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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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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二十條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基于這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可以定期審計,也可不定期專項檢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若干規定》主要對國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可以看出,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見,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參考文獻:

          1.陳小悅,錢蘋,陳武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2.境外企業審計課題組.關于境外企業審計的綜合研究報告[J].審計研究,1994,(2).

          3.林炳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監督機制問題初探[J].審計研究,2000,(2).

          4.劉力云.論強化審計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責[J].審計研究,2005,(4).

          5.劉銀國.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研究[M].安徽: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出版社,2008.

          6.王世誼,劉穎.政府審計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和方式[J].審計研究,2009,(4).

          7.吳秋生.論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國企審計職責的重組[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7,(7).

          8.楊慶英.我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思路[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2).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 五制 提高 審計整改 成效

          一、改變原有的整改運作的必要性

          審計作為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發現問題是一回事,發現的問題能否真正得到解決則是另外一回事。審計整改不僅是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更是審計工作的目的和歸宿。蒙混過關、流于形式、缺乏剛性約束、不問責的原有整改運作不僅掩蓋了審計整改的本質,而且導致審計整改成效大打折扣。由此,必須轉變審計整改思路,扭轉審計發現問題的被動整改局面,以提高審計整改成效,保障公司依法治企運行。

          二、“五制”運作的具體做法

          (一)推行整改跟蹤制,實現動態管理

          1、召開聯席會議促進整改

          由公司領導牽頭,召開審計、人力資源部、監察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審計整改工作聯席會議,確保聯席會議分工具體明確、責任界定清晰、人員落實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真正形成部門聯動、促進審計整改的整體合力。

          2、審計過程中邊審邊改

          為了使審計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公司審計過程中召開業務分析會,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急需改進和容易改進的問題進行討論分析,做到邊審邊改,力爭將問題解決在審計現場。

          3、現場審計后即審即改

          現場審計結束后,審計意見書未下達前,公司召開審計辦公會,對審計問題定性進行討論,提出針對性整改意見,做到即審即改。

          4、審計意見書下達后組織整改

          審計意見書下達后,公司立即召開總經理辦公會,依據審計意見書下發的時間,初步列明項目整改時限表,制定年度跟蹤督促整改計劃。針對審計過程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認真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組織整改工作,一方面要求審計部多向公司領導及有關部門請示匯報,及時督促責任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加強審計整改;另一方面要求審計部加強與責任單位的聯系與溝通,及時掌握責任單位對審計結果和審計建議的反饋意見。

          5、整改驗收后持續跟蹤整改

          審計組進行現場整改驗收,對三大評價項目進行整改評分,分別為審計整改組織情況、按審計意見整改情況、對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每個評價項目中各項目賦以不同分數,乘以不同的整改率,累計相加后得出整個項目的整改評分。公司根據整改評分分析整改情況,強化審計整改的協調與后續跟蹤服務,對尚未采納的建議、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問題整改驗收后仍然持續跟蹤整改。

          (二)實行清單銷號制,落實已整改到位問題

          1、核對佐證材料判定整改初步到位

          2、現場整改驗收確定整改得分

          對被審計單位實施現場驗收,主要內容為被審單位是否采納審計建議、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問題是否整改到位,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舉一反三,依據現場驗收情況確定整改得分。

          3、對已整改到位的問題執行清單銷號程序

          公司要求審計部定期收集各部門反饋意見,對審計整改工作做到動態管理,實行整改情況周通報機制,分類做好問題的統計、記錄、跟蹤,梳理完善整改資料,確保各單位提供的佐證材料依據充分、完整,同時組織各專業部門對整改問題舉一反三進行實地驗收,并對確實已整改到位的問題進行清單銷號。

          (三)執行整改約談制,制定未整改到位問題的措施

          在約談會上,各專業部門逐條研究反饋問題,各專業分管領導逐一解決未整改到位遇到的困難,逐條制定整改措施。經過重點約談和一般約談后,問題已全部整改到位呈現整改成效。

          (四)開展審計問責制,強化審計整改責任

          1、M行警示教育營造良好整改氛圍

          公司組織審計部牽頭,召開各部門、基層單位認真學習責任追究辦法, 進行警示教育,強調落實審計問題整改,不能止于一次性的約談,要讓約談產生震懾效應、使約談機制長效化,對整改不力、查處問題違規的部門就必須從嚴追責問責,提升整改的效率性、對違規者的震懾性。

          2、對違規問題進行問責考核

          違規問題的問責考核,分為主要責任考核和關聯責任考核兩部分。通過明確劃分主要責任單位和配合責任單位主次責任和程度,將問題整改的責任落到實處,有效避免了部門間的相互推諉、扯皮、信息不暢導致整改效率下降的不利因素。

          (五)建立審計成果運用制,督促審計成果運用

          1、把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各項考核

          公司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各項考核中,大力推進審計結果公告,在三個月的整改期限結束后在公司內部系統中公布整改結果。

          2、審計、財務、人資開展聯合檢查

          公司狠抓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年底召開整改回頭看工作布置會,對年度審計對象集中開展回頭看檢查,建立審計成果運用制制,組織審計、財務、人資每年開展二次聯合檢查,做到“徹查徹改”,切實破解“屢審屢犯”頑癥。

          3、審計部協同各部門、基層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通過自查自糾工作共發現33項主要問題(含縣公司),具體問題57個,已整改問題52個,整改率達91.2%。

          4、審計部協同監察部開展企業經營情況檢查

          審計部每年至少對下屬公司財務、工程、人事等方面開展一次經營審計,并對其上年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總體管理水平作出評價。同時審計部協同監察部每年開展縣公司和下屬公司經營情況檢查,對依法治企不規范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并督促整改,整改率達95%。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9-0178-03

          一、企業集團概述

          (一)企業集團的含義

          一般來說,企業集團是一種以大型企業為核心,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規模巨大、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組織或企業群體組織。

          (二)企業集團的特征

          企業集團在結構形式上,表現為以大企業為核心、諸多企業為、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在聯合的紐帶上,表現為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資產聯合的高級的、深層的、相對穩定的企業聯合組織;在聯合體內部的管理體制上,表現為企業集團中各成員企業,既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又實行統一領導和分層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在聯合體的規模和經營方式上,表現為規模巨大、實力雄厚,是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度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體。

          二、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是企業集團為界定各方面財務管理的責權利關系,規范理財行為所確立的基本制度,是企業集團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的模式及選擇:

          (一)集權式(完全集中制)模式

          對企業集團產生重大影響甚至較大影響的事項的決策權均集中于集團總部。集團總部對成員企業采取嚴格控制和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二)分權式(完全分散制)模式

          集團總部在保持重大決策權的前提下,將許多重要事宜的決策權更多地授予了子公司或成員企業。分權制是將決策權分散于各成員公司,成員公司擁有充分的財務管理權限,集團總部只起控股股東的作用,對成員企業以間接管理為主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一、二層權力結構層面,全部權力獨攬于母公司或管理總部。集權與分權只在于第三、四、五權力層次,如果子公司等成員企業在第三、四、五層次上擁有了大部、甚至全部的自,則體現為一種分權特征,否則為集權型 。

          (三)混合式(介于兩種極端方式之間)

          實踐中采用較多的是集權式和分權式相結合的混合式財務管理模式。

          (四)企業集團財務管理體制模式的選擇

          1.根據企業集團的不同類型選擇不同的財務管理體制模式:(1)對于資本型的企業集團來說,屬于資本型的子公司以及涉及資本運作活動的公司大多實施集權式管理;不涉及資本運作或純粹屬于生產經營實體的子公司一般采取分權式管理;(2)對于產業型的企業集團來說,在集團總部或者控股的核心企業具有強大的產業優勢且各成員企業產生高度的依附性,集團總部有相當大的決策權的情況下,通常實施集權式管理;反之,在集團總部沒有獨立選擇權的情況下,通常實施分權管理;(3)對于管理型的企業集團來說,企集團總部可信依托資本紐帶關系順勢對成員企業采取集權式、分權式或混合式的管理體制。

          2.根據企業集團的不同發展階段選擇不同的財務管理體制模式:(1)企業集團初創階段,通常采用集權式管理體制,以最大限度減少管理風險;(2)企業集團初始發展階段,各項工作逐步進入軌道,通常采用集權式總體框架下的有限分權管理體制;(3)企業集團快速發展壯大階段,通常分權程度擴大乃至采取充分分權管理;(4)企業集團成熟階段,集權與分權管理互相交融,并順應環境變化不斷改變與創新。

          3.根據企業集團的不同戰略規劃選擇不同的財務管理體制模式:(1)對與集團核心能力、核心業務密切相關的成員公司的經營活動通常采取集權式管理體制;(2)對與集團核心能力、核心業務關系一般甚至沒有影響的成員企業通常采取分權式管理體制。

          三、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制度

          企業集團的財務管理制度是財務管理體制的核心組成部分,是實現財務管理體制的最基本的載體。企業集團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財務規章和制度,要求成員公司嚴格執行,以實現對成員公司財務活動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業集團通常普遍采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框架

          1.財務管理工作的組織保障,包括:財務系統組織框架、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如《財務人員崗位職責》、《財務管理中心組織架構圖》等 );財務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財務人員績效考核制度;財務人員外派(委派)管理制度;財務垂直管理體制;財務資料移交管理制度等;其中,“財務垂直管理體制”是財務管理工作組織保障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財務部門獨立開展業務,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性、準確性的重要措施之一。其執行要點:(1)分支機構財務人員的人事(招聘、錄用、晉升、辭退等)、考核、薪酬(定薪、調薪、獎罰以及薪酬給付)等,均由總公司決定,而不是由財務人員所在單位決定。分支機構的全體財務人員都是由總公司委派;(2)分支機構財務部門向總公司財務中心報告工作(可以不同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但財務部門的工作成果(如會計報表)應當同時向本單位領導和總公司報送;(3)財務部門必須按總公司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開展工作。凡屬財務職能本身的工作,財務部門不受本單位的干涉。

          財務垂直管理體制在實踐中也遇到一些問題:(1)“雙重領導”。對分支機構財務部門的管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交叉和重疊現象,容易引發矛盾;(2)對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需要其在堅持原則的前提下又要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實踐中往往無法達到此要求。

          2.財務管理工作的體系保障。(1)信息反饋體系,包括財務報告管理制度、財務分析制度、電算化管理(財務信息化管理)制度、統計管理制度、例會制度、定期報告制度等;(2)管理體系,包括預算管理制度(如全面預算管理體系建設)、會計核算制度(如會計準則的使用、行業會計核算辦法等)、財務(戰略)規劃管理制度等。

          3.財務管理工作的方法保障,包括工作流程、工作指引,稅收管理規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如各類成本、費用、收入的收支審核、審批;分級授權或“一支筆”等),發票管理規定,會計檔案管理等。

          4.會計內部控制管理。(1)會計信息質量,包括對賬制度、憑證復核制度、合并報表制度等;(2)經營活動管理,包括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3)貨幣資金管理,包括印鑒管理,開、銷戶管理,網銀業務管理,結算中心(資金部門)資金管理(包括資金統籌、投資、融資管理、資金計劃、現金和有價證券票據收付、資金檔案等);結匯、付匯、離岸業務管理;(4)實物資產管理,包括:財產盤點和管理;貨權管理控制;進出倉管理等;(5)債權債務管理,包括客戶授信評信、往來核對制度、催收制度、賒銷管理制度;(6)成本費用管理,包括工資福利、用車、差旅費、通訊費、業務招待費等項目的報銷標準及程序等。

          5.財務管理的風險管理,包括財務稽核制度等。

          (二)內部審計監控

          對于企業集團來說,內部審計是建立在企業集團公司內部并且服務于企業集團管理當局的一種獨立的檢查、監督和評價活動,它對企業的內部牽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同時又對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對資產的安全、完整,對企業自身經營業績、經營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和評價。企業集團需要通過內部審計,加強對會計的控制和現監督。

          1.內部審計控制機構的設置。通常來說,企業集團的內部審計控制機構可以由審計委員會和審計部兩個層次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作為作為董事會的一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而審計部作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機構,向審計委員會和集團公司負責人負責,提交審計報告。

          2.內部審計的種類:(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計監督。(2)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審計查處。(3)專項審計。是對某個具體項目的審計,其他不涉及,通常包括:1)管理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經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評價并深入剖析。2)效益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經濟性、效益性、合理性進行綜合評價。3)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查和客觀評價。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一、明確監管思路,認真貫徹落實新的經濟戶口管理制度

          經濟戶口管理基本思路:積極行政、依法履職,創新手段、科學監管,整合資源、落實責任,狠抓日常監管、注重長效管理。各地要在近年實施經濟戶口管理的基礎上,按照上述思路進一步統一思想,認真貫徹執行新的經濟戶口管理制度。**年著重要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做好相關制度的修訂工作。新的經濟戶口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正式下發后,各地要結合監管實踐,根據新制度的規定,修改完善原有操作辦法和制度,著力建設系統的監管制度。

          (二)加強對重點熱點行業的實地檢查。年內各地要對列入重點行業的市場主體必須進行一次以上的實地檢查。對被省、市局列入熱點行業管理的市場主體,凡有關部門要求我們配合進行實地檢查的,要積極配合,切實做好實地檢查工作,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務。對各地自行標注的熱點行業,按照各地的要求實施實地檢查。

          (三)切實完成必查事項的檢查工作。經濟戶口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必查事項,各地要根據檢查時限,采取不同的方法落實檢查工作,并在電腦中錄入檢查情況。

          對其他市場主體,由各地根據上級部署和本地實際,組織好檢查。

          (四)重視檢查記錄,確保每次檢查都留有痕跡。各類檢查凡有紙質記錄的都要注意保存,以備抽查;凡能夠電腦錄入的,都要按照規定,及時、準確錄入。

          (五)加強督查考核。市局于11月15日前對縣級局進行不少于兩次的督查考核,各直屬局、分局對基層分局(所)的考核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及時通報考核結果。考核要突出“檢查實”和軟件運用情況。對考核數據有疑問的,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考核。通過考核督查,推進經濟戶口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切實履行職責,抓好各類專項檢查

          認真組織好各類專項檢查,各地重點要抓好以下三點:

          (一)抓好政府重視和社會關注的專項檢查。目前政府最為重視,社會也廣泛關注的是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各地在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專項檢查時要特別重視。要繼續抓好化工生產專項整治,對已列入政府關閉名單的企業,要加強監管;應當采取措施的,要及時依據工商法規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需要責令變更或注銷的,要及時發出責令通知;依法應當吊銷執照的,要及時吊銷;案后需要回查的,要及時認真組織回查。

          (二)注意研究專項檢查的規律性,加強專項檢查的整合工作。監管的科學性要求盡可能減少具有突擊性質的專項檢查,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監管的需要,有些帶有全局性違反工商法規的行為,不采取必要的專項整治,難于遏制其漫延的勢頭。**年,省、市局提出要加強專項檢查整合后,各地做了有益的探索,實踐證明:哪個地方整合工作做得好,那個地方檢查就能落到實處,基層監管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就強。各地要認真總結這方面的經驗,繼續加強專項檢查整合工作。在現有條件下,盡可能提高檢查的計劃性,減少基層的忙亂現象。

          (三)準確及時反饋監管信息。凡是文件中明確要求上報專項檢查情況報告和統計數據的,各地要及時上報。對統計數據要認真填報,對統計數據存在邏輯錯誤或明顯與事實難于相符的,要認真核查。對專項檢查中查處的典型案例和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每項專項檢查涉及的市場主體,一定要做到戶口清,狀況明,檢查實,依法處理。

          三、強化年檢功能,把好市場主體檢查關口

          **年度企業年檢工作,在認真落實總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和省局《關于印發內資企業年檢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工商企〔**〕31號)的同時,還要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利用年檢對重點熱點行業企業特別標注進行核對、修訂。按照新修訂的經濟戶口管理辦法,特別標注由注冊部門負責。為了做好準確標注,打好經濟戶口管理基礎,年檢時對已換發注冊號的企業,要以企業提交的前置許可證件為準,進行核對。對標注不準確或有遺漏的,及時進行調整;一個企業涉及兩個以上重點熱點行業的,有幾項就標注幾項;市(縣)確定的熱點行業與省局重復的,按省局要求標注,不得重復標注。

          (二)加強重點熱點行業專項許可證件的審查。企業年檢要按照《企業年檢辦法》對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的行為進行審查外,著重審點、熱點行業的企業提交的前置許可證件,是否合法有效;被許可主體名稱是否與經營執照的企業名稱一致,許可證件的期限是否過期失效;未能提供許可證件或許可證件過期失效的,要責令企業限期提交有效許可證件,或責令其辦理變更相關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三)加強對企業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的檢查。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按照規定實行分期到位的,要認真檢查公司是否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對不能按期足額繳納的,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企業提交年度審計報告,按照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33號)明確的范圍辦理,總局年內另有通知的按總局通知辦理。加強公司注冊資本的管理,各地要結合企業年檢加強對注冊資本“兩虛一抽逃”行為的查處。

          (四)采取多種方式實施企業年檢。要為企業申報年檢創造方便,企業可以到登記機關申報,也可以進行網上申報,鼓勵和支持企業網上申報。各地要重視網上年檢系統的運用,要有計劃地組織企業進行網上申報年檢,擴大網上年檢的宣傳面。對大型企業、分支機構較多的企業,也可采取預約年檢、集中年檢、上門年檢等多種方式辦理。各地可根據本地企業年檢的實際情況,有重點、有計劃地對一些企業進行實地檢查,特別是重、熱點企業和新設立企業,要作為實地檢查的重點。

          (五)要加強年檢數據的統計分析。**年度年檢結束后,各地除了要總結年檢工作情況外,更要突出年檢情況的分析,從中發現一些普遍性的問題,以及日常監管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充分發揮企業年檢定期、逐戶檢查的作用。

          四、主動配合,促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信用聯動監管實施辦法》。要及時配合省、市局信息中心向省公共信用數據庫報送工商監管信息。各直屬局、分局監管科要堅持每月20日前將核對需修改或暫時不能上報的信息報市局企業處,逾期不報的視同無異議。

          (二)重視部門間的聯動監管。省局正在開發證照聯動監管軟件,在軟件未正式推行運用前,對有關部門告知或年檢中發現的撤銷、吊銷專項許可以及專項許可期限屆滿的,要及時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確保不留隱患。對監管中發現的無照經營涉及前置許可需要移交有關部門的,要及時移交。

          (三)實施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約束機制。省局已擬制了市場主體信用約束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運用市場主體監管信息的責任,凡由工商機關授予市場主體重合同守信用、知名、著名或馳名商標,誠信單位,文明市場,文明個體工商戶等榮譽稱號的,都要查詢數據庫監管信息,市場主體有違法記錄的,要根據有關規定以予限制;凡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是否有違法行為,要求工商部門出具意見的,都要按照規定程序查詢監管信息,并據實提出書面意見;凡涉及工商部門在登記管理中,對相應違法記錄或警示做出限制的,都必須依照規定進行限制。要加強信用約束行為的記錄,各地要制訂相應的制度,明確約束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在社會管理中的約束、限制作用。各地要按辦法規定的時限和要求上報市場主體信用約束信息,從今年第二季度開始,每季度上報一次。

          五、重視業務建設,不斷提高條線干部監管水平

          經濟戶口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出臺和相配套的軟件正式完成后,省、市局將做好新制度的落實和新軟件的推廣,并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認真組織好業務培訓。培訓重點為經濟戶口管理辦法、四項制度和與之相配套的管理軟件。省局要重點組織好對省各直屬局業務骨干的培訓;市局要組織好縣級局和工商分局(所)業務骨干的培訓。此項工作擬在一季度完成。

          (二)廣泛開展技術練兵活動。通過培訓使每個涉及此項工作的人員都能熟悉制度,熟練操作相關軟件。各地要在去年開展練兵活動的基礎上,針對新制度、新軟件開展更加廣泛的練兵活動,可組織不同形式的業務考核,強力推進監管軟件運用。各地可通過督查強化運用,促進練兵活動的有效開展。

          高企年度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天天馬士基”的推出,讓作為行業領跑者的馬士基為行業重新制定了游戲規則,也將自己提升到競爭對手難以企及的地步。中國遠洋必須緊隨其步伐,否則盈利將困難重重。

          兩種收入模式

          中遠集運和馬士基船運在規模上排名僅差兩名,但從金融危機爆發這五年來看,中遠集運的平均毛利率水平落后于馬士基航運10%以上,它們的盈利能力為何會相差如此之大?這從它們的收入模式中可窺一斑。集裝箱航運收入由單個TEU收入、運力規模及船舶周轉率決定,它們之間不同的因素組合,結果也大相徑庭。

          馬士基航運雖然規模龐大,但單個TEU(標準集裝箱)的“吸金”能力絲毫不遜于比它小巧幾倍的中遠集運。2012年,馬士基航運單個TEU的收入高達9075元,而中遠集運的單個TEU的運費收入僅為5003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馬士基航運“吸金”不但強,而且顯得“輕巧”。通過對馬士基航運和中遠集運船舶周轉率(集裝箱處理量/總運力規模)對比,2012年后者運力周轉率是前者的1.6倍(表1)。

          馬士基航運收入模式為高TEU收入+低運力周轉率,而中遠集運正好相反,低TEU收入+高運力周轉率。這兩種不同的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為什么二者的毛利率相差如此大。

          首先是同等規模下馬士基產生了更多的收入,這從二者相關數據可以看出,馬士基航運與中遠集運的收入比要大于運力比(表2)。相反,同等收入規模下,中遠集運產生了更多的成本。集裝箱運力周轉率高,那么多項與此相關的變動成本會提高,如集裝箱的裝卸搬運費、儲藏費,船舶的碼頭費等。根據馬士基航運的成本分析,這些成為占集裝箱總成本的40%(圖1)。收入及成本的一正一負差距就造成兩種收入模式下盈利的巨大差異。

          實際上,它們不同的模式正凸顯了在全球競爭格局下,它們對市場定價權和號召力的不同。

          從中遠集運的2012年航線分布來看(表3),中國境內和亞洲區內的貨運量占其總運量的52%,而馬士基在此航線上對應的運量為29%(已將馬士基航運的西亞和中亞航線也并入亞洲區內,表4),由于不同航線之間的盈利性往往相差很大,所以馬士基在全球主要航線上更均勻的布局增強了其獲利及對抗風險能力。

          實際上,就同一航線而言,中遠集運單個TEU收入也落后不少,拿中遠集運單個TEU收費最高的跨太平航線來說,其2011年和2012年的單個TEU收入為7624元和8436元,比馬士基航運所有航線均值的9120元和9075元少16.4%和7%,可以肯定的是,與收入較高的馬士基的跨太平航線相比,中遠集運的單個TEU收費相差更遠。

          此外,運費費率不同、附加費不同、往程和返程的TEU容積利用率不同都會導致單個TEU平均收入的迥異。而這些因素取決于它們各自的經營能力,服務品質、航運成本、運力利用,這些因素是各種“軟實力”的表現。相比馬士基航運,中遠集運全球化之路還長。

          不同的多元化控制結構

          1974年,馬士基決定開展集裝箱航運業務,并從該公司發出了第一只集裝箱運輸船“斯溫堡·馬士基號”,馬士基航運的競爭優勢來自半個世紀的市場錘煉。在探討中遠集運落后于馬士基航運的原因時,首先要對比中遠集團與馬士基集團多元化控制結構不同,在馬士基集團的多元結構下,航運公司獨立性遠比中遠集運強,這對促進其競爭能力有著重要的作用。

          馬士基集團能安穩度過百年,與其成功的多元化戰略相關。考慮到全球產業鏈的轉移及競爭環境的變化,馬士基集團在2002年開始逐漸剝離了橡膠、塑料、醫療設備等虧損行業。由于造船廠的競爭優勢不復存在,2012年馬士基又關閉了其有著95年歷史的造船廠,目前還正在逐步出售LNC/儲油船公司。船運、碼頭、石油及天然氣、能源勘探正成為馬士基投資最多的領域,大概70%的資金投資于這四個領域(圖 2)。

          馬士基集團要求每個公司按市場化獨立運作,并要求它們在市場上保持領先地位,并保證盈利及現金流。馬士基集團不斷剝離回報率無法能夠匹配其風險及成本的公司,這些公司不斷被剔除后,馬士基集團整體風險被降低,更多的資源可以投向保留的領域。

          與中遠集團多元化控制結構不同的是,處于所有不同業務公司的控制頂層是馬士基集團,這本身就是一家上市公司。這樣的結構下有利于上市公司旗下每個業務公司按市場化獨立運作,結果是降低上市公司整體風險的同時,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大股東和小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而央企中遠集團卻是將不同業務分割單獨上市,由處于組織結構頂層的中遠總公司進行控制,這樣各上市公司因經營范圍的狹窄而加大了經營風險,同時獨立性也大為受限。

          此外,與中遠集團內部較大比例的關聯交易不同的是,馬士基集團旗下的船運公司、石油及天然氣公司、集裝箱碼頭公司之間雖有關聯交易,但它們之間的交易金額相對于集團總收入占比較小。馬士基集團合并報表顯示,2009-2012年內部關聯交易占合并抵消前總收入的4%-6.6%,從這個方面也反映出各業務公司較強的獨立性。

          行業領跑者的艱難變革

          馬士基航運巨大競爭優勢更是離不開其良好的家族企業管理體系,“小心駛得萬年船”的座右銘一直貫穿百年馬士基的發展始終。

          馬士基家族第一代和第二代創始人是公認的商業天才,他們通過牢牢地參與和控制公司的日常管理,來保證企業各部門權力的行使與分配,很長一段時間內,各公司高層采用合伙人制度,無論是公司董事會主席還是CEO,都是馬士基的“雇員”,這被認為是和其他公司有很大差別的地方。在馬士基第三代中,公司管理團隊全部由家族外的人組成,家族人員通過兩大家族基金牢牢掌握企業控制權并監督董事會。

          馬士基家族對高層管理人員管理極其嚴格,2000年馬士基航空公司違反競爭法而被罰款4億克朗(挪威貨幣單位),為此馬士基·穆勒解雇了馬士基航空公司的合伙人兼董事會主席,與此同時,公司的CEO也被辭退。而2005年馬士基以23億歐元將全球第三大集裝箱船運公司—鐵行渣華收之麾下,因暴露出官僚及突出的管理問題,使得為公司效力37年之久的集團前CEO及合伙人杰斯·索德伯格提前下崗,盡管其曾公開表示要到2009年退休,但馬士基·穆勒并沒有讓他等到那一天。

          最為重要的是,有著嚴格管理的馬士基還具有自我變革及創新精神,這對龐大的航運公司安然度過金融危機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

          2006年馬士基集團收購鐵行渣華后,對航運公司盈利極為重要的航線調配及信息系統出現嚴重問題,直接造成航運公司業績下滑,馬士基·穆勒決心對集團進行自我變革。變革的目的就是讓馬士基在日益競爭劇烈的環境中重新成為行業領跑者。

          改革從最艱難的組織最頂層開始,自2003年馬士基·穆勒宣布將董事會主席的職位移交,這一過程整整用了4年。這是馬士基集團成立100多年以來,集團經營事務第一次由家族以外的人掌管。

          接著,馬士基·穆勒更改公司CEO選拔方式。2007年11月,馬士基集團前CEO杰斯·索德伯格正式離任,接任者為嘉士伯前CEO—尼爾斯·斯米德加(簡稱“安仕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這是馬士基集團有史以來首次從外部招聘毫無航運經驗的CEO,目的就是要打破舊的領導階層結構,為公司注入新的血液,公司在同年還更換了6名執行董事中的3位。

          安仕年對公司進行了大規模的流程再造、全面重組及精簡、建立新的“績效文化”,并加入綠色環保行列,向員工和公眾加大開放力度。2008年馬士基船運公司就裁減了超過船運公司全球雇員的10%的4500人,整個財年馬士基為流程再造共投入一次性成本2.5億美元。

          金融危機后,馬士基更是加快了變革的步伐,馬士基航運公司在全球業務架構上進行“扁平化”處理,變革的核心就是以客戶為中心,提高運營效率,關注盈利性,并非單純比拼市場份額。如馬士基航運將在中國的信息中心從深圳搬到成都,在節省成本的同時提升對客戶的反應速度,并將員工的績效考核指標進行徹底改革,將利潤指標貫徹到每一位員工。

          2011年,馬士基航運在亞歐航線上首推“天天馬士基”服務,并承諾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貨物送達,將對貨主做出相應賠償。正是這一創舉,“天天馬士基”給顧客帶來來了史無前例的密集、可靠服務,這也是馬士基航運高水平的單箱收入的重要保證。

          2015年三季度前,20艘全球規模最大的、綠色環保1.8萬噸3E船舶將加入“天天馬士基”服務,馬士基表示將有機會削減約10億美元成本,屆時,馬士基航運或將把行業的競爭水準提高到同業難以企及的地步。

          中國遠洋的變革?

          2011年審計署公布的對中遠集團2009年度審計結果表明,中遠集團經營決策不規范、內部管理體系混亂。雖然這不是專門對中國遠洋的審計,但我們可以從這個特定角度來看中國遠洋及中遠集運。

          審計報告指出:中遠總公司附屬企業在購買辦公樓重大投資中,未履行必要程序就先行實施;中遠集團的“三重一大”投資項目甚至未規定金額標準,重大招投標及部分大額物資采購各自為政;中遠總公司及其附屬企業存在使用虛假發票套取資金、違規使用福利費和工會經費、挪用住房維修基金、公司部分領導班子違規在兼任董(監)事的下屬公司領取薪酬;中遠總公司2家附屬企業未經資產評估,就處置賬目凈值近10億元的廢舊船舶。

          審計也指出中遠集團集裝箱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缺乏統一規劃,系統間銜接控制機制不健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多個問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管理層、員工的素質,全球性的船運和物流公司的未來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強大的全球信息系統,對集裝箱航運尤為如此。

          盡管上述相關問題在審計中顯示已做出了整改,但要成為像馬士基集團這樣百年全球標桿企業,中遠集團遠不止修修補補這么簡單。

          中遠集運盈利能力遠低于馬士基有深層次問題,中國遠洋或許也需要一場“艱難”的變革。

          馬士基航運重返盈利之道

          2012年集裝箱航運市場暫時有所好轉,中遠集運在運力增加13%、單箱成本同比下降8%的情況下,取得了11個百分點的毛利率的大幅上升,盡管如此,中遠集運最終還是以-6%的利潤率告虧。

          而馬士基航運僅憑運力規模增長4%,一舉扭轉虧損,其盈利之道又何在呢?

          全線提高全球航線運費。2012年,馬士基進行了較大的運費調整,除歐洲區下降1%外,其全球所有航線都進行了運費上調。2012年馬士基航運的平均運價提高1.9%(表4),延續其一貫的單個TEU高收入水平。

          馬士基航運全球航線運費的上調,其底氣離不開良好的客戶滿意度,通過“天天馬士基”,馬士基航運的服務品質得到很大提升。自2011年開始以來,“天天馬士基”的平均準點率維持在98%以上,2012年,馬士基航運的整體準點率也處于91%的高位。隨著“天天馬士基”的逐步推廣,馬士基航運將航運競爭水平提高到對手難以超越的水平。

          馬士基也通過拆船、閑置運力等方式積極調整其運力,以此支持其運費調整政策,2012年馬士基航運在歐洲航線上撤出部分運力,正是這一積極主動的舉措,才使得歐洲航線的運價能夠保持在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

          大幅提高新興市場份額。由于亞歐航線市場前景暗淡,馬士基航運業務比重也一路下滑,從2010年的38%降低至目前的24%。所幸的是,馬士基在新興市場早已提前布局,填補了傳統主航線的萎靡。

          2012年亞洲區內航線的運載量同比上漲19%,成為表現最為亮眼的地區,其次,拉丁美洲航線的貨量也有10%的年度增長,中西亞地區增幅也達7%。通過多年的不斷調整,馬士基亞洲區航線所占運載量份額從2007年的4%增長到2012年的7%。拉美航線比重則由2009年的12%增長到2012年的14%。

          馬士基航運對新興市場加強攻勢,目前又有17艘新輪船投入使用,這些新輪船也主要投向新興市場例如非洲和拉丁美洲,以進一步鞏固其在本地區的競爭優勢。

          提高效率、壓縮成本。2012年,馬士基通過削減營業成本、總部人員大裁剪、加大對集裝箱免費使用期限的管理,并通過IT對全球航線船舶的高效配置等手段將單箱成本降低了1.7%。

          最值得稱道的是,在燃油費同比上漲7%、業務量擴大4%的情況下,馬士基航運燃油費總支出同比下降1%,單箱燃油成本更是降低了11%。除了營運效率不斷提高外,這還同其長期綠色環保戰略相關。馬士基航運現通過使用全球最大的3E級別船舶,將使馬士基運營更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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