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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當前證券市場發展形勢的迫切需求
證券市場是資源配置的場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確保證券市場正常有序運轉的核心基礎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與投資者的信心是證券市場的兩大關鍵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質量不高,尤其是財務會計信息常常存在著誤導、虛假和重大遺漏的情況,已成為當前證券市場的一大頑疾,也給注冊會計師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訴訟,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又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會計界的熱門議題。而我國涉及注冊會計師的訴訟才剛剛開始,相應對該問題的研究也處于起步階段。從我國目前對違規事務所的處理看,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于投資公眾來說,最為重要的其實就是如何保護其經濟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責任,不管對事務所的懲罰多嚴重,都不會挽回其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很難增強其投資信心。其實,從各國近幾年的發展來看,加強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已是一種主流。
二、虛假審計報告認定的法律標準
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是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問題,也是會計界與法律界的訴訟爭議中存在分歧與困惑的焦點所在。因為各自職業特點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對以哪種標準來衡量審計報告的可否信賴,注冊會計師和法律專家難以達成共識。
從會計界的觀點來看,判定虛假審計報告主要依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注冊會計師法》)。按照《注冊會計師法》第22條的規定,判斷審計報告是否虛假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嚴格遵循了執業準則、恪盡職守。從該條可以推導出:如果存在嚴格遵照執業準則也不能發現的錯弊,則注冊會計師依照本法規定已經盡到了應有的專家注意義務,不再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審計報告就不是虛假的。按照《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8條和第9條、《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七號——審計報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八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會計界對審計報告的真實與否的界定主要是從審計程序角度來認定的。認為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冊會計師依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并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錯誤與舞弊。由于審計技術本身的一些特點,如抽樣審計、重要性判斷的運用,以及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而確定的對其依賴程度等,使得注冊會計師即使恪守執業準則,也不能保證發現公司所編制財務報告中全部的虛假或隱瞞之處,也就是說經過審計的財務報告并不意味著已經完全沒有錯弊,但只要仍在審計重要性標準控制之下,不會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就不影響審計意見的客觀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經濟利益受損而發生訴訟,也只能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也即判定審計報告虛假的關鍵是:①執業過程沒有恪守執業準則;②不符合審計重要性要求。
不過,公眾常常認為,虛假報告就是內容與事實不符,沒有那么多前提條件。法律界也有許多專家對此不理解,認為法律著重的是結果而不是過程,只要結果存在與事實的不符,就應該認定為虛假報告。因此對注冊會計師一再以行業準則來解釋不能接受,認為注冊會計師所強調的執業過程真實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構成抗辯理由。
在各國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實踐中,對“虛假報告”的內涵,有這樣一個比較一致的觀點,即構成法律客觀要件的虛假陳述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內容上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我國在《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首次確定性地使用了“虛假陳述”一詞,其含義涵蓋證券公開文件披露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不實陳述、遺漏和誤導三種。不實陳述指在信息公開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實”或對事實作出錯誤評價的陳述;遺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開法定公開事項,或者沒有合理根據而不公開法定事項以外的事項;誤導性陳述則指公開的事項雖為事實,但由于陳述存在缺陷而使公眾產生多種理解,可能形成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關于重大性問題,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個探討中的問題,定量性的標準很難找到。但從定性上來講,大家一般比較認可美國證券法的觀點,即能夠影響理性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且該信息已經決定性地改變了投資者所獲得信息的組合。將該問題延伸至審計報告的認定上,即認為虛假報告的判斷標準應該有兩個標準:一是審計報告及所附財務報告資料存在虛假陳述內容(存在虛假陳述),二是該虛假陳述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營運決策(虛假陳述具有重大性)。筆者認為,將“存在虛假陳述內容且該內容可能導致報告使用者錯誤決策”列為認定報告是否虛假報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審計重要性與法律判定標準“重大性標準”之間有什么異同呢?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的規定,審計重要性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對特定的被審計單位,判定的審計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而相應的審計風險就越高。對審計重要性的運用,主要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對客戶的初步評價進行的職業判斷和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根據收集到的客觀數據進行的適當調整。審計重要性的運用合理與否一部分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能力,另一部分取決于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專家注意義務。如果這兩者均能恪守,則不可能出現導致報告使用者作出錯誤決策的虛假信息,除非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中存在掩飾很好的虛假,而后者則不是注冊會計師所能控制的。
從審計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義來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二者的異曲同工之處。二者從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認為可能影響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斷報告是否可認定為虛假報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審計重要性是貫穿于審計始終的,是在財務報告到達公眾之前,由注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對客戶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進行鑒證,對審計重要性判斷得準確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標準則相對確定一些,它是在財務報告已經到達使用者且已經發生爭議時需要考慮的一個指標。此時發生虛假陳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報告使用者據以進行的決策也已經明確,判斷該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響報告使用者的決策相對要客觀與簡單一些,法律重大性標準更注重的是結果。但法律重要性標準依然是一個主觀判斷,其中依然蘊涵財會技術要求,對這種判斷的作出還需要參考審計重要性。從這一意義來說,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一致,則審計報告依然是客觀公允的,不構成虛假報告;如果法律重大性與審計重要性不一致,說明注冊會計師或是職業能力不夠、或是未能恪盡職守,報告構成虛假報告。由此,我們對虛假報告的認定標準的討論可以下一個結論,即虛
假報告的認定有兩個法定要件:其一,報告涉及內容存在虛假性陳述;其二,虛假陳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性質分析
法律責任的性質取決于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在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是明確的委托合同關系。如果虛假報告損害的是客戶的經濟利益,則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在這一點上,爭議不大。在注冊會計師與第三方利益關系人(即財務報告使用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性質問題上,各國學者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構成是“將確認為純粹財產損失的違約責任的保護擴及第三人”,同時也利用良俗違反的侵權責任作為補充。在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專家出具虛假報告對第三方是一種侵權行為,專家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該義務基于第三方對專家的信賴而產生。我國《證券法》規定,專家對其所出具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雖然未對法律責任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宗旨分析,我國也認為專家對第三方所應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在證券市場中,注冊會計師只是受托制作專家報告者,他與利益第三方之間不構成任何合同關系。如果依照合同違約來追究,會受到合同責任相對性原理的制約,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據以追究專家的侵權責任,則不僅可以因直接追究賠償責任而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還通過明確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來迫使其更加謹慎地完成工作,充分發揮其社會鑒證職能,保證其超然獨立性。
審計報告是由作為專家的注冊會計師在充分調查取證、嚴格審查的基礎上出具的。基于對專家專業技能、職業道德、社會聲譽及其執業行為準則的社會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慮,報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賴專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報告使用者對發行公司真實財務狀況有知情權,知情權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發行公司與注冊會計師。由于報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觸發行公司財務資料,其本身在實現知情權的過程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時為了防止受信人即專家濫用其權力,就要求受信人對第三方負有信賴義務。基于這一法理,專家出具虛假報告構成對第三方的侵權責任,應承擔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注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所適用的歸責原則及舉證責任
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標準和規則,它直接決定著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責任方式和賠償范圍等諸多因素。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虛假報告可以歸類于一般侵權行為,相應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不過,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專業技術性太強,對其行為的過錯認定比較困難,且依照一般過錯原則設置的舉證責任給原告帶來了難以完成的證明責任,原告幾乎不可能以確鑿的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有過錯。因此筆者認為,此處更適用的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引申出來的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其實是適用過錯原則的一種方法,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只有行為人證明自己確實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過錯責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轉移了舉證責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認可了行為人舉證反駁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進行有效抗辯。
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注冊會計師承擔對利益第三方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報告被認定為虛假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未盡應有的謹慎(亦即存在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該行為可能是未能恪盡職守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規定)、報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發生了經濟損失、該損失與注冊會計師所出具報告中的虛假陳述內容存在因果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說,以上四個要件,任何一個不成立就不能構成侵權,因此,在訴訟過程中,訴辯雙方必須證明自己的主張。
1.審計性質不同大型基建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一般由項目所在地的政府審計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上級部門組織開展,由于大型基建項目工程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復雜,因此相應的審計工作也特別繁重,且持續時間長,在審計過程中,一般會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承擔部分業務工作,但組織協調、審計結論與審計決定的出具等關鍵工作仍由審計組織部門直接承擔,因此,這種審計屬于政府審計的范疇。本文所指的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獨立的第三方開展工作,屬于社會審計的范疇。
2.審計的內容與重點不同大型基建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注重對項目決策、建設程序的監督,防止違反決策程序、擅自立項行為的發生;注重對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確保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和資產保值增值過程中責、權、利的統一;注重研究制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程序、方式方法、處理處罰等方面的具體規定,統一標準和口徑,以嚴格的程序、有力的手段,加強審計業務管理,提升審計質量和水平。本文所指的項目跟蹤審計,注重加強對項目建設程序和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在于合同的執行方面和工程造價的控制,目的在于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規范化程度。
3.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數量不同大型基建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對象一般為列入國家或省市重點建設計劃的獨立項目,工程規模大,審計時間長。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第三方跟蹤審計項目規模相對較小,但數量多、種類雜。
二、實行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傳統的項目審計是一種事后的審計監督,一般安排于項目即將交工或交工后進行,僅涵蓋施工和工程結(決)算兩個階段。而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包括了決策、設計、招投標、施工、工程結(決)算和運營管理等階段,從整個項目周期來看,傳統的項目審計模式具有較大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項目各階段經濟活動的審核監督情況。以合同簽訂階段為例,由于沒有審計人員的事前參與,有些承包合同條款不嚴密,不規范,存在不少漏洞,如工程范圍比較籠統,人工、材料、機械單價和費率未作詳細約定,工期、質量、違約責任不清等。特別是一些閉口包干合同,對包干范圍、質量要求、調整手續等沒有明確約定,導致包干項目包不住,閉口合同形同虛設,最終仍按實結算,很難真正控制工程造價。由于施工項目的不可逆特性,經常出現事后審計發現問題難以得到糾正的現象。而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實施全過程監督,從前期工作階段即參與其中,由獨立第三方及時就各階段工作提出咨詢意見,對工程造價進行準確審核,最終形成審計報告。從項目管理五大要素,即質量、工期、造價、安全、環保方面考察,跟蹤審計以控制成本和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為目標,以提供全過程監督和咨詢服務為手段,間接促進項目的質量、工期、安全與環保,充分體現了審計監督的全面性、及時性和準確性,提高了項目管理水平。
2.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的成效傳統的項目審計由于采用靜態操作模式,一般僅對承包商上報的工程結(決)算報告和過程計量支付文件開展審計工作,事前和事中基本沒有審計人員參與,由于介入時間晚,審計人員無法準確掌握項目全過程情況,對隱蔽工程以及工程變更、材料采購情況,往往缺少有力的審計證據。由于存在上述問題,在審計過程中經常發生與承包商方面的扯皮現象,以致于影響審計結論的及時準確出具,給項目管理和審計相關各方的后續工作帶來諸多不利影響。而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采用動態監督模式,全過程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在前期工作階段即可對委托方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提出咨詢意見,形成較為完善規范的合同文本;及時準確地完成對隱蔽工程、材料采購及工程變更的審計,為最終的決算審計打下良好的基礎;并能及時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提請委托方改進完善,從多方面提高了審計工作的成效。
3.有利于彌補委托方的技術短板和人員不足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工程技術方面的人員,以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專業為多,而上述列入跟蹤審計范圍的項目涉及專業多,數量繁雜,且近年來,新技術、新材料層出不窮,僅靠經營管理單位自身的技術人員,常常難以適應工作的需要,通過委托獨立第三方開展項目跟蹤審計,有利于借助社會技術和管理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委托方的技術短板和人員不足。
三、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的主要階段和內容
第三方跟蹤審計伴隨著項目實施全過程,一般可分為開工前準備、過程實施和工程結(決)算三個階段,跟蹤審計在不同的階段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工作內容和重點各有側重。現以高速公路大修項目的審計內容和要點為例,作一簡要分析。
(一)開工前準備階段的審計內容和要點1.審查項目建設程序和審批手續是否合規完備;項目所需的資金是否已列入已經審批的年度預算,資金是否落實。2.審核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是否符合要求;設計依據是否充分、可靠,設計文件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3.審核概算設計文件內的工程項目有無漏項,預算中工程量計算是否正確,定額套用是否符合規定,工程計價是否合法、合規、準確,預算調整是否規范等。4.審核招標文件是否完備,并參加招標過程重要活動,審查招投標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有效。5.在委托方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前,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重點關注合同內容是否合理合法,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重要條款表述是否準確,經過審核提出書面意見,以備委托方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完善。此階段的工作重點在于對前期工作的相關建設程序進行審計,對設計文件和合同文件進行審核,以及時掌握情況,提出改進建議,確保項目前期工作合法規范,便于項目進入實施階段后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過程實施階段的審計內容和要點1.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檢查項目是否嚴格按照預算開展,有無超出批準預算范圍外的投資等問題。2.審查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審查各項內控制度的制定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能夠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如工程支付及變更審批制度、工程驗收制度;設備材料采購管理制度等,保證項目運行程序規范、資金使用合規。3.對施工承包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審查合同雙方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工程有無違規分包、轉包;施工進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隱蔽工程驗收程序是否完備,記錄是否完整;工程變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變更審批程序是否合規,現場簽證手續是否完善。4.中期計量支付工作審查。審查中期計量支付程序是否規范,施工單位上報的文件是否完備,監理單位有無按規定認真審核鑒證,業主單位有關職能部門有無按程序進行審核;申請付款的金額是否準確、依據是否充分、資料是否完整,工程形象進度是否與實際相符,計量計價是否準確,防止出現超付工程款現象。5.對材料、設備價格和質量進行審核控制。審查材料、設備的采購價格是否與市場價格相符,材料的品種、規格、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有無相應的制度和流程,相關制度和流程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防止施工單位所購材料、設備以次充好,對工程質量產生隱患。此階段的工作重點在于對工程項目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對中期工程計量支付、隱蔽工程驗收、工程變更及材料設備采購與價格控制進行審計,為下一階段的審計工作打好基礎。
(三)工程結(決)算階段的審計內容和要點1.合同內工程款的審計。由于工程規模、發包方式等的差異,目前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大致有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和預算價合同等三種。以工程量清單單價合同為例,在進行工程結算時,以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來計算最終的工程造價,這就要求審計時對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進行嚴格的審核,防止出現多報工程量、重復計算工程量及錯誤套用單價的現象。2.工程變更的審計。工程實施過程中,變更在所難免,而工程變更會對工程決算產生較大影響,因此要審核變更項目的審批、簽證手續是否齊全;核實變更增加的項目是否已包括在原有項目的工作內容中,防止重復計算。在此基礎上,審核變更工程量;依據定額,根據項目變更特點,核定變更工程單價,最終確定工程變更總價。3.工程結(決)算送審報告的審計。主要審查送審資料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結算書的計價、計量、計費是否正確,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是否合規等。在前兩個階段的工作基礎上,此階段的工作重點在于對工程結(決)算資料進行匯總審計。審計的依據是:項目有關的施工、設計、監理合同,技術規范,設計圖紙,項目管理手冊,現行國家及地方建筑、市政、公路等計價定額,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委托審計管理辦法》和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審計單位依據上述規范、條例、制度和合同,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核減項目及核減額,與承包商進行溝通商談,最終形成經承包商和委托單位共同確認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如工程規模較大,并能形成獨立資產的項目,還需要對該項目的設計、監理、檢測、管理等費用進行審計,形成項目財務決算審計報告。
四、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工作中應重點關注的幾個問題
1.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建立健全跟蹤審計管理制度是有效實行第三方跟蹤審計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制度先行。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結合自身特點,從跟蹤審計工作的目標、審計范圍和內容、機構保障、各方職責及具體工作流程等方面建立健全項目第三方跟蹤審計管理制度,以保證審計工作制度規范,流程清晰。其中,由于高速公路運營期的工程項目數量繁多,且存在路橋設施新舊程度和交通流量的差異,以及經營管理工作需求的不同,各單位的項目規模存在著很大的差別,有的項目如大修,總投資可能達幾千萬元之多,而小的零星改造工作,可能只需幾萬元投資,所有的項目都進行第三方跟蹤審計,顯然沒有必要,也不經濟,因此,應根據各單位項目的特點,本著“抓大放小”和“應審盡審”的原則,規定單項工程的送審標準,年初即根據已經批準的年度預算,會同審計單位編制跟蹤審計計劃,明確全年送審項目數量、工程概況、計劃開工和交工時間,便于審計單位及早制定具體的審計工作方案。
2.選擇勝任、負責的審計單位并簽訂完善的委托合同是第三方跟蹤審計成功實施的關鍵。應從中介機構的資信等級、專業力量、審計方案和以往審計業績等多方面進行考察,科學合理地選擇審計單位,并簽訂完善的審計委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工作流程和費用結算辦法。委托合同中應明確要求審計單位成立與項目相適應的審計工作組,配備相應的工程、財務和法律專業人員以滿足審計工作的需要。從總體上講,對跟蹤審計人員的要求主要有四點,即獨立公正的審計立場、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專業勝任的業務能力和良好的職業操守,只有具備以上素養,審計人員才能有效開展跟蹤審計工作,按計劃完成審計任務。關于審計費用的結算,可采用基本工作費加審核提成的方式。由于跟蹤審計工作量較大,對于審計單位而言,配備人員多,工作耗時長,因此,應根據預計的年度送審項目情況,雙方核定基本工作費用,以保證審計單位的合理效益。同時,可根據送審項目的送審金額或核減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提成,以提高審計單位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意識。
3.委托單位的協調配合工作是第三方跟蹤審計順利推進的保障。第三方跟蹤審計工作涉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審計單位,各方依據施工承包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和審計委托合同開展各自的工作,由于上述合同內容各異,但又基于同一個項目,因此工作界面上相互交叉多,在實施第三方跟蹤審計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很多需要協調的事項。作為委托單位,應成立以財務部門牽頭、項目承辦部門人員參加的審計工作協調組,負責審計過程中的協調配合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有:選擇審計單位;審核審計方案;督促審計單位按時到位專業人員和開展工作;及時提供項目有關資料;通知審計單位參加項目相關活動;督促承包商按期報送計量支付、工程變更和工程決算等文件;按程序要求完成業主單位各項工作;確認最終審計報告等。日常工作中,應進一步明確項目相關各方的責任。審計單位的職責在于監督與咨詢服務,其參與招投標過程、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把關、審查工程支付文件、審核工程變更及對材料采購價格進行審計等活動,都是為完成審計目標所進行的必備程序。但審計單位進行的相關工作,并不能代替或減免設計、監理單位的工作程序和應盡的工作責任,更不能代替項目管理方即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職責。需要明確的是,承包商上報的最終決算材料,應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項目承辦部門先行審核后,再予送審。在沒有形成最終審計報告前,不得組織項目驗收和工程款的最終支付。
[關鍵詞] 高校;內部審計;外包;探析
[中圖分類號] F239.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07- 0005- 02
近年來,在高校審計工作實踐中,越來越多的高校通過內部審計外包委托完成審計項目。高校的內部審計外包通常是指高校將本單位的內部審計職能或任務全部或部分委托給第三方實施。通常第三方一般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造價咨詢公司等。
1 高校內部審計外包的依據
IIA對內部審計的最新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定義中沒有強調實施審計的審計主體,即只要能為組織實現改善管理、增加價值的目標,內部審計服務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第十九條也明確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上述理論和政策為高校內部審計外包提供了依據。
2 高校開展內部審計外包的現實需求
(1)有限的審計資源不能滿足不斷增長的審計需求。學校資金運用到哪里,審計就需要跟進到哪里,需要監督的范圍增加,但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卻沒有實現同步的增長。統計資料表明:教育部直屬高校財政補助收入從2005年的320.51億元增加至2009年的715.59億元;江西省高等教育經費的總額由2005年的51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108億元,5年內已經增長了一倍多;王青逯(2007)指出,2005年末統計數據顯示,吉林省屬46所普通高校,設有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有24所,有內部審計職能的有22所;李學嵐 等(2011)調查的遼寧省20所高校中,有8所高校是獨立內部審計機構處級建制;有12所高校內部審計機構與監察、紀委等機構合署辦公。可見審計部門在高校中屬于較為精簡的部門,審計人員較少。僅僅依靠有限的內部審計人員很難完成日益增長的審計任務,即使完成也不能保證審計的質量和效率。
(2)審計人員的單一專業結構不能滿足內部審計增值服務的需求。高校審計原來主要是預算執行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程審計,隨著高校資金規模的不斷增長、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上述傳統審計已不能滿足高校發展的需要,高校需要內部審計提供更多的管理審計、績效審計等方面的內容以提升高校管理水平,防范發展中的風險。高校的內部審計人員初期基本都是財會專業出身,專業單一,后期因高校建設的需要,增加了工程審計人員,但基本都屬于單一專業的人才,而缺乏適應上述新的審計要求的復合型人員,短時間內高校難以培養出上述人員,由于編制等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通過全面引進上述人員來滿足需求。
3 高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形式選擇
一是主要考慮高校自身規模、審計機構的情況:在單位規模較小、未設立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很少或是兼職人員的情況下,宜采用全部外包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內審職能;在設立審計機構、審計人員配備較為齊全的情況下,可以采用部分外包的方式,以提高實現內部審計職能的質量。二是考慮審計項目的性質和復雜程度。對于常規性的、開展較為成熟的項目,如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等可以采用全部外包的方式;對于涉及單位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的項目,比如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等可以采用部分外包的方式,發揮內審與外包的協同效應。
4 高校內部審計外包質量控制
一要把好社會中介機構的“入門關”。社會中介機構稱職與否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外包的質量。在選擇社會中介機構時,盡量采用招標的方式,邀請更多的機構前來投標,擴大選擇面。在考察中介機構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特別要避免在選擇時一味注重事務所的規模,認為規模越大越好。要重點關注相關的行業審計經驗、專業知識與技能,相對于中介機構對企業審計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理論和實際操作體系,目前對于高校等事業單位的審計理論和操作體系還不完善,未做過此類業務的中介機構往往套用、借鑒企業審計經驗,不能切合高校的實際情況。還要特別關注審計項目經理及團隊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審計項目經理和團隊完成審計項目現場實施,是審計質量的第一保障。在實踐中建議高校根據所要實施的審計項目規模分類招標不同的中介機構,形成中介機構庫。
二要把好項目實施中的“過程關”。確定實施審計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后,要及時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審計目的、范圍、質量要求等關鍵指標,對于合作內審的項目,要明確內審、外審各自的任務、職責。在審計準備階段要搞好審前調查,共同制訂具有針對性的審計方案;合同簽訂后實施項目過程中,即使是全部委托內部審計也不能當“甩手掌柜”,要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隨時關注項目的進展,保證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客觀性;及時進行社會中介機構與被審計對象、管理層的溝通、協調,把握審計目標的實現過程。
三要把好項目的結果――“報告關”。審計報告是審計實施的最終成果,是審計質量的最終體現。在審計外包中出具的審計報告,內審人員更應注重復核是否抓住主要問題,發現的問題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可靠;審計評價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可行性。另外,對于審計報告撰寫的格式、語言也要嚴把質量關,中介機構往往按照標準格式出具報告,但內部審計報告往往需要向學校的決策層、管理層報告,要使審計報告既讓領導、專家看懂,又便于負責具體工作的部門和人員按照報告進行下一步的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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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摘要:在我國經濟轉軌的同時,雖然初步建立了會計監管體制,但并未實現對會計的有效監管。文章針對現行會計監管體制的局限性進行了一些創新性的探索,希望對完善我國會計監管體制,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所裨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會計監管體制出現了很多缺陷,如監管不力,效率不高等諸多新問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應通過制度創新,建立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會計監管體制。要實現會計監管體制創新應通過對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標準和監管責任的創新來實現。
一、會計監管主體的創新
(一)我國會計監管主體的目前狀況分析
從我國目前狀況看,會計監管主體總體上堅持“政府監管-行業監管”的二元監管模式。就目前的監管模式而言,一方面表現出監管主體較多而造成監管的效率降低,甚至形成“監管真空”。各級政府的財政、審計、稅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諸多執法監管部門從自己的職能出發,自成監管體系。這樣不但未強化會計監管職能,形成相互配合的監管體系,反而使會計監管本身應有的權威性有所削弱,降低了監管效率。另一方面政府角色無處不在,行政干涉尤為嚴重。
(二)會計監管主體的創新,重在創建監管主體
1、創建三位一體化的會計監管模式。會計監管主體是會計監管活動的執行者,作為會計監管主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摘要:監管者和被監管者沒有什么依附關系和利益關系;具有法定的權威和強制力,可以對違法的被監管者實行強制制裁。從這兩個條件可看出,政府作為會計監管主體,雖然具有和任何組織無法比擬的優勢,但由于存在著復雜的人際關系和,政府對會計監管也無法發揮出理想的效果。同時我國的行業自律組織規則不健全,也不可能像美國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行業監管。因此要解決好官僚性和制度性的矛盾新問題,可尋找能彌補政府監管和行業監管缺陷的市場組織,這種組織可由財政部和行業聯合授權成立,并不存在垂直關系的獨立“第三方”來充當,創建“政府監管-獨立監管-行業監管”的三位一體化的會計監管模式。
2、創建基于三位一體模式下的獨立“第三方”。這種獨立“第三方”和政府、行業自律組織有著很大的區別摘要:組織行為的效力主要依靠公眾信用和國家最高財政機關賦予的權力來支撐和維持;這種組織不是像市場主體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實現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由于該組織的資金主要依靠自己籌集或國家財政撥款等,在資金的來源上,切斷了獨立監管機構和資金提供者的直接聯系,可以避免資金的提供者干預獨立監管機構的正常運行。因此由權威獨立性、目標公允性和經濟獨立性三者之間權衡成立的獨立“第三方”,可以逐漸形成以獨立監管為主,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原則的監管模式。在形成“政府監管-獨立監管-行業監管”的三位一體化監管模式后,以財政部為代表的政府組織應適當放權,制定好職業技術規則,同時政府利用強制性和權威性優勢對獨立“第三方”和行業監管組織實行“再監管”;獨立“第三方”可利用其權威性直接對注冊會計師和企事業單位會計的執業進行監管和審查,促使他們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以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主的行業監管組織,制定具體的職業規則以彌補官方規定的不足并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認定,監管獨立監管以外的活動。同時我們應該看到這三種監管力量并非相互獨立,以獨立監管為主也不是獨霸監管,而是相互配合,相互補充,相互監管的。比如摘要:政府可以對于獨立監管“第三方”的監管結果進行再監管和再審查和接受獨立“第三方”無法完成的非凡監管任務,從而提高行業的監管效率。
二、會計監管內容的創新
(一)我國現行會計監管內容的分析
會計監管內容是指在會計監管活動中,監管主體對監管客體實施監管活動的范圍。目前我國的會計監管內容不僅包括監管單位會計的會計行為,還包括監管從事會計工作的相關人員。即從會計憑證、賬薄等會計資料的生成到會計報表的形成這一過程,也包括在這個過程中處理會計資料的會計方法和會計政策等都納入監管范圍之內。這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但我們應充分地看到,過分強調對會計活動過程的監管會使得監管的成本過高,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會計監管內容的著力點分散,監管不到重點,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模式。
(二)會計監管內容的創新,重在監管關鍵環節
對企事業單位會計的監管范圍應該把著力點放在以財務會計報表為載體的會計信息上,重點監管非凡經濟業務的處理和各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對輕易造假的關鍵環節進行全程監控,對國有企業及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要影響的單位直接監管。比如摘要:在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界限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資產所有者的監管,明確界定各部門的檢查權限,確定各部門的檢點,落實好對會計事務所的再監督和再管理,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為原則,實現監管工作的高效率。同時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終產品,審計意見是審計報告的核心,其正確和否決定著審計報告的質量。所以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以提高審計報告的質量為目的,著重監管審計報告。同時在保持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能力方面,會計監管主體也應著重監管資格認定、考試準入、后續教育等關系到注冊會計師執業能力的關鍵環節。
三、會計監管標準的創新
(一)我國現行會計監管標準的分析
會計監管體制的標準就是實現會計監管的“尺子”以及實現監管的手段,目前我國的會計監管標準主要包括《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法》等。從總體上看,通過這些會計監管標準的監管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新問題摘要:有的會計法律法規對會計監管的規定較為籠統,對經濟業務活動只有定性的要求,缺乏定量要求,缺乏可操性。我國至今未出臺一部有關會計方面的民事責任賠償法,迄今為止,監管部門很少把會計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和監督者納入刑事責任的范疇之內,民事賠償更是微乎其微。
(二)會計監管標準的創新,重在健全監管法規
我國現有的會計監管法律突出表現為偏重對違法違規者行政、刑事責任的追究,忽視對遭受損害的投資者的民事賠償,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造假的成本很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法、違規者的僥幸心理。因此立法機關要創建一個有效監管的法治環境,以形成一套多層次、多方位的會計監管標準體系。會計監管標準創新有摘要:
1、立法方面盡快明確地把會計信息的制造者,管理者,監督者都納入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盡快出臺《會計法》實施細則,提高《會計法》的可操作性,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支持受害投資者向相關責任人提出民事訴訟并要求賠償。同時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域性差異較大,各級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具有適應自己特色的《會計法》實施細則和相應的會計行政規范。
2、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法院無疑將成為有關會計案件的裁判機構,所以積極推進司法介入,建立財稅專業法庭。并且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該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同法醫鑒定等司法鑒定報告一樣,成為法庭的有力證據,同專業法庭一起裁決有關會計案件,這也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
四、會計監管責任創新
(一)我國現行會計監管責任的分析
會計監管責任主要包括對監管主體和監管客體的責任約束。從當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上看,對于作為監管主體的政府缺乏有效的責任約束,而是更多的強調對監管客體的責任約束,甚至有些經濟法規對監管客體的約束也相對模糊,如摘要:《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摘要:“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指直接負責單位日常經營活動的單位負責人。在實際操作中,一旦會計信息失真,首先追究的往往是會計人員的責任,這種定位對會計人員來說,顯然是不公正的,是會計職責不對稱的表現。并且國家給予政府行業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制定權,卻沒有明確政府制定低效或者無效法規時應該承擔的責任,顯然政府的權力和責任不對等。
(二)會計監管責任創新,做到權責對稱
從理論上、法律上重新界定有關會計責任,從法律上明確會計信息質量的第一負責人是對本單位工作全面負責的高層管理者,這樣從法律上防止了“角色易位”。會計責任必須堅持權責一致和權責對等原則,做到會計資料誰認定誰負責,實行會計責任逐級轉移的辦法。即會計報表一旦被上級部門或有關負責人認可或審批,認可的部門或個人就必須要對該報表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下級部門和個人可不承擔負責。同時建立必要的會計監管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劃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具體界限,以保證監管權責對稱。在現實中,高層管理人員權限過大,和會計人員責任不對稱,甚至有關負責人對自己的責任熟悉不夠深刻,認為會計信息質量只是會計人員的新問題,而又出于種種目的,指使會計造假。所以建立必要的會計監管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劃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具體界限,以保證監管權責對稱。
參考文獻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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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知識產權審計。知識產權審計提供了一個公司無形資產的評估。審計幫助量化無形資產的價值,這種價值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那些資產的法律權利。審計檢查并評估用來保護無形資產的程序的強度和缺點,及保證專屬知識產權的安全。必要的時候,審計提供工具來發展附加的過程,增進現有的過程,采取正確的措施以保證未來知識產權的獲得。審計也提供工具和過程來幫助使包括第三方權利在內的問題最小化。
二、什么時候應該采取審計。知識產權審計適用于很多情況。例如,審計適合于一次重要技術或產品獲得之前。審計可以在一個技術公司構成的初期施行,用來設立系統的程序為保護和完善知識產權,特別是對于核心技術。審計也可以被用在企業生命周期中的重要關鍵點以保證這些過程的連續完整及探明其中的缺陷。
知識產權審計也和一項重要新產品的研發一起使用,特別是如果這種產品存在著可證明的違反其他知識產權的風險。例如,一個“克隆”或“兼容”的產品的生產通常會導致額外的違反聲明的曝光。審計設立是必要的,或者評論“打掃空間”的程序的足夠性,該程序在該產品生產中用來降低第三方權利侵權行為的風險。
作為對法律方面的變化或新發展的回應,狹窄范圍的知識產權審計可能是必要的。例如,一項關于擴大或澄清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法律決議被給出時,評估現有產品給公司知識產權帶來的效果及潛在的其他權利的侵害行為是有必要的。
合適的審計范圍通常是因環境而變的。例如,如果一個公司審計公司范圍內的程序,為了獲得、完善和加強它的知識產權,那么一項寬范圍的知識產權審計是適合的。更狹窄范圍的審計可能適合于以下情況。例如,一個公司正面臨著可能的商標訴訟,以及一項限于手頭上商標的調查,可能所有的都是被要求的。狹窄范圍的審計也可能被限制于檢查程序。例如,用來發展新式軟件產品的“打掃空間”程序。
在交易中,如果買方對賣方發生興趣,正打算一次獲得其實際的所有權,那么全范圍的審計可能是適合的。例如,買方應該調查賣方是否已經合適地獲得了版權、專利、商標和產品的貿易秘密保護,賣方資產中任何的第三方權利的范圍,產品是否可能侵害到第三方權利,以及賣方是否已經雇傭了離開自己競爭對手的雇員,在那種情況下可能導致訴訟。
三、應該由誰來執行審計。指定一個審計團隊取決于審計的屬性和范圍。一個公司自己的人事可能足夠熟悉需要審計的事實和其中的問題。總的來說,因為審計內在的法律屬性,一個公司的內部法律顧問應該涉及審計。在許多情況下,公司人事可能沒有時間或專業知識來執行一個全尺度的審計,從而外部法律人員應該被引進來執行審計。
當外部法律人員被使用時,這些法律人員應該擁有管理和執行知識產權審計的經驗,以使過程盡可能的有效率和有效果,同時對公司的破壞最小。還要求法律人員有相關技術的專業知識。法律人員也應該在獲得和管理那些通過審計而暴露的知識產權上有經驗,同樣還有怎樣補救在審計中發現的所有法律缺陷的經驗。審計團隊應該有訴訟技能,因為如果訴訟具體化,審計尋找并揭示的典型問題和處理方法可能是相關的。例如,在一個侵權案件中。
一旦審計團隊集合了,它應該致力于保證審計的結果而不是主要地幫助任何可能日后挑戰被審計權利的第三方。然后,審計團隊應該不懈地對客戶保持敏感和致力于產品特權。
四、審計計劃。對于大多數寬范圍的知識產權審計,應該提前制定出審計計劃。該計劃應該定義審計調查的地點、調查范圍、每個地點的負責人,以及期望報告的形式。該計劃也應該定義出要評估的文件和人事。需要的文件和要評估的人事可能在審計之前不能具體得知,從而計劃可能需要在審計開始之后進行修訂。
五、內部信息收集。實際上,在每個案例中,大量的內部信息需要在審計師有效細致的調查前被收集和給出。需要的信息類型包括:
(一)關于資產屬性的信息。這通常有助于審計團隊獲得被審計技術和產品的完全證明。對相關技術的歷史縱覽應該被給出;審計團隊應當獲得相關產品手冊,廣告和發行說明。就與交易相關的審計而言,審計團隊應該全面收集所有被審計交易的細節信息,以及相關文件,諸如意向書、定期單據、購買匯票或特許契約。
(二)背景調查。在審計開始之前做一些內部背景調查將會很大程度上提高以后階段的工作效率。例如,可能有些特殊問題關系到特定的法律必須被探究的。關于該問題的技術很復雜,以至于審計師有必要進行背景調查,尤其是在危險中的專利或是與發明者有關的問題。
(三)數據收集。應該指派公司里的一些人去協助收集和被審計項目有關的文件和信息,在審計開始之前,盡可能多的評估這些文件。根據審計范圍,相關文件包括特許契約、維修契約、分銷契約、政府合同、登記和記錄資料、國家商業編碼檔案、雇員協議、顧問協議、發展過程中相關的材料、新聞報道、出版的文件、競爭分析資料,以及市場文件。
(四)進入的后勤。因為審計團隊可能需要調查一個產品的歷史信息,活動的和存檔文件都可能被檢查,相關資料可能會被安放在該公司地方或國際的辦公室內。這就要求有特殊的方法去獲得那些存儲在計算機媒體上的資料。如果審計是秘密進行的,那么資料的檢查可能在下班之后或在特別指定的場所進行。
(五)審計結果的成文報告。如果情況是,成文的報告是特許的以及要求公布的,那么知識產權審計的結果通常應該被記錄于一份報告中。該報告應該討論在爭論中的技術的發展歷史,描述并評估知識產權在審計中被發現的缺點,建議并描述需要的和已經被實施的改進行動,并對委托審計的有關方面可能有的任何其他具體的信息需求做出回應。
如果審計是在收購交易中被執行,報告應該提供可得到的權利是否是收購方所需要的權利的信息,以及一個估值將被收購的權利的基礎,推薦必要的改進行動,無論在交易完成前或是收購之后。
六、所有權問題。公司應該改進在審計中被發現的知識產權缺陷。來自顧問的所有權的分派可能需要被合適的機構保護并記錄,或者所謂的作者或發明者可能放棄權利。一個雇員可能用他或她自己的時間發明出一項公司產品,而這發明的產權也需要被保護。
審計可能揭示雖然許可證缺乏,但仍通過吸收那些第三方擁有作品的元素而制造出派生產品。沒有有效的許可證權利,公司創造出的派生產品上方就有一片烏云。吸收合并“公開可獲得的”產品也可能造成烏云的產生,諸如公開來源的編碼,編入軟件產品以至于軟件產品可以致力于公共領域。
審計可以顯示主張與擁有專利的公司享有共有權的第三方,依靠這樣的共有權,第三方將可以自由自主地利用專利而不需要公司的允許。公司可能需要買斷共同所有人的產權。如果共有權涉及到版權,法律將暗示公司負有將利用共同工作得到的利潤給予其他共同所有者的責任。如果公司不希望買斷共有者的權利,則可能需要一份書面的協議,即共有者同意不再有責任將利用版權得到的利潤分給其他人。
專利中被發現的潛在的缺陷可能需要通過另外告之專利局被修正,要求重新檢查或重新專利,修正申請,或者改正證書。版權和商標申請的錯誤可能需要相似地被改正。
七、侵害問題。如果審計揭示了潛在的第三方權利侵害,要尋找許可證或者在爭論中的產品可能要被適用于產品的專利“周圍”被重新設計,或者技術可以被秘密交易,或者獲得版權的產品可能被移去或再研制。在與交易相關的審計中,如果打算收購的成功導致了一場訴訟,那么從目前的擁有人或第三方那里獲得部分或全部的賠償是有可能的。在談判中,買主控制的任何潛在的訴訟也可能被尋找。
當“打掃空間”的發展應該被用于生產一種新產品或其中的一部分時,審計可能揭示其殊的風險范圍。或者,如果打掃空間的程序被應用以及審計揭示了程序中的缺點,產品的一部分可能需要被再生產,或者要對最終產品細致檢查以確定是否有對另一個產品的實際上的相似。缺失的或不完整的打掃空間的書面陳述需要被修
正。
八、其他問題。如果一件產品的未來值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保持一定的關鍵人員,一些潛在問題可以通過發展契約或其他激勵以留住這些人員來避免。如果首腦或者關鍵雇員在收購后不再留在公司里,然后顧問契約、未披露的協議或者沒有完成的契約(可實施的話)可以減輕他們離開的嚴重性。如果有重要的合同可以限制關鍵產權的分配,則獲得所有有關方面的同意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