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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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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學論文

          邏輯學論文范文第1篇

          研究的一個重要趨勢是用符號語言取代自然語言,建立以符號為基礎的數理演算系統。邏輯學實質上是研究關于思維外在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數理邏輯在剔除思維內容研究思維形式的方向上走到了極致,在此影響下許多人把邏輯學稱為形式邏輯。西方邏輯學說在引入中國的過程中,當時相當多的學者不能正確認識形式邏輯和形而上學的關系,因而,從20世紀20年代末開始,一些學者對形式邏輯進行了錯誤的批判。1929年許興凱在《“演繹法”、“歸納法”與“辯證法的唯物論”》一文中指出:“演繹和歸納法有一個共同的錯誤,都是靜止的、固定的、孤立的、絕對的方法觀察一切自然和社會的現象……”王特夫在《論理學體系》中指出,演繹邏輯就是“把事物當作孤立的、永久如一的、靜止的東西去思維”。邱瑞五在《形式邏輯與辯證法的邏輯》一文中斷定:“形式邏輯只在事物的靜態中、事物的表象中觀察事物。把一切事物看作不變的、形而上學的隔離著的。”從批判者的言論中不難看出,這場批判的實質是把形式邏輯當成與辯證法相對立的形而上學的思維方法。杜國庠并未參加這場對形式邏輯的批判,不過他顯然是贊同上述批判言論的。杜國庠認為,一方面形式邏輯不研究思維的具體內容,只研究思維形式,以孤立的、靜止的觀點看問題,會導致出現僵化、封閉的傾向;另一方面形而上學的認識論往往和唯心主義相聯系,不注重歷史地考察邏輯學和認識論的關系,使二者相割裂。盡管杜國庠認為形式邏輯存在問題,但是他并不因此認為形式邏輯可有可無或一無是處。杜國庠指出:“‘將豐富的感覺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制作工夫’,是離不開比較、判斷、類比以及其他推理等具體的邏輯工作的。這就需要邏輯學的具體知識了。并且,這里不但需要演繹邏輯,而且也需要歸納邏輯。”

          二、邏輯學和認識論統一的基礎

          邏輯學和認識論,從產生時起就是一致的,并在發展過程中相互作用、相互滲透。杜國庠確信客觀世界運動的法則是客觀辯證法,人類的意識反映客觀世界的認識成果也應該是符合辯證法的,意識對客觀世界規律的反映形成了“思維的辯證法”,即“概念的辯證法”。杜國庠認為,意識對客觀辯證法的反映過程同時也是認識的過程,在認識過程中所得到的客觀世界的運動法則,概括起來便成為邏輯的法則。認識的發展規律是對客觀世界發展的最一般規律的反映,邏輯學的范疇體系正好展示了這一發展規律。所以,“由于邏輯與認識論都是實在世界的運動之意識的反映,在實質上是同一的東西。”在杜國庠看來,邏輯學和認識論都來源于“實在世界的運動的意識”———客觀辯證法,換句話說,客觀辯證法是邏輯學和認識論統一的基礎。客觀辯證法存在于客觀世界的發展變化之中。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認識和把握,并通過認識活動把客觀辯證法轉化為主觀辯證法,用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的辯證法來表現思維內容。因此,離開人的認識談邏輯是不現實的。所以杜國庠強調指出,真正的邏輯一定建立在對于實在世界的正確認識的根基之上,沒有對客觀辯證法的認識,就談不上有真正的邏輯思想。

          三、流動的認識,定式化的邏輯

          雖然杜國庠認為邏輯學和認識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他認為認識論與邏輯學并不是無差別的完全的同一,而是在表現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區別。杜國庠把人類的認識看作一個不斷流動發展的過程。“認識是一個過程,不是一次就可以完成的;實踐產生了認識,同時認識也要經過實踐的檢驗,才能證實它是否正確。”人們對事物的認識是具體的、歷史的,總的來說,人們對世界的認識永無止境;同時,在實踐中產生的認識是否正確,也有待于實踐的驗證。人們的實踐水平在具體時空中總是有限的,實踐對認識的檢驗也不可能一次完成,而是一個歷史演進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認識在實踐檢驗的推動下不斷得到修正和發展,呈現出波浪式前進的圖景。邏輯是人類認識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作為思辨、理性化身的邏輯,其發展體現了人類的認識水平。在杜國庠看來,邏輯是從人類認識成果中提煉出的具有規則性的東西。唯物辯證法包括客觀的辯證法和主觀的辯證法兩個部分。客觀辯證法以一種不可阻擋、必然的方式蘊含在客觀世界的發展變化之中,獨立于人的意識、思維而存在;主觀辯證法則是人類對呈現在思維中的客觀辯證法進行抽象、概括的結果,表現為觀念的、邏輯的形式。邏輯離不開認識的發展,只有在人們思辨能力達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產生邏輯。人們在實踐的過程中獲得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對認識結果進行反思,從中得到思維的一般規則———邏輯。杜國庠把主觀辯證法稱為“思維的辯證法”,即“概念的辯證法”。杜國庠認為,客觀辯證法和“概念的辯證法”的差異表明,“沒有對于實在世界的正確的認識,便沒有方法建立起真正的邏輯。邏輯的概念、范疇乃至法則等等,事實上無一不是人類認識過程所獲得的結果之被定式化了的東西”。

          四、三大邏輯傳統中的認識論因素

          杜國庠認為三大邏輯傳統都具有非常豐富的認識論因素,并以此來說明邏輯學與認識論在本質上的“同一”。杜國庠專門論證這個問題的文章有以下三篇:《為什么邏輯學離不開認識論》《墨家的邏輯也沒有和認識論分家》《“因明”沒有脫離認識論的立場》。杜國庠以荀子和墨家學派為例說明先秦邏輯思想富有濃厚的認識論色彩。杜國庠認為先秦邏輯的最大特色表現為其和認識論交織在一起。杜國庠指出,荀子在哲學上主張“明天人之分”,而“物之理”是可知的,人們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來認識“理”,從而“制天命而用之”。在“名實”問題上,荀子主張“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此主張說明名的產生離不開人類社會,離不開人們的認識。杜國庠又以墨子的三表法和《墨經》重視實踐為例證明墨家邏輯也沒有離開認識論。杜國庠認為墨子主張的三表法要求人們的一切言行“必須以經驗為根據并以事功作為檢證”,形成了基本符合唯物主義反映論的認識論思想。杜國庠還認為墨子提出的“類”與“故”的概念,是在認識論基礎上對思維形式的進一步發展,使思維從類推走向歸納邏輯。杜國庠看到“因明”同樣具有認識論的因素。唐玄奘的弟子窺基所作《因明入正理論疏》,是國人研究因明的重要典籍。杜國庠指出,其開宗明義的頌文表明:“能立與能破,及似,唯悟他。現量與比量,及似,唯自悟。”論旨破、立的目的是悟他;而要“悟他”、論勝,必須“自悟”。求真以“現量”(對客觀世界的感性認識)和“比量”(對感性認識推理分析得到的理性認識)基礎,而認識“現量”和“比量”,無疑離不開“悟”,離不開人們的認識。同時,在因明中,“宗”能否確證,不僅要看“因”“喻”和“宗”的邏輯關系,還需要考察“因”“喻”和“宗”的現實關系。因此,杜國庠得出結論:“由此可見,因明的宗旨,不僅限于研究思維和辯論的理法,同時也兼重真理的追求;不僅限于研究正確的推理,同時也注重準確的感覺,換句話說,在因明的整個體系里面,邏輯并沒有和認識論分家。”對于西方邏輯和認識論的密切關系,杜國庠沒有專門撰文論述。不過,這并不影響我們了解杜國庠對此問題所持的態度。杜國庠認為,既然“概念的辯證法”是對客觀世界運動規律反映的結果,那么沒有對于客觀世界的正確的認識,就不能建立真正的邏輯。概念、判斷、推理以及邏輯規律,事實上都來自人類認識過程所獲得規律性的知識。所以,在杜國庠看來,盡管三大邏輯源流由于地域、政治、人文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著自身的特點,但都或多或少地具有認識論的因素。西方邏輯當然也不可避免具有認識論的成分。

          五、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

          杜國庠注重從認識論和邏輯學發展的歷史中探究邏輯學與認識論的關系。古代農耕文明生產力低下,人們缺乏先進的生產工具和實驗手段,各學科自然地融合在一起,學科之間往往缺乏明確的界限,邏輯學和認識論呈現出樸素的結合和統一的狀態。近代工業文明的實踐方式,多借助精密的實驗設備和分析的方法對客觀世界進行細致的考量,最終使形式邏輯和認識論相分離。“隨著人類的實踐活動向更廣闊的領域進軍,向更廣泛、更有效的社會化大工業方式轉變,客觀世界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的辯證本性鮮明地呈現在人們面前”,體現邏輯學和認識論相一致的辯證邏輯得以產生。作為一個堅定的者,杜國庠不僅積極主張以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來考察邏輯學和認識論的關系,而且身體力行,用歷史主義的方法來研究先秦邏輯。杜國庠以歷史主義的研究方法,對名實問題、公孫龍和墨家邏輯思想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得到了許多有價值的結論,對后學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他始終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發展觀,把邏輯思想的演變看作不斷發展、變化而又錯綜復雜的歷史過程。杜國庠強調:“研究邏輯,就應該在認識史的基礎上來研究它。如上所述,邏輯是認識史的概括的、總合的表現,在這意義上,過去的邏輯(及邏輯思想)便成為認識史上的里程碑。”杜國庠主張堅持歷史主義研究方法的三個理由是:有助于正確理解和把握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使邏輯真正成為認識客觀現實性的工具;對歷史正確的理解,能夠幫助人們掌握理論;以歷史主義的觀點看問題,不僅能認識已知(過去和現在),還能達到未知與未來。

          六、結語

          邏輯學論文范文第2篇

          非形式邏輯在實踐中體現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語言來加以論證,而形式邏輯的論證則用的是人工的數學語言。形式邏輯側重研究論證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邏輯則側重研究論證的合理性。早在兩千多年以前,邏輯學就與法律結下了不解之緣。古希臘的第一批邏輯學家就是律師。19世紀以前,在邏輯學的教學中就一直延續著一種所謂大邏輯的傳統。亞里士多德一直重視關于論證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論》和《修辭學》的研究對象就都是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的分析與評價。亞里士多德還對運用自然語言作論證提出了三種評價方法,即分析方法、論證方法和修辭方法。在亞里士多德那里,論辯理論與形式邏輯是受到同等重視的。但是,自19世紀中期數理邏輯興起以后,現代邏輯就統治了對邏輯學的研究,人工語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語言。但這種過度形式化的邏輯與人們的思維是嚴重脫節的,所以它就不能滿足論證實踐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實踐中論證的需要。20世紀中后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非形式邏輯便應運而生了。佩雷爾曼認為,“形式邏輯是關于演繹和強制的論證,非形式邏輯是關于說服的論證。法律邏輯是一種啟發性的邏輯,而形式邏輯則是證明的邏輯”。非形式邏輯運動的興起既是因應法律實踐需要的一種創新,也是對邏輯學研究傳統的回歸。非形式邏輯拒絕為邏輯而邏輯,它使法律邏輯學因而能面向真實的法律實踐,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實現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互補

          關于邏輯學的定義,以下幾種觀點具有代表性。1)邏輯學是關于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的科學;2)邏輯學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學;3)邏輯學是研究區別正確推理與不正確推理方法與原理的科學;4)邏輯學是研究區分好論證與壞論證的方法與原則的科學。從法律專業教學要求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前述第四種關于邏輯學概念的表述更為可取。邏輯學作為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工具性的學科,其中的非形式邏輯不僅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并且是法律邏輯學中的一個重點。因此,那種認為非形式邏輯不是邏輯的觀點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維的基本形式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理論都屬于邏輯學的理論。在法律論證中,一直存在著兩種邏輯方法:一是形式符號的方法,二是論辯的方法。前者強調的是其論證的正確性、可控性和確定性;后者則強調意見沖突、選擇評價和理性抉擇。實際上,法律論證是非形式的,法律邏輯學的使命就是要為這種非形式論證的有效性確立起一種理性的標準。這樣,與其說非形式邏輯研究的興起是對形式邏輯的“去形式化”,還不如說非形式邏輯是把形式邏輯能把握的邏輯法則用另一種形式運用于實際論證的過程之中而已。歷史地看,邏輯學一直在關心論證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開始,它開始轉向專注于數學。在整個20世紀,邏輯學中“哲學性的成分漸漸地變得越來越少,而技術上卻越來越精致”。邏輯語言因此也在高度技術化,也完成了它從自然語言到人工語言的巨變。然而,法律實踐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法律思維必須面對的恰恰正是這種復雜性,所以企圖人為地用某種形式之義的思維方式或處理方式將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實上,包括一些數學家在內,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棄其母語的,而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教師脫離自然語言與符號泛化也是使學生產生不滿的原因之一。作為邏輯學中的一個分支學科,在法律邏輯學教學中也要求學生應掌握其中的符號技術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將其應用于法律實際的論證時,卻會困難重重,因為學生在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其中的符號化的語言后,卻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人工語言中的邏輯形式與自然語言中的語句有明顯的區別,以數學形式出現的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講或不愿講、不能講的語言,會讓他們覺得法律邏輯不是關于推理和論證的。學生要求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要求能學一門真正的關于推理和論證的課程。形式邏輯明顯地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在教學過程中,筆者曾屢次聽到過學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邏輯演算對他們認識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沒有幫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與結論的相關性及結論的可接受性等,這些法律論證過程中的問題,形式邏輯幾乎都不能給出回答或無法對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現代邏輯在特定的領域中很有價值,但它不適合法律領域。隨著邏輯學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它也就越來越脫離我們的生活,以至于會使學生談邏輯而“色變”。法律邏輯學作為一個應用性學科,必須立足于實踐,必須能發揮它的推理和論證的功能。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臨床”邏輯學,如果將之建立在一種“純粹”邏輯的基礎之上,那么它就會失去應用價值。波斯納曾說:“法律總是吸引并獎勵那些善于運用非形式邏輯的人們而不是形式邏輯——數理邏輯和謂詞演算之類的;那是吸引另一類人的邏輯。”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應強調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邏輯學首先是一門形式科學,它首先關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將形式邏輯中的數學式的推演方法應用于法律實踐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們無法通過邏輯性的演繹來得到具有強制力的自證性的結論。法律邏輯學應以法律論證的實踐為導向,否則就只能是一種“大眾邏輯”或“普通邏輯”。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繹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據不完全的前提所進行的可修正和可廢止的推理。“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被廢止”。在法律實踐中,面對某個被演繹出的有效的論證,具備理性思維品格的人對之都必須予以承認。承認了前提,就要接受結論;如果承認了前提卻拒絕接受結論,那就必然使當事者陷入一種自相矛盾的狀態中。尤其在民商法領域,對證據的要求是要以其“蓋然性占優勢”,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實踐中,對證據的要求也是正確性與可靠性,遠不是邏輯學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實踐中,有效的邏輯推理可能產生的條件及其適用范圍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論是以真前提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謬誤時卻并不是一個有用的標準,對“真”的終極確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對話中的參與者必須先接受某些承諾,必須以這些已被接受的承諾而非命題的真偽來展開對話,這種承諾是不適合用“真”或“假”來評判的。況且,法律規范本身也只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而無所謂“真假”之別。在法律實踐中,人們更關心的不是某種論證或推理在邏輯關系上是否嚴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對其結論提供足夠的支持。法律思維要同時關心思維的形式和內容,但形式邏輯只涉及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系,對可接受性卻缺少關注。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標準以外,還要求要有相應的實質上的標準。法律邏輯不僅應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還應有推理前提的真實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邏輯學教學應關注法律邏輯的終極目標

          1832年,奧斯丁在其《法理學問題》一書中明確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確定性視為法律的生命,認為司法的作用僅僅在于運用邏輯推理中的三段論方法將法律適用于案件。然而,隨著邏輯學和論證理論的發展,作為形式邏輯核心的三段論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論者認為,雖然運用形式邏輯進行推理能保證其結論的確定性,但作為演繹推理的法律卻并不具有嚴格的明確性、一致性和完備性。法律規則有其“開放結構”,所以在適用過程中總會出現立法者不曾預見或不可能預見到的情形。因此,我們可以說,“這種嚴格性和確定性是以空洞性為代價而實現的”。“就其本性來說,形式邏輯沒有能力來處理人們的日常思維中所涉及的這類問題”。并且,演繹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實和充分為條件的,但在法律論證的實踐中,前提不夠真實和充分的狀況是無法回避的。這樣,削足適履式的法律邏輯學教學的結果,就極可能造成學習者日后在運用該法律理論時對相關事實或法律規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論證的成功與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邏輯形式做出的評價。一個法律論證,其邏輯形式有效,能被目標聽眾所接受,并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的一種情形則是,雖然其論證也完全符合形式邏輯中的關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標聽眾對之卻不接受。反之,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則是,雖然其論證的邏輯形式是無效的,但目標聽眾對之卻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論辯中的意見分歧得以消除、紛爭得以平息。因此,雖然形式邏輯中的規則是不能違背的,但在邏輯的法則之外,我們還需要對法律論證的特殊形式與具體運用作研究。這樣的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才能真正適應法律實踐的需要。

          邏輯學論文范文第3篇

          綜合性高校僅開設“邏輯學導論”在課程設置上,中國政法大學屬于相對比較完善的,除了為本科生開設“邏輯學導論”之外,還開設了訴訟邏輯、法律邏輯和偵查邏輯等。但是一個學校的課程完善不代表整個中國的高校都具有這樣的課程設置。一般的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僅開設“邏輯學導論”這一門課程作為法律邏輯學的基本理論,同時在教材的選擇上也不盡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課時數的限制,僅僅對邏輯學在法學中進行生搬硬套,這樣的教學結果就是學生對邏輯學稍有理解,對法學理解也不是很深,在兩者的結合上簡直就是在云里霧里,摸不著頭腦,這樣的“人才”走向社會可以為社會帶來怎樣的效果呢?這種形式的授課,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的內容,沒有突出法律的科學性,也沒有深入考慮法律內部的問題,膚淺得很。

          第二,對于法律和邏輯結合所產生的“法律推理”的講述讓人十分詫異,要么拋開法律講推理,要么拋開推理講法學,這樣的課程設置簡直讓人發笑。有的人說“實質法律推理”也叫“辯證推理”。而事實上“實質法律推理”的根據并不是取決于推理的邏輯問題,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實依據,應該屬于“內容推理”。還有的教科書認為“個案適用推理”、“民事責任劃歸的推理”等其他責任劃歸推理都劃歸到法律邏輯學里。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是對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邏輯學屬于不規范以及分類偏差的錯誤,這樣的錯誤是由于不能堅持以“邏輯學”為研究基礎,必然會把法律邏輯術語搞混,造成不規范和分類錯誤的情況。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在講“法律辯證推理”時卻去講“實踐推理”和“實質推理”,并且不重視法律邏輯學的法律的主體地位的情況,在進行法律邏輯學的講授過程中需要進行糾正的。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方案

          通過筆者研究,在解決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上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2.1分清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作為區分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邏輯學和法律邏輯學的整體和個體的關系,然后再加以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2.1.1抽象和具體的關系顯然普通邏輯學屬于邏輯學中較抽象的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則屬于抽象中的具體個例。

          2.1.2理論和應用的關系普通邏輯學屬于理論邏輯范疇,更多的是進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論研究;法律邏輯學則更傾向于邏輯學在實際中的應用,而應用的正是普通邏輯學中的理論結合法學理論。

          2.1.3廣泛和個體的關系在普通邏輯學中并不涉及固定的應用領域里的個性化問題;法律邏輯學則必須應用到法律領域內的各種具體化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所以在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過程中既要講授普通邏輯學的思維方法,又要講授法學中對普通邏輯學的應用。在概念的講述上既要講述法律術語的主觀規定與客觀現實的矛盾,也要講法律的穩定與靈活的統一,而判斷的真假特征與判斷的斷定上更要明確法律條文的意義,同樣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辯證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統一。

          2.2解決法律邏輯學和法理學的關系在這方面對于法理學、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要經過辯證判斷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現照搬其成果的情況。法律邏輯學必須堅持在法律邏輯研究基礎之上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形式。在進行法律辯證推理的講解時不能完全不顧形式而只考慮內容,這都是一些普通綜合性高校在法律邏輯學課堂上容易出現的錯誤。總之,這二者的關系不能是脫離開來的兩個孤立部分,而應該是互相結合融為一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采用這種邏輯統一的方式實現法律邏輯學術語的規范化是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內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視“法律”在法律邏輯學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邏輯學課程中所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在法律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邏輯學原理”,這在整個法律邏輯學中是屬于個體與整體的關系,目前的方法必須采用,但是僅采用目前的辦法還遠遠不夠。法律邏輯學的內容應該包括應用邏輯學和特殊邏輯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些情況中不僅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還有法律邏輯規范中自身存在的邏輯問題。總之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多采用法律實踐的研究形式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明確法律邏輯學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視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邏輯學就應該凸顯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為主要依據。根據邏輯學界的通用說法就是邏輯學就是推理學。尤其是法律邏輯學,更應該在重視法律的基礎之上重視邏輯推理。事實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廣泛使用的法律思維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實明確、而法律動機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推理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偵查的過程,對案件的認定存在必然關系。在具體講授過程中,特別應該強調以下幾點:

          2.4.1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才能明確使用的適用范圍。

          2.4.2法律推理的種類通過對種類的詳細描述,才能讓學生了解在具體情況中應該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對事實的可信性進行分析之后采用正當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進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須遵照的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找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2.5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目前國內的學術氛圍就是重理論而輕實際,這在學術探討中無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學校培養的人才是要到社會中去實踐自己的理論,而不是去研究機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的。這就造成大部分剛剛步入社會的學生空有一身理論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所以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正是出于法律邏輯學的特點———經驗性學科而得出的結論。經驗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更勝于理論。

          三、法律邏輯學的應用(密室逃脫策劃方案)

          3.1活動主題本次活動的主題就是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3.2活動目的“普通邏輯學”是一門關于思維的基本形式、思維方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為提高學生思維的準確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養學生準確判斷、精確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養執法工作者的搖籃,執法工作者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素質,而且邏輯學來源于實踐,最終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因此未來的執法工作者學習邏輯,更應該結合實際思考和體會。根據我院學生所學專業需要,培養學生邏輯推理實踐應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級本科大隊開設“普通邏輯學”的實踐活動,在學習理論知識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理論知識聯系實際,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

          3.3活動過程

          3.3.1準備工作人員準備:活動參與人員從2012級本科大隊7個開設普通邏輯學科目的班級中選出20名學員分兩次參加此項活動。活動地點準備:新疆警察學院北校區1號教學樓二樓全部行政班級教室(202~208)。(注:活動當天需學生處領導配合安排各區隊教室)活動器具準備:根據設計關卡,列出項目活動器具清單,上交至基礎部綜合教研室教師處審核,統一配備。(注:因活動設計需要向警體訓練部借用手銬)

          3.3.2正式活動部分參加人員先聚集在一號教學樓階梯101教室統一進行對本次活動的全面介紹和規則的學習,再隨機分組,由每組負責學生分別帶到202-209教室統一開始第一關:心有靈“析”、心心相印。活動中,所有參與學生必須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聯系實踐,緊密配合,能夠在規定時間內,人人參與其中通過團隊合作尋找線索,推理、聯想、破解謎題獲取最終密碼,才能全部成功逃脫。隨后由第一名逃脫的小組再進入終極關卡:越獄終極大Boss。最后評出逃脫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組為冠軍進行獎勵。此次活動,教師只是指導,學生自主設計密室關卡,不僅學生參與積極性很高而且還專門單設一間供邀請嘉賓闖關,讓我部全體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活動,真實切身體會其中的奧秘。

          3.4活動總結通過這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無論是推出了成功經驗還是發現了存在的不足,都會對學院的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產生積極的影響,這類實踐教學活動可長期堅持下去,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四、總結

          邏輯學論文范文第4篇

          (一)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內涵關聯源于兩者根本意圖的同一性實施G2C服務的倫理評估,是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根本意圖決定的。管理是同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一起產生的,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而公共服務則具有歷史性、社會性和公益性。自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特別是進入信息時代與民主奉行時代之后,G2C服務與倫理就結下了不解之緣,形成一種內在的聯系。另外,G2C服務的實質就是協調,即協調社會各主體的利益關系。倫理的本質也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的反映,即調整社會各組織利益關系的行為規范。因此在對利益關系的調整上,G2C服務和倫理根本意圖是是一致的。又因管理奉行“沒有評估,就沒有管理”的理念,所以G2C服務需要評估,G2C服務倫理水平亦需要評估。

          (二)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內在關聯源于兩者外延間的交叉性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交叉域主要有兩方面體現。第一,G2C服務倫理的內容是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內容的來源和客觀依據。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的約束主體是G2C服務的提供者,客體是與G2C服務相關的行為與結果,所欲實現的內容是涉及現實政府人員、公務、政務和事務的倫理行為與狀態,實施的范圍既有G2C服務職能框架內的,又有框架規定外的。其二,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是完善與提升G2C服務的新途徑。就實現手段而言,G2C服務績效評估注重其效率,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的實現形式則傾向公正性、善治性等訴求,體現了信息時代服務性政府、善治性政府運行的基本特征。

          (三)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內在關聯源于兩者外延間的契合性其一,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隨G2C服務內容的改變而改變。G2C服務內容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或同一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時期,其重點、內容、范圍和行使方式都是不同的,此時,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也應有相應的調整。其二,G2C服務與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都以實現社會職能為主要目標。G2C服務的內容體系主要取決于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現代國家,社會職能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表現為經濟和社會建設。同樣,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也是強調公共性與友善性的社會目標。其三,G2C服務的完善程度與G2C服務倫理績效水準并不總能完全符合,在應然與實然之間時常存在矛盾沖突。這些矛盾沖突時常會造成兩者之間發展的不協調甚至釀成兩者之間相互牽制的局面,但是,兩者最終會從對立趨向統一,這種趨同源于它們之間互相契合的特質。

          二、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外在聯系:主從關系與依互關系

          (一)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主從關系一方面,就內涵而言,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根本意圖,決定了G2C服務是目的,其倫理績效評估是手段,后者為前者服務,兩者之間存在明確的主從關系。如果把兩者遞推至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層面,那么后兩者之間仍存在這樣的主從關系。當然我們也不否認,后兩者之間的主從關系有時可能會呈現反方向轉化,即在實踐過程中,常常把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推行作為目的,針對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中提出的需求與問題再輔以相應的G2C服務完善策略,這種做法看似顛倒了主從位序,但如果使用恰當,卻有助于政府實現完善G2C服務的目的。況且由于實現G2C服務完善的主旨并未改變,后兩者之間主從關系的逆轉只是暫時性的、策略性的,并沒有從根本上動搖這兩者之間的位序。另一方面,就過程而言,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的開發過程實際上是開發者理解G2C服務內容,優化G2C服務運作流程,詮釋G2C服務施用空間、輸出對象、生成結果的過程。這含有優化和再造的意味,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兩者優先級策略問題。我們來分析以下幾種情況:其一,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的主從關系及其兩者的遵從方向,決定了率先進行G2C服務完善的必要性,所以,優先完善G2C服務符合行政體制改革的客觀規律,能增強G2C服務倫理的水平,減少G2C服務倫理發展的不確定性,避免G2C服務倫理困境的出現。其二,對于某些公眾感知明顯并且一段時期內又很難提升的G2C服務,可先優先推行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以較嚴格的量化控制來改善有限的結果。這種情況并不屬于優先級反轉,它與第一種情況的優先級順序的根本意圖上具有一致性,彼此并不矛盾,是一種策略性措施。其三,政府通常借助強力的政治與行政手段來推動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齊頭并進,似乎不分先后,看起來優先級對等,但實際上,兩者的主從關系仍然是選擇G2C服務完善的適度超前以保證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的健康有序進行,這種情況下兩者的優先級順序與前兩種情況意圖仍是一致的。

          (二)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依互關系首先,就內容與形式而言,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是G2C服務完善的一種技術實現邏輯,決定了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既是G2C服務的內容之一,又是G2C服務內容的虛擬形式之一。當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作為G2C服務內容出現時,表現的是它的外部壓力特征,當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作為G2C服務的虛擬形式出現時,表現的是它的內在動力機制,這說明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之間互為表里的依互關系是不爭的事實。其次,從結果上,G2C服務體系與其倫理績效評估體系之間看似內容分立、結構分立、功能分立、工作獨立,但實質上,兩者是內容統一、結構同一、功能同一,其框架系統之間相互依賴,彼此影響,表現為互為條件的依互關系。同理,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也存在著這種依互關系,具體體現在:如果G2C服務完善了,其倫理水平也必然得到提高,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也易于推行;同時,如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具有有效的指標體系、先進的測評方式和高效的工作協同,使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得到其應有的信度與效度,此時,它則成為G2C服務完善的實踐動力和發展依托,進而使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推行過程成為G2C服務完善的過程。

          三、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互動的觸發源:行政生態環境變化和行政體制改革

          探究行政生態環境變化和行政體制改革對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觸發,旨在為促進兩者良性互動尋求動力根源和基本依據。

          (一)對行政體制改革大環境的適應性是自然演進意義上的觸發源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基本途徑,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是行政生態環境變化背景下國家和社會對于新的政府管理需求導致的結果。另外,G2C服務完善是信息時代背景下行政體制改革應首先選擇的方面,表明了政府在面臨全球化、市場化、信息技術革命,以及傳統官僚體制失效和新公共管理模式的示范性影響的宏觀背景下,對于如何有效履行自身職能、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的重新思考。倫理績效評估則直接是評估理論的廣泛應用和科學管理環境生成引發的政府管理創新。這種自然演進的同步性可以被理解為靜態地互動。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是絕對的,其各自的發展過程中必然會在某一時間以某種方式相結合,進而產生積極的意義,這種自然演進的聯系則是一種積極互動,為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提供發展動力。

          (二)對行政體制改革的主動融合是人為建構意義上的觸發源如前所述,在行政生態環境變化的促動下,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之間會發生自然的互動,但由于兩者在具體的行動中常常仍是相對獨立,其自然演進意義上的互動就必然呈現出不穩定與不確定的特征,并常常滯后于政府改革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對行政體制改革的更積極作用地發揮還依賴于政府實踐主體與學術理論主體的主動作為,根據行政生態環境變化和行政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構建G2C服務完善的策略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指標體系,以及兩者的互動機制。而此時,G2C服務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應統一于科學化、信息化、民主化的行政體制改革,并與行政體制改革的其他方面相協同,這是它們發展的基本依據。

          (三)與行政生態環境變化和行政體制改革步伐的契合是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要適應于行政生態環境的變化,同時,也要遵從和統一于行政體制的現代化進程。在這個意義上,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就共同構成了行政體制改革環境變化的變量,其良性互動成為行政生態環境良性變化和行政體制改革深入的動力源。而行政生態環境良性變化將為G2C服務完善的運行方式和實現形式塑造更好的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深入則為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推行提供更加科學而規范的指標體系。

          四、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協同并進的推進器:流程優化和指標評估

          (一)流程優化是一種系統的、綜合的改進作業績效的方法流程優化強調根據組織使命與意圖的需要,確定改革的廣度和深度,并且總是以一定目標為依據。G2C服務欲完善,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欲提升就必然涉及流程的優化和重組。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推行,實質上就是以需要與目標為重心來整合指標和評估效果的過程。由此可見,流程優化是連接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的最有效工具。基于G2C服務完善與其倫理績效評估推行良性互動的流程優化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是以公眾感知為導向,優先選擇易被公眾感知、公眾異常在意的評價內容。二是按領域構建次序流程,實現業務流和信息流的高度重合。如構建政治、單位(或者說組織)、社會與個人的次序流程,進而形成一站式業務系統,以滿足政府、學者和公眾的個性化需求。三是以體系為目標。以為整合中心構建框架,核心是面向評價的最終目標和服務對象,打破傳統條塊分割、職能分割的職業倫理結構,加強各主體內部及之間的協同,以形成G2C服務倫理績效評估的權威平臺。

          邏輯學論文范文第5篇

          (一)會計基礎課程本身難度較大

          會計基礎課程是會計專業的入門課程,內容抽象,專用名詞多,邏輯性強,語言枯燥,不易理解。加之該課程是學生進入大學學習的第一門專業課,學生沒有任何相關專業知識的積累和社會工作經驗,對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沒有了解,學生普遍反映該課程難理解,對多數知識點及專用名詞只是記憶,不會應用,漸漸失去學習興趣,導致學習效果低下。

          (二)學生重視程度不夠、投入精力不足

          學生從高中進入大學,精神上完全放松。對新城市、新同學、新的生活環境等充滿好奇。將更多的精力用于適應環境、認識新同學、積極加入各種社團等,對專業學習的熱度明顯不足,專業學習的時間投入較少。更有些學生在報考專業前對會計專業的就業方向缺少基本了解,到校后通過專業介紹及與學長的溝通,對未來工作有厭煩情緒,致使學習效果不夠理想。還有些學生有學習熱情,但屬于學習困難生,對數字不敏感,不關心相關專業的經濟事件,專業聯想與遷移能力差,學習效果無從談起。

          (三)教師教學方法不得力,學生學習方法不科學

          近年來,各高職院校積極推廣教育教學改革,如項目化教學、任務驅動教學、情境模擬教學、現場觀摩教學等方法得到廣泛應用。會計專業教學也不例外,上述教學方法在會計基礎課程中均有嘗試。但從實踐效果看,并不理想。其原因是任何一種教學方法都有自身的不足,加之會計基礎是集理論學習與業務操作于一體的綜合課程,既需要掌握基本理論知識,還要學會基本業務操作。同時,會計基礎又是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必備課程。因此,上述任何一種單一的教學方法,均無法實現預期的教學效果。學生大多采取課堂聽課,課后完成作業,期末突擊考試的學習方法。考試過后,所學習的知識點基本疏忘。對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多數學生采取報輔導班的方式來應對,尚未習慣運用網絡學習法。

          二、會計基礎課程學習網站建設的理論依據和基本要求

          (一)理論依據

          1.建構主義理論根據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學生就一個專題進行學習研究,通過專題學習網站創設的問題情境,借助他人(包括教師和學習伙伴)幫助,在互聯網上檢索必要的學習資料,并對檢索到的資料獨立進行取舍和運用,通過意義建構的方式獲得新知識、找到問題的答案。

          2.布魯納的“認知-發現”學習理論布魯納認為,學習的過程就是學習者對學習材料所揭示的規則、現象、事物進行正確的類目化活動,其實質在于學習者主動進行加工活動、形成認知結構,學習的最佳方式是發現學習。所謂發現學習,是指學生利用學習資料和學習條件,獨立思考,自主發現新知識,掌握內在規律,把現象重新組織或轉化,從而獲得新的領悟。“認知-發現”學習理論重視認知結構的形成,強調學生的自主性,注重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和知識結構在學習中的作用。

          (二)基本要求

          1.學習過程設計要實現全程監控課程網站中應設置教師和學生兩類賬號。其中教師賬號是教師進入學習系統的通道,教師承擔著教學管理的任務,負責的工作是將學生基本信息導入系統,監督學生網絡學習的時間、內容和效果,起著考勤與成績評定的作用;學生賬號是學生進入學習系統的通道,學生登錄賬號后,可自由選擇學習內容,進行自我學習效果檢測、學習意見的反饋和交流等。

          2.學習資源配置要遵循從易到難的原則課程網站中的學習資源設計,是根據學生的學習規律,按照從易到難、由簡到繁的層次排列的。即根據課程學習進度,配備單項知識訓練、單項業務操作訓練、綜合知識訓練與綜合業務訓練等。學生每完成一個步驟,需完成與之對應的專項訓練與考核,方可進入下一階段的學習。

          3.學習網站功能設計要兼顧師生共享共贏會計基礎課程學習網站,不僅滿足學生的需要,也能滿足教師的需求。即針對教師提供課程標準、授課計劃、電子教材、教學課件及教案等,供教師隨時下載。學習網站中建立師生互動平臺,師生可以在這里交換學習體會,學習與考試信息,解答學習疑惑,解讀會計政策信息等。

          三、會計基礎課程網絡學習方法的具體應用

          (一)了解課程網站的基本結構與功能

          課程網站結構主要包括教學資源、學生資源、共享資源、重要公告、相關學習網站鏈接、資源中心快速入口、課程快速通道等內容。教學資源提供課程標準、課程整體設計、授課計劃等;學生資源提供學習課件、教學視頻、操作操作視頻、學習自測等;共享資源提供課程實訓大綱、業務訓練課件、相關表格下載等。課程網站的主要功能有課程教學視頻學習、操作視頻學習、網絡在線測試、專業拓展學習等。

          (二)明確課程學習方法與考核方式

          會計基礎網絡課程學習主要采用過程考核的方法,即學習時長(50%)+情境測試(30%)+結課考試(20%)。其中,結課考試資格占學時長的50%以上,總成績60分為合格,獲得本課程的相應學分。

          (三)開展課程網絡學習與內容測試

          了解課程學習網站的基本情況后,學生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自己喜歡的方式,開始本課程的學習,每一個學習情境結束后,完成相應的情境測試,檢測學習效果,課程學習結束后,參加結課考試。學生運用課程網絡學習方法,可自由安排學習時間、學習地點,對較難的知識點可反復學習,也可隨時與老師展開在線交流,解答疑惑。

          (四)進行學習評價與意見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