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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十二五”以來,蘇州市高度重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推進機制,成立了低碳試點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低碳城市建設工作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統籌低碳城市建設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工作。蘇州市以國家低碳試點城市建設為契機,以低碳發展規劃提出的低碳發展路線圖為依據,制定了“五大領域、十一個行動、四十七項工程”的重點行動體系,在優化經濟結構、推進節能減排、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效、增加森林碳匯等方面多措并舉,大力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據初步測算,蘇州市全面超額完成國家、省政府下達的“十二五”單位GDP碳排放降低20%的約束性目標,有效控制全市溫室氣體排放。實現了三個創新:一是創新低碳發展目標。提出2020年實現碳排放總量達到峰值、碳排放強度比2005年下降超50%、人均碳排放2017年實現拐點等三大指標突破,形成倒逼機制。二是創新機制體制建設。建立分市(縣)、區碳強度降低目標分解機制和考核辦法,完成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碳數據平臺建設,制定市級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實施方案和部門報表制度,完善了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三是創新設立低碳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已連續三年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綠色循環低碳基礎能力及項目建設,有效推動低碳工作開展。
二、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蘇州市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順利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到2015年末,服務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達49.9%,首次形成“三二一”的產業結構。一是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到2015年,制造業領域新興產業產值1.49萬億元、高新技術產業產值14030億元,占規模以上工業的比重分別達到48.7%,45.9%。蘇州高新區成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二是提速發展現代服務業。實現服務業增加值7170億元,增長9%,高出GDP增幅1.5個百分點,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為49.5%。蘇州工業園區、昆山花橋國際商務城獲批國家現代服務業綜合試點。三是提升發展傳統產業。實施萬企升級行動計劃,扎實推進“關停不達標企業、淘汰落后產能、改善生態環境”三年專項行動計劃,完成關停、淘汰落后企業1116家。
三、加快優化能源結構,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蘇州市加大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支持力度,大力發展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為開發利用低風速資源,推進風電規模化發展,蘇州市在相城區陽澄湖鎮設立風力發電場,項目總投資5億元,一期項目單機容量1.5兆瓦,共計33臺單機容量為1.5MW的風力發電機組,總容量為49.5兆瓦,2014年10月開始并網發電,二期項目預計在2016年10月開始動工建設,單機容量2MW,共計25臺風力發電機組,擬裝機容量49.5MW。積極開展公共交通“油改氣”工作。在光伏發電方面,截至2015年全市光伏并網裝機容量195MW,共計發電19537萬度電。3個地面電站建成并網發電,裝機容量共34.6兆瓦。蘇州市華電集團望亭發電廠等6家天然氣發電公司12臺燃氣機組,共計發電容量496萬千瓦,發電耗用天然氣227862萬立方米。2012年實施錦蘇特高壓直流輸蘇工程,到2015年,錦蘇直流工程輸送電量增加至354億千瓦時。
四、推進低碳設施建設,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大力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綠色建筑示范區數量全省第一。蘇州市建設全省領先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綜合運輸結構進一步優化。相繼建成了2條地鐵線路,地鐵通車里程達到46.8公里,2015年蘇州市區公交分擔率達29.2%。蘇州市還制定實施了《2015年蘇州市區推廣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發展各類節能與新能源汽車,2015年新購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公交車608輛。組織實施國道312蘇州段綠色循環低碳公路建設示范工程,通過技術創新和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利用,使公路在全壽命周期內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養護的能源消耗、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顯著降低。
五、提升碳匯水平,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蘇州市努力加強生態建設,提高森林濕地碳匯能力,建成國家生態城市群。2015年,市區新增綠地430萬平方米、農村新增林地綠地768公頃,全市陸地森林覆蓋率達到29.56%,順利實現《蘇州市國家低碳試點城市工作初步實施方案》提出的“2015年陸地森林覆蓋率達27%”的目標任務。同時,蘇州市認真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全面啟動生態文明建設“十大工程”。優質水稻、特色水產、高效園藝、生態林地“四個百萬畝”全部落地上圖。劃定了生態紅線區域。完善生態補償政策,補償標準總體提高50%。
六、創新低碳管理能力,夯實低碳發展之路
(一)構建溫室氣體排放動態管理系統
依托中國清潔發展機制贈款基金,委托并由國內著名高校設計開發完成管理系統搭建,目前已投入運行。管理系統具備“全面性、準確性、動態性、共享性、實用性”等5大特點。一是數據全面,包含能源消費、工業過程、廢棄物處理、農業活動、土地利用變化等所有排放構成及林業碳匯,涉及6大部門36大行業4類指標 。二是來源準確,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既包括統計體系的官方權威數據,又涵蓋了行業部門及重點排放源的匯總數據,數據來源相互印證,做到真實可靠。三是動態預警,實行部門、地區定期動態報送,實現對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連續動態監控和管理,為能源結構調整、減排任務分解等決策提供數據基礎和依據;實現在動態排放數據上報與計劃指標的達標預警,為精細化碳排放管理提供有力支撐。四是數據共享。滿足不同管理主體對所轄區域溫室氣體排放的查詢和管控。五是決策支持。實現區域碳排放總量、結構、強度、下降率,以及不同時間、行業、區域間指標的分析、對比與測算,進行實際排放量與預警值差距分析等。監測系統的建立為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部門提供數據分析和決策支持,滿足了國家和省碳排放考核各口徑下的數據核算。經監測平臺對2013年至2015年監測平臺數據分析,蘇州市碳排放總量已連續3年處于峰值的平滑期,碳強度年均下降率達7.16%。
(二)構建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統計制度
作為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蘇州市建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實施方案和報表制度。包括適應氣候變化、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管理等5大類, 17個小類、36項指標。為推進統計工作開展,市發改委、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和行業協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進一步健全管理體制,明確責任分工,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提供切實保障。
(三)構建分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考核制度
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工作落實的總體要求,我市扎實推進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以國家和省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考核為依據,擬定了分地區碳指標分解制度、低碳評價指標體系及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責任和政策導向,成為推動低碳工作的重要舉措。同時結合省碳排放強度監測統計實施方案要求,及時報送監測統計數據和相關數據核查表,確保核算的嚴肅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一、碳銀行業務特征分析
碳金融是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是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后金融危機時期,低碳經濟的發展迎合了世界經濟金融應對溫室氣體和金融資本流動性過剩兩大難題的要求。碳金融能夠發揮“碳貨幣”職能,通過碳金融服務將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匯聚于低碳經濟領域,推動低碳經濟時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醫藥的發展。因此,碳金融服務是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期發展的必然趨勢。
商業銀行碳銀行業務的發展依賴于低碳經濟的規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設,也是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京都協議為溫室氣體減排提供了國際碳貿易規則,促進了國際碳交易市場的配額和自愿交易的發展。配額交易規則為國家和企業提供碳交易服務,而自愿交易規則為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進行碳交易服務,以實現其減排目標。清潔發展機制(CDM)是配額交易規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項目類一級和二級市場進行核證減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協議促進了歐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設,推動了歐美日碳銀行業務的迅速發展。2006年以來,國際投資銀行瞄準了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CDM市場,其主要原因是中國的碳減排權售價低于歐洲市場價格,歐洲減排權又處于賣方市場,CDM機制的套利機會顯而易見。從CER與ERU比較來看,CER具有審批速度快、成本低、手續簡單、市場運作較為成熟、投資回報率和流動性高等優勢,倍受歐盟投資者青睞。
從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中可見,除世界銀行、政府、碳基金組織之外,投資銀行數量開始增加。英國標準銀行、德意志銀行、荷蘭開發銀行、匯豐銀行、美洲銀行、渣打銀行等已經進入我國CDM市場,進一步證實了碳權投資具有以小博大和責任倒置等優勢。
CDM項目投資具有以下特點:(1)產生減排量之前,銀行不承擔減排支付責任;(2)因歐盟碳權需求旺盛,銀行獲得減排權后即刻轉手二級市場交易,體現了高流動性特點;(3)因中國的碳市場制度滯后,國際銀行可以無障礙地直接尋找碳項目投資;(4)CDM機制與IET、JI相比較,具有碳投資高回報率特性。
近幾年,國際碳金融發展的表現為:(1)“赤道原則”簽約方數量逐步增加。根據國際金融公司(IFC)可持續發展政策與指南,“赤道原則”協助借款人和金融機構解決項目融資中可能遇到的社會和環境問題,形成了低碳經濟項目融資的行業標準和國際慣例。截至2009年6月,包括荷蘭銀行、匯豐銀行、花旗銀行以及中國的興業銀行等69家金融機構自愿采納“赤道原則”。(2)利用傳統融資方式支持綠色信貸業務。商業銀行通過成立低碳基金或環保基金,直接貸款支持低碳產業的發展。(3)圍繞現行的碳排放權配額和自愿交易體系進行融資、碳金融產品創新。以及碳金融咨詢服務。
我國碳銀行業務僅限于對低碳項目的融資和綠色貸款、環保貸款,體現了我國碳金融發展與國際間的失衡現象。因此,我國碳銀行業務發展應當包括:低碳經濟的技術和項目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銀行理財產品開發、碳貿易產品服務、CDM業務咨詢、配額項目型CER和自愿型VER碳權交易等。只有在述及的碳銀行業務方面有所創新,我國的碳金融發展才能取得突破性進展。
二、碳銀行CDM項目經營管理
《京都協議書》有三種機制,即: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IET)、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聯合履行機制(JointImple-mentation,JI)。IET機制是附件一工業國家之間的碳權交易機制,如:IET的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AmountUnits,AAU)、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EUETS)中減排補助金(EuropeanUnionEmissionsAllowances,EUA,或稱歐盟補助金),分別在聯合國框架和歐盟框架下產生的碳排放標準;CDM機制是工業化國家的投資者從其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并有利于發展中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減排項目中獲取經證明的減少排放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JI機制是附件一國家的投資者對附件一另一國家進行的項目投資減排標準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約定,IET下的AAU、EUETS下的EUA、CDM下的CER、JI下的ERU,以及自愿減排框架下的VER(VolunteerEmissionReduction)均可以作為減排數量進行交易、兌換和減排核銷。我國是在CDM框架內開展國際碳貿易。
了解CDM方法學是我國商業銀行開展CDM業務的基礎。設定基準線方法學、確定項目邊界和滲漏估算、減排量和減排成本效益計算、監測方法學等內容,構成了CDM項目經營管理的四大組成部分。為確保CDM項目長期的、實際可測量的、額外的減排量,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透明的和可操作的CDM方法學。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了CDM執行理事會(Ex-eeutiveBoardofCDM,EB),理事會建立了12人方法學委員會。
EB中的12人方法學委員會是聯合國CDM項目審批的核心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制定和頒布CDM實施細則、方法學和技術標準;審批和監管CDM項目;委任經營實體等。具體職責包括:決定批準、注冊CDM項目并簽發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抵消額;根據締約方會議的決定和指導意見,制定具體的CDM實施細則;提出小型CDM項目的簡化規則;審查和批準CDM的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制定委任經營實體的規則,組織審查和委任經營實體并報締約方會議批準;提出和擬定CDM的各種政策并報締約方會議批準等;研究涉及CDM項目執行的具體方法學,并負責向CDM執行理事會推薦適合的方法學。
(一)CDM業務申請流程
1.項目識別
根據項目基本信息,判斷項目是否能成為CDM項目。最重要的判別標準是一個項目是否具有真實的、可測量的、額外的減排效果,并且能帶來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實際可測量的長期環境效益。為了確定項目是否具有額外性,必須將潛在項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準線參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較。CDM項目必須有一個監測計劃,收集準確的排放數據。項目業主可以選擇應用已經獲得CDM國際執行理事會(EB)批準的方法學,包括:基準線方法學(BaselineStudy)及監測方法學(MonitoringPlan)或者開發新的方法學。
2.項目設計
根據項目資料,完成項目概念文件(ProjectIdeaNotes,PIN)的編寫。PIN用于向CERs買家或項目投資者書面介紹項目各方面的基本情況,使他們能夠進行分析評價,初步了解項目類型、項目規模、項目是否可以開發為合格的CDM項目、減排量大小等。通過談判,最終與買家簽訂減排額采購協議(EmissionReductionPurchaseAgreement,ERPA)。在該階段,項目業主須提供:項目批準文件、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
選擇適合的CDM咨詢公司,以EB適用的方法學編寫項目設計文件(ProjectDesign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準線設定、項目減排額外性的論證、項目邊界的合理界定、減排量的估算以及監測計劃;項目所在地各相關方面的評估,項目符合主辦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優先領域,且通過了項目的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項目設計文件是為獲得項目東道國CDM主管機構(DesignatedNationalAuthority,DNA)批準和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ExecutiveBoard,EB)登記注冊的基礎文件。通過DNA指定的具有資質的經營實體(DesignatedOperationalEntity,DOE)負責對申報的所有項目資料進行核實(validation),并出具結論性報告。申報資料和文件包括:項目設計文件(PDD)、監測方案和基準線研究資料等等。
PDD和PIN內容區別點在于:PDD關注技術和方法學層面,PIN關注收入、風險等商務層面。企業在進行CDM項目開發中,必須用PIN向投資銀行或者碳權買方描述業主項目,以有效吸引買家的眼球。不同的買家對PIN的格式內容要求有所區別,需要根據客戶要求量身定做PIN。這些工作應委托經DNA授權的有資質的CDM咨詢公司、商業銀行碳銀行業務部門等制作。項目業主應重點關心減排額采購協議(ERPA)的簽定,因為ERPA既是一份明確買賣產品數量和價格的商務文件,又是一份明確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條款,如:交易量、交易價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責、懲罰等。
另外,考慮到計算量和實際排放量之間的差異,PDD中計算出的減排量不能全額計入ERPA文書中,項目業主應為實際碳權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現兩種傾向:一是項目業主認為碳權收入額外的,在開發CDM項目時懷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買家上門認為勝券在握,倉促簽約,對價格或者付款條件等考慮不周,最終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項目業主蒙受巨大損失;另外,項目業主認為CO2能變現,將PDD預測量全數轉入ERPA,最終造成核準減排量無法承諾,交割無望而造成巨大損失。
PDD、PIN、ERPA等設計是碳銀行業務咨詢服務的基礎,也是CDM業務咨詢的核心。聯合國環境規劃署CDM執行理事會經常更改PDD方法學,造成項目PDD等送審資料與EB審核要求不一致,導致CER申請失敗。因此,商業銀行開展CDM咨詢服務,必須時刻關注執行理事會的方法學修訂和更改,第一時間獲得CDM方法學最新信息是咨詢服務的關鍵。
3.國內報批
準備相關材料向國家發改委申報。申報時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項目申請函、CDM項目行政許可申請表、工程項目概況和籌資情況相關說明。發改委審核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參與CDM項目合作的資格、CDM項目PDD文件的技術質量、可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價格、資金和技術轉讓條件、可持續發展效益分析等。
CDM項目申請函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出資方、業主名稱、類型、地點、預期進度、融資、技術、障礙、環境等十項內容。
4.審核認證及國際注冊
合格性審定是經營實體(DOE)根據項目設計文件對項目活動進行獨立評估的過程。根據CDM規則的要求,項目業主應與指定經營實體簽訂合同,然后經營實體審閱項目設計文件和附件,確定項目是否符合要求。審核包括:參與各締約方資格審核;征求和匯總當地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審核;環境影響分析文件的審核;項目活動的額外性減排量分析;項目的基準線和監測方法學報告審核。基于審定結果和其他意見,指定經營實體對該項目活動的合格性做出評定并通知項目業主,向執行理事會(EB)申請登記。
5.項目監測
根據監測方法學進行嚴格的監測,如CO2漏損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確性,防范CERs損S失風險等。
6.減排核證
DOE作為減排核審的主體,對項目進行周期性核審,根據企業的監測計劃和監測數據進行減排核證,證明企業減排監測的合法性。計算減排量并出具書面報告,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向執行理事會申請簽發CERS。
7.簽發CERS
EB作為CDM的國際主管機構,審查減排核證報告,簽發與核證減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準線
基準線是合理地代表無擬議CDM項目活動時出現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情景,是在東道國的技術條件、財務能力、資源條件和政策法規下,可能出現的合理排放水平。確定基準線情景、項目額外性、計算項目減排量(=基準線排放-項目排放一滲漏)是基準線方法學的核心。通過項目邊界內議定書附件A所列的所有氣體、部門和排放源類別的排放量,確定CDM項目減排量的基準和進行減排增量成本計算。基準線必須是準確、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準線方法學是CDM項目的核心。
(三)確定項目邊界和滲漏估算
項目邊界是指地理范圍和位置,包括:項目參與者控制范圍內減排、滲漏數量可觀測并符合CDM項目活動的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滲漏是指發生在CDM項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項目影響而產生溫室氣體排放,或是匯儲變化等。
碳捕獲與收儲(CarbonCaptureandStorage,CCS)方法學認為:滲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獲CO2需額外能源引起的,捕獲和壓縮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當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項目邊界,如果CO2源不在項目邊界內,捕獲C2所需能源產生的排放應當作為滲漏。如在統計期中發生滲漏,被監測到的滲漏就會作為項目排放而報告,并從當年的基準線中扣除該滲漏量。如滲漏發生在統計期后,則為了保證CDM項目的環境整體性,就涉及到相關權責的分擔。統計期以外的滲漏核算應適當、透明和簡單。計算方法:按設定的折扣率酌減可能的滲出量,如發生滲漏,則取消或更換核證的排放減少量,或發放暫時核證的排減量。另外,為可能的CO2滲漏設立補救基金和保險,以此分散CO2滲漏風險。核證的排減量持有者應當承擔滲漏風險,核減CER數量的責任,或通過市場將責任轉手交易。
(四)減排量和減排成本效益計算
減排量價值關系到CER核準準確性。目前我國尚沒有人民幣標價的“碳貨幣”量化分析細則或技術指標,環境影響評價也沒有統一的價值尺度。“碳貨幣”的流通特性說明,如果CO2減排量不發生市場交易,則CO2減排財務評價價值為0:如果發生CO2交易,則根據國家發改委關于“核證的減排量”(CERS)合同指導價格進行計算,目前CO2減排價值為8~12歐元/噸。因國際碳市場價格波動和環境的變化、項目差異、買賣雙方談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價格有所波動。參考國際碳交易價格、實施碳資源稅征收和國家發改委指導價格等因素,進行CDM項目效益計算是項目業主財務考核的主要因素。無論能否實現市場交易,節能項目產生的C02減排量均具有環境價值。
(五)監測
監測方法應當合適、明確地點、靈活、經濟和有效。監測的時限:CDM項目在統計期后發生的滲漏可能導致碳信用的失效,監測應當延長到項目活動的注入和統計期以外,并且在封存點關閉后,項目參與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繼續監測。監測時限和技術具有調整的靈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檢測結果。
三、CER價格相關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價格無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資銀行涉足碳銀行業務的本質。關注CER價格波動規律,是我國碳銀行業務客戶經理需要關注的焦點。在此,我們采用ECX(EuropeanClimateExchange)的CER期貨價格,并利用EXCEL-VBA進行分析。
通過對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貨價格與國際原油、黃金、美國股票市場成分指數、歐美股指,以及我國滬深300行業等日交易指數進行相關性分析,從中探索CER價格相關性變動趨勢,為我國碳銀行業務投資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一)CER與國際原油、中金黃金價格的相關性分析
從相關性數據分析,2009年CER的價格變化與布倫特原油期貨(IPEBreutCrudeFutures)價格成正相關性,與OPEC價格成負相關性,與西得州輕質原油(WestTexas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關性,與中金黃金成正相關性。見表1。
(二)CER與美國股票行業指數相關性分析
通過相關性分析,CER與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關,與ISharesNYSECI(ETF)成負相關關系。見表2。
(三)CER與國際主要股指的相關性分析
通過CER價格與倫敦、紐約、法蘭克福、東京、香港、滬深等股指進行相關性分析,得出結論如下:CER價格與道瓊斯指數成正相關,與倫敦金融指數、滬深300指數成弱正相關,與恒生、法蘭克福指數成弱負相關關系。見表3。
(四)cER與我國滬深300行業成分指數的相關性分析
從表4可以看出:CER價格與材料、地產、公用、資本品等成正相關關系;與生物制藥、能源、零售、軟件服務成負相關關系。從而可以看出,CER對能源價格有制約作用,同時將帶動新材料、地產、公用事業和資本品的新一輪發展。
(五)相關性分析結論
CER價格對Brentoil、標準普爾500指數(S&P500I)、道瓊斯指數30工業指數(DJI)價格變動成正相關關系,且較其他價格指數敏感;CER價格與滬深300一級行業指數相關性表現為:新材料的開發有助推CER價格的作用,公用事業的均衡價格將決定CER價格的正相關性走勢。因此,積極開展新醫藥和新能源開發,有利于平抑CER價格的特性。
四、碳銀行業務創新
商業銀行已經成為國際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業務范圍已經滲透到金融服務和交易的各個環節。具體包括:向CDM項目開發企業提供貸款;為項目開發企業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包括:PDD、PIN、ERPA等相關材料的準備和報送等);為CDM項目開發提供擔保;在二級市場上充當做市商,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開發各種創新碳金融產品,為碳排放權提供風險管理和創新碳金融投資工具等。商業銀行積極參與碳金融產品創新,為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注入了新的生機。目前,除了期貨和期權碳排放權交易外,新產品包括:(1)應收碳排放權的碳貨幣證券化。原始CDM交易屬于一種遠期交易,其回報來自于項目成功后所獲CER的轉讓收入和咨詢服務費收入。在此期間,對減排項目的貸款缺乏流動性。為提高流動性,有些ERPA條文允許投資者或貸款人將其未來可能獲得的CER進行碳貨幣證券化。(2)碳排放權交付保證。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項目審批的不確定性,投資人或貸款人面臨一定的風險。故此,投資人或貸款人可能大幅壓低原始項目的價格,這對促進減排項目的發展并不利,且削弱業主的贏利能力。為此,商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IFC)為項目最終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級擔保,提高了項目開發者的邊際收益,降低了投資者或貸款人的風險。(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場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權價格存在一定的差異。由于所涉及的減排當量相等,認證標準相同且同屬一個配額管制體系的減排單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價差的變化會產生一定的套利空間,利用衍生市場價差套利工具進行CER與sEUAs之間、CERs與ERUs之間的互換交易的價差期權(spreadOption)等碳金融產品開始活躍。(4)保險與擔保。項目交易中存在價格波動、不能按時交付,以及不能通過監管部門的認證等風險,可能給投資者或貸款人帶來風險損失。因此,需要保險或擔保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分散。針對某種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向項目投資人提供保險或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等金融產品開始萌芽。幾年來,商業銀行開始發行與減排單位價格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其產品規模隨減排單位價格波動而變化。結構性投資產品包括:掛鉤無交付風險的現貨碳權交易、掛鉤原始交付風險碳權交易、特定項目的交付量掛鉤碳貿易等。如:中國銀行為中國生產企業提供了以美國環保總署為受益人的三方轉開碳排放保函解決方案,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展。(5)碳信用儲蓄和流通。韓國光州銀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銀行”計劃,將居民節約下來的能源折合成碳積分,用碳積分可進行日常消費,“準碳貨幣”形態開始出現。
五、碳銀行業務經營管理
(一)碳銀行業務收益與風險分析
從客戶、股東投資、就業和社會四個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機會、風險和評估等,是商業銀行探究碳金融業務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從客戶角度分析,碳金融相關的收益機會體現在碳金融、碳資產運作、環保咨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資收益等。碳金融風險表現為客戶業務活動的環保風險、訴訟風險、公害風險、設備運營中的環保風險、客戶融資的債務不履行風險等。(2)從股東投資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機會表現為:提高股東對碳經濟相關業務增長以及有關碳費用削減的評估,實現股價升值等。風險表現為:碳金融對策失敗等造成的股價下跌,公司債等資金籌措成本上升等風險。(3)從就業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機會表現為:提高碳經濟意識,通過掌握有關碳經濟的專業技術等提高附加價值,尋求貢獻社會的機會等。風險體現為:有關環保勞動成本的上升,健康損害的訴訟,內部舉報等風險。(4)從社會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機會表現為:開展包括促成社會對環保問題的認識形成,為社會作貢獻的CSR(CorporateSocialResoonsibility)等各種活動。風險體現為:損害賠償風險、來自環保NPO(non-profit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社會性指責風險。
從四個維度進行評估,基于Ceres認證機構對注重環保行動的評級、CDP(CarbonDisclosureProject)、UNFPFIPRI(ThePrincipleForResponsibleInvestment)、FTSustainableAwards等國際性評估帶給股東等投資家的影響。
(二)商業銀行開展“碳貨幣”業務創新
“碳貨幣”體系的形成推動了世界經濟金融的可持續發展。碳權是低碳經濟中的特殊商品,碳權的“碳貨幣”支付、儲備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漸形成。商業銀行在開展碳金融業務時,應當依據“碳貨幣”特性設計碳金融系列產品,通過CDM項目咨詢服務、碳權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為客戶和DOE提供CDM項目全流程服務,提升低碳項目綠色貸款、碳基金賬戶管理、低碳貿易融資和擔保、自愿減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財產品創新等,為商業銀行、公司和個人金融產品創新服務提供發展契機。
(三)碳銀行業務風險管理
碳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主要從監視能力(BoardOver-sight)、實施能力(ManagementExecution)、風險控制能力(RiskManagement)、投資產品開發能力(InvestmentProduct)、零售產品開發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權交易能力(carbonTr-ading)等進行分析。監視能力表現為:是否具備項目監測體制,是否及時掌握EB方法學調整信息;實施能力體現為:銀行應對氣候變動的項目盡職調查和動態跟蹤能力,及時跟蹤配額和自愿減排市場的方法學研究和創新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內容:對氣候變動風險所采取的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對社會環境的改善能力評估,與DOE的檢測與PDD設計是否一致等;投資產品開發能力內容:氣候變動方面投資產品開發,包括碳項目證券化、氣象指數掛鉤型理財產品、遠期碳權交易和期權產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產品開發能力:與氣候變動相關的零售戰略和碳基金產品開發;排放權交易能力:排放權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額和自愿市場的交易制度、市場規則的認知能力等。
六、我國碳銀行業務發展對策
1._政策環境創新對策。稅收方面,通過降低CDM項目稅率、延長免稅期,對碳銀行業務的收入進行稅收優惠,提高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的積極性。在銀行監管上,采取在CDM項目貸款額度內存款準備金適當減免,加大項目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降低CDM項目貸款資本金要求等差異化的監管措施,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向碳金融領域傾斜。通過財政撥款成立專項基金,為碳銀行CDM項目貸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補貼。加快完善碳經濟金融等法律法規建設,推動我國碳金融市場向可持續方向邁進。
關鍵詞:稀土產業;低碳化;市場失靈;政策取向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4)04―0039一04
稀土被譽為現代工業的維生素。我國豐富的稀土資源對發展“稀土依賴性技術產品”具有至關重要的優勢。目前我國稀土產業存在無序開采、粗放經營及環境破壞嚴重等問題。因此,必須及時解決稀土產業的現有問題,才能使其優勢得以鞏固。
一、稀土產業存在的問題
(一)稀土資源優勢地位日益削弱
20世紀50年代,我國稀土產品供應量占世界市場的94.2%,稀土資源儲備占世界稀土資源總儲量的75%以上,可以說我國是世界稀土資源最豐富的國家,在世界稀土金屬供應中起主導作用。但21世紀以來,我國稀土資源占比已下降至33%左右,俄羅斯及獨聯體國家、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占比分別為19.3%、13.2%、5.5%、3.1%。盡管我國稀土儲備總量仍為世界第一位,但資源占比卻一直下降,資源優勢急劇縮減。同時,我國稀土產業發展走的是“以資源、環境換發展”的道路,盡管在發展初期稀土產品貿易量占國際貿易總量的90%以上,但均以資源性低端產品為主,稀土資源的利用率不高,產品的附加值也比較低。至2011年,我國稀土產品的世界消費總量已降至50%,日本為22%,歐洲為13%,美國為9%。可見,我國稀土產品的競爭優勢日益削弱。
(二)稀土生產的環境代價巨大
稀土生產(包括開采、分離、冶煉、深加工及應用)帶來較為嚴重的環境破壞問題。稀土礦多為金屬伴生礦,礦山開采會破壞自然生態,稀土冶煉分離過程會產生大量高濃度氨氮廢水、放射性廢渣等污染物。另外,一些企業的無序開采、非法開采,已使我國稀土資源所在地的環境受到嚴重破壞,“毒地”、“稀土湖”、“逼退村”等污染問題不斷出現。據美國權威機構測算,2002~2005年,我國企業生產稀土產品的環境成本平均為5.6美元/公斤;而我國海關統計的21.9萬噸出口產品,其環境成本平均為7.3美元/公斤。可見,無論是國外或國內的測算結果均表明我國稀土生產所付出的環境成本巨大。
(三)單純依靠市場引導造成稀土產業發展的諸多問題
我國稀土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干預較少,基本依靠市場引導。由于稀土產業發展存在明顯的“外部性”特征,而“外部性”又是導致市場失靈的主要因素之一,稀土資源地的嚴重環境問題即是最有力的說明。因此,稀土產業的發展不能完全依靠市場引導,政府管制和政策體系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政府應通過稅收、價格、財政、保險、信貸等政策手段,緩解市場失靈的不利影響。如,借鑒發達國家的“碳基金”、生態稅、行業準入標準等措施,促進我國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
二、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中政策制定的困境
(一)稀土產業發展中的利益矛盾
政策的制定會牽涉到相關利益者的既得利益變化。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政策制定過程中存在種種利益矛盾,主要包括國際政治經濟利益矛盾、國內各級各區域政府間矛盾、政企間矛盾以及企業問矛盾。這四類矛盾對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會產生巨大的干擾。國際間的利益矛盾會影響稀土產業的技術引進、再生資源產品出口及碳交易的進行;政府間的利益矛盾會阻礙政策的上通下達及區域間的協作與溝通;政企間的利益矛盾主要是監管與順從關系是否順暢、協調。利益矛盾的背后是博弈,博弈的最終結果是妥協。以妥協為依據進行的政策規劃、政策工具選擇及政策實施,其整體效益肯定是不理想的。
(二)稀土產業發展中的政策問題
1.規劃問題。我國稀土產業發展經歷了四個階段:20世紀60年代的無序開采階段;2007年的礦業權統一發展階段;2008年的行業整合發展階段;2011年的國家規劃礦區發展階段。在國家規劃礦區發展階段,國家出臺了《稀土工業發展專項規劃》、《稀土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對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但由于前三個發展階段歷時較長,且對低碳化的認識不足,稀土資源地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亂采、漏采、棄采、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問題,擾亂了資源開發秩序。另外,在國家稀土產業規劃執行中,地方存在盲目行為,造成在舊的高能耗、高碳項目倉促關停的同時,新的項目又盲目建起。地方缺乏系統、長期的產業規劃,整體上影響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對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產生阻礙。
2.法規問題。我國已出臺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稀土開采許可證制度》、《中國稀土行業準入條件》、《中國稀土出口配額管理辦法》、《中國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稅收政策、投資政策,為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現有的法規還僅限于資源、能源和污染方面,在產品消費方面尚無相關規范,企業和個人應在低碳發展中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沒有明確標準。同時,專門針對稀土產業高排放、高污染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如,缺少稀土產業低碳發展的基本法、具體指導原則、細則等。另外,政府立法滯后于產業發展,立法程序不嚴格,修改相關制度隨意,這對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影響較大。
3.財稅問題。稀土產業低碳轉型的投資規模和風險較大,投資回收期長,企業對金融機構呈現單向依賴性。在財政方面,我國尚無相應的財政扶持和保障性政策。在稅收方面,雖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制定了稀土出口方面的稅收政策和投資管理制度,且2001年出臺了廢舊物資經營增值稅退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但仍存在許多不足。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規定,再生資源產品出口不再退稅。增值稅退稅政策向回收企業傾斜,沒有顧及再生資源加工企業,且在2010年將增值稅退稅政策廢除,如,固定資產改造的增值稅不予抵扣,低品位礦產資源的資源稅沒有優惠,導致企業在資源開采時“擇富棄貧”。環保稅的缺失,更使整個稅制體系不完整。
4.信貸問題。信貸政策的激勵效果比財稅政策要強。20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貸政策規定,對國家嚴格限制的行業需經環評合格后方可貸款,對違背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停止貸款并收回已發放貸款。這些政策有利于稀土產業走低碳之路,但關鍵是后續監管不到位,政策未得到真正落實。目前,企業低碳化生產的資金使用情況公開度不夠,社會及中介組織難以參與監督,加之監管不到位,對信貸機構的違規貸款懲罰力度不大,違規收益往往遠高于懲罰成本,導致當前的信貸政策對低碳化發展難以形成有效支持。
5.效率評價問題。效率是職能部門及企業的考核依據。如何進行效率評價是關鍵。目前,我國尚無任何一家權威機構專門從事產業低碳效率評價。由于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存在差異,低碳化指標很難統一,特殊性不能體現。因此,各地區都自行簡化程序,憑主觀經驗進行判斷,沒有統一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使考核和監督難度增加,部分地區甚至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辦法,基本未進行事先評價。
三、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的政策取向
(一)完善法律體系,加強監管力度
應盡快完善促進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的法律體系,使法律涵蓋稀土產業的全過程,包括采選、冶煉分離、材料應用、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再生產品消費以及生態恢復等。明確目標,理清思路,落實任務。在碳排放配額、碳招標和拍賣、生態恢復補償方面需制定相關政策。探索建立地質碳匯監控網絡,啟動碳儲存示范工程,將綠色固碳數據納入考核中。建立嚴格的低碳監督體系和考核體系,對稀土產業的各環節進行動態監控和考核,并嚴格按照考核結果對責任部門采取問責制。出臺“循環再利用企業準人標準”,對工藝、環保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淘汰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
(二)制定激勵性財稅政策,平衡利益沖突
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中的利益矛盾突出,如何使矛盾最小化,減少各自的交易成本,既是難點也是重點。政府應以服務為主,代表公眾利益主體,通過價格機制、稅率調節、轉移支付、政府采購等,制定體現其他主體利益訴求的激勵政策,照顧全局,縮小差距。對循環利用再生產品免征增值稅,降低再生產品成本,以補償環境治理成本。對從事節能減排產品生產的企業給予財政貼息,打破該類企業的資金瓶頸。對因稀土開采而受損的地區進行利益補償。將稀土再生資源認定為“兩高一資”,給予出口退稅。對從事廢棄物利用和再生資源生產的企業,對其固定資產增值稅給予適當抵扣。
(三)建立政策性融資機制,推進示范性項目和工業園
將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納入政策性融資專項中,給予政策性資金優惠。通過國債、政策性貸款、專項資金等國家扶持資金,促進稀土產業低碳化示范性項目和示范性工業園發展。可選擇在企業和技術較為集中的地區建立稀土生態工業園,在企業相對分散的地區建設示范性項目。同時,一方面,政府需統一規劃,簡化手續,提供技術和資金保障,加快實現產業的集聚和升級;另一方面,監管部門需加強管理,堅決取締未能達到要求的企業,嚴防二次污染。
(四)建立技術創新平臺和機制,推進低碳技術的自主研發和應用
我國南方稀土是世界上最大的中重稀土資源,但由于技術落后等原因,資源利用率不到30%,包頭稀土礦的資源利用率也只有6%左右,四川稀土礦的選礦回收率不足50%。這一方面反映了稀土資源開發的技術水平低下;另一方面也說明了稀土產業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空間很大。因此,應加快組建本土化產學研合作平臺,成立區域性稀土產業低碳化發展研究機構,自主研發采礦技術、污染處理技術、生態恢復技術、廢棄物循環再利用技術,開發清潔能源,通過技術手段降低稀土生產過程中的碳強度。另外,應建立技術研發戰略聯盟,通過國內外合作,學習并積累相關技術經驗。
(五)加快產業轉型,轉變發展模式
我國稀土產業企業多為民營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多年來形成了散、亂的態勢。因此,稀土產業的整合、轉型和升級勢在必行。首先,應培育企業。通過中外合資及合作成立孵化企業,或通過招商引資引進國內外龍頭企業,利用并購、重組、整合等途徑,提高企業集中度。其次,應加快延伸產業鏈,擴大稀土產品應用范圍。對稀土開采、冶煉分離、材料應用與終端產品開發進行整體規劃,通過企業自身的內部整合及中下游企業合作性整合,使產業鏈得到橫、縱向延伸。同時,鼓勵高科技企業進行稀土產品深加工,提高產品附加值,擴大應用范圍。最后,應利用技術平臺提高自主研發能力,促進產業升級,從依靠資源發展向依靠資源與技術結合發展的方向轉變。
(六)建立綠色評價機制,堅持低碳發展的導向
開發稀土資源與發展稀土產業,必須把保護生態環境放在首位,包括自然生態環境和社會生態環境。建立綠色評價機制的關鍵在于構建適應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框架。傳統的評價指標多注重資源配置、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和企業績效等方面,而生態方面的非期望產出(如污染物等)及資源、能源的使用效率均未涉及,導致稀土產業發展的導向有偏差。因此,稀土產業的低碳化發展,需從能源效率、資源效率和環境效率三個方面建立綠色評價指標,從而系統、全面地反映稀土產業低碳化經營的業績、可持續發展競爭力及對社會生態的影響和貢獻。同時輔之合理的評價方法,對稀土產業鏈進行定期評價,并以評價結果為依據,制定相應財稅政策、監管標準及獎懲措施。
關鍵詞:碳金融;商業銀行;碳信用
一、“碳金融”概念界定及碳交易運行機制分析
(一)碳金融、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
“綠色金融”,也被稱為“環境金融”。《美國傳統詞典》第4版(2000)對其的定義為:綠色金融是環境經濟的一部分,研究如何使用多樣化的金融工具來保護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綠色金融是對傳統金融在價值觀與哲學理念上的挑戰。以商業銀行為例,傳統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目標,最終落腳點是利潤最大化,對于資源利用、生態平衡、環境污染、經濟與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一般不列入決策變量。而綠色金融的出現彌補了傳統金融在這方面的空白,其經營理念不再以眼前利潤最大化為最終歸宿,而是把有關人類社會生存環境的“綠色利潤”作為其經營的決策目標,將“綠色利潤”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性變量進行考核。 “碳金融”是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下產生的,它是綠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綠色金融的在當今時代背景下的延伸和發展。碳金融的出現使得“碳”素首次用于金融領域的交易、監管、度量、風險控制。
(二)碳交易運行機制
2005年《京都議定書》建立了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幫助附件I國家盡量降低履行減排義務的成本,即國際排放貿易(ET)、聯合履行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在國際排放交易機制下,超過許可排放量的附件I國家可以從擁有富余排放量的附件I國家那里購買AAUs(分配數量單位)。除了國際排放交易機制,《京都議定書》還確立了基于項目合作的聯合履行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通過項目合作機制,附件I國家或其國內企業以投資方的身份在其他國家投資具有減排效應的項目。項目東道國將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出售給投資方獲取技術支持或收入。如果東道國是經濟轉軌國家(附件I中的),則合作機制稱聯合履行,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ERUs(減排單位);如果東道國是發展中國家(非附件I中的),則稱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減排量稱CERs(經核證的減排量)。(見圖1)
注:a)國家A、B為附件一中的發達國家,國家C為附件一中的經濟轉型國家,國家D為非附件一國家
b)1EUA=1ERU=1CER=1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
c)碳信用:國際排放交易下的AAUs、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EAUs、聯合履行機制下的ERUs、CDM機制下的CERs等都屬于碳信用范疇。
二、國內外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創新實踐
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基于碳交易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期權產品及掉期產品不斷涌現。目前,全球已建立20多個碳交易平臺,遍布歐洲、北美、南美和亞洲市場。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達1263億美元,較2005年增加了近11倍(見表1)。據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6月19日的預測報告,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將達到35000億美元。
資料來源:The 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8
總體來看,商業銀行目前已經成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其業務范圍已經滲透到該市場的各個交易環節。具體包括:
第一,銀行碳基金投資業務。碳基金主要是將碳排放權在碳交易二級市場進行再次交易并從中獲取可觀的利潤,這對碳排放權價格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有的碳基金直接投資于碳交易一級市場充當碳排放權的需求方。碳基金大致可以分為五類:(1)世界銀行推出的原型碳基金、傘形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等(2)國家層面的基金,如日本溫室氣體減排基金、英國碳基金、荷蘭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等(3)非政府組織管理的碳基金,如美國碳基金;(4)私募碳基金,如復興碳基金(5)金融機構設立的營利性投資碳基金,如瑞士信托銀行、匯豐銀行和法國興業銀行共同出資1.35億英鎊建立的國際上規模最大的碳基金――排放交易基金。
第二,低碳項目貸款。項目融資是以項目本身具有比較高的投資回報可行性或者第三者的抵押為擔保的一種融資方式。低碳項目貸款的主要抵押形式包括:項目經營權,項目產權和CERs收益權等碳權質押。總的來說,目前商業銀行重點關注3個領域的投資機會:(1)低碳技術領域,旨在降低能源消費的碳強度,控制二氧化碳的增長速度,如碳捕捉、碳封存、碳蓄積、低耗能設施等;(2)可再生能源領域,旨在走出人類目前基于化石能源的經濟發展模式,促進經濟增長與溫室氣體排放“脫鉤”,如,生物能源、風能、太陽能、水能、海洋能、燃料電池能等;(3)能源效率管理領域,如高效建筑、建筑材料、能源儲存與轉化等等。
第三,商業銀行碳金融中間業務。傳統商業銀行主要專注于存款貸款業務,忽略了銀行中間業務的開展,這顯然不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發展趨勢。銀行碳交易中間業務主要有以下幾種:
(1)碳交易保理、信用證等結算業務。保理又稱托收保付(一種銀行支付結算業務),是銀行與賣方企業簽署合同,賣方企業將采用賒銷方式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對其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包括融資、應收賬款管理、應收賬款催收和信用風險擔保等(見圖2)。保理業務核心在于應收賬款轉讓。對于那些獲得CERs 簽發的CDM項目開發企業來說,它們獲得的CERs收益權可以看成是應收賬款,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能夠為CDM項目開發企業提供一筆有追索權的保理融資,CDM項目開發企業將CERs收益權出售給銀行,就能夠提前獲得該應收賬款的支付。
在實際應用中,我們也可以將保理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結合起來使用,也就是由租賃公司購買設備,銀行為租賃公司提供一筆保理融資或融資擔保。這筆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CDM項目開發企業(承租人,也即獲得CERs 簽發的CDM企業) ,第二還款來源是設備租賃公司。這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都有較高的要求。對租賃公司來說,需要有一定的資金實力,聲譽良好;經營管理規范,運作經驗豐富。對承租人, 也即CDM項目開發企業來說,需要核實其獲得簽發CERs 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2)碳基金托管。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在于防止基金財產挪作他用,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基金托管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6]目前,世界上共有58只碳基金,規模118億美元。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5個月中,新成立的碳基金多達12只,這說明碳基金未來發展充滿潛力。[7]因此,商業銀行也應積極發掘碳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機,參與托管碳基金業務獲取更廣闊的碳交易市場。
(3)碳交易中介服務。銀行開展碳交易中介服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一級市場對碳交易買賣雙方的撮合,如荷蘭銀行憑借其廣泛的全球性客戶基礎,為碳交易各方牽線搭橋,提供、融資擔保、碳交易咨詢等中介服務,獲取中間業務收入,隨著交易業務的增長和交易經驗的積累,荷蘭銀行在業務之外也做起了自營業務,利潤額大幅提高;二是在構建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如2008年1月23日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Euronext)與法國國有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局合作建立一個全球碳排放交易平臺――BlueNext交易平臺。
(4)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針對特定的目標客戶群設計開發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碳類理財產品是面向普通大眾客戶的環保理財產品,既體現了銀行作為企業的社會責任,也體現了銀行的經營創新。荷蘭銀行、中國銀行、深圳銀行(見表2)推出的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收益較高,深受市場歡迎。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有四大亮點:一是立足歐洲碳交易市場,分享歐盟國家低碳經濟發展帶來的收益;二是推廣環保理念,推動低碳經濟大眾化、平民化;三是掛鉤歐洲氣候交易所上市的“碳排放權期貨合約”,利用前沿金融創新工具獲取較高收益;四是靈活的投資幣種(人民幣/美元),可以優化客戶擁有的資產結構。
注:該理財產品名稱:2007年“聚財寶”飛越計劃6號二氧化碳掛鉤型期初定價日:2007/08/28期初定價:19.38歐元/t發行對象:個人
資料來源:深圳發展銀行網站
(5)碳信用期權、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交易。碳信用本身具有實際使用和歸屬分配并非同期發生的特性,也就是具有金融衍生品的某些特性,并且,“碳信用”的價值與傳統的股票、債券市場幾乎完全不相干。因此,商業銀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常利用碳信用衍生金融工具進行風險對沖、套利、套期保值等。
第四,碳交易保險業務。碳交易由于其自身的鏈條長、環節多、程序復雜的特點使得碳交易過程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因此,碳交易保險可以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碳交易保險不僅可以為碳減排購買協議或者碳交易合同買方提供保險(對買方到期不能獲得協議上規定數量的CERs等情況進行賠償),也可以為開發CDM項目企業提供保險(對CDM項目無法達到預期收益或發生意外損失進行賠償)。在推行碳交易保險是,要特別注意防范企業在投保之后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如果將碳交易保險與碳資產證券化結合起來,就可以形成碳資產的CDS ,即對債權人所擁有債權的一種保險。具體來說,CDS 所擔保的債權就是SPV 將碳資產證券化后發行的證券。然而,CDS 這種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較高,在我國目前金融風險防范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建議不要采用。
第五,碳信用零售產品。碳交易市場的日益成熟與壯大吸引了越來越多的投資主體參與其中,從而對碳信用零售產品的興趣也與日俱增。隨著碳排放權批發市場的日益壯大,一些金融機構開始瞄準私人投資者,推出標準化的碳信用場外交易合同。2007年荷蘭銀行與德國德累斯頓銀行都推出了核證減排期貨合同和追蹤歐盟排碳配額期貨的零售產品。
三、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政策建議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資料顯示,中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占全球市場的1/3,居世界第二位,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權指標的41%。但是,盡管中國是未來碳交易市場最有潛力的賣方,卻仍不是定價方。我國“碳金融”發展還剛剛起步,我國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介入得并不深,中國商業銀行還走在“碳中性”實踐的后面。
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面臨的主要障礙及政策建議:
第一,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規、完善政策制度建設,制定操作性強的碳金融實施細則。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框架是碳金融健康發展的前提,尤其是中國這樣的新興碳交易市場,市場需要透明、長期、明確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來規范碳金融的發展。只有這樣,銀行和企業才有碳金融創新動力,才能制定相應的長期計劃。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氣候變化、環境保護、可再生能源發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條例、標準時,應考慮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進我國碳金融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準則、政策制度與國際接軌。
第二,夯實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缺乏人力資源和技術基礎。相對于傳統金融而言,碳金融業務對專業性人才要求較高。目前,國際上大多數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的運作模式、利潤空間、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審批等缺乏應有的知識存量,有關碳金融業務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才也非常短缺。我國商業銀行相關人才的儲備和積累到位使得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開展的內在動力不足。因此,銀行要加快引進專門的人才,組建專門的團隊。
第三,增強我國商業銀行碳交易中間業務創新能力。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才剛剛起步,還處于創新的初級階段。從中間業務收入占銀行總收入比重來看,國外主流商業銀行該比重都在40%-50%以上,而我國從1996-2007年12年間,中國銀行年均占比14.12%,建設銀行為5.75%,工商銀行為7.01%,交通銀行為7.09%,民生銀行為4.04%,五家銀行最高為中國銀行,還不及美國80年代中間業務收入水平22%(見表2)。從銀行中間業務創新品種來看,發達國家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于20世紀60年代起就蓬勃發展,到20世紀80年代中間業務創新品種就涵蓋銀行結算、信托、投資銀行、共同基金、保險、信用擔保、金融衍生工具業務等。而我國,銀行中間業務起步晚,發展緩慢,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仍以傳統結算業務、收付等業務品種為主,咨詢類、承諾類、代客理財等新興的、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開展較少,而金融衍生工具業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加快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中間業務創新將促進我國碳金融發展。首先,優先發展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利用近年來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無論是市場規模、投資范圍、還是產品種類都發展迅速的市場優勢,繼續深度發展與碳排放權交易掛鉤的理財產品業務。其次,發展碳交易、融資擔保、咨詢等中介服務業務。為了使商業銀行積極地參與到低碳項目融資過程中來,可以施行“比例擔保”。在項目初期,銀行為項目提供一個較高比例的擔保,隨著項目的深入逐漸減少擔保的比例。銀行CDM顧問咨詢業務可以為企業提供從CDM初期項目評估到最終交易、收款的一站式服務,如為企業推薦具有良好交易記錄和履約能力的交易對手,提供專業減排交易談判咨詢以及CDM開發輔導等。再次,引導和鼓勵銀行項目融資,探索銀行CDM項目融資模式。目前,我國項目融資模式還處于不斷摸索階段,以CDM模式來實現低碳項目,低碳產業融資的具體模式還處于試驗和示范階段,缺乏規范且可資借鑒的經驗。
第四,加大銀行對低碳項目的信貸投入力度。目前我國商業銀行資金投入過度集中,數據顯示,2009年第一季度我國商業銀行新增人民幣貸款5.17萬億元,其中大部分資金都投入到基礎設施建設等“兩高”行業中,對CDM項目的投入比重很小。大量信貸資金集中在某些行業,在銀行調整其信貸資金結構過程中,可能出現多家銀行同時對一家企業壓縮信貸規模的“羊群效應”,從而增大資金退出的難度。因此,建議銀行一方面壓縮對“兩高”行業的信貸投入,一方面要對低碳經濟的發展給予一定的信貸傾斜,重點關注能效技術評估,大力支持諸如新能源等行業的發展。由于環境總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污染物排放指標具有價值,通過轉讓能產生收益,因此,商業銀行能夠容許將其作為抵押物來申請貸款。特別是對于一些環保企業,可能沒有抵押擔保品,申請銀行貸款也比較困難,這時完全可以把這種排污許可證作為抵押品,來為環保企業進行融資。發展低碳經濟并不是要完全消滅或者取締這些溫室氣體排放密集企業,而應該積極引導他們向“低碳”轉型。
第五,加強碳金融風險識別與防范。碳金融對銀行來說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機遇很多,風險也不小。碳金融涉及環境、政治、經濟、金融等諸多領域,因此,碳金融風險極為復雜,主要有:(1)政策風險:根據《京都議定書》達成的共識,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暫時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該協議的框架安排僅會持續到2012年,之后具體的制度安排,包括中國在全球碳金融領域的角色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這直接關系到中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模式和方向。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一方面要密切關注國際氣候變化制度談判的最新進展和國建相關的政策法規,另一方面可以通過金融創新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給國外投資者。(2)匯率風險:國際市場碳信用交易一般以歐元、美元等外幣計價結算,匯率的變動直接影響碳信用價格。對于匯率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運用碳信用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進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匯率變化的風險。(3)價格風險:碳價格風險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碳交易市場價格低于CERs合同協議價格,買方受損;二是碳交易市場價格高于CERs合同協議價格,賣方受損。對于價格風險目前多采用碳信用期權、期貨對沖的方式來應對。(4)法律風險:碳金融業務往往涉及國內外多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業務關系,容易產生復雜的法律關系,特別是與國外金融機構、CERs需求方的法律關系更涉及到法律適用、地域管轄等諸多復雜問題,因此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對于法律風險,在制定合同過程中,可以通過咨詢或聘任擅長國際法律的律師事務所,實現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5)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對于項目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選擇那些經濟效益好、外部擔保強的項目,并且在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可以采取銀團貸款、分期投入資金等方式降低項目貸款風險。
四、小結
國外商業銀行有關“碳金融”的理論和實踐已經深入開展,并取得了相當成果,有效地推動著世界經濟向低碳轉型。反觀國內,盡管中國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有著廣闊的市場前景和發展空間,但是有關學術研究尚未真正開始,各商業銀行的碳金融實踐還只是剛剛起步。我國商業銀行首先加深對我國發展碳金融的認識,發揮自身優勢、克服缺陷、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在開展“碳金融”業務應該重視中間業務領域的創新和碳金融風險的識別、度量、防范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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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綠色建筑;綠色低碳建筑技術;生態城市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全球氣候變暖對人類的生存環境和發展帶來的嚴峻挑戰是國際上“可持續建筑”、“綠色低碳建筑”以及“生態建筑”等理念提出的現實背景。過去10年來,以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以及日本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已經在綠色建筑技術領域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建立起各自較為完善的“可持續建筑”、“綠色低碳建筑”或“生態建筑”評價體系、認證方法以及政策措施等來推廣綠色低碳建筑技術,來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可以說,降低建筑全壽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一主軸也將是國際“可持續建筑”、“綠色低碳生態建筑”未來發展的核心使命。
一、低碳建筑的定義
低碳建筑(low-carbon buildings)的概念是近幾年剛剛提出的,在國內外還沒有達成統一認識,在建筑領域,對低碳建筑比較清晰的定義為:指在滿足人類對居住舒適性要求的前提下,在建筑材料與設備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個生命周期內(物料生產、建筑規劃、設計、施工、運營維護及拆除、回用過程),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的建筑。
二、推廣低碳建筑技術的保障性措施
1、健全法律體系
完善的法律體系保障對于低碳建筑的推廣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低碳建筑管理的法律建設尚屬起步階段,至今沒有一部國家的關于低碳建筑管理的法律文件。雖然《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為建筑節能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改變,但完全貫徹實施仍需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現有的法規中有關低碳
建筑管理的定量指標無從查詢,缺乏低碳建筑節能減排的專項檢查、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體系。所以在低碳建筑推廣方面,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訂完善的法律法規。盡快制定和頒布實施低碳建筑相關法律,并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將二氧化碳排放標準寫入法規,進一步鼓勵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
對于《煤炭法》、《電力法》等輔助行政法規規定碳的標準。充分重視碳稅立法問題。我國關于碳稅的法律尚屬空白,碳稅手段還未成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制度選擇。盡管理論界對碳稅立法的研究不斷增加,但總體仍然薄弱。因此應盡快對碳稅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2、完善技術標準
我國為了推廣綠色建筑制定了《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了規范綠色建筑的評價與標識管理頒布了《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和《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低碳建筑相關評價標準和標識辦法,建立一個完善的低碳建筑評價標準能夠更加有效的實現低碳建筑技術在我國的推廣發展。建立低碳建筑評價標準應該堅持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的原則,重點突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環保要求、體現過程控制的原則、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系統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該標準包括低碳建筑節能設計規范、低碳建筑標準,建筑物采暖和制冷溫度控制標準等;修訂風機、水泵、變壓器、電動機等主要工業耗能設備、家用電器、照明器具、辦公設備以及機動車等的能效標準。
3、構建低碳建筑認證體系
推廣低碳建筑技術的核心是降低建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構建低碳建筑認證體系就是用法律的手段對建筑碳排放量標準進行明確的界定,對于符合要求的建筑授予低碳建筑標志或者稱號,以此大力推動低碳建筑的發展,激發企業的積極性,從而向社會推廣以達到建筑減碳效果。低碳建筑認證是政府用法律手段半強制化的方式推動低碳建筑發展的創新手段,努力開發低碳建筑新技術,引導全社會消費者向低碳的生活模式轉變。
4、重視技術研發,培養專業人才
積極開展同國外發達國家的戰略合作,借鑒其低碳建筑技術和推廣經驗,實現我國低碳建筑推廣發展的目標。從政策和資金方面向低碳產業傾斜,加大投入進行新型低碳技術的研究開發,著重發展以節約能源為重要目標的低碳技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開辟新的潔凈能源,充分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對燃煤高效發電技術、CO2捕獲與封存、高性能電力存儲、超高效熱力泵、氫的生成、運輸和存儲等技術研發。政府在經濟上為個人、機構以及企業開發低碳建筑新材料、新技術提供支持,加大對新材料、新技術的扶持。
三、綠色低碳建筑技術發展展望
1、綠色低碳建筑技術應用研究中的問題
近年來,綠色低碳建筑的發展得到了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全國范圍內形成了大力發展綠色低碳建筑的良好環境。各級政府加大推動發展綠色建筑的政策力度,發展綠色低碳建筑技術是建設領域貫徹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目標的唯一途徑正在逐步形成共識。在過去的十年里,我國綠色建筑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綠色低碳建筑技術以日新月異的速度漸趨成熟完善。與此同時,經過幾年來的實踐,綠色低碳建筑技術在實際應用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技術創新性不夠,集成程度仍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優化措施較少,有技術堆砌的傾向;綠色低碳建筑領域的標準體系仍不夠完善;綠色低碳建筑運行效果難以保證,投資收益有待進一步深入細致研究;技術適應性研究不足,對一些綠色低碳建筑技術的地區氣候適應性尚不明確;綠色低碳建筑技術的應用仍然偏重于“設計層面”,出現“重設計,輕運行”的現象;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目標及方法尚待進一步明確。
2、綠色低碳建筑技術未來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正處于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在未來20年具有保持GDP快速增長的潛力,同時也面臨著能源與資源供應緊缺的壓力。在建設領域,推進建筑節能,發展綠色建筑是實施我國能源和資源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十二五”期間,綠色建筑將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面積發展,繼續帶動建筑行業的綠色革命。展望未來,綠色低碳建筑技術的發展可能會呈現以下特點:綠色低碳建筑技術將逐漸融入到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及拆除的全過程,改變傳統的建設方式;綠色低碳建筑技術實用性能及集成程度將不斷提高,逐漸擺脫“噱頭”式、簡單“堆砌式”應用;綠色建筑技術的發展將與“碳排放”、“碳交易”的概念緊密結合,達到“綠色”同時“低碳”;綠色低碳建筑技術能夠與“智能建筑”、“生態建筑”等建筑理念相融合;綠色低碳建筑技術領域的產業化程度將進一步提高,技術選用將更加注重投資效益比;綠色建筑技術向技術性能更高的方向發展,即綠色建筑將逐漸向高性能綠色建筑發展;綠色建筑標準體系將以“統分結合,以統為主”的趨勢向前發展,緊貼最新技術動態,注重行業特點。綠色低碳建筑標準體系修訂周期將更短,低碳建筑領域的相關標準將逐漸建立起來。
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能源和環境問題已經成為阻礙我國
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建筑業的能耗已經超過工業成為第一能耗大
戶,因此降低建筑能耗、推廣低碳建筑勢在必行。如何科學有效的推廣低碳建筑
對我國實現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本文圍繞低碳建筑技術展開研究,重點研究低碳建筑技術的推廣應用,并取得了
一定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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