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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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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審計報告

          國稅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但在現行體制下,預算執行審計的局限性和存在缺點同樣非常明顯,阻礙了審計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挫傷了審計人員積極性,值得引起重視和改進。

          一是審計部門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部門和機構,獨立性不強,“下審上”理直氣不壯。一些違規問題本身就是政府一手操作,如超預算追加經費(本級追加),都有政府的抄告單位;如調節稅種、空轉、基金未納入預算管理等也都是政府出于完成任務、做大業績而所為。而且在這種體制下,國稅部門不能審、金庫不能去,一些納稅大戶是條管單位,縣級審計也不能去,形成了審計真空區和空白帶,導致監督對象的缺位和審計內容的缺失。

          二是兩個報告不一致,信息不透明、不公開。送到政府的審計報告很多內容被修改和刪除,等到了人大代表手中,報告就變得晦澀和隱約其辭了。具體單位變成了××單位,具體事例變成了某種現象,報告變得隱密和溫和,審計的“殺傷力”大減。迄今大多數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報告未向社會公告,閱讀報告還是部分人的“專利”,這也與人民要求獲得信息的公開批露知情權有很大差距。

          三是審計時間滯后,事后監督效果打折。現行的預審都是第二年的四、五月開始實施,這時候大多數項目資金已經投入運行,等到審計發現問題時“木已成舟”,寶貴的國家財政資金被浪費,能追回的微乎其乎。

          四是審計力量薄弱,縣級審計人才結構單一,人員老化,績效審計難以開展。隨著國家對中西部轉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各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很多,如水利、糧食、退耕還林、鄉村公路、茶葉、企業技改、民政、再就業,每年審計所能涉及到的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加上審計本身存在人員少、人才結構單一、人員老化情況,更覺得審計時有力不從心、捉襟見肘之感,能做到對資金真實、合規性審計已經很不容易,開展績效審計可謂難之又難。

          預算執行審計任重道遠,困難再多,還是要繼續走下去,并要不斷拓寬審計人員視眼、增強審計人員素質和信心、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我想是否能在以下幾方面有所突破和改進:

          一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聯系,形成審計資源共享局面。對于預算執行審計中本級審計機構不能審計的條管單位,由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對本級審計機關不能處理的超預算追加、調節稅種等本級政府違反預算法行為,上級審計機關要嚴肅查處。

          二是在審計中抓住重點和熱點,求得預算執行審計每年有突破。財政資金每年有重點、有熱點,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職業敏感性,每年的審計報告能突出重點、熱點,讓報告不再年年“老面孔”,以保證審計的科學性和先進性。

          三是要提高審計人員素質,逐步開展和推廣績效審計。通過培訓、自學、激勵等機制,培養更多的拿得下預算執行審計的綜合性人才,逐步將真實性、合規性審計推向績效審計,讓寶貴的財政資金發揮更大的作用。

          國稅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意見和建議是指審計機關在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以及管理不規范等行為,提出的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處罰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整改建議。

          第三條區審計部門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由區審計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督辦。區財政、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負責協助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四條實行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聯席會議制度,區政府辦、組織、監察、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通報審計整改情況,提出協調解決審計意見建議整改關問題的建議,并對被審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第五條區審計局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第六條區審計局及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依據下列審計文書,督促和辦理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

          (一)向區政府提交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中查出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單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

          (三)根據審計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建議書;

          (四)發現案件線索向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五)區審計部門依照審計程序查出問題下達的其他有關審計文書。

          第七條區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第八條區審計部門對審計中發現的應當依法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區審計部門對發現的應當依法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和處理的問題,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書。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并將依法應當繳納的款項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繳入關賬戶。涉及追繳稅款、滯納金或收繳國有資產收益的,除被審計單位已準備繳納以及區審計部門認為被審計單位能夠落實外,區審計部門在對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決定書的同時,應當抄送給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建議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地稅、國稅等部門及時收繳落實,并于60日內將協助辦理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區審計部門。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決定執行期內書面向區審計部門報告整改方案、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結果。

          第十二條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與同級財政有撥款關系的,區審計部門可建議財政部門在預算安排和預算調整時抵繳,或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審計決定事項。

          第十三條區審計部門向有關部門發送的審計移送處理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60日內,依法予以辦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有關部門認為不能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并退回移送資料。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對審計移送處理書不予辦理的,區審計部門應當提請區政府或建議監察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區審計局應當將審計重要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列入政府督查范圍,督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十六條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實行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意見建議整改的第一責任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對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問責。

          第十七條組織部門應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干部提拔、調整、任用的重要依據。紀檢監察機關將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存入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區審計部門對各部門單位審計意見建議整改落實情況依法予以公告,充分運用社會力量督促審計中查出問題的整改。

          國稅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項目審批文件多、開發項目周期長、開發環節復雜、開發產品固定、涉稅復雜等特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業務流程

          (一)前期準備階段,注重項目策劃

          1、取得相關證件,歸類入檔,以便在項目開發期間、清算期間供管理者及政府相關部門調閱,其中:

          文件、證書:發改委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人防建設審批文件、土地使用權證等。合同類:土地出讓(轉讓)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合同、勘察合同、監理合同、測繪合同、審計合同。其他類:可行性研究報告、策劃方案、環境評估報告、規劃設計總平面圖、預算審計報告等。

          2、及時入賬、正確核定稅種

          按照財務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價款(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價款)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契稅、土地登記費)記入“開發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入賬時應結合土地使用權證、出讓合同、土地出讓(轉讓)票據、契稅票據、銀行付款單等審核受讓土地面積是否正確,是否有政府事后返還土地價款因經辦人員問題,造成未計入收入總額情形。若受讓土地屬分期分批開發,按占地面積法或建筑面積法合理或稅務部門確認的其他方法計算分攤。可能涉及稅種:契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

          (二)開發實施階段,真實、合理、正確核算開發成本、統籌運作資金、規避稅收風險

          1、統籌運作資金,控制經營風險

          房產開發企業資金前期投入較大,籌集資金渠道形式主要為:金融機構貸入、投資者投入、非關聯企業(個人)借入,關聯企業(個人)借入,集團公司統借統還等。企業可按貸(借)入資金記入“短期借款”,入賬時應結合貸款(借款)合同,銀行進賬單,確認還款期限,做到資金既不短缺也不冗余。

          借款利率方面,投資者投入的機會成本最低,但向金融企業以外借款因涉及票據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實際發生利息費用與計稅金額會產生差異: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關聯企業利息扣除按照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第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方面,凡不能提拱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單獨扣除,三項費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計算扣除。若企業既有金融機構貸款,又有非金融企業借款,則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金額只能按金融機構提供的利息費用,據實扣除,增加企業稅負。

          從購入土地使用權開始,到項目竣工驗收為止,利息費用作為房地產開發費用,竣工驗收后發生的利息支出作為企業期間費用。

          2、真實、合理、正確核算開發成本,控制財務風險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過程環節復雜,周期長,涉及外部監督管理部門眾多,有必要結合所在行業要求和企業自身特點,建設與實施內部控制制度。

          開發成本分四項:“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主要核算規劃費、設計費、勘察費、測繪費、報批報建費、七通一平支出等建造前發生的費用;“開發成本-建筑安裝工程費”主要核算樁基工程、土建工程、門窗工程、水電工程、工程監理、裝修工程等建筑與安裝工程支出;“開發成本-基礎設施費”主要核算開發區內供水、供電、供氣、排污、道路、照明、綠化等必要設施費;“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主要核算開發區內居委會、會所、物業場所等公共設施;“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主要核算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如工資、折舊費、辦公費等支出。按照企業財務制度,財務入賬時需關注:

          根據簽訂的工程合同、工程結算報告、工程決算報告、工程造價審計報告,結合“預付賬款”、“應付賬款”查看已取得發票已入賬或已實際支付工程款未取得發票情況;杜絕多付款、提前付款和不按規定付款;付款方、發票開具方、合同方需同一主體;已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當地稅務機關對工程發票的規定;采用甲供材方式的,取得施工方開具建筑安裝發票時是否包含了甲供材料的材料款,應核實甲供材清單,避免重復列支,一般來說,開發企業提供甲供材,施工方應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按照現行稅法,建筑安裝工程不論合同如何簽訂,必須以工程所用的原材料,人工工資,其他費用合計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若施工方未實際繳納,開發企業承擔扣繳義務風險。

          可能涉及稅種: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三)銷售環節,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正確核算收入,合理安排稅款

          1、取得相關證件,歸類入檔,為清算提供依據

          證件類: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公共配套設施移交證明、分戶房產證。其他類:面積測繪計算報告、房地產銷售合同等。

          2、正確、及時核算產品銷售收入,按期納稅,防止稅收風險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取得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工程款抵頂、視同銷售收入、其他收入。前期籌劃時先確認合理的銷售方式,對不同的銷售方式確認銷售收入應作出具體規定,如:內部單據轉移流程、合同簽訂、收款方式、入賬時點等。

          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根據銷售部門提供的臺賬、不動產預售發票、銀行進賬單,分列明細計入“預收賬款”科目,賬面不結轉確認“主營業務收入”,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稅法作為收入計算稅金,按照國稅發〔2009〕31號,第八條“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確定,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15%;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0%;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5%”。“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定金”當期增加金額作為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計算依據,也作為業務招待費 、廣告及業務宣傳費計算依據。

          銷售完工開發產品,根據銷售部門提供的銷售臺賬,測繪報告、銀行進賬單,審核銷售面積與銷售單價,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轉銷預售發票,轉出“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定金、應付賬款-工程款抵頂”科目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可能涉及稅種:營業稅及其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3、合理安排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及時、正確確認收入,規避稅務核查風險,減少現金流出,有利于企業管理層統籌資金,增加股東財富。

          國稅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AB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為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經營貸款、票據承兌、貿易融資、項目融資、信用證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兼營訴訟保全、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列報格式和方法執行保險公司報表格式和附注規定。該公司所得稅繳納地點為地方稅務局。

          該公司注冊資金1億元,公司成立后,由于業務尚不能開展,有1年左右時間的籌建期間。與生產型企業有購置設備材料的需求不同,擔保公司籌建期間的資金由于沒有明確的用途,資金幾乎全部閑置,考慮到投資的風險比較高,公司財務經理決定購買銀行的保本的理財產品,收益比較固定,也遠遠高于活期存款的利息,根據公司的業務進度,資金閑置時間至少為1年,為此,他做了如下測算(見表1):

          根據測算的結果,AB擔保公司非常有必要投資理財產品,但是,財務經理的疑問是:如果進行該投資,是否產生相關的納稅義務,相應的賬務處理如何完成,賬務處理可能涉及到具體業務的處理,如所得稅會計如何操作,報表的編制,該收益如何在現金流量表中反映等。為此,財務經理確定了理財規劃的基本思路:企業籌建期間會有一定金額的閑置資金,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需要根據資金運用的時間需求,綜合運用投資工具,為企業爭取到最大限額的收益,但是,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式時,需要綜合考慮理財方式相關的會計、稅務規定,以便權衡籌建期間理財的成本和收益,為企業爭取到最大的利益。

          二、籌建期及理財收益性質的界定

          財務經理首先需要明確兩個問題,第一,籌建期的時間范圍和業務范圍界定,第二,理財收益業務性質及納稅業務的界定。

          對于籌建期的時間范圍,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都未予以規定,主要執行稅務的規定,這符合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定位。按照我國法規體系構成,稅法屬于第一層次,即法律,會計準則中的基本準則屬于第三層次的部門規章,具體準則屬于第四層次的規范性文件,會計準則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符合法律體系中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規則,因此,籌建期的時間范圍應該遵循稅法規定執行。

          現行稅法沒有明確界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現行稅法仍然認可該提法,國稅局2011年在熱點問題解答中進一步明確了籌建期的具體界定“一般情況下商業企業應以取得第一筆收入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起算籌建期的結束。工業企業應以開始投料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起算籌建期的結束。”

          按照上述解釋,該企業的籌建期應該是以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起算籌建期的結束。企業目前的階段屬于籌建期,應作為開辦費核算和反映。

          AB擔保公司打算購買的理財產品收益是銀行投資到票據市場、股票市場等的收入為支撐的,那么,AB擔保公司的理財收益是視同利息收入,還是視同投資收益呢?如果視同利息收入,和存款的利息一樣,是沒有納稅業務的,但是,如果視同投資收益,就會產生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如果單位從事股票買賣應按“金融保險業”征收營業稅,稅率5%,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格的余額。

          所得稅納稅義務: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票紅利等權益性投資以外可以作為免稅收入,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投資收益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理財收益的會計核算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中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賬務處理解釋:本科目核算包括企業在籌建期內發生的開辦費,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可見,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與以往開辦費進入“長期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科目不同,開辦費不再作為資產,直接列支為費用,這是2006年準則的一大變化,主要的原因是由于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執行資產負債觀,強調資產必須具備能夠帶來預期經濟利益流入的特征,而開辦費屬于沉沒成本,由于無法再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再列為資產,而先前開辦費列支為“長期待攤費用”是源于1992年11月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將支出分為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性支出的規定,由于開辦費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因此將其列支為一項資產。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理財收益的性質并不重要,只要該收益產生于籌建期間,就應作為籌建期間費用的遞減,該業務發生后初始確認的賬務處理直接反映為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或者采用更能反映經濟業務實質的處理方式,即紅字借記“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藍字借記“銀行存款”。

          AB擔保公司在該業務后續確認時即資產負債表日需要考慮該業務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根據所得稅準則的規定,該利息收入連同其他開辦費一并核算的結果即開辦費的賬面價值為零,而計稅基礎無論是按照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還是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分期攤銷處理,都會產生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額,該差額應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反映。

          該理財收益在現金流量表中應作為哪部分反應呢?籌建期間,如果產生存款利息收入,作為籌資活動中的“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但是,該收益是屬于理財產品收益,是將其列入籌資活動中的“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合適,還是投資活動中的“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更恰當呢?

          這又回到該理財收益的實質,究竟是否屬于投資呢?財務經理認為應該保持和稅務的一致,從納稅的角度,該業務不屬于投資業務,則產生的收益就不進入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因此,應該反映為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

          四、理財收益的稅務處理

          對于理財收益的營業稅納稅義務,財務經理咨詢稅務機關得到的答復是根據購買理財產品的情況決定是否繳納營業稅,如果理財收益來源于投資國債所得免繳營業稅,否則應該繳納5%的營業稅,因此可以判斷該擔保公司應承擔5%的營業稅納稅義務。根據所得稅納稅義務的規定,該收益免征所得稅。因此,即使繳納5%的營業稅,仍可以獲得高于定期存款2倍多的收益。

          對于開辦費的后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也有明確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五、理財收益的審計監督

          2010年3月10日,銀監會、發改委和財政部七部委聯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了必要的規范。其中文件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AB擔保公司應該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審計主要關注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

          根據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AAA)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并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可見,審計就是首先要確定被審計對象應該執行的標準,然后去運用審計技術去對比被審計對象實際執行與標準規定是否一致,最后將實際執行和標準之間的對照結果報告給委托人。

          審計準則規定:財務報表審計的目的是提高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這一目的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發表審計意見得以實現。就大多數通用目的財務報告框架而言,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并實現公允反映發表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形成這樣的意見。這里所謂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就是企業執行的會計信息編制標準,

          國稅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一、矛盾和問題

          (一)現行體制嚴重制約著預算執行審計發揮應有的作用

          從現行體制來說,縣級審計局受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業務上以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但審計干部的使用、任免、調動權在縣上,審計經費也由縣財政撥付,審計的獨立性沒有保證。如此以來,縣級審計局充其量也不過是縣政府的“大內審”,下級監督上級,難度不言而喻。當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矛盾時,縣領導往往從維護本縣利益和顧及面子的角度,對問題的反映和處理進行干預,使審計執法經常畏首畏尾,處于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失去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打擊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審計內容不全面

          《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監督同級財政預算執行的神圣職責,卻沒有給足相應的權力。如縣國稅局是不屬于縣級審計局的監督對象,因此,國稅機關征收的稅收中的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無權核實;部分企業上劃后,縣級審計局不能審計,成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盲區”;地稅系統垂直到省后,不配合審計的現象較為突出。往往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拒絕提供本級財政安排的業務經費、代扣代征手續費入賬使用情況等審計資料,這些情況直接影響著審計內容的完整性,成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雷區”。

          (三)審計技術手段落后

          隨著會計電算化的普遍開展,縣級審計部門審計技術手段明顯滯后。一是硬件配備落后,達不到計算機審計的目標要求。二是軟件利用滯后。三是人力資源單一,缺乏計算機審計方面的人才。

          二、做法和體會

          (一)爭取領導重視支持是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保證

          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緊,審計重點經常變動,為搞好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發揮好審計監督地方經濟服務的作用。縣審計局在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中及時向縣人大和縣政府進行匯報,反映工作中的一些矛盾和困難,爭取領導的理解和支持。審計報告多次被人大、政府主要領導批示;縣人大每年還就審計中反映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督查,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反響;財政部門對審計中反映的問題認真進行了落實整改,預算支出的追加程序逐漸規范,專項資金的報賬程序逐步完善,票據管理逐步理順,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

          (二)精心謀劃準備是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前提

          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功”。為了扎實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每年年初,縣審計局都要了解財稅部門前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支出重點,并按照當年上級審計機關、縣人大、縣政府對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的審計方案,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責任落實,確保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嚴密細致實施是做好預算執行審計工作的關鍵

          能否組織好審計實施是整個審計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縣審計局為保證審計實施快速、有效、穩妥地進行,按照“賬戶入手、下審一級、摸清家底,突出重點、查深查透,揭示問題、促進管理、服務全局”的總體要求,嚴把三關。一是嚴把審計重點關。本著“常審常新”的工作思路,縣審計局每年都要根據財稅改革和領導指示調整確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重點。二是嚴把審計方法關。三是嚴把審計查證復核關。實行主審、審計組組長、兼職復核員、分管領導、局審計業務會五級復核制度,確保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質量。

          三、思考和建議

          (一)改革現行審計管理體制。體制上的矛盾是制約審計職能充分發揮的關鍵。一是變雙重領導為垂直領導,保證人員、經費的相對獨立;審計體制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由各級人大常委會直接領導,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二是在現行審計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加強“上審下”和“交叉審”的力度。減少行政干預,打擊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國家政令統一和財經秩序,增強審計揭示問題的廣度和深度。

          (二)科學劃分審計管轄。為使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做到應審盡審,科學劃分審計管轄,為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排雷”、“掃盲”,使每一個應審單位均置于縣審計局的監督之下。

          (三)加快審計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一方面要加大硬件建設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審計軟件研究開發及推廣使用進程。建議審計署結合“金審工程”,組織全國審計和計算機精英力量,在統一標準和規范的基礎上,加快財政預算執行計算機審計軟件的研發和統一推廣使用步伐,為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