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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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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城鄉統籌;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 

            

                  0 引言 

                  目前,我國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二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各類城鎮居民。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主要覆蓋對象是農民。 

                  1  現存三種模式差異比較 

                  1.1 面對人群不同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縣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學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主要面向的是農民。 

                  1.2 繳費來源不同  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新農合基金統籌方式為:參合農民個人繳費,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補助。 

                  1.3 醫療保險待遇不同  城鎮居民醫保由于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于職工醫保。新農合的醫療待遇最低,報銷的范圍也最小。 

                  1.4 繳費要求不同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當年購買,次年生效享受報銷待遇,其最低檔費用為20元/年/人。 

                  2  現階段農民工醫療保障實施狀況 

                  2.1 農民工是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  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他們在城市中屬于被邊緣化的一類群體,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農合”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時就醫, 所以“新農合”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 

                  2.2 現階段所能覆蓋到農民工的各項醫療保障政策太少,滿意度太低  一些農民工不參加“新農合”主要是基于“新農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為青壯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還得回農村報銷,參加和理賠程序太繁瑣等。 

                  3  農民工投保意愿調查 

                  調查發現,由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執行上是相互獨立的,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無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醫療,所以合作醫療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又覆蓋不到他們。所以52.8%農民工希望一種確實可以保障他們利益的醫療保障模式,這種模式應該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險模式。另外,現有的保障范圍太小,并不能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大多數農民工希望保障范圍擴大,調查顯示,49.10%的單位認為對農民工應該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設上,可以考慮擴大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保證農民工對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4  基于城鄉統籌下的模式選擇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四種模式供農民工這個群體參加醫療保險。 

                  第一種模式是單獨為農民工設立一種醫療保險模式,設立單獨的賬戶,由專門的組織負責管理,單獨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由我國發展目標是和諧發展城鄉,可知這種單獨為農民工設立的模式是與現實目標相違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與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一視同仁。但是農民工的特征是流動性大, 流動于不同城市間, 在不同地區參保只能保證當期,所以只保住院的醫療保障制度對大多數青壯年農民工來說,醫療保險沒有吸引力。 

                  第三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加入到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范圍內,保障農民工的利益。根據農民工的流動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這種模式也是不適合農民工的。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鄉統籌;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

          目前,我國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主要覆蓋城鎮各類用人單位;二是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各類城鎮居民。三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主要覆蓋對象是農民。

          一、現存三種模式差異比較

          1.1面對人群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主要面向城鎮各類企業。城鎮居民醫保主要面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以外的本縣城鎮戶籍居民,包括未滿十八周歲的居民(未成年人),中小學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大中專及技工、職業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等。“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主要面向的是農民。

          1.2繳費來源不同城鎮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不享受政府補貼。城鎮居民醫保繳費標準總體上低于職工醫保,在個人繳費基礎上政府給予適當補貼;新農合基金統籌方式為:參合農民個人繳費,省、市、縣三級財政補助,中央財政補助。

          1.3醫療保險待遇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由于籌資水平較低,醫療待遇標準總體上略低于職工醫保。新農合的醫療待遇最低,報銷的范圍也最小。

          1.4繳費要求不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立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繳費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費即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設立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每年繳費,不繳費不享受待遇。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是當年購買,次年生效享受報銷待遇,其最低檔費用為20元/年/人。

          二、現階段農民工醫療保障實施狀況

          2.1農民工是我國二元結構的夾縫中產生的一種特殊階層農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戶口卻是農村的。他們在城市中屬于被邊緣化的一類群體,享受不到城鎮企業職工的醫療待遇。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新農合”又不能為其提供有效率的醫療保障。在他們受到病痛侵擾時,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及時就醫,所以“新農合”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

          2.2現階段所能覆蓋到農民工的各項醫療保障政策太少,滿意度太低一些農民工不參加“新農合”主要是基于“新農合”的保障水平低,更重要的是農民工在城市工作,而且一般都為青壯年得病率低,所以不愿意投保,即使愿意投保,得了病還得回農村報銷,參加和理賠程序太繁瑣等。

          三、農民工投保意愿調查

          調查發現,由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在執行上是相互獨立的,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以后無法享受原籍地的合作醫療,所以合作醫療對他們來說名存實亡,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又覆蓋不到他們。所以52.8%農民工希望一種確實可以保障他們利益的醫療保障模式,這種模式應該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醫療保險模式。另外,現有的保障范圍太小,并不能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大多數農民工希望保障范圍擴大,調查顯示,49.10%的單位認為對農民工應該大小病都保,所以在制度建設上,可以考慮擴大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覆蓋范圍,提高保障水平,保證農民工對基本醫療的可及性。

          四、基于城鄉統籌下的模式選擇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四種模式供農民工這個群體參加醫療保險。

          第一種模式是單獨為農民工設立一種醫療保險模式,設立單獨的賬戶,由專門的組織負責管理,單獨保障農民工的切實利益。由我國發展目標是和諧發展城鄉,可知這種單獨為農民工設立的模式是與現實目標相違背的,所以不能采取。

          第二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問題與城鎮職工的醫療保險問題一視同仁。但是農民工的特征是流動性大,流動于不同城市間,在不同地區參保只能保證當期,所以只保住院的醫療保障制度對大多數青壯年農民工來說,醫療保險沒有吸引力。

          第三種模式是讓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把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加入到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范圍內,保障農民工的利益。根據農民工的流動性大的特征,可以得出這種模式也是不適合農民工的。

          第四種模式是,建立一種全面統籌的,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險模式相結合的一種醫療保險模式,實現城鄉醫療保險模式的有機統籌發展,保障農民工的切身利益。

          統籌城鄉發展,為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改變二元經濟結構指明了方向。城鄉統籌促進和諧發展,統籌城鄉發展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在城鄉統籌背景下,我國應該選擇能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使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統籌城鄉勞動就業,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的模式。這種模式在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的銜接以及城鄉居民合作醫保、城鎮職工醫保的轉化中實現三大系統間關系互動和演化均衡。根據分析得出,這種模式應該是第四種模式,即把現有的三種醫療保障模式相結合的一種模式,這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需要的,它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1]侯文若.社會保險[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6版.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范文第3篇

          關鍵詞:城鎮化;社會保障;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01

          近年來,隨著南通市各縣(市、區)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和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的推進,社會保險在制度層面上已經實現了對社會群體的全覆蓋,各項社會保險的實際參保繳費人數得到了快速增長,社會保障待遇水平逐年提高,社會保險經辦能力不斷提升。然而,在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中的體制,保障人群繳費能力與待遇差距,基金運行隱性危機等問題,也面臨著一些困惑。

          一、縣域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有益探索

          1.城鎮化保障引領城鄉社會保障水平提升。海安縣人口總數是南通縣市最少的一個縣,只占六縣市總人口的13.8%。但進入城鎮養老、醫療保險范圍的人數卻是全市最多的一個縣,占六縣市總參保人數的20%。目前,已有27.3萬人進入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34萬人納入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社會保險各險種參保覆蓋率均在98% 以上。

          2.城鄉保障互轉為城鄉社保一體化打開了通道。海安的城鎮職工養老、醫療保險在全市率先突破戶籍性質限制,并向全縣城鄉靈活就業人員放開。2011年底,又全面推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納入職工養老保險范圍的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被征地不同年齡段農民的生活保障,可以置換為職工養老保險或居民養老保險。職工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之間實現了雙通道轉換銜接。

          3.社會保險待遇逐年增長,社保基金收支平衡,養老保險基金備付能力保持正常值,社會保險的公信度增強。

          職工養老保險退休養老金連續10年調增,并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從2004年的月人均538元,調增到2014年的1852元。農村社會養老待遇月人均245元,比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推行之初的2008年翻了一番。

          4.社會保險經辦能力不斷提升,助推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進程。海安率先在全市實行了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統一參保繳費申報管理,率先實行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工醫保、居民醫保的統一支付管理和統一監管。他們不斷探索社保信息化建設新途徑,海安社保經辦年服務量已達189.3萬人次,省級社保經辦示范窗口的創建,有效提升了服務水平,改善了服務環境。

          二、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推進中的困惑

          1.城鎮化率與城鎮化保障率尚有錯位,城鄉保障差距仍然在加大。調查顯示,海安城鎮化率52.2%,較5年前提升了8個百分點。城鎮職工與居民可納入的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兩項制度的參保率是39.26%。因此,尚有部分城鎮居民沒有進入城鎮保障,或參加了新農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繼續加大,農村養老、醫療保障期盼區域經濟發展和發揮財政收入再分配功能,縮小城鄉差距,推動城鄉一體化和諧發展。

          2.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占全部參保人數比重偏大,從2013年的18%增加到2014年的42%,高于全國的23.8%。靈活就業人員以個體方式參保的自愿繳費年限一般定位在15年,因此,在未來5年內將有大批靈活就業人員停止繳費。繳費基數增長過快,繳費基數下限始終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水平,這是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和足年停保的又一原因。被征地農民的集中轉入對接城鎮保障后,還將出現新的斷保現象,靈活就業人員相對集中斷保和進入退休年齡高峰期將會對基金收支平衡形成沖擊。

          3.地方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存在隱性危機。原國有、集體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的改制(破產)形成的土地抵押對接社保的遺留問題,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換社保的新問題,人口老齡化與社保制度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陷等問題,都給地方財政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4.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目前,社會保障工作在省內分屬人社、衛生、民政三個系統,社會保險又因不同的險種分屬省市縣不同的統籌層次,低保、五保、優撫對象的醫療救助與新農醫、城鎮居民醫保互不聯網,信息不能共享,地方政策碎片多,業務數據越來越龐雜,各種軟件開發重復建設,浪費嚴重,統籌困難。社保經辦機構在名稱、歸口、職能、人員聘用上五花八門、左右分支、上下脫節。社保經辦人員編制延續十多年不變,而管理服務工作量卻增加了七倍多,社保經辦人手不足,業務內控環節嚴密度得不到保障,經辦細節不完善,形成了工作發展瓶頸。

          三、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建設對策性思考

          1.尋求城鎮化發展與社會保障投入的切合點。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的關鍵是收入再分配制度的調整。社會保障是通過社會財富再分配來調節區域發展和城鄉發展的不平衡,對目前社會貧富差距加大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全民享有社會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正確處理財政投入經濟建設和社會保障事業的關系,是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前提。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范文第4篇

          (一)明確政策性金融支農的職能定位

          政策性金融是國家扶持農業的形式之一,必須發揮其對“三農”的基礎性支撐作用,使其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一是國家開發銀行要為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等提供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農村公路、農田水利設施、農村電網改造、科教文衛、生態建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二是農業發展銀行既不能脫離農業,更不能失去政策性銀行的性質。目前由商業銀行的一些政策性金融業務如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農業扶貧開發等項目貸款交由農業發展銀行承擔。同時,將業務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村產業化項目、農業中小企業、農村流通、農民工培訓等方面,以保持農村經濟結構平衡,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引導農業銀行繼續發揮農業金融支持作用在具體實施中,一是要穩定并逐步增加營業網點,將營業網點設到縣以下中心鄉鎮,充實信貸力量,從組織結構上貼近農村經濟;二是要擴大服務范圍,不僅局限于傳統的存貸款業務,還應將銀行卡、現代的支付結算手段等在農村進行推廣,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三是要擴大業務范圍,圍繞農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化經營做好金融服務,重點支持農業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涉農企業,并積極開展農村消費信貸業務。

          (三)穩定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支農職能

          烏海市沒有農村信用社,地方性商業銀行不可推卸地成為支持地方農業發展的主力軍,由于在合并重組中包括了農村信用社,烏海市商業銀行既有從事農業金融業務的經驗,又有從事農業金融業務的基礎,完全可以利用目前基層網點分布范圍較大的優勢,繼續發揮支農信貸職責,在以前信用農戶、信用村鎮建設的基礎上,推廣“職保”信用模式,繼續推進小額農貸業務的開展。在落實支農信貸職責時,一方面,要建立專門的信貸支農部門,另一方面,在貸款期限和利率上要給予優惠。

          (四)合理利用新生金融機構的力量支持發展

          郵政儲蓄銀行既將在全國地級市掛牌運行,應積極引導郵政儲蓄銀行在鄉鎮設點,立足于支持“三農”、服務“三農”,并逐步擴大金融支農的范圍,以加快烏海市新農區建設的進程。

          (五)規范社會支農資金的發展,對正規金融形成有益補充

          由于正規金融在滿足農戶和農村企業需求上的能力是有限的,而民間金融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多樣化方面卻有著天然的優勢,所以應積極引導并逐步使其合法化、規范化運作和發展,使其成為農村金融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是創新農村融資組織的方式。參照銀監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考慮在各鄉鎮或行政村設立注冊資本較小的信用合作組織是培育和發展貼近“三農”的小額貸款公司,指導上述組織按照“三農”生產特點制定信貸政策,合理設置支農信貸品種 ,滿足不同層次的信貸需求;三是引導民間借貸采取比較規范的契約形式,防止借貸糾紛,化解不利影響,國家應盡快出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資金優惠政策,把社會資金、民間資本吸引到農業方面來。同時,積極發揮工業反哺農業的力量,鼓勵、支持企業家為新農村建設出資出力,探索出一條產業資本與農村經濟相結合之路。

          二、探索建立有效的農村保險體系

          投資需要一個較好的環境,沒有保險行業的介入,農村金融體系就不全面,應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主體,商業性農業保險為輔的制度。一是加強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建設,對農業保險的定價、保險范圍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完善農業保險體系,從制度上有效增強農民抵御和防范自然災害和風險的能力,提高農區經濟的抗災和補償能力,降低自然災害等帶給農戶的經濟損失,保障農業資金的安全,為有效增強農業對信貸資金的吸納能力創造條件。

          新農保的保險范圍范文第5篇

          關鍵詞:統籌城鄉;養老保險體系;路徑研究

          我國“十二五”計劃中明確提出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

          一、統籌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的內涵

          在目前的研究中,學者們針對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基金籌集模式、參保方式、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及社會互濟功能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無法滿足當前和諧社會建設需要的背景下,提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把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城市與鄉村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統籌規劃,通過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逐步建立起覆蓋全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童廣印,2007)。在制度設計過程中,要有“城鄉整合”的意識和做法(黃英軍,2010)。同時,不能把它與城鄉養老保險一體化完全等同起來(曹信邦,2006)。具體來說,城鄉統籌是手段,城鄉一體化是目標;城鄉統籌是過程,城鄉一體化是最終結果;城鄉統籌體現在制度的安排和設計上,城鄉一體化體現在制度設計的宗旨中(楊珂,2013)。

          總之,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是打破城鄉二元化的格局,在覆蓋范圍、管理模式、資金籌集、管理與服務系統的統籌協調,而不是保障水平、保障項目與保障范圍的統一。

          二、關于“多步走”實現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的路徑研究

          由于我國當今國情的復雜性,眾多學者認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分成多個步驟逐步實現,其主要觀點可歸納為“兩步走”和“三步走”。

          (一)“兩步走”戰略

          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可以通過兩個階段的逐步實現,但是這兩個階段的實現方案并不相同。有的學者認為應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情況下逐步實現,而有的學者則表示只有先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分別建立起來,并進行有效銜接,才能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

          袁彥東(2007年)認為建立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過渡階段和目標階段逐步實現。這兩個階段在涵蓋的范圍、待遇的支付、遵循的基本原則、管理服務和個人賬戶管理五項內容完全相同。也就是說在統一的制度下,對全體公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同時針對城鄉和地區的差別,實行差別費率、費基和差別待遇制。在過渡階段,可能存在財力供給不足的問題,因此在統籌基金籌集方式、渠道和享受養老金的條件兩個方面與目標階段不同,但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增長和社會保障投入比重的不斷加大,國家財力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解決。

          劉昌平(2009)指出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發展路徑可以分為以下三步:第一步,在創建新農保和進一步完善城居保的基礎上,實現城鄉兩類制度之間的有效銜接;第二步,通過城鄉兩類制度的合并從而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此外在整合過程中還應堅持四個原則,即保持基本模式一致,合理劃分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各自的責任,保持財務的可持續性與規劃城鄉統籌的推進策略。

          (二)“三步走”戰略

          戴衛東(2009)從全國性層面提出實現城鄉統籌分三步推進。第一步:建立起多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并且和其它養老保障制度一同建立起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安全網”。第二步:逐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起來,推行城鄉老年津貼制度,并將具有養老性質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保障體系進行合并。第三步:將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成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提高城鄉老年津貼水平的同時擴大其覆蓋面。

          米紅、王麗酈(2010)建議從區域到全國層面進行社會保障體系“三步建”戰略。第一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二步:基本建立起以東、中、西部為劃分的“大區域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第三步:社會保障體系應最終走向東、中、西部全面銜接而成的全國和諧社會保障體系。

          三、關于“差異化”實現統籌城鄉養老保險體系的路徑研究

          (一)統籌模式“差異化”

          在總體規劃方面,劉苓玲、李培( 2012) 根據保障水平的不同將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四層次”。第一層次是非繳費型( DB) 最低保障。該層次中老年人的社會保障來源于社會的福利以及社會救助,無需個人繳費; 第二層次是確定繳費型( DC) 公共養老金;第三層次是強制性補充保障層次。這部分的資金由職業年金計劃提供;第四層次是自愿性補充保障層次。主要通過鼓勵居民參加商業保險,從而實現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有效結合。

          在具體實施方面,有的學者認為應根據各地區的經濟條件實行不同制度安排:對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可能不完全具備開展養老保險的條件,則應將社會養老保險與社區養老、家庭養老結合起來,并逐步提高社會化養老的水平,最終實現與城市社會養老保險銜接,并向城鄉一體的制度過渡;對于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應繼續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且伴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與城市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有效銜接。(楊翠迎,2004)。

          (二)統籌人員“差異化”

          很多學者選擇將農民工作為推進覆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的突破口。寇國明、邱長溶(2008)指出當前的養老制度格局下農村、農民工、城鎮等三元條塊分割,改革應將實現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放在首位,再努力實現全國統籌,從而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進程加以推進。

          而對于失地農民,學者也多有關注。樊小鋼(2004)指出,農民將自己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政府的相關部門,從而獲得和城鎮居民同等水平的基本養老金,并將所得養老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彭鳳萍、靳環宇(2009)建議,對于尚未達到勞動年齡段的居民一次性發給征地安置補助費;處于勞動年齡段的居民則按照不同的年齡段一次性補繳一定年限的費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處于老齡段的居民則按照不同的年齡一次性補繳一定年限的費用,以此享受養老金待遇。

          四、 評述與展望

          我國目前還處于城鄉社會養老保險的分別實施的階段,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城鄉差距。統籌城鄉養老保險是增進社會整體福利的必要一環,因此,我們應找出一條合理的路徑,實現統籌城鄉養老保險體系。

          在“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路徑”研究方面,首先,應當逐步由定性研究轉向定量研究,制定出具體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其次,應當逐步由規范研究轉向實證研究,對已實施城鄉統籌的北京、嘉興、無錫等地區進行實地調研,總結經驗,推廣到全國;最后,加強新農保、城居保與城職保合并的研究。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秉承合并的意識,在將應保人員充分分別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之后的合并工作執行起來比較容易,而對于與運行模式差距較大的城職保如何合并,還需要多加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方案。(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參考文獻:

          [1] 楊珂:《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發展研究》[D].河南大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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