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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深化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深化漁業安全工作制度建設、隊伍發展、專項整治、督導檢查、宣傳培訓、應急處置和安全保障,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有效預防重特大事故和減少事故總量,推動全區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工作目標
杜絕重大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漁業船舶事故死亡人數和較大以上事故起數控制在區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控制指標內。
工作內容
㈠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1、扎實開展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評。下達2014年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進一步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定我區漁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辦法,計劃于7月份、12月份開展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評。
2、強化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責任單位和每一個人,確保安全生產責任有人擔、有人管。
3、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和“責任落實年”活動,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提升漁業安全管理水平。
4、加大事故查處力度。《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則》已通過農業部,并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要按照規則要求,及時對每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以強化船東對其所擁有的漁業船舶、船員及設施安全的主體責任和船長作為漁船航行生產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㈡切實深化宣傳教育培訓。
1、舉辦兩期漁業安全生產培訓班,認真學習好、宣傳好、貫徹落實好《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省漁業船舶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省漁業船舶救助專項補助暫行辦法》。
2、圍繞“安全生產月”主題,深入開展好安全生產咨詢、警示教育等安全生產月系列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安全知識。
3、充分利用平面媒體、互聯網、手機短信、戶外宣傳欄等各種載體,加大對“打非治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活動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推動“打非治違”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常態化。
4、加強五等職務船員培訓,積極組織漁民參加職務船員培訓,提高漁船持證上崗率。
㈢切實夯實基層基礎工作。
1、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繼續推進60馬力以上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6月底前,全區所有漁船達到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對于新造、從外地購置的漁業船舶必須按達標時限要求參加標準化建設活動。
2、繼續做好漁船“小改大、木改鋼”工作。嚴格執行老舊漁船管理辦法,特別是加強對達到限制使用年限的老舊漁船的檢驗,拆解安全隱患多的小型木質漁船,從源頭上解決安全隱患。
3、進一步做好漁船數據庫的清理工作,推進小型漁業船舶手機終端的配備;加強宣傳新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注銷一些長期不申請檢驗、登記有效期已滿不申請延續的,船舶已滅失或拆解但不申請注銷登記的漁船。
4、繼續推進海洋與漁業執法中隊盡快履職,加強已設置到位執法中隊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督查。
㈣切實加強專項執法檢查
1、根據上級統一部署,扎實開展“打非治違”、“護漁2014”等專項行動,進一步規范海上安全生產秩序,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漁業生產經營行為,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漁業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堅決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2、加強港口檢查和海上巡查。指導和督促執法機構認真履職,全面執行上級制訂的港口檢查制度、海上巡查制度,堅決完成上級下達的鋼性指標任務,重點抓漁船編隊生產、值班了望、進出港簽證、職務船員配備、船員持證上崗、船載終端開啟等制度的落實情況,并做好臺帳記錄和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3、繼續深化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漁業船舶安全隱患,在重點地區、重點時段、敏感時期適時開展漁業安全監督檢查,排查安全隱患,有針對性地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進行檢查,進一步強化對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的安全管理,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㈤切實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1、加強應急指揮中心建設,按照新頒布的《漁業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則》要求,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
2、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防臺風應急預案》、《水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按預案要求安排專項經費,購置設備、進行預案演練,預防和減少海洋漁業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第一條為規范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維護港口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省港口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管轄范圍內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港口岸線所在地政府(縣區級)應當將港口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
第四條港口發展實行政府投資與社會投資相結合,積極鼓勵不同形式的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成立市長江岸線開發利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協調管理長江岸線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港口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陸域控制、土地使用審批等工作,市水利部門依法負責港口岸線灘涂使用、防洪等審批工作。
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市港口管理局編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報請批準、備案。
第七條港口規劃應根據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與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其他有關規劃相互銜接,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與國防建設的需要。
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的制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規劃規定建設港口、碼頭和其他設施。
第九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建設港口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環保、水利、海事、航道等部門的要求編制相應的評價報告。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必須按照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港口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施工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制度。港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港口工程建設安全開展監督工作。港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對港口工程建設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港口建設工程竣工后,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港口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向市港口管理局備案。港口建設工程試運行完畢后,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驗收手續。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應報經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和市港口管理局同意。當港口建設需要時,上述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自接到市港口管理局拆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十四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視情對港口內的錨地進行調整。
第三章港口岸線管理
第十五條港口岸線資源應當按照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港口總體規劃》要求,優先保障公用碼頭建設的需要,按照控制優化增量,清理整合存量,堅持深水深用和節約使用的原則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
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港口岸線包括規劃中相應的港口用地。新開發的港區港口用地縱深應當符合港口規劃的要求;已開發港區港口用地縱深不足的應逐步擴大、整合。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優先保障港口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利用港口岸線建設港口設施的,應當首先征得選址所在地政府(縣區級)同意后,再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擬選岸線位置、長度情況說明及相關地形圖;
(三)擬建碼頭規模及功能情況說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收到上述書面材料后應及時提請管理委員會研究。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回復。認為選址不合適的,回復時應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線使用申請;
(二)提供由具備測繪資質的機構繪制的港口岸線選址區域1:500至1:2000水域、陸域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方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后,10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省港口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取得港口岸線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取得使用權之日起2年內開發利用。超過2年未開發利用的,按規定無償收回港口岸線使用權。
第二十條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港口管理局在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臨時使用岸線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市港口管理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續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在獲準臨時使用的港口岸線范圍內,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期滿后,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恢復岸線原貌。
在臨時使用期限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港口岸線的,港口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無條件拆除所建設施,退出所用岸線。
第二十二條港口岸線使用人(含岸線臨時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線;確需變更岸線使用用途、范圍或者轉讓港口岸線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經市港口管理局認定為非法占用港口岸線的,由所在地政府(縣區級)組織清理,對違法所建設施予以。
第四章港口經營
第二十四條從事下列港口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港口經營許可,并辦理工商登記:
(一)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
(二)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設施和服務;
(三)為委托人提供貨物裝卸(含過駁)、倉儲、港內駁運、集裝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簡單加工處理等;
(四)為船舶進出港口、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
(五)為委托人提供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點數和檢查貨物表面狀況的理貨服務;
(六)為船舶提供岸電、燃物料、生活品供應、船員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壓艙水(含殘油、污水收集)處理、圍油欄供應服務等船舶港口服務;
(七)從事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業務。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港口經營人須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港口經營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的,應向市港口管理局重新申請辦理港口經營許可手續。
第二十六條市港口管理局對港口經營人的經營條件實行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港口經營人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向市港口管理局提供有關港口統計的快報、月報、季報和年報。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及時上報上述統計資料,并為港口經營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和代征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義務人應該及時足額繳納。
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公布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
第五章港口安全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港口經營人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部《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建立和健全責任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條市交通運輸局和市港口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港口實際情況,制定港口事故應急預案、自然災害預防以及港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并負責對港口經營人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責令經營人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重大隱患未排除的,依法予以停業整頓。
第三十一條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人,應向市港口管理局申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取得資質認可證書方可經營。未取得資質認可證書的,不得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第三十二條船舶進出港口,應按規定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在預計到港、離港24小時前向海事部門報告,并由海事部門及時通報市港口管理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三條港內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人應在作業開始24小時前向市港口管理局申報,市港口管理局自接到報告后24小時內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報告人,通報海事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第三十四條在港錨泊的船舶必須按規定在相應的錨地拋錨,不得超出范圍拋錨。錨地范圍及錨地管理辦法由市港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部門共同加強錨地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港口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貨物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安全生產、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六條遇有陣風、海難、火災、港域污染等緊急情況,市交通運輸局、市港口管理局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助。從事港口業務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救助工作,服從調配。
第六章法律責任
一、我省糧食產需總量平衡有余,但存在區域布局不平衡和品種結構性矛盾
江蘇是著名的魚米之鄉,在地域上處于全國糧食產銷區過渡帶,境內糧食產銷區位十分明顯,蘇北及里下河地區為主要糧食產區,沿江及蘇南地區為主要糧食銷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確定了“基本口糧立足省內生產,工業和飼料用糧依靠調劑”的糧食安全基本方針。近年來,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我省糧食產量連續5年恢復性增長,2008年糧食產量達到635億斤,再創10年來糧食產量新高。按照全省年消費量610億斤測算,糧食當年產需總量平衡有余,但在品種和地區上存在著不平衡。從品種看,小麥、稻谷余量較大,玉米、大豆存在缺口;從地區看,蘇北產量增幅超過消費增幅,余量增加,蘇南產量增幅低于消費增幅,缺口加大。
近幾年江蘇糧食消費總體呈現平穩增長的態勢。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居民口糧消費呈現城市增、農村減的趨勢,原因是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業人口逐年下降,城鎮人口和外來人口不斷增加。二是飼料用糧呈現企業用糧增、農戶用糧減的趨勢。原因是隨著養殖業逐漸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農戶家庭飼養數量減少,規模養殖增加,飼料使用逐步以成品飼料為主。三是工業用糧消費量呈現不斷增加的趨勢,原因是近幾年以進口木薯片為原料的酒精工業效益較好,部分地區將其作為產業重點推廣,帶動了用糧量增加。另外國內對食用油脂需求旺盛,帶動了大豆榨油企業的發展。但這些糧食原料的供給主要來自國外,其進口規模和消費量受制于國際糧食市場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二、我省已基本形成比較健全、調控有力的糧食安全保供體系和應急保供機制
近年來,針對日益復雜的糧油供需形勢,我們立足江蘇實際。指導各地抓購銷、充儲備、搞銜接、拓市場、強應急,目前全省糧油庫存充裕、市場價格穩定、流通秩序良好,糧食安全保供取得積極成效。
購銷總量穩步增長。在購銷活動中,我們督促國有企業利用資金和倉容優勢,積極發揮主渠道作用,引導全社會其他多元主體靈活開展購銷經營,不斷拓展市場份額,全省糧油購銷總量呈逐年增長態勢。2008年糧食收購量達到291億斤,同比增加42億斤;糧食銷售量346億斤,同比增加44億斤。江蘇糧食購銷工作的平穩運行,為保障全省糧食安全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地方糧油儲備不斷充實。地方糧油儲備是省市政府調控糧油市場的重要物質手段,也是市場化條件下政府保障糧食安全最直接最有力的應急物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省的地方糧食儲備已于2005年底全部充實到位,且始終確保數量充足、質量良好。通過儲備糧的輪換運作,有效調節了市場供求平衡,促進了江蘇糧油市場的平穩發展。2008年。我省還建立了地方食用植物油儲備制度,增加了小包裝成品糧油的儲備規模,優化了儲備品種結構,進一步增強了糧油市場宏觀調控的能力。
產銷銜接逐年推進。在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的情況下,為防止省內某些品種、局部地區的供求嚴重失衡和價格劇烈波動,我們自2004年起按照“政府推動、企業運作”的原則,每年均組織省內產銷區各類糧食企業進行現場洽談,有效發揮銷區資金技術優勢和產區的資源優勢,促進了省內糧源的科學流通和市場供應。2008年,銷區市與產區簽訂的省內糧食產銷銜接協議52億斤,比2004年增加了26億斤:在產區建立生產基地88萬畝,比2004年增加了49萬畝。同時,我們還積極發展與東北糧食主產區的省際間產銷銜接。通過舉辦貿易洽談會等形式,在糧食生產、經營、加工、儲備等方面開展多層次合作,努力引進省外資源參與省內糧食流通,保障糧食安全。
市場體系建設健康發展。糧食市場在組織糧食流通、滿足消費需求、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各地立足自身實際,逐步形成了以口糧批發市場和區域性中轉批發市場為主體。其他專業批發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為補充的糧食市場構架,共建立糧食批發市場40個,年交易量達到100億斤以上。尤其是保供任務較重的蘇南銷區,批發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交易量逐年提高,其在吸引糧源、保障供應、平抑糧價等方面的“蓄水池”調劑作用明顯增強。同時,我省制定了《江蘇糧食現代物流發展規劃》,積極培育和建設區域性糧食物流中心,全省13個市去年已全部開工建設糧食現代物流園區,目前已建成的有5家,今年有8家在建,計劃年內全部建成的5家,蓬勃發展的糧食現代物流,在提升糧食流通效率的同時,正成為全省糧食經濟新的增長極。此外,鑒于基層庫所普遍存在功能退化、倉房老化、經營弱化現象,今年我們還將著力推進中心糧庫建設工作,在此基礎上開展“全省示范糧庫”創建活動,要求示范糧庫不僅在硬件上領先,更要在科技儲糧、科學管理、誠信經營等方面發揮示范和引導作用。
應急保障體系漸趨完善。建立了市場價格監測制度和糧油價格直報聯系點制度,設立價格測報點100個,監測范圍涵蓋糧油收購、批發、出庫、出廠和零售5大價格類型、17個品種,遍布全省具有代表性的糧油收購站點、批發市場、國有糧庫、米面油加工廠、城區超市、糧油零售點、港口、邊貿市場等,預警預報水平大幅提升,為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了可靠依據。按照《江蘇省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各地都制定了符合本地實際的市縣糧食應急預案,并重新核定了糧油應急加工、供應網點,建立了應急企業數據庫。去年還出臺了我省糧食經營者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執行標準范圍,督導糧食經營者保持必要的庫存量。這些都為政府從容實施可靠應急、高效應急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糧食安全問題容不得絲毫松懈,必須居安思危,警鐘長鳴
隨著江蘇經濟的發展、土地資源的減少、非農和外來人口的剛性增長,從長遠看,糧食供求將呈緊平衡的趨勢。加之江蘇地理區位上緊鄰上海、浙江、福建等國內糧食大銷區,境內水陸交通便利,糧食流動性較大。做好糧食宏觀調控、保障糧油市場安全工作任務艱巨。從江蘇的實際情況看,還存在法制化體系不太健全、現代糧食物流發展不太成熟、應急保供機制尚未經大的市場波動考驗等問題。我們認為,做好江蘇糧食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確保糧油價格基本穩定和市場供應安全的目標,著力
打造以下四大體系:
一是著力打造以安全為中心的宏觀調控體系。糧食安全工作涉及面廣,且涉及部門多,必須通過法律法規明確各部門職責,使各部門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從而提高行政決策效率和調控效能。要堅持和完善“米袋子”省長負責下的市縣長分級負責制,細化實施方案,加強檢查考核。2008年通過的《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為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提供了強有力的武器。要進一步加快糧食立法進程,在《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框架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全面規范我省糧食流通管理的綜合性地方法規。確保糧食政策執行和糧政管理有序進行。加大依法管糧力度,重點開展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糧食庫存及成品糧油儲備、最低收購價糧食出庫、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監督檢查。加強糧油質量監測和原糧衛生工作,確保糧油質量安全。推動糧食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年內分級建立全省糧食流通企業2006~2009年度信用檔案數據庫,2010年末實現全省聯網。
二是著力打造以效率為中心的糧食現代流通體系。充分發揮江蘇位于全國六大跨省散糧通道中的長江中下游流出通道和華東沿海流入通道,且境內水陸交通發達的優勢,進一步加快發展糧食現代物流,提高糧食流通效率。積極培育和發展以銷區口糧市場為主體的糧食批發市場建設,積極扶持和培育多元化市場主體,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建設。鼓勵支持企業到省內外產區建立生產基地,打造產、購、儲、加、銷產業鏈,引導產區農民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種糧收益。加快形成產銷區利益共享機制,加強產銷區購銷銜接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和協調,切實提高省內外產銷合作的實際履約率。
1總則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1.2適用范圍
1.3事件等級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2.4各工作組職責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2臨震應急的反應程序
3.3有感地震的應急反應程序
3.4地震謠傳應急處置反應程序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4.2臨震應急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4.4震后總結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5.2善后處置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7其他
7.1宣傳教育
7.2培訓
7.3獎懲
8附則
9附錄
1總則
1.1目的和編制依據
為了防御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地震應急工作順利進行,依據《青島市四方區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一)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二)臨震應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謠傳
1.3事件等級
Ⅰ級(紅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Ⅱ級(橙色)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臨震應急
Ⅲ級(黃色)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級(藍色)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地震謠傳
2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機構
設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區委、區政府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轄區地震災害事件的應對工作。
2.2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及成員單位
按照職責設立指揮部辦公室、搶險救災、社會交通治安、后勤保障、災民疏散安置5個工作組,指揮部總指揮由辦事處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4名副主任、辦事處人武部部長擔任。成員單位由辦事處黨工委辦公室、辦事處辦公室、辦事處人武部、四方公安分局興隆路派出所、平安路派出所、湖島派出所、駐轄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注:此處注明單位名稱)領導各1名。
2.3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及救災應急方案和救災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2、建議區政府確定和宣布應急或臨震應急期的起止時間,并視震情建議區政府決定在災區實行或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3、統一指揮本轄區地震應急、抗震救災工作,部署和監督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
4、指導搶險救災,協調解決地震應急和抗震救災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掌握災情、震情、險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區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5、統一把握震情、災情報道口徑;協調跨轄區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2.4各工作組職責
1、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辦事處城管科(興隆路47號)。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宗立祥
負責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災情、震情、險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報告,傳達、貫徹、落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起草、整理指揮部的文件及文書檔案;組織有關會議和接待工作;督查領導批示、交辦和會議決定事項;宣傳防震、避震知識,鼓勵、動員群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安排指揮部值班及處理地震信息咨詢等事宜。
2、搶險救災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人武部部長:劉德華
負責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和互救;接收應急救援裝備;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
3、社會交通治安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周承臣
負責維護社會治安、要害部門的警衛、消防滅火以及實施特別管制措施等;協助市區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鐵路、公路、橋梁、港口等交通運輸設施及通信設施,保障交通及通信暢通。
4、后勤保障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袁濤
負責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的保障和專項資金管理,制定并組織實施抗震救災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和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抗震救災專項資金、物資的籌集、預算和支出管理辦法;管理抗震救災的捐贈事宜;管理使用物資、善款;負責指揮部辦公室財務管理。
5、災民疏散安置組
分管指揮:辦事處副主任:矯學愛
負責設置災民疏散、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安置疏散災民;接收、調配救濟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提出緊急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及需求援助捐款金額;負責災害損失的統計和評估。
3應急程序
3.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Ⅰ級紅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當我市發生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時,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立即啟動辦事處地震應急預案,指揮部辦公室在最短時間內將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
3、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1)迅速了解匯總震情、災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及已采取的搶險救災措施,及時提出請求緊急支援的項目和內容;
(2)及時編制《震情災情快報》,供各級各部門領導參閱并作為宣傳部門報道依據;
(3)視震情提出向災區實施緊急支援的有關事宜。
(4)依據市、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授權,及時向公眾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做好宣傳工作,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搶險救災組負責
(1)迅速開展災區搶險救災,組織災區干部群眾進行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降低災害損失;
(2)迅速組織、調集搶險救災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區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險。
(3)統一指揮、調度駐轄區廠礦企事業等單位和部門的醫療機構,迅速趕赴災區搶救傷員;向災區提供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
5、社會交通治安組負責
(1)組織民兵協助公安、交警維持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社會治安,維護交通和社會秩序。
(2)協助市有關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水、電、通信線路、道路、水庫、碼頭、堤防等設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暢通,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
(3)協助市地震部門派出的現場工作隊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
(4)加強對政府機關、金融單位、救濟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6、后勤保障組負責
(1)及時接收、安排、撥發搶險救災的補助資金和災區救濟補助資金,保障抗震救災所需各項物資和資金的管理。
(2)協助區有關部門及時調運糧食、食品(飲水)等相關物資,保證糧食、食品等物資供應;保證災區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盡快恢復商業經銷活動。
7、災民疏散安置組負責
(1)迅速安置疏散災民于疏散、避難場所。
(2)協助區有關部門開展震災損失調查與評估;對地震災區的震中位置、震害損失等情況進行核實、報告,調配災區房屋,供抗震救災人員和災民住用。
(3)協助區有關部門調配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死亡者的善后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及損失情況;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3.2臨震應急(Ⅱ級橙色)的反應程序
1、召開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通報震情,研究、布置本轄區的防震工作;
2、成立和派出防震監督檢查小組,赴臨震預報區檢查督促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遵照區政府指令采取臨震應急期社會治安管制措施;
4、按照市政府發出的避震疏散公告,向預報區居民避震撤離指令;
5、協助區有關部門和駐區電力、通訊、港務等單位對預報區內城市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6、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預報區內社會治安管理,對黨政機關、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強防衛,組織社會和企業治保力量加強大型、重點企業(商場)的安全保衛工作;
7、協助區有關部門在預報區內廣泛宣傳防震、避震知識,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維持社會安定;
8、協助區有關部門做好救災前期準備工作。
3.3有感地震(Ⅲ級黃色)的應急反應程序
1、在獲知震情信息的第一時間,總指揮、副總指揮應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并立即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2、各組分管指揮立即通知本組成員單位,迅速到達辦事處抗震救災指揮部待命,最晚不得超過30分鐘;
3、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最短時間內,將有感地震發生的信息及震情概況上報區政府和區地震局;
4、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授權,向社會地震信息,最大可能地穩定社會;通過各種宣傳渠道宣傳有關地震、防震知識,及時發現和平息地震謠言。
3.4地震謠傳應急(Ⅳ級藍色)處置反應程序
發生地震謠傳時,辦事處應立即上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會同區地震局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4應急結束
4.1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
當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指揮部須對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經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批準后,方可結束應急救援行動,并由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已被動員或調派的所有救援力量。
4.2臨震應急
指揮部辦公室須對應急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領導后,由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并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3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
由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地震局,得到批準后及時通知有關方面。
4.4震后總結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部辦公室需將應急處置的總結及時上報區指揮部辦公室和區地震局,并將有關資料備案。
5后期處置
5.1社會救助
破壞性地震及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轄區各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搶救人員。
5.2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事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
6地震應急重點保障與準備
6.1通訊聯絡保障
由辦事處武裝部負責。接受市通信管理局統一調度,在地震應急時,按照權限和職責分工,優先保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區地震現場指揮部之間的通信聯絡,同時保障與上級政府之間的通信聯絡。
6.2應急救助資金及裝備的準備,由辦事處負責。
1、負責準備、接收搶險所需資金;
2、負責準備千斤頂、起重機械等救援器械;
3、負責準備橇棍、鉆、鋸、鎬、锨及手電筒等救援照明器材;
4、負責準備、接收救災帳篷、食品、衣被等物資;
5、協助區政府辦公室準備地震應急救助運輸車輛;
6、負責準備用于撲滅火災的消防器材;
6.3避難場所的準備
疏散、避難場所應設置明顯指示標志,本轄區疏散、避難場所位于:海云俺廣場(興隆路1號)
7其他
7.1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開展地震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轄區公民防范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2培訓
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公職人員應接受對突發地震災害相關知識的培訓,以增加公職人員應對突發地震災害的知識和能力。
7.3預案修訂
指揮部辦公室對本預案進行的修訂須報經區地震局的審核批準。
7.4獎懲
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震情、災情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6、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抗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2、阻撓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3、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者物資的;
4、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不堅守崗位,臨陣脫逃或者的;
5、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后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財產的;
6、阻礙抗震救災人員執行公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應急工作的;
8、有對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的。
認真學習貫徹、總理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對全區中小學幼兒園范圍內石油天然氣(包含煤氣)、液化氣鋼瓶、危險化學品等各種易燃易爆品輸送管線進行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隱患,徹底解決問題;深入自查自糾,全面堵塞漏洞,全方位夯實各項安全生產基礎,著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排查整治重點
(一)查規劃、選址和設計及總平面布置等情況。
1.查管道規劃建設和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與各類用地布局相協調,與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線、地下軌道交通等各類地下空間和設施相銜接;建設規劃總體布局和選址是否符合相關城市規劃規范、工程設計規范、安全規程等技術標準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則,考慮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等合理規劃并布局。
2.查線路選擇是否滿足《輸油管道設計規范》等中對避開地震、山洪及地質災害區域的規定,確需穿越地震活動斷層等區域的,是否采取了工程防災措施。
3.查油氣、危險化學品輸送等管道是否與居民區、工廠、學校、醫院、商場、車站等人口密集區以及建(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公用地下管線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其他強腐蝕性管道及設施等有安全保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4.查是否存在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和氨、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的情況。
5.查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市政公用管線、民用管線交叉的情況,以及民用管線封閉空間內是否存在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6.查是否有情況不明或改變線路但風險不明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
7.查新建、改建、擴建的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8.查敷設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油氣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防護套管等措施。
9.查油氣管線、危險化學品管道是否配備了壓力、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設置了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
10.查管道經過的封閉空間是否設立了泄漏報警檢測設備等。
(二)查管線質量及完好情況。
1.查所有管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要求,管道是否經過檢驗檢測合格。
2.查地面管線是否存在腐蝕、破損、開裂、變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現象。
3.查是否有故障下的安全保障設施和備用系統。
4.查是否有難以發現隱患的隱蔽工程。
5.查管線是否被違法占壓,上方和沿線是否有違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構)筑物,占壓情況是否上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得到處置等。
6.查管道上是否裝有打孔盜油盜氣閥門等破壞裝置。
7.查管道是否按相關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三)查防雷、防靜電和絕緣保護措施情況。
1.查工藝管網、建(構)筑物、設備設施、電氣儀表系統是否按照《石油與石油設施雷電安全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等規范、規程和標準設計安裝防雷、防靜電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查和檢測。
2.查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規程》要求對輸油泵、加熱爐、壓縮機組等輸油氣生產設備、設施設置自動保護裝置,并定期檢測。
3.查是否按照《埋地鋼質管道外防腐層修復技術規范》和《埋地鋼質管道陰極保護技術規范》等要求采取了有效的防腐絕緣與陰極保護措施等。
(四)查日常維護運行情況。
1.查企業是否建立健全了巡護制度,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及時發現并處理管道沿線的異常情況,并按照要求在管道沿線特定區域范圍內建立維搶修隊伍或配備專門人員,配備維搶修車輛、設備和機具,合理儲備管道搶修物資,對管道線路進行經常維護,或自身能力不足的,通過協議方式委托相應有資質和能力的專業隊伍進行管道的維搶修工作。
2.查管道是否按照相關規范要求設置了明顯標志,對發現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是否及時進行了處置。
3.查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管道是否及時進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
4.查是否制定了檢維修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并認真落實檢維修危害辨識和風險分析制度,加強檢維修過程可燃氣體的監測。
5.查轉產、停產、停用的管道是否檔案完整并得到妥善處置,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監測,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6.查發現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運行安全的活動、企業無法協調處置時,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要求及時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了報告,相關部門是否及時協調處理等。
(五)查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情況。
1.查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獲得規劃許可,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設計安裝資質單位進行設計安裝,是否依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原油、天然氣管道有關規定辦理了相關安全許可手續。
2.查是否對所有管道、線路按規定進行了安全預評價備案、竣工驗收并達到合格后投入使用。
3.查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職責是否明確,是否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行政許可職責,對管道規劃、項目核準、評價評估、竣工驗收等環節嚴格審查把關。
4.查是否建立了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在設計、施工各類工程前與管道企業之間的溝通會商機制,是否建立了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定期組織專家對管道、管網開展隱患排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跟蹤督促整改,重大隱患實行了掛牌督辦,確保隱患及時整改到位。
5.查企業是否進行了風險辨識,開展了安全風險評估,確定了管道安全風險等級等。
(六)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
1.查企業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送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做到應急預案符合實際、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且簡明易記易做,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有效銜接,定期組織演練。
2.查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了相關搶險設備、器材和設施,搶險作業時是否制定了具體方案,作業前是否采取了相應防范措施并對重點部位進行了監護。
3.查發生管道事故后有關企業和地方政府是否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設置了警戒,按照規定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積極組織有序疏散、撤離。
4.查發生事故后是否及時報告政府相關部門,共同有序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有序、有效、安全處置。
(七)查安全基礎管理情況。
1.查企業是否落實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
2.查是否建立和實施了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設備設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等制度,及時對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整改消除。
3.查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并建立和落實了安全技術檔案制度。
4.查對穿(跨)越公共區域的管道是否進行了普查并建立了檔案。
5.查是否建成了統一、完整的管道分布圖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等。
在全面、深入、細致排查的基礎上,要加大隱患整改治理力度,對所有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建立整改檔案,實行閉環管理,全面整改,并將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整改情況通報周邊相關單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問題嚴重的要責令企業停產整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產;對整改不了必須搬遷的,要立即搬遷,不能搬遷的,要立即依法予以關閉。對重大隱患要實行政府掛牌督辦、跟蹤整改銷號,并逐級上報。
三、工作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市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市深入開展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的緊急通知》等有關規定,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的有關職責明確如下:
各單位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校園內區內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和企業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建立聯合檢查、執法和整治的工作機制,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隱患。全面配合上級政府和部門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工作,按照有關部門業務指導和督查,切實抓好督促和落實。要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關于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加大管道安全防護距離和占壓清理力度。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要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逐級上報進行拆除。
四、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糾(2014年1月15日—31日)
各單位要及時制定專項排查整治實施方案,大力宣傳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知識和有關安全法規標準,摸清企業和油氣管線基本情況,認真開展專項排查整治。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整改落實工作。
各單位要立即開展全覆蓋的自查自糾,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單位主要負責人為隱患排查整治第一責任。對自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建立臺帳,采取有力措施,及時整改,及時報告。各單位管網摸排情況要于1月30日上報區教體局校園安全科(附件1、2、3及專項排查整治情況總結)。因隱瞞問題或隱患整改不到位而導致發生事故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二)教體局安全檢查(2月7日—17日)
區教體局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油氣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線進行100%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進工作落實。區教體局專門成立專項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見附件4),統一協調指揮全區中小學幼兒園油氣輸送管線等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工作,各單位依照成立專項排查整治領導小組,認真部署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協調、解決管道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中的問題,切實推動工作落實,務求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