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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范圍
(一)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財政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資金(含各類所有制的企事業(yè)項目)、非稅收入資金、政府債務資金等政府資金的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資金,但政府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項目。
(三)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優(yōu)惠政策的公益性項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等項目)。
(四)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縣鄉(xiāng)公路、橋涵、水利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等。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程序
(一)下發(fā)通知書。縣審計局在實施審計前,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收集證明材料。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通知書的要求,向審計組及時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完整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
(三)實施審計。縣審計局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的情況,采用不同的審計方式。1.對投資較大、建設周期較長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審計;2.對一般項目(2000萬元以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3.對與項目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四)審計復核。項目審計質量復核實行跟蹤復核和結果報告復核。復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項目選擇進行一般復核或重點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書;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處罰事項,在作出審計決定前組織聽證。
(五)審計報告。審計組向縣審計局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guī)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縣審計局根據審計署規(guī)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六)審計結果處理。審計人員要樹立“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的意識,以督促建設單位自行糾正為主,審計處理、處罰為輔的原則,對一般性違規(guī)行為,縣審計局向項目建設單位發(fā)出《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意見單》予以糾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規(guī)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縣審計局可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準備階段審計
1.建設項目程序審計:主要對立項審批、各項許可、建設管理和竣工交付等內容審計,督促政府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審批業(yè)務,促進依法行政。
2.內控制度建設審計:主要關注內控制度是否建立、是否健全、是否落實,防止制度形同虛設,避免出現重大問題。
3.征地拆遷情況審計:主要對拆遷程序、拆遷承包合同的簽訂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
4.工程招投標及合同審計:主要對招投標程序、招投標文件、招標辦法及施工招標中的工程量清單審計,對建設合同主要審查是否全面反映招標文件的精神、是否充分體現中標單位的投標承諾、是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合同的執(zhí)行風險、是否明確了國家審計條款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的審計建議,避免虛假招標或暗箱操作問題的發(fā)生。
5.工程造價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造價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充分、準確。重點關注工程量的增減變動及真實性、合法性,杜絕虛假簽證、重計工程量和偷工減料等行為;關注招標項目工程量清單內容增減變動及調整情況,防止不按圖紙施工、不按規(guī)格、標準用材、隨意變更項目等;關注增加工程情況,防止施工單位虛列增加工程、多計工程價款、隨意增加工程項目、多加隱蔽工程量問題的發(fā)生;關注價格變化因素,遏制低價中標排擠出競爭對手后,采取軟硬兼施手段向招標人“磨價”,如停工、拖延工期、賄賂等現象。
(二)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審計
1.合同履行情況審計:主要關注招標合同和監(jiān)理合同的履行情況;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隱蔽工程。重點加強對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環(huán)節(jié)的管控,防止損失浪費及腐敗現象的發(fā)生。縣審計局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簽證管理辦法》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guī)程》。政府投資跟蹤審計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與現場簽證必須由現場跟蹤審計人員認可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簽發(f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變更簽證單”,未經縣審計局簽發(fā)的,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時不認可工程造價。
2.合同外工程審計:主要對合同外工程(變更工程、增加工程、額外工程、工程索賠等)、合同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工程項目是否履行相關程序和涉及的工程費用進行審計。
3.建設經費支出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對建設經費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經費支出的合規(guī)性、會計資料的完整性、支出進度和比例是否受到合同的約束等。
(三)建設工程竣工決算階段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的全部實際支出費用。主要包括: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1.工程結算審計。重點審查工程類別劃分是否合理,有無多計工程量、高套錯套定額,采用的清單綜合單價是否準確,設計變更、工程簽證和索賠等重大事項是否真實,材料差價調整、計算準確與否等。
2.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待攤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核實工程建設配套設施費用,有無擠占工程投資支出;建設資金使用的手續(xù)是否健全;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記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等。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20日內,按縣審計局書面要求提交真實、完整的工程決算資料,縣審計局收到資料后要按照審計程序組織人員依法實施審計,提供便捷、高效、優(yōu)質的服務,60日內(1000萬以下30日內)提出審計局的審計報告。
四、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
政府投資審計資金量大,專業(yè)性強,涉及門類雜,變化因素多,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工作中堅持“以工程造價審計為突破口,以跟蹤審計為主要形式,以計算機審計和設備儀器輔助審計為重要手段,以提高績效為目標開展投資審計”的原則,加大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監(jiān)督管理。
(一)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縣審計局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jiān)督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建立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加強政府投資審計人員力量配備,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一是被列入審計監(jiān)督范圍之內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決算,必須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未經縣政府同意和縣審計局委托,中介機構不得審計。二是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三是縣審計局出具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決定之前,財政和建設部門對工程撥款不得超過工程實際進度的80%。
(二)實施重大投資項目跟審制。對投資多、影響大的重點項目,縣審計局要提前介入,采取階段跟蹤、環(huán)節(jié)跟蹤、現場跟蹤等多種方式,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一是建立審計組與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聯系制度。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定期將建設過程中發(fā)生的對項目有重大影響的基礎開挖、設備材料采購、隱蔽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工程款支付等情況及時通報給審計組,審計人員及時深入項目現場對重大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為后期竣工結算審計奠定基礎。二是推行跟蹤審計意見書制度。對在跟蹤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出具《跟蹤審計意見書》,建立起“即查即糾”的處理機制,做到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及時督促整改,發(fā)揮審計處理的前瞻性、預防性和時效性作用。三是落實階段跟蹤審計報告制度。定期反映項目建設階段狀況和資金管理運行情況,做到階段性審計報告和最終審計報告有機結合,提升審計效益。
(三)實行政府審計主導與社會中介機構參審制。為保證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必審制的審計質量和效率,采取以政府審計為主導、中介機構和社會專業(yè)人員參與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聘用投資審計專家、中介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加大對工程造價咨詢的預算審計和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力度。縣審計局研究制定社會中介機構和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質量控制與考核辦法、參審人員行為準則等操作規(guī)章,加強對外聘審計人員和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jiān)督。縣審計局要對所委托的中介機構業(yè)務質量和出具的審計結果負責。縣審計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yè)人員參加審計工作的費用,由縣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證,或縣政府依據審減金額的5%撥付縣審計局,專項用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
五、責任追究
(一)項目建設實施單位有截留、侵占、挪用、騙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審批擅自變更設計、虛假簽證等行為的,審計、財政、監(jiān)察等部門建立聯動、協(xié)調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處罰,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建設單位故意拖延或者拒不辦理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的,縣審計局將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和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縣審計局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及聘請的專業(y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不當利益的;
2.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3.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4.對委托中介機構或人員工作未盡督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5.與聘請的專業(yè)人員或受托機構串通舞弊的;
6.有其他、行為的;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yè)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zhí)行、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fā)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guī)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huán)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huán)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huán)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現有違法違規(guī)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
審計機關發(fā)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jiān)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yè)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下達并使用財政性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省水利廳及所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由水利廳組織并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jiān)督。二、審計內容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zhí)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zhí)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guī)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xù)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jié)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guī)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guī)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三、審計管理第十三條本著“誰負責驗收,誰負責審計”的原則,由省水利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的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由州、地、縣(市)水務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組織或主持驗收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組織審計,也可以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設專業(yè)審計力量組成的審計組或經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認定具有較高專業(yè)審計資質、審計技術力量強、誠信程度高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進行參與、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yè)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yè)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zhí)業(yè)經歷等資料書面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十九條列入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需要,可在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將國家或青海省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水利部內部審計辦公室或省審計廳。四、審計程序第二十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按職權范圍向其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要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提供的《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評價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五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zhí)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五、罰則第二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guī)定和財經法規(guī)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guī)、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水利廳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水利廳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對、、的審計人員,由水利廳追究審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六、附則第三十條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項目;
(三)政府擔保、政府融資和利用國債的建設項目;
(四)預算單位非稅收入建設的項目;
(五)轉讓、出售、出租、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國有資產權益收入的建設項目;
(六)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建設的項目;
(七)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利用國家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八)接受、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包括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企業(yè)、個人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國有單位實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設項目;
(九)政府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市、縣(市、區(qū))審計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zhí)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實施全過程的審計監(jiān)督。
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庫,將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全部納入審計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審計機關應設置專門的機構,組織專業(yè)審計人員依法按程序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政府投資審計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審計機關可根據需要按照相關規(guī)定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其他社會審計力量參與審計。審計費用按物價部門的規(guī)定收取。
第六條審計管轄范圍按政府投資項目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建設項目監(jiān)督管理關系確定。
第七條發(fā)改、建設、財政等部門及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協(xié)助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jiān)督工作。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對經濟、社會、環(huán)境影響較大的,以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直接進行審計。
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審計機關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九條建設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完工后90日內向審計機關提供下列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相關的資料(含電子數據):
(一)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勘察等資料及項目概、預算編制資料和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三)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四)工程結算資料及工程價款支付資料(含各類協(xié)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五)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
(六)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施工合同中列明下列內容:
(一)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guī)定》(審投發(fā)[]1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㈠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
㈡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項目;
㈢政府擔保、融資和利用國債的建設項目;
㈣預算單位非稅收入建設的項目;
㈤轉讓、出售、出租、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建設的項目;
㈥利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建設的項目;
㈦事業(yè)單位、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控股企業(yè)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利用國家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㈧接受、使用社會捐贈資金(包括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企業(yè)、個人捐贈)建設并委托政府部門、國有單位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㈨以其他形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zhí)行情況、項目竣工決算、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實施全過程審計監(jiān)督。并依法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市審計局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庫,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
第二章職責與權限
第五條市審計局應設置專門的機構,組織專業(yè)審計人員依法按程序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審計費用納入市審計局年度部門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市審計局要科學設定審減率,保證審計質量,節(jié)約審計費用。
市審計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市審計局應依法對接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承辦的投資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核查,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接受。
第六條市審計局在真實性、合法性審計的基礎上,應當更加注重檢查和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逐步做到所有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都開展績效審計。
第七條市審計局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單位作為主要被審計對象,審計通知書只發(fā)送建設單位。同時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實施審計中將對建設項目相關的單位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延伸審計發(fā)現相關單位存在問題需要做出處理、處罰的,在審計職權范圍內進行處理、處罰。
第八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具體審計事項包括:
㈠建設規(guī)模和標準是否符合經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概算,調整投資概算或者預算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總投資是否按批準的概算進行控制,有無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guī)模、興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㈡概(預)算編制有無多計工程量、高套定額、高取費用等情形;
㈢資金是否按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條款撥付,有無攤派和違法集資、收費等情形;
㈣有無侵占、挪用、轉移、截留資金等情形;
㈤確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是否依法經過招標投標,招標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guī),上述被確定單位是否有違法分包、轉包的情形,其與項目直接相關的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
㈥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終止是否合法,是否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
㈦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否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內容是否真實,量價是否明確,計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合同和其他計價文件的規(guī)定;
㈧工程造價結算是否真實,有無虛簽變更記錄、虛報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結或者少結工程價款等情形;
㈨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手續(xù)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有無損失浪費的情形;
㈩建設成本的核算、歸集、分配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
(十一)債權和債務是否真實,有無呆賬、死賬、長期掛賬、擅自沖銷往來賬目等情形;
(十二)是否按照規(guī)定計提和繳納有關稅費;
(十三)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是否真實、合法;
(十四)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是否真實、合法;
(十五)尾工工程投資和未完工程量是否真實、準確;
(十六)其他需要審計和調查的事項。
市審計局根據需要,對前款所列事項可以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進行多項、單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九條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㈠檢查被審計對象工程概(預)算、工程造價結算及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成本造價有關的資料等;
㈡檢查被審計對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等;
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有關的事項;
㈣向金融機構查詢被審計對象的各項存款,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㈤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或者封存的措施;
㈥發(fā)現被審計對象正在進行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且制止無效時,通知財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直接相關的款項,責令被審計對象暫停使用已撥付的款項;
㈦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計劃與執(zhí)行
第十條市審計局應根據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制定的年度投資項目計劃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發(fā)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及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協(xié)助。
市審計局應當將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等工程列為年度重點審計項目,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一條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當年必須審計完畢。其中,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90日內(含節(jié)假日,下同)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財政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預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80%,并不得辦理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驗收手續(xù)。
第十三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及相關的單位和個人,應在項目完工后90日內向市審計局提供下列資料(含電子數據):
㈠建設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勘察等資料及項目概、預算編制資料和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㈡建設項目招投標資料和合同文本;
㈢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竣工圖、設計變更等;
㈣工程結算資料及工程價款支付資料(含各類協(xié)議、紀要、簽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㈤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資料及財務會計資料;
㈥建設項目內控制度資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被審計對象應當積極協(xié)助審計人員工作,真實、完整、及時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提供齊全的審計資料后,市審計局一般應在45日內審計完畢,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五條市審計局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項目相關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結果書面告知市審計局。市審計局出具的審計報告同時抄送財政、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年度重點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納入本級預算執(zhí)行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六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調整建設方案、變更設計、增加隱蔽工程量、調整特殊材料和設備價款等超過合同總價款5%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告知市審計局。
第十七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竣工后解除職務,或者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調任、轉任、解職等變化的,由市審計局依據權限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項目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可以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一并進行。未辦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及各項交接的項目負責人,不得解除經濟責任。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后,認定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㈠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的;
㈡建設概算外工程的;
㈢工程結算多計或者少計工程款項,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㈣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者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㈤侵占、挪用、轉移、截留建設資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㈥虛報投資完成額、虛列建設成本或者隱匿結余資金的;
㈦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市審計局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fā)現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制作審計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
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活動未依法經過招標投標,或者違法分包、轉包的;
㈡概算調整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的;
㈢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的;
㈣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手續(xù)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㈤因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㈥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審計局。
第二十條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將審計中發(fā)現的違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隱瞞或者阻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