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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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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簡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discussed the strengthening stage of civil defens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Keywords: strengthen,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保障城市居民物資隱蔽、減少人員傷亡損失、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因此,人防工程質量必須滿足規定的防護要求,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是各級人防部門必須履行的一項重要職責。

          一、當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思想上沒有真正意識到人防工程質量的重要性。不少建設和施工單位在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存有僥幸心理,認為人防工程與一般民用建筑物相比,其結構強度、抗沖擊能力、防密程度等要求要高得多,且是地下隱蔽工程,如在某些防護方面沒有達到規定要求,平時也沒有手段檢驗出來,只有在戰爭爆發遭受打擊后才能夠暴露。基于這樣的認識,放松了對質量的監管,致使有的人防工程建設質量達不到防護要求。

          2、圖紙設計不夠規范。目前,在人防工程設計中存在著無證設計、掛靠設計和越級設計的現象。有的設計單位不熟悉人防工程設計規范和防護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卻照葫蘆畫瓢搞人防工程設計。某甲級院設計的人防工程圖紙,底板反梁箍筋按普通正向梁配置,直徑和間距沒有滿足人防工程設計規范要求。有些人防設計單位因搶占市場,追逐自身經濟效益,往往遷就建設單位提出的不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我們在施工圖紙審查中就曾發現許多這方面的問題,如:部分圖紙存在穿防護結構墻及頂板的管道,沒有考慮平戰結合要求出穿管孔框圖;部分圖紙結構局部配筋不合理,局部細節設計時未考慮施工方便;還有部分圖紙標識、文字說明有誤或不全等。

          3、質量監督不夠到位。少數地方將人防質量監督委托給不具備相應監督資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實施,有的地方允許沒有人防監理資格的監理公司承擔人防工程項目的監理,有的地方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程序不夠明確,不少人防工程在建設的關鍵環節和關鍵部位上現場監督沒有完全到位,等等,致使人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許多問題。如:在基槽驗收時發現,有的人防工程排水溝過于簡易,未采用磚壘等形式;有的未按設計要求打排水井降水,固結土壤,提高地質強度;有的邊坡未按要求比例放坡,一旦雨季來臨,存在塌方隱患。在底板、側墻、頂板鋼筋隱蔽驗收時發現,局部鋼筋錨固長度不夠,鋼筋間距不均勻;內墻模板用鐵絲拉接,未采用對拉螺栓加密閉肋的做法施工;預留、預埋套管處鋼筋被割斷,未采取加固措施;部分梁端部加密區箍筋不夠或節點處箍筋不到位等。

          4、檔案資料不夠齊全。部分人防工程缺少工程建設過程的詳細記錄資料,尤其是質量問題整改情況的原始資料。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安徽省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人防部門只需出具認可文件,因而檔案資料的收集難度較大,有些防空地下室的檔案資料不全。

          二、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基本思路

          1、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質量意識。人防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地面建筑,是因為有其顯著的專業特點。對于一般地面建筑結構而言,只要滿足建設工程設計規范規定使用狀態下的各種力學效應,即認為結構是安全的。而人防工程既要滿足現行的建筑工程設計規范,還要滿足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除了要滿足平時使用安全外,還要滿足戰時抵抗常規彈藥乃至預設當量的核彈藥爆炸時,在距爆心投影點預定位置上的各種力學效應,除此之外,還要具有抗早期核輻射、生化武器效應的能力。所建工程如果達不到規定的防護技術要求,嚴格來說就不能算作人防工程,不僅浪費了財力、物力和人力,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對人民群眾生命的漠視。人防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管理的法規及政策,強化參建各方的質量意識,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觀念,克服僥幸心理,消除對人防工程質量漠然置之的態度,增強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歷史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建設人防工程,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

          2、從源頭抓起,嚴把參建主體資質。人防工程參建各方主體的資質等級直接影響其質量行為和工程建設質量。人防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對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構配件及防護設備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進行嚴格審查。凡超越其資質等級、營業范圍的,不予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單位應依法對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進行招標,將人防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支解工程、違法發包;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3、嚴格工程建設流程,明晰質量管理程序。為便于參建各方實施質量管理,我們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作了人防工程建設流程圖,明晰了質量管理程序。即: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行政受理—簽訂“結建”責任書—核發“結建”意見書—申報工程質量監督—開工前質量監督—施工過程中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竣工備案或出具人防認可文件。

          4、把好“五關”,實施全方位監督。一是把好圖紙設計關。設計是人防工程建設的基礎,對工程的防護效能起著決定性作用。嚴禁無證設計、掛靠設計和越級設計。建設單位須憑人防部門出具的《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委托有人防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組織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否則,不予審查。二是把好圖紙審查關。施工圖是工程質量的命脈。按照安徽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法規,對新建、續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其設計施工圖文件必須送省或市人防工程設計審查中心審查。對審查出來的問題,設計單位必須進行修改。審查通過后,方可使用。三是把好現場監督關。現場監督是控制施工質量最有效的環節之一。在工程開工前組織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幫助參建各方熟悉圖紙,了解人防工程的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以使施工中盡量減少和避免質量問題的發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尤其基槽和底板、側墻、頂板鋼筋及管道、預埋件等隱蔽工程,必須經人防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驗收。凡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不折不扣地整改到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混凝土澆注。工程主體結構完工和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市人防辦必須派員參加。四是把好設備選用關。人防工程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由國家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廠家生產,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五是把好竣工驗收關。驗收時嚴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防護要求進行監督,合格后出具人防部門的認可文件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質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責令其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直至合格。

          5、實行備案制度,完善資料檔案管理。依照安徽省有關規定,防空地下室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人防部門出具認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向人防部門備案。因此人防部門在出具防空地下室認可文件時,應盡可能地將工程建設的相關資料收集齊全;其他人防工程在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督促建設單位提交規劃、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同時督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做好施工過程中的資料收集工作,確保人防工程檔案資料完整,以利今后備查。

          6、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人防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質量監督管理的責任,積極創造條件,成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目前無條件成立的,可委托具備資格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并及時通報檢查情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敢于碰硬,不怕得罪人,監督到位,對人防部門負責。爭取財政支持,逐步配置有關質監設備,改善質監手段,提高質監水平。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選擇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迫使承包方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所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等,按照工程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材料、構配件、防護設備的使用或安裝以及隱蔽工程施工、混凝土澆灌等進行質量控制;施工單位應加強對人防工程設計規范、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學習,認真審閱圖紙,依圖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和偷工減料。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和質量自檢,做好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記錄。人防工程參建各方應加強通氣,相互協商,共同解決好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嚴防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參考文獻:

          [1]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S],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

          [2]GB 50134-2004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4

          簡易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