邁進。法治文化建設要善于通過文化建設發展這個紐帶,主動融入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之中。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發揮各方參與法治文化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真正建立起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法治城市創建相符合的法治文化建設長效機制。要建立責任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合力推進法治文化建設;要建立協調機制,發揮好法治文化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掌握動態,督促檢查,有序推進;要建立激勵保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嚴格考評獎懲,宣揚和激勵創新,推動法治文化建設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