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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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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范文第1篇

          針對日益突出的未成年犯罪問題,北安市院結合檢察工作實際,認真開展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幫教,挽救失足青少年。他們從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入手,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中,切實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擺上了重要日程。 (一)認真學習,提高認識。最高檢《規定》下發后,該院黨組非常重視,組織刑事檢察部門干警對《規定》進行了認真的學習和研究,還組織他們學習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知識,掌握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技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

          (二)成立組織,專人負責。為貫徹落實《規定》,該院公訴科和偵查監督科分別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查組,由兩位經驗豐富、作風細膩,具有耐心,熱心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同志任組長,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查工作。

          (三)措施得力,效果顯著。該院在辦案中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前提,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一是做到依法提前介入。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二是適當靈活掌握程序,使之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今后成長。在辦案中注意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公開或不傳播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相關資料,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和存在被教唆犯罪。在辦案中還盡量縮短辦案時間,盡快結案,以減輕未成年人在看守所中受到成年人的不良影響。在庭審中采用特殊的指控方式,對未成年人進行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教育,使他們鼓起開始新生活的勇氣。三是在制度上保證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他們結合工作實踐,根據《刑法》和《刑訴法》的有關精神,大膽推出"暫緩"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改表現的未成年人,暫不作或不決定,而是設定一定的考察期,由檢察機關、學校、居民委等部門進行幫教考察,根據表現,決定作出或不決定。四是不定期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該院根據一段時期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召開"失足少年幫教會",在幫教會上,檢察官與失足少年的家長、教師廣泛接觸,共同查找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對癥下藥,做耐心細致的幫教工作,使失足少年和家長深受教育,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五是加強法制宣傳,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他們以給學生、退伍軍人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還進行了"為了明天"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圖片展覽,全市12個中小學校學生及青少年家長參觀了展覽,使他們深受教育。為了進一步加強青少年犯罪預防工作,該院還先后在北安一中、北安二中、兆麟小學建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分別為這三所學校配備了兼職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教育園地,進行校園周邊治安狀況的調查,及時向政法委、教育局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促使全社會共同關心教育事業。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范文第2篇

          團市委切實履行預青專項組辦公室工作職責,積極協調成員單位,2015年10月16日,召開全市預青工作會議,總結工作、查找不足,推廣試點工作經驗、工作模式,進一步明確六類重點青少年群體工作目標定位,完善信息匯總和動態監測、引入專門力量教育矯治、利用正面力量接觸聯系、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關愛幫扶等重要工作機制。

          切實抓好有不良行為青少年、閑散青少年等群體的服務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不斷完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深入貫徹落實新刑訴法,嚴格執行相關未成年人法律規定,落實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未成年人附條件不、未成年人刑事檔案封存、提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等制度,加強青少年維權工作載體和陣地建設,命名了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支隊、市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室等30個集體為曲靖市青少年維權崗,同時推動各級“青少年維權崗”與社區結對,開展經常性的預防和維權工作,幫助青少年健康快樂成長。

          深化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宣傳教育。團市委切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全過程,各種主題實踐活動豐富多彩。通過運用微博、手機報等新媒體積極組織開展“我與祖國共奮進”、“學黨史、知黨情、跟黨走”、“曲靖青年志在四方”、“與信仰對話”、“與人生對話”等主題教育活動,結合“3?5”、“五四”等重要節日,組織開展學雷鋒日青少年志愿者集中服務和“高舉團旗跟黨走 奮力實現中國夢”主題團日活動,開展“中國夢”與“青年歷史使命與擔當”迎五四專題知識講座,進一步增強了廣大青少年的社會責任感;組織曲靖各界優秀青年進學校、社區、企業和農村,開展了“四進”公益勵志6期巡回演講,受益青年1.6萬人次。在潛移默化中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加強社工專業力量和專業隊伍建設。圍繞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這個核心目標,出臺了《曲靖市關于加強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及《曲靖市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實施方案》,加快建設進度,探索成立非營利性民辦非企、創辦民辦服務機構、與現有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快青少年事務服務中心(機構)建設步伐,推動縣(市、區)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服務中心(機構)建立發展。鼓勵團干、志愿者(合適成年人)等參與社工資格考試,儲備人才。通過培訓、引進專業社工、招募志愿者(合適成年人)等方式,進一步培育壯大社工人才隊伍;對照《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手冊》,找準參與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著力點,強化項目推動。針對6大類重點青少年群體,開展個案管理、青春期教育、禁毒防艾、困難幫扶等工作;針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社會調查、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預、附條件不監督考察等工作,爭取公檢法司支持,通過與青少年事務社工服務中心簽訂委托合作協議的方式購買服務。積極在社區、城中村、監所等地設立青少年事務服務中心工作站,拓展服務范圍。目前全市扶持培育了6家青少年事務社工組織,有社工專業社工30余人,從業人員70余人。社工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一定發揮。

          推動全市“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為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青少年權益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組織動員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幫助和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提高社會各界對“青少年維權崗”的知曉度和認同度,充分發揮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在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方面的作用。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范文第3篇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6-220-02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成長于不良的社會環境,存在錯誤的認知,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問題,在外界不良誘因的刺激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行為,給社會秩序帶來了破壞性的作用。鑒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尚未完全發育成熟等特性,在偵查程序中引入并適用心理矯治顯得尤為必要,對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和預防其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心理矯治的概念和內涵

          心理矯治是指矯治主體運用心理學原理、方法和技術,幫助矯治對象調節不良情緒,解決心理問題及消除心理障礙,維護心理健康從而改變其認知方式的一種矯治措施;旨在促使矯治對象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和不良行為發生積極變化,主要內容包括心理咨詢、心理治療、行為矯正等活動。目前心理矯治主要被用于監獄等刑罰執行場所,是對服刑人員進行矯正的一種有效措施,但在其他訴訟程序中尚未得到運用。隨著心理矯治不斷被推行適用,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備的運作體系,并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國矯正機構中對違法犯罪人員的矯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運用心理矯治措施的根據

          (一)理論基礎

          1.國家親權理論。該理論認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其國民,特別是缺乏照管和監護的未成年人,強調國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監護人,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國家應當負一定的責任。由于身心發育不成熟,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的監護和照顧,國家應積極地行使權力保護未成年人。因此,心理矯治是國家行使監護權的一種方式,通過心理矯治來行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權,是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積極保護責任所在。

          2. 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理論。該理論認為未成年人特別是卷入司法的少年應當得到社會的特別保護,包括社會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特殊保護,基于對司法中的少年進行特殊保護的理念,涉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應當給予特別的保護,在實體和程序方面應當采取一些特別的措施,使其在司法中得到公正的對待。心理矯治是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司法中得到公正對待的特別措施之一,是對其特別保護的體現。

          3.近代刑法教育刑理論。該理論認為人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是天生的犯罪實施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通過教育感化成可以使其成為守法的親年。在司法過程中貫徹教育刑理論,對處于特殊地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重新找到正確的社會活動方式具有很大的幫助作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矯治是貫徹教育刑的體現;因此,心理矯治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生活環境、身心發育狀況、人格形成過程等多方面的情況,考慮到其未來和前途,有利于復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二)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寬松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偵查人員承辦,這就要求公安機關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同時,要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相關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疏導,矯正其不健康的心理狀態和不良的行為習慣,促使其改變行為方式,防止其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要求辦案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有關情況進行綜合全面的了解;只有在偵查階段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適當的心理矯治措施,才能全面的了解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等情況;通過社會調查,有助于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作出正確的處理和更為適當的矯治。

          2.《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要求,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件時,應當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等特點,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辦理,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保護,所以對其適用心理矯治措施應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的原則。第五十九條針對未成年人嚴重的不良行為規定了矯治與預防犯罪行為的內容,這些規定為心理矯治措施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教育和矯治等相關內容,為偵查階段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適用心理矯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二條規定要求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負責案件的機關應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這就要求對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更應當及時進行矯治。第五條規定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措施,應當結合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階段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采取心理矯治措施,加強對犯罪原因及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因此,在偵查程序中應結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加強教育,進行心理矯治。第四十四條指明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矯治的指導性原則,也對心理矯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心理矯治要與法制教育相結合。

          三、心理矯治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的運用

          目前心理矯治在少年司法中尚未得到廣泛運用,但有少數省份如江蘇、吉林等在積極探索和創新將心理咨詢措施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中,并收到了較好的疏導和矯治效果。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中適用心理矯治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矯治主體及對象

          1.矯治主體。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中,應當由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機關中熟悉和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的人員開展心理矯治工作,負責對其進行心理矯治,必要時可以邀請心理學專家輔助或參與。

          2.矯治對象。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存在心理健康問題,認知出現了錯誤,才實施違法犯罪的活動,矯治的對象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 矯治內容

          矯治內容應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性特征和身心特質出發,通過心理健康教育、進行心理評估、開展心理咨詢與治療及心理測試等活動對與其實施涉嫌犯罪有密切聯系的行為方式進行重點矯治。

          1.心理健康教育。對存在認知錯誤、存在心理問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矯正教育,從而改變其認知方式,為其解決心理健康問題;心理健康教育是心理矯治的基礎工作,應向其宣傳心理學、心理健康基礎知識等,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自我認識、接納和剖析自己,調整心理狀態,積極地接受教育和引導,從而使其客觀、冷靜地面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

          2.心理評估。評估者根據心理測試的結果及與被評估者相關的信息資料對矯治對象的心理特性作出的科學合理的價值判斷,開展心理評估能獲得較為真實、準確的結果,能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提供參考依據。通過心理評估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價值評判,判斷人生價值觀念的好壞,評估實施犯罪時的心理狀態從而判斷其人身危險性,為研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原因奠定基礎。

          3. 心理咨詢。通過傾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敘述,細致深入地與其溝通交談,從心理學的角度對其進行心理適當的疏導和矯正,幫助其發現心理問題及原因,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對其進行引導和心理治療,改變原有的認知結構和行為模式,從而發現其實施違法犯罪的深層次的原因,以便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治對策。通過心理咨詢能夠及時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危機,其內容較為廣泛,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有關的各種心理問題及困惑均是心理咨詢的內容,如學習困惑、社會交往問題、家庭問題、心理健康問題等。

          4.心理測試。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涉嫌犯罪的有關問題,讓其真實的回答,建立心理健康檔案,通過運用心理學原理、技術及測試措施,發現和預測其不良的行為傾向,從而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通過心理測試,能夠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狀態及發展方向,了解其心理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預測其重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從而能有效的預防突發性事件的發生。

          (三) 矯治方法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矯治可以采取精神分析治療、認知行為矯正、矯正不良道德、移情能力的培養等方法。

          1.精神分析療法。鼓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矯治人員講述自己的心理沖突,表達自身遇到的各種情感困擾,從而幫助其解決內心的矛盾沖突,矯正其消極的行為模式。通過精神分析療法,可以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期生活中經歷的困難和創傷并對其所產生的影響,以便發現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真正起因。

          2.認知行為矯正。錯誤的思想觀念會導致實施違法犯罪等行為,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都存在觀念錯誤,對其進行心理矯治時可以采取改變錯誤認知的方法來矯正思想觀念,使其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及其有關情緒產生理性的認識,消除其不良的行為習慣,積極培養和發展良好的行為。因此,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矯治時,一方面要使其轉變認知,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觀念;另一方面要培養和發展其良好的行為習慣。

          3.矯正不良道德。絕大多數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違法犯罪與低下的道德水平密切相關,道德水平越低,越傾向于以自我為中心而忽視他人利益,因此就越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矯治工作可以通過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道德,建立道德行為所必需的道德性認知和觀念,克服其以自我為中心的傾向。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矯治;社會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矯治一直是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要問題。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無論對個人還是社會,都是影響極其深遠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各種矛盾的綜合表現,涉及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學習、生活等眾多方面的因素,是一種“社會綜合癥”。矯治的傳統做法是監禁、勞改,負面作用是被標簽化的未成年人犯罪人難以適應社會。由此可見,未成年人犯罪矯治僅靠傳統手段遠遠不夠,只有加強社會工作的介入,并在全社會建立起一整套嚴密的保障機制,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具體化,才能改善。

          一、少年司法與社會工作

          “少年司法”(juvenile justice)和“刑事司法”(criminal justice),其詞源均非本土。從字面上看,“juvenile justice” 與 “ criminal justice”均含有“justice”一詞,有“司法”和“正義”之意。雖然單詞一樣,但是在分別與“juvenile”和“ criminal”連接使用時,“justice”適用的語境發生了相應變化,此司法(正義)非彼司法(正義),具體含義有所差異:前者更注重以未成年人有效保護、兒童福利及教育挽救為終極目標,而后者則認為打擊犯罪責無旁貸。社會工作是以利他主義為指導,以科學知識為基礎,運用科學方法進行的助人服務活動。[1]以利他主義為價值指引,以社會學、心理學、人類學等學科知識為科學基礎,以個案、小組、社區等一系列專業方法為介入手段的科學的助人活動。

          從比較法的經驗來看,西方少年司法經歷了忽略與建構的過程。美國自殖民地時代繼受國家親權理論,運用于對未成年人的干預和保護。1899年伊利諾伊州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并在考克縣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1899年少年法院建立之初,美國非常重視社工的參與,開創了法學和司法社會工作在未成年人領域合作的新時代,摒棄成年人司法中的懲罰,采用社會工作的個案治療方法進行社會觀護,它預示著對所有未成年人案件不采用刑事處罰方式,而是采用社會工作個案的視角進行個別化的處遇。[2]然而,20世紀70年代經濟危機背景下新自由主義的興起,美國未成年人重大犯罪激增,累犯情況惡化,一些人認為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犯罪控制作用甚微,司法氣候轉向強硬的懲罰導向,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社工受到空前的質疑。

          二、我國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問題

          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專門一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從規范化的層面解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司法的問題。但在實踐中,由于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社工,操作性強的法律條文不完善,司法人員與社工的工作缺乏溝通,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與社會觀護體系不完善,以及缺乏具備專業素質的社工等原因造成了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的介入流于形式,未將矯治幫扶落到實處。

          (一)缺乏明確的社工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法律

          目前,我國沒有針對社會工作如何介入未成年人司法的明確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在實踐中,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于監護缺失,長期缺少父母關愛,家庭溫暖而走上犯罪道路。涉罪時,仍要根本不存在的監護人矯治,法律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我國已有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的設立不夠科學,法規的內容結構、文字和形式不夠規范,語言不夠嚴謹。存在大量政策性、宣示性的用語,可操作性差。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有關部門”、“有關機構”等指引未成年人工作機構,但究竟所指哪些機構不明確,模棱兩可。因而,在實踐中就出現幾個部門之間誰都不管的問題。缺乏追責與救濟規范,權利義務等基本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我國應該為社會工作專項立法或者為未成年人司法立法的形式,明確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的地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為代表的觀護體系,進行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

          (二)缺乏完善的社會化處遇體系

          社會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矯治中體現出教育性、及時性、恢復性的重要價值。明顯區別于傳統的矯治方式。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就是社會化處遇的一種重要方式,體現出矯治的社會化參與。我國沒有明確的社會化處遇執行主體,比如負責執行緩刑、督導非監禁刑的主體?!缎淌略V訟法》規定了社工可以在社會調查過程中介入,但對后期矯治過程的個案介入未作明確規定。以至于社工在社會調查階段即使發現了問題,也無法繼續在保釋考驗期內繼續個案矯治。

          (三)缺乏專業化的社工隊伍

          我國社會工作發展時間較短,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性有待提高。由于目前社會工作的薪金低無法吸引優秀的專業人才,很多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不愿意做社工,而目前從業的社工,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其他專業,專業素質整體偏低。從事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社工,除了是合格的矯治犯罪的社工,還要是合格的未成年人社工,綜合能力要求非常高。我國的這些社工上崗后沒有經過嚴格的有關法律知識方面的專門培訓,很難勝任未成年人矯治社工這一工作。

          三、構建高效的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矯治體系

          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是我國未成年人司法l展的未來趨勢,程序設計非常重要。但我國顯然缺乏明確的立法,社工的介入缺乏法律的保障。完善立法規制,從程序層面對社工的介入進行規范,可以最大化地解決社工的介入流于形式的問題,使社工在合法的軌道上發揮其在未成年人犯罪矯治方面的專業優勢。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矯治的制度構建,可依照如下路徑實現:

          (一) 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社工介入的地位

          目前,社工的介入是以特別程序的形式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不夠明確,對介入時間、程序、程度等無明確規定。應從如下方面完善:明確矯治社會工作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介入的時間,介入的程序,以何種方式介入,及矯治的職責等。避免運用大量政策性、宣示性的用語。明確已有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的文字和語言的意義。這些是社工開展工作的法律保障。完善了立法,明確了社工的地位,才能加大社工的介入程度,獲得社會的支持和認同,從而保證矯治的效果。

          (二) 建立完善的社會化處遇體系

          社會化處遇體系是社會化力量介入未成年人司法的具體體現,兼具了懲罰和保護的功能。應當明確社會化處遇“保護為主,懲罰為輔”的理念。

          1.設立針對性項目。我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了接受社會化處遇的對象必須接受規定時間的學習和勞動,以及有針對性的個別心理輔導,就業指導等。矯治項目針對性不強。應當細化法律規定,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對象,設計專項的服務和矯治項目。國外針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很多值得借鑒之處,如,英國保釋制度得以發揮積極作用,得益于保釋支持機構的工作以及完善的保釋保障機制。其建立了由警察、教育監管、醫療部門共同組成的保釋支持小組,保釋支持小組參與未成年人的保釋工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評價,了解嫌疑人舉止、實際困難,以及需要何種幫助,并提供幫助。他們還與社工、警察、教師等協作,確保其出庭,向其解釋出庭的程序、意義。

          2.明確執行主體。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期間的監督和矯治工作不僅僅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職責,而應當是一個廣泛參與的、多方互動的監督矯治體系。首先,公安、司法機關的案件承辦人應當作為監督矯治工作的召集者,發揮領導及召集作用。其次,當地派出所民警應承擔起監督矯治工作的督導作用。除了按取保候審的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監管外,還要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同時還應該經常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使其反思和改過。再次,保證人為監督矯治工作的實施者。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必須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起居進行監督和照顧,并經常同他們進行思想交流,了解其思想動向,促使其認真悔過。最后,未成年人生活的社區、就學的學校、勞動所在的單位為監督矯治工作的支持者。支持者們要對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工作給予關心和幫助。在取保候審期間,在召集人組織下,支持者們還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現和矯治工作進行評價和交流,并提出意見。

          (三)建立專業化的未成年人矯治社工隊伍

          專業化的未成年人矯治社工隊伍,是良好的矯治效果的保障。為此,建立專業的社工培訓機制是必要的。從矯治課題組2015年對江蘇省未管所的調研結果顯示,在社區牽頭下,是建立了社工隊伍,但是這一隊伍從哪里選拔人才?怎么進行技能培訓?工作效果誰來考核?經費保障怎么解決?都沒有很好的解決。所以,社工在犯罪矯治時的利用率不高,高素質的專業化的社工矯治工作難以推進。有鑒于此,應當建立由政府主導的專業的社工犯罪矯治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獲得社工服務。所謂政府主導,既可以是由政府興辦的公共服務機構,也可以是由政府支持與監督、由非政府社會組織運作的服務機構。社工需要進行專業化培訓,不僅要專業化,還需要逐步專職化,要實行社工個案負責制,對一個未成年人的矯治要從始至終。從實踐情況來看,兼職的社工既難以專業化,更難以隨時提供充分的矯治服務。同時,低廉的薪酬,也是導致社工難以專業化的原因。政府可以相應的支取報酬,提高社工的薪酬水平。

          [參考文獻]

          [1]王思斌:《社會工作概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未成年犯罪保護法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檢察院 未成年人 執法理念

          新刑訴法新設一個章節,專門就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作了較為系統的規定,充分說明了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問題有了與以往不同的認識,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有關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司法理念有了較大的轉變,新法修改部分與新增內容對指導今后的法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作為檢察工作人員,非常欣喜地看到,經過多年司法實踐,呼喚有年的,對未成年人實行特別刑事政策,終于在立法層面予以確認并系統化、制度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首要的問題是明確何為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該條規定明確了未成人的認定標準,不以身高、體重、智力水平、占有財產、思想素質等為條件,而是只以年齡為唯一認定要素。在我國民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內,均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做了相應的特別規定。尤其是刑法對未成年人依據不同年齡段,對未成年人可能判處的刑法作了幾項特別規定,即未滿十四周的未成年人一切犯罪均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只對八種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則絕對不被判處死刑。之所以做出這些特別的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相對成年人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是未成年人普遍身心未臻成熟,社會閱歷淺薄,知識儲備不足,對自身和社會的認知存在與成年人完全不同的局限性。根據人的正常發展規律,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都未達到足夠的成熟程度,在應對復雜社會問題時缺乏必要的應對能力。加上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經歷在關愛他的父母、朋友身邊,主要活動范圍是在家庭或者學校等熟人社會,缺乏必要的社會閱歷,對生活缺乏足夠的認知,對社會現實缺少深入的了解,因此,他的整個認知水平是極為有限的,因而決定了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的性質不能夠做出符合成年人正常認知水平的判斷,使得未成年人有極大的可能性對自己所做的事情無法估計到后果的嚴重性,更不用說清楚地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有可能觸犯法律。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往往相對簡單,犯罪行為常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沖動造成的,主觀惡性不深。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時往往沒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有些只是出于好奇心理,有些可能出于一時沖動,還有些可能出于好玩取樂,逞英雄實現自我滿足。這些都決定了未成年人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對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較大的可塑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的新理念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充分理解新法的精神,從根本上轉變固有的執法理念,全面擁抱新刑訴法的精神和思想,把自身的工作推向新的進步。筆者以為,檢察機關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需要有較大的改進,首要的是體現在執法理念的轉變上。

          (一)必須樹立起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專門就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設立一個章節,本身就是彰顯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極大的特殊性。新法修訂之前,我國已在多部法律中零星散亂地規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文,這些條文散見于憲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或部門規定當中,但始終未能形成一個系統性的、專門性的法律規定。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定,徹底改變了這種不利的局面,使對未成年犯罪問題的處理走上發展的正軌。

          因此,我們作為檢察工作人員,在處理未成年犯罪問題時,首先樹立的執法理念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正是由于未成年人的這些特殊性,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采取與成年人犯罪不同的執法理念,專門就此設立了兩項特別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一項特殊制度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社會調查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也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僅要考慮到犯罪四要素基本問題,更需要全方位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屬于初犯,歸案后是否悔罪,成長經歷、一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綜合性因素。進行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不僅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同時還是偵查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逮捕、,法院定罪量刑以及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考量依據。

          第二項特殊制度是設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充分考慮到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失足成千古恨”,該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消除未成年時的犯罪對成年后生活和工作的不良影響,盡最大可能給犯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重新做人的機會,可以及大地消除未成年人對社會的對立情緒,有利于社會長久穩定。

          (二)必須樹立起保護未成人理念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我國此前在多部法律中闡述了相關精神,但是新刑訴法首次明確將此作為原則性規定確立在法律中,仍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義。該條款的規定,從根本上要求我們檢察工作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必須樹立起保護未成年人的執法理念。也就是意味著,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將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將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上,而不是放在懲戒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從社會層面上講是,是古今中外任何社會都努力堅守的理念,更是社會文明的重要體現。從個人層面上講,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每一個人應負的基本責任。未成年人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說講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個方面的責任,參與犯罪的未成年人本身也應當是受害者之一。對他們實行教育、感化、挽救,避免社會對他們進行貼標簽,是司法文明的必然要求,充分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的謙抑性原則。就此,新刑訴法以大量條文作了專門性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是指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量不適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一般不捕?!皯斢崋栁闯赡攴缸锵右扇?、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則是本條的強制性規定,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而把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也作為強制性規定予以規定,是因為考慮到未成年人既不是法律專業人員,也不具備相應的社會閱歷,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在接受訊問時將絕對處于弱勢地位。同時本條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成年人分別處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就是在案件需要的情況下不得不對未成年人進行關押的時候,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分別處理,有利于減少關押帶來的弊端,防止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關押場所對未成人造成不利的影響或傷害。應當指出的是,對未成年人分別處理不僅體現在對未成年人適用強制措施上,而是應當作為一項處理原則貫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活動的始終。

          (三)要樹立起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有限懲罰理念

          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最低限度懲罰理念,突出地體現為新刑訴法用在271條、272條及273條中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條件不制度。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第6章規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決定。該條規定了對未成人犯罪不決定適用的范圍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侵犯財產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適用的條件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且未成年犯罪嫌人必須有悔罪的表現。第272條及273條進一步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不決定的有關條件進行詳細的規定。第272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條件不的考驗期,監督機關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的具體規定。第273條則規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違反有關考驗規定和遵守考驗規定的不同結果,將兩種結果明確區分開來,充分體現了對未成人犯罪的有限懲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