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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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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范文第1篇

          一、××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發展現狀

          1、工業生產情況。2009年,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9戶,比去年增加1戶。1—5月累計完成工業總產值21910萬元,同比下降25.3%;累計完成工業增加值8179萬元,同比下降4.3%,在9戶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中,有2戶重點礦產業今年以來均未開工,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全縣工業生產的發展。目前,虧損企業有7戶,比去年同期增加2戶,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4488萬元,同比下降18.6%;利潤總額-3623萬元,同比增長3.2倍。

          2、延伸產業鏈和循環經濟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績。南華糖業勐省公司利用榨糖過程中產生的濾泥、渣灰及酒精廢液作為原材料,將有機廢棄物轉化成環保優質的生物有機肥生產線已投入試生產,拉長了制糖企業的產業鏈條,改變了制糖企業產品單一的結構,提高了抗市場風險能力,創造了循環經濟效益。

          3、大部分企業在對平穩度過金融危機、保生產、穩就業上充滿信心。全縣9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7戶開工生產,開工生產率77%。在調研所到的7個工業企業,大家對平穩度過金融危機信心十足,都在想方設法保生產,堅持以銷定產,維持基本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開展。尤其是××云礦鋅業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份停產以來,一直積極關注市場行情走勢,目前1噸鋅現貨價格回升至13500元左右,比去年10月份最低價8500上漲近60%,月均漲幅7.5%,公司根據市場走勢分析,預測四季度鋅價能回升到14000元以上,因此,公司積極的在做恢復生產前的資金籌措、原料儲備等準備工作,以便能及時抓住機遇,適時恢復生產。在做好以上各項準備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市場沒有大的變動,10月份可正式恢復生產。

          4、節能降耗工作發展勢頭良好。在高耗能礦業生產減產,工業結構調整的推動下,一季度××縣單位gdp能耗下降4.3%,為完成全年單位gdp能耗下降4.0%的考核目標奠定基礎。

          二、××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1、工業經濟形勢不容樂觀。全球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難以在短時期內根本恢復,××金臘云礦鋅業有限公司、云南地礦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臘鉛2個企業在2008年的同期產值占規模以上工業產值的28.3%,但目前還處于停產狀態;蓮花塘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也是由于銷售市場不暢的影響,新井生產一直處于半停廠狀態,老井也因生產系統環節不暢而導致產量較低,截止5月底,生產原煤11435噸,同比下降108.8%,產值304萬元,同比下降53.2%;制糖業自今年2月份以來糖價一路回升,截止5月底白糖最高價3640元/噸,1-5月食糖平均銷售價格3286元/噸,制糖業增速達21.9%,在全縣規模以上增加值速度中支撐作用明顯,但生產已于5月10日結束,后期要實現增長,要靠礦產業的恢復生產與及其它規模較小的企業支撐,因此,全年工業經濟形勢不容樂觀。

          2、市場競爭力弱。企業外欠貸款多、資金短缺、技術設備老化、生產成本高、資金籌措難度大,產品沒有價格優勢,缺乏競爭力。××縣的建材行業由于還沒有形成規模,市場競爭處于弱勢,在調研中了解到,××縣建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今年以來,由于水泥生產的成本價格高于外來水泥的生產成本,銷售環節受到外來市場的沖擊,1—5月,生產水泥61200噸,同比減少2800噸,下降4.4%,完成產值1775萬元,同比下降13.6%。

          3、外來企業與當地農戶之間在土地征用、用工、運輸等方面矛盾沖突多,不能很好的協調解決,影響企業的生產。碧麗源(云南)茶業有限公司是集茶葉種植、加工、銷售為一體的專業茶葉公司,2006年注冊成立,2008年實現工業產值1194萬元,列入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之一。在調研中了解到,目前公司在項目申請、種植園區的架電、引水工程、道路疏通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困難,要在××縣實現茶葉生產的產業化發展,走以循環經濟為基礎的茶葉全程清潔化生產發展之路,還需要當地政府給予必要的項目支持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和配合。

          三、幾點意見和建議

          1、要高度認識工業企業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發展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把其擺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做到領導力量到位,領導精力到位,政策扶持到位,各項服務到位,在新的形勢下,搶抓發展機遇,克服不利影響,把工業企業做大做強,努力增加其在全縣經濟中所占份額和比重。

          2、在進一步加強對工業企業的培育和撫持。工業企業的發展既有自然屬性又有社會屬性,其自然屬性是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市場經濟發展模式運行;其社會屬性是發展如得到正確的引導和及時的扶持,就會使發展資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企業就會發展得更快更好。因此,我們要在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前提下,認真研究分析符合我縣工業經濟發展的特點,要按照抓大不放小的方針,既要高度重視規模以上企業和重點項目的建設與發展,形成一批對全縣工業經濟起支撐作用的支柱企業,又要重視小企業的發展,及時幫助解決企業運營和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困難,引導企業快速發展,做大做強,形成產業集群。如臨滄市佤鄉實業有限公司,雖經營自來水供應、純凈水生產、牛干巴加工等多個產業,但目前仍不上規模。

          3、要進一步加大對項目建設的跟蹤督導力度。對意向性項目要促其早簽約,簽約的項目要促其早落地,已落地的項目促其早開工,在建的項目促其早建成、早投產、早見效。云南國通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累計完成投資1.47億元,總裝機容量2.1萬千瓦時,預定在6月份試發電,目前日期已過半,但后期工程仍未完工。

          4、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以市場、資源和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調整優化產業產品結構。繼續加強對企業的改造升級,提高技術含量和工作效率,提高產品的附加值,提升企業檔次,增加企業效益。立足××縣資源優勢,做大做強電力、礦業、竹、木等加工業,增強輻射帶動作用。

          5、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企業解決好資金問題。解決企業資金短缺、投入不足的問題,必須多方支持,共同努力。一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還貸能力強的工業企業優先給予貸款,并在提現開戶等方面減少環節積極支持。二是通過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來募集資金,吸納民間資金和其他社會閑散資金來發展企業。三是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不斷拓寬利用外資渠道,借助外力發展自己。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范文第3篇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①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②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③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企業通常需要反映以下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企業主營業務范圍及經營情況;企業所處的行業以及在本行業中的地位,如按銷售額排列的名次;企業員工的數量和專業素質情況;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對企業業務有影響的知識產權的有關情況;經營環境的變化;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計劃,如生產經營的總目標及措施;開發、在建項目的預期進度;配套資金的籌措計劃;需要披露的其他業務情況與事項。

          (2)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主要是指企業本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及其分配情況,如,實現的凈利潤是多少;在利潤分配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各有多少;累計可分配利潤有多少;此外,企業還應反映資本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的情況;等等。如果在本年度內沒有發生利潤分配情況或資本公積金轉增實收資本情況,則企業需要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明確說明。企業利潤的實現和分配情況,對于判斷企業未來發展前景至關重要,所以,需要企業披露有關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方面的信息。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范文第4篇

          為加強對糖果、糕點衛生的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市政府《關于開展糖果糕點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府發[**]35號)文件精神,縣政府決定,從6月25日至7月30日,在全縣開展糖果、糕點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對糖果、糕點生產經營進行專項整治,進一步嚴格糖果、糕點生產經營的準入管理,改善現有糖果、糕點生產經營的衛生條件,提高糖果、糕點的產品質量,規范糖果、糕點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效遏制糖果、糕點生產經營領域中的違法行為,建立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切實為糖果、糕點生產經營者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

          二、工作重點

          以打擊制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糖果、糕點生產經營中違反《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活動為重點,按照全面檢查、突出重點、標本兼治的原則,嚴厲查處生產經營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無證無照非法生產經營糖果、糕點的違法行為。工作重點是:

          (一)對證照的清理整治。凡從事糖果、糕點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沒有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過期的,一律不得從事糖果、糕點生產經營。

          (二)對生產經營資格的清理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生產經營準入的其它法定要求,對現有生產經營糖果、糕點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嚴格對照檢查。凡不具備條件的,一律停業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關閉。

          (三)對產品質量的清理整治。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要求,對生產、流通環節的產成品、原材料進行質量抽查,對原材料供應渠道進行追蹤調查,檢查產成品、原材料質量是否合格,是否過期變質,是否使用非食品添加劑和超量使用防腐劑。

          (四)對經營行為的清理整治。重點檢查產品包裝是否合格,生產企業名稱、地址、產品出廠日期、保質期等是否標識完整;商標使用是否合法,有無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廣告宣傳是否合法,有無誤導消費、虛假宣傳的行為;競爭行為是否合法,有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對原材料的清理整治。重點檢查劇毒、危險物品管理單位材料進出制度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得當。

          (六)規范集團采購管理。重點檢查各類學校、單位食堂是否健全大宗食品采購質量衛生檢查制度和相應的責任制度。

          三、組織領導

          縣政府已成立糖果、糕點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縣糖果、糕點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由縣工商局牽頭,縣衛生、公安、貿易、質監、藥監、教委等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督促檢查,形成整治合力,確保完成整治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街鎮鄉對本地區糖果、糕點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要相應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整治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本地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共同推動專項整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時間安排

          整個整治工作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6月25日——7月6日,開展組織調查、宣傳發動工作,為專項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第二階段:7月7日——7月20日,對全縣糖果糕點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從業人員進行全面的檢查;

          第三階段:7月21日——7月30日,對整治情況進行督查、驗收、總結。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整治重點。各街鎮鄉要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地區生產經營糖果、糕點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確保無一漏檢,消除重點部位和重點對象存在的衛生安全隱患。同時,將城鎮、學校周邊地區、超市和農貿市場作為重點部位,將生產經營糖果、糕點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為重點檢查對象。縣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工作情況,組織各成員單位對重點部位和重點對象進行聯合檢查。

          (二)嚴格依法行政。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糖果、糕點生產經營違法違章行為,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堅決嚴格依法處理,該吊銷《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要堅決予以吊銷,該取締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拒絕阻礙和暴力抗拒執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堅決打擊。

          (三)加強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文體廣電局、大足報社等單位,要加強對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宣傳,公開曝光整治中查處的重大典型案件。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廣泛發動群眾,健全舉報網絡,公布舉報電話,消除糖果、糕點生產經營的管理死角。

          (四)強化工作督查??h目標督查辦要組織力量,對各街鎮鄉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進行督查。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搞地方保護的,要堅決追究有關方面的責任。

          生產經營情況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 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 ),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 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