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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商法
一般來說,近年來絕大多數研究人員已經將國際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學學科對待,但是對于如何定義國際經濟法、如何確定它的研究范圍,一直是眾說紛紜,爭議不斷。我國的法學界對于這方面的研究較晚,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這一學科的出現成為必然,在國內早已成為高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本文擬對這一方面的不同觀點進行總結、分析,希望可以對這一課題的探索和研究有些裨益。
關于國際經濟法定義和范圍研究的觀點很多,歸納起來,目前的觀點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經濟的國際法”,這是一種偏重狹義的說法,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眾多分支中的一個,應該嚴格參照國際公法的規則進行劃分和研究。傳統的觀點,一般認為國際公法是用來調整國與國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軍事上的、政治上的、外交上的諸多方面的關系的,基本不涉及經濟方面的關系。但是目前世界上國際關系的主體已經是經濟關系了,隨著經濟關系的不斷增強,越來越需要一種新的法律分支來規范和限定如何調整國際法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這就產生了國際經濟法。支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歐洲、日本的一些學者:如英國的著名學者G?施瓦增伯格、詹姆斯,法國的弗洛里、朱亞爾、卡羅,日本的金澤良雄等。他們的主要觀點是用來調整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組織等等)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分支就是國際經濟法,而將用于調整跨國私人商業事務交易的法律稱為“國際商法”或者“國際交易法”。我國支持這類觀點的主要有北大的王鐵崖、外交部的史久鏞等人。筆者認為,這類觀點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國內法與國際法,以避免在學科研究上出現重復、交錯和混淆,這樣的學科體系安排顯得結構十分合理。但如果從獨立的一門學科的角度出發,這種觀點就不是很理想了。因為國際法主體間的經濟關系也是離不開個體涉外經濟活動的,甚至就是由這些活動組成的,如果不包跨所謂的“國際商法”的范疇,就難以構建一個全面完整的學科體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經濟的法”,這是一種偏重廣義的說法,也是曾經是國內研究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就是用于調整一切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種跨國經濟關系包括國與國之間的、各國對本國涉外經濟活動的和跨國商事主體之間的所有經濟關系。涵蓋的范圍涉及到國內法、國際法、公法、私法等等許多法學部門,因此,國際經濟法應該是一種跨學科多門類的邊緣性學科。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美國的一些學者,其中以美國著名學者杰塞普的“跨國法”理論最成體系,成為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這種理論摒棄了傳統上過于嚴格的法律學科劃分,堅持用綜合法,將所有調整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都囊括在內。國內支持這類觀點的學者以姚梅鎮教授為主要代表,目前國內的大多數國際經濟法教材均采納梅教授的觀點,但也有不少反對的聲音。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既有優點:即打破了學科界限,便于分科導向,便于思維方式的轉變,避免了使研究進入狹義的胡同,有益于實踐需要,有益于獨立學科的建立和發展;也有缺點:涵蓋范圍的過于廣義使得研究的內容、理論、邏輯、體系顯得龐雜分散,教師很難在課時內將這些東西教授給學生,學生也接受不了。在全球化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客觀上,很需要重新對國際經濟法學科的界定進行重新定義和反思。
第三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經濟規則法”,簡單的說,這是一種“規則法”。主要的觀點是這種法既需要能夠管制各國對本國涉外經濟活動,也要能夠協調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此,能夠綜合這兩方面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法律的總和才可以是國際經濟法。這種觀點也是來源于美國,其中美國國內的國際經濟法權威杰克遜教授是這種觀點的主要代表,目前美國國內的法學教育界,一般都沿用這種觀點的理論進行教學,國內的主要代表是南開大學的左海聰教授。隨著經濟的發展,近些年開始,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開始增多,學界從法律定性、調整對象、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產生發展、法律實踐、教學研究等各種角度進行討論,認為可以把廣義的國際經濟法分解為調整國際經濟管制與協調關系的國際經濟法和調整跨國商事主體交易關系的國際商法。相對于狹義說和廣義說,筆者更贊同第三種觀點的“規則說”。這種說法能夠將國際經濟法從傳統的國際公法中剝離出來,形成了國內法和國際法的綜合性的法律體系。這必將能夠滿足國際經濟法研究范疇中既涉及國家間、國際組織間的經濟關系,也涉及各個國家對本國涉外商事管制這一事實,對這一學科的學科建設、教學實踐、科學研究都有更加科學合理的幫助。
當然,法律學科的劃分絕不是固步自封的,也需要適應時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對法律本身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改變也會影響具體的定義和劃分。區別必要的交錯、不合理的重復、甚至是定義范圍的混亂,使理論和實踐能夠兼顧,才是科學劃分法律學科的依據。不管是狹義說,還是廣義說,都在一定的時間和范疇內起到了相當的作用,但是無論從理論角度,還是從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規則說”都更能適應目前的時展,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中分離出來獨立構建一個法律學科已成為必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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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關節鏡;復位鋼絲固定;陳舊性脛骨髁間棘骨折;新鮮脛骨髁間棘骨折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交通事故的發生日趨頻繁,再加上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脛骨髁間棘骨折的發生率也呈現上升趨勢[1]。以往的治療方式即切開關節進行復位固定存在許多弊端,如引發畸形愈合、活動受限、著骨不連等并發癥。目前,人們逐漸將關節鏡下復位鋼絲固定用于移位的脛骨髁間棘骨折的治療,已得到廣泛的認可[2]。我院將該手術方法用于陳舊性及新鮮骨折治療,以探討其臨床療效?,F報告如下。
1 研究對象與方法
1.1 臨床研究對象 選取我院2011年1月~2013年1月收治的30例移位的脛骨髁間棘骨折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其中15例為陳舊性骨折患者,作為研究組:男性9例,女性6例;年齡15~54歲,平均年齡為(30.7±3.6)歲;6例I型,8例Ⅱ型,1例Ⅲ型;15例新鮮骨折患者作為普通組,男性8例,女性7例;年齡14~60歲,平均年齡為(29.8±3.3)歲;7例I型,6例Ⅱ型,1例Ⅲ型。兩組患者的性別、年齡、文化程度等一般資料對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可進行客觀統計學對比。
1.2 病例納入及排除標準 病例納入標準:根據Mckeever-Megers的標準將骨折移位程度分為I型(骨折塊移動輕微)、Ⅱ型(骨折塊往后掀起)、Ⅲ型(完全移位)。排除標準:韌帶損傷、膝關節周圍骨折。
1.3 方法 兩組患者均使用關節鏡下復位鋼絲固定進行治療。注意事項:①首先進行常規的檢查,尤其對于陳舊性脛骨髁間棘骨折患者,要徹底清理關節腔并使創傷面新鮮,使之在關節鏡下能清晰診斷;②在進一步實施手術時,要盡可能保留脛骨髁間棘骨的骨質;③檢查韌帶是否松弛,如果松弛,則需要恢復張力后再進行復位固定;④鋼絲應位于骨折塊的前方,最后要再次檢查確保手術進行無誤。在術后不定期對患者進行隨訪,了解患者骨質的恢復情況,并結合患者的具體情況,鼓勵其進行運動訓練,由伸屈膝關節、下地行走逐步向騎自行車等加大力度[3]。
1.3 觀察指標 骨折愈合情況以膝關節正側位的X線片作為評估參考,詳細記錄其愈合時間,兩組最后一次門診測得膝關節伸直受限度、屈曲度及Lysholm活動等級評分[4]。
1.4 統計學處理 所有數據經統計學軟件SPSS19.0予以分析處理,以P
2 結 果
2.1 兩組的骨折愈合時間均為8~16周,研究組骨折愈合平均時間(11.1周)與普通組(10.8周)相仿,差異不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 兩組最后一次門診測得的膝關節伸直受限度、屈曲度及Lysholm活動等級評分較術前均得到顯著改善,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5),詳見表1。
3 討 論
脛骨髁間棘骨折復位固定的方法較多,經常使用的是空心螺釘、縫線和鋼絲固定。這幾種方法各有利弊,雖然空心螺釘固定不容易使骨骺板損傷,但只適用于骨折塊比較大的患者,且需要配合其他器械[5]??p線這種傳統的手術方式,拉緊的程度極為有限,在手術過程中往往出現斷線。相比較而言,鋼絲固定能有效掌握擰緊程度,操作簡單,固定可靠。但也切忌不可使用過細的鋼絲。而通過關節鏡進行手術,具備更加清晰的手術視野,有利于判斷損傷的具體情況,以此做出正確的診斷治療。近年來,借助關節鏡治療越來越受到青睞。新鮮性脛骨髁間棘骨折由于治療不及時,或是治療方式不恰當,常常演變為陳舊性骨折,對于陳舊性骨折的治療效果存在爭議。
綜上所述,關節鏡下復位鋼絲固定治療陳舊性和新鮮的移位脛骨髁間棘骨折,都能得到良好的臨床療效,值得應用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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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制;規制;監管;干預;調控;市場監管法;市場規制法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3803
1管制、規制與監管
管制、規制與監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對于日本學者的著述傾向于將它譯為規制,如金澤良雄在《經濟法概論》一書中第一編第四章所談及的問題就是“經濟法中的規制”,植草益的《微觀規制經濟學》等。對于英美學者的著述則更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爾•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與市場》,施蒂格勒的《產業組織與政府管制》等。而在國內的經濟學著述中,管制與規制的運用也無統一的規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經濟學導論》,馬昕等所著《管制經濟學》,謝地所著《政府規制經濟學》,王雅莉所著《公共規制經濟學》,張維迎的《管制與信譽》等。在經濟法學著述中,結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學者們大多數使用的是市場規制,如漆多俊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第十章所述內容即是“市場規制法原理與制度體系”,監管在經濟學領域很少見,但是在法學領域,有的學者將市場監管法和市場規制法并列為微觀經濟法范疇,是干預市場微觀領域的不同手段。如盧炯星認為,市場監管法與市場行為規制法同屬于微觀經濟法范疇,但兩者卻各有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在與法律密切聯系的層面上,管制、規制與監管并無本質區別,既包括與此相關的政策,也包括為實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者認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統地進行管理和節制,并含有規則、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義,通常理解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監管的范圍大的多,監管只是管制的一種,是從維護安全,降低風險角度進行的管制。管制與規制并無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譯而已,無論管制更多的適用于政策性討論也好,規制側重于管制法律表現形式也好,這些區別對于實質性研究并無意義,因此我們的研究重點不應該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該用規制還是用管制,而是應當著眼于經濟運行的整體來掌握適用的范圍以及與其他經濟管理方法的區別。
1.1管制(規制)的性質
丹尼爾•耶金在他的一書《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中》寫到的管制(規制)在戰前與戰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內容有非常大的差別,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關資料后得出這樣的結論:戰前的管制(規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場的各個微觀領域,因此它指的是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直接監督和管理。而凱恩斯主義則將政府從微觀拉向宏觀,主張管理總體經濟而不是具體的市場運作。因此,凱恩斯主義被賦予了另外一種名稱“政府干預”,用與區分政府管制(規制)。丹尼爾•史普博認為管制是由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或者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的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者特殊行為。金澤良雄認為規制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定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經濟法規制的對象就是經濟生活涉及到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循環的全部過程,并包括與此有關的金融、運輸等。維斯卡西認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植草益認為,政府管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我國學者王俊豪則將管制定義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管制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因此,管制(規制)的性質是對微觀經濟領域和主體的干預。
1.2監管及市場監管法
監管,有學者將其解釋為監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監督和管理的內涵的簡單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義。國外有學者認為:監管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經濟個體自由決策所實施的強制性限制。國內也有學者認為:監管就是由監管者為實現監管目標而利用各種監管手段對被監管者所采取的一種有意識的和主動的干預和控制的活動。盧炯星給監管下了這樣一個定義:監管就是市場運作的條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為目的,政府對市場經濟行為的干預和干涉,或者說,監管就是政府根據法律制定與執行規章的行為,因此,市場監管就是監管主體制定各類市場的行為規則,并通過執行這些行為規則來減少市場失靈、構建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市場競爭及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監管法作為經濟法需要研究的一個新興領域,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政府與市場的矛盾不斷加深,而逐漸進入法學家們的研究視野中。目前學界關于此方面系統化、專門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場監管法在微觀經濟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監管主體對市場主體及其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市場監管法不僅是市場主體進行市場運營的準則,也是市場監管主體依法監督、持續審慎監管、有效監管的依據,對于保障市場的安全與秩序、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有效的競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市場監管法進行研究的學者們一致認為,它是屬于經濟法,而且應當是經濟法的獨立組成部分。它與市場規制法雖然都是調節微觀經濟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領域卻各不相同。經濟法學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體現調整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的宏觀調控法和維護市場競爭的微觀市場規制法,對于市場監管法很少提及,這在各個法學著述中可以發現大多學者將經濟法的內容分為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如漆多俊的《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學》,邱本的《自由競爭與秩序調控》等。有的則用市場規制法包含了市場監管法,但是對于兩種微觀領域的調控措施又沒能很好的協調兩者的差異。在研究微觀經濟立法時,沒有必要區別市場規制與市場監管,因為微觀經濟活動的配置應該交給市場,政府只是在市場失靈時的一個次優選擇,所以微觀經濟領域的立法就應該本著少管,間接管理的原則。當需要管理一項經濟事務時,根本不用區別是規制范疇還是監管范疇,我們的著眼點應該是什么時候管以及如何管的問題。
2干預與調控
干預一詞在國家與市場的博弈過程中似乎歷來就被視為國家或者政府的一項權力,在讀了丹尼爾•耶金的《制高點――重建現代政府與市場之爭》一書后發現,在英美國家,管制與干預有過一次巧妙的交鋒,而分水嶺就是1929年的經濟危機。此后大多數文獻都使用的是干預,以區分危機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凱恩斯和他的著作《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所引起的變化。眾所周知,經濟危機后,美國民眾強烈呼吁政府出來“主持大局”,他們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夠利用自己的權力增加就業、降低通貨膨脹、恢復市場等,而另一方面,特別是曾經一度控制市場的資本家們,害怕政府的介入會影響到他們的活力和發展,不想再回到20世紀初那種被管制的時代,更不需要一個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這種躊躇中,管制逐漸淡出美國人民的經濟生活,政府發現他們試圖再次激活管制的計劃有些力不從心。
調控一詞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國的經濟學和經濟法學領域被使用的頻率很高,特別是當與另外一個詞――宏觀一起使用時,就構成了通說認為的國家調整經濟的兩大手段之一,即宏觀調控。調控與上述的干預在特定語境下有著同樣的內涵,就是國家對宏觀經濟生活的管理與監督。
2.1干預
即使是對政府干預最具權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中,也沒有對干預一詞進行解釋。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繪來說明政府干預是對的,這對于理解干預有一定幫助:保險公司不能完全區分高風險與低風險的客戶,對同樣巨額財產保險收同樣的保險費吸引的往往是高風險的客戶,低風險的家庭買保險的可能性比較小。有那么多高風險客戶,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巨大,所以公司進行“干預”限定保險范圍,不讓人們想保多少就保多少,這樣做可以激勵人們安裝防火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來降低火災風險。又如勞資關系,純市場體系,假定雇主掌握每個雇員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經常調整工資以便使每個人生產出最多的產品,偷懶的工資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這些情況,所以走捷徑采取某些“干預”,如補貼午餐費,以提高積極性從而提高平均生產效率。從中文詞義來講干預的意思是過問別人的事情。干預是一種外在力量的影響,市場有著自身的運作機制如供求機制、價格機制、價值規律等,政府對其進行干預的確是一種外來權力的干涉,相對于政府來說,市場的確是“別人的事情”。在看看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發展歷史,由于過度的競爭導致壟斷妨礙了自由的市場環境,于是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先有市場和市場失靈從而產生了經濟法。這也足以說明,在私有制度國家,使用干預一詞是非常的貼切,雖然即使學者們也沒有做如此的區分,如馬克•波爾曼在他的文章《美國聯邦政府的歷史演變與國家的經濟角色》中談到19世紀末政府的經濟政策時使用的是:干預的加強,并沒有使用當時流行的詞語管制。在國家與市場不斷協調的今天,用干預來表示宏觀領域的調節,用管制來表示微觀領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方向。
2.2宏觀調控
漆多俊給宏觀調控的定義是:國家用以調節經濟的各種引導促進方式發達并形成系統后的綜合體現,是國家運用引導促進系統調節經濟的基本方式,國家從社會經濟的宏觀和總體角度,運用國家計劃、經濟政策和各種調節手段,引導和促進社會經濟活動,以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由于國家經濟調節的本質是宏觀和總體的,作為國家調節基本方式之一,國家所運用的引導促進方式也主要是對社會經濟宏觀和總體上的引導和促進。國家引導促進的主要著眼點和目的是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所實施的措施重在影響社會經濟的全局,而不僅僅觸及某些局部和個體。宏觀調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導性,并非強制干預或者直接參加經營活動,而是按照宏觀規劃目標和方向,給社會經濟活動者以指導、鼓勵、幫助和服務,引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調控本身具有內在力量自發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國政府相對于中國的市場經濟來說是一個內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場,并且運用自身的權力來規范市場運行。可以說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調控代替干預來說明政府在宏觀領域的調節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歷史和國情。
3我國的選擇――以規制(監管)為重心的探索
中國經濟政策的選擇和發展方向以及經濟法的制定,應當有自己的特點,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國家或者采用單一的手段,而應該是:立足宏觀調控,微觀領域重在研究哪些規制(監管)是現階段必須但是長遠要“退出”的,哪些無論是現階段和長遠都要“退出”的,哪些現階段很“弱”而長遠需要加強的,哪些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并且完善和發展宏觀調控法、以及市場規制(監管)法,明確二者的界限,發現二者的聯系,從而能夠靈活的運用于實踐當中。
在研究經濟立法時,我們要有這樣一個邏輯起點:具體的政府市場經濟活動和經濟立法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徐杰老師用了一個很貼切的詞語――互動。首先要考慮政府經濟活動及其變化是如何影響法律體系的建構和運轉,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適用又是如何影響政府管理經濟秩序的形成。在經濟立法研究過程中,應當把政府規制(監管)視為研究的重心,這不僅因為宏觀調控的理論研究遠遠豐富于對微觀經濟領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規制(監管)是直接作用于各個市場主體和具體的經濟活動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場參與者將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觀經濟運行和資源配置,市場這個看不見的手是主導,所以對于市場規制(監管)的研究更側重于個案的分析。我國有著很深的計劃經濟傳統,如何將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現代市場經濟中的規制(監管),這也是為什么政府規制(監管)確實應當成為經濟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體制原因。
有了這樣一個邏輯起點,我們的研究應該遵循這樣的邏輯不斷深入:(1)國家規制(監管)市場經濟的度;(2)國家對經濟的管理如何影響經濟立法;(3)我國經濟法應該有怎樣一種體系框架。
3.1確定政府規制(監管)的度
理論界對于這方面的研究從來就沒有間斷過,可是并沒有太大的突破,因為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活動,要作一個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難的,而且這個度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在受許多因素影響下,不斷維持這一種動態平衡。
3.2規制(監管)程度對經濟立法的影響
法律規范對政府規制(監管)權限的界定以及對政府取得、行使規制(監管)權程序的規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時,又對政府管理活動形成了監督,因此在防止政府過度規制(監管)或者濫用規制(監管)權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規制(監管)要發揮作用主要還是依賴政府機構主動行使權利如處罰權,因此規制(監管)的效率又會因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這些情況下,甚至會導致政府規制(監管)失敗。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一方面加強對政府權力的限制,防止權力尋租的出現如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另一方面在一個個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努力發掘傳統法律救濟的資源,關注行政處罰、私人訴訟以及公益訴訟等多種救濟手段的有效結合。
3.3我國政府規制(監管)發展前景
在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上,理論界普遍認為,應當放松經濟性規制,加強社會性規制。筆者認為,加強社會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為社會性管制涉及勞動保障、消費者安全健康衛生、環境保護、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這些都是與社會利益息息相關的領域,所以加強社會性規制(監管)是增加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對于經濟性規制(監管)是要放松還是加強,可以從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規制(監管)的原因來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問題。當一項經濟活動需要政府干預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領域就可以放松規制(監管)或者讓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給市場。在有些領域,并不是一概而論是放松規制(監管)還是加強規制(監管),應當結合市場經濟發展趨勢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環境來考慮。例如,電信行業屬于自然壟斷行業,傳統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由于存在定價悖論、效率悖論、負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對稱等缺陷,所以現階段政府進行規制(監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隨著中國加入WTO,電信市場的開放勢在必行,允許國內外新企業進入,強化市場競爭力量對經濟效率的刺激作用,從而使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律成為一種普遍規律。電信行業是一個需求彈性很小的領域,基于對公共利益的考慮,電信市場的放松規制(監管)是一個慢慢放手的漸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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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計根林,曾毅,熊利澤,施宇翔,熊東方,徐寧,胡勝,李杰
【關鍵詞】 腋路臂叢神經阻滯
【Abstract】 AIM: To compare the onset time and the success rate of a multiple point injection for axillary brachial plexus block performed by using two methods of nerve localization: paresthesia elicitation or nerve stimulation. METHODS: Each of the major nerves of the plexus was located by elicitation of a paresthesia (Group PAR; n= 48) or by nerve stimulation (Group PNS; n=48) and injected with 8 mL of local anesthetic solution. Time of blocking, onset, beginning of surgery and total anesthetic period was recorded respectively. RESULTS: The time recorded in Group PNS was significantly shorter than that in Group PAR (91% vs 76%; P
【Keywords】 nerve stimulator; brachial plexus block; lidocaine; bupivacaine
【摘要】 目的: 比較異感定位或神經刺激定位對腋路臂叢多點注射阻滯的起效時間、成功率以及并發癥. 方法: 以神經刺激定位法(PNS)或誘發異感法(PAR)定位臂叢神經主支,于各點分別注入8 mL 20 g?L-1利多卡因和7.5 g?L-1布比卡因合劑,觀察和記錄阻滯操作時間,阻滯起效時間,可行手術時間及總的麻醉時間. 結果: PNS組各項時間均明顯短于PAR組. PNS組的完全阻滯發生率較PAR組高(P
【關鍵詞】 腋路臂叢神經阻滯;神經刺激儀;利多卡因;布比卡因
0引言
臂叢腋路單次阻滯為臨床廣泛使用之技術,操作簡便且并發癥少. 然而,臂叢腋路單次阻滯極少能阻滯臂叢所有主要分支,阻滯完善率較低,且其成功率與神經血管分隔定位法無關[1-2]. 多點阻滯法能顯著提高臂叢腋路阻滯的效果[3-5]. 雖然神經刺激儀定位單次阻滯的臨床效果與“異感法”相似,但可使腋路臂叢多點阻滯成功率明顯提高以及起效時間縮短[2,3,6],為此,我們的研究旨在比較2種神經定位方法對腋路臂叢阻滯成功率,起效時間及其副反應的影響,為臨床提供參考.
1對象和方法
1.1對象選96例ASAIII級,年齡(22~41)歲,擬在臂叢阻滯行前臂、腕和手部擇期手術患者進行前瞻性研究. 手術側上肢既往有神經損害,神經病變不納入本研究.
1.2方法監測心電圖(ECGII)、無創血壓(NBP),以及血氧飽和度(SpO2),阻滯前10 min靜脈滴注咪唑安定1 mg,芬太尼50 μg. 隨機分為以下2組:異感組(PAR),48例,以誘發異感法定位4條臂叢主支(肌皮、橈、正中、尺). 神經刺激組(PNS),48例,用神經刺激定位儀確定4條臂叢主支的部位. 患者仰臥,臂外展90°,前臂置于仰位,在胸大肌與腋窩交界處觸及腋動脈搏動. 兩組均以長為50 mm 22號短斜面的絕緣針(stimulplex Braun, Melsungen,德國)定位. PAR組:腋動脈處上方垂直刺入神經血管鞘,通過異感定位正中神經,隨后在動脈下方同一水平刺入定位橈、尺神經,喙肱肌表面以麻醉肌皮神經. PNS組方法同PAR組,正中與肌皮在腋動脈上方定位,橈與尺在腋動脈下方定位,刺激閾電流定為0.3~0.5 mA,頻率2 Hz,據特定的肌肉收縮定位臂叢神經分支,肌皮神經:上臂收縮屈曲;橈神經:腕和指伸展,正中神經:腕、屈曲,內旋,食、中指屈曲;尺神經示:小指屈曲,拇指內收;定位精確后于各點分別注射8 mL(7.5 g?L-1布比卡因和20 g?L-1利多卡因等容積合劑).
兩組中凡3支未能完全定位的患者不納入本觀察組. 阻滯時間指第一次刺入與將其拔出的時間,于阻滯結束后10, 20和30 min,在神經支配區內以針刺法評估阻滯效,若30 min時肘以下所有感覺區域無痛,為阻滯完全,反之阻滯不完善. 潛伏時間指阻滯結束與患者可開始手術的時間,總麻醉時間指實施阻滯時間與潛伏時間之和,阻滯成功率以30 min后患者完全阻滯的百分比表示,對各神經分別也做了30 min時效阻滯效果評估,并觀察急性神經損傷和其他并發癥發生率.
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用x±s表示,用SPSS10.0軟件進行檢驗和χ2檢驗.
2結果
因神經不能全部定位而被排除者,PNS組有2例,PAR組有5例,兩組間手術部位、時間及一般情況無明顯差異(Tab 1). PNS組的阻滯操作時間,阻滯起效時間,總麻醉時間均短于PAR組(Tab 1). 首次阻滯后神經阻滯效果,PNS組完全阻滯率較PAR組比較明顯增高(P
表1神經阻滯情況以及操作和起效時間(略)
Tab 1Characteristics of the block and perfomance time and onset time(略)
表2首次阻滯后30 min麻醉成功率(略)
Tab 2Success rate of analgesia 30 min after the primary block(略)
3討論
腋路臂叢單點阻滯較難使手術所及區域阻滯完善,而多點注射技術使臂叢完善阻滯成為可能.
Baranowski等[6]PNS組橈神經阻滯成功率為72%,肌皮神經為59%,Rucci等[7]橈神經阻滯成功率為76%,肌皮為60%. 本實驗橈神經96%,肌皮神經為98%,且證實神經刺激儀較異感法成功率高,異感或PNS對腋路臂叢多點阻滯成功率無明顯差異[6]. 我們的研究顯示DNS較PAR更具優勢,因我們阻滯臂叢神經的4個分支,故本實驗能更好闡明多點PNS神經阻滯的高成功率. 另因神經刺激定位較客觀,排除患者因緊張,恐懼等影響醫生對異感的判斷,從而使阻滯成功率提高[8]. PNS組阻滯起效時間明顯短,表明局麻藥離各神經分支較近. PNS組阻滯出現時間與以往同類報道相似[2,3,6],本組中4支神經的定位簡便,且無需患者配合,與其他研究相比,本實驗操作時間較短,可能是因為有助手幫助,阻滯前10 min給予鎮靜鎮痛,節省操作時間,從而使其總麻醉操作時間減少.
PNS組完全阻滯率高與其對橈神經、肌皮神經阻滯成功率高相關. PNS組患者刺激肌皮神經引起的肌肉收縮,而PAR組則采用盲探法向喙肱肌注射,我們認為以神經刺激法定位阻滯該神經更為可靠,精確. 雖然PAR組橈神經均被異感定位獲阻滯,但PNS組的橈神經阻滯成功率高于PAR組,可能是正中及尺神經較表淺,易被局麻藥浸潤,然而,橈神經及肌皮神經位置較深,需要精確定位方可成功阻滯.
臂叢神經的起效時間與神經粗細,長短以及類型相關[9,10],所以多點阻滯順序應按其解剖特征依次阻滯,我們認為首次正中神經,肌皮神經為最后[2],可提高多點臂叢神經阻滯效果. 研究報道多點阻滯無神經損傷之并發癥[2,3,6]. 近期文獻[11]示多點注射僅有1.7%發生短暫神經功能障礙,與Selander等[12]用單點注射相似. 因此,拔針與再定位與神經損傷無關,異感所致神經損傷作用亦尚無定論[13],異感可能表示為穿刺針刺入神經組織,并可能增加持續神經損傷的危險,故一些學者建議神經阻滯時不應找異感,但無文獻[14]示異感可增加神經損傷無明顯相關. PAR組靜脈刺傷率明顯較高,4例腋路血腫,行局部壓迫治療后緩解. 推注局麻藥前雖經反復抽吸測試,注射速度也慢,PAR仍各有4例表現出血管內注射癥狀,提示術中應加強生命體征的監測.
本研究示在應用多點刺激技術時,使用神經刺激儀具有定位準確,操作時間短、起效時間快、神經阻滯更完善和并發癥少等優點,特別是對橈神經和肌皮神經阻滯也具一定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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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泛實行加速折舊法的必要性
1、在現代企業制度試點進程中,呈現出許多疑難癥結,其中之一“瓶頸”問題是大部分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債務占企業總資產的75~95%,而自由資金只占5~25%,龐大的債務資本進行著不斷的疊加,日漸上升的負債率不僅拖曳著企業前進的步履,而且危及著銀行體制的轉換,企業高債務經營負擔大,造成其生產經營成本升高,經營運作困難,資金都拿去還債了,還能剩下多少用來更新固定資產呢?
2、當今世界高科技日新月異,采用新技術的周期日漸縮短,而企業要在強者如林的市場經濟中站穩腳跟,就應該加大對新技術的開發和新產品的投資,使新技術和新產品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利于開拓市場。但是,現在不少企業始終處在高價購買別人技術的被動局面,自己開發和消化先進技術的能力很弱,其中很顯然的原因就是企業的自由資金不足,造成開發費短缺。
3、據英國權威預測機構Consensus Forecasts(以下簡稱CF)預測2005年全球通貨膨脹適中,2005年全球通貨膨脹率將達2.4%,比2004年的2.5%略有下降,基本維持在溫和通貨膨脹的水平上。亞太地區將繼續保持適度的通貨膨脹水平,2005年維持在1.2%。因此,我們國家的貨幣投放不會有大的增加,企業的資金緊張狀況不會有多大的緩解。
綜述以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所出現的困境,不外乎一個自由資金少的問題,筆者認為,解決這個“瓶頸”問題的有效措施是加大實施加速折舊法的范圍。我國現行財會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如符合有關規定,也可采用加速折舊法。即我國的折舊方法體系仍然以直線折舊法為基礎,但允許某些特殊行業采用加速折舊法,顯然,這一規定與當前繼續深化改革、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不相適應。實行加速折舊法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它能使企業盡快獲得積累和更新技術改造資金,從而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增加自由資金,提高經濟效益,解決高負債的難題。另外,國家將繼續實行貨幣緊縮的財政貨幣政策,客觀上也為加速折舊法的推廣使用提供了前提,因此。將僅在少數特殊行業實行加速折舊法推廣到大多數行業中去,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去,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經之路。
二、廣泛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可能性
1、從西方國家使用加速折舊的方法來發展本國經濟的成功經驗來看,廣泛采用此法有利于微觀經濟的發展,同時又促進了整個國家經濟的騰飛。
美國1954年,在其稅法中明文規定,可采用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到了80年代,稅法中的稅收條例又規定:對于1980年12月31日以后,1986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應使用加速成本回收制(ACRS),而對于1986年12月3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應使用加速成本回收制修正案(MACRS),ACRS與MACRS實際上是更為迅速的加速折舊法。
日本在20世紀40年代,即戰后恢復國民經濟時期,允許其企業使用加速折舊法,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注入了活力,使國家經濟的騰飛達到了驚人的速度。
事實上,西方大多數國家對其企業都在不同時期不同程度上采用過加速折舊法。這說明,國家可根據本國的國情,經濟環境的具體狀況,適當調整和擴大使用加速折舊法的范圍,以刺激本國微觀經濟的發展,而當前,正是我國擴大使用加速折舊法的大好時機。
2、從加速折舊法的優點看擴大采用本法的可能性。
任何比以預計使用年限為基數的普通直線折舊法劃為可折舊成本更快的折舊法,都可叫作加速折舊法(Acceterated depreciation),主要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他們有如下優點:
(1)被譽為是“合理和系統”的折舊方法。合理性表現在:a.符合資產效用遞減規律。b.符合收益與費用配比原則。c.符合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包括維修費用和折舊費用)平衡原理。d.符合穩健性原則。系統性主要體現在使用加速法計提年折舊額,具有一定的規律。在雙倍余額遞減法中,它是等比數列;而在年數總和法中,它是等差數列。
(2)使用固定資產的早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實質上推遲了企業所應繳納的所得稅,這等于給予了企業若干年的無息貸款。國家的財政收入在短期內雖然會因此減少,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利用這筆資金繼續發展生產,可能使企業的經濟實力增長有所加快,企業活力增加,效益提高,最終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必將增多。況且,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在這一關鍵時期,將企業推向市場,使之成為市場的主體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環節,也是對現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造的必由之路,為鼓勵企業自身盡快發展,國家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優惠傾斜政策,擴大使用加速折舊法則成為這一系列優惠政策之一。
(3)美國著名會計學家查特菲爾德認為,加速折舊法是抵銷通貨膨脹影響的有效措施或緩沖手段,它能使企業迅速取得固定資產重置的資本以更新其設備,改進其技術,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以上優點說明,實施加速折舊法是可行的。
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廣使用加速折舊法的幾點建議
1、根據我國的國情,經濟環境,財政承受能力,逐步推廣使用加速折舊法,在目前可先在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實行,然后再推廣到小型國有企業,其他性質的企業中去,這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不能急于求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的行業,針對其特點,采取不同的加速折舊法,以體現國家的政策傾斜。
2、利用折舊年限機動靈活地調整加速折舊法,因為縮短折舊的時間也是一種變相的加速折舊法,也可使企業迅速收回國有企業生產投資。
3、不排除在不適合使用加速折舊法的企業采用其他折舊的方法,也即應建立我國合理的折舊體系,包括直線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但筆者認為,加速折舊法應該逐漸成為主要的折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