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第1篇

          眾所周知,工程監理的工作就是在建設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受相關單位的委托,對建設工程進行相應的監管,工程監理不僅要對建設單位負責,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審查工作的責任。當建設工程達到一定的規模,承擔較大的風險的情況下,工程監理就應該組織專業人員對工程實施中的安全措施是否達到標準進行審查,檢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的安全標準,對于不符合的方案,進行及時的糾正和修改。(2)要求整改的責任。在建設工程實施的過程中,工程監理應該全程監督整個施工過程,當發現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應該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整個施工過程安全順利的進行,對于情況嚴重的安全隱患,工程監理單位有權讓施工單位停止作業,按照要求進行整頓,直到符合安全標準為止。(3)履行法律責任。作為工程監理,對建設工程中不符合標準的施工方案或者施工措施,應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條例規定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理,履行自身的法律責任,做到一絲不茍,堅決不能得過且過。對于情況嚴重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應該及時停止其施工工作并且上報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起監理責任。

          2如何正確履行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

          2.1認識事故的起因

          作為安全監理人員,要想做好監理工作,履行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首先必須明確安全事故的起因。根據以往的經驗和數據分析可以得出,事故的起因一般分為人為事故和客觀事故,簡單來說就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的事故,和物的不安全導致的事故。(1)人為事故。人為事故就是工作人員沒有按照安全條例中的規范來嚴格要求自己導致的事故,在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中,人為事故主要包括:工作人員在不夠寬敞的工作環境中作業;工作人員在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實施危險的工作;還有就是工作人員為了求得高速,不顧及安全引發的事故;在工作過程中,不配帶安全帽等安全防護措施造成的事故;在工作中態度不端正,嬉笑打鬧造成的事故。(2)客觀事故。上文中提到,建筑工程中的事故除了人為事故還有物的不安全造成的事故。物的不安全事故包括:防護措施的缺陷,在工作過程中為了急于求成懷著僥幸心理,沒有實施防護措施而釀成的大禍;工作環境自身的不安全,比如通風不良,環境密閉造成的一系列事故的發生。

          2.2明確自身的職責

          作為工程監理的工作人員,首先要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就是監管整個建設工程安全順利的進行,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生產條例》中明確規定,作為監管單位都必須無條件的遵守條例中的規范,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監管只是起到監管的作用而不能消除隱患,所以作為監理人員要及時的和施工單位進行溝通,發現問題并且及時解決問題。

          2.3建設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

          建筑業作為一種風險系數較大的行業,施工的進行必須在監理單位的監理下完成整個過程,隨著國家及各個部門對安全問題的日益重視,也是為了緩解當前安全形勢嚴峻的狀況,對監理單位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因為監理的單位工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一旦發生,監理單位將承擔大部分責任,并且受到一定的經濟處罰,情況嚴重的甚至吊銷監理單位的營業執照,影響單位的發展前景。在這樣嚴格的制度下,監理單位應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條例,制定嚴格的規章制度,讓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樹立起高度緊張的思想意識,落實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對于制定完成的安全管理條例應當以書面的形勢發放到每個員工的手中,認真落實工作。

          2.4加強員工培訓

          要認真開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生產條例》的宣傳和學習工作,讓員工通過對條例的學習,領會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實質精神,提高對安全生產監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員工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以及實施監理工作的業務水平。

          2.5加強監理隊伍的建設

          監理工作作為一個獨立的整體,工作的完成需要大量的專業人員進行,雖然說監理單位是一個獨立的整體,但是要將安全工作和其他的監理工作聯系到一起,監理單位又不能做到完全的獨立,這就增加了隊伍建設的難度,作為監理單位除了應該加強對員工的培訓之外,還應該加強員工對專業知識的了解和認識,作為監理工程師,更是需要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不斷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的知識體系,并且應聘高度專業的人才,壯大監理隊伍,充分發揮在施工過程中的預控作用。

          2.6做好預防措施

          (1)監理單位在施工進行之前應該針對施工環境以及施工的外在條件指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這樣就起到了事先防控的作用,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2)在施工備料的環節中,監理單位應該對采購部所采集的所有材料進行檢查和審核,確保材料的安全以及符合建設安全質量的標準;(3)提前對施工人員進行考核和安全教育,在施工前監理單位應該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考核,篩選出那些沒有安全意識的員工,進行教育或者嚴格的批評,樹立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警惕再進行施工;(4)檢查施工周邊環境,監理單位應該對施工周邊的防火等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并且注意安全標志的張貼,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檢查安全標示是否被掩蓋,保持施工環境的清潔與衛生;(5)對危險系數極高的施工地點派專人監控,對于那些存在安全風險較高的施工地點,監理單位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指派專人進行監控記錄,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7做好監理記錄和整理工作

          監理工作是參與到整個施工過程中的一項長期工作,相關人員應該每天對自己的工作做好詳細的記錄并由專人整理,做到實時監控,一方面為了工作的方便,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事故發生后,作為證明監理工作正常進行的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3結語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氣使用,推廣清潔能源,促進燃氣科技進步,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第五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各種燃氣事故的發生。

          教育、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并對用戶安全使用燃氣進行指導。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燃氣安全用氣規則,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規劃與工程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需要變更燃氣專項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八條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

          第十一條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收集、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其它有關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第十四條在城市燃氣管網規劃范圍內不得建設瓶組氣化站;已經建成的,在城市燃氣管網覆蓋瓶組氣化站供氣區域時,其供氣管網應當并入城市燃氣管網。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燃氣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燃氣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或者單位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其中,屬于瓶組氣化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

          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

          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涂改、偽造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供應許可證。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所供燃氣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指標。

          新型復合氣體燃料必須經省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作為民用燃料經營、使用。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并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向社會公布,并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從事安全管理、作業和搶險搶修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或者作業活動。

          第二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公布并履行服務承諾,提高服務水平。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規則,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并安排專職人員對用戶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戶咨詢。

          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規定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六條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燃氣泄露安全保護裝置和具有燃氣泄露安全保護裝置的燃氣器具,確保燃氣使用安全。

          第五章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它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條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并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四條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需通過地下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時,應當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它安全保護措施,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條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燃氣器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第三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條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六章監督檢查與事故

          第三十八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核準的決定;不予批準或者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發現已經取得批準或者核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或者核準。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四十二條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它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未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

          (三)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核準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核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核準或者發現燃氣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它、、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第3篇

          一、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是確保防雷安全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之一,是運用科學的原理方法,對可能遭受雷電災害的概率及雷電災害產生后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范措施。因此,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是依法履行防雷減災管理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最基本的科學依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各級氣象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把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作為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科學有效地預防和遏制雷擊事故的發生。

          二、全面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雷擊風險評估作為社會公共安全保障的一項重要工作,涉及面廣、責任重大,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和指導,依法履行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根據委托單位的需要,客觀、科學、準確地提供評估結果。評估范圍內的業主單位、項目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

          三、規范實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危險易燃易爆環境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同步做好雷電風險評估工作,設計單位應當把雷電風險評估報告作為施工圖的設計依據,根據報告要求、防雷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切實從源頭把好防雷安全關,以確保社會公共安全。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應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包括:

          1、城市橋梁、燃氣、軌道、供水、供熱等公共設施;

          2、輸電線路、變電站、發電廠等電力設施、電氣裝置;

          3、石油、化工、礦山等易燃易爆物資和劇毒物質生產車間與倉儲設施等爆炸危險環境;

          4、醫院、商場、學校、影劇院和體育館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

          5、城市火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體工程;

          6、重點建設項目及高層建筑(建筑高度≥米的建(構)筑物),建筑面積萬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區;

          7、高速公路的高架橋、Ⅱ類以上的機場;

          8、其他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重大建設工程。

          承擔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對評估結論負責。

          (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基礎資料來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說明,通過現場探測所取得的資料,還應當對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進行說明;

          3、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范、規程和方法;

          4、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氣候背景分析;

          5、雷擊風險性的評估,極端雷電事件出現概率;

          6、預防或者減輕影響的對策和建議;

          7、評估結論和適用性說明;

          8、其他有關內容。

          四、切實抓好防御雷電災害安全責任制落實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對防御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氣象主管機構督促各單位完善和落實防雷電災害安全措施,監督有關單位主動做好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認真落實防雷設施安全檢測的有關規定,及時排查治理雷擊安全隱患。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第4篇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為加強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簽訂如下施工安全管理協議。

          第一條 建筑安裝施工項目基本情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方式:

          第二條 建筑安裝現場管理人員

          為保證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責任,必須明確現場管理人員:

          1、乙方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現場安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責任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規和管理規定,對乙方施工現場和區域進行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安全檢查與指導。

          2、及時糾正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對乙方施工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開具隱患通知單。

          3、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對乙方的安全生產培訓、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和危險預知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并監督落實情況。

          5、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積極提供幫助。

          第四條 乙方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方,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乙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辦理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2、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場地或區域,必須遵守國家及行業相關法規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要求。并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施工項目的操作規程施工和作業。

          3、乙方在甲方場地或區域內施工,必須按安全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懸掛和設置安全標準,并按安全規程、標準及規定執行,加強施工安全檢查和監督,發現違章作業者要堅決糾正并做出處理。

          4、乙方安全責任的負責人必須全面負責監督其施工人員,按照甲方安全制度有關要求安全施工,直至該工程和項目結束為止。

          5、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要接受甲方及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6、承包單位人員對所在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實整改后方準施工。一經施工,就表示已確認該施工場所、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處于安全狀態。承包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導致的事故后果負責。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第六條 出險理賠責任

          對于施工過程中出現意外,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依據相關條例規定和額度負責理賠,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字)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 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 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 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 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 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 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

          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 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 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 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 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 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 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 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

          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 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 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 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 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 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 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 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 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 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 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 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