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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竣工決算審計是竣工驗收前的重要環節,主要針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財務狀況和工程建設情況加以反映,體現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資金支出,對無形資產、流動資產的價值核定,可確保工程順利竣工??⒐きh節的財務決算是監督工程竣工決算的經濟效益,保障其合法性和真實性有效手段,能起到正確評價投資收益,提高決算質量等促進作用。
二、相關概念綜述
工程竣工決算是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經過項目法人、施工單位、設計監理公司、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等多方初步驗收合格后,由法人根據工程收支情況,進行計算并編制反映該項工程在建設中的資金使用情況的經濟文件,是該項工程的全面經濟反映。工程竣工決算包括財務決算說明書、財務決算報表、竣工圖和工程造價分析四個部分。
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審計機構對工程竣工的財務決算工作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核監督的過程。通過工程決算審計工作的展開,確認該項建設資金來源情況、資金支出情況、資金結余情況等,并將工程項目的財務核算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最終確認資產投資及資金使用的真實情況。工程竣工環節的財務審計工作不僅可幫助建設單位減少違規現象,還可保障資金使用的合法性。
三、_展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注意事項
第一,必須確保審計人員的專業性。由于工程項目投資金額大、項目周期較長、投資成本費多類雜,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足夠的專業判斷能力,鎖定審計重點,以此保障財務決算工作要達到的效果。第二,關注收集整理項目前期資料,對工程是否滿足審計的條件進行確認,檢查項目建設是否合法合規,工程驗收環節是否滿足規定等。第三,關注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能在一定程度體現工程投資的真實度。第四,審計人員發現問題時,應及時收集資料并進一步核實,與被審計單位人員進行溝通時,需注意記錄、取證,確保審計評價準確真實。第五,審計人員有必要到工程現場進行盤點,以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四、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具體審計程序
1.充分的審前調查
審前調查是竣工決算審計工作的基礎,充分的審前調查有助于選擇合適的項目負責人,能降低審計風險,也是竣工決算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保障。審前調查的方式很多,包括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溝通,通過網絡搜查該項目有否有特殊報道等等。
2.審核項目竣工決算資料的完整性
工程竣工的財務決算審計主要針對的是審批手續、概算、合同履行情況等,確保該項資料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對于竣工財務決算,資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經過相關部門審核的項目立項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水保評價報告、環保評價報告、地質災害評價報告、文物調查報告、壓覆礦產資源評價報告等。(2)投資計劃,資金計劃下達文件等資料。(3)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占用耕地林地批準文件、施工許可文件、質量監督手續、項目開工報告、質量檢測報告、質量監督報告、環境和消防單項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清單或工程竣工報告等。(4)招投標資料,如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5)設計圖紙的會審和設計圖紙的變更記錄,工程竣工圖和施工圖的現場設計變更情況。(6)業主與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單位及中介機構等簽訂的合同。(7)項目法人資格申報批準文件、項目法人組織機構、崗位職責、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財務管理部分、內部控制制度等。(8)工程財務的會計憑證和財務報表,資產盤點和移交情況等。
3.清理賬目及合同,編制工作底稿
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建設單位都不能依據《基本建設會計師制度》專戶專賬規范的對項目進行賬務管理,因此審計人員要加強對投資成本的審核,避免多記或者漏記投資成本。(1)關注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特別是財務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內部控制程序是否健全,這決定了工程項目的審計風險。建設單位支付過程審批手續健全,能發揮內控制度的制衡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投資成本的真實程度。(2)逐筆清理項目支出,審查會計憑證,審核每張票據的真實性,編制賬面清理表,是審計工作最基礎、最原始的工作底稿。(3)清理所有工程相關的合同,根據合同,明確投資成本的金額及類型,編制合同類工作底稿。(4)審減待攤投資中不合理的支出,測算待攤投資中建設管理費、業務招待費所占的比例是否合規合法。(5)根據合同約定及工程師審定的工程結算定案表,審定各科目余額,編制工作底稿。
4.審定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審計報告
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建設單位財務人員不具備編制竣工決算報表的能力,往往審計人員需要代替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1)根據上述工作底稿中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資金平衡表,檢查調整分錄是否準確。(2)根據資金平衡表編制竣工決算套表,在合同類工作底稿的基礎上,整理出該項目債權債務的情況。(3)在上述審計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報告,對工程項目進行客觀的審計評價,真實的反映審計發現的問題。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使用中央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水利部直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審計部門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由水利部及相關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除有專門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組織審計。其他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主持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級水利審計部門負責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組織水利基本建設的專業審計力量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也可以由水利審計部門委托具有專業審計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
水利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委托的水利審計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審計部門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有關單位和部門不得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二十條列入國家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上級水利審計部門。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向其主管水利審計部門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審計部門應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二條水利審計部門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應當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三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
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水利審計部門根據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六條水利審計部門應及時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審計部門。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五、罰則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審計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審計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的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給予少量中央資金補助的項目和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提高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實際,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下達并使用財政性投資為主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省水利廳及所屬單位自籌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是指由水利廳組織并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對其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二、審計內容
第四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包括: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
第五條水利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概況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財務決算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投資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預計未完工程及費用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待核銷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轉出投資表”、“水利基本建設竣工項目交付使用資產表”的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第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種資金渠道投入的實際金額,資金不到位的數額及原因;
(二)實際投資完成額;
(三)概算審批、執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調整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調整的原則、各種調整系數、設計變更和估算增加的費用等;
(五)核實建設項目超概算的金額,分析原因,并審查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和計劃外投資的情況;審查彌補資金缺口的來源,有無擠占、挪用其他基建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支出審計的主要內容:
建筑安裝工程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其他投資支出、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列支的內容和費用攤提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
(二)交付使用的無形資產的計價依據;
(三)交付使用的遞延資產的情況。
第九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審查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資情況,所需資金和額度的留存及有無新增工程內容等情況。
第十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審計的主要內容: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結余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銀行存款、現金和其他貨幣資金的情況;
(二)尚未使用的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情況;
(三)庫存物資實存量的真實性、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
(四)各項債權債務的真實性,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呆帳壞帳的處理情況等。
(五)按照有關規定,計提的投資包干節余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和物資招投標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及物資采購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招標;
(二)所訂合同或協議的相關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變更、解除是否按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續;
(四)對違約者是否依照有關條款追究責任等。
三、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本著“誰負責驗收,誰負責審計”的原則,由省水利廳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的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審計。由州、地、縣(市)水務部門組織或主持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由組織或主持驗收該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審計。
第十四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組織審計,也可以由省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設專業審計力量組成的審計組或經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認定具有較高專業審計資質、審計技術力量強、誠信程度高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依照本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對被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辦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進行參與、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參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應當具備會計、經濟、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或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知識。
社會審計機構受委托承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應將參加審計人員的名單及執業經歷等資料書面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審查和備案。
第十六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在申請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前,應通過相關經濟合同預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結論下達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中從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竣工決算審計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的審計調查,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可以作為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和參考。
第十九條列入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計劃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需要,可在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前進行預審。國家或*省審計機關審計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將國家或*省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和本單位根據審計結論進行整改的情況,書面報水利部內部審計辦公室或省審計廳。
四、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水利廳組織驗收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在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完成后十日內按職權范圍向其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書面申請。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同級水利內部審計機構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竣工決算申請后十日內提出安排意見。
第二十一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要事先擬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審計組,并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于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三日前送達。
第二十二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工作,并按照審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概算)批復資料;
(四)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資金籌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標、投標有關文件和資料;
(六)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
(七)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內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及工程結算資料;
(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初步驗收報告;
(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十一)審計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應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終結后,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的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根據提供的《水利工程項目竣工決算評價審計報告》,以及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提出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第二十五條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下達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按照審計的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整改情況報告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
水利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作為主持組織竣工驗收的主管部門的審計依據。
五、罰則
第二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違反基本建設規定和財經法規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違反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干擾、阻止、破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水利廳內部審計辦公室給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時向水利廳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關責任人,由水利廳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計人員辦理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對、、的審計人員,由水利廳追究審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附則
第三十條全部由地方資金進行建設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由各州、地、縣(市)水務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審計制度。
1.建設項目利息支出的資本化處理
無論從理論研究還是實務操作,建設項目的利息支出是計入建設成本,還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都是一個需要明確規定的事項。《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明確了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應當計入建設成本,但沒有進一步明確借款利息停止資本化的時點判斷。這是《規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細化的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停止將借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的時點,應當是建設項目通過工程驗收之日。作為實行一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該工程驗收可界定為竣工驗收;對于實行二次驗收的建設項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設項目,可將工程驗收界定為初步驗收或交工驗收。通過驗收次日起發生的借款利息,不應當在計入建設成本,而是計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支出或企業的當期損益。這樣進行財務處理,有助于與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協調一致。筆者注意到一些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后的交通建設項目并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工作,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往往也達到了概算投資的80%~90%,這意味著通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驗收的只是主體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還需要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后到辦理竣工驗收的期間陸續完工并進行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對此筆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議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如果還存在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則需要根據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設借款,將其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處理,直至這些工程通過交工驗收為止[1]。需要明確的是,這些工程與《規程》第四十五條中規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應當是通過竣工驗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體工程通過交工驗收后需要陸續完工的其他工程。
2.關于建設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支出
《規定》中明確了其他投資支出包括各種無形資產;但《規則》第二十七條中的其他投資支出中只涉及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沒有涉及相關的無形資產。按此規定,一個重要的問題就需要明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利用財政資金并采取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計入建設成本?《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設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是將土地使用權直接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導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無法核算全部建設成本的局限性。這一問題在《規則》中不容忽略。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成本核算不存在這一問題,因為出資受讓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按照規定是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的。
3.進一步完善對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規定
《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至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這與財建〔2003〕724號中對建設單位管理費調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實務中,竣工財務決算不是一個時點行為,而是一個時期行為??⒐へ攧諞Q算涉及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或審計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等行為過程??紤]到實際工作的需要,建議將項目建設管理費的界定調整為“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開始至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準之日所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竣工財務決算獲得批復,意味著建設項目的資金支付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以后發生的相關開支,應當分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以及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兩次驗收的工程項目,由于經批準的竣工財務決算是編制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這意味著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并非說明工程驗收階段(從開始交工驗收到竣工驗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經完成。在此階段還有可能發生建設單位管理費。這部分管理費應當采取預計的方式計入竣工財務決算。
二、對進一步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明確對工程價款結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點需要明確,這就是財政部曾聯合原建設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其中具有對工程價款結算的專門規定。如果《規則》中的規定與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不一致,建設單位應當執行何規定?如果《規則》采取部門規章的形式,則按照下位法從屬上位法的要求,應當執行《規則》的規定,如果《規則》也屬于規范性文件,則按照一般法從屬于特別法的原則,建設單位則應當執行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兩項規定之間的協調,或者對此作出專門說明。《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價款結算,一般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這與《規定》的規定是一致的;但財建〔2004〕369號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在管理實務中,某單位在建造合同中約定的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4%,結果被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時認為違反了《規定》中“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規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財建〔2004〕369號的規定,則屬于合規行為。對此,《規則》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或對協調事項作出專門說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認為財建〔2004〕369號文的相關規定無需進一步修改,則《規程》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的條款,只要求執行財建〔2004〕369號文的規定即可。
三、進一步完善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思考
《規則》中對竣工財務決算的規范,除了增加了對尾工工程的規范以外,基本上與《規定》中的內容是一致的。這意味著,《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規則》中并未予以解決。不可否認,不同的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不同時期的不同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3〕21號)第九條規定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郵部〔1996〕54號)規定: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通信建設工程決算編制辦法的規定,編制單項工程竣工決算和建設項目總決算。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三個月內將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⒐を炇蘸蟮娜齻€月內應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轉賬手續[2]。所以,從事不同領域的基本建設(例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筑物建設、冶金工業建設、郵電通信建設等)財務管理需要執行相應的管理規定;財政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各行業之間的協調問題;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需要關注并解決好行業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1.關于工程驗收
不同行業的建設項目驗收,有不同的規定?!豆饭こ炭ⅲń唬┕を炇辙k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和《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號)中均規定將工程驗收劃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陡劭诠こ炭⒐を炇辙k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號)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將工程驗收劃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進入工程試運轉期;試運轉期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1990年9月11日原國家計委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曾要求“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的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整個建設項目(工程)的驗收可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進行。規模較大、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工程),應先進行初驗,然后進行全部建設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規模較小、較簡單的項目(工程),可以一次進行全部項目(工程)的竣工驗收”。但建設部出臺的有關房屋建筑物建設項目的管理規定中沒有涉及交工驗收和初步驗收的工作規范,這意味著這些規定中是將交工驗收或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的;房屋建筑物項目不存在試運營期的劃定,只有質量保證期,從固定資產通過竣工驗收交付使用開始計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中,也只規范了竣工驗收事項。
2.關于工程驗收與竣工財務決算的關系
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的行業部門,采取了竣工財務決算、竣工決算、工程決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慮之間的差異,建議在《規則》中將其視為同義語并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的表述統一規范。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基礎上進行。既然《規程》允許大型項目的竣工價款結算在辦理竣工驗收三個月內進行,這意味著再按照《規定》第三十七條中的要求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就不現實。一般來說,如果工程項目采取一次驗收方式,即只組織竣工驗收,則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在竣工驗收后辦理。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范的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不包括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但是實行分次驗收的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中往往要求將竣工財務決算文件作為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交工驗收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經過審計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竣工驗收文件的組成部分。
3.規范竣工財務決算的有關建議
可以認為,不同行業的業務特點影響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竣工驗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環節的工作規范,由于交工驗收或者初步竣工驗收合格意味著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則應當在此基礎上辦理與施工企業之間的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將編制竣工財務決算作為最終竣工驗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的工作環節規范,則竣工驗收是檢驗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的依據,應當在竣工驗收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并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四、進一步完善對資產移交的管理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概念
界定竣工決算是指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在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配合下,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建設費用??⒐Q算為工程建設項目組交接工作和項目組關閉提供依據,為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投資提供基礎。項目竣工決算能綜合反映項目的建設時間、投資情況、概算執行情況、建設成果,提高投資決策水平,規范和完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作用
1.為加強建設項目投資管理提供依據通過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項目組能總結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發現投資使用和項目管理中的問題,嚴格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加強經濟核算、降低工程造價,提升建設工程的投資管理水平,實現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2.為投資計劃完成情況提供依據通過竣工決算,可以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通過工作量完成情況的對比分析,檢查有無不合理的開支或投資情況。因此,竣工決算能系統的核對各項工程的實際情況,反映出新增資產投資計劃完成情況和投資的效果。
3.為竣工驗收提供依據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向上級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主要支持材料是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決算報告書、項目決算審計報告,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提供了前提條件和依據。
4.為上級主管部門修訂定額提供依據和參考通過對決算資料的積累和分析,為上級主管部門編制新定額或補充定額提供參考。
5.為建設項目后評估提供參考竣工決算通過對工程技術經濟資料的分析、整理,可以為考核建設項目使用成本及新增資產價值提供依據,為建設項目進行清產核資和后評估提供依據,為以后項目建設提供投資決策支持。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分析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
依據一是國家相關政策性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二是總體開發方案批文、基本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等。三是項目的施工資料、變更資料等。四是招投標文件、工程承包合同、采購合同、服務合同以及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五是項目財務資料。六是設備、材料、費用等登記臺賬及明細表。七是竣工圖及各種竣工驗收資料。八是項目執行計劃。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步驟
在編制過程中,核實各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造價,清理各項賬務、債務和結余物資,整理經審定的交付使用資產、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和非經營項目的轉出投資,認真填報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做好工程造價對比分析、裝訂好竣工圖、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書,匯總所有以上資料和報表后按規定上報審批,存檔。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編制注意事項
竣工決算須遵照國家相關規定和主管部門要求,建設單位應成立專門的小組,小組中應該包括各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以達到部門相互協調的效果,特別是能有主管領導主抓此工作,有專人負責組織。由于很多項目公司在工程造價審核方面缺少人力(工程經濟和技術人員)、物力、時間,缺乏經驗(造價工程師審核經驗、各部門協調經驗),所以竣工決算前,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對工程進行結算審核。造價咨詢公司是以承包合同為基礎,結合施工變更、工程簽證資料等,做出符合施工實際的竣工造價審核結果,作為承包商辦理最終結算的依據,是承包合同終結的憑證,也作為建設單位進行竣工決算的主要資料。項目決算報告要求內容齊全,數據準確,分析對比客觀真實。項目費用執行責任人是項目決算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對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此外,竣工決算編制單位應提前了解竣工決算審計辦法,準備好關于基建項目資金來源、基建計劃、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設計、施工實施的一切財物收支等資料,配合審計單位對工程的決算審計工作。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概念界定及內容分析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概念
界定竣工決算審計是指建設項目正式竣工驗收前,審計機構依據國家和行業的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其目的是保障建設資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益,促進總結建設經驗,提高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水平。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內容分析
1.項目竣工決算資料的完整性審計
完整性審計是指包括對項目建議書編制至竣工決算報告編制時期所有資料的審計。如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基本設計、投資概算、設備清單、工程預算、各年度下達的投資計劃及調整計劃、招評標資料、各種合同及協議書、已辦理竣工驗收的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等相關資料。
2.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審計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審計是對項目決策、立項、審批及調整過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要求以及施工準備工作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完成的審計。
3.項目組織管控情況審計
建設項目是否制定了相應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科學、有效;項目建設工期是否按批復要求有效控制。
4.財物管理及會計核算情況審計
建設單位是否按照相關制度實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是否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對建設成本正確歸集,會計核算是否準確;生產費用與建設成本以及同一機構管理的不同建設項目之間是否成本混淆,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賬外賬”等違紀情況。
5.資金到位和資金使用情況審計投
資計劃是否按項目批復概算全額下達,建設資本金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實行專戶、專人、專項管理,有無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建設資金等問題;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管理制度;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概算執行情況審計
核定項目總投資,審查項目投資中設備購置費、主要材料費、安裝工程費、建筑工程費是否按批復的初步設計組織建設,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或因管理問題導致概算超支的情況。審查固定資產其他費用、無形資產投資、其他資產投資、其他相關投資、建設期貸款利息、流動資金等的概算執行情況,審查有無超概算的情況,并分析原因。審查批復概算其他費用中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7.交付使用資產情況審計
審查交付的固定資產、工器具、備品備件、辦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續是否合規,對移交手續不合規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查明有無虛交或賬外資產等問題。審查交付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是否真實、準確。
8.工程結算情況審計
查閱工程承包合同,對合同約定建設內容進行逐項核對,檢查實際建設內容是否與約定相符,有無偷工減料、人為降低建設標準或其他不按約定內容實施等問題。檢查工程進度統計報表及有關結算資料,對承包范圍以外另行結算的建設內容進行清理檢查,關注其是否重復進行結算。檢查工程設計漏項、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追加費用的依據是否充分,變更內容是否合理,變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國家和總公司有關規定。采取統計抽樣的方式進行抽查,對增加的工程費用進行復核,根據抽查資料對總體情況進行推算。檢查承包單位提供的工程設備材料價差匯總情況,通過追查采購合同對比明細概算等方式對該類費用增加進行復核。對業主自行采購的物資是否超出設計范圍。
9.尾工工程審計
根據總概算和工程形象進度,核實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尾工投資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有無超概算范圍的工程內容等問題。
四、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常見問題和體會
(一)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常見問題
一是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具備的條件未滿足就向主管部門申請決算審計。二是竣工項目部分未按原設計圖施工或未施工項目。三是實際變更與變更簽證或設計不相符。四是變更工程量增減情況可能虛報或多報。五是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沒有經過招標程序。六是工程管理部門或人員對于工程技術、質量與進度進行管理的同時,缺乏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的管理意識。
(二)搞好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幾點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