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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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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關于財務管理制度的修訂工作總結

          根據礦業公司《轉發集團公司關于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我們對黃河公司的財務制度進行了自評工作,根據自評結果,針對原有財務制度中的弱項和缺陷,以及財務制度尚未管控到位的方面,再結合黃河煤業公司目前處于項目建設的實際現狀,進行了修訂和完善,現將財務管理制度修訂完善結果梳理匯報如下:   

          一、公司財務機構設置情況

          黃河公司目前有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一名,下設財務資產部,財務資產部經理一名、會計五名和出納兩名。

          二、財務制度修訂完善情況

          為滿足黃河公司業務需要,消除原有財務制度缺陷和弱項,我們計劃對原有的《差旅費(暫行)管理辦法》、《資金審批管理辦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進行修訂,對日常管理中涉及到的備用金、網上銀行操作安全、通訊費,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等五個方面,但原有管理制度未涉及或管理不到位的地方進行新增制定。

          在實際修訂及完善、新增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過程中,我公司根據實際業務量大小及是否開展等實際管理需要,最終修訂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新增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均超出原先計劃。

          1. 實際修訂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差旅費管理辦法》、《資金審批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會計原始憑據管理辦法》、《費用報銷管理辦法》、《全面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度。有些制度是把過去的一些制度進行整合,如《費用報銷管理辦法》是過去的《財務手續辦理指引》和報銷管理辦法進行整合,同時費用報銷涵蓋了我公司的備用金管理辦法,所以新增制度中未另行新增備用金管理辦法;黃河公司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在按照國家財政部2019年上半年最新出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全面引用。新修訂的財務管理制度更多的體現實際財務人員較少但職能不能缺失的要求來重新修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 新增財務管理制度

          (1)新增的財務管理制度有《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資金安全管理辦法》。

          因為黃河目前處于項目建設前期,我們根據項目建設中涉及到的財務規則、財務管理、基建收入等,結合國家財政部出臺的一些紀檢財務管理規定,對黃河煤業公司項目建設期間的財務行為進行了規范,制定了這項《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同時針對項目建設資金金額較大,前期財務人員少,特從資金安全方面考慮,同時結合網上銀行的操作規范、以及涉及網銀安全管理方面內容,制定了《資金安全管理辦法》;目前黃河公司處于項目建設前期,公司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特別在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管理制度和管理經驗有待進一步提升和加強,為堵塞漏洞和提升管理,我們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

          (2)4月29日已簽發了《資金審批管理辦法》;6月19日已簽發了《全面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全面預算管理考核辦法》、《增收節支實施方案》、《增收節支考核辦法》四項制度;

          (3)預計10月底將簽發已上會通過的《差旅費(暫行)管理規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費用報銷管理辦法》、《會計原始憑據管理辦法》等四項制度;

          (4)預計10月底將上會審議簽發《資金安全管理辦法》、《項目建設財務管理辦法》、《低值易耗品管理辦法》三項制度。

          三、財務管理制度梳理結果

          目前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能滿足黃河煤業公司項目前期手續辦理階段資金管理、費用核算和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要求。但是結合集團公司的要求的相關原則,尚有一定差距。

          1.合法性原則方面

          現有的財務管理制度均遵循了《會計法》、《企業財務通知》、《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滿足公司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運營安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2.規范性原則方面

          目前現有制度的名稱規范,制度命名符合國家或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制度中所涉及的內容相對較為完整,從目前看不缺失不遺漏,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結構清晰,制度中涉及的內容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規定,力求達到邏輯嚴密、層次清晰、語言簡練、表意清楚等有關要求。

          在格式標準,制度文本的寫作格式能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或其他公文寫作樣式有關規定。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各位領導、各位同事:

          根據會議安排,現就財務科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簡要匯報發言:

          一、筑牢思想防線,擰緊“總開關”

          一是認真學習黨內法規,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時時處處用黨紀黨規對照自己的言行舉止,遵規守紀,切實把學習成果轉化為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二是每月的科務會上組織學習會計法律法規,討論如何堅持黨風廉政建設搞好財務工作,增強廉政意識,筑牢思想防線,不碰廉政底線,不越法紀紅線。

          二、完善制度規范,構建“防火墻”

          按照把關要嚴、服務要精、核算要準、標準要細來統籌考慮財務制度建設,提升整個財務工作規范化水平。一是建制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辦公室實際制定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財務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差旅費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加班值班補助管理辦法》等制度規范財務工作,讓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二是強執行,進一步加強制度執行的力度,用制度管錢、管權,堅持原則、不謀私利、不徇私情,嚴格執行支出審批制度,明確經費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制度措施;三是建機制,根據國家新出臺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執行中,各部門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斷修訂完善辦公室財務制度,使現行制度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更適用于辦公室機關工作實際。

          三、狠抓工作落實,種好“責任田”

          一是對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項規定及實施細則情況,把好經費審核關口;二是明確崗位職責,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根據不同崗位職責要求,做好各自職責內工作;三是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合理控制現金支出,規范資金賬目管理,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四是堅持財務公開,設立財務公開欄,對經費的使用進行全面公開,使各項收支處于“陽光之下”;五是主動接受機關內部和外部審計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落實;五是加強工作協作,服從辦公室統籌安排,配合其他相關科室做好相關工作。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2、持建設單位法人證明及相關行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經營者憑身份證到工商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到檢驗檢疫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

          3、根據《農業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農業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再持《營業執照》及《財務制度》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4、最后持《土地規劃許可證》、《營業執照》、《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與環保證明》、《稅務登記證》等,到建設局申請《建設施工許可證》。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 高校 財務經營 資金效益

          高校擴招以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入,新形勢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對不斷出現的復雜情況,高校財務工作應牢固樹立財務經營理念,營造和諧的理財環境,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建設現代大學提供堅實的財力支撐。

          一、牢固樹立高校財務經營理念

          作為學院管理財務的職能部門,財務部門應充分發揮其增收節支方面的參謀作用,積極樹立財務經營理念,建立高校增收激勵機制,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1.健全學費管理體制。(1)制訂學費收繳獎勵制度。高校應結合工作實際制訂一系列的學費管理辦法,完善惡意欠費生處罰辦法,降低學費呆、壞賬比重,保證學校預算的順利執行。(2)完善助學貸款管理制度。高校要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力爭助學貸款步入可持續、良性發展軌道,緩解貧困學生的欠費壓力。

          2.發揮校內各單位創收積極性。一是積極鼓勵各中層單位特別是教學、科研團隊爭取各種橫向、縱向合作項目資金,完善各類政府專項資金的配套獎勵辦法;二是挖掘校內服務市場,制訂校內有償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創新服務收費途徑,彌補正常經費不足;三是建立教學院系辦學收入的激勵制度。

          3.進一步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高校要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的資金和政策傾斜,努力爭取其它社會捐贈資金,多種形式辦學,不斷開辟新的籌資渠道。

          二、營造和諧的理財環境

          高校財務部門要充分處理好校內關系,在校內中層單位中培育一支協助財務工作的隊伍,有針對性的開展財會知識講座和培訓,爭取各部門對財務工作的理解,減少財務制度執行過程中的磨擦。

          政府部門、審計部門、物價部門、稅務部門和金融部門共同構成了學校的環境,財務部門要協調好對外的關系,爭取多方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外部理財環境,防范各種財務風險。

          三、規范校內財務收支行為

          高校要加強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的科學性和嚴肅性,確保財務管理“活而不亂、管而不死”,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穩步推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首先,規范校內現金支付行為,加強校內現金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情況嚴格控制;其次,強化預算項目管理。高校要加強基建、維修、設備采購等大額支出的財務監管,杜絕超付、重付和提前支付,積極爭取延期支付,探索利用經銷商信用的新途徑。再次,加強校內各單位二級預算管理,確保各項支出符合學校預算指導思想。最后,高校要制定一系列財務包干管理辦法,構建節約型校園,如低值消耗品及辦公用品的集中采購管理辦法,差旅費包干管理辦法和設備招標采購辦法等。

          四、搭建現代化校園理財平臺

          財務部門要通過網絡平臺公布各項財務制度和辦事程序,向各單位通報資金運作情況,協助各單位自覺控制遵守財經紀律。

          1.財務部門要定期教職工關注的財務信息,如工資項目說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個人項目借款、學生欠費、學生獎助學金等,依法加強財務監督,推進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

          2.建立財務信息查詢系統,方便師生查詢經費情況和學費信息,節約咨詢人力,提高財務運行效率。

          3.通過網上銀行和校園一卡通項目,提高資金結算效率。財務部門要著力搭建現代化理財平臺,減少校內現金流通,加強對學生獎學金、助學金發放的管理,方便學費催繳,及時回籠學費。

          五、建立一支業務嫻熟的財會隊伍

          管理是基礎,人才是關鍵。高校要強化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專題講座、業務知識能力測試,選派重點對象外出學習等,激勵廣大財會人員學習業務,主動適應信息時代對財會人員的要求。同時,出臺財務處內部分配制度、會計人員考核制度、會計人員競爭上崗和輪崗交流制度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建立一支業務嫻熟的財會隊伍,提高團隊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努力適應現代大學財務管理需要。

          參考文獻:

          財務制度的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二)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二)建議財政部出臺相應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抵債資產管理辦法》,明確AMC抵債資產的管理原則、財務處理、監督檢查、違法違規處罰等,以規范AMC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行為,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減少抵債資產的人為流失。通過制定統一的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既可解決目前各AMC內部管理制度不同而導致的監管乏據、標準不一的問題,同時也有利于解決前述抵債資產核算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如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等。在抵債資產處置期限問題上,根據AMC六年來的處置實踐,建議財政部參照《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二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二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一年內予以處置。

          (三)加強對AMC抵債資產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方面,AMC要在抵債資產的接收、管理、處置和財務處理等方面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特別是財務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切實落實抵債資產的實地盤點制度,堅決杜絕抵債資產賬外管理與處置、以非合法方式取得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抵債資產等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財政、審計和銀監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AMC抵債資產的監督檢查,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目前各AMC抵債資產核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不合規問題,要在完善相關制度的基礎上責令其盡快自查自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