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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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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族關系;公共事務管理;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D6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681(2013)04-0059-05

          本文系蘭州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階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3-09-22

          作者簡介: 高永久(1964-),男,蘭州大學西北少數民族研究中心主任、民族學研究院院長 教授 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族問題研究。

          Analysis On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GAO Yong-jiu

          Abstract: Ethnic relation is the important public social relationship in multi-ethnic country,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 is gradually becoming a new func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It is a basis and premise of innovation to accurate understand and comprehensive grasp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The ethnic relations and the 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are two important dimensions of analyzing its connotation. And management concept,management practice,management mechanism, management methods comprise its structural framing,and its content is also discussed. Meanwhile,it is essential for profound understand about its connotation to take note of peculiari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because of levels of nationality concept and levels of ethnic relations.

          Key words: Ethnic Relations;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Public Affairs Management of Ethnic Relations

          民族關系的極端重要性和敏感性,決定了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化的趨勢。民族關系是多民族國家里的重要的公共社會關系,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嘗試將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納入社會管理的軌道,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使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逐步成為公共管理的一種新職能。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的概念和內容,是實踐和創新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民族學和公共管理學交叉研究的一個新課題。

          一、公共事務及公共事務管理

          理解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內涵,首先需要理解公共、公共事務、公共事務管理的含義是什么,這些構成了把握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事務的內涵

          公共事務中的“公共”一詞,是相對于“私人”而言的,其著眼點在于集體而非個人,強調某一或某些問題是為特定群體中的成員所普遍共有或普遍關心的。具體來說,“(私)是指一種‘以個人生活為中心’的狀態,是在個人中心取向前提下所具有的占有形態和活動內容,而‘公’則是以集體生活為中心取向以及在這種趨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占有形態和活動內容”[1]。公共事務的“公共性”決定了它必須指向社會或群體的整體利益,強調私人利益服從社會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其中不僅包含著收入、就業、住房等實際利益的維度,也涵蓋了部分程序性的內容,如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地位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從“公共性”這一基本特征出發,所謂“公共事務”被界定為“是指為了滿足社會全體或大多數成員需要,體現他們的共同利益,讓他們共同受益的那類事務”[2]。廣義上來說,對公共利益的表達和滿足,一方面這些利益的表達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諸多領域,另一方面這些利益的滿足則有賴于公平正義的制度建設、穩定社會秩序的維持、社會矛盾的及時有效化解、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提供等。從狹義角度看,公共事務就是指在狹義的社會領域中,公共部門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由此,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對象主要分為兩種,即與民族關系相聯系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從基本屬性上看,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的特點。所謂非競爭性,主要是強調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同于市場消費商品的非營利性特征,它們的提供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在于滿足最廣大群眾的基本需要,因而,任何人對產品和服務的獲得都不會降低其他人獲得的可能性。所謂非排他性,則是強調所有社會成員都有相同的機會來獲得和消費這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而不是向市場商品那樣將消費對象限定于某一特殊群體,并構成階級(階層)區分的外顯標志。與公共產品及公共服務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等特點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邊界和力量差異十分清晰,各方面發展力量相對占優勢的民族相對于發展較弱的民族有著多方位的優勢:在資本主義國家,各方面發展力量占優勢的民族一般傾向于維持其與其他民族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排斥這些民族,使其不能順利享有公共產品;在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在平等理念的指導下,努力保護和幫助各民族地區的發展,使各民族能夠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這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權利的真實性和廣泛性的一面。

          (二)公共事務管理的內涵

          關于什么是“公共事務管理”?政治學、管理學和行政學等從不同的角度給公共事務管理下了許多定義。

          公共行政學視角下的公共事務管理往往從政府職能角度著眼,認為公共事務管理是國家行政機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活動,因而是一種廣泛而復雜的政府活動,帶有很強的政治性[3]。簡單來講,公共事務管理就是政府“規范和協調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和社會生活的活動”[4]。進一步講,公共事務管理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系統的社會政策和法規,來管理社會事務,規范社會組織,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正的活動。政府公共事務管理主要有三層內涵:第一,是對家庭、社會團體與社會自治所不能解決的公共事務的管理,這些事務涉及整個社會整體的公共利益,需要依靠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威加以解決;第二,主要內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務,具體包括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秩序、協調社會利益、實施社會政策、管理社會組織、提供社會安全網、解決社會危機等;第三,核心是社會政策,社會政策是政府干預社會的主要手段和基本措施,它決定了政府的其他社會管理手段。社會政策的核心是福利國家或福利社會政策[5]。

          政治學和公共管理學視角下的公共管理往往從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理論出發,認為政府職能轉變和市場發育為第三部門提供了發展的空間和資源,公民與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領域開展各種社會活動,國家和政府為了調和利益沖突和維持社會秩序對社會生活領域加以規范和監管[6]。所謂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滿足公眾的利益需求,對涉及公眾利益的各種社會事務所實施的管理”[7]。由此,公共事務管理包括兩大方面:一是政府規范有關社會事務,即政府的社會管理。政府社會管理是政府通過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為增進公共利益,依法對社會事務實施的組織化活動;二是社會(即自治組織、非營利組織和公民)依據一定的規章制度和道德約束,規范和制約自身的行為,即社會自我管理和社會自治管理[8]。

          社會學視角下的“公共管理”概念建立在政府、市場和社會三大結構發生分化的基礎之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是指對整個社會的事務的管理,包括政治子系統、經濟子系統、思想文化子系統、社會生活子系統和生態子系統在內的整個社會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狹義的公共事務管理近似于“社會管理”概念,是指作為對與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并列的社會子系統的建設和管理[9]。廣義的公共事務管理與狹義的公共事務管理并不能截然分開,二者只是在相對的意義上進行區分。廣義的公共事務管理包括了狹義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內容,需要社會各子系統的管理來進行支撐;狹義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實現需要依托整個社會環境和其他各子系統的配合。公共事務管理“是在一定的共同價值基礎上,人們處理社會事務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過程”[10]。具體來講,公共事務管理的目標是實現社會公平、公正及社會效率,其對象是社會事業、社會事務和社會價值,而其主體是政府和社會組織,這些主體通過綜合決策建立起不同的公共管理模式。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公共事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進行社會再分配,確保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人民福祉,防止社會問題的出現和擴大。

          總體來看,公共事務管理的主體具有多元化特征,它并不局限于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組織、企業和各民族群眾。公共事務管理的目標是要維持社會秩序,實現社會穩定,追求社會公平和誠信。可以認為,在多民族國家,民族關系是政治敏感性極強的一種社會關系,進行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其管理主體不僅需要政府作為管理的主導作用,也需要一些社會組織協調。

          二、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內涵

          在現代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重要程度日益提升,并成為調整社會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公正活動的主要途徑之一。

          在分析和理解公共事務管理概念的基礎上,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就是指政府、事業團體等組織為了構建良好的民族關系,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手段,對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的處理工作和協調活動進行計劃、組織、領導與控制,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各民族成員的利益需求,促進民族間的關系和諧,維護民族間的公平與誠信。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族關系與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是兩個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概念。民族關系是民族學、社會學兩大學科中的重要研究對象。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則是民族學與管理學兩大學科交叉形成的一個新興的、重要的分支,是管理學理論在民族學領域的應用,是對民族學與管理學理論的豐富與發展。

          “誰來管理”、“管理什么”、“如何管理”是充分理解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含義時需要注意的三個方面。第一,“誰來管理”是在從管理主體的角度來認識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其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部門,而且還包括社會組織的參與。第二,“管理什么”是從管理內容的角度來認識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其內容不等于政府管理的全部,也不等于民族事務管理的全部。由于對政府和民族社會的內涵與外延在認識上存在著差異,在理論上往往存在著兩種傾向:一是傾向于將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擴展為政府管理或者民族事務管理,從而使其在內容上使趨于泛化;二是傾向于將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縮小為狹小的社會生活領域,忽略了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以及文化管理之間的關系,使得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的社會管理的范圍和內容變得比較狹窄。第三,“如何管理”是從管理手段的角度來認識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在多民族社會中,對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的實現需要依靠社會控制手段[11],但是更多地還是有賴于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這是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靈魂。

          具體來講,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政府發揮其管理職能,對民族社會事務進行管理;二是民族社會自身進行自我管理。從國家與民族社會的關系來看,政府與社會組織在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不同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并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提高民族社會自治與自我服務能力,發揮各種社會組織的作用已經逐漸為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一個趨勢。

          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是民族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一般說來,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內容廣泛,且實踐性和實用性都較強,而且,由于民族關系的敏感性而使其充滿了挑戰性,要求在從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活動時具有高超的技巧和智慧。

          三、民族關系中的

          公共事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管理的內容從一般意義上看,涵蓋了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日常生活諸多方面,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市場經濟建設、教育普及、文化事業建設、民族宗教事務、國防建設、外事管理等內容。從狹義角度理解公共事務,即從狹義的社會領域出發探討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的基本內容,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少數民族教育、文化事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事務。目前,在東西部地區之間、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之間、城市地區與農村地區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地區間、城鄉間、民族間在公共服務享有方面尚未實現真正的均等化,這一方面會對少數民族的發展帶來嚴重制約,阻礙民族地區城鄉一體化進程的推進;另一方面也會因民族間的對比而催生社會不滿情緒甚至引發集體行動事件,給民族關系的和睦蒙上一層陰影。二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事務。社會保障體系對保障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與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各民族成員生活安全感的重要來源之一,不僅有助于增進少數民族的物質與文化福祉,更有益于促進民族關系的和睦,鞏固社會和諧安定的局面。三是少數民族就業事務。勞動就業是少數民族成員獲得生活收入的重要來源,也是少數民族成員實現自我價值、發揮個體創造性的重要途徑,而且在勞動就業過程中能夠有效提升各民族間的交往頻率和相互理解。四是民族基本住房和社區建設事務。“作為個人與社會的聯系紐帶,社區一方面與個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為其思維與行動提供資源、情境和規則;另一方面,又是構成社會之“器官”,是社會影響個人的中介”[12]。基于社區的這種中觀性質,加強民族社區特別是多民族社區建設既是保障民族成員日常生活的需要,更是理順民族關系特別是城市民族關系的需要。五是民族社會組織事務。民族社會組織是各民族從本民族利益出發建立起來的利益表達組織,在表達本民族利益訴求、爭取本民族福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在現代多民族國家中,一方面要發揮民族社會組織在調整民族關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合理規范組織建設和行為,化解民族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和誤解,防止組織的私利化轉向。六是民族宗教事務。我國少數民族群眾多信仰宗教。宗教是一把“雙刃劍”,對民族關系和民族社會的穩定發揮著雙重影響,“一方面,宗教通過價值整合、規范整合和結構整合,引導信教群眾的宗教行為與社會發展協調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宗教對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起到明顯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作為一種文化現象,還是科學與非科學、理性與非理性、道德與非道德相對而言的復雜統一體,因此,它具有滯后性、敏感性、觸發性,當它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互動源’和‘感染源’時,宗教會對社會穩定起到負面的制約作用”[13]。由此可知,妥善做好民族關系中的宗教事務,是理順民族關系、維護民族團結的重要任務之一。七是民族工作與民族社會工作事務。“民族工作是黨和政府關于民族地區工作和針對少數民族群體及民族人士工作的總稱,它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事務等多方面內容”[14];而“民族社會工作是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的價值觀和社會工作理論方法,依據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和民族政策,對面臨困境的各民族群體和個人實施救助服務的活動,幫助解決少數民族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民族文化的傳承與保護,以及民族內部與民族之間的關系等問題”[15],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責任主體,前者單純是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工作,而后者則需要政府、社會和市場的協作互補。八是民族人口工作事務。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較大規模的少數民族人口流動和遷移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這些人口流動不僅擴大了民族間的互動面,推動了民族關系的復雜化,更是“民族融合的門檻,跨入其中的人們在此熔冶著共性,實現著民族過程的進一步推進”[16]。然而大量流動人口的出現“既會對民族地區和少數民族的全面小康社會建設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又會帶來一些新的矛盾,成為新形勢下民族問題新的表現形態”[17]。九是民族社會公共治安事務。“社會治安作為一種良好的秩序狀態,是與其他諸多公共產品緊密相關的綜合性公共產品,它覆蓋全社會,以其他許多公共產品為基礎,同時也保障了其他公共產品的提供”[18]。

          四、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管理的結構框架

          民族關系中公共事務管理的結構框架,具體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實踐、管理體制和管理手段四個方面。

          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理念是指公共部門在處理公共事務問題,調整和理順民族關系時所依據的價值標準。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理念既受到國家性質的影響與制約,也受到民族關系的基本狀況的影響與制約。在根本的意義上,民族關系的內容和本質特征由民族關系的性質決定,既受社會制度和時展的制約,也與民族問題的主要內容和解決方式、途徑相聯系,具有鮮明的時代性[19]。相應地,民族社會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理念也會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在資本主義國家,標榜“自由、民主、人權”,但實質上維持民族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在社會主義國家,各民族的共同發展成為時代的主題,維護民族間的平等關系是國家的基本理念。在中國,“平等、團結、互助、和諧”既是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本質特征,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

          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實踐是指公共部門在管理理念指導下,從社會利益和少數民族群體利益出發,以制度化方式解決影響民族關系的公共事務問題,通過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各民族成員的普遍需要的活動。簡單來講,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就是要以制度形式來解決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問題。管理理念不同,管理實踐活動也會相應地有所不同。在追求穩定和秩序的管理理念指導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實踐主要表現在表達民族社會利益訴求、協調民族社會矛盾、規范民族社會組織、維持民族社會秩序等領域。在追求公平和正義的管理理念指導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更多地表現為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其中,提供社會保障服務是實現民族關系和諧發展和民族社會公正的基本手段,也是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基本領域。在追求平等、和諧的民族關系的理念指導下,當代中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實踐活動主要包括管理和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管理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和建設民族社區、管理和擴展民族社會組織、管理和深化民族社會工作、管理和創新民族人口工作、管理和強化民族社會公共安全等領域。

          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是指公共事務管理的責任主體(公共部門)之間以及責任主體與服務對象(公共部門與少數民族)之間相對穩定的關系。通常管理理念決定了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管理實踐的發展,并不斷促進管理體制的完善。相應地,管理理念的落實和實踐活動的展開也有賴于由一系列組織和機制組成的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在一般意義上,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是指民族關系的社會管理的組織、功能及其相互關系,其目的是為了處理具有民族性的社會事務、規范社會組織、協調民族利益關系。在穩定、秩序的理念指導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更多地傾向于民族社會矛盾調處機制、民族關系危機管理和民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內容。在公平、正義的理念指導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則主要是與少數民族相聯系的社會保障體制、社團管理體制、社會服務體制、民族社區管理體制和民族社會工作體制。從體制構成內容上看,當代中國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民族社會保障體制、弱勢群體保護體制、流動人口管理體制、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社區管理體制、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社會服務體制和民族工作體制[20]。

          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手段是指在管理和解決影響民族關系的公共事務的活動過程中所采用的手段。理念的落實、實踐的展開和體制的運行,最終都會有為各種各樣的表現形式。政治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教育手段都是公共部門在管理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時通常采用的手段。在多元化的多民族社會,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手段,同時也要及時吸取現代科技進步的成果,補充和應用新型的信息技術手段。

          五、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

          在當代中國的特殊含義

          深刻認識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概念,必須要注意這一概念在當代中國的特殊性。這主要源于民族概念含義的層次性以及由此所決定的民族關系的層次性。中文語境中的“民族”概念具有四重含義[21]。第一重含義是指作為人類群體形式的民族,例如,中國境內的56個民族。在此種意義上,部分文獻和研究者試圖用“族群”(ethnic group)來替代民族概念①。第二重含義是指少數民族,即多民族國家內部的少數民族群體,是指多民族國家內部的少數民族群體。例如,中國境內除漢族以外的其他55個民族群體,民族教育、民族地區、民族工作等術語都是在這個意義上來使用民族概念。第三重含義是指國家境內的全體居民。民族與國家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那些生活在同一國家內、接受同一政府管轄的人們群體可以被稱為一個民族。例如,中國境內的各個民族群體共同組成了中華民族。第四重含義是指人類歷史上的一切民族形式。中文中民族含義的層次性要求人們在分析具體民族現象時,根據需要來選取適當的含義。民族概念的層次性決定了民族關系概念的層次性,相應地,民族關系的含義也具有四重含義。在本文中,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主要是在第一和第二重含義的層次上來界定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的概念。

          理解民族關系中的公共事務管理概念在中國的特殊性,也需要認識目前中國民族關系的現狀。當代中國民族關系總體上呈現出和諧發展的趨勢。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基本形成并且不斷得到鞏固;56個民族之間誰也離不開誰,“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各民族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諸方面所形成的共同因素越來越多,作為中華民族的有機組成部分,各民族對中華民族的認同意識變得更高,自覺性在逐漸增強。但是,也要看到當前中國民族關系發展中不和諧的因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差距是目前比較突出的不和諧因素[22]。社會轉型時期所產生的新矛盾的復雜性加大了處理民族關系的難度;中華文化和在意識形態領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各民族共同因素的增多又提供了精神紐帶[23]。

          (在該文寫作過程中,我的研究生秦偉江、劉海兵、郝龍、楊建超、張杰等做了大量的工作。特此致謝!)

          注釋:

          ①對族群(ethnic group)概念的認識,是當代中國“民族”概念理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大陸民族學界開始引進ethnic group這一術語,并翻譯為“民族群體”、“民族”、“民族集團”、“種族”、“族裔群體”等。后來,借鑒臺灣、香港學界的譯法,大陸學者將ethnic group譯為“族群”。目前“族群”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對ethnic group最為流行的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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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范文第2篇

          一、公共管理與全球公共事務

          所謂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門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社會活動。具體說來,是公共管理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運用公共權力對公共事務施加管理的社會活動產一般將公共事務分為四類(均為狹義視角):一是國家公共事務,主要指國家立法、司法的公共事務。二是政府公共事務,主要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的政府組織關于維護公共秩序和滿足社會總體利益等方面的公共事務。三是社會公共事務,主要指除上述“國家”、“政府”以外的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領域的公共事務等。四是國際公共事務,主要涉及國與國之間等相關的國際性的公共事務。與之對應,公共管理包括國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公共管理和國際公共管理。

          在全球化浪潮不可逆轉地席卷世界之際,上述國際公共事務領域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一方面,隨著經濟活動在全球范圍內加以組織,跨國交往與交流日益頻繁,區域性和跨區域性事務激增,全球公共問題日趨廣泛地涌現。另一方面,傳統所謂的“國際”與“國內”事務的界域受到挑戰,國際與國內、外交與內政的界線已經不再清晰,在軍事安全、經濟事務、環境等諸多領域內國內事務日益上升到跨國層次。全球化時代各國都因全球性問題而形成了一個相互依存的命運共同體,每一個國家都受其它國家行為的影響,參與選擇的結果都部分地取決于其它參與者所作的選擇,收益也部分地取決于其它成員的行為。

          這類超越民族國家地理疆域的國際層面的公共事務一般被視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公共事務,其研究往往為國際政治與國際關系學界所主導,對策亦是從高級政治領域內尋求。這類事務由于突破廠民族國家的主權范圍而在世界范圍內又不存在一高級權威,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人們要么寄望于全球范圍內統一的中央權威的形成如霸權政治,要么寄望于各國間的一紙契約而對違規者一籌莫展。各國政府以國家地理疆界為基礎解決問題的狹隘個體理性模式導致全球問題的潛在惡化,全球公共利益經常不能夠得到應有的維護。而且,將一切公共事務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容易煽動不必要的狹隘的部落仇外情緒,使本可通過協商與妥協達成的集體行動化為泡影。因此,有必要在國際公共事務的研究中更多地采用公共管理的視角,公共管理研究也應該更多地將這類公共事務納入到自己的視野之中。

          除了此類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公共事務(即所謂國際公共事務)以外,新近為人們所重視的還有跨越不同國家部分轄區的公共事務。傳統是將這類事務作為國際事務來處理的,管理過程中不必要的或并不受其影響的其它人也被包括進來,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與效率低下。這種以國家為中心的管理模式要么無法針對不同公共物品的范圍而根據公眾需求提供多樣化的公共物品與服務,要么因為權力的疆域性而無法超出其管轄區域提供將外部效應有效地內在化的制度安排,使得這一類全球范圍內的公共問題無法得到有效解決。這表明,國際公共管理必須引入新的發展,以滿足全球化時代的要求。

          概言之,目前已有政府組織及政府間組織均不能憑借現存力量有效解決全球公共問題,國際社會對公共服務需求迅速增長與現有的公共服務提供水平形成鮮明反差。“國家不僅變得太小以至于無法解決大問題,而且也變得太大以至于無法解決小問題。”所有這一切無不向我們表明,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對國際公共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全球治理是國際公共管理的新發展

          1989年世界銀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機”,并于1992年發表了“治理與發展”的年度報告,隨后,“始理”被廣泛應用于眾多的場合,近來在全球公共事務領域更是大行其道,全球治理理念應運而生。

          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視角出發,對全球治理給予了不同的定義。

          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對治理的定義是:“治理是公私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羅西瑞強調全球治理的規則性特點,認為,“全球治理可以被認為包括通過控制、追求目標以及產生跨國影響的各層次人類活動——從家庭到國際組織——的規則系統,甚至包括被卷入更加相互依賴的、急劇增加的世界網絡的大量規則系統。

          芬克爾斯坦認為,羅西瑞的定義幾乎無所不包卻什么也沒有說明,他認為:“全球治理就是超越國界的關系,就是治理而沒有主權。”他又說,“全球治理就是在國際上做政府在國內做的事。”這種定義顯然無視國內治理與全球治理的差別,削弱國家主權和主權政府在國內和國際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觀上有可能成為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超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主權、干涉他國內政的借口。因此,有學者認為,“全球治理論”只不過是西方自由理想主義和西方中心主義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變種,其終極目標就是要建立西方模式的世界秩序。o 塞納克倫斯試圖詳盡地列舉所有與全球治理相關的活動。他認為,在國際關系領域,治理首先是各國之間,尤其是大國之間的協議與慣例的產物。這涵蓋了政府的規章制度,也包括非政府性機制,后者謀求以它們自己的手段實現它們的愿望、達到它們的目標。治理被視為由多數協議形成的一種規范系統。它可以在沒有政府的正式授權和具體批準的情況下貫徹實施某些集體行動項目。各種政府間組織,以及由非政府組織或跨國公司推動的非正式調節程序也都包括在這種治理之內。所以,它既是各國參加的國際談判的產物,也是由個人、團體、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形成的混雜聯合的結果產戴維·赫爾德的《民主與全球秩序——從現代國家到世界治理》也強調了全球范圍的、多層次的、民主參與的治理。

          也有學者認為:“全球治理是給超出國家獨立解決能力范圍的社會和政治問題帶來更有秩序和更可靠的解決辦法的努力。”這一定義較為簡潔,但似乎過于籠統。此外,米·齊恩的《超越民族國家的治理》(1998年)和馬·奧爾布勞的《告別民族國家》(1998年)也就全球化對國家統治的沖擊和全球行為者的含義進行了探討。

          總之,不管從哪個角度出發,學者們都強調了全球治理中政府并不壟斷一切權威,權力主體的多元化及合作、協商的運作方式,它或者被看作是一套規則體系或者被描述為一種活動。正因為全球治理活動涉及的范圍十分寬廣,詳盡的列舉顯得過于累贅,而過于簡單的描述卻又不能反映出該活動所涵蓋的豐富內容。我們認為,全球治理可以被看成是全球化時代全球公共事務的管理方式。全球公民依照某種普遍認可的規則參與及管理各層次國際公共事務并形成新的得到認可的規則或制度,由此世界得以有序發展。這其中,政府組織仍然是“對資源和價值進行權威性分配”的主體,也以這個主體的身份參與全球資源和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但它已不再是誰一的主體,而必須在很大程度上容納其它行為主體進入這一程序,與其它行為主體合作、協商,達成一致并相互監督。全球治理理念表達了通過多方面、多層次談判未解決全球公共領域問題的需求與愿望。在缺乏等級體制、缺乏強制性權威的國際社會領域,全球治理尤其適用于國際公共事務管理的研究。

          為了進一步理解全球治理理念,有必要對全球治理與國際規制作一比較辨析。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范文第3篇

          (一)民族地區公共管理環境特殊性的需要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發展的要求不僅是加快發展經濟文化,更要重視少數民族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應有的平等地位和權利,維護邊疆地區的和諧與穩定。由于少數民族地區的大量的社會事務中夾雜著民族習俗、宗教禁忌的因素,地區經濟活動、社會交往及文化生活都帶有強烈的民族、宗教特性。因此,少數民族地區公共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依法加強對少數民族的社會事務管理,調整和規范少數民族與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民族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對公共管理人才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對民族、宗教知識的扎實掌握;對民族、宗教政策把握的靈活性;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等。民族地區高校公共管理類人才培養應立足區域發展實際需求,培養出高素質,能夠勝任新時期公共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公共管理人才,能夠兼顧少數民族同胞的民族情感和發展經濟的需要。

          (二)解決公共管理類畢業生就業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公共管理類專業畢業生總體就業形勢不容樂觀,而民族地區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的狀況使得民族地區公共管理類畢業生面臨著更為嚴峻的就業現狀。民族地區公共管理人才培養只有突出以區域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專業特色,樹立“民族特色,服務地方,輻射周邊”的辦學理念,以區域社會需求為導向,針對少數民族學生和少數民族公共管理事務的特殊性,調整教學方案,增加民族事務管理內容,將民族特色理論知識與先進的管理技術結合起來。通過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的改革調動少數民族學生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民族使命感和責任心,增強學生服務地方、服務民族的學習動力,凸顯少數民族地區公共管理人才培養的辦學特色,增強地區性高校的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

          二、民族地區公共管理類專業特色化發展路徑

          基于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特殊性及其對公共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少數民族公共管理人才培養應該力求保障少數民族權利,促進民族團結。民族地區高校應從現實出發,致力于培養符合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少數民族管理特色的,能夠適應復雜的管理環境的創新型公共管理人才。

          (一)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機制,凸顯民族特色在人才培養機制上,民族地區高校應針對少數民族學生和民族地區公共管理環境的特殊需求,以適應地區社會發展需求和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調整教學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完善培養過程的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教育資源,增設民族特色課程,如民俗學、民族發展史、國內外同源民族關系、邊疆地區發展歷史等教學內容,培養學生處理民族發展權利與經濟、社會變遷中出現的新問題的判斷、分析能力,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開設民族特色經濟、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等專業方向,嘗試拓展民族文化產業管理學科方向,發揮民族地區高校服務地方的特色優勢。

          (二)適應民族地區社會發展需要,強調實踐教學民族地區公共管理類人才培養應從少數民族地區公共管理環境的特殊性出發,案例教學應體現地方特色,培養學生處理民族地區公共事務的實踐能力,正確認識民族矛盾及民族權利保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和諧因素,激發學生思考、創新能力[5]。同時,通過觀摩社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居社區管理工作現場及少數民族的節日及宗教活動,培養學生觀察能力,將所學公共管理知識同實際中的民族地區公共事務特殊性結合起來。在民族文化節日活動期間,可以組織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學生參與社會活動的策劃、實施,培養學生的社會工作能力。將多種形式的人文教育和素質教育溶入到少數民族地區公共管理人才的日常培養當中。通過強化實踐教學,擺脫傳統公共管理專業“紙上談兵”的教學弊端,通過實踐活動的歷練,使得民族地區高校的公共管理類專業學生真正成為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三)整合優質教學資源,拓展師生學習空間各高校應整合優質教學資源,將各類院校原有的建設成熟,硬件設施、實驗設備齊全,師資力量雄厚,研究成果豐碩的強勢學科整合起來,為公共管理類學生的跨學科、全方面發展提供高層次,多角度的理論和實踐平臺。邀請在管理一線的工作人員做專題報告并參與編撰具有民族地方特色、反映民族地區區情、民族地區公共事業管理規律的案例教材、著作,讓學生在身邊發生的例子中學習、總結民族地區公共管理工作的實戰經驗。同時,為在教學一線的教師創造在公共管理、服務部門特別是民族事務部門掛職鍛煉的機會,增強教師的實踐經驗,為公共管理類專業的教與學拓展實習空間。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經濟;治理;公共治理

          一、治理的興起是知識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公共行政的發展從傳統公共行政到新公共行政,再由新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的治理,這些行政范式的轉變都根源于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行政模式的轉變根源于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和公共領域的崛起。當中國市場經濟與市民的社會發展已經初具規模時,公共行政模式不做相應調整,必將使中國公共行政發展陷入困境。在當今的時代狀態下,市場經濟與信息技術這兩種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了歷史發展的速度、路徑、性質,由于市場力量的擴展和知識經濟的結構,現代社會的發展從空間和時間上出現了一種伸縮現象,由于技術的飛速發展而使得時間被大大壓縮;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使得空間被大大擴展,即市場全球化使得單一國家市場、社會、政府的涉及領域逐漸擴大。這種特異的現象在學界被稱為“共時擠壓性”。而當代中國公共行政正處于這一歷史情境之中,正是這一特性,為起步較慢、摸索著前進的中國公共行政發展帶來困難。

          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化為市場經濟體制,其結果不僅僅是經濟體制的轉變,在公民與國家及政府的關系上也發生了深刻變化。從公民的立場上,他們開始重新界定國家與政府的作用,并且普遍關注經濟、教育、醫療、福利等方面問題,他們把政府放于批判與比較的視野中進行審視,形成了對于國家與政府的公共性、合法性方面的挑戰。

          在釋放了經濟職能的同時,國家和政府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公民對于高品質的社會服務的需求。而傳統的行政模式越來越無法滿足這種需求。為此,政府開始在某些領域推出,讓市場經濟支配下的社會體系自發地完成這些功能。首先,政府釋放具有經濟性特征的社會事務,例如,政府實行的事業單位企業化、放開對電信通訊行業的壟斷、結束福利分房商品房貨幣化等等;其次,政府開始釋放一些公共性的領域,例如高等教育、醫療衛生、公路鐵路等。國家這樣的釋放性活動,使得一些介于民間和政府之間的半民間半官方的組織產生,如慈善性機構、學術團體、公民的自主組織、非盈利性咨詢服務組織等。以上這些現象的存在說明公共領域已經形成,也意味著公共行政中的“公共”已開始回歸于社會。

          由于知識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國家處于一種特殊擠壓環境下,公共行政領域開始出現政府及被稱為“第三部門”的多元行政主體。這就意味著為適應當前行政主體多元的變化趨勢,中國的行政發展必須實現其發展范式的轉換——從傳統的管理走向現代治理。

          二、治理理論的一般闡釋

          治理一詞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治理與統治一詞交叉使用,用來表示國家更確切地說是政治活動,并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

          與此同時,對于治理概念,諸多機構與學者進行了詳細闡發,其主要的代表性觀點如下:全球治理委員會在其1995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理論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羅茨認為:治理意味著“統治的含義有了變化,意味著一種新的統治過程,意味著有序統治的條件已經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來統治社會”。

          同傳統的統治相比,治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權威的合法性,雖然治理和統治概念都必須涉及到權威概念,但在治理理論中不再像統治概念那樣僅僅政府具備擁有權威的條件。也就是說,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機關,而統治的權威一定是壟斷權力的政府。我們知道,統治的主體必須是社會的具有權威的政治統治組織,然而,治理的主體則體現為多元性,可以是政府機構也可以是私人部門,還可以是一種關系即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二是權力的多向性,在統治的模式中,權力始終表現為集權,它為自上而下的、是單向的,公共行政忠實于政治權威,通過頒布規章、制度、法律來制定政策和實施政策,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管理。與此不同的是,治理則是一個民主、上下參與的互動管理過程,它主要通過話語民主、協商民主、伙伴關系、確立認同和共同的目標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治理的實質在于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擁有的管理機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權威,而是合作網絡的權威。可見,公共管理治理應是指在社會公共事務領域中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政府和公民共同參與、相互協作的雙向互動的管理過程。治理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此必須超越政府與市場、公與私的傳統二分法模式,并積極探索、采用新的公共事務管理技術。治理的主體可以是政府機關,也可以是私人機構、非政府公共機構或各種機構之間的聯合。公共權力在政府與社會、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之間去中心化的重新分配使得治理具有較為明顯的新型民主價值。

          三、治理理論對中國公共行政發展的啟示

          1.明確定位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共時擠壓性”改變了政府與社會和市場的關系,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雙向互動得以強化,以往建立在傳統的政治權威、經濟權威、社會一體化基礎上的全能型政府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的要求。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逐漸退出微觀市場領域而集中力量履行有限的管理職能即“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做到只“掌舵”而非“劃槳”。具體來講,政府要逐步放棄微觀經濟管理職能,不再直接經營管理企業,把權力交給市場;提供優良的投資空間,把投資的權力還于社會及公民,激發和挖掘社會的投資潛力;把資源配置等應由市場才能做好的事情交給市場,使政府真正成為“裁判員”,而不是“運動員”;進一步放權給市場,政府將主要集中精力在加強與改善宏觀經濟調控上,按照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市場的要求,大力整頓市場秩序,規范市場,創造一個有效率的市場環境;政府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服務,如法律服務、政策服務、信息服務等。

          2.規范市場邊界、政府邊界、公共領域邊界的界定

          政府治理的合作和不可分割性這樣的特質決定了行政實踐中三個邊界的劃分以及行政約束的形成。三個邊界,即市場邊界、政府邊界和公共領域邊界,這三個邊界的界定能夠促使治理范式各個主體間相互約束,保證公共行政的民主、公平、公正。其一,市場邊界的規定,決定了應選擇市場導向模式,私人性決定了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競爭的原則決定了社會資源在配置過程中最大的合理化,這為市場的優勢,界定其邊界則是政府在治理過程中自覺借用市場力量及時調節和干預市場的公共性;其二,政府邊界的規定,決定了應選擇績效導向模式,即政府行為具有先天性不足,因此,建立在政府邊界基礎上的績效導向的基本思路,就是旨在克服政府效率低下時,應用市場的手段來分化其公共權力;其三,公共領域邊界的規定,決定了應選擇客戶導向模式。公共領域的界定使得公共服務以客戶為導向,無論市場、政府都要了解公民需要,要聽取顧客的呼聲,建立公民的抱怨追蹤體系,賦予顧客更大的選擇權力等。

          3.多元化治理促進第三部門建設

          公共事務管理實踐報告范文第5篇

          《指導規則》是物業管理事項納入社區建設內涵的延伸,切實符合我國社區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本文將對社區管理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居委會相互關系問題予以探討,說明《指導規則》的執行將對雙方發展格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并對未來社區建設改革方向作出預期。

          《指導規則》對業委會和居委會相互關系確定的現實基礎

          業主委員會是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為基礎形成的業主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是以居住權為基礎形成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兩者均是自治組織,屬于平行關系,職責上未確立后者指導前者的內涵。

          《指導規則》中卻多處賦予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職責,例如第五十四條規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指導規則》賦予居民委員會職責新內涵的根本原因,一是業主委員會缺乏專業管理知識,執行能力不強,且廣大業主對其監督機制尚未建立,造成部分業主委員會存在嚴重的違規操作行為;二是居委會作為政府行政職能的延伸,是政府聯系廣大住戶的基層網絡,在社區建設中承擔宣傳法律法規、處理公共事務、調解社區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社會職責,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存在職責交叉,因此將業主委員會納入居民委員會管理體系中。

          此類實踐活動在全國已有不少先例。如北京市朝陽區南郎家園社區早已摸索建立“四方機制”――由街道辦事處牽頭、社區居委會指導工作、業主委員會化解矛盾、物業管理公司提供高質量服務的管理模式,并得到該地區業主普遍認可。上海、江浙等地也有類似做法。

          《指導規則》對社區建設的積極意義

          《指導規則》中對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職責的重新界定不僅能完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機制,也有利于整個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提升社區管理水平,促進社區建設將產生積極影響。

          首先,《指導規則》彌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缺失第三方監管的局面,尤其將居民委員會作為指導主體之一,既熟悉社區基本情況,又不存在利益關系。居民委員會掌握政策法規,經濟成本、道德感情成本相對低廉,能與業主委員會形成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發展的良性關系,較好完成執行環節落實的問題。

          其次,《指導規則》延續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明確居民委員會社區管理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掌控社區發展動態,及時化解糾紛保障社區和諧穩定,切實做到社區管理重心下放。居民委員會作為消極中立第三方,及時介入指導,能有效避免業主委員會實操中出現偏差造成損失或者利益侵害;同時能站在客觀、公平、公正的立場調節矛盾糾紛,合理疏導,成為自治協商與法院裁判之間低成本的中間環節。

          最后,《指導規則》理順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關系,有利于加強各方之間的溝通交流,建立高效互動的協調機制。

          對業主組織建設的政策建議

          《指導規則》的出臺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有章可循,標志著社區公共事務管理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但《指導規則》偏重原則性條款,缺乏指導性細則,對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操作規范仍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兩點政策建議:

          1、各省市政策法規制訂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社區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政策法規,通過對業主委員會的現狀進行調研,制訂地方性政策法規,完善業主委員會實操條款,從而強化業主委員會隊伍建設,有效指導業主委員會提升辦事能力,提高業委會成員整體素質。例如細化業主委員會成員參選資格,對業主委員會參選人員的年齡、背景、經歷等提出限定要求,使更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業主進入業主委員會,保證業主委員會工作質量。

          2、各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情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手冊,細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內涵;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規范業主委員會定期報告行為,確保業主的知情權和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