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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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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 民辦高校 民間非營利組織 會計制度 合理回報

          中國民辦高校近年來迅速發展, 2013年教育部批準的高校名單(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的一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共有高校2198所,其中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等學校424所,約占20%。隨著民辦高校數量和規模的急劇擴張,其會計核算方面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既阻礙了民辦高校自身的發展,也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構建我國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國民辦高校運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1、民辦高校的會計特征

          (1)民辦高校屬于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我國1998年8月29日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這說明所有的高等學校,是一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

          (2)民辦高校的經費來源非財政性。我國2002年12月28 日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表明民辦學校的辦學主體不是國家機構,辦學經費不是國家財政性經費。當然,近年來,政府開始向民辦高校劃撥少量的財政性資金,以補助其開展高等教育活動。但是,這種補助僅僅是開始,而且規模不大,在辦學經費支出中比重很小。

          (3)民辦高校辦學主體非政府。民辦高校的出資人不是國家機關,因而民辦高校不屬于事業單位,應該歸入民間非營利組織。

          2、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制度的選擇

          民辦高校應該采用何種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沒有作出明確合理的規定。從海南省民辦高校的調查中發現,2005年以前,在實踐中民辦高校執行的會計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一是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二是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三是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高待學校會計制度》相結合運用。另外,也有屬于上市公司控股的民辦高校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的。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治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較差,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治理難以到位,稅收關系調理不清,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治理、使用的監管。我國現有的會計核算制度和高校財務制度大多以財產的公有制性質而設立,強調預算管理,突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功能,不能體現民辦高校投資主體的知情權以及成本核算、營利等問題,影響了民辦高校出資人的積極性。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施,首先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會計制度的現狀,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規范問題。

          2005年,《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開始執行。海南省除屬于上市公司控投的民辦高校外,其他民辦高校開始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民辦高校的會計核算奠定了基礎,但該制度適用于普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并非針對于民辦高校。因此,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在執行此制度時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1、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不清晰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基于非營利性質,未設置所有者權益,只設置凈資產賬戶,并將凈資產劃分為非限制性凈資產與限制性凈資產。這樣的設置不能滿足民辦高校資產的來源,民辦高校的資本大部分是辦學者出資的,這部分出資并不是不求回報的。因此,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后,會計核算上就不能體現產權關系,使得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不清晰。特別是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表的設置,只反映凈資產,不能體現辦學者的出資信息,辦學者往往會擔心自己的出資全部公益化,不利于出資者繼續出資。

          2、《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范的核算內容過于簡單,不能完全規范民辦高校經濟事項

          (1)行業(教育)特征不明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等方面,對教育單位的教育經濟行為反映得不夠直接。在收入和支出的會計科目設置中沒有體現教育特征的會計科目。

          (2)政府補助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了“政府補助收入”科目,核算的內容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因為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結余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但并未規范這些補助收入的計量。民辦高校取得的科研經費、教育補貼經費及中央財政及地方財政給予的示范實訓室建設經費等,這些補助有的是收益性的,有的是資產性的,還有的是收益與資產相結合性的。對于收益性的可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范處理,記入當期的凈資產。但對于資產性的卻不能一次性記入當期凈資產。例示范實訓室建設經費,形成的是固定資產,這部分固定資產后續如何計量,提不提折舊,是一個困擾會計管理工作的會計核算問題。這里沒有一個規范的會計政策,實務中現在也只能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政府補助來核算。

          (3)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合理回報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學等。民辦高校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可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的特征之二是資源的投資者向該組織投入的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民辦高校的出資人是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不求回報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合理回報之間相悖。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規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的特征看,民辦高校不具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特征。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這些規定就給民辦高校定了性,即使民辦高校取得了合理回報,也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非營利組織。我國民辦高校沒有相應的會計制度,民辦高校只能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民辦高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也沒有疑議。《民辦教育促進法》是上位法,兩者誰服從誰是非常明顯的。在會計核算上,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合理回報問題是不能回避的。如何核算,如何報告,沒有統一規范,這樣的財務報告就不是很規范了。

          (4)《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過分淡化對稅金的核算。事實上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了非營利收入外,還應有營利收入,我們不能籠統地說非營利組織是或不是納稅人,而必須根據有關國家稅法規定來正確核算稅金。民辦高校教學、科研與后勤等方面的經濟活動其目標不同,資金運動的性質也不同,因此在稅務的處理上也是有差異的。在民辦高校會計核算中,盡管稅金不是主要的支出,但稅金與費用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規范稅費的核算,因此民辦高校繳納的一些稅金在會計核算上就沒有統一的核算。從調研的樣本來看,民辦高校對于繳納流轉稅有的計入業務活動成本,有的計入管理費用,有的計入其他費用等,五花八門。另外,在會計實務中對于民辦高校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民辦高校的企業所得稅如何核算,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沒有設置所得稅費用會計科目,在業務活動表中也沒有設置所得稅項目。事實上,民辦高校有些收入是屬于所得稅范疇的,對于民辦高校繳納的所得稅是在業務稅金中核算,還是單列所得稅費用,這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

          3、《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報表體系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業績成果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真正的財務狀況。如只設置了凈資產,沒有設置凈資產中出資人的資本金。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業務活動表不能體現民辦高校的業績成果,其業務活動表在最后反映的是本年的凈資產變動額,報表過于簡約,不明晰,不利于報表的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解讀。雖然民辦學校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但作為核算國家公共資金的事業制度都明確反映結余,難道民間資金反而不應反映結余。任何一個組織可以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作為會計核算應該明確反映結余,這有利于一個組織衡量自身一個會計年度的業務狀況,也有利于管理部門評判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宗旨、營利性。

          三、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建設

          上海、江蘇、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相應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會計規章,制定了本地的《民辦高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如《海市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及江蘇省《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和《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以規范民辦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這些制度的出臺和施行為其他地區對加強民辦高校會計核算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2013年12月30日財政部頒布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結束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嚴重滯后的狀態。但民辦高校目前卻沒有國家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民辦高校在我國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會越來越重要,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與會計,使其健康發展,是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建設思路

          (1)以現行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民辦高校的特征制訂民辦高校會計制度。近十年來,中央和地方出臺了一系列有關民辦高校管理和學校財務管理的法律和規定,為研究和設計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提供了相應的政策依據。主要有: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0年國家頒布的新《會計法》;2012年12月18日財政部、教育部印發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2013年12月30日財政部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2004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這些法規和規章雖然有些比較原則,有些不是針對民辦高校的,但其中一些重要原則和精神是設計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重要依據。

          我國民辦高校近十多年的迅速發展,在辦學實踐中,逐步形成了民辦高校資金運動與財務管理上的一些特征。業務活動具有與公立大學相同的核算內容,基礎業務上可參照《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做到與公立大學財務信息的相對可比性;民辦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與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實行了真正意義上的后勤社會化。如食堂、學生公寓、醫療、衛生服務等都引入社會資金,在設計會計制度時應考慮這一特征;民辦高校建立有效的財務約束機制。民辦高校經費全部自籌,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多數民辦高校建立了財務約束機制。在經費安排上堅持以教學發展為中心,主要經費支出包括教學科研經費、公用支出經費和事業發展經費。民辦高校注重人才培養成本核算。全國大多數民辦高校一般是按二級學院或系部進行人才培養成本核算,嚴格控制一般管理費用支出,節省經費開支,部分學校還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分析人才培養成本。民辦高校會計監督社會化。多數民辦高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企業化的產權分離,民辦高校規定財務決算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確保會計報告公允、真實地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和業績。民辦高校引入了經營學校的理念,注重效益的評價,提高了各類資源的利用效率。

          (2)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不同于公辦學校,應當充分體現“民辦”的特點。民辦高校是一個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產業屬性的實體,在會計制度設計上,應引入企業核算的相應內容,在辦學成本核算和凈收益的分配上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范,注重可操作性。

          (3)借鑒國外私立大學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國情制定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規形式確定政府對私立高校的資助。在會計核算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頒布了《學校法人會計基準》,對民辦學校的會計核算作了具體規定,給我們以有益的啟迪,值得借鑒。

          2、《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基本特點

          (1)明晰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對學校的凈資產進行分類,引入資本金概念,將學校凈資產分為投入資本、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三類。投入資本為辦學者原始投入的資金(資產),屬辦學者所有;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為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的資產增值,屬學校所有。通過對學校凈資產的劃分,規范辦學者與學校的經濟關系。學校撤銷時,辦學者的投入資本可作為返還出資者原始投入的依據。

          (2)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民辦高校作為自主辦學、自負盈虧的辦學實體,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及費用,應將收益正確地劃分當期收益與預期收益。因此,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根據民辦高校資金運動的特征相應引入累計折舊、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業務收支結余、凈收益分配等會計科目,由于教學學年與會計年度的不一致性,將學年學費收入在兩個會計年度間合理劃分。同時,對民辦高校進行成本核算,及時反映民辦高校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情況。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按固定資產的特征選擇折舊方法,使耗費的資產得到及時補償,使其會計核算更為科學、合理和穩健,有利于民辦高校的持續、健康發展。

          (3)允許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應規定辦學者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核算辦法。規范學校凈收益分配,民辦高校凈收益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考慮學校的未來發展,其次才是辦學者的回報。首先計提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其次給投資者合理回報,合理回報“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再次將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凈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分配出資人投資收益。

          (4)正確區分和核算費用支出。《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中的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設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和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教育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教育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科技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規范。

          (5)建立適用于民辦高校的財務報告體系。民辦高校財務報告體系應反映民辦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成果及現金流量和出資人變動等財務信息。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出資人、教育行政部門、捐贈人、學生及家長)等的需要。

          在制定《民辦高校會計制度》的同時,也應制定相應的《民辦高校財務制度》,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體制、親屬回避制度、預算審批、備案制度、人員經費支出控制、會計報表編報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結語

          民辦高校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與民辦高校的辦學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實用性的《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建立有效的民辦高校財務制約機制,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發揮民辦教育的優勢,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使民辦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民辦高校有了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對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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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大勇、魏錫政、吳永立:完善我國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制度的對策[J].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12(2).

          [3] 王紅梅:民辦高校財務會制度改革建議[J].國際商務財會,2009(11).

          [4] 陸建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問題[J].會計研究,2004(9).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困境;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1-0128-02

          一、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非營利組織(NPO)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稱謂。非營利組織是美國廣泛采用的概念,與其類似的詞匯有“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第三部門”等。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具有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個特征的組織為非營利組織。在我國,1998年國務院將設于民政部的原社會團體治理局改為民間組織治理局,“民間組織”一詞從此作為“非營利組織”的中國官方用語開始被正式使用。所謂非營利組織或非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是為組織所有者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落差的任務。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可以分為五類。第一類是社會性團體,即在社會文化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各種學會、協會、志愿者團體等。第二類是經濟性團體,即在經濟領域開展各種活動的會員制組織,如行業協會、商會、工會、各種職業團體等。第三類是基金會,即在各個領域里開展各種資助活動或資金運作活動的非會員制組織,如項目型基金會、資助型基金會、聯合勸募組織等。第四類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公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如各種民辦的學校、醫院、福利院、社區服務中心站、職業培訓介紹中心、研究所、文體館等。第五類組織,包括中國特有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專家稱之為“未登記或轉登記團體”,其中包括一部分沒有依法登記注冊的非營利組織和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冊的非營利組織。這類組織既有其存在的客觀條件,又發揮著作用。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

          據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613.3萬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資產1 425.4億元;社會組織增加值為525.6億元,比上年減少20.4%,占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為0.23%;接收社會捐贈470.8億元。這其中,全國共有基金會3 029個,比上年增加415個,增長15.9%,其中:公募基金會1 316個,非公募基金會1 686個,涉外基金會8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19個。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199個。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共接收社會各界捐贈305.7億元。從1988-2012年,全國登記的非營利組織數量增長了100多倍。1988年,我國僅登記社會團體4 446個,在十年前,全國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不過20余萬家;而截至2012年年底,這一數字超過了49萬。更多的是大量因無法民政注冊但以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草根組織”和在華活動的境外社會組織。據研究者調研估計,后者總數應在300萬家之上。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發展面臨的困境

          (一)資金匱乏

          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最大障礙是資金缺乏。盡管社會公共服務領域對發展非營利組織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由于觀念、資金、政策等各方面的限制,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發展仍處于較低水平。據了解,對非營利組織而言,資金來源除了零散的個人資助外,主要是企業和基金會。基金會層面的現狀是,十幾家比較大的公益基金會壟斷了主要的善款,但是他們的錢又不給民間組織。在這種情況下,民間組織的生存非常困難。能夠資助民間組織的就只剩下企業和一些非公募基金會了,而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也來源于企業。中國的企業捐款普遍重硬件、輕軟件,見物不見人,不愿為服務項目捐贈款項、支付必要的項目管理成本,這種觀念也是阻礙基金會資助民間組織的主因之一。

          (二)能力不足

          從宏觀來看,非營利組織對社會以及政府的影響能力非常薄弱。從微觀角度來看,能力不足主要體現為非營利組織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的個人能力難以適應新的社會環境,缺乏迎接新挑戰的觀念和知識。一是資源缺乏、能力不足、專業化程度偏低。有些非營利組織缺乏自身學習能力及可持續發展規劃,工作人員缺乏專業指導,調動社會資源能力不足,服務社會功能較弱。二是內部管理制度尚未完善。有些非營利組織內部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導致社會公信力不高。三是存在違規行為。有些非營利組織不按照章程和條例辦事,長期不開展活動、多年不參加年檢等違規行為時有發生。因此,提高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的自身能力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非常重要。

          (三)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為功能結構不合理和服務對象結構不合理。眾多非營利組織由其業務主管部門發起成立,政會不分明顯,非營利組織的社會服務功能淹沒在政府的管理功能之中,從事著“第二政府”的工作職責。而直接參與社會建設、提供社會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數量少、比例小。服務對象結構不合理,體現在當前為弱勢群體服務的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還較少。

          (四)法制缺陷

          我國非營利組織絕大部分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才成立的,遠遠遲于西方發達國家,非營利組織發展過程中,普遍缺乏法律依據、法律保護和法律約束。我國目前關于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滯后于民間組織的發展。現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均屬國務院規章,規定較原則,且缺乏稅收、財務、人事、內部的管理等相關配套法規、政策。在管理上存在重登記、輕管理的弊端,且民間組織種類繁多,缺乏分類指導的法規、政策,管理粗放。

          四、解決困境的對策

          (一)建立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合作關系

          非營利組織在很多方面能夠更好、更直接地代表各類利益群體的利益、滿足各類利益群體的需求。要進一步改變政府統包統攬的管理功能,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同時,將大量的具體的執行性、操作性、技術性、服務轉移給社會中介組織承擔。以行政許可法為依據,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逐步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可以向非營利組織轉移的相關業務職能向非營利組織轉移,如行業統計、行業規劃、行業規范、資格認證前置審查、專題調研和專項工作等職能,這樣,社會中介才會有地位、有職能、有實力、有發展,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同時,推行政府電子公務,加強地方政府與社區的聯系溝通,改善政府與公民的關系,促進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合作。

          (二)創造良好的環境,培育非營利組織發展

          維護非營利組織的良好發展環境,推動非營利組織向社會公開信息,增強非營利織運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完善公共服務信息平臺,逐步形成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系。政府必須在有高度公信力的同時,也要求市場必須恪守誠實守信的契約,對那些正在日益崛起,并且今后將與我們的日常生活越來越相關的非營利組織的公信力的期待和維護,既是現實層面的一種考量,也是價值層面的一種目標。

          (三)政府制定扶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相關法律、政策

          盡快制定和完善非營利組織法,確立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我國可以沿襲目前分類管理,分別制定專單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這些立法在非營利組織設立上應采取準則主義,以便利各類非營利組織的設立,為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提供便利,而對非營利組織的監管重心將轉移到非營利組織治理上。健全扶持政策,在資金、稅收、項目等方面向非營利組織傾斜。經驗表明:非營利組織服務的績效水平與政府的支持程度存在著某種程度的正比關系。對于協助政府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應對其所取得的業務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等享受減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在土地使用、辦公用房、公共事業收費等方面,應享有與同類公辦機構的同等待遇,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非營利組織加強和提高自身素質

          非營利組織應該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公益活動有利益的驅動,更重要的是倫理和道德等精神上的動力,從物質上說,公益是以付出和奉獻為基礎,從精神上來說,如果把付出和奉獻當作自身的需要,則是高境界的人生價值觀,非營利組織要在社會責任和公民行為上起到模范楷模作用。非營利織自身要有強烈的規范和發展意識,要制定規范的團體章程,健全和強化以理事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的組織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完善財務制度、完善人事制度、鼓勵志愿者服務,加強獨立自治運作等能力建設。注重對非營利組織領軍人物、領軍組織的培育與塑造,提高發展的示范性。調整和改善從業人員結構,提高非營利組織從業人員的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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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田凱.機會與約束:中國福利制度轉型中非營利部門發展的條件分析[J].社會學研究,2003,(2).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財務困境

          [中圖分類號]F12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7)06―0075―05

          根據社會結構理論,現代社會的社會組織分為政府組織、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三大類型,它們分別是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的主要組織形式。近年來,中國非營利組織迅速發展,并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一種重要的社會組織形式。但在目前條件下,中國非營利組織由于自身發育不完善、會員較少、自創性收入缺乏,而國家的財政補貼又有限,導致活動經費匱乏,財務緊張,時常面臨著來自財務方面的許多困擾。與此同時,協會還面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因此,如何獲取更豐富的社會資源和財務支持,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成為非營利組織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一、非營利組織及其財務特征

          非營利組織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譯,目前,并非一個具有明確內涵和外延的術語,各個國家和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側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LesterSalamon,1993)教授提出的所謂五特征法,即將具有以下5個特征的組織界定為非營利組織:(1)組織性;(2)非政府性;(3)非營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一般認為,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獨立組織,表現為各種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形式。

          聯合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經濟活動劃分為5大類: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家庭。非營利組織與其他4類社會組織的區別在于,非營利組織的大部分收入不是來自于以市場價格出售的商品和勞務,而是來自其成員繳納的會費和支持者的捐贈。如果一個組織的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以市場價格銷售的收入,就是營利部門,而一個組織的資金主要依靠政府的資助則是政府部門。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四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中將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特征歸納為:(1)大部分資源來源于資財的供給者,他們不期望收回或據以取得經濟上的利益;(2)業務運營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獲取利潤或利潤同等物而提品或勞務;(3)沒有明確界定的所有者權益及其出售、轉讓或贖回以及憑借所有權在組織清算、解散時分享一定份額的剩余資財。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特征大致可概括為以下方面:(1)從資金來源看,非營利組織的一般財務支持手段即資金來源方式主要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個性化服務、企業捐贈以及投資等等。這與企業組織形成明顯的區別,企業主要的資金來源是通過銷售產品和服務從顧客那里獲取的收入。(2)不存在利潤指標。在企業財務中,利潤指標能為衡量企業績效提供標準,為企業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業的分權管理成為可能,也便于在不同組織之間進行比較。然而,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在其財務中通常缺少利潤這一指標,這使得管理的系統性受到損害:管理人員經常難以就各種目標的相對重要性程度達成一致;對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幫助組織實現自己的目標也難以確定;分權管理的操作難度加大,許多決策不宜下放給中下層管理人員;不同非營利組織之間也無法進行績效的對比。(3)責權利不是十分明確。對企業而言,內部管理通常可劃分為許多責任中心,對每一責任中心都明確其職責,并賦予相應的權力,在對其職責履行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給予其相應的利益。而對于非營利組織而言,由于不存在利潤指標,對各部門的職責履行的情況難于考核評價,因而對于各部門的責權利也就無法十分明確。(4)所有權形式特殊。對于企業而言,股東投資創辦企業,股東便成為企業的所有者,擁有企業資財的權益。非營利組織資財的權益屬于組織本身所有,但其不能對其資財權益進行轉讓、出售,并且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按照資財提供者的要求來運作、管理和處置資財。資財的提供者不期望收回或據以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因而通常不進行損益的計算,也不進行凈收入的分配。

          二、目前中國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困境

          世界上各國家和地區的非營利組織曾不同程度地面臨資金缺乏、財務管理低效等問題。

          (一)自創收入能力匱乏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一般主要包括會員的會費,服務收入以及政府的資助、社會捐助等。其收入來源區分為非自創收入與自創收入,非自創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這是非營利組織收入的重要來源。自創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通過提品或勞務而向消費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過投資而從受資方取得的收益,自創收入主要包括業務收入、經營收入和投資收益。業務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為實現其社會效益而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這是自創收入的基本形式。經營收入是指其在實現社會效益的業務活動之外開展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投資收入是其所獲取的資金,在運用于實現其社會使命的具體項目之前,通過資本運作方式進行投資,獲取投資收益,以實現資金的保值與增值。

          中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小,并且處于發展初期,運行機制不完善、高素質專業人才匱乏、業務拓展的能力發展嚴重受限,行業協會的能力發展不足。吸引高素質專業人才作為管理者是組織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而相對于企業和政府組織而言,非營利組織人員的福利待遇一般比較低,對高素質專業人才的吸引力也相應降低。加之,體制掣肘、資金缺乏和人才缺失直接導致協會組織的能力發展不足,組織的自創收入能力較差,進而導致組織財務困境的加劇。

          (二)外部資金募集困難

          同發達國家相比,中國非營利組織的服務水平較低,資金籌措能力較差,相當一部分非營利組織資金嚴重不足,無法開展正常的活動,不少組織處在名存實亡的“休眠狀態”,但也有一些組織為了維持生存發展,通過各種渠道開展與其自身業務不相干的經營性活動。目前情況而言,非營利組織自創收入不高,而非自創收入也很不樂觀。政府撥款有限,而社會捐贈只有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會員才能夠捐資給非營利組織。同時,許多人認為非營利組織不應該有經營收人,其資金應全部來自于會費。對非營利組織的誤解,也使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籌集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財務管理水平落后

          財務管理水平落后是非營利組織財務困境的

          重要表現,同時又是導致資金缺乏的重要原因。在中國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同樣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財務制度不盡完善,相當多的非營利組織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不作年度財務報告,或者雖作年度財務報告但無嚴格審計。這導致非營利組織的會員對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管理和使用的信度降低,從而嚴重影響資金籌集的進行。

          三、非營利組織走出財務困境的對策

          從非營利組織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提高非營利組織的籌資能力和財務管理能力,從而增強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支持,已經成為非營利組織發展的重要議題。

          (一)規范支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收入與支出的管理。協會的收入是指其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資金。收入管理應當按非自創收入與自創收入進行管理。非自創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與政府合作、尋找企業合作伙伴、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工作。擴大自創收入并加強其管理,應是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方向。當然,非營利組織是為實現其社會效益而運作,其收費應當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費的,而不能按照市場經濟價值規律來收費。協會從事合法的經營來支持其非營利性的活動,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利潤或收入不可分配給其創立人、會員、干部、董事或員工;(2)其主要目的并非單純從事經濟活動,而是實現其非營利宗旨。在進行投資時,必須認真研究投資項目的收益及其風險,優化投資組合,在不提高風險的條件下使收益最高,或者在一定的收益條件下使風險降至最低。

          協會的財務支出是指其為組織自身的生存發展和開展業務活動以實現其社會效益而發生的各種資金耗費。非營利組織的支出分為項目及活動支出和行政支出。這里的支出與企業的投資不同,企業投資是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投資的管理必須從經濟效益出發。而協會作為非營利組織,其支出所注重的是社會效益。因此,協會的支出應當按支出的用途分為項目及活動支出和行政支出并分別進行管理。項目及活動支出的管理應當從社會效益出發,通過規劃與監督,保證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效益。行政支出的管理應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盡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

          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發展要求其合理安排支出結構。合理的支出結構應當在絕大部分資金用于項目及活動支出的基礎上保證必要的行政支出。為此,必須科學地規范和組織財務管理活動。

          科學地規范財務管理活動,能夠降低籌資和管理的成本。非營利組織如果要得到社會的廣泛支持,就必須盡可能多地籌集實現組織目標需要的資金,這就需要擁有很高的社會公信度,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認真研究、制定針對協會弱點的內部機制改善方案,改革財務制度,把握協會的非營利性,如聘請資深的財務人員做好預決算工作;研究劃分經營性收入與會費、資助等非經營性收入的比例,并合理運用;進行財務公開或聘請專門人員進行審計,增加協會運作的透明度。非營利組織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財務、活動、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被動公開和主動公開兩種形式),必須建立非營利組織獨立的財務和審計制度。

          (二)增強財務支持,提高非營利組織的籌資能力

          1.明確行業的使命,切實履行職責,提高服務水平。管理學大師德魯克認為:非營利組織是使命感、責任感最強的組織,它們以“點化人類”和“改變社會大眾”為目的,“以使命為先”翻。非營利組織的根本宗旨是為其會員提供服務,通過內外協調,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從而促進本行業的發展。以西蒙為代表的組織均衡理論強調,組織參與者的貢獻與其獲得的激勵對組織獲取生存、發展所需資源具有重要作用,每個參與者和參與者團體都從組織那里得到回報作為對組織做出貢獻的獎勵依據。參與者只有當他的回報等于或大于組織要求他做出的貢獻(根據他的價值及他可做的選擇來衡量)時,才會繼續參與該組織。曼庫?奧爾森(1980)論證了作為一種利益集團的非營利組織形成的障礙和條件:除非在集團成員同意分擔實現集團目標所需的成本的情況下,給予他們不同于共同或集團利益的獨立的激勵,否則,他們不會采取行動以增進他們的共同目標或集團目標,因此,非營利組織產生和有效運行的關鍵在于能否給成員提供一定的激勵(即選擇性激勵),使其形成較高的預期凈收益,也惟有如此才能提高會員繳納會費的積極性和額外捐獻的程度。

          2.加強資源的整合、開發與運用,增強自創收入能力。擴大自創收人并加強管理,應當是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方向。要突破資源有限不足的困境,必須先對組織的資源進行有效的開發、使用與整合,以增強公共服務方案規劃與執行的利基。協會的資源主要來自政府機構、企業組織、社群當中的個人的捐款者、贊助者。有效地管理資源、開發資源、整合運用資源是協會組織突破財務困境的有效路徑選擇。具體措施有:(1)提升服務品質。隨著社會的進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也勢在必行,只有口碑、有保證的公共服務與產品,才能獲取社會大眾的認同與青睞。也惟有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士、團體、企業捐助更多的經費、資源、人力、物力與財力。(2)提供全面。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服務要走出當地的社區,走向更廣的全國地區、甚至應跨進國際性的社群,配合全球性公民社會組織的發展,與世界各地的公民社會組織策略聯盟,回應國際性的公共議題,爭取更多的資源,辦理各項公共服務事業。(3)開創新的服務。在快速變遷的多元化社會當中,不斷地創新出符合社會需求的公共服務方案規劃,吸引更多的有識之士參與。通過不斷地創新服務,吸收更多的資源與經費,拓展更多的業務,贏得更多的資源。(4)爭取政府的委托專案。在不影響協會組織公共服務推行的獨立性、公共性的原則之下,亦可爭取政府的委托專案,以獲取更多的資源。(5)開拓企業的資源。國內許多經營有成的企業也很有心投入公共服務事業,以滿足企業人士除了利潤以外的需求。企業界擁有相當多的社會資源,其影響力亦是不可忽視的。(6)加強宣傳工作。在信息日益發達的社會,通過輿論和信息引起社會大眾對協會組織公共服務事業的注意,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以匯集各地的資源,推動更多的公益活動的開展。

          (三)進一步完善非營利組織的內部體制,增強自治和自我發展能力

          Doner and Schneidery(2000)進一步指出,非營利組織的有效運行取決于它具備的制度能力,即誘導會員提供資源,遵守協會旨在實現集體目標所制定的規則和決策。在影響制度能力的因素中,除了奧爾森所說的有價值的選擇性激勵之外,還有成員作用密集程度、有效地協調會員的內部程序和協會工作人員、工作條件。在前三個因素中,任何一個非營利組織在任一個因素上有較強的優勢,其運行就會越有效。非營利組織應完善內部管理機制,提高整體人員素質,改革民主管理機制。在會費能夠拉

          開差距后,不應視會費的多寡或者有無提供資助而照顧或者歧視某些企業,特別應重視行業內眾多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的利益。

          (四)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拓展收入來源。擴大自創收入,增強財務支持力度

          從內容上看,自創收入是指非營利組織通過提品或勞務而向消費者或者會員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過投資而從受資方取得的收益。以美國為例,美國協會的經費收入主要以會費為主,會費在協會經費中的比例各協會不盡相同,比例較高的如全美制造業協會在90%以上。除會費以外,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發行出版物、廣告、會議、咨詢(包括政府部門向協會咨詢行業有關情況、信息等)、培訓、展覽會、保險服務、個性化服務等。上述的具體措施都對中國的非營利組織擴大自創收人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五)盡量爭取外部援助

          外部援助是非營利組織資金的重要來源。要爭取外邵援助,非營利組織需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1)重視與政府進行合作。政府不但可提供經費及其他資源,還可以給非營利組織以認同并給予道義方面的支持,有利于非營利組織在經濟上獲得更多的外部援助。美國霍布金斯大學對42個國家進行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研究項目的結果顯示,非營利組織的平均收入來源結構為:服務收費49%、政府資助40%和慈善所得11%,其中保健(55%)、教育(47%)和社會服務(45%)領域政府的資助尤其顯著。這說明政府的財政支持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是必不可少的。(2)提高服務品質。非營利組織代表一定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向社會和政府表達其意愿和利益要求。代表職能主要表現在對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力,通過這種影響力,爭取和獲得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利益。(3)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從而有利于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和支持。

          (六)非營利組織應重視多種投資方式的應用

          非營利組織并不意味著就沒有經營活動,非營利組織有各自的經濟業務活動、服務宗旨和活動范圍,非營利組織籌資方式的應用對非營利組織的可持續發展是十分重要的,尤其在中國目前會費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利用現有資本實現保值增值更具現實意義。非營利組織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以及專家等人股,參與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從企業的利潤獲取收益;也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的運作通過基金、股票等現代資本形式獲得收益。但是在具體的實施中一定要遵循穩健、安全原則,注重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

          (七)落實有關公益捐贈減免稅方面的法規政策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范文第4篇

          如何理解民非單位的“非營利性”?民非單位所提供的社會服務具有社會公益性特點,其宗旨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并非為了營利。但民非單位的非營利性并不排斥其根據自身提供的社會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這些費用是服務的成本價格,是維持并擴大其服務必不可少的資金。對非營利性的正確理解還應包括能夠理解民非單位可以從事一定的營利性經營活動。區分營利與非營利的根本不在是否營利,而在營利如何分配。民非單位的盈余資金不得在成員中分配,注銷后財產不得私分。

          我們目前登記的所有民非單位都制定了與《暫行條例》規定相一致的章程,并在章程中突出強調“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單位終止后資產處理程序”,也即明確界定了民非單位的非營利性。但大多民非單位的章程只留于形式,并未真正理解其中“非營利性”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為民非單位只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卻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如一些民非單位打著非營利組織的旗號,從事營利性的活動;帳目不透明,財務支出不合理;在成員中分配資金,私分或挪用固定資產;從事宗旨以外的活動等等。這些民非單位假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舉的行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必將引起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影響社會經濟的增長,甚至帶來社會的不穩定。

          我們目前對民非單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年度檢查和平時的行政監督。《暫行條例》中規定,年檢的內容包括①遵紀守法情況;②照章(程)辦事情況;③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④財務管理情況;⑤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中也包括了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反財務制度;侵占、私分、挪用單位資產等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我國在保證民非單位“非營利性”的性質上,用法律從宏觀的角度給予了明確規定,但登記管理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還缺乏明顯針對非營利性的有效制度和具體標準,具體工作很難于操作。這一問題已成為規范我國民非單位發展過程中最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在民非單位的管理領域急需建立起科學性與可行性兼顧的非營利性評估機制。

          在國外,很多民非單位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應的也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非營利性評估機制,包括健全的評估制度和詳細的評估標準。這里筆者試圖通過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探討一下我們在建立非營利性評估機制中的幾個要點。

          (一)建立中國非營利性評估制度的幾點想法

          1、在市場經濟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發生了很大轉變,但政府對民非單位的監督與評估決不能削弱,反而應該強化。即使象美國這樣政府“很斜的國家,仍要依靠國稅局這樣的強勢部門來落實對民非單位的監督職能。在我國,民政部門是政府對民非單位登記管理的執行機關。但目前民政部門還是個相對弱勢部門,要樹立政府對民非單位評估的權威性,必須賦予民政部門更大的職權,加強民政執法力度。但在評估的內容和方式上必須變革,使得既不會管死守法的民非單位,又能較好的促進其整體向前發展。

          2、我們的民非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實行雙重管理,在管理范圍上是無一遺漏,在管理內容上更是面面俱到,表面上看這種管理方式非常完善,然而實際效果并不理想。美國國稅局每年通過抽查和重點審計的辦法,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們不妨效仿一下,將我們以往的全面監察,改為隨機抽查和對重點的單位重點審查。這樣一來可以令民非單位防不勝防,二來可以從精力上保證重點對象重點檢查。同時,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經勸告仍不悔改者必須進行更為嚴厲的處罰。

          3、建立民非單位的信息公開與透明制度,借助公眾的力量來對民非單位進行監督和評估,即以一定的方式強行規定民非單位公開財務信息,所有公民只要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就可以從任意一家民非單位得到年度報告和財務信息。外國的實踐經驗證明這種方式可以調動全社會的公民參與其中,效果非常好。比方說有A、B兩家診所,A是營利性的,B是非營利性的(可以享受稅收等諸多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果B診所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勢必造成A診所的不平衡,從而產生了監督的動力。再如,同是兩家民非單位,一家遵紀守法,一家違法亂紀,這也必將調動起同行互相監督的積極性。再放眼全社會,民非單位提供的是社會服務,其服務受全社會公民的關注,從而形成了以全社會公民為監督主體的強大監督力量。

          4、充分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高民非單位的非營利性。美國對非營利性評估制度的一條有效經驗是充分發揮媒體與輿論監督的作用,尤其是互聯網的作用尤為突出。而在中國,媒體在這方面的報道多是報喜不報憂。這也許是政府扶持民非單位發展的結果,但長此下去,顯然不利于民非單位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中國非營利性評估標準的幾點想法

          1、治理結構。從理論上講,民非單位的產權并不屬于其負責人,而應屬于社會大眾,因此需要用機制來確保民非單位的執行管理人員不損害公眾的利益。因此應將決策層和執行層分開,即由執行者實施決策者的決議。建立由獨立的自愿人組成的董事會(或理事會),減少直接或間接受薪的董(理)事,通常不超過有投票權的董(理)事的五分之一,從而保證決議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2、資金的使用和運作。根據國際慣例,民非單位每年至少有50%--60%的經費支出要用于項目開支。以民辦教育機構為例,它每年用于教育事業上的開支最少要達到全年總支出的50%,否則則有營利性之嫌。當然維持一個單位的正常運作,行政性開支又是不可避免的,這里關鍵是強調一個比例,這一比例應在50%左右。不過不同行業或不同規模的民非單位的行政性支出比例也應有所不同,例如規模大的民非單位用于行政開支的比例應較規模小的低一些。

          3、經營收入的比例。如果一個單位的大部分收入來自市場銷售的收入,它就是營利組織;如果資金主要依靠財政撥款,則是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大部分收入應來自于其提供服務的成本。但并不能徹底否定民非單位從事營利活動,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有利于其發展,關鍵看營利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例。根據聯合國的標準,這一比例不應超過50%。另外,一定要從制度上保證營利收入用途上的透明,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要通過一定程序都可以得到其營利收入的使用情況。

          民辦非營利組織財務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草根組織;發展困境;非政府組織

          1.緒論

          非政府組織,是指依法建立的、相對獨立于國家政府系統,以社會成員的自愿參與、自我組織、自主管理為基礎,以社會公益活動或者互益活動為主旨的非營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的一類組織。“草根非政府組織”是非政府組織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由社會基層自發形成的、自下而上的非政府組織,包括掛靠在相應主管單位之下、到民政部注冊成為合法組織以及注冊為企業的非政府組織和未注冊的非政府組織三類。有研究人員的調查顯示,未經登記的民間組織大約10倍于登記在冊的民間組織數量。雖然草根非政府組織在我國迅速發展,但是普遍規模小、力量薄弱,要承擔起政府轉移的服務提供職能,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

          2.草根非政府組織現狀

          2.1 合法性危機

          “合法性”可劃分為“實質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是指合乎法律,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認可,“實質合法性”是指社會成員的認可,是一種自下而上或平行的認可。

          2.1.1 形式合法性問題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非政府組織登記需找到業務主管單位,而草根非政府組織在公關方面力量薄弱,使得其無法登記注冊,而且業務主管單位通常不愿意給草根組織掛名。雙重管理使得非政府組織在獲得合法身份之前,必須首先成為某一政府業務部門或者獲得授權管理部門的控制對象,加大了非政府組織合法化的難度。非競爭性的規定限制了基層非政府組織的建立和發展空間,催生了更多制度外的草根非政府組織。

          此外,除第一類草根非政府組織,后兩類都屬于“形式不合法”,按照法律應當取締。政府是否會依法取締“非法”草根非政府組織不得而知,政府在其中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對草根組織穩定性構成威脅。

          2.1.2 實質合法性問題

          草根組織基于公眾結社需求產生,存在一定的“實質合法性”,但是,形式上的不合法易導致公眾對草根非政府組織的不信任,對“實質上的合法性”構成威脅,對于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后兩類草根非政府組織,“實質合法性”問題尤為嚴重。而草根非政府組織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能否有效承擔職能受民眾懷疑,加重了合法性危機。

          2.2 資源匱乏問題

          2.2.1 資金來源

          大部分草根非政府組織不具有合法性,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只能自籌資金,而草根組織能力有限,籌資渠道單一。草根非政府組織的權威性相對較低,加之大部分草根非政府組織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獲取公眾信任困難,導致其難以吸引公眾捐款。加上公眾危機意識日益強烈,草根非政府組織的資金十分有限。此外,個人捐助申請捐款退稅過程繁瑣,影響民眾捐款的積極性。雖然有部分草根組織有能力通過承接項目創造資金,但是大部分草根組織只能依靠外在捐助,依賴外在捐助不是長久之際。

          2.2.2 政府支持

          政府支持可為草根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提供便利,政府對非政府組織采取的是默許態度,只有當組織發展到一定規模,才能引起政府的重視,并試圖掌控,這時會提供各種支持。對于剛剛興起的草根組織,政府的默許就是最大的支持,有的組織甚至得不到政府的支持。

          2.2.3 人力資源與技術支持

          在人員上,缺乏資金支持的草根非政府組織無法吸引專業人才,專業化水平不高,缺乏經驗的草根非政府組織缺乏相關的知識和技術。經調查,有的草根非政府組織工作者與草根組織工作特質有完全不同的情感追求,造成組織價值和目標的分離。

          2.2.4 媒體支持

          媒體的支持對于草根組織的發展極為重要,與媒體之間良好的關系可以幫助組織塑造良好形象、擴大宣傳,增加公信力,吸引公民捐贈,增加資金來源,為組織贏得政府支持,促進草根組織對其他資源的獲取。但是,我國草根組織眾多且分散在各地,力量單薄,媒體通常不會對某一草根組織進行報道,只有當組織發展到一定規模、具有影響力的時候,才會加以報道。

          2.3 內部管理混亂

          管理混亂是我國非政府組織發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草根非政府組織中尤為嚴重。

          2.3.1 人力資源管理

          在人力資源管理上,草根組織經常依賴臨時的志愿者,而臨時的志愿者缺乏必要的培訓,工作也缺乏必要的考核與激勵。有志愿者并非出于志愿服務的目的加入組織,做事不盡心盡力,而沒有經歷培訓的志愿者在完成組織任務上也不夠專業高效,缺乏考核與激勵的志愿者往往得過且過,不同付出的人員得到同等回報使得員工心理產生不公平感,影響工作積極性。而組織文化的宣傳不到位,使志愿者對組織的認同度不是很高,對工作的熱情難以持續,志愿者無法真正融入組織,不利于組織的發展。

          2.3.2 財務管理

          在財務管理上,草根組織能力有限,通常缺少專業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管理,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正規的財務賬目,缺少財務風險意識,一般只提供粗線條的財務信息。財務信息披露不充分,缺少監督機制進行制約,使得非政府組織一直處于缺乏監督的真空狀態,導致侵吞公益財產的案件頻繁發生。

          2.4 倫理危機

          作為非政府組織,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愿性、自治性是基本特征。但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草根非政府組織受到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控,獨立性受限,往往演變為政府權力的一個延伸工具。部分草根組織為維持生存,在無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情況下,注冊成為企業法人,變身為營利組織,有償提供公益產品,可能演化為追求利潤的真正意義上的企業。

          中國草根非政府組織傾向于尋求國際資金,而境外資金資助方對資金使用的干涉較多,組織為求發展,往往接受其要求,自主性受到影響,可能偏離了組織本來的愿景。

          一些草根組織為了生存發展可能會尋求非正式的行動策略,以換得政府的資源支持。草根組織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管理不善的情況下會催生違規籌款、挪用公益基金及捐贈物資等行為,有的草根組織甚至演變為私人牟利的工具。

          3.結論

          我國草根非政府組織發展迅速,但是面臨諸多問題。首先,在法律上往往無法獲得合法地位的草根組織往往也存在“實質上的不合法性”問題。此外,自下而上形成的草根組織在資金、人力、技術、政府與媒體支持等資源的獲取上能力有限,同時,缺乏經驗的草根組織在組織內部的管理上相對混亂。最后,草根組織往往還面臨著倫理危機。(作者單位:南京理工大學公務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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