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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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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建設項目 竣工決算 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階段,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建設費用。竣工決算是整個建設工程的最終價格,是作為建設單位財務部門匯總固定資產的主要依據。竣工決算審計,是基本建設項目審計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對提高竣工決算的質量,正確評價投資效益,總結建設經驗,改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內容

          1、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對建設項目所涉及的立項決策、勘察設計、施工建設和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相關文件、批復進行檢查,看其是否符合國家或公司相關法律或規定的要求。

          2、招標投標情況

          根據國家和公司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對招投標的充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進行檢查。

          3、物資供應管理情況

          檢查與物資供應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訂貨渠道是否符合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標準以上的設備、材料采購是否經過了招投標;物資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存在損失浪費情況。

          4、會計核算及資金管理

          檢查建設資金的來源是否合規;資金使用是否合規。

          檢查建設成本的歸集、分配是否恰當準確,有無混淆不同項目成本界限的情況;有無混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界限情況;建設期間的或有收入的處理情況。

          5、合同管理

          檢查合同簽訂的充分性;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同的嚴密性。

          6、工程造價

          審查工程結算是否與合同規定一致,計價核算是否正確、合規;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是否真實有效,手續是否完備;材料價格是否真實、準確。

          二、竣工決算審計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1、做好項目審計前的調查

          通過ERP等信息系統可以即時查詢建設項目的設備、材料采購情況、安裝工程費及待攤投資的支付情況等等。規范的審前調查有利于編制竣工決算審計方案,對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很有幫助。

          2、將一線勘察貫穿項目現場審計全過程

          送達與就地審計是建設項目審計所采用的常用方式。雖然送達審計具有可以減少作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也存在工程現場、工程變更狀況、材料使用情況不能及時檢查、對照,易給正確計算審計結果造成困難的弊端。因此,審計組堅持一線審計工作法顯得尤為重要。一是要注意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內容是否真實有效,手續是否完備。檢查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是否有相應的實物工程量;設計變更是否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簽證是否有甲乙雙方及監理方的簽字。二是要通過現場抽查、實物盤點的方式來驗證交付固定資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可靠性,將實際盤點數與交付竣工決算報表數進行比較。

          3、加強竣工項目物資管理情況審計

          檢查建設項目中的物資采購的渠道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其詢價、比價、申購、審批程序是否完整合規。特別是要核對采購的物資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設計要求,一是要看工程質量及試運行情況,二是看庫存有沒有因達不到設計要求而閑置浪費的物資,或因多采購而造成的浪費損失。

          4、嚴把審計結果控制關

          由于整個審計過程及前期全部工作都要通過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來體現,所以審計底稿和報告階段的控制尤為重要。一是審計人員要對審計單位提出的有異議的審計證據進行核實,對確實錯誤或偏差的要重新取證。二是要嚴格審計工作底稿復核制度。主審必須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審查審計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問題定性是否準確,所引用的法規名稱、文號和具體條款三要素是否齊全,所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有力、有助于審計發現和建議,以及是否經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確認。三是審計底稿復核后,連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須再提交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負責人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應通知審計人員予以補充取證。

          5、抓好竣工項目審計反饋整改工作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一)建設成本基本概念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明確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因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其中: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其他待攤投資等。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依據及內容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1)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主要包括:封面;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2)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概況;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三)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編制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各項內容;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規定一個建設單位同時承建多個建設項目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項目存款是指建設項目的所有建設資金,包括財政撥款、銀行貸款等,其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律沖減項目建設工程成本;建設項目收尾工程可根據項目投資總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過項目投資總概算5%,不能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江蘇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蘇財建[2004]61號)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前,建設單位應預留15―20%的工程款;工程價款經審核后,建設單位還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后再清算。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辦法(試行)》規定集團公司竣工決算的費用構成包括從工程籌建開始到竣工驗收的全部費用支出:建筑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包括:建設工程前期費、編制年價差);基本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竣工編報時間從最后一臺機組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竣工決算。“建設性質”按新建、擴建、改建、遷建和恢復建設等分類填列;“工程進度”欄中“開工日期”根據上級批準的開工報告按建筑、安裝最先一個永久性工程項目開工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日期填列;概算中所列“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在概算價值欄中"其他費用"欄填列其概算數,實際價值欄不填(在實際價值中的有關工程項目、費用中己包括了經批準動用的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二、基本建設工程財務決算審核

          (一)明確審核重點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基本建設工程預算結算決算審核暫行辦法》(財政部財協字[1999]103號)要求審核人員在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事項: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余等財務情況;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交付使用資產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審核基本建設工程決算時,還應當審查以下事項:被審核單位是否有計劃外建設項目,有無自行擴大投資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的情況;各項費用支出是否合法,有無混淆生產成本和建設成本的情況;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有無虛報完成及虛列應付債務或轉移基建資金等情況;歷年的各項基本建設撥款數額和結余資金是否真實、準確,應收回的設備材料以及拆除臨時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殘值是否作價收回,對器材的盤盈、盤虧及銷售盈虧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報廢工程是否經主管部門審批;竣工投產時間是否符合國家計劃規定;基本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情況;有無隱匿、截留或拖延不交應交財政部門的包干結余、竣工結余及各項收入;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及建設情況;有必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二)審核報告出具要求 審核人員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以經過核實的證據為依據,分析、評價審核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審核人員在出具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時,應附送已審核的《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審核人員應當在基本建設工程決算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中說明工程項目資金來源、支出及結余或超支等財務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工程價款結算情況,尾工工程及未盡事宜處理情況,項目支出存在的問題,資產交付使用情況。審核人員與委托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審核意見方面存在異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或審核人員認為必要時,應當在意見段之后增列說明段予以說明。

          (三)重點項目審計策略 (1)甲供材超(欠)供的審計策略。如某項目審核中發現公司35kV電力電纜等甲供物資計174,228.01元超供,公司已補辦退庫手續;線路保護2臺、監測報警系統1臺,上述資產現場盤點未見實物,單位反映資產待安裝。

          江蘇省電力公司文件蘇電審[2011]58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項目報審管理的通知》明確甲供材料超、欠供的核對和審定是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環節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單位在工程竣工結算報審時必須提供“工程項目甲供材料明細表”(紙質和電子),該表必須經項目所在單位相關部門和施工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后報審;各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物資、財務等部門及施工單位填列和核對甲供材料明細表,確定材料實際領用數量,同時應分析材料填列差異的原因。報審的工程竣工決算報告初稿必須按要求填制完整,應包括編制說明、工程竣工決算報表、項目投資分析說明和設備差異分析等。

          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審核過程中須履行甲供材建設單位物資、財務、施工單位、工程結算審計等四方數量核對程序,現場勘察盤點時關注甲供材超(欠)供數量核實;對鋼材、電纜等不便實物盤點資產,可采取現場估算,結合設計概算、工程結算審計確認施工單位安裝費時確認的甲供材結算數量與賬面領料數量核對。甲供材核對審核要點詳見表1:

          對于不便盤點且工程結算不反映的甲供材數量核實,如江蘇省物價局文件蘇價工[2011]214號《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完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供電公司負責提出居住區規劃紅線內供配電工程土建設計要求,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供電公司向開發單位提供土建的管材及接地材料、表箱,如槽形母線、鐵附件、電纜保護管等,應辦理資產交接手續,取得開發單位蓋章的居配項目甲供材交接單等相關證明手續。審核中應側重對上述資料的搜集及核對。

          (2)甲供材涉稅審核。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建設單位甲供材取得普通發票入賬,需關注甲供材部分是否繳納建安稅費。

          (3)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用核實。政處費用不允許主業下屬多經公司代收代支,更不允許項目實施單位人員代領;審核費用支出的合理性,需審核政處費用補償標準、口徑是否一致;審核中要關注政處費是否存在A項目支出在B項目列支情況;對青苗補償費等審核中關注原始憑證是否提供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可采取現場勘察、電話回訪等方式核實。

          (4)借款利息審核。根據規定,“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其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后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工程竣工后的利息費用不應資本化,審核應予以關注。

          (5)決算分析列報口徑一致性審核。審核項目概算執行情況時發現甲供材進項稅額未納入工程決算,但設計概算含進項稅額,掩蓋項目明節約實超支的實質,類似待攤投資設計費、工程審計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影響項目投資超支或節約分析。

          三、基建工程財務預算審計實務問題分析

          (一)基建項目投資的合法性、合規性 (1)項目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如某建設項目省發改委審批時要求項目實施主體補充資本金,投資方補充匯入200萬元,但項目單位賬面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且對上述款項計提利息計入專項應付款。顯然,被審計單位的上述處理與立項審批文件有出入。

          (2)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某項目綠化工程合同價71萬元,工程結算審核金額為195萬,單位反映增加綠化品種由原中標公司實施,審核價超出合同價175%,關注招投標手續履行是否合規;審核中發現某項目土地平整工程部分由個人實施,施工主體缺少施工資質。

          (3)建安投資的完整性與準確性。如:同一項目出現兩份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報告,××審[2010]第225號審核結果為893.39萬元;××審[2011]第012號審核結果為920.25萬元,涉及如何準確確認工程決算審核金額;某項目內墻磚、配電箱、消火栓箱等為甲供材料,無需工程結算審計,關注是否存在多結算工程審計費現象。

          (4)設備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應單列,而非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基建項目中央空調14.58萬元直接記入固定資產欠妥,應記入設備投資支出;如某項目從業務單位購進設備所附票據不完整,缺少發票金額合計75.32萬元;補記施工用料45.96萬元,未附詳細清單和說明。基本建設財務列支省委在地方召開會議費用,如設備投資中列支會議用音響器材18萬元、購電毯2萬元。

          (5)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分配的準確性。如基本建設財務列支購19座面包車支出列“待攤投資――固定資產購置費”,購帕薩特汽車入賬列“固定資產”;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原列支施工現場人員津貼,其中含非工程人員津貼4萬元。

          (6)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審核。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付款30萬元記入建安投資,會計憑證未見發票,應調整轉入往來;某裝飾工程11.84萬元開票賬記建安投資7.50萬元,余款4.34萬元未掛往來;土地征用費應計入“待攤投資”;建筑工程項目發生的設計費、規費、監理費等屬于項目建設管理費,不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應計入“待攤投資”(注:“待攤投資”非“待攤費用”)。分項工程劃分有誤:某學校南校區總投資額中包含北校區零星工程項目投資;建設工程場地清理費14.03萬元決算列入塔基占用補償費;某教學樓零星工程6.74萬元賬面均記入“建安投資―深井”;建安投資――鑄鐵欄桿期末余額35.51萬元關注是否為圍墻的組成部分;建安投資――食堂前平房發生成本只有金屬門0.88萬元,關注可否并項。入賬手續不完善:內墻瓷片付款審批表無單位負責人授權審批手續;支財稅所土地款200萬為復印件入賬;付土方工程款工程審核報告單監理單位未蓋章;某工程發票收款方為甲公司,收款方簽章為乙公司,收款單位不一致等等。

          (7)項目超概原因及分析。某項目開竣工延期的原因為項目預算批復遲于規劃設計文本明確的開工時間;項目區拆遷面積廣、難度大影響了項目開工時間;項目開工后季節和天氣,亦影響了項目的開工和竣工。某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較概算超支462.68萬元,占總投資估算的19.61%。超概原因分析:原投資估算土地為政府免費劃撥,在實際征地時共付農民補償等費用348.40萬元;原投資估算一期工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300萬元,但實際施工時為方便以后施工將部分二期、三期基礎設施建設提前進行,因此實際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25萬元。

          (8)建設單位管理費截止期。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則建設項目竣工之日滿三個月后不得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另審核中發現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非項目經費的問題。

          (9)其他。如:出借資金:某基本建設項目對借款單位借出資金,借款單位承諾一周內歸還300萬元,實際未按時歸還,且未計算借款資金的利息費用。審計發現由于客觀原因委托審計項目竣工暫未實際投入運營,建設單位將部分工器具及低值易耗品移作他用;截止審計報告日建設工程決算報表反映項目尚有應付款項1324.00萬元未支付;截止審計報告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中含項目建設租賃場地租賃費5萬元、工程款1874.18萬元尚未取得發票;由于項目租賃場地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截止審計報告日工程審計項目整體竣工驗收正在辦理之中;截止審計報告出具日,建設工程項目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之中。

          (二)項目資金來源與支出不平衡 江蘇省物價局文件蘇價工[2009]415號《省物價局關于公布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標準的通知》規定各市供配電工程價格具體指導標準幅度為140-230元/平方米。江蘇省物價局文件蘇價工[2011]214號《江蘇省物價局關于完善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可根據實施以來的具體情況,在對已竣工工程項目進行成本審核的基礎上,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適當調整收費標準。審核中發現個別新建居住區供配電工程項目存在個別供配電工程收取開發商的費用小于工程項目總投資不合理現象,希引起有關方注意。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對航道工程質量、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的全面檢查驗收,以及對航道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航道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科學、規范。

          第五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或者核準以及交通部批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款規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中列入國家高等級航道且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征求交通部意見。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的監督管理。

          以上負責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六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相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變更文件以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者說明書;

          (六)招標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申請竣工驗收的航道建設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體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運行,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

          (二)各單位工程和項目經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驗合格;

          (三)各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者設施調試以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航運樞紐工程階段驗收合格;

          (六)需要實船適航檢驗的,已選用設計船型進行了實船適航檢驗,各項檢驗指標滿足設計要求;

          (七)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運行情況正常;

          (八)竣工檔案資料齊全,通過有關專項驗收;

          (九)竣工決算報告已編制完成,并取得國家審計機構或者具有審計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且審計報告無保留意見;

          (十)工程運行管理部門已落實;

          (十一)竣工驗收工作報告編制完成;

          (十二)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經竣工驗收部門委托的有關單位初步驗收合格。

          第八條航道工程應當在工程試運行期滿后一年內申請竣工驗收。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對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或者警告。

          第九條由交通部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應當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位于長江干線的航道工程應當向長江航務管理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其中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轄的航道工程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交通部。

          第十條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項目單位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也可以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接受委托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應當在初審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和時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部門應當根據航道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邀請相關部門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竣工驗收工作。航運樞紐工程以及技術復雜的其他航道工程,應當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項目單位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管理等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部門還可以邀請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通過并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單位負責提交竣工報告、工程試運行報告、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以及驗收所需的其他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以及工程質量檢驗意見,配合竣工驗收工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提交各自的工作報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航道工程項目單位、質量監督機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五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內容是:

          (一)檢查工程的批準、核準、備案等文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規模、標準、內容全部建成;

          (三)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工程招投標以及合同履約情況;

          (五)檢查工程交工驗收情況;

          (六)檢查工程實體質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檢查航運樞紐工程的階段驗收情況;

          (八)檢查工程試運行情況;

          (九)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十)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的審計情況;

          (十一)對存在的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簽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驗收資料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七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項目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十八條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航道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竣工驗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竣工驗收工作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竣工驗收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工程竣工驗收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筑物等航道設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

          (二)階段驗收是指航運樞紐工程建設進入截流、水庫蓄水、通航、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前進行的驗收。

          (三)工程試運行期是指航道主體工程交工驗收合格后,至竣工驗收之前,檢驗工程效果和運行能力的階段。工程試運行期自航道主體工程最后一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條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活動適用本辦法,但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為了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決算和審計工作,保證工程竣工驗收工作順利進行,按照水利部《關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驗收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水建[*]584)、《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l9-*)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的通知)(水監[*]370號)的要求,現對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以下簡稱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的短導、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是對工程建設資金以及工程建設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的會計核算、財務檢查和審計監督,是一項嚴肅認真、政策性強的工作。有關單位主管領導要關心和支持這項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監督的若干意見》(水經調[*]394號)的要求,建立財務部門內部監控、內審部門獨立審計、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的綜合監督機制和協作機制,保證有關文件、報表、數據等信息資料互通有無,為財務、審計、監察部門履行職責,搞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竣工決算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

          部經濟調節司、審計室對*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審計的組織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各級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具體負責竣工決算和審計的日常業務,認真履行會計核算、財務監督和審計檢查的監督與管理職能,保證竣工財務決算和審計工作順利完成。

          二、關于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

          1、工程項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的要求,認真收集和整理與工程建設和管理有關的各種資料、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資料、工程價款結算和物料消耗資料、項目合同(協議)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認真做好決算編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2、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要組織財務、計劃、審計、統計、工程技術等專業人員組成專門班子,集中時間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為竣工決算的編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條件,確保竣工決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3、要確保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質量,做到賬證、賬表、賬實、賬物四相符;報表數據與說明的內容一致,與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一致;與各單位(單項)工程財務決算數字協調一致,要經得起竣工決算審計,經得起竣工驗收委員會的檢驗,經得起歷史的考驗。項目法人代表和竣工決算編制財務負責人應對決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4、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除應嚴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要求的主要內容編寫外,在編制說明部分還應結合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未完工程量及相應預留資金的情況、結(節)余資金組成及來源、移民資金使用情況并仿造竣財4表的要求將支出情況明細列表、往來款項及債權債務情況、地方配套資金到位情況及相應的銀行進帳單等要著重說明,并附相應表格與附件。

          5、上級財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指導和督促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幫助協調和解決竣工財務決算編制過程中的各種關系和有關問題,保障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的順利完成。

          6、竣工財務決算必須在確定的竣工驗收日50天以前編制完成,并逐級上報至主持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財務部門審核。根據審核意見、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竣工財務決算如需調整,調整后的竣工財務決算必須在驗收日前3天,報送至主持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財務部門。

          三、關子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1、竣工決算審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按照水利部《關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驗收工作有關意見的通知》(水建[*]584號)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驗收的工程項目,部審計室(或委托*委)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工作;*水利委員會主持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由*委審計局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工作;各省廳主持驗收的工程項目,由省廳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工作。

          2、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的水利審計部門在本單位負責人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審計工作,并主動接受上級水利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自覺向上級財務部門、審計部門請示匯報工作,報送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的指導意見、歷次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保證整個竣工決算和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并納入項目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的全過程。

          3、加強對竣工決算審計質量的管理。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的水利審計部門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全面進行審計,嚴格把握審計質量,并對審計質量負責。部審計室在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后,將根據需要對審計質量進行必要的抽查及復核性審計。

          4、受水利審計部門委托或指派,負責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的水利審計部門或審計小組在審計期間的工作情況,所下達的審計通知書、委托書、編制的審計工作方案,必須及時抄報上級水利審計部門,以便及時了解情況,統一協調,把握質量和進度。竣工決算審計結束后,應及時報送審計工作報告,以便進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審計部門及時下達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

          5、凡列入國家審計署審計計劃,且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已經實施審計,并且下達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督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根據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調整后的竣工財務決算書報部審計室;項目竣工驗收前尚未進行審計的,項目法人和水利審計部門仍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全面實施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工作,保障和滿足竣工驗收的要求。

          6、嚴格按審計程序開展竣工決算和審計工作。*干堤加固工程完工后,項目法人應在確定的竣工驗收日前50天將書面的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報(送)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竣工決算審計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盡快提出安排意見,下達審計通知書或委托書,擬定審計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具體的審計工作,如期完成審計任務,并在竣工驗收日前10天向項目法人下達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項目法人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后,要盡快落實整:改措施,調整竣工財務決算,并在竣工驗收日之前3天向主管的水利審計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根據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調整后的竣工財務決算,保證竣工驗收工作如期進行。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現場核查資料編寫大綱

          1、會議資料目錄

          2、管理工作報告

          一、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稱(批復項目名稱)

          (二)工程地點(批復項目地點)

          (三)建設規模(初設批復)

          (四)建設依據:(工程工可、初設、施工圖批復名稱及文號)

          (五)投資計劃:(歷年投資計劃下達文件)

          (六)主要建設內容(根據項目實際完成工作寫)

          (七)開、完工時間(從開下發開工令至最后一個單位工程交工驗收的時間)

          (八)工程參建單位:(建設、設計、主要施工及監理單位名稱)

          (九)質監單位:(長江航務管理局及地方質量監督機構)

          二、工程建設管理

          (一)項目單位組織機構及工作情況(關于成立的項目各管理小組及職責)

          (二)招投標管理:(招投標管理工作及結果,可列表。)

          (三)設計變更管理:(設計變更流程,設計變更具體內容等,一般設計變更可簡敘;如有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需詳細描敘上級同意變更的批復內容。)

          三、質量、進度安全管理(可以從制度和措施上闡述)

          四、環保、安全管理(可以從制度和措施上闡述)

          五、投資管理

          (一)投資來源

          (二)批復概算及實際執行情況

          (三)投資控制措施

          六、合同管理:(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

          七、廉政建設:(廉政合同簽訂情況及執行情況)

          八、歷次驗收情況:(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規劃、消防、環保、水利、檔案、質監、海事等驗收情況)

          九、竣工決算審計(根據審計報告簡要說明審計情況)

          十、工程建設管理體會(可提供以后工程實施可借鑒的經驗及教訓)

          3、設計工作報告

          一、設計范圍和內容

          (一)設計范圍

          (二)設計內容

          二、設計組織與服務

          (一)設計組織

          (二)設計服務

          三、設計變更

          (一)設計變更處理原則

          (二)主要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可簡敘;如有重大或較大設計變更,需詳細描敘上級同意變更的批復內容)

          四、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技術創新與關鍵技術的處理:有則寫,無則不寫

          六、設計符合性評價意見:是否完成設計內容及符合竣工驗收條件

          七、合同職責履約、廉政合同執行情況:履約及廉政執行情況,可加入單位信用評價情況等

          八、總結設計經驗

          九、主要問題與建議(可提供以后工程實施可借鑒的設計經驗及教訓)

          4、施工工作報告

          一、工程概述

          (一)工程概況:介紹所對應的施工范圍及內容

          (二)工程設計

          (三)工程特點

          (四)合同履行情況:可加入單位信用評價情況

          二、項目管理:人員組織機構、設備配置、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等

          三、施工簡述:施工思路、施工過程、主要工程量、施工現場難點處理等

          四、施工工藝

          五、質量控制:施工質量控制依據、目標、過程、接受上級單位檢查及整改情況、與質監、監理等單位的配合情況、分部分項工程劃分及評定情況、資料管理等

          六、環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七、工程廉政建設

          八、工程款支付與結算

          九、工程施工體會(可提供以后工程實施可借鑒的經驗及教訓)

          5、監理工作報告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履約情況,可加入單位信用評價情況

          三、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廉政管理執行情況

          四、工程質量評價

          五、工程費用分析

          六、經驗和建議

          6、試運行工作報告

          一、工程概述

          二、工程試運行情況:介紹相較于工程未建之前的工作效率、本工程實施后效果的提升情況,最好有亮化數字

          三、試運行期間新建的制度、規定及流程等

          四、問題及建議(提供以后工程實施可借鑒的建議)

          7、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8、附件:

          工可、初設、施工圖等批復文件

          交工驗收證書

          各類專項驗收證明文件

          土地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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