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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程序 裁判文書
當前,我國民事糾紛的案件數量增長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成為當下訴訟程序改革的一大熱點。由于缺乏程序和制度的支持,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
一、民事簡易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程序規則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設立專門的章節對簡易程序的運作做了一些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缺乏操作性和明確性,面對訴訟案件不斷增長的形勢,遠遠不能解決目前的審判需要。為了彌補應對訴訟糾紛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但這兩個文件并不能很好的解決訴訟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而且某些方面出現操作上的混亂,因此建立獨立的簡易程序規則已經迫在眉睫。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無明確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但這種標準顯得有些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為單純求得案結事了的效果,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好多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太明確的案件,通過強制調解來達到表面的結案,這種做法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明確簡易程序的操作標準,才能體現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統一。
(三)缺乏專門機構
我們簡易程序現在是實行獨任審判,并沒有專門的法官,實際審理中的的隨意性很強。通常,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法院和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法院和法庭審理受理案件后,應該會規定一定的審判日期,但事實上的情況往往不太理想,案件材料在受理幾天后,才會轉到法官手中,因此當事人往往會產生很多厭煩和焦急情緒,引發好多不該產生的矛盾。
二、完善我國簡易程序的初步設想
(一)明確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
1、數額標準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來考慮的,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設專章對簡易程序的立案數額標準做了規定,但規定過于廣泛,遠不能滿足審判大量簡單民事案件的要求。在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財產數額的標準時應考慮綜合考慮。簡易民事程序確定數額的標準應適度統一,標準過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標準太低,容易限制簡易程序的范圍。由于中國地區收入差距較大,可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發達省份的具體數額標準,制定本地域內的數額標準。
2、以案件性質為標準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立法明確說明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經常總結審理中的實踐經驗,結合本院實際,規定哪些類型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簡易程序,通常婚姻和家庭糾紛、經濟糾紛和相鄰關系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很高。
3、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標準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因此,簡單的程序選擇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充分尊重自,切實保障其合法權利,并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進一步簡化運作程序
1、縮短審理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并不區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但在實踐中,由于立案庭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并沒有區分的案件提交的期限,當案例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才會集中審查案件并移交給每個審判過程,通常花費太多的時間。因此簡單的登記程序時間應該縮短,可授權法官對當事人的即時審查,即時決定是否立案驗收等。《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簡易程序中的被告的答辯期限和責任的規定的期間未作出特別規定,這也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我們可以單獨規定簡易程序請求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從而更好的維護好當事人的權利。
2、簡化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審判程序在以下方面進一步簡化:(1)審判之前,不要像普通程序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可以即時的公告日期;(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不需要嚴格依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固定的程序,可以自行調整相應的順序。(3)對于簡單案件的審判程序,應該允許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定要遵守程序法規定嚴格的證明過程。此外,一些輕微的案件的識別和判斷,并不完全取決于實體法,法官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心證。當然,要完全做到這一點,將來取決于法官的素質的提高。
3、簡化裁決文書的制作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督的基礎;而會計監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會計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可概括為七個環節:(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節具有連續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一規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業規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還要受到統一會計規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范形式,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業活動涉及三個規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規范,后者為法律規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的聯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行,但制定統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業質量,提升職業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準則和慣例的聯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別: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不斷發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關鍵詞】 五大發展理念; 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模式的借鑒; 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立
一、 醫療糾紛的成因
醫療糾紛中的侵權損害糾紛無法合理解決,一方面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阻礙了共享理念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影響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換言之,在面對我國醫療糾紛日益增加,醫療糾紛性質呈現多樣化和復雜化等問題的時候,現有的醫療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得到進一步迅速有效的解決。而我國醫療糾紛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調處能力的不足,都影響著我國醫療糾紛問題的解決。論其成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醫方因素。1.醫院管理缺陷。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達不到完整落實,主要表現為醫護人員有時不能夠嚴格執行醫療護理常規、不及時記錄醫療文書或對醫療文書進行任意涂改,行為流程不夠清晰規范,或不重視醫療質量控制等。2.醫療保障體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醫療保障制度相對其他國家較為落后,2002年9月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管理條例》在社會發展過快的今天,顯然不能完全滿足當今社會對于醫療糾紛事故的需要。其次,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的支出和運行費用主要靠醫療服務收費解決。商業化、市場化傾向過于明顯,導致患者承擔的醫療費用較高,“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現象在此過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著,致使社會公民對醫療衛生行業滿意度呈下降趨勢、對醫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數醫務人員責任感缺失。有的醫療機構中部分醫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的工作態度過于懶散,對就診患者缺乏耐心、懶于解釋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和常規操作流程,錯誤實施醫療行為或擅離職守、延誤搶救等。極少數醫務人員技術水平不高且臨床經驗不足、技術操作不熟練卻又過于自信,導致患者對治療過程不滿等不良影響。4.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各級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服務水平參差不齊。尤其對于剛進入社會,社會經驗尤為不足的大學生來說,心態不夠沉穩,容易與患者或其家屬產生沖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醫療糾紛。有些醫務人員因缺乏c患者溝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視了患者對于病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等患者合法擁有的權利,并因此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二)患方因素。1.醫療期待過高。患者因缺乏醫學常識,常常對醫療效果期望過高,甚至直接把醫生當成救命稻草,將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醫院身上,從而忽視了我國醫療技術水平的局限性以及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2.信任度偏低。醫療服務行業的市場化使其趨利性被進一步放大,導致一部分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信任度明顯降低,加之近年來人們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有時會要求參與到整個醫療診治過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個細節,甚至要求將整個治療過程錄制下來,使醫務人員始終在高度緊張的情緒下實施醫療行為,這樣也極易發生醫患沖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會對醫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屬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焦慮,緊張等情緒因素都是引起醫療糾紛的潛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謂“職業醫鬧”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因素。1.人們法制觀念較為薄弱。現行醫療糾紛不能得到恰當的解決,在各類醫患糾紛解決中經常存在著“一鬧則靈”的情況,有時執法機關在干預、協助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法制意識不強,不能對患者或醫療結構達到強有力的震懾效果,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等固有觀念的限制,對醫患糾紛事件的處理瞻前顧后,不能及時對過錯方進行處罰或警告。因此有關法律在這個時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體現。此時,推動共享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2.資訊網絡等媒體誤導。新聞工作者對于醫療糾紛事件的報道,一般都是為了博得各大新聞的頭條版面而不能對有關醫療糾紛事件的真實情況進行準確并客觀地把握。經常會為了追求新聞效應,對具體醫療糾紛事件進行缺乏客觀評價的報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對大眾造成一定程度的誤導,更加激發了醫患雙方矛盾的產生,引起醫療糾紛。
二、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的借鑒
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德國、墨西哥等的新近趨向是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法――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來解決日漸增多的各種醫療糾紛。
美國的醫療侵權糾紛訴訟在歷史上一共歷經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20年開始,司法實踐中有明確的規定,在醫療糾紛過程中要由醫院來承擔整個案件中的具體舉證責任,要求醫院對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二階段則是從1960年開始,這個時代的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漸漸開始覺醒,維權意識日漸增強。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常常會要求醫院增加賠償金額,具體數額則是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未來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情況而定。第三階段是從1980年起,這個時候正處于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醫師協會便和各保險公司合作,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減少侵權訴訟發生的數量,并規定了賠償金的封頂限額。
德國自1970年起,德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的數量迅速增加。緊接著,德國各地的醫師協會便設立了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程序――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德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外處理機構包含4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處理醫務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鑒定委員會的作用則是對醫生的整個治療過程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而在啟動程序上則是由醫患雙方主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調停所進行介入審查并且采用相關證明文件,告知鑒定事項等。
仲裁作為ADR的一種解決機制,是指當事人合意將爭議或者糾紛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決,彼此承擔由此而確定的責任并自覺履行,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方式。世界各國在解決醫療糾紛案件的各種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獨立性、快捷性、專業性以及一裁終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國家的青睞。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當前社會中,仲裁已經逐漸成為解決各國醫療糾紛案件最重要的非訴解決機制之一。反觀我國,雖然許多學者在其撰寫的文章中論證了在我國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國現階段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有三種機制:協商解決,訴訟解決和行政調解。針對我國現階段的醫療發展狀況而言,該三種機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紹:
(一)協商調解。該種方法確實有諸多優點。對于醫院來說,有利于保護其聲譽,避免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但有利必有弊。我國協商調解的弊端在于該解決方式沒有完全考慮到患者及其家屬對醫療知識的理解程度。大多數國民,對于醫療后果都缺乏精準的判斷,且患方在調解時一般都處于情緒激動的狀態,在溝通過程中有可能會對醫務人員做出過激行為,干擾到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使醫院迫于無奈答應患者不合理的請求。因此患方和醫方之間也很難進行有效的溝通,達成一致的解決意見。我國協商調解并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對醫療糾紛的解決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二)訴訟解決。訴訟作為美國、德國的重要解決機制之一,也是我國維護國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強有力的防線,許多患者都會優先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期望法律會帶給他們合理并令人滿意的訴訟判決。但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讓患者和醫方都滿意的訴訟判決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難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和醫院提供的證據進行精準的事實判斷。另一方面則是我國訴訟一般采取兩審終審制度,訴訟時間較長,費用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決患者的醫療糾紛問題。
(三)行政調解。美國和德國也有相類似的解決機制。相對于我國來說,行政調解中的行政機關一般是衛生行政部門。但由于我國目前有“兒子出事找爹理論”的特殊關系,一般而言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會和院方站在一條戰線上,這樣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因此就會違反我國“公權力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國民私權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調解中行政機關的中立性在糾紛解決過程中一直備受質疑。故很少有患者會選擇行政調解來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令行政調解的設立如同虛設。
四、建立醫療糾紛法律制度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在建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時,何種方式能夠高效地解決糾紛,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我們分析了美國、德國等西方國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對仲裁制度筆者是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在我國學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筆者看來,建立糾紛仲裁有其獨特的優越性。
(一)對糾紛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見。醫療糾紛仲裁機制的設立,學界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因我國醫療衛生機構是靠政府實行相應補貼并嚴格限制其服務價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機構,并不是通常含義上的利益經營者,因此醫患關系應由我國行政法調整。故醫療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解決。不過學界中大部分學者并不贊同這樣的說法,他們覺得醫患雙方之生的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即醫生和患者之間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包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及侵權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均屬于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具有財產性的事項。從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來看,糾紛是否有可仲裁性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醫療糾紛必須是民事經濟糾紛;二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應該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項為當事人有權利處分的民事實體權利。因此,醫療糾紛完全可以通過仲裁方式予以解決。
(二)仲裁解決糾紛的優越性。根據德國、墨西哥等國家的經驗,醫療糾紛的仲裁制度在這方面有著明顯的優勢:首先,仲裁解決機制比協商調解更具有權威性;比訴訟更具有快捷性、專業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調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醫療糾紛仲裁機制可以與其他解決機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決機制,形成集和解、調解、訴訟及仲裁等多位一體的解決格局,滿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過更高效的方式保護患者及醫方的利益。
(三)從財產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對于為何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要對醫療糾紛本身的性質進行分析。首先,醫療糾紛主要包含了醫療人身侵權糾紛與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兩種不同的類型。因醫療人身侵權糾紛案件損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權和生命權,與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聯系,因此不能被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之內。但因為醫療行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同時會發生一系列醫療損害賠償問題,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因其具有財產性的內容,故將其納入仲裁解決的范圍內是被認可的。
(四)醫患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對于醫患雙方主體地位是否平等,學界看法存在著分歧。部分學者認為,醫療關系中雙方主體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務對象的選擇上,醫院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位置;而另一種觀點表示,醫療機構服務的收費無論是直接來自患者還是由國家財政撥付均不影響醫患之間存在平等交換關系的判斷。筆者認為,誠然醫患雙方在社會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與否取決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平等交換的法律關系。患者如果對于醫院的醫療服務不滿意,可以對醫生的治療方案予以否決,或者選擇更換其他醫院,醫生與患者之間形成的是服務與被服務的法律關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是平等主體之間可自由處分的財產性權益糾紛,因此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產生的問題。
(五)對醫療糾紛設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議。在醫療糾紛案件發生后,醫患雙方在自行協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雙方能自愿將產生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下轉第58頁)(上接第45頁)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醫療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及時通知被訴方,并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當先進行協商調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下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當敗訴方在不主動履行仲裁裁決的情形下,勝訴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敗訴方強制執行。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能夠體現仲裁裁決的權威性。且在保證實現當事人權利的同時,也能夠保證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順利發展。
五、結語
通過仲裁來解決醫療糾紛是對我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制度的有益探索。仲裁以其專業性、快捷性、獨立性、保密性、公正性以及其終局性的優勢在醫療糾紛案件的解決過程中發揮著其獨立的作用。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解決制度之所以存在構建的難點,是因為醫療糾紛仲裁方式的可仲裁性及醫療糾紛仲裁模式的問題。通過在國家層面上的立法的模式對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予以肯定,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醫療糾紛仲裁法律制度,同時也推動五大發展理念的快速進步,為完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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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古津賢,張新華主編.醫事程序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關鍵詞]法務會計;概念;特征;甄別假賬;司法會計;我國進程;中國特色
20世紀70年代法務會計在美國出現后 ,80 年代以來在美英等國家得到空前發展。在2008 年世界金融危機中,法務會計的巨大價值得到普遍認同,法務會計正在成為各國學者高度關注的研究領域。自20 世紀90 年代末中國引入法務會計以來,國內學術界掀起了研究熱潮,但對其的認識至今還存在爭議,甚至有學者認為法務會計就是司法會計或者訴訟會計,這就導致國內一直存在法務會計與司法會計流派的“之爭”。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交叉學科進入中國后,我們應結合國內實際情況,賦予其新的內涵和使命,逐步把它建設成為具有中國特色、吸收其他國家學術與實務精華的本土化的專業,成為國內的新興職業。
法務會計定義的主體均為會計學家或注冊會計師,雖然具有理論思維與實踐認識,但都是基于會計視角,沒有貫穿多元維度與復合思維。學者們普遍認為,法務會計以法庭為工作目的,以刑事或民事訴訟為基本服務方向,等同于訴訟會計或法庭會計。訴訟支持業務主要與訴訟程序相關聯,一般指在涉及會計專業知識的經濟糾紛的訴訟過程中提供法務會計服務,在具體工作內容、基本方法、實施業務程序等方面都 有相應的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在訴訟支持業務中,可以為律師提供會計技術分析和認定上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為專家證人提供證言,他們不僅在法庭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而且還可以將其作用延伸到法庭之外,因此,從某種定義上講,法務會計人員在涉及會計專業知識的訴訟案件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國內對法務會計的定義主要有兩類觀點:
第一類是基于會計視角的會計學界的代表性觀點。李若山等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個新興行業。它是會計的一門新興學科,主要分為兩大部分――法律支持與舞弊審計。提供上述服務的主體就是法務會計人員。
第二類是法學界基于法律視角的代表性觀點。中國政法大學張蘇彤在著作中基于法律視角這樣定義法務會計:“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與調查的技術方法,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我們從世界范圍來看,法務會計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對于起步相對較晚的我國,其理論體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就內部原因而言,我國法務會計研究進展緩慢是由于我國致力于法務會計研究的學者人數不多,研究成果也很有限,另外對實踐案例的系統研究仍然缺乏,鮮有完整的體現法務會計應用特點的實例解剖。就現有的人才培養情況來看,我國培養的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律師等人才,多數是單一型的,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單一專業知識方面較強。但缺少既懂得會計知識, 能甄別假賬, 又懂得審計技術能進行案件審查, 還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追究涉案人員法律責任的復合人才。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規定頒布以后,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開始逐漸被引入到我國傳統的司法會計鑒定制度中,形成了以會計鑒定制度為主, 輔之以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制度的混合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當事人雙方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聘請法務會計專家證人出庭對涉及會計的專業性問題提供說明,法庭也可以根據需要指派或聘請司法會計鑒定人出庭就會計專業問題給予說明。
黨的十五大早就明確了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重要性, 并提出這是我們振興民族經濟的根本保證。2014年11月8日,第六屆中國法務(司法)會計學術研討會在湖南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200余名專家學者齊聚長沙,這屆研討會的主題是創新法務(司法)會計理論,提升腐敗治理水平,服務法治中國建設。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部分省市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和法務(司法)會計專家就如何反舞弊、反假賬、反侵占、反腐敗(下轉8頁)(上接6頁)進行了深入研討。 因而法務會計人員在進行法務會計工作時,就更要遵循法制化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市場經濟的法制化,才能促進我國會計法制化的整體進程。然而,目前我國法務會計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備,傳統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的規定還沒有涉及, 相關的民事賠償制度、法務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也未明確, 法務會計人員的認定資格制度也還尚未開展,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阻礙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了會計法制化的進程。
縱觀國際此領域的發展進程,我們只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潮流。國家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引導會計學界或組建專門課題組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實際,建立起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與規范體系。在開展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過程中,會計學界應當與法學界加強聯系與溝通,尤其是會計學界應廣泛吸收法學、邏輯學、證據學等學科知識。目前, 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從整體上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寫此文過程中在清華學術期刊數據庫、重慶維普數據庫、人大資料數據庫等大型資料資源庫中搜索到相關論文20多篇,但有深度的鮮為少見,其中不少還是翻譯文。應該說,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建立法務會計理論框架,既有理論意義,也有現實意義。
這也提醒我們現在是應大力培養法務會計人才的時候了,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WTO后的需求,從現在起用10 年左右的時間, 高校應該鼓勵會計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輔修法律第二學位,尚不具備條件的學校可以鼓勵學生參加法學自學考試等等,同時,在會計專業教學計劃中適當增加法學課程, 鼓勵學生畢業后直接攻讀法學雙學位。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在高校會計學研究生方向中設立法務會計研究方向;制定法務會計資格考試制度。此上雖然是我個人想法,但這也是我們從事財務教育和做法務會計的人員今后共同承擔的責任。
參考文獻:
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飲食結構的變化,對健康的重視,果汁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健康飲品。再加上近幾年,在混合果汁、蔬菜汁以及啤酒中勾兌蘋果汁日益成為國際市場的消費時尚。因此,世界各國對濃縮蘋果汁的消費量逐年呈上升趨勢,我國濃縮蘋果汁年產量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1600噸增至目前的80多萬噸。應該說,我國的濃縮蘋果汁加工業趕上了一個發展的好機會。預計在未來5年內果汁飲料的市場需求空間將每年增加8-10萬噸左右。美國市場是國內濃縮果汁最大的出口市場,約占全國出口量的40%-50%,由于個別企業不熟悉國際規則,在爭奪市場時竟相壓價,造成國內產品銷售價格一直徘徊不前,利潤空間小,對美國蘋果種植業主和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帶來很大的沖擊,使中間商從中獲取暴利。
在美國蘋果種植業主和濃縮蘋果汁加工業的聯合壓力下,美國農業協會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幾個國家的濃縮蘋果汁提出反傾銷訴訟。該案件在美國商務部立案后,初擬對中國濃縮蘋果汁征收91.84%的反傾銷關稅,同時展開了調查。我國許多出口產品在反傾銷中屢屢敗陣,損失慘重。為此,中國食品土畜產品進出口商會呼吁和指導有關企業積極應訴。國內50多家濃縮蘋果汁出口企業中,只有10余家企業聯合,共同聘請了國際上具有豐富反傾銷辦案經驗的美國律師應訴,其余40多家同行放棄了應訴,也等于放棄了全球最大的市場---美國市場。
二〇〇四年初,美國商務部作出終裁,我國10余家應訴企業的反傾銷平均關稅率為14.88%,其中有六家企業繼續享受“零”關稅,此次戰役的勝利可以看做是中國濃縮蘋果汁加工企業的一次合力作戰,成為中國企業應對反傾銷的經典案例之一。未參加應訴企業的關稅率為51.74%。這對于未參加應訴的企業來說,產品在美國市場全線萎縮,發展嚴重受挫,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成本,降低了市場競爭力。
我公司是一家濃縮蘋果汁加工股份制企業,參加了2001-2002年反傾銷應訴工作,于2003年9月11、12日兩天接受美國商務部的實地核查,核查結果是當年全國參加應訴的幾個企業當中最成功的一家,同時也是我省果汁企業唯一一家參加反傾銷應訴工作的企業。
目前,全球濃縮蘋果汁加工主戰場已經從歐美等發達國家整體轉移到我國,基本處于壟斷地位。從2004年開始至今,由于行業內競爭加劇以及國際市場需求上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濃縮蘋果汁的價格持續一路攀升,然而在這樣有利的條件下,各加工企業卻紛紛抱怨利潤空間不大。這主要由于幾年前中國濃縮蘋果汁大量出口,各企業互相壓價使得國際果汁價格“縮水”近一半,進而造成美國提起反傾銷訴訟案,給企業造成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消耗和損失。
二、我國果汁企業反傾銷的對策:
自1995年以來,我國已連續10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遭遇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特保措施“兩反兩保”案件235起,涉案金額達61.30億美元,其中反傾銷案183起,涉案金額達50.70億美元,涉案數和涉案金額分別占全部“兩反兩保”案件的77.90%和82.70%。在反傾銷中,歐盟、美國等主要貿易伙伴一直未完全承認我國“市場經濟”地位,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對從我國進口產品正常價值的計算采取第三替代國價格作為比較依據,并對我國涉案產品適用總體傾銷幅度和單一反傾銷稅率。這樣,中美經貿關系的主要矛盾將從年度審議正常貿易關系轉變為美國是否認定中國遵守世貿規則。雙邊貿易摩擦將從政府對政府,擴大到企業對政府、企業對企業。美國政府已經決定成立專門機構,監督中國嚴格履行雙邊協議,啟動監督、仲裁、制裁機制。有關專家指出,由于這一機制具有多元性和多重性的特點,今后中美貿易摩擦和訴訟案件可能呈上升勢頭。美國對我國企業實行反傾銷調查的有關情況已經暴露出諸多問題:有的被調查企業統計數據不連貫;統計資料不齊全;分類帳和總帳多頁、少頁情況屢見不鮮;企業應訴人員業務不熟練無法回答技術細節,管理人員對企業組織機構不能準確、細致的回答等等。針對上述情況,結合我公司在2001年在長達十二個月的應訴反傾銷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及反傾銷核查小組對我公司進行實地核查的親身經歷,自己就我國果汁企業在應訴反傾銷中談幾點對策:
1、各企業應盡快建立、健全與國際接軌的財務報表、統計口徑、統計方法和內部審計制度。如果在應訴當中出現統計數據前后不一,帳表不符,產、供、銷數量不適,與上報數據有絲毫誤差,核查人員將不會采用,以處理。實際上等于我方企業敗訴,不僅前功盡棄而且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影響我國企業的整體國際信譽。所以,在向美國商務部上報數據資料工作當中慎之又慎,計算準確,復核認真,平時工作當中注意細節的連貫性,一個標點符號也會影響整個核查工作的成敗。
2、在反傾銷調查期內,我們更應該認真對待,仔細研讀美國商務部最新發給我們律師的調查提綱,充分掌握調查步驟和內容,認真部署接受核查時的方方面面,包括準備好支持答辯書陳述理由的一切資料、文件,諸如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認購文件、利潤分配方案文件、管理層任命書、股東會決議及相關聯的帳表,無涂改痕跡的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輔料的出、入庫原始數量記錄,車間生產記錄等。組織好正式核查時開場白的講稿(不宜過長,一般在5分鐘左右,如果過長,核查人員認為是有意的拖延時間,而造成不好的印象),核查期間核查人員的吃住安排要妥當,盡量和我們的工作人員少接觸,因為在這期間核查人員可能會咨詢一些尖刻的問題,這都關系到整個核查工作的成敗。
企業副產品的銷售是核查成本的減項,必須做好發票、合同等的證明材料,比如:果渣的銷售,盡量按照配比的原則做好原始記錄,它可以沖減產品的生產成本,否則數據無效會弄巧成拙增大產品成本。
3、企業要積極參加國際質量體系認證工作。要保證產品質量,企業就必須自上到下嚴格執行質量體系認證標準,做到每一道工序都有檢測記錄、當班者的親筆簽字、意見、建議;人事部門有每位員工的整套檔案資料;車間和班組的例會、總結、分析等,確保產品質量過關。原始記錄的涂改現象,對我國來說是比較正常的,但是核查人員認為有作假嫌疑。所以,原始記錄一定要保證清潔、完整、系統、連續。
4、作為果汁企業,應當充分利用有利的信息條件,及時獲取、處理并掌握世界各國同行業生產、銷售、研究、開發的各類信息。只有這樣當反傾銷原告采集到我們數據后,用第三替代國價格進行核定成本時,我們才能做到心中有數,及時調整并提供準確、有利的證據,以維護我們自身的經濟利益。
5、政府應為企業在咨詢、統計、會計、審計及法律方面與國際接軌提供支持,大力加強與生產貿易有關的各類中介機構,如:資信評級、預測分析等機構,以改變我國目前對外貿易、競爭和訴訟中孤立無援的艱難處境。為此,首先要迅速培養一大批既懂經濟、通法律,又精貿易、會管理的國際型高級專業人才;其次,在處理涉外經濟糾紛中,要提高我方熟悉生產、技術、財務和法律的專業人員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的地位。另外,可考慮邀請或聘用有聲譽的國外律師、專家協助應訴。
6、遵守政府部門的嚴格管理。果汁企業的原料大部分是直接從果農手中收購,我們代開發票,帳務處理憑國稅部門印制的《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由于憑此發票可以抵扣13%的進項稅,國稅部門對此項工作抓的非常緊,我們執行的徹底、認真,因為反傾銷工作正好迎合了國稅部門的政策,如果我們的進項稅增加的話就無形中增加了產品的直接成本,正中反傾銷工作的下懷。所以誰要在原料采購和成本核算上為了蠅頭小利,那就肯定會在美國反傾銷調查中栽跟頭。因此,企業要想適應世貿規則,就得實實在在依法照章納稅,接受政府執法部門的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