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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使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竣工驗收質量,根據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和《紹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水電局、縣財政局<關于紹興縣新時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全縣“新時期治水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任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潔、農田水利建設、山塘水庫除險加固、小流域治理、農村飲用水工程、農村小水電、水庫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閘歲修加固、水文設施維護等工程建設項目。重點建設工程參照部頒《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執行。
第二章竣工驗收組織
第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織。經縣發改局立項的,由縣發改局會同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按照部頒驗收規程聯合組織驗收。
第四條縣水利水電局、縣財政局聯合組建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由縣水利水電局徐世紅副局長任組長,縣水電局紀工委書記韓德利、縣財政局農業科科長毛國森任副組長,縣水利水電局各科室長為成員。
第五條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原則。重點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組長主持,局紀工委派員參加,各項目負責人為協調員;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小組相關成員主持,各項目聯系科室負責協調。
第三章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或下達項目計劃全部完成;
2、各專項驗收、階段性驗收已經通過;
3、質量監督等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以上;
4、工程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
5、鎮(街道)或工程管理單位已通過工程竣工自驗收,并簽署自驗意見;
6、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已提交;
第七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各有關鎮(街道)或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縣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小組(縣水利水電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相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竣工驗收內容
第八條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設計(含變更)范圍內或下達計劃任務的工程項目完成情況;
2、檢查驗收資料整理情況;
3、鑒定工程施工質量;
4、實地丈量復核實際完成工程量,復核工程結構尺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審核工程造價及竣工決算;
6、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7、形成書面竣工驗收意見書。
第九條河道(溪流)清草保潔、山塘水庫安全管理、標準海塘管護等常年性管理項目考核驗收時,尚需結合平時定期或不定期考核、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考核驗收。
第十條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清障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現場測量實際完成工程量,并現場踏看清淤土方的堆放場,符合棄渣處理要求。
第五章竣工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經縣發改局立項的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單個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單獨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在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審批后,由竣工驗收小組組織,以鎮(街道)為單位,對各分項工程匯總分批驗收。
第十三條全縣面上小型水利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間分季度組織,視各鎮(街道)項目完成情況適時組織驗收。河道、小流域和山塘水庫清淤工程竣工驗收隨工程完工隨時驗收。
第六章附則
關鍵詞:檔案管理 竣工備案 分級管理
一、博樂市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備案檔案管理現狀
博樂市從2001年對建設項目竣工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以來,已經有近千項工程在博樂市城建檔案館備案,其備案檔案由博樂市城建檔案館備案室進行管理。大部分檔案資料可以做到資料齊全入檔但是還有很多備案文件材料不全,主要是分散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勘察等單位資料員手中;或因記錄不詳以及無記錄,使得備案資料達不到規定要求。對于這些問題如果不給以足夠的重視與管理,將會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的完整性,我們應當對這些問題給予探討和解決。
二、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是國家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當認真貫徹這一基本原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博樂市城市建設項目竣工工程備案工作的實際,博樂市城建檔案館對于建設項目竣工備案檔案的管理原則可作以下表述:分級管理工程竣工備案檔案,維護工程竣工備案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實現工程竣工備案檔案的有效利用。
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目前,博樂市在建工程量呈直線上升趨勢,每年工程竣工數量劇增,在量多、面廣、工程遍及博樂市全方位的情況下,加強質量監督檔案室和建設開發單位檔案室的管理十分重要。
一是要建設項目竣工工程檔案能夠按時完整移交檔案館必須得到質量監督部門的全力配合協助,特別是質檢檔案室的配合;二是建設(開發)單位在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中,開工前要依法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這是政府對工程項目開工條件是否符合《建筑法》規定的審查認可,竣工后要依法領取使用許可證,這是政府對竣工工程質量的審查認可,其表現形式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那些未經備案的工程或不合格不能備案的工程,都不得投入使用。政府對建筑工程使用許可的審查,并通過下達質量整改書、質量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等方法整改質量隱患,杜絕不合格工程流向社會,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三是質量監督部門和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原始文件材料,都是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備案的依據,所以加強這兩個級別檔案室的檔案管理,對在建工程和質監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形成完整、準確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材料,為將來工程質量問題及維修做好充足的準備。
四、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內容和形式
(一)備案文件材料收集和內容要求。主要是由建設單位將在建設施工活動中和依法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形成的博樂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建設業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設計審查批準書、監理單位工程質量報告、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質量說明書》、人防竣工驗收質量評定表、建設工程檔案驗收意見書或工程檔案驗收意見反饋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單(綜合管理方面)、電梯安裝工程監督報告、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反饋通知單、水電通風空調分部工程質量檢測反饋通知單、需要裝飾、甩項驗收的審批手續、節能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19個方面文件材料必須收集齊全方能進行備案。
(二)備案文件材料的審查和接收。按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程序要求,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市直建設單位到博樂市城建檔案館備案室辦理備案手續,州直建設單位持博樂市城建檔案館核發的檔案認可證到博州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后,審查備案文件的真實性。凡備案文件材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工程,備案部門在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同意備案,并接收備案文件材料,建設部門同時向質檢部門報送一份備案文件材料。
(三)質監機構檔案室的備案檔案管理。對建設單位移交的備案檔案,由州、市質監站檔案室負責接收,與該工程項目監督文件材料一起整理、立卷、編號和歸檔,并統一保管和提供利用,當州、市質監站檔案室檔案存到五年時,向博樂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館接收后歸入城市建設管理類上架,州、市質監站檔案室負責留存檔案目錄,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城市建設檔案館的備案檔案管理。博樂市城建檔案館是城建專業檔案館,館藏著全市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備案檔案是建設工程檔案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這部分備案檔案移交到專業檔案館后,專業檔案館還要進行目錄編制,與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等階段形成的檔案融合一體,形成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項目檔案,并歸入民用建筑、工業建筑等類上架,以便向社會提供檔案內容最全、查找利用最為方方便的服務。
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檔案實施分級管理的方法
1.建立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工作平臺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實施分級管理是通過檔案工作網絡層層的管理而實現。因此,建立健全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工作網絡平臺 ,是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實施分級管理的組織保障。
2.建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檔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備案檔案,要實行科學規范的管理,就必須建立切合實際的備案檔案管理制度。一是制定備案檔案歸檔范圍和歸檔制度;二是對檔案室提出立卷要求,以確保備案檔案立卷的規范;三是制定科學的編號制度;四是,嚴格備案檔案的保管及利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將備案檔案據為己有。
3.建立建設單位檔案資料員的培訓和指導制度
(1)博樂市城建檔案館可定期舉辦檔案資料員業務培訓班,并將檔案業務學習列入檔案資料員繼續教育的學習內容,進行學分評定,以提高他們學習備案檔案業務知識的積極性,這對提高建設單位檔案資料員素質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本意見中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
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搣史料完整準確、科學保護、方便利用攠的原則,充分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推進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本意見用于指導*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移交、保管、開發、利用等活動。
三、*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按照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61號令),委托*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
城市規劃、房管、市政公用、電力、電信、郵政、熱力、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意見,協同做好城市建設檔案特別是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工作。
四、*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處(館)具體負責實施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全市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城建檔案管理方案、年度計劃、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市區城建檔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利用服務。受市城鄉建委的委托,以城鄉建委的名義實施城建檔案行政處罰;監督、指導全市城建檔案業務工作,組織城建檔案專業培訓。
(三)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審核和接收長期、永久保存的城市建設竣工檔案。
(四)統一接收、管理全市地下管線檔案。開發城建檔案信息,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工作提供服務。
(五)逐步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城建檔案,廣泛收集、積累城市建設聲像檔案。
(六)承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在杭的中央單位、部隊和省屬、市屬各主管機關的基建部門,負責本系統和本單位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各級各類開發區負責本區域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包括鄉、鎮)城鄉建設檔案。
六、城建檔案實行統一管理,有條件地分期歸檔。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城市建設檔案分類大綱》,下列范圍的檔案應當按時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城市基礎檔案:城市歷史沿革、經濟、人口、地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氣象、城市資源、地震、統計資料;
(2)城市規劃檔案:城市現狀、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長遠規劃、近期規劃及規劃管理等;
(3)城市建筑管理檔案:房產(全民、集體、私人所有)檔案,地產(全民、集體所有)檔案,土地征用、建筑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與用地檔案;
(4)市政工程檔案:城市道路廣場、橋梁、隧道、涵洞、排水、河道、水庫、堤壩、駁岸、駁坎、泵站等;
(5)公用設施檔案(地上、地下工程檔案):給水、消防、防訊、供氣、供熱、供電、郵政、電信、路燈、公共交通、環衛設施、廣播電臺、電視臺等;
(6)園林名勝檔案:園林綠化、公園、古樹名木、名人故居、名勝古跡、紀念性建筑物等;
(7)民用建筑檔案: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商業、賓館(大型旅館)、飯店等公共建筑、高層住宅、黨政軍機關團體辦公樓和有特色的建筑物等;
(8)工業建筑檔案:大中型工廠、電站、庫棧等;
(9)交通運輸檔案:公路、鐵路、港口碼頭、車站、機場、貨棧等;
(10)人防軍事工程檔案:地下干道、地下工程和平戰結合工程;
(11)勘測檔案:各類地形圖、航測相片、大地測量成果、地形測量成果、管線測量、地質水文鉆探資料;
(12)環境保護檔案:污染普查、環境監測、環境質量評價、環境整治工程、白蟻防治;
(13)郊區村鎮規劃、建設的有關檔案;
(14)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科研檔案。
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土地、房產、規劃、環保、園林、勘察、設計、科研等)形成的業務技術檔案,可以自檔案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存5—10年,到期后必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移交。
七、凡在本市進行的基本建設所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無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送一套原始件檔案。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包括工程前期檔案、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工程竣工檔案及建設過程中各環節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檔案。
建設工程項目前期管理中,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審批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文件、建設工程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建設工程的依據性文件時,應采取正本和副本的方式。其中正本留建設單位,副本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八、建設單位對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包括城市地下管線)進行擴建、改建或較大規模的維修時,應當及時修改、補充原有工程竣工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以保證檔案的完整、準確;因未及時修改、補充而造成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自行負責。
九、因體制、機構變遷而將建筑物、構筑物移交新單位管理時,必須同時移交工程檔案;停、緩建工程的檔案,由建設單位集中保管;單位撤銷時,應將檔案移交上級機關或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保管。
十、重大城市改造建設項目、名人故居、古建筑等大修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前往攝錄歷史原貌。
重大的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從方案論證、專家評估、招投標開始,各有關部門應通知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提前介入項目聲像檔案、信息資料的積累;有特殊情況由建設單位自行積累的,應事先與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聯系,并接受業務指導。聲像檔案應納入工程檔案,并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一、歷年來應該歸檔而尚未歸檔的城建檔案,管理或使用單位應當收集或補測補繪,形成檔案后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十二、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各個環節形成的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完整、準確,要求建設單位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建設單位在從事建設工程,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到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簽訂《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移交責任書》(以下簡稱《責任書》;《責任書》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統一印制)。
從事建設工程、裝修工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建設單位,憑《責任書》辦理建設(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參加;城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市城建檔案館,按有關規定對工程前期、施工、竣工等檔案先行組織專項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建設單位在移交有關工程決算等檔案后,發給《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
未取得《合格證》的項目,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工程竣工驗收6個月后,建設項目檔案未辦理移交的項目法人和直接責任人或違反前款規定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不按規定要求移交工程竣工檔案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有權根據《責任書》的要求,限期整改補測補繪,并由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報請市城鄉建委,對直接責任是建設單位的,暫停其任何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對直接責任是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單位的,不予準入*市招投標市場。
(四)建設單位應當按《浙江省城市建設檔案案卷質量規定》和《*市城建檔案進館技術標準》,對工程竣工檔案進行組卷,并報送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1、工程竣工檔案可以分階段移交。工程前期檔案可以在工程施工期間移交,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可以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移交,工程竣工檔案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移交。
2、竣工檔案可以一式多份,原件一套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
3、竣工檔案必須系統完整、準確可靠,反映工程真實情況,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紙質優良、規格統一,各種鑒證手續完備。重大、重點工程必須同時移交工程聲像檔案。
4、竣工圖一般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并經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搣竣工圖攠章。
5、凡在本市市區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均須按本規定編制工程竣工檔案。
十三、建設單位應配備工程檔案管理人員并持城建檔案管理崗位資格證上崗。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若有變動時,應當同時辦理好工程檔案交接工作,防止檔案遺失。
十四、對于收集、整理、保管和管理城建檔案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建設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十五、經開發后的城建檔案信息(包括地下管線信息),實行有償利用。價格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準,收取的費用列入專項資金,用于城建檔案信息開發工作。
十六、市城建檔案管理處(館)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接收、整理、保護、鑒定、保管、統計、保密、信息開發和提供利用等工作,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十七、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維護史實、保守機密,具備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專業知識,并依法取得崗位資格證書。
十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管理權限的界定
(一)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成立市規劃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中心城區和全市的城鄉規劃;市城鄉規劃局要進一步加強對城市規劃區的規劃控制,依法對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等實行統一規劃管理。各縣(市)及南票區政府要建立相應的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一經確定,任何人、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確需調整、修改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并按法定程序報原審準機關批準。
(二)實行規劃、土地、環保預審核準制度。嚴格執行規劃管理“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制度,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不允許辦理任何建工手續;未編制規劃及近期規劃未作安排的項目,不予辦理用地和各種開工手續;未經環境評價的項目,不予辦理規劃、用地及開工建設手續。
(三)市縣(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和事權劃分的原則,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能。
(四)連山城區范圍內以及*港區、龍灣大街和錦葫路等主要干道兩側的臨街建筑(含附屬建筑)及階段性設施,龍灣大街以西、海濱路以南區域內工程項目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行使建設審批和管理職能;其余區域工程項目的審批與管理由連山區、龍港區按照行政管轄范圍分別負責,并依法辦理審批備案手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本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以及質量和安全監督,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與指導。
(五)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責任制,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鄉鎮以下地區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將該區域的建設活動依法納入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二、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基建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以及環保、消防等手續,并按規定辦理初步設計審查、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等建工審批手續。
(二)工程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三)應招標工程必須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公開招標,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或搞虛假招標。各級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管,對規避招標、弄虛作假、明招暗定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四)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資3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施工圖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將其用于工程建設。
(五)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領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門在項目審批與管理工作中應進一步加強協調,嚴格履行辦事程序,杜絕違規行為。頒發施工許可證時,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執行。1、基建計劃未下達,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兩證”,未取得規劃部門頒發的“一書兩證”及未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復、出讓的未全額繳納出讓金的建設單位,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2、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在向建設單位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要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3、建設單位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及規劃驗收合格證,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產權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證。
(二)建立并實施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責任制。各級計劃、規劃、土地、環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權限范圍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檢查,并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監管責任。對違法審批、監管不力或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追究部門第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三)強化建設項目執法監察。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等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筑市場及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市建設項目執法監察領導小組要采取聯合執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強化對全市范圍內工程項目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建設各方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查處。
(四)嚴格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與減免。加強對市管項目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確需減免的,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審批管理與服務
第二條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
(包括在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時間
凡在縣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與業主方簽訂施工合同前,必須到縣勞動保障局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否則,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不得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令。
第四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方式
可采取繳納現金或提供擔保函兩種方式辦理。繳納現金方式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以繳納現金辦理;擔保函方式由在縣注冊登記,并具有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資擔保函辦理。繳納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擔保只對該項目有效。
第五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計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價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3個月。
(二)工程合同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18%÷工期月數×2個月。
第六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辦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并加蓋鮮章。
2.工程中標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補交。
4.擔保公司資質材料。
(二)審核。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認真審核,根據工程合同價計算出民工工資保障金保障額度,并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
(三)繳款。建筑業施工企業持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縣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審查意見書》到指定銀行繳款或到擔保公司辦理民工工資擔保函。
第七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資保障金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專戶儲存管理,專款專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當建立民工工資保障金繳費情況登記臺賬。
(二)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牽頭,會同項目所在鄉鎮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實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保障金劃撥意見書》,并從建筑業施工企業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劃支。
(三)擔保公司民工工資擔保函應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并對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生的拖欠民工工資承擔保證責任。期間,經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資問題且經處理后建筑業施工企業仍不及時支付民工工資的,由擔保公司先行代為支付。擔保公司不及時支付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民工工資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資,保障金不足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建筑業施工企業在30日內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補足工資支付保障金的等額資金;建筑業施工企業就其民工工資擔保支付了部分擔保金額之日起30日內,應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擔保金額的民工工資擔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以銀行繳款憑證為準)或重新提供擔保的,由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依法責令該工程項目暫停施工,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要求其補繳。
第八條建筑業施工企業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價款或在工程竣工驗收15日前應將全部民工工資付清,并將民工工資支付名冊和說明于5日內送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在工地張貼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滿未發生舉報、投訴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資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縣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說明》,業主單位憑支付情況說明方能與建筑業施工企業進行竣工驗收。
第九條民工工資保障金的退還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三個月后,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沒有發生或不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情況后,建筑業施工企業方可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書面申請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建筑業施工企業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填報《縣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審查意見書》,通知銀行將所繳納的民工工資保障金退還建筑業施工企業或通知擔保公司解除擔保。
(二)凡經縣屬項目相關責任單位或項目所在鄉鎮和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核實存在拖欠、無故克扣民工工資行為的,暫時不予退還民工工資保障金或解除擔保。
第十條獎懲
(一)對連續兩年內在縣承建3個500萬元及以上工程且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下調應繳工資保障金總額2%的保障額度。
(二)經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相關部門調查認定,對新中標我縣境內的建筑工程、在過去兩年內曾有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施工企業,在辦理民工工資保障金手續時,只能以現金繳納方式辦理。
(三)對不按要求和規定補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擔保的建筑業施工企業(以銀行繳費憑證為準),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對產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資行為且經處理仍不及時支付的建筑業施工企業,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其列為不誠信企業,并通報給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縣規劃建設部門,作為以后建設領域招投標工作中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縣規劃建設部門要將其不誠信信息在建設網和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內不得在我縣境內進行投標活動。另外,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縣發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標建筑企業必須提交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誠信評價意見,并將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給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其它縣屬相關項目責任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各自職能職責和轄區范圍內非政府性投資的招商引資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通報,以便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掌握建設工程信息動態,并追蹤督促民工工資保障金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