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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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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固體廢物 資源化 法律構建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意識逐漸增強,我國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處置漸漸進入人們的視線。然而,我國固體廢棄物污染嚴重,相關立法不完善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現就以固體廢棄物的污染現狀,淺析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相關法律。

          一、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現狀

          (一)固廢的含義和固廢的性質

          生態和環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重要基礎和載體。自20世紀中后期以來,生態和環境的世界性危機日益凸顯,越來越成為人類社會的焦點。我國的環境問題也隨著經濟的高度發展令人們開始重視起來。其中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成幾何式的增長。

          研究我國固體廢棄物的立法問題,首先必須弄清固體廢棄物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的規定,所謂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可見,廢棄物的概念是具有相對性的,它只是喪失了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是被拋棄的,并不是完全不存在任何價值。自然條件、生產方式和生活習慣是固體廢棄物產生的重要因素。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有機物增加,可燃物增多,可利用的價值大的特點,這和我國的國情分不開。所以,被人們拋棄的固體廢棄物,某些使用價值依然存在,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廢物”。固體廢棄物只是放錯地方的資源。

          (二)我國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現狀

          對于這些放錯位置的“資源”,我國是如何處理和處置的呢?長期以來,我國固體廢物的處置主要是填埋,其次是高溫堆肥,最后對少量的固體廢物予以焚燒。但是我國固廢處理處置水平的落后,導致了相當嚴重的環境危害,污染事故頻發,污染日趨嚴重。首先,就填埋而言,由于技術落實,壓實不到位,很多填埋場未達使用年限就關閉,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這使得土地本就緊張的部分地區很難再找到合適的場地。并且,還可能發生隔離不到位,濾液滲透造成對周圍地下水和土壤的嚴重污染。其次,堆肥的危害也很嚴重。

          簡單的堆放,未經處理或未經嚴格處理,大量的土地被侵占,并且廢物中的化學雜質污染了土壤環境甚至破壞了土壤性質。堆肥產生的“污水”也會污染水體、污染大氣。而在目前對這些污染水或者氣體尚無有效的方式處理。最后,就是現在較少應用的焚燒了。焚燒主要危害對象是大氣,污染氣體無法控制,而且焚燒產生的渣滓也無法控制。現在,國際上已經基本禁止了焚燒。

          目前,我國因為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已經引發人們憂慮。除了技術問題的原因,根本原因還在于關于固體廢棄物立法理念的落后。還停留在污染防治的階段,雖有提起回收再利用,但是沒有真正重視“資源化”。這種陳舊的理念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為避免浪費更多的“資源”,更有效的回收和再利用固體廢棄物,我們有必要從新審視我國固體廢物的法律制度。

          二、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分析

          我國固體廢物的管理模式多年以來一直都是由政府一種采取社會福利事業的模式。廢物的收集運輸、廢物的處理處置,都由政府包攬。盡管這種方式在早期符合情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已經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弊端:在傳統的模式下,廢物管理由政府負責,即使國家鼓勵、支持對固廢實行充分回收和利用,但是由于缺乏相配套的激勵措施,效果不好。對于生活垃圾的分類和收集,主要依靠宣傳教育,沒有采取其它的有效措施,效果微乎其微。并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固體廢物具有兩面性,如何使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與再利用結合起來成為現在關注的焦點。總體上看,我國現階段固體廢物的處理對資源化還沒有重視,重點仍是放在減量化和污染防治上的,對資源化還不夠重視,所以,我國現階段的固體廢物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式。改變現有形式成為當務之急,而最有效的保障和依據就是對立法理念進行革新,對現有立法進行優化。

          我國固體廢物的立法對回收利用還未給予充分的重視,指導思想仍以污染防治為主。盡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經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綜合梨園廢棄物資源,最大限度的減少固廢的產生量,但這些法律規范內容分散,尚未系統性。

          首先,固體廢物法律規范的效力較低,我國目前關于固體廢物防治的只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一部綜合性法律,其它法律規定雖有涉及,但由于只是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法律效力并不高。其次,雖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等過程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和其它關于工業廢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的專門規定,但是仍然缺少相應的子法的支持。就固體廢物的再利用而言,并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關于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的立法應該是一個綜合地、完整的立法體系。因為,根據不同的固體廢棄物,回收的方法,要求也是不同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我國還沒有這方面的專項立法,僅僅有一些簡單籠統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最后,固體廢物立法還是處于較“軟”的階段,缺乏強制性的措施。通觀我國固體廢物的立法,指導性的法律規定較多,強制性的措施較少。眾說周知,對于違反者的懲處必須有法律的規定。從法理來說,法律后果在法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的制裁違法行為,那么法律就不能稱其為“法律”,不能發揮其應當具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以廢物回收的法律責任為例,在《固廢法》中相關額法律責任主要有第74條第3款、4款,都沒有明確的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得違反法律行為難以追究,這樣就使得法律規定缺乏保障和力度。我國的固體廢物法主要是以法律責任追究形式的行政處罰,對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較輕,震懾力較低,這是我國固廢法的一大軟肋,也是我們必須加強、完善的一大方面。

          三、國外固體廢物管理相關法律制度

          工業發達的國家在20-30年前就已經相當的重視固體廢物的治理,并且都由單純的處理向綜合利用方向轉變。德國對單種物質的回收率設置了目標,美國、奧地利、希臘等許多國家也制定了廢物回收計劃

          20世紀50年代以前,各國幾乎都沒有系統的有關固體廢物的法律條文,即使有也不夠完善,只是個別規定。但隨著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尤其是70年代以來,各國也開始了對固體廢物的立法管理。特別是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可持續”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在可持續發展觀強調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的思想地指導下,固體廢物的立法管理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以德國為例,1994年聯邦議員在《關于避免和處置法》的修改基礎上頒布了《關于避免、循環利用與廢物處置法》(簡稱《循環經濟法》),使垃圾處置達到一個新的標準。在此法中強調對固體廢物的處理不再只是對廢棄物進行簡單處置,而是讓廢物成為再生資源,廢物再利用,實現物質“從搖籃一一到墳墓一一再到搖籃”的閉合經濟的循環。《循環經濟法》是目前最完整體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與無害化、符合于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廢物管理法。借鑒德國循環經濟的理念,世界也積極推進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并積極出臺了符合本國實際的法律。我國的立法也積極學習德國、日本、美國和瑞典等比較完備的國家的經驗,幫助和改善我國固體廢物相關立法。

          盡管有人稱德國的循環經濟為“垃圾經濟”,但德國確實從垃圾經濟收益頗豐,因為這種理念盡管源于垃圾處理,但以后逐步滲入到生產和消費領域。

          德國完善的垃圾分類系統成為各國的典范,而垃圾分類恰恰是我國最薄弱的地方。在此,就以德國垃圾分類為例,汲取經驗。德國居民門前垃圾桶上都貼有簡明易懂垃圾分類圖案,并且黃藍黑綠四只色彩鮮明的垃圾桶各有分工。這些措施受到居民的普遍認可,人們的環保意識也相應提高。德國還設立了中介監督組織,負責監督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和處理垃圾的情況。垃圾分類離不開公眾的支持。有效的宣傳和教育可以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例如德國,地方主管機構為方便居民,在每年年初,制定“垃圾清運時間表”和“垃圾分類說明”挨家挨戶地投到各家的信箱。這些方法使得可再生的固體廢棄物回收率大大提高,降低了廢棄物的處理量。

          四、我國固體廢物法律體系的立法構想

          我國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的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固體廢棄立法。努力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立法經驗,吸取西方資源節約、廢物減量化、廢物循環利用和進行環境友好型處理處置的先進理念,建立完善我國的固體廢棄物立法。

          (一)固體廢物立法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所謂的可持續發展,其基本內涵為:依靠科技進步,節約資源和能源,減少廢物排放,實施清潔生產和文明消費,強化管理,實行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在資源與環境得到合理持續利用和保護的條件下,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提交給聯合國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提出,并迅速得到人們的認可。全球的環境容量是有限的,廢物進入環境后進行分解處理需要時間,自然資源的補給和再生也是需要時間的,如果兩個方面超過了極限,必然造成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要想恢復十分困難,甚至不可你裝。因此,在固體廢物立法中應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強調在環境的承載力內發展經濟,廢物的最終處理不能超過環境的承載限度,在使用自然資源時,廢棄量將到最少;生產中利用效率達到最高,以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二)建立完整的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法律體系

          處理和處置固體廢棄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為了使其更加的有效,規范,我們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

          前文已經提到,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缺乏相應的子法支撐,不能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固體廢物的分類尚不明細,各類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尚不規范,所以,很有必要對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的各個環節進行幾項專門立法。例如:制定一部專門的《包裝廢物管理法》規范包裝廢棄物問題。這類法律西方國家早已制定,如德國為了規范廢舊塑料包裝的生產、銷售、回收使用和處置專門制定了《包裝廢棄物管理條例》,日本專門制定了《包裝容器再生利用法》,值得我們借鑒。再例如制定《危險廢物管理法》,對危險固體廢物的危險性、污染環境的長期性、污染后果的嚴重性,予以重視。再有可以效仿德國或者日本細化垃圾分類,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法》,學習分別回收的做法等等。我們需要做的還很多。

          (三)我國政府、企業、公眾在固體廢棄物法律中的責任

          就固體廢棄物的相關立法來看,政府應該起到引導監督的職責。首先,政府需要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就是立法的義務,制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符合當前經濟發展形勢的法律,保護我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其次,加大法律的宣傳教育力度,采取各種激勵措施,積極為企業、事業、商業單位及社區的環保教育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最后,加強監管力度,明確各級的政府的職責,加強對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的審批力度,同時,對違法行為進行限制或制裁。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第2篇

          血液成分制備人員每天接觸所有采集回來的血液,這些具有潛在傳染性的血液據文獻顯示,無償獻血者HBsAg抗-HCV抗-HIV的感染率分別為6.1%、2.2%和0.03%[1],以及未明原因的血液傳播性疾病不斷地增加,工作人員長期加工制備這些血液,難免面臨很多危險因素和意外暴露。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推行質量管理計劃(QMP),讓血站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不斷地改進和完善,并逐漸建立起安全防范的有效程序,但仍存在不安全行為。因此,提高成分制備人員的安全意識及防護措施事在必行。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成分分離制備人員和機采人員13人,年齡21~53歲,工作年限1~30年,職務醫生、護士、藥劑師、技師,學歷中專到本科。

          1.2 方法 匿名問卷2004年1~6月(未采取防護措施)和2005年1~6月(已采取防護措施)發生的針頭刺傷,操作擦傷,血液接觸采取防護情況,血液污染消毒記錄,破袋報損登記,意外事故處理記載等統計為13人60次。

          2 結果

          見表1、表2。表1 成分制備人員接觸危險因素的比例表2 采取防護措施前后危險因素的影響

          3 影響職業安全的危險因素

          3.1 物理因素 包括針刺損傷和操作擦傷。針頭刺傷為采集成分血樣標本后針頭誤投垃圾桶,撿回時碰傷手指;機采成分操作完畢拔出針后針頭碰傷;開放式成分制備中,分漿器與轉輸袋連接,分漿器與血袋連接時,穿刺扎到手指。擦傷,為離心時血袋放入離心杯或從離心杯中取出,被硬物擦傷。據統計,血站職工職業暴露中針刺占77.78%,皮損污染占15.7%,黏膜污染占6.52%[2]。

          3.2 生物因素 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艾滋病病毒、結核桿菌、流感病毒等。據研究含病毒高的血液和體液依次為:血液、血液成分、傷口分泌物、、陰道分泌物、羊水等[3]。成分制備中的血液接觸,機采靜脈穿刺操作不當血液順針頭斜面濺出到采血者身上;成分血標本采集后樣管滲漏,或不慎濺出,翻倒等;采血結束,獻血者按壓針眼不當,致血液外流;熱合血袋及血漿管滲、漏血液;離心配平膠片過硬,或放于底部致血液或血漿破潰,大量血液直接暴露于離心杯、離心倉等處;開放式操作成分如洗滌紅細胞,解凍紅細胞產生的大量血性廢液等,有關專家指出:醫務人員職業感染的危險程度,取決于人群血液性傳染病的流行率[4]。

          3.3 化學因素 長期吸入混有較高濃度戊二醛的空氣或直接接觸戊二醛容易引起眼灼傷、頭痛、皮膚過敏,手部棕褐素沉著等癥狀;三氧消毒機未散發完的臭氧味,采用20mg/m3濃度的臭氧,對自然菌的殺滅率達90%以上,但對人有毒,氣味難忍,胸悶等。

          3.4 隱患因素 成分分備后產生的醫療廢棄物基本上屬于感染性廢物,還有少量的損傷性廢物[5],主要包括成分血轉移袋。一次性耗材,一次性生理鹽水和廢抗凝劑,注射器及針頭,滲漏血袋,一次性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等,從本站主要科室產生醫源性廢棄物的比例上看,成分科45.5%,檢驗科27.0%,體采科19.6%,其他7.9%。

          4 職業安全防護

          4.1 針刺防護 針頭誤投垃圾桶后可用止血鉗夾取,再按《消毒技術規程》[6]處理止血鉗,若發生意外碰傷、擦傷,立即用流水、肥皂水清洗。在傷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誤傷處的血液,再用流水沖洗,完成用0.5%碘伏消毒,并用創可貼包扎。注意查看檢驗結果,以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

          4.2 血液接觸防護 工作人員戴口罩、帽子、手套進行操作,機采穿刺時,對血管暴露明顯者避開血管先進皮膚再進入血管,用創可貼覆蓋穿刺部位固定好針頭,采血結束指導獻血者按壓血管,協助其松動袖口,防止袖口過緊再次致血液外流,穿刺處按壓不出血為止;血液污染的衣物即時更換,先消毒,后清洗;血液破袋后污染的離心倉,離心杯等,用84消毒液1:30比例浸泡30min后,先消毒,再清潔。

          4.3 消毒劑防護 使用戊二醛消毒液時,應將戊二醛存放在有蓋的容器內,且放通風良好處,接觸戊二醛時應戴乳膠手套,防止濺入眼內或吸入體內。使用三氧消毒劑,必須是在封閉空間,室內無人條件下進行,消毒后至少30min才能進入,因對人有害,國家規定大氣中允許濃度為0.2mg/m3。若停電發生,及時調整自控消毒時間。

          4.4 廢棄物管理 廢棄物分類放置。廢棄針頭,放入防穿透的容器內包裹好,醫療性感染廢棄物,非感染廢棄物一起由專人到科室收集,先集中高壓滅菌,再由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處理。滲漏的血液或廢液按WHO消毒規定先消毒,再處理[6]。

          5 保障職業安全的措施

          5.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直以來,血站把質量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在世界衛生組織推行質量管理計劃(QMP)實施中,尤其重視生物安全的管理,因為它是QMP的豐富和延伸。作為一個科室,由科內設置安全員負責工作中的職業安全:(1)一般安全管理包括:環境的安全管理;大型設備、裝置的管理;耗材、物品及消毒物品的管理;預防火災的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等。(2)生物安全的管理:建立感染管理制度;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制度;生物安全應急預案。

          5.2 建立成分室的消毒管理 不僅能保證成分血的安全性而且對工作人員的防護起到了積極作用。在工作人員著裝及污染處理方法進行詳細要求;建立了工作間消毒管理;對器械及設備的消毒管理;無菌操作及百級凈化室的管理;對各種消毒液配制及應用的管理;每月由質檢科對消毒效果進行監測。

          5.3 提高成分制備人員的防護意識 嚴格落實各種規章制度,工作中要有良好的防護意識,時刻記住血液具有潛在的傳染性[7],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有效程序,將標準操作規程(SOP)和消毒管理規范于工作的始終,新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每年參加由站工會組織職工各項體檢,對科內所有工作人員進行每月一次的科內業務學習及站里60h繼續教育培訓,安全教育等。崗位的規范操作是防止與病原體接觸重要預防措施,比如血液離心時按SOP進行,減少離心破損,血液外露;穿刺使用后的正確放置,防止刺傷,廢液的正確消毒處理都可以減少危險因素出現的機會。個人防護措施的使用如工作服,乳膠手套,防護鏡等是切斷病原體與操作人員接觸的機會[8]。

          5.4 加強心理素質的培養 主要體現在隨時隨地的學習業務知識,熟練掌握各種成分操作技能,手工在任務重、時間緊、品種多等成分制備中忙而不亂,避免碰傷、血液暴露的機會,機采成分操作中減少獻血者血液濺出,針頭劃傷的危害,對突發事故如操作中停電,血細胞分離機發生故障等,做到冷靜、機智、安全地處理問題。

          5.5 工作人員發現損傷后的護理 發生針頭刺傷,操作中擦傷、割傷等時:(1)暫時停止接觸血液工作;(2)立即脫去乳膠手套,用生理鹽水沖洗查看傷情;(3)在傷口近心端向遠心端擠壓傷口,盡可能擠出損傷處的血液,再用流水進行沖洗完成后用0.5%碘伏消毒,并包扎傷口;(4)已污染的工作服先消毒后清洗;(5)查看制備的血袋條碼,以便檢查結果;(6)登記受傷情況及處理方法;(7)傷情嚴重者實施生物安全應急預案并接受醫學觀察。

          【參考文獻】

          1 李愛琴,胡小兵.采血人員的職業危險因素及防護措施.中國輸血雜志,2002,15(6):407.

          2 田秀花,郭宗娥.采血護士所面臨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防護.中國輸血雜志,2004,17(5):382.

          3 李映蘭.介紹美國護士的經血液傳播疫病的預防.中華護理雜志,2002,38(8):116.

          4 顏超.醫務人員職業感染的危險防止對策.國外醫學·流行病傳染病學分冊,2001,28(12):262-265.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醫療廢物分類目錄,2003-10-10.

          6 世界衛生組織.血液采集及血液制品規程.日內瓦;WHO,2002,26-27.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第3篇

          1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含義

          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是指為實施生物安全及質量管理所需的組織結構、程序、職責、過程和資源[8]。實驗室應將政策、制度、計劃、程序和作業指導書制定成文件傳達到全體人員,并被其理解、活動和執行。并保證對管理方針和目標的適應性和有效性。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具有關聯性、協調性、適應性等特點。管理體系應有明確的目的、規范的管理、有效的制約、高效的機制、能自我發展和有機的整體等特點。生物安全管理體系貫穿與實驗室活動的整個過程,從取樣開始到所有潛在危險材料被處理。

          2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2.1建立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的法律依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02),《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GB50346-200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臨床實驗室安全準則(WS/T251-2005),GB19781-2005/ISO15190:2003《醫學實驗室-安全要求》,GB/T22576-2008/ISO15189:2007《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的專用要求》,GB/T27025-2008《檢測和校正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

          2.2編寫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主要有生物安全手冊、程序文件、操作規程(SOP)、安全手冊及記錄等。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編制應密切聯系本單位實際情況,以安全為主題,涵蓋生物安全的一切要素。編制的文件要相互呼應、統一協調便于管理和使用。

          2.2.1生物安全手冊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是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遵循的文件,是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的綱領。可參照“質量手冊”的組織方式,但要包括以下內容:風險評估、設施和環境、儀器設備、個人防護和應急措施、菌(毒)種管理等進行原則性規定。建立完善的組織機構、成立生物安全委員會、實驗室負責人、生物安全負責人及相關職能部門,各個部門都應賦予其相應的職責,要明確實現和達到的生物安全管理方針和目標。質量方針的制訂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質量目標要相對具體,規定一些明確的數據,如對事故的處置率、人員培訓、設備裝備等,具有可考核性。批準頁由設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表明無論內、外條件發生何種變化,該負責人都會確保并維持管理體系的完整性。金華市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目錄見表1。

          2.2.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生物安全手冊的執行文件,程序文件一定要與生物安全手冊相呼應,注意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中《程序文件》的特殊性。特殊的內容有:確保每個生物醫學檢測和相關人員熟知生物安全知識,熟練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實驗室和所操作材料存在的潛在風險;確保防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的供應;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受實驗對象的侵染;確保周圍環境不受致病微生物的污染;確保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樣品和菌(毒)種不會遺失或被偷竊。保存良好內務行為的程序;員工健康監護程序;實施危害評估,記錄結果及采取措施的安排程序;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品的確認、安全處置與存放及監控程序;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為程序;工作人員培訓、考核程序;設備安全去污染程序;緊急程序;事件記錄、報告及調查程序;廢棄物處理及處置程序;安全計劃的審核和檢查程序。金華市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生物安全程序文件目錄見表2。

          2.2.3安全手冊安全手冊編寫的原則要有針對性、實用、便于使用人員查閱。內容包括:實驗室操作和使用的儀器設備、材料存在的潛在生物危險和預防措施注意事項及出現意外情況的處理措施;化學品安全;電器安全;消防;危險廢棄物的處理和處置;應急事件處理方法;緊急撤離等內容。金華市醫療衛生機構實驗室安全

          2.2.4SOP編制SOP編制的原則為編制的SOP要包括實驗的整個過程各個環節,從取樣開始到所有潛在的危險材料被處理的各個過程以及實驗室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和實驗質量控制,并確保SOP的嚴格執行,同時生物安全貫穿于SOP的整個過程。編寫的內容包括:實驗標準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標準操作規程、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操作規程。

          2.2.5記錄的編制記錄是實驗室活動過程和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證明;記錄不要缺項,要做到實驗室的每一項活動都有相應的記錄。必不可少的記錄包括職業性疾病、傷害、不利事件的記錄;危險廢棄物處理和處置記錄;危險標識;事件、傷害、事故和職業性疾病的報告(含糾正、預防措施);工作人員培訓、考核記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實驗活動記錄;人員、物品出入記錄;試劑、耗材購置、配制、使用記錄;監控(含人員監督記錄);空調系統運行記錄;重要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和工作狀況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實驗室清場消毒記錄;其他記錄(如管理體系文件的發放、回收記錄、人員檔案等)。

          3討論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第4篇

          關鍵詞:垃圾清理;管理策略;永續發展

          一、引言

          發達國家每人每年產生3噸垃圾,且城市垃圾的年增長率為3.2%~3.7%,美國甚至達8.4%,廢棄物垃圾及其帶來的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日益騰飛的同時,垃圾增長速度也十分驚人,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長,堪與GDP增速比肩。經濟高速發展的神話也衍生出嚴重的生態和社會危機,如鹽城赤峰水污染事件、重金屬污染兒童血鉛中毒事件、廣州番禺會江垃圾焚燒項目群眾事件。面對逐年增多的廢棄物垃圾,如何有效地清理,不僅考慮其清運而且注重其回收再利用,更要注重其環境社會安全,是一個永恒研究的課題。

          二、垃圾清理的管理目的

          由于垃圾來源復雜,不論是都市鄉鎮,或是企業單位之廠區內,都極需要一套完整的垃圾管理辦法,以利減廢與防治污染。傳統的垃圾管理并不完善,有時只是將污染物由一種形式轉換成另一種形式。政府的垃圾管理政策應朝向整合性的垃圾管理系統方向努力,其表示由許多處理方法所組成的一種管理流程;可以安全并有效地管理垃圾,使得垃圾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能預防或減至最低程度。如此一個系統應包括下列全部或部份方法:有效的整合與規劃、設計、生產源頭的減廢措施,包括廠內4R,即減廢、再使用、循環利用及回收;垃圾收集、管末處理,如焚化或固化等;最終處置,如掩埋或海洋傾棄及嚴謹的查核制度。

          垃圾管理目標在于建立經濟、有效的廢棄物管理體制,而致力于資源循環利用,達到垃圾管理減量化、安定化、無害化、資源化之目標。目前垃圾管理以政府由上而下一條龍的主導模式為主,專業官僚的角色十分重要,其次是民意政治及社會輿論的影響,最后,經濟因素則扮演著長期左右環境政策的力量;通盤考慮政治、社會及經濟三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整體社會力的熱烈參與,才是政府推展環境政策演進的動力。本文從政府效能、永續發展、技術能力及民眾期望等方面進行考慮,對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進行探討,著重清運與管理政策的明確性及兼顧環境負荷以達永續發展目標的廢棄物清理方式。

          三、垃圾清理的管理策略

          (一)政府管理政策明確透明

          政府所做的事務決策即是公共政策,環境管理的成敗,與政府的公共政策有絕對的關系,即公共政策是環境管理很重要的一環。環境管理是政府公共管制的一環,其主要目的是在環境保護的工作和問題能獲得控制、改善和解決。當私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解決的方法不是訴諸法律便是私下和解;但在面對公共環境問題時,政府的管制方式,即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解決方式,此乃環保問題的特殊性所致。因此,環保管制的運作強調管制標準的設定,政府公共權力的介入,被管制者的遵守及違法行為的處罰。環境政策之實施具有其明確的目標和背景,是屬于管制性政策的一種,由政府機關來制定其制度和規定,并輔以強制性的方式要求民眾必須配合。因為這類政策是屬于零和賽局的政策,所以政策的執行常會導致利益的有得有失;從公共服務的角度為出發點的環境政策,是很難符合所有私人利益之滿足,故僅能以民意之多數人的利益來決定政策方向。政府官員與專家學者、一般民眾對廢棄物清理影響因素的認知存在不小的落差,政府官員似乎對社會期望、環境影響、補償政策的認知較為樂觀,而專家學者及一般民眾的態度則較為悲觀,未來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需不斷地評估并透過民意調查方式和結果,加強政府與民眾對環境政策的溝通協調,事先能予以行政指導并將民意所關心的部分納入政策執行中,而讓其更趨理想而獲取被管制者的服從,以制定符合民眾期待的廢棄物清理政策。

          在執行的措施上應首重預防,預防可包括垃圾減量及回收工作,即一般所稱污染量削減工作,以強效手段防止廢污量之產生,它異于傳統之管末處理,不僅可減少垃圾處理成本,同時可回收資源。其次,污染源管制工作對于垃圾管理也十分重要。管制措施包括計劃核準及登記許可制度,如新設企業之先行審查垃圾清理計劃書,垃圾清理機構需先取得許可才可接受委托等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之預審制度,事前考慮廢棄物之出路及如何減量等,避免事后無法清理、危害環境。另外,如垃圾之跨區域運輸等,亦須予以有效管制,采取事先核準許可及事后追蹤之措施。污染源管制最有效方法是在源頭減少廢棄物,使可藉原料替代、生產流程的修改、作業變更、廠務管理改善及廢棄物再使用及循環利用來達成。另外考慮垃圾交運與轉化的可行性。垃圾盡可能利用廠內或廠外設備,予以再使用或循環利用。

          (二)社會和諧永續發展

          隨著環境保護意識的提升,環境問題已由過去局部性、區域性的范圍逐漸擴展成全國乃至全球性問題,而環保的議題也由污染控制到污染預防,再擴及資源保育及社會和諧永續發展。目前經濟技術體系下,不論在資源采取、加工制造、產品流通、消費過程,甚至廢棄之后,皆未有效予以回收利用及有效處理,因而使得加諸于自然環境的污染量,已呈高負荷狀態,使得資源開采、產品制造、流通及消費等之物流,遠遠大于資源取用及產品消費后所產生垃圾的收集處理、資源化再生利用等,造成地下資源枯竭及全球環境危機,危及自然環境及人類社會之運作。追求社會和諧及永續發展已成為世界未來的潮流趨勢,先進國家都以資源有效利用做為國家環境政策的新方向與環保施政重點。近年來,由于環保觀念普及,尤其先進國家對綠色產品的需求增加,使得資源化產品的市場擴增,亦帶動資源化產業的蓬勃發展。

          日本在2000年公布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也是在高成長之廢棄物產量、低成長之廢棄物回收率、及最終處理場用地取得困難之壓力下,以及面對愈來愈多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情況下,不得不重新面對這些問題,從經濟型(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社會轉變成循環型社會,思考如何將物質在生產、流通、消費、廢棄之各個環節中,做到最大效率之再利用、再循環,進而減少資源無限制使用,減低環境負荷。我國也于2009年1月開始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其實施意義在于,促進了開源、節流和環境保護三者的結合。如果能從整個社會層面來解決這些問題,相信效果會更大、結果會更理想。河川流域垃圾污染事件,垃圾處理廠抗爭,回收成效無法突破等等顯示出垃圾處理問題的嚴重性,同時凸顯源頭減量、回收、再利用的急迫性。各級政府、事業機構,企業甚至于每一人都應該在建立循環型社會工作中盡一份責任,依循減少資源的消耗,抑制廢棄物的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的原則,盡可能延長用品之使用期限,配合使用再生制品及分類回收再生資源,藉此抑制制品成為廢棄物,并適當回收、循環利用制品及再生資源。垃圾處理應以往之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修正為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優先,焚化,熔融等處理為原則,并建立源頭減量機制,推動資源垃圾回收利用,以達垃圾減量、妥善處理等目標,朝向建立資源循環型體系,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最終達到零廢棄的目標。

          (三)清理技術與經營效率提升

          制定清理策略時除了首要考慮永續發展、環境影響以外,還應著重于提升清理技術能力及經營效率,以符合民眾期望。將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垃圾清理技術開發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計劃;研究開發一批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平臺性和共性技術、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生物催化技術、可回收利用生態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建立和完善統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扭轉一些地方和行業不惜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來換取GDP增長的錯誤做法。加大自主創新和示范工程建設的力度,開發共性和實用技術,形成完整清理技術支撐體系。

          在提高經營效率方面,垃圾清運民營化及區域整體規劃處理體制將是一個最值得發展的可行方向,2009年底國務院正式批準《甘肅省循環經濟總體規劃》,這是中國批準實施的第一個地區性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在整個垃圾處理過程中,垃圾收集與清運作業所需費用,約占垃圾處理總營運費用的60-80%左右,如何降低垃圾處理營運費用,及提升垃圾清運經營效率,已是規劃垃圾處理的重要課題之一。國外美、日等地區的垃圾處理、清運工作已逐漸采用民營化的方式辦理,美國約為80%,日本則約占40%。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面臨著各項業務的增加,但其自有財源卻相對短缺的困境,在精簡人力、提升效率的社會輿論要求下,引入民營資本實行民營化也是不錯的選擇。民營企業強調競爭,并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主要目的。而政府機構是以全體社會成員為服務對象,須負擔完全的社會責任,及強調以公共服務為目的,缺乏利潤誘因下,傾向預算最大化、風險規避、冗員、非最適訂價、就業與投資等目標,以致私部門在績效上的表現,普遍均較公部門表現更好,有利于垃圾清理技術的升級和經營效率的提升。

          (四)擴大民眾參與并加強教育

          隨著民眾的環境意識與生活質量提升之后,民眾并不太贊成犧牲環境質量以獲取政府適度的補償,反而比較愿意付出相對代價來改善環境質量,民眾的環境意識增強,促使政府應該制定對環境沖擊較少、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垃圾清理政策。民眾對生活質量的要求日益殷切及環保意識提升,應倡導民眾參與模式,政府應與民眾主動溝通并回饋民眾。在整個垃圾管理作業中,最直接的就是由民眾參與,即是倡導及教育并鼓勵民眾如何使垃圾分類系統臻至完整性,因為完整的垃圾分類收集,加上各類垃圾清除技術將可有效提高垃圾的減量及資源回收,進而有助于主管單位的廢棄物管理作業。分類收集之目的是為了便利處理而將性質相似之廢棄物分類集中,并按不同處理方法將其歸并至各種不同貯存容器,收集后清運至處理地點。在鼓勵民眾實際參與時,同時應倡導灌輸其了解所參與環保知識及政策的相關優點,以提高民眾對政策的認同度。

          四、啟示

          垃圾清理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垃圾清理管理也備受關注,主要是垃圾產量大增、處理中心的缺乏及環保意識抬頭。因此政府的環境政策目標應明確,同時應與民眾取得密切溝通,加強教育倡導。通過對垃圾清理流程的有效管理,降低社會成本,加強技術創新,提高垃圾清理運營效率,實現社會和諧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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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廢棄物管理計劃范文第5篇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本文在分析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基礎上,論述了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基本原則,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路。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政府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1978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劃,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于1998年重新修訂。1998年以后.德國政府根據《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于1994年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關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1965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條例》,1992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1、預防優先原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2、循環利用原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3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3、合理處置原則。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4、適當分責原則。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三、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對策

          1.綠色GDP核算制度。綠色GDP是在傳統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氣污染引起的健康損害、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水污染、鉛等重金屬和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失、酸雨損失等。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的貨幣折算在世界上還沒有公認的方法,因而綠色GDP等指標的核算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但仍然可以從比較的角度,在每項經濟活動的經濟增長數值后面列上該項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質量升降、生物多樣性增減、資源開采或消耗總量、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投資額度等事項。

          2.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一般來說,循環經濟發展計劃應以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為基礎,包括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針、分期目標、考核目標、計劃性對策和重大項目等事項。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各地方要針對區域的環境資源情況和外來資源的實際,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調整地區內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空間布局,明確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確定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的名單,保證循環經濟戰略的順利實施。如對于生態脆弱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在加強政府財政補貼的前提下,應規劃為保護性有限開發的區域;在一些資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礦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規劃為接續產業。

          3.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具體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環經濟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專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試行大區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巡視員制度,提高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績考核標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擾,確保循環經濟的模式的實施能落到實處。

          4.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為了全面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國際上除了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原則外,還逐漸發展了“消費者最終承擔、收益者負擔”和電子產品的生產、經銷者負責回收等原則。如日本2001年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把義務主體劃分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經營者和國民。英國1995年《環境法》規定了國務大臣的條例制定義務、義務者類型、企業回收符合標準的義務、經濟代價義務等。一些國際條約甚至明確了成員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對于這些義務與責任機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吸收或完善,盡快建立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