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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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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范文第1篇

          [關鍵詞]服務貿易;區域經濟;一體化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1-0111-02

          1服務貿易自由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概念

          所謂貿易自由化就是各成員方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擴大本國市場準入度。實現上述目標的途徑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進行貿易自由化。所謂服務貿易自由化,則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貿易自由化在服務領域的具體表現。

          所謂區域經濟一體化,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相互協商制定經濟貿易政策和措施,并締結經濟條約或協定,在經濟上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區域性經濟貿易聯合體的過程。

          2區域經濟一體化下中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表現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形式多種多樣,但是,中國在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過程中使用最多的、也是最普遍的一種形式即為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成立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FTA)。所謂自由貿易區,通常指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有時,它也用來形容一國國內,一個或多個消除了關稅和貿易配額,并且對經濟的行政干預較小的區域。

          中國目前已經與五大洲的29個國家或地區建設 16 個自貿區。其中,中國已經與東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蘭、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簽署了自貿協定,中國大陸還與香港、澳門簽署了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與中國臺灣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這 10 個自貿協定已經開始實施,實施情況良好。在這 10 個已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不僅涵蓋關稅減讓等貨物貿易自由化的內容,還包括了關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內容。除已經建成的自貿區外,中國與海灣合作委員會、澳大利亞、挪威、瑞士、冰島、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正在進行自貿區談判。這些正在談判或者正在研究的自貿區也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服務貿易自由化這個議題。中國已經建成的自貿區都包含了以服務部門具體承諾減讓為主要形式的服務貿易安排。這些服務貿易安排中,中國與中國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以及中國臺灣的服務貿易安排形式比較特殊,分別采用了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以及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除此之外,中國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路徑,主要就是最直接的 FTA。雖然中國與東盟、智利以及巴基斯坦簽訂的服務貿易安排在形式上是單獨的服務貿易協定,但這些服務貿易協定都是在 FTA 的談判基礎上簽訂的,因此也是 FTA 的成果。

          中國服務貿易 FTA 的特點表現為,第一,中國服務貿易 FTA 數量增長迅速。中國已經簽訂的 10 個區域貿易協定基本上都是近 10 年間簽訂的,其中 7 個是 2008 年以后簽訂的,可以預測今后中國簽署的區域服務貿易協定仍將保持較快速度的增加。第二,中國服務貿易 FTA 種類繁多。在已經簽訂的服務貿易協定中,既有中國與新西蘭、新加坡、智利等發達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協定,又有中國與巴基斯坦、哥斯達黎加等發展中國家簽訂的服務貿易協定;既有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諸邊服務貿易協定,又有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邊服務貿易協定;既有中國與各個國家之間直接的服務貿易 FTA,又有中國與中國香港、澳門、臺灣之間間接的服務貿易 FTA。種類繁多的服務貿易協定是中國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不同嘗試,同時,也為今后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了參考。第三,中國服務貿易 FTA 合作伙伴分布廣泛。與中國簽訂服務貿易協定的既有具體的國家,也有中國國境內的中國香港、臺灣、澳門地區;既有地理位置相鄰的亞洲國家巴基斯坦、東盟 10 國,也有距離較遠的美洲國家智利、秘魯、哥斯達黎加以及大洋洲的新西蘭。

          3區域經濟一體化下中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特點

          3.1中國區域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廣度和深度都超越了國際貿易組織(WTO)協議中《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

          以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為依據,從中國區域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廣度來看,中國在加入 WTO 時在《附件九》中作出的承諾涉及了 89 個分部門,而中國在與 FTA伙伴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對服務貿易作出的承諾部門都超過了 89 個,最多的達到了 115 個分部門;同樣,各 FTA 伙伴國對中國開放的服務部門較其在 GATS 中所開放的部門也有所增加。從中國區域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度來看,以最能反映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指標――平均覆蓋率為比較依據,中國對 FTA 伙伴國的平均覆蓋率也大多超越了《附件九》的平均覆蓋率,這就意味著中國區域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不僅在承諾涉及的部門數上超越了 GATS,同時也在承諾深度上超越了 GATS。

          3.2針對特殊對象采用相對自由的服務原產地規則

          由于服務貿易的特殊性,服務貿易的原產地規則旨在對“合格的服務提供者”即對能夠享受區域優惠待遇的服務提供者的資格進行界定。在 CEPA 以及 ECFA 框架下,中國采用了比 GATS 更加自由的“合格服務提供者”的判定標準。根據 GATS 第 28 條的規定,另一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被區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種。對于另一成員國自然人身份的認定,GATS 第 28 條 k 項設定了兩項判斷標準:一是根據該另一成員國法律,該自然人是其國民;二是在該另一成員國有永久居留權。即 GATS 對“合格自然人”提出了“居住地+歸屬權”兩項判斷標準。中國在多數區域服務貿易安排中均承襲 GATS 采取了“居住地+歸屬權”的雙重標準。但在 CEPA 和 ECFA 框架下,對合格的自然人服務提供者的認定僅強調“歸屬權”標準。

          對于另一成員國法人服務提供者,GATS 第 28 條 m 項規定:另一成員國“法人”是指:(1)根據該成員國的法律規定所設立或組成的,且在該成員國或任何其他成員國境內從事實質性商業行為者;(2)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法人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由該成員國的自然人擁有或控制者;二是由(1)規定的該成員國的法人所擁有或控制者。GATS 對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合格法人”進行了相當嚴格的界定,引入了“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判斷標準。“所有”是指該法人由該成員國之人實際擁有,并擁有法人超過 50%的股權,“控制”是指該法人由該成員國之人所控制,擁有任命法人之大多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主導其活動的權力。針對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合格法人”,中國在多數區域貿易安排中均沿用 GATS 的做法,引入了最嚴格的“所有權+控制權”標準,即僅對成員國所有或控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優惠待遇,而不能滿足該標準的非成員國所有或控制的服務提供者會被拒絕給予優惠待遇。但在 CEPA 和 ECFA 下,在界定“合格法人”時只堅持“管轄權歸屬經營活動所在地”標準。

          3.3中國區域服務貿易整體自由化程度不對稱

          中國與各伙伴國簽訂的服務貿易協定都包含了雙方對服務貿易具體承諾,這些承諾無一例外都是在GATS的基礎上作出的。但是中國與伙伴國之間的承諾具有另外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不對稱性,不論是中國與東盟之間的諸邊協定,還是中國與其他伙伴的雙邊協定,都體現了這一點。第一,雙邊協定中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不對稱性。中國與各伙伴國單獨簽訂服務貿易協定所作出的承諾,不論從承諾的廣度還是承諾的深度來比較,雙方的自由化程度都是不對稱的。以中國與智利的承諾為例,中國對其開放了92個分部門,而智利僅對中國開放了62個分部門,差距懸殊。中國與其他伙伴國的情況與此相似,雙方的承諾都是不對稱的。第二,諸邊協定中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不對稱性。中國與東盟簽訂的服務貿易協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它也體現出了另一種不對稱性。

          3.4中國區域服務貿易協定分部門承諾參差不齊

          中國與伙伴國在 FTA 框架下作出了不同的服務貿易承諾,這種差異不僅體現在總體承諾上,還體現在對各服務分部門作出的具體承諾上。第一,商業服務:商業服務是服務貿易中分部門最多的服務,共涉及46個分部門,中國與 FTA 伙伴國對該部門的承諾具有較大差距。從中國對 FTA 伙伴國作出的承諾來看,中國對新西蘭開放29個商業服務分部門,是開放的最少的承諾;而對中國香港開放了39個商業服務分部門,是開放的最多的承諾。第二,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在貿易談判中是爭議較多的部門,這是由于它對經濟發展的戰略重要性以及其政治敏感度決定的,因此,各國對金融服務的開放程度也有很大差異。金融服務共17個分部門,中國對FTA伙伴國或地區開放的金融服務分部門均為13個,但是各FTA伙伴國或地區對中國在金融服務方面的開放就有所區別,開放最多的秘魯、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柬埔寨、中國臺灣均對中國開放了16個分部門,而緬甸僅對中國開放了2個分部門。第三,運輸服務:運輸服務在服務貿易中分部門數較多,達到了35個,位居第二,中國與 FTA 伙伴國或地區對運輸方面的承諾也存在較大差異。中國在運輸服務方面對伙伴國或地區的開放程度相似,對香港開放最多,開放了15個,對開放最少的智利、哥斯達黎加及中國臺灣均開放了11個分部門;但是FTA伙伴國對中國在運輸服務方面的開放差異較為顯著,秘魯對中國開放運輸分部門22個,而智利僅對中國開放了2個分部門。除了以上三個部門外,中國與FTA伙伴國在其他部門方面的開放程度或多或少都有差別。

          參考文獻:

          [1]程濤,鄧一星.我國服務貿易適度開放問題之研究――基于承諾開放度的分析[J].國際貿易問題,2008(12).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范文第2篇

          對于貿易權問題,美方認為中國對進口美國文化產品采取了歧視性待遇,這違背了中國關于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入世承諾。具體來說,美方提出中國對文化產品的進口實施了嚴格的限制措施,不允許一般性企業進口美國文化產品,而一些指定的企業享有進口文化產品的特權,因而外資企業并沒有在中國享有國民待遇。對于分銷權問題,美方認為外資企業在中國受到了非公平待遇,因為中國對這一類企業實施嚴格的市場準入政策和嚴格的歧視性限制。

          相反,中國則認為采取的措施是基于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20條和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用一般例外加以解釋。而且這種非物質形態的電子形式并不在GATS減讓表中第二部分承諾的“音像產品分銷服務”的范圍之內,因此中國的措施是合法的。

          歸根結底,中美此次貿易糾紛起因于中美雙方在文化產品性質認識上的差異,也就是中國對本國文化產品采取保護政策違背了WTO自由貿易原則。中國自古以來就把文化產品視為凝結民族精神、體現民族價值的“特殊商品”,因此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保護。由此可見,文化多樣性與貿易自由化之間的沖突與協調問題已成為當今國際貿易的一大重要問題。

          1 文化多樣性

          1.1 文化多樣性的定義

          文化多樣性最早被表述為“多元文化”。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多元文化”總結為“各種文化應一律平等,不應因國家大小而有區別,各民族應平等享有文化認同權、社會公平權以及經濟受益的需求”。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中認為文化多樣性能夠大力促進世界各國的溝通和改革。

          2005年10月第33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文化多樣性”被定義為各群體和社會借以表現其文化的多種不同形式。這些表現形式在他們內部及其間傳承。通過形式各異的表現形式來宣揚、傳播、繼承我們的文化遺產,從而文化多樣性。另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不斷變化改進的藝術生產、擴散、消費方式也進一步體現了文化多樣性。文化多樣性是保證人類文話生生不息繁榮昌盛的重要保證,更是我們人類社會的根本特點,只有文化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才能實現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

          1.2 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意義

          世界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蘊藏著無盡的寶藏。世界上所有不同國家和民族形形的文化構成了世界文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國家都有著異于他人的文化結構,民族文化就是各民族、國家的身份信息,這是區分國家、民族的重要特征。人們可以通過豐富多彩的名族文化來感受世界文化的無窮魅力。因此,文化不單屬于每一個獨立的民族、國家,而是歸屬于世界文化的大家庭。民族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的大海洋才能生生不息、永不枯竭。同時世界文化也離不開各民族文化的融入支持。文化多樣性是一個民族得以延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外人認識了解一個民族的重要方式。

          發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是保護文化多樣性;同時保持文化的多樣性對保持世界文化昌盛有著重大意義。我們在持世界各民族文化形色各異、公平競爭的同時,還應促進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溝通,彼此啟發從而促進文化創新。文化多樣性保護并不等于否認貿易自由化,而是在貿易自由化中應該強調文化獨特性,并保持文化的多樣性。這對提升國家的國際地位以及國家歷史的延續發展十分必要。

          2 貿易自由化和文化貿易自由化

          2.1 貿易自由化及其意義

          貿易自由化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和服務的進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減少,如降低和約束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擴大本國市場準入度等,為進口商品和服務提供貿易優惠待遇的過程或結果。無論是以往的關貿總協定,還是現在的世貿組織,都是以貿易自由化為宗旨。

          自由貿易政策允許貨物和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在國家價值規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競爭,鼓勵發展,提高經營管理水品,促進世界性的分工和貿易發展,擴大市場,同時使消費者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和服務。世界經濟全球化是必然道路,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要求貿易自由化。貿易活動能合理配置有限的資源,緩解資源稀缺問題,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

          2.2 文化貿易自由化

          中美文化產品產生貿易摩擦的原因是因為美國要求貿易自由化,中國出于保護文化而采取貿易權限制措施。雙方矛盾的表面原因是因為“文化”和“文化產品”概念的界定不清,但深層次原因則在于文化多樣性保護和貿易自由化之間的沖突。 沖突的關鍵在“文化產業”雙重屬性的不同認識。

          3 WTO法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之間的關系

          3.1 WTO法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文化貿易的相關規則

          3.1.1WTO法中相關規則

          WTO法的規范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GATT第4條作為GATT貿易自由原則的例外,世貿組織也是唯一一個在貨物貿易和文化產品專門為外地電影所列出的條款。由電影放映配額預留了國內上映時間,這使得各國實施電影“銀幕配額”,以保護國內電影業。這一規定允許臨時違反國民待遇,從而獲得更多國內電影放映時間,與歷史背景相符合。

          (2)第20條(a)款和GATS第14條(a)款都是規定了個單項例外措施的適用方式。兩者措辭相似,在效力與適用上是平行的,只是適用范圍不同。GATS第14條(a)款明確允許成員方采取“保護公共道德或維護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此外,還加腳注規定“只有社會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足以嚴重的威脅時才能援引該公共秩序例外”。其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界定成為該法案適用的關鍵。

          3.1.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相關規則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自設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文化保護,為國際文化多樣性保護做出了重要貢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98年在關于文化發展政策的會議上倡導“文化產品在貿易方面應與其他產品區別對待”。并在2005年《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之后在2009年《著力文化多樣性及文化間對話》的世界報告,該報告第一次對文化服務、文化產品、文化多樣性做出了具體定義。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頒布使得文化價值在法律上有據可循,同時也使得文化保護有了國際法律依據。但是其原則和詳細規定都與WTO法相互矛盾,因此公約的出臺進一步加劇了文化多樣性和貿易自由化的沖突。

          3.2 WTO法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可能存在的沖突

          WTO法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在有關“文化產品”貿易規則的沖突概括的講是一國或幾個國家的權利或義務的沖突。具體沖突可分為以下三類:

          3.2.1原則沖突

          GATT序言部門明確指出在處理貿易與經濟問題的關系上,應該以保證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持續增長、保證有效需求不斷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產品貿易和提升資源效率為主要目的。因此WTO解決問題或出臺相關經濟法規的時候最關注效率問題。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以及市場準入原則都是WTO為了改善全球全球貿易環境而制定的。

          與之相反,《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則是為了防止世界文化多樣性因此貿易自由化過度而受到損害,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的延續發展。《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序言明確表示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性質,不能簡單地被視為商業性質的一般商品。

          因為二者的根本目的不一致,因此二者相互符合的內容就十分有限,從而不可避免的會在原則上發生沖突。

          3.2.2實體沖突

          WTO法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實體沖突主要體現在對文化產品的定義上。《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將文化貿易產品定義為:不論是否具有商業價值,都擁有特殊的屬性,用途或目的,都能夠傳遞文化表現形式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表現。《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對文化產品與服務的定義范圍明顯大于WTO中文化產品與服務定義范圍。公約中不用WTO的“商品價值”這一標準來衡量,而根據其能否傳遞和表達文化表現形式來判斷是否為文化產品和服務。從《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的具體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其目的就是通過相關政策規定來防止文化產品被過度貿易化。

          3.2.3程序沖突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規定,當發生糾紛時,應通過談判來解決爭端。而在各方不能通過談判解決時,可以要求第三方調停或者斡旋。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解決問題,則一方可以通過公約附件中的程序請求調解。而相對WTO來說,訴訟是解決沖突最好的方法。

          4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在WTO框架下的協調適用

          如果在當前WTO體系下,想要更好發揮《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對于保護文化多樣性所起的作用,有以下方式:一是尋求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如第6條的主要條款簡介并入到WTO框架內。把上訴機構的判決引申為“解釋國際公法的習慣規則”,從而納入到WTO框架內。二是采取設立程序性的規定這一比較溫和的方式,例如在WTO體系中新增一個“文化貿易總協定”,為《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和WTO規則創造一個結合點,不過這需要WTO的更進一步調整和改善。

          5 中國應對措施

          文化產業是文化貿易的基礎,因此在文化多樣性保護與貿易自由化僵持的局面下,首先我們要通過立法來推動和保護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其實我們應采取靈活積極的國際策略,遵守國際法規的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讓我過文化產業發揚光大,提高其國際競爭力。

          立法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方法,加強文化市場化立法進度。同時還需要遵守WTO以及我國入世承諾,積極完善我國相關法律制度,特別是關于市場準入限制這一塊,應該讓民營企業、外資企業能和國有企業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更要認真遵守GATT相關規定,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國際策略方面,應響應十七大、十關于文化產業調整的號召,擴大開放領域,優化文化產業結構,妥善處理內外關系、爭取互利共贏,從而形成一個全面高效合理開放的經濟格局。因此,首先我們應該推動WTO倡導的自由貿易區建設,選擇鄰近國家為目標市場,利用文化上的接近性降低“文化折扣”。其次,嚴格遵守《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提倡的有關文化多樣性原則的規定,以大家對公約的認可度為出發點,在促進文化貿易的過程中尊重文化價值并保護各民族的多樣性文化,改變文化貿易過度自由化的混亂局面,努力構建一個均衡、互利、合作、共贏的全球化經濟。

          【參考文獻】

          [1]王曉德.全球自由貿易框架下的“文化例外”—以法國和加拿大等國抵制美國文化產品為例.世界經濟與政治,2007(12).

          [2]馬冉.論WTO自由貿易體制內文化政策的選擇空間—兼論中國文化政策措施的建議.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9(2).

          [3]宇文利.博弈與突圍—法國應對多元文化沖擊的政策及啟示.理論學刊,2008(9).

          [4]王軍鋒.我國應對文化多樣性與貿易自由化間博弈的法律對策.法制與社會,2009(11).

          [5]郭玉軍、李潔.論國際法中文化與貿易沖突的解決—以2005年UNESCO《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為中心.世界經濟與政治,2007(12).

          [6]黃安平.論中美文化貿易爭端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2009(7).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范文第3篇

          關鍵詞:自由貿易區;再開放;改革試點

          一、引言

          自由貿易區指超過兩個地區,通過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相互取消絕大部分貨物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取消絕大多數服務部門的市場準入限制,開放投資,從而促進商品、服務和資本、技術、人員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共同發展。

          對于上海自由貿易區,它將實施"一線逐步徹底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貨物自由流動"的創新監管服務模式。一線指國境線,二線指國內市場分界線,相當于自由貿易區的空間分界線。上海自貿區開放涵蓋的范圍較寬,對比之前開放的力度也較大,目標還希望能夠通過先行先試取得成功和經驗后在全國范圍內予以復制和推廣。這讓上海自貿區和當年中國深圳一樣,成了中國新一輪改革開放的標志。

          二、上海自貿區作為標志來進行"再開放"的原因

          第一,主要的原因是不想被各種跨國間的自貿區談判孤立。中國是全球化的受益國之一,但WTO的機制目前面臨各種挑戰,影響全球范圍內的貿易自由化的進一步深化。為此,中國需要通過加快上海自貿區的建設來破解這一困局。

          第二,要借上海自貿區建設來優化中國經濟結構,推動中國服務業的發展。中國經濟到了需要調結構的關鍵時期,其中大力發展服務業是穩增長、保就業的主要手段。當服務業日益成為全球更大比例的第一產業的同時,中國的開放中的貿易必然要從產品貿易更多走向服務貿易。為此,上海自貿區的建設更側重于服務貿易領域,金融、航運、文化、社會等領域都體現在服務貿易這一塊。這是典型的中國貿易的升級版,也是通過服務貿易進一步提升中國服務業比重的具體手段。

          第三,要通過上海自貿區建設進一步推動上海這個中國經濟中心的做強做大。一個區域、國家的發展必須要有增長極,上海是中國當之無愧的經濟中心城市,也是中國最大經濟帶長三角的核心城市。通過上海自貿區的建設,將"再開放"的新平臺首先放在上海,既是上海的貿易、航運、經濟、金融四大中心基礎較強的邏輯選擇,也是希望通過上海自貿區的建設進一步做強做大上海這一龍頭,從而提升中國在全球范圍內的綜合競爭力,也是希望通過上海這一中國經濟中心的最大輻射,更好的將上海自貿區的價值輻射到中國更大范圍。

          第四,上海自貿區建設來實現通過"再開放"來倒逼中國改革。當前中國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建設進入到新階段,改革也進入到深水區、攻堅期,之前的第一輪的改革紅利逐漸消失,改革面臨各種既得利益集團的阻礙,面臨日益嚴重的利益固化的挑戰。為此中國政府大力快速推動上海自貿區的建設,也蘊含著通過"再開放"來倒逼中國國內改革紅利的出現,通過改革紅利的釋放來維持中國各方面的可持續發展。

          三、自貿區的改革試點四大領域:貿易、投資、金融、行政管理

          第一,貿易的自由化。自貿區是貿易升級當然是必不可少的。貿易升級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傳統貿易業務的進一步開放,實現貨物自由進口、儲存、再出口和區內加工制造。這與目前已有的保稅區的優惠措施并無本質的區別,但可能在放寬海關及關稅管制方面會有進一步的舉措;二是伴隨著貿易的發展,拓寬和發展上海在相關領域的地位。此外,自貿區內有望設立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設立商品期貨的交割倉庫,開展能源產品、工業原料和農產品的國際貿易。一旦上海建成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平臺以及航運金融交易平臺,將有助于上海作為自由貿易港的繁榮。

          第二,投資的自由化。上海自貿區內將全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和準入前國民待遇。這兩條意義重大。負面清單,就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相比之前的正面清單管理("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僅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理念完全不同,對應的是政府的放權。此外,對外資的國民待遇將延伸至準入前,意味著在自貿區內的投資大部分會實行備案制。自貿區內外資投資不再依賴當前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來進行行政控制,并可能取消外資持股比例或經營范圍等限制。而區內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可能會取消目前必須由相關部委核準的制度,并鼓勵成立對外投資基金,在對外投資方面提供更大的便利。

          第三,金融改革作為上海自貿區改革的最大看點,一舉一動都吸引著市場的眼球。相比目前國際上其它自由貿易區的建設,中國在金融領域的差距可能是最大的,而金融方面的滯后會給自貿區的發展帶來直接的影響。目前流傳的自貿區金融領域的改革包括九個方面:在區內實現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資產方價格實行市場化定價;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可以先行先試;允許設立外資銀行以及民資與外資合辦中外合資銀行; 允許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允許設立外商投資資信調查公司;允許部分中資銀行從事離岸業務;鼓勵融資租賃業務,給予稅收支持;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建議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允許境外期貨交易所指定或設立商品期貨的交割倉庫;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參照技術先進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總之,區內金融改革有助于克服自貿區建設過程中的金融短板,也有助于為全國金融改革和人民幣國際化積累經驗。而從長期看,自貿區有可能會建設成為中國境內的一個離岸金融中心。

          第四,自貿區內最核心的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轉變,重新定義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關系。比如上面提及的在投資方面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不僅有助于中國與國際貿易最新規則的接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和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這是對目前中國行政管理觀念的一種顛覆,通過減少政府審批和打破壟斷,可以更有效地發揮市場的作用,也可防范目前體制中與政府審批權和其它權力對應的設租、尋租現象。

          四、小結

          總之,上海自貿區的設立,能否最終取得預想中的效果,還有待觀察。畢竟這種開放程度日益高企的自貿區建設,面臨著更高水平的挑戰。不過,既然上海自貿區是種先行先試的改革模式,那就要允許其大膽嘗試,要允許犯錯,要寬容面對,從而為中國自貿區的建設創造較為寬松的環境,從而為中國的"再開放"開啟一個好頭。

          參考文獻:

          [1]孫玉敏.上海自貿區落地(J).上海國資,2013(7).

          [2]葛豐.上海自貿區試點激發改革紅利(J). 中國經濟周刊,2013(19).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范文第4篇

          一、自由貿易協定(FTA)的含義

          所謂自由貿易協定(FreeTradeAgrement:FTA)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包括獨立關稅地區)根據WTO相關規則,為實現相互之間的貿易自由化所進行的地區性貿易安排。由自由貿易協定的締約方所形成的區域稱為自由貿易區。FTA的傳統含義是締約國之間相互取消貨物貿易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但是最近幾年的FTA出現了新的變化,其內容不僅包括貨物貿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務貿易、投資、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化等更多領域的相互承諾。這種廣義的FTA也被稱為“經濟合作協定(EconomicPartnershipAgreement:EPA)”(在GATT/WTO規則中,將FTA(締約國之間取消關稅和貿易數量限制)以及關稅同盟(FTA+對非締約國實行統一關稅)稱為“地區貿易協定(RTA)”。本文中的FTA,除了有必要特別區別說明之處外,都包括關稅同盟和具有更廣泛內容的“經濟合作協定(EPA)”在內)。

          FTA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被納入WTO法律框架之內的GATT第24條和根據烏拉圭回合確定的GATS第5條。但是也有一些全部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FTA是依據GATT/WTO的“授權條款”建立的。根據WTO規則,FTA在并不提高對區域外的貿易障礙、區域內成員相互之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和全部談判10年內完成等三個條件下,可以作為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成立,但是如果由于FTA的成立使針對區域外的貿易障礙有所提高,則視為違反WTO規則。根據“授權條款”建立的FTA則可以享受區別于一般FTA的更為寬松的特殊安排。

          關于FTA與WTO所倡導的全球貿易自由化之間的關系,盡管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但多數人認為是一種互補、互動關系,不違背WTO規則的區域貿易安排有利于推動全球的貿易自由化。其中的原因:一是建立FTA可以為成員國實現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目標提供多種選擇的機會;二是可以彌補WTO多邊貿易體系的空白和缺陷,為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積累經驗;三是有助于減少多邊貿易談判的層次、提高WTO機制的運作效率;四是對貿易伙伴的貿易保護主義可以形成牽制。

          二、世界的FTA新潮流

          按照WTO的統計,截止到2002年6月,向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提出申請的FTA已經達到了143個。WTO的144個成員中,絕大多數成員都至少參加了其中的一個或多個FTA,而沒有同任何國家(地區)締結FTA的WTO成員,2001年底時,包括中國、日本、韓國、中國香港、臺灣等少數幾個經濟體,但是到了2002年底時,這一數字又有所減少。目前世界上的眾多FTA中,經濟規模最大,區域內發達國家成員最多。在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最高的是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和歐洲聯盟(EU)。不僅如此,一個在NAFTA基礎上擴展成為覆蓋整個美洲地區的自由貿易區計劃已經開始啟動,EU的東擴也在加緊進行。

          東亞地區在建立FTA方面遠遠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區。長期以來,不但日本、韓國和中國等主要經濟大國沒有同任何經濟體建立FTA,就連早在1992年就開始啟動的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也僅僅限于根據“授權條款”形成了一種并不徹底的自由貿易安排。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近年才有所改變。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簽署了“新時代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協定(JSEPA)”,成為日本的第一個FTA。韓國與智利之間在經過長達4年的談判之后,終于在2002年10月達成關于建立雙邊FTA關系的一致意見。中國與東盟之間也在2001年11月“10+3”會議期間達成共識的基礎上,于2002年11月簽署了關于建立自由貿易區的一攬子框架協議,正式確定了10年內建立FTA的目標。新加坡等東南亞地區各國的行動也明顯加快。

          在中日韓三國中,日本的FTA行動走在了其他國家的前邊。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大幅度調整了對外經濟政策,完成了由單純重視WTO多邊合作向重視發展雙邊FTA關系的戰略轉變。主要目的在于順應世界潮流,通過對外經濟制度創新打破90年代以來的經濟低迷,促進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并在地區合作事務中發揮更多作用。在這種政策主導下,短短幾年時間,日本不但已經完成有史以來的第一個FTA(JSEPA),而且正在積極推進與東盟、墨西哥、智利、韓國等國家之間的FTA研究與磋商,甚至由民間機構出面啟動了與臺灣的雙邊FTA研究。由于農產品貿易等問題的影響,日本的FTA政策面臨著國內以農業部門為代表貿易保護主義勢力的強大壓力。為了避免激化國內矛盾,日本政府選擇了一些能夠回避敏感領域的對象,優先進行雙邊FTA談判。從日本目前的FTA戰略(參見“日本的FTA戰略”(日本外務省經濟局;日本外務省網頁:go.jp)來看,并未將建立日本與中國之間的雙邊FTA列入優先考慮范圍。

          韓國實際上是東亞地區最早倡議加強區域內各國制度性合作,提出FTA戰略構想的國家之一,并在1998年與智利開始進行建立雙邊FTA的政府談判,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韓國在建立FTA方面的實質進展已經落后于日本和中國,與智利的談判曾一度中斷,直到2002年10月才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許多人認為,主要原因在于韓國國內來自農業等產業部門的反對比較強烈,政府不得不對這些壓力有所顧慮。實際上對于韓國而言,在東亞范圍內建立FTA是一個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希望通過引導東亞地區制度性合作進程,提高自身國際影響和地位,另一方面又擔心處于中間發展水平的國內產業受到日本高技術產業和中國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夾擊”。因此,今后韓國的政策取向仍然是一個變數。但是迫于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形勢的強大壓力,為了維持自身的長遠利益,韓國政府采取更加積極和實際的FTA政策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東南亞各國在建立FTA方面表現十分活躍。東盟一方面作為一個地區聯盟,與一些國家就建立FTA問題進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其主要成員采取了更加靈活的政策,分別尋求與區域外其他國家建立雙邊FTA的機會。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就是東盟10國與日本于2002年簽署框架協議,決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內的全面合作伙伴關系問題進行磋商;同時鼓勵東盟成員分別與日本就雙邊FTA進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與日本的FTA(JSEPA)已經正式生效之外,泰國、菲律賓等國與日本之間已經開始進行雙邊FTA的研究和磋商。在東盟國家中,新加坡采取了最為積極的FTA戰略,

          已經先后與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歐盟、美國(2003年5月6日,經過兩年的談判之后,美國和新加坡在華盛頓簽署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預計這一協定將在2004年1月正式生效)等簽署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目前正在推進與加拿大、墨西哥、韓國之間的FTA談判。

          三、我國的FTA實踐與國際經驗比較

          我國自從在2000年的“10+1”會議期間向東盟提出建立中國與東盟FTA的建議以來,在推進雙邊FTA關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對促進東亞地區的制度性合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2001年11月中國與東盟雙方就正式啟動FTA程序達成共識,決定在10年內建成自由貿易區。隨后經過多輪政府磋商,于2002年11月簽署了框架協議,就早期收獲項目和不同東盟成員的關稅減讓時間表達成一致。如果雙邊談判能夠如期完成,將以高達17億人口、2萬億美元GDP和1.3萬億美元貿易額的規模成為世界最大的由發展中國家組成的自由貿易區。目前中國內地與香港作為兩個關稅區之間的“更緊密經濟合作伙伴協定(CEP)”磋商也在進行之中。

          啟動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談判成為我國在FTA領域的一個新的實踐,也是“入世”之后在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開放型經濟方面的又一個重大舉措。加強與東盟的制度性合作既有利于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也有利于周邊區域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長期性、綜合性和戰略性意義。但是我國的FTA嘗試還僅僅是開始,與其他地區和日本、東南亞的FTA戰略相比,仍然存在著一些差距和問題。首先,按照一般經驗,自由貿易區對區域內成員經濟增長的促進效果與其覆蓋范圍成正比,但是成員主體越多達成完全一致的難度同樣會明顯加大。相互之間在經濟、政治、文化、民族等許多問題上的差異都可能成為多邊談判的“瓶頸”。即使能夠按期完成談判程序,各方共享的自由化范圍只有可能成為各方承諾范圍的“公約數”,從而使FTA的本來意義大打折扣。因此,許多國家建立FTA一般都是按照“由易到難”的方式,首先從雙邊談判開始。我國與東盟整體的FTA談判,在缺乏實踐經驗和同時面對10個談判對象的條件下,如果要取得預期的成果,可能需要作出相當多的讓步。日本在與東盟建立FTA關系時采取了多邊與雙邊并進的策略。一方面通過多邊形成的一攬子框架協議,在建立全面制度性合作關系方面取得共識,將希望加強合作的領域全部囊括其中,為適度選擇合作內容、方式和時間表留下空間。另一方面,在多邊框架協議內事先寫入鼓勵雙邊合作的內容,為根據需要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和優先順序,推進雙邊FTA磋商鋪平了道路。實際上日本與新加坡、泰國、菲律賓之間的雙邊進程已經明顯領先于多邊,最終日本的獲益將可能是各個雙邊FTA獲益的“疊加(并集)”,而不是“公約數(交集)”效果。

          其次,按照自由貿易區相關理論,由于貿易轉移效應的作用,如果與經濟效率高的成員建立FTA,則通過區域內貿易投資活動的擴大,有利于整體效率的提高;但如果與效率比較低的國家建立FTA,反而存在低效率商品或投資替代區域外高效率商品或投資的可能性。因此,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建立FTA,雖然有可能使發達國家的工業制成品更容易進入發展中國家市場,但是由于比較優勢的作用,發展中成員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產品能夠得到更大市場空間,并且有利于吸收發達國家的產業轉移和投資,有助于區域整體的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升級。墨西哥在加入北美自由貿易區并與歐盟簽署FTA協定以來在貿易、投資和經濟發展中的諸多良好表現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韓國、新加坡和東南亞主要國家急于同日本、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發達國家建立FTA的原因也同樣在于這一點。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仍然十分落后,但是在勞動密集型產品領域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關系有利于發揮自身的比較優勢,吸收合作伙伴的資本和技術要素,達到優勢互補和雙方要素生產效率提升的效果。

          再次,選擇FTA對象和確定不同組合的優先順序是一個國家制定對外經濟合作戰略的基礎性工作。各國基本上是按照“由易到難”的原則,從緩解國內壓力、發揮互補性和追求經濟利益等角度出發來選擇談判對象的。日本選擇新加坡作為第一個談判對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可以回避對方農產品可能對本國農業帶來的壓力,在東南亞地區發揮更大影響;選擇墨西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日本企業產品進入墨西哥市場時與歐美企業相比的不利條件,并利用墨西哥作為NAFTA成員同時又與EU簽署了FTA協定的有利條件,為日本在墨西哥投資企業產品無障礙進入歐美市場創造條件;選擇韓國作為下一個伙伴則主要為了發揮貿易和技術優勢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遏制中國的影響,在地區事務中掌握主導權。韓國選擇智利作為第一個談判對象,一是由于有意選擇一個較小經濟體進行FTA方面的嘗試;二是韓國與智利季節相反,智利農產品不會對韓國同類產品構成直接威脅;三是由于智利作為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同時又與EU簽署自由貿易協定,這使得韓國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韓國企業在智利市場與歐美企業競爭時蒙受損失;四是為了發揮自身汽車等工業制成品的優勢,開拓新的市場。東盟與中、日、韓以及美國等分別建立FTA,除了有利于東盟產品進入這些世界主要市場以擴大對外貿易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作為零關稅連接各主要市場的生產基地,有利于吸收各國直接投資、獲取更多資本要素。我國目前除了正在積極推進與東盟、香港地區之間的FTA之外,尚未形成一整套清晰、立足于長遠發展需要的區域多邊和雙邊制度性合作戰略與優先安排順序。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對于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趨勢和作用的足夠認識,沒有建立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國家戰略應對體制。

          四、FTA對中國經濟的影響

          FTA對區域內經濟的影響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指由于區域內成員相互之間取消關稅和貿易數量限制措施之后直接對各成員貿易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第二類是指締結FTA之后,由于區域內生產效率提高和資本積累增加,導致各成員經濟增長加快的間接效果。二者也分別被稱為靜態效果和動態效果。

          靜態效果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影響是所謂“貿易創造效應”和“貿易轉移效應”(最早提出這些觀點的是美國經濟學家Viner,他在1950年曾經就關稅同盟對貿易的影響進行過研究)。貿易創造效應主要指區域內成員相互之間由于交易成本下降和貿易限制取消,導致本國內高成本產品被區域內其他成員低成本商品所替代以及過去受到對方數量和高關稅限制的本國低成本商品出口擴大,從而給區域內進出口雙方帶來更多貿易機會和經濟利益。長期以來,我國與周邊國家的貿易關系得到了很大發展,但是其中一些經濟體仍然保持了較高關稅水平,許多產品的貿易數量限制仍然存在,反傾銷等形式的貿易糾紛也時有發生。這些因素對相互貿易增長產生了很大制約,并且無益于提高區域內資源配置效率和結構升級。通過FTA,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相互之間的交易成本,刺激貿易需求增長,使各國之間的產業分工進一步趨于合理。在這種背景下,一方面,我國的許多比較優勢產品將面臨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從而帶動相關產業的較快發展;另一方面國內市場急需、而且在充分競爭條件下無法替代生產產品的進口成本也會明顯降低,從而滿足國內消費和擴大再生產的需要。正如我國改革開放20年來的經驗所表明的那樣,貿易機會的增加和貿易規模的擴大會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

          “貿易轉移效應”是指由于區域內交易成本的降低原有與區域外國家之間的貿易往來,可能被區域內成員之間的貿易所取代。目前東亞區域內貿易的比重只有30%左右,遠遠低于EU和NAFTA等主要FTA高達50~60%的水平。這也是各國對區域外經濟依賴程度長期居高不下,容易受到外部經濟波動影響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國與FTA伙伴之間的貿易關系的增長有利于提高對外貿易的穩定性和增長潛力。

          動態效果主要包括“市場擴張效應”和“促進競爭效應”。前者是指隨著貿易規模的擴大,將產生生產和流通的規模效益,并帶來產業集聚效果。后者是指隨著區域統一市場的形成,將促進區域內壟斷行業的競爭,提高生產效率。我國建立FTA可以在WTO基礎上進一步結合比較優勢和自然稟賦條件,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擇合作伙伴,加大相互開放的程度,并通過區域市場的統一促進國內競爭。這一點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增長尤其重要。

          對于FTA成員國而言,貿易創造效應、市場擴張效應和促進競爭效應會帶來許多正面影響,但是貿易轉移效應也有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原因在于區域內的低效率產品可能會取代非成員的高效率產品。一般來說需要通過吸收高效率成員和擴大區域覆蓋范圍才有可能防止這一負面影響。

          FTA對吸收直接投資也會產生積極作用。一是因為多數情況下FTA協定本身包括了促進相互投資的內容,有利于區域內的資本要素流動。二是從貿易與投資的關系來看,隨著貿易擴大效應的顯現,跨境投資活動也會增加;三是由于區域內商品跨境流通成本降低,區域外企業在區域內投資生產的產品有利于進入整個區域市場。墨西哥在這一方面已經取得了許多成功經驗。長期以來,周邊地區成為我國吸收FDI的重要來源之一,由于資源稟賦、要素條件的不同,我國與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互補性將長期存在,尤其是我國的勞動力資源優勢將為其他國家的資本和技術提供轉化為競爭力和現實利益的大量機會。因此,隨著FTA的形成,相互之間的投資增長將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潛力。

          FTA對經濟增長率的拉動效果是其經濟影響的綜合反映。常用方法是通過CGE經濟模型進行模擬的基礎上評估和比較FTA的經濟效果。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對各種不同組合FTA效果進行模擬和比較的權威研究成果。本文將根據日本經濟研究中心的模擬結果(參見(日本)日本經濟研究中心《日益增加的自由貿易協定與日本的選擇》2002年)分析FTA對我國經濟增長的綜合影響。

          在該項研究中,假定存在6種組合的FTA,分別是①日本+新加坡、②日本+新加坡+韓國、③日本+新加坡+墨西哥、④日本+新加坡+墨西哥+韓國、⑤日本+新加坡+韓國+東盟+中國、⑥中國+新加坡+東盟。根據模擬結果,在不包括中國的①~④等4種組合中,僅有①組合下中國的經濟增長率會出現0.01個百分點的上升,而在其他三種組合下中國的GDP增長率會下降或不變。其中④組合下日本的GDP拉動影響可能達到0.18個百分點,是四種情形中最高的;而中國的GDP會下降0.03個百分點,是四種組合中下降幅度最大的。在同時包括日本和中國的⑤組合下,中國和日本的GDP上升幅度都高于其他組合;而在不包括日本的組合⑥中,中國的GDP上升幅度為9.17個百分點,而日本GDP增長率反而可能出現0.05個百分點的下降。

          根據上述模擬結果可以得到以下結論:一是如果中國不加入任何一個FTA,則多數情況下,中國的GDP增長率將會出現下降;二是中國加入任何一個FTA都會帶來本國GDP增長率的上升;三是包括中國在內的FTA區域覆蓋范圍越大,對中國GDP增長的拉動效果越明顯。其他國家同樣符合這些規律。需要指出的是,這些估計僅僅是靜態分析的結果,并未把投資增長的動態影響效果包括在內。一個可以預見的結果是建立FTA明顯有利于我國吸收跨境直接投資的進一步增長,由此產生的投資需求增長、技術溢出和結構升級效應也將對我國的經濟增長做出貢獻(參見趙晉平編著《利用外資與中國經濟增長》,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

          從現實的選擇來看,由于FTA談判的復雜性和模型分析本身的局限性,模擬效果并不是判斷FTA可行性和經濟效果的唯一依據。但至少可以為我們認識與比較不同組合FTA對我國經濟影響的方向、確定我國FTA戰略的優先順序和階段性目標提供參考。五、我國的FTA戰略與階段性目標

          根據以上分析,在今后20年中為了實現我國經濟持續增長的長期性目標,除了積極參與WTO主導下的經濟全球化,從多邊貿易自由化中獲益之外,還應當適應世界經濟格局的新變化,通過與周邊國家建立FTA的方式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這樣才能回避被日益增加的FTA所“邊緣化”的風險,在地區多邊和雙邊貿易投資自由化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并從中獲益。因此,實施國家FTA戰略首先是我國經濟長期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FTA戰略與改革的關系來看。“建立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是“十六大”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之一。根據這一觀點,我國應當將逐步建立商品與要素自由流動、內外經濟相互融合的開放型市場體系作為對外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目標。從推動與周邊國家的制度性合作(FTA)起步,首先實現區域范圍內的經濟融合和要素跨境自由流動,就完全有可能為達到開放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積累經驗和創造條件。

          在本世紀初的前20年中,適應我國開放型經濟發展與改革需要的FTA戰略應當具有以下幾個階段性目標:首先是努力促使“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CAFTA)”和“中國內地——香港更緊密經濟關系協定〔CEP〕”早日生效,以鞏固我國在發展FTA實踐中的最初成果;二是為了對中國+東盟之間的多邊協定形成牽制和互動效果,可同時推進與新加坡、泰國等東盟主要成員的雙邊FTA磋商;三是積極促成中日韓三國FTA或中日、中韓雙邊FTA的正式磋商,以避免日韓先行建立FTA,使我國在東亞地區合作中陷于被動;四是適時啟動我國與其他地區主要伙伴國的雙邊FTA和東亞自由貿易區(東盟+中日韓)的談判程序;五是對未來更大范圍的FTA進行國際合作研究和多邊磋商。

          為了實現上述目標,現階段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國家FTA戰略實施指導和協調體系

          目前我國缺少FTA總體戰略思路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尚未形成統籌組織與協調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行動的有效機制。從一些國家的經驗來看,簽署FTA協定,不僅需要統籌考慮國際關系、外交政策、貿易投資制度等許多體制與政策層面的問題,而且需要系統了解選擇不同合作伙伴及其合作方式對國內國際經濟、政治和地區安全帶來的可能影響。為此,外交部門、對外經濟關系事務部門和國內產業政策部門之間的共同參與和統一協調十分重要。

          (二)加強對FTA戰略的系統研究

          為了制定符合我國國情和形勢發展需要的FTA戰略,應組成由政府官員、學者和企業代表共同參與的研究隊伍,對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與特點、我國對外經濟關系的問題與前景、各種可供選擇的FTA方案可能對我國和地區經濟產生的影響進行系統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參與WTO主導下的經濟貿易自由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的總體戰略構想和步驟。在啟動各種多邊和雙邊FTA磋商程序之前,也應由專家進行可行性研究,為政府談判提供參考。

          (三)充分發揮民間機構在多邊與雙邊合作可行性研究中的作用

          根據WTO的相關規則,正式啟動的FTA政府談判必須在10年內完成。因此,為了避免中途受挫可能對相互關系造成不利影響,一些國家在政府出面進行研究和磋商之前,首先由相關各方的權威民間機構進行合作研究,并向各自政府提出政策建議。這樣既可以使政府決策留有回旋余地、同時又能夠有效利用民間機構的智力資源和研究成果。我國應當借鑒這些經驗,鼓勵具有國際合作研究能力與經驗的民間機構加強和各國相應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研究,并經常保持政府部門與這些機構之間的意見溝通。

          貿易自由化和自由貿易的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重商主義;貿易保護主義;新貿易保護主義

          1 貿易保護主義發展概述

          國際貿易的發展可追溯到中國的西漢(公元前202年-公元9年)由張騫出使西域開辟的“西北絲綢之路”,而關于理論方面的研究,學術界普遍認為始于17、18世紀期間的重商主義,主張國家通過貿易保護增加國家財富,通過管制金銀貨幣和壟斷對外貿易,大力鼓勵出口和限制進口等手段扶植本國產業的發展,實現貿易順差。

          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初,英國的制造業在整個世界生產中占了1/3。為促進本國產品出口,占據盡可能多的世界市場份額,英國工業資產階級提出了與貿易保護政策相對立的自由貿易政策。與英國的自由貿易政策相呼應,自由貿易理論也在這一時期產生和發展。亞當·斯密提出的國際貿易基于絕對優勢,以及大衛·李嘉圖提出的比較優勢理論,都認為通過對外貿易實現產品在各國間的交換,各國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益。斯密和李嘉圖都是主張解除國家對貿易的管制,降低關稅和保護力度,倡導自由貿易。

          與英國相比,同一時期的美國、法國和德國實行的都是貿易保護政策,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農業、民族工業和扶植新興工業的發展。經濟理論上以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為代表的傳統貿易保護理論,主張經濟落后國家通過關稅壁壘保護本國幼稚產業,促進其發展,實現工業化,但保護只是暫時的,等幼稚工業成熟壯大后,還是要實行自由貿易。

          20世紀初,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頭號強國,其工業實力已經非常強大,但在對外貿易政策上,繼續實行貿易保護政策,這些政策具有一定的侵略性,也被稱為超貿易保護政策:對進出口貿易實行許可證制及外匯管制;對進出口商品規定進口限額,征收高額關稅或禁止進口;對出口商品予以補貼或關稅減免。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內市場的壟斷價格和奪取國外市場。但美國由此而遭到貿易伙伴的報復。這一時期,世界的主要國家均采取以鄰為壑的貿易保護政策,如高關稅、外匯管制和貨幣貶值;一些國家試圖通過減少進口實現貿易盈余,結果導致了國際貿易體系的崩潰,使世界經濟之所以陷入大蕭條長達10年之久。

          二戰后到上世紀70年代期間,在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國際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世界貿易政策出現兩種主要傾向:為了占領國際市場和使用廉價資源,發達國家均傾向于貿易自由化;而同時期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則大多數實行貿易保護政策來扶持民族產業。20世紀80年代后,資本主義經濟進入緩慢發展時期,貨幣危機、石油危機、債務危機以及世界性的經濟衰退給發達國家以沉重的打擊,各國又重新考慮對國內市場保護的問題。這一時期的貿易保護主義是在世界倡導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出現的,也被稱為新貿易保護主義。

          2 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一般特征

          新貿易保護主義又被稱為新重商主義,以綠色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非關稅壁壘措施為主要表現形式。目的是想規避多邊貿易制度的約束,通過貿易保護,達到保護本國就業,維持在國際分工和國際交換中的支配地位。它們在維護民族利益,保護資源與環境的旗幟下,行保護之目的,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隱蔽性,手段上的欺騙性和戰略上的進攻性等特點。

          2.1 形式上的隱蔽性

          在自由貿易理念盛行、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的今天,貿易保護措施具有隱蔽性。在GATT/WTO 體制下,經過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使得像關稅、配額、進口許可證等傳統貿易保護手段越來越難以發揮作用,非關稅壁壘開始成為各國實施貿易保護的主要工具。但明顯性的非關稅措施如進口許可證制、自動出口配額、出口補貼和進口配額等受到WTO規則的約束越來越嚴,隱蔽性的技術壁壘如技術標準、環境保護和知識產權等形形的措施成為合適的選擇。新貿易保護主義是在自由貿易、公平貿易和其它為促進世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理由的掩護下來實施貿易保護,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2.2 保護范圍的擴大化

          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是幼稚產業或弱小的新興工業,主要涉及有形貨物與農產品。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對象一方面是本國正在衰落的壟斷產業如鋼鐵業;另一方面是本國已經高度發達且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如金融業等,因此保護范圍不僅擴大到貨物貿易的一切領域,而且擴大到服務、技術、資本等領域當中。除了擴大保護對象外,新貿易保護主義還鼓勵出口,由國內市場的消極防御轉向

          向國外市場的積極進攻,并形成了從出口補貼、出口信貸與國家信貸擔保等一系列的體系化制度

          3 保護手段的多樣化

          首先,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傳統保護手段仍被頻繁應用。其次,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等貿易壁壘花樣翻新,應用范圍更加廣泛。發達國家利用自身在環保和科技方面的優勢,制定更高的環保、技術、商品和勞工標準,以削弱發展中國家憑借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獲得的出口競爭力。由于這些新型貿易保護手段具有良好的定向性、隱蔽性和靈活性,其中一些技術和環保方面的要求以提升技術水平、維護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甚至可以視為中性的貿易標準,加之WTO對這些貿易措施應用的限制并不統一,因而,其保護效果更為突出,進一步加劇了世界范圍內的貿易摩擦。 4 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