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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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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范文第1篇

          一、組織領導、深入學習。

          縣普法教育領導小組把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納入工作日程,組織全縣的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帶頭學習,大力宣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普及走上社會化、法制化軌道。

          二、形式多樣、廣泛宣傳

          1、縣司法局聯合團縣委、縣教育局開展以“預防犯罪、與法同行”為主題的送法進校園活動,舉辦以現身說法為主要形式的法制教育講座50多場,編印下發《青少年法律知識手冊》5000多冊,組織法律知識競賽18場次。

          2、組織學校、社區及有關單位結合“12.4”法制宣傳日、安全教育日等活動,以未成年人學生為主體,組織開展

          禁毒、交通安全法規等大規模的全民普法教育活動。

          3、在全縣各公共場所和文化娛樂場所,采取刷寫墻字,張貼標語,散發宣傳單等形式,重點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知識,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開展法律宣傳在校園系列活動??h司法局的從事法制工作的同志都被各學校聘為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每學期都到學校舉行“以案說法”報告會,通過典型案例的剖析,使未成年人認識到犯罪后果的嚴重性,使其心靈受到震撼,從而自覺地遵法守法。今年,我縣司法局還通過參加學校組織舉的辦主題班會、主題隊會、知識競賽和出版專題板報的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加深學生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增強他們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在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過程中,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些問題應該說還是共性的,我們將采取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主要表現在:

          (一)認識存在偏差。從家庭和學???,個別家長和老師也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即使在工作中滲透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但也不是從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高度去認識。一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剝奪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

          (二)措施還不到位。對于“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宣傳普及還存在死角死面,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工作方法滯后,挽救性的措施多,預防性的措施少,老辦法多,新措施少,工作措施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比如,近來年存在一個突出問題,縣城流動人口增多,隨著農村人口的大量涌入縣城,很多農民工子女不能及時入學,很快就流入社會,成為“家庭管不著、社會管不著、學校管不著”的“三不管”少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學習宣傳貫徹納入普法規劃,并單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普及方案。宣傳要向深度、廣度擴展,要體現宣傳效果,常抓不懈,要突出重點,擴大面上的普及宣傳。要突出教育系統這個重點,把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普法結合起來,擴大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宣傳面不斷擴大。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范文第2篇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及用法律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的能力過程與方法:

          本框內容是第六課思想教育的落腳點和歸宿,教師應結合學生的實際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述,或者讓學生提出自己的疑問與問題,通過與學生一起討論,共同總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使學生充分認識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引導學生珍惜和運用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教學重點:

          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相結合

          教具準備:課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教學過程:

          新課導入:前面我們學習未成年人保護的的哪些內容?

          下面看案例:投影:2001,洛陽市3名小學生在金某違法經營的電腦游廳打游戲時,因欠交2.5元,竟被金某用刀殺害?!?/p>

          討論:這案件給我們什么啟示?

          歸納:--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不只是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機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長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來自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侵權侵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十分必要(板書)

          討論:中學生應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求分組討論,各組推舉一位同學發言)

          師進行歸納,除點明書中觀點,要做相應的補充。

          2.如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板書)

          (1)要依法自律。

          除書中列舉的不良行為外,投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不許曠課、不得偷竊、嚴禁攜帶管制刀具等不良行為。

          (2)要正確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文字資料:(新聞調查)---《網癮少年》。吳穹在網吧玩7天7夜,被挽救的事。.......

          討論:應怎樣對待父母和學校的教育?

          師歸納:獨立自主意識與父母、老師教育并不矛盾。

          練習:在下列選項中,未成年人對待家長和教師教育的正確做法有:()

          A.做任何事情都不必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B.虛心接受家長和教師的正確指導

          C.做任何事情都必須經過家長或老師的同意

          D.采取自己獨立思考與尊重家長、教師的正確意見相結合的方法

          (3)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請同學舉身邊事例來說明。(可用小品形式)如:父母不讓你上學怎么辦?你去商場買東西被懷疑偷東西而被保安搜身怎么辦?遇壞人暴力侵害要怎么辦?

          除了以上幾種外,你有沒有其他好的方法?(請同學回答,力求有各種不同方法)

          小結:(略)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范文第3篇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專門法律,它具體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保護內容、保護工作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方法與內容,以及各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是一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和實施,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和關懷,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少年兒童成長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過認真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使我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對未成年人有哪些權益受到國家的保護、當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辦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們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識,不斷增強教育法制觀念,在教育教學中自覺地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正確的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斷增強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識,使教育者自覺遵守法律規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應落實到每一位教師在日常教學的具體行動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觀需要,不以教師的主觀意愿去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認識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危害性。四是教師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講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教師既要嚴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對學生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師生之間建立一種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關系,以達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范文第4篇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網絡 監護

          網絡技術的發展不僅推動了社會的進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模式。隨著信息網絡化的浪潮席卷全球,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使用網絡。然而網絡在帶給未成年人便捷的同時也給他們帶來了不良影響,甚至是傷害。面對龐大的青少年網民群體,我們不得不更加關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

          一、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現實意義

          (一)網絡對未成年人的侵害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2年8月3日的《2011年中國青少年上網行為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中國18周歲以下的青少年網民規模達2.32億人,占總體網民的45.1%,同比增長9.0%。中國青少年互聯網使用普及率高達64.4%,超出全國平均水平26.1個百分點。網民低齡化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在未成年人大量涌入網絡的時候,網絡不健康信息、網絡社交、網絡娛樂(主要指網絡游戲)以及網絡商務交易都有可能對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甚至使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該侵害包括直接侵害和間接侵害。直接侵害主要體現為對未成年人財產權、人身權的侵犯。這種侵害易于被人們所察覺,侵害可以在短期內體現出來。如在網絡上消息,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通過網絡商務交易侵害未成年人的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等。間接侵害主要體現為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傷害。它不易在短期內被發現,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不可訴性。如由于未成年人長期沉溺于網絡致使其精神和軀體出現病癥,性格變得更加敏感、憂郁,不愿服從社會規范,甚至出現精神障礙和犯罪等情況。

          (二)未成年人網絡監護的價值

          對于上述侵害,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政策先后規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歸納起來,筆者將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的各種措施分為兩類,一類是源頭治理措施,一類是末端治理措施。源頭治理措施是指從網絡信息的源頭進行控制。但由于技術水平、法學倫理和執法效率等原因,源頭治理不足以保證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因此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末端治理也十分重要。末端治理是對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進行管理或對已的網絡信息進行篩選,從而保證未成年人通過網絡接受到的信息和進行的交互行為健康、安全。在末端治理中,除了安裝“綠壩—花季護航”、豍提供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等措施外,還包括網絡環境下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由于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發展水平的限制,他們無法或者無法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網絡行為中的監護便十分必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者。除了在學校和培訓機構之外,孩子的生活主要是與監護人共同度過的。因此由監護人來完成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護十分有效。通過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上網地點、上網時長、上網內容的管理可以使未成年人免受網絡不健康信息的侵擾、適度從事網絡游戲和網絡社交活動。

          二、我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制度立法分析

          (一)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內容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產生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利益、財產利益以及其他合法利益予以監督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條、第18條、《民通意見》第10條到23條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收養法》中關于監護制度的規定,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對象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監護人為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具體包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糾紛時,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二)在網絡時代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

          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在監護職責方面的規定較為籠統。囿于歷史背景等原因,《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沒有將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的監督、管理納入到職責范圍內。一方面,這是制定法滯后性的體現——使法律規范不能很好地適應網絡社會的需要。另一方面,這也是機遇——為我們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命題。其實,在網絡時代,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對監護人職責規定的不完善上。面對目前網民低齡化的趨勢和網絡對未成年人侵害的嚴峻形勢,對未成年人網絡行為進行監護十分必要。如果能將網絡監護納入到法定的監護職責,那么將是對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有力補充。也只有將網絡監護納入到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才能夠使得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與時俱進,從而實現立法目的——即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上述分析,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在我國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制度勢在必行。雖然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調整網絡環境下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但《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均為設立網絡監護權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憲法》第46條規定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憲法依據?!睹穹ㄍ▌t》第16條、18條全面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基本法律依據。2007年開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補充和拓展了《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監護制度。是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設立的直接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依據,我們可以在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擴充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將網絡監護納入其中,從而設立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

          三、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職責范圍

          (一)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內涵界定

          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監護人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的職責。這里的“網絡環境”是指將分布在不同地點的多個多媒體計算機物理上互聯,依據某種協議互相通信,實現軟、硬件及其網絡文化共享的系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十八周歲以下的自然人”。至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這類人群應當被納入網絡安全保護的范疇,但其畢竟已經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比同齡人更具有經濟和思想上的獨立性,因此無需被納入未成年人網絡監護的范圍。

          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并不是一種單獨的民事權利,而是未成年人監護權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被視為對未成年人監護內容的補充。由于其較之傳統的監護內容有所區別,因此將其稱為一種“權”,以便于使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監護權雖然以“權”字命名,但其并非是一種民事權利,而是一種義務性職務。豏作為監護權的組成部分,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也是一種職責。理論上來講,這種職責是法定的。因此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才有可能得以真正適用。

          (二)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主體及職責范圍

          由于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是未成年人監護權的組成部分,因此未成年人網絡監護權的主體應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網絡監護的主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負有如下義務:

          第一,提供健康的網絡環境的義務。家庭中健康、寬松的網絡環境有利于使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從而避免沉迷于商業網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政府和社區向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義務。其實,監護人也應當負有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上網環境的義務。一方面,監護人應當因勢利導,鼓勵未成年人開展有益的網絡活動,杜絕簡單粗暴地禁止上網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有條件,盡量為孩子設置單獨的電腦。如果家庭中成年人與孩子共用電腦上網的話,建議家長在同一臺電腦上為孩子設置獨立的帳戶,以利于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上網環境。

          第二,對未成年人網絡活動的監控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根據此規定,在未成年人上網過程中,家長應當做到及時監控。但根據我們對北京市朝陽區某教育機構、石景山區某小學以及海淀區某中學的問卷調查顯示,無論是6周歲以下、還是6-12周歲,抑或是12-18周歲的未成年人家長都很少能夠做到對孩子的上網行為充分了解。導致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網絡監控缺位的原因在于家長自身網絡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未成年人教育的不得法。

          由于沒有充分認識到網絡侵害的危害性和隱蔽性,許多監護人仍然存在僥幸心理,認為網絡侵害不可能“光顧”自己的孩子。然而,網絡侵害就在眼前。避免網絡侵害的辦法,除了源頭治理外,就是由監護人通過監控、引導、教育等方式幫助孩子屏蔽掉不健康信息和網絡侵害行為。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控包括對未成年人的上網時長、上網內容和上網方式的監控。家長可以通過某些軟件的幫助或者與某些網絡游戲企業的協議來實現監控。

          第三,接受網絡技能培訓的義務。很大一部分監護人對網絡知識一無所知,更談不上對被監護人的網絡監護,因此有必要對家長進行計算機網絡知識方面的培訓。當家長掌握了這一現代信息技術,未成年人無論是在家里還是在網吧上網,家長都可以陪同或者通過電腦程序了解未成年上網的情況,便于及時對未成年進行教育和指導。為了能夠使有效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網絡監護,筆者建議將監護人接受網絡知識培訓作為監護職責的重要內容。相對的,國家和社會應當免費提供此類培訓。

          未成年保護法知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訴制度

          一、制度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負責公訴制度(以下簡稱專人公訴制),是指在各級檢察機關審查部門內,設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專門人員負責審查的一項制度。

          二、設立的意義

          (一)專人負責公訴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實踐中,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措施和制度還不健全,存在著不足和滯后,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種現狀,要求全社會必須行動起來,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制度,使未成年人的權利得到充分有效的維護和保障。檢察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又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站在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前沿陣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責無旁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負責公訴制度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同時也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真實性、優越性。實行專人公訴制可做到寓教于訴、訴教結合,促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符合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根本要求。

          (二)建立專人公訴制是全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上述兩法的精神實質是預防和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重罰為輔”的原則,即說明了懲罰不是目的,教育、感化、挽救才是真正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人公訴制,為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上述兩法的精神,找到了有效的途徑。檢察機關出庭公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專人負責,可激發出庭檢察人員的高度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檢察事業心。公訴人通過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制教育過程,歸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深刻剖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對策,引導未成年被告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摒棄壞毛病、壞習慣,樹立遠大的理想,使未成年被告人真正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社會的危害性和犯罪行為的可恥性。應對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并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因此,在庭審教育階段,公訴人應充分發揮其在庭審中的職能和作用,奉獻自己的一片愛心,用溫暖平和的話語,把每一個未成年被告人都努力教育、感化、挽救過來。這不但是全面貫徹上述兩法的需要,同時也是全黨和全社會的總要求。

          (三)設立專人公訴制是集中精力做好出庭公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需要

          未成年人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具有許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點。許多方面尚未成熟,缺乏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可塑性較大,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教育得法,還有容易轉變過來的一面。所以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制度,會很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上是分散辦理,勢必會影響這類案件的出色完成。同時由于承辦人辦理各類案件,不利于形成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度重視,往往出現忽略這類案件一些特別規定的情況,雖然沒有直接侵犯到未成年人的權利,但應該體現的精神沒有體現,達不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外分散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因、特點等情況進行總結,得不出可供借鑒的經驗,無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措施。如專人集中辦理這類案件,能夠克服上述缺陷和不足,總結經驗,采取對策。

          三、專人負責制公訴人的選擇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

          政治思想品德是一個人的政治素質,政治素質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質量。政治思想品德好,覺悟高尚的人,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高瞻遠矚,得心應手,效果就好。相反,政治思想品德差,覺悟低下的人,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就目光短淺,效果就差。選擇專人公訴人時,應首先考慮這一點。

          (二)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

          專人公訴制是辦案制度中的一種特例,同時也是具體的刑事訴訟活動。所以公訴人應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對有關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法規要熟知并掌握,為勝任出庭公訴工作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這一點也是至關重要的。

          (三)經驗豐富、知識面廣、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說教能力

          出庭公訴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公訴人要有豐富的出庭經驗、并熟悉庭審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各方面知識。這就要求公訴人博才多學,知識面廣。要求公訴人應具備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針對未成年被告人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注意緩和法庭氣氛,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公訴。態度既要平緩又要不失嚴肅、用語既要準確,又要通俗易懂,既要注意疏導,又要防止誘供,既要準確地查明并指控犯罪事實成立,又要幫助未成年人認識犯罪的原因和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因此,要求公訴人要有較強的說教能力。這一點選擇公訴人時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