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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縣通過創建省級園林城市、市級文明城市等活動,持續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和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由于全縣產業結構偏重、布局不合理、企業規模小、治污水平低等歷史原因,加之工業發展迅速、污染物排放總量劇增、城市建設面廣量大、揚塵控制不到位、機動車尾氣污染日益加重等新的因素,大氣污染仍然較重,環境空氣質量離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國家將實行更加嚴格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加強大氣污染治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生態建設的內在要求,是加快轉調趕超的重要手段,也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因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當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加快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責任感、緊迫感,理清思路,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大氣污染綜合防治,努力建造環境優美的幸福家園。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工業排放、城市揚塵和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快推進重污染行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優化工業企業布局,加大重點污染物治理力度,強化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建立健全科學、精細、規范、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持續改善城區環境空氣質量,打造優美、潔凈、舒適、文明的生態宜居城市。
(二)工作目標。利用三年時間,實現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突破,基本解決影響城區環境空氣質量的主要污染問題,工業污染排放顯著下降,城市揚塵污染明顯減輕,機動車尾氣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區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濃度年均削減10%以上,并將細顆粒物(PM2.5)納入監測控制范圍。到年,城區空氣優良率達到90%以上,空氣能見度大幅提升,藍天白云、繁星閃爍的天數明顯增加。
三、主要任務
(一)工業污染防治和產業能源結構調整
1、嚴格控制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嚴格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的過快增長,禁止在縣城城區及近郊建設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廢氣高排放企業。建成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除集中供熱工程以外的燃煤、重油鍋爐、窯爐及導熱油爐。
2、加快實施電廠脫硫脫硝和高效除塵工程。加快電廠煙氣脫硫設施改造步伐,到年,華龍熱電有限公司燃煤鍋爐完成安裝煙氣脫硫設施,開展煙氣脫硝治理工作,到年,華龍熱電有限公司完成煙氣脫硝并投入運行。工業鍋爐推廣應用布袋等高效除塵技術,提高除塵效率。嚴格執行《市燃煤電廠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全面整治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揚塵點,確保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
3、加強鋼鐵、焦化行業大氣污染整治。年底前焦化企業完成焦爐煤氣改造,并同步建設廢氣除塵、脫硫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嚴格執行《市焦化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全面整治廠區無組織排放揚塵點,確保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
4、嚴格控制水泥行業粉塵排放。完善水泥企業除塵設施,通過燃燒器改造等技術,降低水泥回轉窯氮氧化物排放。到年,全縣所有水泥回轉窯實現氮氧化物減排。所有水泥廠(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廠生產設備排放的粉塵及無組織排放的粉塵均達到相應的地方排放標準要求。
5、強化建陶行業廢氣污染治理。縣城城區禁止新建陶瓷生產企業。年底現有陶瓷企業全部完成清潔燃料改造,并安裝高效除塵設備,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一律依法實施關閉。嚴格執行《市建陶行業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全面整治廠區內無組織排放揚塵點,確保污染物排放全面達標。
6、控制鍋爐窯爐污染。所有工業鍋爐窯爐使用單位配備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設施,采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確保各種污染物穩定排放達標。年底前,城區內4噸/小時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完成清潔能源改造,所有燃煤電廠和鍋爐容量在20噸/小時以上的企業要建設在線監測裝置,并與市、縣環保部門聯網,建立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7、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制定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名錄,并按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年底前取締206國道段可視范圍內所有采石場、石子廠和石灰廠。年底前鋼鐵、焦化行業完成《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項目,水泥、陶瓷行業完成《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項目。
(二)機動車污染防治
1、全面開展機動車排氣簡易工況法檢測,提高機動車上線檢測率。嚴格車輛注冊、年檢把關,達不到我省機動車尾氣控制標準的車輛一律不予辦理注冊、年檢手續。
2、對黃標車和無標車實施限時、限行管理;開展路檢,對車輛進行監督性抽測,查處超標車輛。
3、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黃標車等高污染車輛的淘汰力度,分期分批淘汰不達標車輛。
(三)揚塵污染防治
1、做好建筑、拆遷、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治理。
所有建筑施工場地必須按揚塵控制要求達到施工現場圍擋率、進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蓋率、場地灑水清掃保潔率、密閉運輸率、出入車輛清洗率六個100%。高空作業施工渣土集中袋裝運至地面,不得拋撒,風力四級以上不得從事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所有拆遷施工工地必須采取圍擋等揚塵控制措施,拆遷垃圾及時清運,清運渣土廢料實施密閉運輸。
2、加大道路、交通運輸揚塵污染治理力度。對建成區內及周邊主要道路全部實施清掃保潔,確保每天清掃1一2次,建成區內及周邊主要道路要進行灑水降塵,主干道和揚塵突出的道路每天灑水不少于2次。對城區地面、破損道路進行固化、硬化、美化和綠化。
3、開展煤場揚塵綜合整治。逐步取締禁燃區內經營性煤場。所有煤場全部達到揚塵控制標準要求。
4、實施密閉運輸。從事散裝物料和渣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規定申請辦理運輸車輛準運證件,實施密閉運輸,杜絕拋撒遺漏現象。
5、抓好城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城區內的園林綠化工程產生的渣土要做到日產日清,并采取密閉措施運輸。
(四)秸稈禁燒及其他廢棄物污染防治。對轄區內所有農作物秸稈及其他廢棄物產出地、收儲地實行全覆蓋檢查,并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嚴厲查處不法焚燒行為。在縣城城區及人口聚居區,將秸稈、樹木枝葉、枯草、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納入禁燒范圍。
(五)科技支撐研究。建立覆蓋全縣的空氣自動監測網絡,開展PM2.5、臭氧等污染物監測,定期公布監測結果;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健全高污染和大氣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加快大氣污染防治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鼓勵相關單位和企業開展專項研究,為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四、職責分工
(一)鄉鎮(街道、開發區)政府全面落實大氣污染治理各項任務。
(二)縣環保局。負責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
(三)縣住建局。負責制定實施建筑、市政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四)縣城管局。負責制定實施城區道路保潔方案;制定實施渣土車、砂石車密閉改造方案;制定城市綠化方案,逐年提高城市綠化率;制定綠化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五)縣發改局。負責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制定重點行業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
(六)縣經信局。負責制定實施陶瓷、鋼鐵、焦化、建材等高污染行業的提升改造方案;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或生產線。
(七)縣房產和住房保障局。負責制定實施房屋拆遷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八)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確定機動車排氣超標車輛定點維修單位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備資格的企業名單;負責營運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車輛參數及配置核查工作;配合環保部門落實機動車排氣環保檢驗制度。
(九)縣公路局。負責國道、省道及其它管轄范圍內破損道路的修復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十)縣公安局。負責機動車注冊登記環保檢驗前置把關工作,對沒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證的機動車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配合環保局開展機動車路檢工作。
(十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礦山開采及選礦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取締尚巖、新興、魯城等西部礦區的非法小碾子廠、小選廠。
(十二)縣農業局。負責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夏季、秋季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
(十三)縣節能辦。負責制定實施縣城城區內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綜合治理方案,逐步取締城區內經營性煤炭市場。
(十四)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數據,配合環保部門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課題研究。
(十五)縣人民銀行。負責建立綠色信貸制度,將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錄入征信系統。
(十六)縣金融辦。負責引導、督促各銀行業機構做好綠色信貸工作。
(十七)縣財政局。負責對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和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課題研究提供必要支持。
(十八)縣監察局。負責對空氣質量改善工作效能督查,對工作進展不利的進行約談、督辦和責任追究。
(十九)縣供電公司。負責對淘汰關停的企業停止供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城區空氣質量改善專項工作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聽取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各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匯報,通報檢查情況,督導工作開展,部署工作任務。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調度。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是開展大氣治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把目標任務進行細化分解,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確定具體工作措施,落實轄區治理責任。各有關部門是大氣污染治理的督導主體,也要根據工作職責,分解督導任務,制定督導方案,落實督導責任,重點工程現場都要明確“包項目領導和監督人員”兩個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工作責任制,確保各項措施執行到位。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大氣污染源動態管理數據庫,全過程跟蹤督導整治效果。強化部門聯合執法,實施網格化管理,建立日常督導機制。建立評估考核制度,制定獎罰辦法,對按時、圓滿完成工作任務的,按照市政府《“十二五”期間污染物減排和環境改善考核獎勵辦法》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務的,給予相應處罰。
(四)落實環境經濟政策。達不到大氣污染治理要求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將實行區域限批,限制新上涉氣項目。各金融機構要將企業違法情況納入征信系統,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縣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空氣質量改善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工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以及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課題研究等資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