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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患關系;消費關系;患者權益保護;立法研究
一、引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于其貼近群眾的利益,與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因而獲得了極大的社會認同,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這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恐怕是不多見的。因此,充分運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保護人民群眾的權益,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的需求和普遍的愿望。基于這種社會需求和愿望,于是就出現了某些“搭便車”的法律現象,人們希望通過立法活動或是通過司法解釋,將那些本不屬于消費者保護領域的但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以期獲得法律的有效保障。例如,農民購買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究其性質而言不屬于生活消費,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對象,但立法機關將它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使得農民亦得以援用消費者保護法以維護自己的權益,①就是典型的“搭便車”現象。近年來,有的地方將商品房買賣也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希冀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保護購房者的利益,也時一種“搭便車”的法律現象。②當前,在關于醫患關系是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討論中,那種主張醫患關系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觀點和做法,在筆者看來,也有“搭便車”之嫌。③
二、保護患者權益不宜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便車
對于法律上的“搭便車”現象,我們要具體分析,既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全盤肯定。有的便車可以搭,也應該搭。有的便車卻不好搭,不宜搭。將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業生產資料納入消費者保護法,屬于可以搭、應該搭的情況。這對于切實保護廣大農民的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將商品房交易納入消費者保護法,問題就比較復雜。購買商品房究竟是一種消費行為還是一種經營(投資)行為,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都很難界定。鑒于商品房交易市場存在的坑害購房者權益的現象,將其納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商品房價值大,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存在欺詐現象,購房者援用我國《消費者保護權益法》第49條關于加倍索賠的規定,就可能產生不合理的現象,購房者將獲得大大超過合同正常訂立和履行情況下法律所保護的預期利益的高額賠償。當欺詐的法律救濟能夠給人們帶來比合同正常訂立時更大的期待利益時,這樣的法律將可能刺激人們反社會的心態,基于追求利益的普遍心態,購房者無疑更希望開發商有欺詐行為而不是希望開發商誠實經營。這樣的“搭便車”法律上就有問題。
保護患者的權益當然必要,而且也非常急迫。這不僅是由于我國當前醫患關系日趨緊張,患者權益遭受損害時也常常處于法律上無助的境地,而且是由于患者權益保護最為直接的體現了對人的保護,反映了現代社會人權保障事業發展的要求。但是,試圖通過“搭便車”的途徑,將保護患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范圍,卻是不合適的。
(一)從法律關系的類型來看,醫患關系具有不同于消費關系的復雜性。
醫患關系與消費關系均屬于民事關系,理論上和實踐上均無異議。但是,消費關系和醫患關系不同,醫患關系比消費關系要復雜得多。消費關系主要是合同關系,消費者總是通過購買和服務與經營者建立消費關系的,當消費者因利用商品和服務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時亦可構成侵權關系。然而,醫患關系除了醫患合同關系和醫患侵權關系外,還有醫患無因管理關系和強制治療關系。④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災難事故時,政府組織施救,將傷者送到醫院,醫院基于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而對患者施加救治,常常構成無因管理關系。國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對某些傳染性疾病患者以及疑似患者實行強制治療,一方面患者必須接受診療,另一方面醫療機構則必須提供治療服務,從而形成強制醫療關系。⑤對傳染性患者和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觸者采取強制診治或檢查等措施,目的是為了控制傳染病的流行,確保大眾的健康。
不同的醫患關系,法律的調整方法也有區別。醫患合同關系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貫徹的是意思自治原則。醫患無因管理關系,是以醫療機構所負的救死扶傷的社會義務為基礎的,遵循的是民法上無因管理制度所確立的平衡管理人與受益人利益的規范。強制醫療關系則完全是基于公共利益,所貫徹的既不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也不是法律的利益平衡規范,而是國家的公共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消費關系基本上是消費合同關系,不存在無因管理的消費關系,更不存在強制性的消費關系。因此,醫患關系無法被消費關系所包容,將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合適的。
即使是醫患合同關系,也不宜納入消費關系。消費關系的木質是交易關系,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利益對立的不同交易主體,消費者希望買的商品和服務“物美價廉”,而經營者則希望賣的商品和服務“物廉價美”。在醫患合同關系中,雖然在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上,患者和醫方也存在著利益的對立的一面。但是另一面,在面對疾病的問題上,患者和醫方卻有著利益共同體的關系,患者希望通過醫生的診療獲得健康,醫生也同樣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給患者帶來健康。正因為如此,醫患合同關系不同于商品買賣那樣的交易關系。不論是古代傳統的“主動—被動型”醫患關系,還是現代社會所倡導的“指導—合作型”和“共同參與型”的醫患關系,都是強調疾病的治療,而非交易。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強調的“共同參與型”醫患關系,更加強調患者與醫生共同商討疾病的診治,強調患者主動配合和參與醫生的診療。①由此可見,將醫患合同關系等同于消費關系也是不合適的。
(二)從法律關系的主體看,患者不是消費者,醫療機構也不是經營者。
在消費者保護法理論上,消費者與經營者是一對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或利用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單位,經營者則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者。消費者是生活消費的主體,自然人只有當他從事生活消費時才成為消費者,當他不是從事生活消費時就不是消費。所謂“人人都是消費者”,只是在每個人都必須生活消費這個意義上說才是正確的,離開了生活消費,“人人都是消費者”是不能成立的。例如,張三從事個體經營時,雖然他為了經營也購進和消費商品,但這種消費不是生活消費,而是生產消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個體工商戶,而非消費者?;颊咭虿《邮茚t療機構的診療服務,不是日常生活消費,因而也不能等于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消費者。經營者是從事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活動的主體,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目的是營利,它屬于商法學上的商主體或商人的范疇。經營者的營利性特征,是指其設定宗旨的營利性,而非指其提供服務的有償性和實際贏利,即使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無償提供商品和服務(如贈送樣品)或發生虧損,也不影響其組織的營利性質。醫療機構,不論公立還是私立,其設立宗旨都是“救死扶傷、防病冶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⑥,而非營利。醫療機構的“營利性”與經營者的“營利性”有著木質的區別。那種無視醫療機構設立宗旨而把提供有償醫療服務和實際贏利等同于經營者的營利活動的觀念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民法學上,醫療機構不是營利性組織早有定論。醫療機構與學校、研究所等,屬于民法上的非企業法人,它們或者屬于事業單位法人,或者屬于社會團體法人(私立醫院應采取社會團體法人的組織形式)。
醫療衛生主管部門有一種說法,認為公立醫療機構是國家實行福利政策的非營利性機構,因此醫療糾紛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依照這種說法,似乎私立醫療機構就是營利性的,所發生的醫療糾紛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⑦我們認為,將私立醫療機構定為營利性組織,法律上是不正確的。私立醫院只不過在體制上不同于我國現行體制下的公立醫院,如人事制度、收費制度,但并不能改變私立醫院的宗旨以及由此決定的醫療機構的非營利法人的屬性。
(三)從法律關系的內容看,醫療機構所承擔的提 供醫療服務義務不同于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義務。
法律上,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的核心內容 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醫療機構所負義務的核心內容是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兩者均屬給付義務,且主要為作為義務。但是,判斷經營者是否履行了 給付義務,側重點在履行義務的結果是否符合消費合同的約定,如經營者交付的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 品質、數量要求,提供的消費服務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經營者如何生產和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過程,法律并不過問。因此,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義務屬于“結果義務”。這種結果義務在消費合同成立時即可確定。消費者保護法調整消費關系,完全是建立在經營者的結果義務基礎上,當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符合合同成立之時即已確定的標準,造成消費者人身和 財產損害,消費者即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有效的救濟。
但是,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機構所負的義務并非結果義務,而是“過程義務”。判斷醫方是否履行義務,不是以患者的疾病是否治好的結果為標準(盡管患者找 醫生看病的目的是治病,醫院的宗旨是救死扶傷),而 是以醫療機構在為患者診治的過程中其行為是否符合醫療規范。在醫療機構與患者建立的醫患關系中,醫療 機構或醫生并不承諾包治疾病,醫生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提供了醫療服務,即使未能治好患者的疾病,甚至出現病情進一步惡化直至死亡,也視為履行了義務。這主要是由于患者的個體差異大,即使對相同的疾病采取相同的診治手段,也會因為患者的 個體差異而出現不同的結果。雖然今天的醫學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許多疾病不再是不治之癥,但是疾病似乎總是在不斷地向人類提出新的問題,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勢。情況往往是,醫學上對許多疑難病癥尚未完全解決,人群中又出現新的疑難病癥。因此,醫生也不可能包治百病,要求醫生包治百病,使醫療機構負包治疾病的結果義務是違背醫學規律的。因此,在調整醫患關系時,法律并不能使得患者僅僅是因為病沒有治好就要求醫療機構和醫生承擔責任,而只有在 醫療機構或醫生違反醫療規范時才能使其承擔責任。
(四)從法律關系的標的(給付)來看,醫療行為不同于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消費關系與醫患關系的標的都是給付行為。消費關系的標的(給付)是經營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向消費者 提供商品和服務,其對象是物或行為。在現代社會,商品和服務是可以按照標準化的生產管理規范提供給消 費者的,因此相同的商品和服務具有基本等同的質量,其間一般不存在個體的差異。但是,醫患關系的標的(給付)是醫療機構按照醫療合同和法律的規定而進行的醫療行為,其對象是醫學上的人,而從醫學上看,人是存在個體差異的。正是由于醫療行為的對象是個體 差異突出的人,因此醫療行為具有完全不同于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特點。首先,醫療行為具有潛在的危 險性。盡管現有的醫療行為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已具有相當程度的適用性,但醫務人員在盡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由于患者的個體差異,仍有可能發生危險。例如,對一個從未注射過 青霉素的小孩作青霉素皮試,如果小孩對青霉素高度敏感,皮試也可能會發生意外。尤其是試驗性醫療行為,"由于其療效尚未被證實或尚無完全成功的把握。其給患者帶來的風險就更大。其次,醫療行為具有試驗性。疾病的診斷往往從已經獲取的患者病情資料入手,推斷其可能患有的幾種疾病,再將幾類疾病作鑒別診斷,初步確診后擬訂治療方案。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 構還要根據患者的病狀反映及病情的變化適時調整治療方案。就此過程而言,醫療行為具有探索性。再次,醫 療行為具有一定的人身侵害性。無論是對患者進行抽血、攝片、造影、B超、CT等檢查,還是在治療過程中對患 者進行注射、服藥、手術、針灸,都對患者的人身有一定 的侵害性。
基于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因此法律對醫療行為的 規范顯然不能等同于對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所進行的規范。例如,法律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消費安全的要求,不得對消費者的人身構成侵害; 但法律就不能要求醫療機構為患者診治時同樣不得侵害患者的人身,醫療行為具有的人身侵害性為法律所 應容忍的。再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時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經營者不得將消費者作為其商品和服務的實驗品;但醫療行為具有實驗性,實際上醫生為 患者進行診治同時也是探索醫學的過程,患者不可避 免的成為醫生的實驗對象。
(五)從法律救濟手段上看,患者權益的保護基本 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殊救濟手段。
消費者保護法的意義在于為消費者提供不同于一般民事救濟的特殊救濟,這些特殊救濟手段主要有: (1)賦予消費者的法定的消費者權利,如安全的權利、知悉的權利、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2)經營者對消費者負嚴格的結果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只要是由于產品的缺陷造成消費者的損害,經營者不論有無過錯,都應承擔責任;(3)實行后悔期(又稱為冷卻期)制度,消費者購買商品在一定期間內(如7天)可以不說明任何理由而退貨;(4)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起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5)規范格式合同,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薄案袷胶贤?、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所有上述這些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殊手段,并不完全適用于醫患關系,甚至主要不適用于醫患關系。(l)安全權不適用于醫患關系。在醫患關系中,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常常對患者人體有侵害性,如藥品或診治方法對人體有毒副作用,手術治療木身就是對患者人體的侵害。醫療服務對人體的適度侵害是治療疾病所必需的,是法律所容許的。作為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則不能容許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的人體有侵害性。知情權也不完全適用于患者。對于某些疾病,醫生可能基于患者的心理承受力,告知患者的親屬,而不告知患者木人。選擇權也不完全適用于醫患關系。對于一般患者來說時,他可以選擇醫療機構和醫生,但是對于某些特殊疾病的患者來說,尤其是對于實行強制治療的患者來說,則談不上對醫療機構和醫生的選擇權。(2)嚴格責任不適用于醫療機構的責任承擔。如果使醫生或醫療機構負嚴格的結果責任,不問治療過程如何,只要造成患者的損害,醫生或醫療機構就要負責,即使主觀上無過錯也是如此; 那么,醫生或醫療機構就會小心翼翼到由于害怕產生損害后果,不僅對高難度、高風險的疾病采取極為保守的治療措施而不愿進行積極的探索性治療,甚至對一般疾病也不敢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其最終結果,只會妨礙醫學的發展,違背大眾健康的利益。(3)醫患關系中,患者不論是對于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還是醫療服務,都不可能實行后悔期制度。(4)醫療機構屬非營利性組織,即使醫療機構對患者負有責任,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適用懲罰性賠償只會導致醫院關門,最終損害的還是大眾的健康利益。(5)醫療服務合同中采取格式條款,不應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例如,患者需手術治療時,醫療機構要求患者或患者親屬在手術意見書上簽字,其中就有關并發癥等的負責條款,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能認定無效。如此一來,就沒有醫生敢為病人動手術,最終損害的還是患者的健康利益。
(六)患者是弱者,不足以構成“搭便車”的理由。
主張醫患關系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一個重要理由是患者也是弱者。一般而言,在醫患關系中,由于醫學的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相對于醫方而言,確實存在著醫學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患者時常處于弱勢地位。但是,如果換一個角度看,情況就可能不同。在疾病診治過程中,患者和醫生共同面對的是疾病,面對的是自然界不斷給人們提出的醫學難題。由于醫學難題的不斷出現,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擔負著救死扶傷重大社會責任的醫生在給患者診治時,很難說他們就一定屬于強勢群體。這與消費關系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強勢與弱勢的區分顯明不同。因此,將醫患關系雙方簡單的分化為對立的強勢和弱勢群體,將患者歸于消費者的范疇,將患者權益保護納入消費權益保護法,顯然是不合適的。
次之,即便從醫學信息分布不均衡的角度看,患者處于弱勢地位,也不宜簡單的將患者權益保護歸入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之一,而非全部。就社會群體而言,弱勢群體遠不正消費者,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雇工乃至中小企業,相對于其他群體來說,也屬于弱勢群體。不同的弱勢群體,以及與之對應的強勢群體,存在的法律問題不同,采取的法律保護措施也有區別,我們必須根據不同的弱勢群體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專門法律,加以保護;而不能因為他們都是弱勢群體,就將他們隨意地歸入某一個弱勢群體保護法。我國的立法實踐也表明這一點。為保護這些弱勢群體的權益,國家先后制定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青少年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因此,以患者是弱者為由,主張將醫患關系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理論上缺乏說服力,而且也不符合弱勢群體保護立法的實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人們試圖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保護患者權益的愿望是好的,但是由于醫患關系具有的特殊性,消費關系不能兼容醫患關系,將患者權益保護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做法是不可行的,也難以取得人們期待的效果。因此,保護患者權益不宜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便車。
三、關于制定患者權益保護法的建議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權意識的增長,醫患關系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在傳統的“主動—被動型”的醫患關系中,醫生占據著主動的地位,患者則處于被動的地位,患者在醫療過程中不能發表自己的看法,也無法對醫生的責任實行有效監督。在現代社會,“指導—合作型”和“共同參與型”的醫患關系取代了傳統的“主動—被動型”醫患關系,②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的主體地位越發突顯,其主體意識也越發增強,他們在醫療過程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大?!爸笇А献餍汀焙汀肮餐瑓⑴c型”的醫患關系已經成為今天構建醫患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基礎,醫方的說明義務與患者方的同意之所以成為今天法律調整醫患關系的重要原則,正是現代醫患關系的體現。⑨
一方面由于自然帶給人類的病痛有增無減,而醫學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提高總是處于“相形見拙”的滯后狀態,另一方面由于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和患者主體意識的增強,患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日益受到關注的社會問題。在我國,加上固有的醫療體制上存在的問題和社會轉型給醫療事業帶來的沖擊,醫患矛盾呈現出日趨緊張的態勢,患者權益保護則顯得更加迫切。因此,通過立法來規范醫患關系,保護患者權益,應該是國家立法的重要任務。
鑒于前述表明的采取“搭便車”的做法不可行,因此,筆者建議應該采取專門的立法,即制定專門的《患者權益保護法》,加強對患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當然,患者權益的保護問題極為復雜,不僅僅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且還涉及醫學、倫理學等學科,許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根據我國有關特定群體保護的立法的實踐,筆者初步的意見是,《患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一般規定,規定醫患法律關系的基木類型和保護患者權益的基木原則,明確醫療機構和醫生的社會責任,明確醫療衛生主管部門對患者權益保護保護的基木責任。(二)患者的權利。將患者的基木權利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是患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內容?;颊叩臋嗬饕ǐ@得醫療服務的權利、合理限度的醫療選擇權、知情同意權、人身安全權、隱私權、人格尊嚴受尊重的權利、成立患者團體的權利、對醫療服務以及患者權益保護工作監督的權利等。(三)醫方的義務。明確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醫生)的義務,是確?;颊邫嗬麑崿F的必要保障。醫方的義務主要包括依法和依約提供醫療服務的義務、忠實于患者和杜會的義務、注意和報告義務、尊重和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等。(四)政府的責任?,F代社會,政府在保護特定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方面,負有更多的責任。在保護患者權益問題上,政府無疑應擔當其應負的責任。(五)患者組織。公民的結社權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之一,患者依法成立患者組織是公民結社權的具體體現?;颊邫嘁姹Wo法應該規定患者組織的地位。(六)法律責任。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木法執行。”另參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58條、《黑龍江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第47條、《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61條、《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4條。
摘?要: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他們的健康成長關系到了祖國的興旺發達與民族的未來發展。然而,近些年來,由于市場的開放與觀念的多元化,越來越多的青少年受到社會不良環境的影響,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中職學生由于普遍法律觀念淡薄、心智不成熟容易做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因此,本文就對中職學生的法制教育進行一些探討。
關鍵詞 :中職學生 法制教育 法律觀念
對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一直都是我國法制宣傳工作的重點和關鍵。本文探討了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職階段的法制教育現狀、以及如何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一、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很多中職學生在初中階段就是學習和紀律的“雙困生”。進入中職院校以后,由于學校相對于高中而言管理比較松散,所以在很多方面更加放任自己。加之中職學生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意識薄弱,而且他們大多十幾歲,這個年齡的學生容易沖動,喜歡講所謂的“江湖義氣”,很容易因為沖動和“義氣”而走上歧途。此外,很多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學校必須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強化他們的法律觀念,規范他們的行為,使其避免走上違法犯罪不歸路,同時教育學生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陽光的成長。
二、中職學生法制教育現狀
當前中職階段教育教學的重點是專業方面的教學,對其他與專業直接關系不大的內容不是十分重視,尤其是法制教育,很多學校在這一環節上是缺失的。即便是有法制教育,也比較形式化、表面化,而且教育活動單一,沒有良好的法制教育環境。
三、如何對中職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1.選擇合適的法制教育內容
在進行法制教育時,我們一定要選擇合適的法制教育內容。法制教育的內容要與學生的生活相關,我們可以多選擇一些《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義務教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與學生息息相關的法律內容,同時也要選擇一些與今后的就業相關的法律教育,如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而且,對不同專業的學生也要進行不同重點的法制教育內容。
例如,對汽車修理專業的學生可以專門設置《道路交通安全法》課程,對市場營銷專業的學生,可以專門設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經濟類法律課程。同時,在這些法律條文的介紹時多選取一些法律案例,可以從報紙上、網絡上、電視上找相關的法律案例,使學生可以更明確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
2.開展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
法制教育不應該局限于說教,我們可以開展多樣的法制教育活動,通過多種形式來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開闊學生的法律視野。比如,可以以班級為單位,在全校開展一些法律知識競賽;可以舉辦法制講座,請派出所、律師所、法院等相關的工作人員來校為學生講解一些法律常識,使學生能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概念所隱含的條件,避免因為一知半解、自作聰明而帶來的各種犯罪;可以組織學生觀看法制教育宣傳片,觀看相關視頻(如央視十二套《法律講堂》);還可以建立問題生成長檔案、發動學生自己創辦法制知識園地等活動,豐富法制宣傳方式,使法制宣傳不再教條化,更能吸引學生的眼球。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照法規辦事。
3.創設良好的法制教育環境
環境可以熏陶、感染每一個人,所以要想加強中職生法制教育,就應該在創設一個良好的法制教育環境。微觀層面來講,學校應該為學生創設良好的校園環境,如在校園內多設置一些法制教育宣傳欄,處處都是法制宣傳語,引導學生知法懂法,人人遵法守法,利用一個透明化、常規化的法制教育環境來影響學生。宏觀層面來講,社會也應規范自身,肅清風氣,嚴懲犯罪,為青少年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小結
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僅是法律宣傳工作的重點,也應成為各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中之重,它是每個學校都不可推卸的責任。筆者對中職院校開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職生法制教育現狀進行了分析,并對加強法制教育的方法進行了研究,這僅是筆者個人對農村學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起大家的關注,使更多的學校重視法制教育,使更多的法律工作者投入到中職法律教育工作中來,從而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使青少年法制建設取得長足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安艷賓.青少年法制教育應是一種規則教育——厘清中小學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本問題[J].法制與社會,2010(22).
關鍵詞:社會;法制;中學生
曾經讀過一則有關哈佛校規的故事:哈佛大學的圖書館遭遇火災,幾乎所有典籍都被毀掉了,這時有個學生把他偷偷帶出圖書館的書交給校長。要知道,哈佛校規規定,任何人不可以把書帶出圖書館的。這違規的“挽救”把校方推到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校長對此事的回應出人意料:對這名學生表示感謝,然后將他開除。事后校長的解釋意味深長:“哈佛大學的理念是讓校規看守哈佛大學,這比用其他東西看守更加安全有效?!?/p>
哈佛校長的話可謂一針見血地指出了“校規”之于學校的重要意義。其實,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又何嘗不是如此。國家之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若為人治,則有“伴君如伴虎”,人是喜樂無常,王更是變化無跡,無法的社會,誰來守護平等?誰來捍衛民主?德意志帝國的瘋狂擴張,恣意侵略,只是為了一個人的野心,法規的缺失讓社會失去理智。若為“自治”,則是國亂家禍,人非圣賢,有多少人可以真正做到“我心有主”“道不拾遺”?敘利亞的混亂不僅是戰火的罪孽,更是失去法制保護的無助表現,失去了法制的庇護,我們到哪里安放我們的生活?所以,法制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保障。
法制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有法制作保障的社會才能為經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秦國商鞅改革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戰國時期秦國較中原地區來說經濟相對落后,秦孝公任用商鞅主持變法。商鞅是法家弟子,主張依法治國,制定嚴刑峻法,使臣民服從統治。他修訂《秦律》,使秦國社會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在我國現階段,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頒布了各項法律來促進經濟發展,在這三十多年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綜合國力日益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由此看來,經濟大發展,正是因為有法律的保障。
法制是社會穩定的根本。和諧社會離不開法。在社會主義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一個良好而完備的法律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因素。法律可以為誠信友愛的實現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為全社會范圍內誠信友愛精神的鞏固和發展提供有利的制度環境;可以維護社會正義,抑制和制裁違法行為,可以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由此可見,法律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可是,在當今社會,有些人的法制觀念卻日益淡薄,一些違法現象令人心寒。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會對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法制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依法辦事,已成為人們的共同信念。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善與否也日益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現代化程度高低的標志。我國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只要留意不難發現我們身邊無處不存在法律的氣息?!段闯赡耆吮Wo法》《教育法》《教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諸多的法律為我們的生產生活保駕護航。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作為一名青少年要學習法律知
識。學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護法,只有全體人民的法制意識加強了,才能實現依法治國,我們的國家才能不斷強大。然而,根據國家有關數據,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可見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對我們來說有著極其重大的必要性。青少年違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了校規校紀,那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如何保障?一個從小沒有遵紀守法的意識與習慣的人,長大了很難說他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青少年學法、知法、守法的狀況如何對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關系極大,青少年要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養成四有新人。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運用好這個權利,就要學法懂法。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遵紀是守法的基礎,我們青少年學生要認真學習《中學生守則》,遵守校紀校規,遵紀守法,嚴于律己,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參考文獻: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與每位公民密不可分,與處于市場主體地位的消費者更是息息相關。以低碳經濟、綠色出行為契機,公交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彌足重要。但是,以公交為載體的戶外廣告問題嚴重,作為消費者的乘客諸項權利不斷受到侵犯,在一定程度加劇了社會矛盾,妨礙社會秩序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以公交為載體,戶外廣告在車身、扶手、站牌、電子滾屏,甚至語音報站、站名等多樣而廣泛的呈現,許多廣告不但違反了廣告法相關法條法規,而且侵犯了消費者的諸多權利。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加強對公交戶外廣告的法律規制,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急迫性已日益凸顯。
一、戶外廣告制度的發展
國外戶外廣告的發展比較久遠,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時期:一是原始廣告時期(產生1450 年),公元前6 世紀,羅馬建立奴隸制共和國,經濟繁榮和廣告活動增多,鬧市和街區興起招牌和壁報廣告,例如競技場表演預告,遺失物主人啟示等;二是近代廣告向現代廣告過渡時期(1850-1920),廣告新技術不斷得到運用,戶外廣告以多樣化形式展現,例如:美國一服裝商店創始人約翰瓦納把一百英尺的大招牌懸掛在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鐵路線上,采用氣球、宣傳車等方式作為廣告手段,1910 年夏末的巴黎一次國際汽車展覽會首次采用霓虹燈廣告;三是現代廣告(1920 年以后),自1923 年一位汽車經銷商自法國引進霓虹燈廣告之后,其在美國等國家蓬勃發展,多樣化的戶外廣告形式迅速發展,例如:空中廣告借助先進技術在空中書寫煙霧文字,注目率極高。
我國的戶外廣告也經歷了全面恢復時期(1979-1987)、默默無聞期(1987-1992)、蓬勃發展期(1992 之后)等幾個階段。1992年,國家允許個體和私營廣告經營戶參與廣告經營,戶外廣告亦隨著全國廣告業的沸騰而蓬勃發展,例如1993 年,長江大橋推出眾多大型立體廣告,1995 年,三九藥業的廣告牌走出國門,亮相于紐約曼哈頓廣場,與可口可樂、百事可樂等世界知名品牌比肩而立。
二、戶外廣告的概念和特征
關于戶外廣告的含義,大部分學者認為是在露天或者公共區域等室外所的,通過路過的民眾反復觀望,使其自覺或者不自覺的對廣告所展現的內容留下印象,以達到宣傳產品效果的廣告形式。通說認為,凡是在露天場地或公共場所,通過廣告活動形式進行訴求,以達到宣傳目的的媒體物質,都可被認定為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分布廣泛,到達率和重復率高。戶外廣告充斥城市,市民不論其意愿與否皆成為受體,且高頻率地被動接受戶外廣告宣傳;二是形式多樣,吸引力較大,效果較好。戶外廣告可以建筑物、公交車、霓虹燈等作為載體,內容多樣化,能夠最大程度引起公眾注意,宣傳效果較好;三是戶外廣告費用與電視、報紙等大眾傳統媒體相比,價格較為低廉。戶外廣告收費較電視、報紙等較低,且其宣傳力度、到達頻率、重復次數較高,性價比高;四是與公民生活息息相關,深刻影響城市環境。市民不得不接受戶外廣告的存在,戶外廣告的狀況直接關系到其生活品質,此外,戶外廣告也是一個城市的縮影,體現了一個城市的生活品質和人文環境。
三、我國公交之戶外廣告的現狀
美國當代著名建筑大師伊利爾沙里寧曾說:讓我看看你的城市,我就能說出這個城市居民在文化上追求的是什么。戶外廣告是一個城市的面孔,其直接反映一個城市的生存環境和人文素養。公交是絕大多數市民的出行方式,以公交為載體的戶外廣告狀況直接影響廣大消費者的權利維護狀況,關系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進程。
通過一系列社會調查,筆者發現公交之戶外廣告現存一下問題:一、以公交為載體的戶外廣告數量過多,頻率過高。廣告在公交車身、扶手站牌、電子滾屏、座位廣告冊,甚至在語音報站、站名等都存在,并且出現頻率偏高,很大程度影響公交的正常運行,侵犯廣大乘客的權利;二、在以公交為載體的戶外廣告上,出現了諸如無痛人流、整形專家、鋼管舞、肚皮舞等內容,對廣告乘客尤其是未成年造成不良影響,有礙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三、混亂的公交戶外廣告,監管不嚴,缺乏監督、舉報和懲罰機制,諸多乘客權利受侵犯不知如何維護,缺乏相關的監管及維權法律機制。
四、我國戶外廣告現狀的成因及危害
(一)現狀成因
1.法條法規粗現條,且缺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銜接協調。現涉及廣告法條法規包括:1994 年10 月27 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 年6 月1 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審查標準》,2006 年5 月22 日《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法規法條規定普遍較粗線條,不同效力等級規定不協調,標準模糊,職權劃分不明,操作性差,實施中執行難度和自由度較大。此外,廣告法條法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缺乏銜接,協調機制,廣告法規中很少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內容及其權益受損救濟機制,消法中亦缺乏消費者在廣告規制相關方面的權利,兩法中缺乏銜接內容,消費者很難以自己名義在廣告法規制中有所作為,權利受損救濟空白,損失亦僅能以直接損失求償。
2.審查監督執行不力,缺乏舉報、后期監察等制度。法律的生命在于有效執行。我國法治社會構建的瓶頸是執法,公交之戶外廣告法律規制亦如此。針對法條法規規定較為粗線條,我國地方出臺了相應的法規規章予以規范,以解決地方戶外廣告現存問題。但是,不管是國家法律規定,還是地方性法律規定,都沒有得到較好的貫徹執行。關于廣告的審查登記,涉及工商行政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國家廣電總局等,職權劃分不甚明確,容易出現互相推諉局面。此外,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基于法律的規定,廣告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方面容易導致濫用職權,另一方面造成消極行政。此外,便是舉報和后期監督法律機制的缺失。我國廣告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廣告監測制度,但是很籠統,而且沒有充分發揮廣大消費者的積極主動性,實際執行效果較差。
3.公交戶外廣告成本較低,宣傳強度較大,且違法懲罰力度不夠。廣告法準則性規定、審查、登記、檢測等制度性規定較為粗線條,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可操作性和執行力欠佳,且懲罰力度較小。人趨利避害的本性,經營者在利潤的吸引下,敢于、樂于以較低的可能違法成本追逐較大的經濟收益。
(二)混亂戶外廣告現狀的危害
1.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激化了公交公司與乘客的矛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公交戶外廣告中,出現乘客不得不接受的服務,如:語音報站,扶手廣告、站名廣告等,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因為較多乘客的出行線路具有一定程度固定性,并且出行頻率較高,公交戶外廣告長期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對于那些短期乘客,因為許多公交語音報站過長、以公司名稱等做為站名等情形,許多乘客出現坐過站情形,耽誤其規劃內事務展開,造成不必要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以上問題的出現,加劇了公交公司和乘客間的矛盾,不利于文明和諧公交的構建。
2.影響市場正常競爭秩序,不利于充分、正當競爭的展開,侵犯其他經營者的權益?!稄V告法》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诰艞l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關于這一方面,沒有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思考。一些經營者以公交為載體的廣告內容包括:家電之王電器提醒你,站到了;有到醫院除疤的乘客請做好準備??。這些廣告許多含有虛假、夸大成分,有些通過對乘客強制性推廣產品,來擴大自己的影響力,間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公交之戶外廣告濫用公共資源和優勢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有礙于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認清對青少年加強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成長。但近年來由于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日漸突出,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對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們思想品德課教師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我認為,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對建立法治國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養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學校教育要適應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就必須在初中思想品德課中滲透法制教育,潛移默化地在點點滴滴教學中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
2.挖掘課程資源,把思想品德課的法制教育點落到實處
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階段,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不僅可以培養學生良好的法制意識和法制觀念,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們養成良好的法律素養。而現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有許多法律內容,如《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等法律。這些法律知識都是根據學生的認知水平來編寫的,它并不是空洞的理論條款說教,而是設計了許多案例、情境、圖文資料等來幫助學生認識,使學生能夠容易接受。當然要想把法律知識講透,需要很多案例材料,而教材中就有許多經過教育專家精挑細選、針對性很強的法律案例,這樣就給我們的教學帶來了便利。課本資源是可以拿來就直接用的,且每位學生手中都有,很好把握,這樣既方便、快捷、直觀,學生也容易接受。
2.1 要讓學生知法。中學思想品德課針對學生的基本情況,要先讓學生知道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并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行為規范,理解我國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同時讓學生明白法律通過規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規范人們的行為,通過解決糾紛和制裁違法犯罪,來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由讓學生了解法律的三個顯著特征即:一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二法律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強制性,三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讓學生懂得法律與日常生活中的規矩的區別,了解一般違法與犯罪的區別,知道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可能發展為違法犯罪,知道法律對我們具有保護作用,國家的治理離不開法律,我們的日常生活里不開法律,我們享受法律的同時需要法律的保護。
2.2 讓學生明白與自己健康成長具有密切關系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道什么是犯罪行為,什么是違法行為,即凡不履行法律規定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讓學生知道犯罪的特征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觸犯刑法的行為,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知道刑法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類。重要的是讓學生明白法不可違,違法必受法律的制裁。讓學生在思想上對法律有最基本的認識,為學法打好基礎。
3.不斷優化教學過程,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
思想品德課教學,必須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改革傳統的教學方式,努力提高課堂教學效益。要按照以學生發展為本的理念,根據中學生的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采用啟發式、討論式等方法,引導學生積極思維,培養學生運用正確觀點分析說明現實問題的能力。在學習《尊重和維護隱私權》一框時,針對學生在隱私方面的模糊認識,更多地運用討論法,根據教材例子,引導學生充分表達自己的認識,教師進行引導。對如何依法維護隱私權,可結合具體情境來討論,引導學生思考對這些問題如何解決,然后進行歸納說明。
4.探索適應學生的學習方法
要引導學生經歷多種學習方式,將接受性學習與研究性學習、體驗性學習相結合,自主學習與合作學習相結合,讓學生在有效接受、自主探究和體驗領悟的過程中,學習社會科學知識,掌握科學的學習方法,逐步形成良好的素質。在學習《擁有財產的權利》一課時采取情境教學、案例教學等教學策略,引導學生自主學習、合作學習、探究學習,通過學生自己的學習和感悟形成理念。在此基礎上,引導學生踐行道德和法律。
5.搞好豐富多彩的課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