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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蘇州市市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利用其它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市規劃局是市區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有關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并實施規劃管理。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監督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資格、內容審查、登記發證和對違法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和監督管理。
市、區城市管理局是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的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和劃定的管轄區域分別進行戶外廣告設置的綜合管理工作,參與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蘇州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和管轄范圍,對違反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市政公用、公安、園林和綠化、交通、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戶外廣告設置有關事項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設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記事項。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位置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符合《蘇州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和有關的技術、質量、安全標準,不得粗制濫造。
(三)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四)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標志符號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書寫規范準確。使用外國文字的,應當同時標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
(五)戶外廣告右下角或外側面必須附置由城管、工商、規劃部門統一制作的戶外廣告登記設置證,統一編號。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政府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經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取得,由政府通過指定的單位采取拍賣、招標等合法方式公開競爭取得。單位或個人利用自有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依本辦法出讓。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規劃等部門批準,由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的單位建造,用于出讓的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著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間位置。
第十條納入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的廣告包括:利用道路、廣場、車站、碼頭等周邊建筑物或空間設置的廣告牌、店牌(含廣告內容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立體模型、橫(條)幅、氣球、飛艇等廣告。
第十一條以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由拍賣公司策劃,并于拍賣日前7日通過大眾媒體拍賣公告。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在招標前7日招標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讓的,應在出讓日前7日公告。
戶外廣告設施的出讓年限一般為2年,戶外廣告陣地的出讓年限一般為3年。具體出讓年限在拍賣公告和招標公告中予以標明。
第十二條用于出讓使用權的戶外廣告設置(陣地)資料應向受讓者公布,根據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的進展情況,有步驟地采取組合式或分組式進行使用權出讓。
凡具備戶外廣告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單位均可參加競買,由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參與競買者進行經營資格預審。
第十三條參與競買者應當持營業執照、廣告經營許可證、廣告意向、廣告設計樣稿等,在規定的時效內,統一參加有關部門定期組織的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拍賣會。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后,受讓人憑成交協議書、中標通知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手續。
凡涉及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園林綠化等管理的,還須經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園林和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批準。
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行聯席會議會審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組織有關管理部門,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集中會辦審批,并報市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取得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批準文件后3個月內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規劃局和蘇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其,或先城市公益廣告;超過一年仍未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和批準設置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時間等,不得擅自更改。設置時間需要延長或者變更其他登記、設置事項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向原登記、批準機關申請辦理延期、變更、續拍等手續。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廣告經營者或者者。經營者或者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定著于公共建筑物和道路、交通設施上的戶外廣告設施或陣地(專營范圍除外)使用權出讓金(費)進入蘇州市財政專戶,用于支付有關規費、設施維護費、公益廣告建設費等相關費用。
利用單位或個人所有權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商業廣告設施的,其出讓金(費)由業主和市財政部門按協議分成,具體分成比例由出讓活動的組織者和業主協商議定。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陣地)出讓活動的組織,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綜合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牽頭負責。
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商局、規劃局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市政府定期組織各管理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出讓事項、重大違法案件處理等工作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聯席會議的日常準備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負責。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置及其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場地)設置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招牌、標牌、實物造型等戶外廣告。
第四條區城管部門負責本區戶外廣告的管理,規劃、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市政、交通運輸、公路、廣電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區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并予以公布。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型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或影響交通標志、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交通。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容貌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控制地帶內的;
(六)在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的。
第八條禁止在建成區范圍內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本辦法前已辦理相關手續的立柱式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設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九條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對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兩側的數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詢設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置公益性、便民性戶外廣告的,可以不通過招標、拍賣方式確定場地使用權,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收費。
利用非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取得。
第十條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納入政府資源運營范圍,其場地使用權由區政府依法委托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拍賣,招標、拍賣所得上繳區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改善廣告基礎設施。獲得廣告使用權的用戶,憑戶外廣告使用權出讓合同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目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和規劃開展運營的,應當按照合同繼續經營,合同期滿后,收回運營權,納入政府資源統一運營,并通過公開招標和拍賣等方式確定經營者。
公共場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辦法,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擁有市政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人廣告,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執行,擅自設置,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的,由區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二條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身份證明、廣告設置的位置、期限、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區城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設置技術規范要求,對戶外廣告是否符合設置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核發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后,申請人依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資料,其中大型戶外廣告、涉及城市規劃、利用市政工程設施、占用綠地、占用風景名勝區控制地帶、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先經規劃、市政、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門、單位審查同意。廣告牌面積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為大型廣告。
(二)申請設置顯示面積15平方米以上具備視頻及字幕信息功能的戶外LED顯示屏,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還須到區廣電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經區廣電部門審查具備安全播出條件后依法設置,并由區廣電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三)區城管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經區城管部門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經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進行戶外廣告登記,需要提交如下資料:
①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②戶外廣告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以及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經營許可證等相應的合法資格證明;
③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或者與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議等;
④戶外廣告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
⑤廣告內容以及廣告設計樣稿;
⑥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請人利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廣告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設置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設置人未予拆除的,產權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強風暴雨等其他惡劣天氣,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4月1日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區城管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區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城管部門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區城管部門依法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區城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枉法執行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它是城市環境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戶外廣告設置得好,有助于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設置不當,則會損害城市形象。如何規范管理好城市戶外廣告已成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一大難題。近年來,*城市管理部門通過不斷的改革創新,大膽實踐,走出了具有*特色的戶外廣告管理新路子,使戶外廣告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戶外廣告正成為*市區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一是確立規劃先行理念,注重源頭管理控制。*市區主要道路、重點區域和標志建筑曾一度被雜亂無序的各類戶外廣告牌匾占領,嚴重損害了城市的形象。這種混亂狀態癥結的核心是當時在戶外廣告日常管理中缺乏適應城市發展規劃的要求,具有前瞻性和指導性的管理依據和體制。為適應城市發展要求,提高設置管理水平,我們在日常管理中探索引入規劃管理的理念,根據城市規劃中對區域的劃分,立足于區域性的整體構想,邀請專家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理順日常管理體制,從源頭進行規劃控制和統一管理,使日常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編制總體設置規劃。早在20*年初,我們聘請專家、教授在全省率先編制了《*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并通過了由國內業內知名專家、教授組成的專家組的評審,報請市政府審批同意實施。規劃從城市功能定位、城市空間布局、景觀特點要求,確定城市各區域、重要道路、重要節點戶外廣告的整體定位,確定了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總體要求,對廣告密度、色彩、形態、造型、亮度進行規劃要求。后又陸續出臺市區12條主要道路戶外廣告設置詳規,明確道路、綠化帶、沿街建筑物、街道設施等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的具體布局、色調、數量、體量、形式和高度。凡不符合總體規劃的,一律分期分批拆除,不再新建或改造。二是嚴格控制新建設施。市政府明確,城管部門是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綜合部門,并將城管部門列為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時參加沿街新規劃建設項目方案評審,提出市容管理方面尤其是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具體要求,包括建筑物空間廣告標識的安排和限定,從而實現了建筑設施戶外廣告設置的源頭規劃控制。三是出臺專項管理辦法。
結合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的實際情況,20*年6月,提請市政府出臺了《*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調整理順了戶外廣告管理體制,在明確城管部門綜合管理戶外廣告的同時,明確了規劃、建設、工商等部門的相關職責,有效解決戶外廣告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管理體制機制矛盾。
二是規范許可操作流程,健全完善技術標準。戶外廣告設置的地點、規格、材質、圖案、形式,直接影響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水準,也是城管部門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許可中難以把握的重要因素。如果僅憑主觀認識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具體指導實踐又顯得蒼白無力,迫切需要健全完善具體針對廣告媒體設置、造型、畫面材質、燈光照度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日常管理要求,為日常各種類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行為提供指導性依據。一是修訂完善設置技術規定。早在20*年6月,我局聯合規劃局首次出臺了《*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2009年2月,我們結合幾年工作的實踐總結,對該規定又進行了修改完善補充出臺了《市區店招門牌設置技術標準》。技術規定對戶外廣告的位置、規格、材質、畫面、色調、亮化等技術參數進行嚴格規定,強調材質上要采用不銹鋼、彩鋼、亞克力板,燈光大多采用射燈、泛光燈、led光源等,使廣大業主和戶外廣告從業人員對具體的設置行為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參照性。同時鼓勵和扶持廣告公司使用新工藝、新技術,促使我市戶外廣告設置與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環境相協調,確保戶外廣告成為城市環境的靚麗風景線。二是優化許可服務機制。加強行政服務處室人員教育培訓,強化對市區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審批業務知識的學習、調研,制作樣板模本,提升設計指導能力。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明確戶外廣告及標牌、標識設置項目中屬全國統一標識的店招門牌和符合設置標準要求的店招門牌為即辦件,其他的許可辦理時限也能快則快,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同時,積極推廣項目網上預審,不斷提高項目審批服務效率,對一些新設廣告的業主,轄區執法隊員積極做好審批辦理手續宣傳工作,幫助準確把握廣告設置的技術要領和注意事項,從而進一步擴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水平。城管行政許可窗口連續5年被評為紅旗窗口,20*年,獲省級
“青年文明號”稱號。三是建立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戶外廣告是設置在戶外公共空間的臨時構筑物,其設置應不影響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市政公用設施使用和市民日常生活,其安全性也顯得更為重要。作為綜合管理部門,我們探索出臺了《*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試行辦法》,在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用材、施工、安檢、日常維護及安全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實行“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承諾”制度,要求戶外廣告業主必須對其大型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在安檢合格期內廣告,從而在源頭上有效地消除了市區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隱患。
一、凈化廣告環境,扎實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活動
1、提高思想認識,自覺增強主動性和積極性。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各類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存在,對社會和人身健康安全等造成的極端危害性,也是政府高度重視、社會關注度高的焦點熱點問題。因此,一定自覺增強責任感、危機感,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整治力度,有效降低履職風險,確保履職安全。
2、凈化廣告環境,扎實開展對虛假違法廣告的專項整治活動。一要繼續堅持把“涉性廣告、處方藥品廣告”作為整治重點,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協調,督促媒體自覺履行第一責任人審查把關職責,嚴禁刊播涉性廣告和處方藥品廣告。同時,要堅持嚴格監測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二要加大對“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查處力度,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美容化妝品等對人身和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三要嚴格規范“科普性醫療廣告”行為,加大對不具備資格和非正規的“小醫院、小診所”等帶有虛假欺騙性的違法廣告行為查處力度。四要積極探索對網絡等新媒體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監管方式、方法,規范監管執法制度,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五要突出監管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繼續強化辦案,加大對藥品、醫療、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以及電視購物、房地產等重點領域和違法廣告數量多、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重點媒體的查處力度,堅持做到以查促管,不斷凈化廣告環境。2014年廣告案件要以《廣告法》、《廣告登記條例》、《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為處罰依據,沛城分局不低于20件,大屯、龍固分局8件,其它分局不低于5件,力爭上半年時間過半任務過半。
3、構建廣告監管綜合執法,進一步形成虛假違法廣告綜合整治合力。要加強本系統內部溝通協調,實現廣告監管從單一部門、單一條線、向跨條線的綜合執法監管,形成對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的監管合力。
二、提升監管效能,扎實推進戶外廣告監管到位
要以省市局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戶外廣告示范街”創建活動為契機,扎實推進戶外廣告監管到位,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1、強化監管,扎實推進戶外廣告監管到位。繼續推進“示范街”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要認真按照市局關于對深化廣告示范一條街的創建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落實責任、完善措施,強化檢查,進一步推進戶外廣告示范一條街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按照市局廣告監管工作會議的要求,沛城主城區所有的街道、路及各分局鎮駐地主要街道、路,要確保實現市局提出廣告“登記率、登記標識標注率、廣告內容合格率、巡查監管到位及違法戶外廣告查處率”4個100%的目標要求。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戶外廣告監管臺帳,做到每條街道戶外廣告條數、種類清,每則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者明。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設施設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設置的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及他人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設施和標志。
按戶外廣告設施處理。兼有單位或項目名稱、字號、品牌、商標、標志、標識、圖案等廣告內容的戶外標志牌、指示牌、指路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空間、水面等設立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城市戶外廣告設置類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場地的建(構)筑物、空間設置的廣告、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燈箱、櫥窗、信息欄、牌匾(含廣告內容的店牌、招牌、路銘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移動廣告;
短期(5日內)設置的布幅、張貼畫、氣球、充氣類實物模型等臨時性廣告。三)用于各類社會公益活動、商品展銷、開業慶典等營造氣氛。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編制和規劃許可審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消防、財政、物價、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同做好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第七條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堅持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八條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控制性詳規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禁止在以下區域和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損害市容市貌的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和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第十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實行有償使用,第十一條利用公共場地及公共建(構)筑物、空間設置大型固定戶外廣告設施。其使用權采取公開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取得。
中、小型固定廣告、移動廣告、其他臨時性廣告設施設置須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市政府定期組織大型固定廣告設施使用權拍賣。拍賣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物價、監察、法制等部門參與。拍賣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
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三條依照規定獲得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變更使用權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益宣傳的名義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應當符合行業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安裝。
第十六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二)證明身份的有效證件(單位證明、身份證)營業執照及相應的合法資質證明等;
三)廣告設施設計平面圖、彩色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場地使用權證明;
五)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和設計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
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
八)依照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使用期滿,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使用年限在拍賣協議或審批文書中確定。廣告設施使用權自行終止,所的廣告應當自行拆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遮蓋和損壞戶外廣告設施。批準設置的有效期內。
及時拆除過期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第十九條廣告設施設置人應對戶外廣告設施定期維修和翻新。保證設施穩固、安全、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機關應當提前書面通知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和使用人限期拆除。因此對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受益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補償。第二十條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要拆除使用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時。
禁止亂張貼、涂寫小廣告。第二十一條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廣告應張貼在公共廣告欄內。
實行一店一牌,第二十二條店堂牌匾按城市街景規劃和《市地名管理辦法》要求設置。倡導一街一景。
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影響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