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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試點,對策
一、問題提出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而關鍵的組成部分,它關系到超過總人口半數以上的農民現在及將來的生活習慣、方式與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中之重。目前關于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階段分析和可行性分析上面,并針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更多是的從宏觀層面上分析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并給出相應的建議與對策。而對某一個區域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涉獵甚少,尤其是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域——縣域更是如此。而《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農民實行屬地管理。因此,以浦城縣為例,調查并掌握浦城縣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現狀與問題,積極尋求浦城農村養老辦法的對策舉措,對完善浦城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解決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為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內容與特征及其意義
(一)新農保的內容及特征
新農保,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其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考慮到當前農村的實際,低水準起步,籌資和待遇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載力相互適應;二是考慮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政府、集體、個人合理分擔責任;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與老農保制度相比,新農保具有支付結構和籌資結構兩方面的創新,支付結構創新主要體現在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籌資辦法;籌資結構的創新主要體現在實行政府補貼、集體補助與個人繳費相結合的籌資辦法。
(二)新農保試點推行的意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國家在新時期的一項重大惠農民生政策,無論是從社會和諧進步角度,國家經濟發展角度,還是從農民心理結構角度都有著非常積極而重要的意義。
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為起建立由國家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有利于鼓勵農民給更多的消費,進而拉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有利于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緩解國家的整個金融危機背景下的經濟發展壓力;據有關統計顯示,農村老年人貧困發生率相當于城鎮的三倍以上。建立新農保制度,可以直接增加老人收入,減少貧困老人的數量,有利于縮小城鄉老人的收入差距,從而改善農村老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減少因病致貧情況的發生;新農保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農村老人的家庭地位,促進家庭和諧。目前農村老人到了一定年齡完全成為子女負擔,受到虐待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不僅是道德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社會經濟因素所致,新農保增加了老人的收入,可以降低老人對子女的依賴,減輕子女的養老負擔,有利于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系。
三、浦城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浦城縣政府根據省、市相關文件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于2011年4月啟動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基本全覆蓋所有農村農民的形式,新農保籌資實行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費相結合的辦法,通過政府補助來形成利益激勵機制,提高農民對于養老保險的支付意愿與支付能力,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與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高低差異較大相適應,新農保堅持自愿原則,農民根據家庭條件、個人判斷來決定是否參加;繳費數額、支付標準都有彈性,繳費標準劃分為多個檔次,目前全縣統一的繳費標準為每年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元12個檔次,農民可以自主選擇;同時允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向上或向下增設繳費標準,充分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效率與公平相統一。實行繳費補貼和待遇補貼雙向補貼制度,個人繳的越多,補貼標準越高;個人繳的年限越長,政府補貼越多。這種政策的施行也極大的提高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近年來,隨著工作的進一步深入開展,調查顯示,浦城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實現全覆蓋。浦城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參保人數為174894人,已參保人數169084人,參保率達96.68%,社會發放率100%。
浦城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一定成績,然而還有一些因素制約工作的開展。為深入了解浦城縣新農保存在的問題,本人在浦城縣的農戶中進行了隨進的問卷調查,主要了解農戶的收入情況和消費模式,參保繳費檔次等。所設計的調查問卷一共涉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18個問題。調查顯示,主要存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在繳費標準上實行12個檔次,大多數參保人員都選擇低檔次繳費,基金積累數額較少,達到養老年齡時領取養老金的標準也較低。
二是適齡參保人員中,45周歲以下的年輕人參保意識淡薄,參保積極性不高。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有顧慮,看不到回頭錢;二是不著急,等到了45周歲以后再說;三是在觀望,你不繳我也不繳;四是缺動力,感到政府補貼太少;五是年齡小,今后參加企業保或農保不確定等等。目前持觀望態度的絕大多數是45歲以下的農村居民。這部分青壯年勞動力多外出務工,并不在家鄉,而他們是整個家庭成員是否參保的重要決策者,因此如何使這部分人及時了解新農保政策尤為關鍵。對于跨期很長的養老保險,年輕人的參保意愿本來就比較低,而新農保對45歲以下的居民要求的繳費年限為最低15年,加之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實施,制度設計和執行還存在一些不足,出現這一現象比較正常。隨著這部分居民年齡增長,隨著政策的完善和成熟,他們的參保意愿會更強烈。
三是新農保的養老金額不足以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一檔次的參保人比例最多,特別是60以上的占83.3%,45-59歲所占比例為61.8%;越是青年一代越能領會多繳多得的好處,他們會傾向于選擇其他檔次。養老保險水平太低,起不了保險作用所占比例最大,對政策不了解和有子女贍養或足夠自養的次之。他們對收益程度的感覺一般,所起作用很小,所占比例達到76%,沒感覺的18.5%。
四是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還不到位。農民對新農保政策的認識不夠,仍然當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由于農民受獲取信息通道和自身文化素質的影響,部分農民對新農保政策了解不深,理解不透,只是盲目地隨從參保,對自身享有的權利及義務沒有知曉;部分農民受過去“老農保”的負面影響,擔心政策變化和參保資金的安全性;部分農民認為規定的繳費標準低,沒有考慮物價上漲因素,以及“養兒防老”傳統觀念;年輕農民覺得養老問題遙遠等等,影響農民的參保積極性。此外還有因征地拆遷、村級組織換屆等原因形成的隔閡戶、老上訪戶,因尚未意識到新農保的好處,有意阻礙鄉鎮和村協理員開展“新農保”工作。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隱含的問題及淺談完善策略
任何一項制度在最初的試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各種問題,即使在新農保全面鋪開之時,也會出現例如個人參保金的保值增值、新農保基金的監督機制等各種問題,因此我們應該在試點全面推行之時,借鑒老農保的經驗教訓,端正態度,關注關鍵,破解難題,切實達成政策試行的目標。
(一)充分考慮農民享受新農保金的實際購買力及個人參保金保值增值問題
1、新農保個人參保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十五年是新農保政策規定的農民最低參保年限,這就預示著新農保參保人的個人賬戶里將逐步積存起來一大筆資金,如果將這筆資金長期處于閑置狀態,不僅是資金的極大浪費,而且也難以保證資金不會受到各種經濟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從而損壞資金的收入平衡,因而 如何合理有效的管理使用這筆資金,確保個人參保金的保值增值就顯得尤為關鍵。通常的做法是將個人賬戶投入到各經營活動,用于各種形式的投資項目中購買國家、地方政府部門發放的債券、投資國家重點工程、開辦工廠、礦山等各種經濟實體,委托投資公司進行投資,收取委托資金等等。總之要做到在保證資金專款專用的前提下,在充分考慮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各種合法渠道進行周轉實現其保值增值目的。
2、新農保金的實際購買力。我國目前采用的確立收益額度的方式是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同的算法,也即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個個人賬戶養老金為120元,加上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的55元,年滿60周歲的農民在新農保制度下每月可領取175元的養老保險金,對億萬農民來說,這是國家重大的強農惠農政策。
但是我們也應該考慮到一定數量的貨幣在不同的社會發展時期,換句話說,今天每月100元的生活保障標準可以給予農民養老以基礎性支持,但十五年后等到年滿60周歲的農民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同樣的100元卻已經失去了在當前社會的購買力,也就失去了當前的對農民養老的基礎性的作用,這需要引起理論界與實務界的足夠認識。
鑒于以上這種隱含的問題,各試點單位要防患于未然,積極探索,設法依據當地實際運作情況,建立動態的計算方法。例如,可根據幾年的該地區的經濟報告數據,找出參保金額和當地消費水平指數之間關系的規律性,建立模型,得出函數關系式,這樣就可以以當年的當地消費水平指數來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繳費標準,地方財政支出的標準,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新農保政策,以保證農民養老保險的受益額度的實際購買力的現實價值,從而保證農民的最基本的生活質量。
(二)健全新農保基金的社會監督機制,以確保新農保基金的安全。新農保基金安全,主要是指新農保基金的運作機制的規范化和新農保參保金的保值增值機制的低風險化。要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就必須是養老金的管理盡量的透明化、科學化,降低寶貴財富流失的風險。因此就要求各試點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地方政府以及社會組織互動協作,構建農保基金的安全運行機制。具體來說,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建議各地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推進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2.政府應主動自覺實行陽光賬戶工程,除了定期進行新農保基金狀況的公開之外,應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定期審查農保金賬戶和保值增值情況,并向區域內的農民公布。公民監督委員會的構成應包括相關專業人員,可通過聘請等方式產生。其他成員可由公民組織推薦,通過民主方式產生,以體現公開化、平等化的特征。
3.為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自足,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全國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4.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保證領取養老金人數的精確管理和動態管理,加強社會監督。
(三)探索最需要新農保卻無力參保問題的解決途徑,確保新農保政策涵括最需要群體。一般而言,農村中對新農保最為關注、最為需要的群體,是農村中相對弱勢的貧困者,越是貧窮、年齡越大的農民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越強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現實農村養老保險走的是一條“保富不保貧”的路子。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采取的是農民自愿的原則,即鼓勵具備投保條件的農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因此,目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大多數是比較發達的地方,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幾乎都是農村的富裕村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也不會成太大的問題。未來養老將面臨困難的恰恰是那些養老保險未覆蓋到的不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村民。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
政府應加強整體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在新農保試點階段進行卓有成效的制度創新,加大財政投入,富裕地區以地方財政補貼為主,貧困地區以國家財政支持為主,補貼標準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補貼計入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樣既能提高農民參保繳費的水平和將來養老待遇水平,調動農民的參保積極性,又可增加基金來源和抗風險能力。
當然,新農保的試點階段需要關注的問題不僅僅局限于以上所論,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區域間的三方籌措額度比例的確定、地方政府籌措部分來源,以及如何避免地方政府籌措資金時對農民變向的剝奪等,均會影響新農保政策的效果,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穩定,這是一項實實在在的德政工程,做好這一工作的實施過程中,肯定會有這樣那樣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會越來越完善,最終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科學建立基金良性運行的長效機制,讓更多的農民改變過去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的觀點,所以專家、公民組織、農民群體和政府應加強溝通,多元參與試點工作,方能夠為新農保在全國的推廣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徐清照。現階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點與缺陷分析—以山東省為例[J].山東經濟,2009(03):152-154
【關鍵詞】新農保 可持續 并軌
一、制約貴州省城鄉居保可持續發展的因素
1、個人賬戶基金運營保值增值困難。目前,養老金運營狀況可以概括為:一是養老金規模大。養老保險涵蓋所有城鄉居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越積越多,如何實現基金的價值目前正面臨一個非常緊迫的問題。第二,養老金投資渠道狹窄,一個操作模式。為了避免操作風險,基本上都采取存款或購買國債和其他安全的方式,但收益率較低,經營收入難以提高。第三,缺乏法律和規定,禁止貪污和腐敗的養老金。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為了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價值,但尚未規定,缺乏合理的投資運行機制。
2、養老金待遇偏低,影響參保人數。合并后基金使用與新農保繳納采取相同的方式,個人,集體和政府,保險基金之前的由城市居民繳,政府支付。但政府沒有詳細規定基礎養老金如何隨經濟或物價的增長調整標準,讓廣大參保對象覺得沒有實現價值最大化,參保人數不為樂觀。以貴陽市為例,根據《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3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數81.98萬人,比上年增長2.1%,2014年貴州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數82.09萬人,則僅比上年增長0.1%。不公平的養老金替代率的差異是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3、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養老保障戶籍身份不平等。職險轉到新農保或城居保時繳費年限直接累加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規定不合理。職保在繳費和待遇方面都高出新農保和城居保很多倍,從待遇來說,職保轉移到新農保本省就存在一定損失,從繳費來說,將職保年限直接加到新農保上無異于強迫其選擇高繳費檔次,這樣不符合自愿參保的原則,會傷害參保者的權益和積極性。
4、城鄉居保制度監督過程中存在信息不完整問題。《辦法》簡要闡述了新農保與城居保并軌的情況,在許多細節都不明確,并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的合并。由于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缺乏統一的監督和指導的實施,地方政府可能會在推動過程中有效率缺乏的問題。同時,由于政府間利益博弈,地方政府可能會為了維護地方經濟發展的利益對政策斷章取義,執行不完整;態度上敷衍化,此外,對模糊的具體責任進行合并,對城鄉養老保障體系計劃和可預測性有直接損害性。
二、貴州省構建可持續城鄉居保制度的建議
1、嚴格把控投資方向,確保個人賬戶基金保值增值。個人賬戶基金增值決定著未來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要實現基金投資增值,首先要分散資金積累,實行省級行政管理。無論是在管理還是投資上,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若以縣為單位的制度。在引入個人賬戶基金的同時應增加安全法律法規條例,保證投資運行規律。在相對成熟的市場體系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是完全正常的。在前期,嚴格控制股票市場,以購買債券和基金為主,實行組合投資策略,鼓勵投資于國家基礎設施項目,以股票市場規范為前提,然后適當放寬。投資要公開透明,省受托人的主體,通過公開、公平的程序來滿足投資者的條件,并對投資的經營結果進行公告,公布了個人賬戶的收益率和利率,省際之間要相互評價,接受社會監督。
2、進一步擴大基礎養老金覆蓋面,增強保障力度。首先,取消基本養老保險領取條件,作為社會保障再分配的重要方面,體現了社會公正,不應該排除最困難群體。取消基礎養老金的領取限制,極大的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同時也減少了老年貧困,逐步真正的實現老有所依,尤其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逐步改變養兒防老等一些落后觀念。其次,把握此次合并的機會,提高基礎養老保險水平,制定如何使養老金增長的機制。在基礎養老金的增長率基礎上,第一是不低于通貨膨脹率,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不降。第二是根據經濟增長水平調整基本養老金,讓基本養老基金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3、加快消除養老保障戶籍身份不平等的步伐。首先,完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要通過深化改革,促使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增強體制的抗風險性,保證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采取措施解決歷史債務,探究個人賬戶管理創新。逐步實現財政支出的規范化和法制化。提高養老計劃水平,延長退休年齡,實現男女平等退休年齡制度,應對人口老齡化,提高財政收支平衡。其次,建構城鄉統籌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了縮小老年收入與社會福利的差距,將老年保障的社會公正放在重要地位。在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我們必須不斷提高農村老年人的安全保障水平,縮小城鄉差距。同時,貴州省政府依據自身情況增加專項財政投入,請求中央增加轉移支付得以使貴州省整體的基礎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
4、加強信息化建設,建設科學透明的基金管理平臺。建立覆蓋全省的信息系統需要引進專業技術開發人員和系統設計人員,把各地已經建立的信息系統整合到一個平臺上,實現全省范圍內的信息共享。要實現系統在技術上沒有漏洞,保證信息安全。在全面落實功能方透明的基金面,涵蓋了支付、領導、養老、自助、信息等方面。增強信息化建設有利于養老保險工作經管的科學化與工作的透明化,為兼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設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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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廣西 新農保基金 監管
一、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共產品理論
公共產品(public goods)是與私人產品(private goods)相對的,公共產品在消費或使用上具有非競爭性(non-rivalness),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20世紀初,國外一些知名學者通過將邊際效用價值論運用到財政學科的研究上,形成了公共產品理論(Public Goods Theories)。1919 年,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 Lindahl equilibrium )提出了著名的公共產品理論成果之——林達爾均衡模型,該模型認為公共產品的價格是由公民的購買意愿決定,而不是由某些政治選擇機制和強制性稅收來決定。1954年,學者薩繆爾森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支出的純粹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共產品的消費不受任何他人對這種產品消費的影響。1956年,學者蒂鮑特(C.M.tiebout)發表了 “一個地方支出的純理論”。1965年,學者布坎南在其“俱樂部的經濟理論”中首次對準公共產品進行了討論,認為只要是集體或社會團體決定,為了某種原因通過集體組織提供繁榮物品或服務,便是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概念得以拓寬。1973 年,學者桑得莫從消費技術角度研究了準公共產品,從此公共產品理論的發展主要集中在如何設計機制以保證提供公共產品的效率上。
根據公共產品的相關定義及理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就是一種準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競爭性。對于全國的農民來說,農民甲在享受新農保時,并不排斥農民乙參保。但是,隨著全國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加,地方和中央的財政面臨的壓力也隨之增大,成本增加,故增加邊際人數的參保成本并不為零,因而新農保在非競爭性上表現不充分。新農保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必須由廣西各級地方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進行合理干預和調節,不斷健全和完善廣西新農保相關制度。
(二)博弈論
博弈論(Game Theory),又名“賽局理論”、“ 對策論”,是經濟學的標準分析工具之一,博弈論認為一個主體(個人或組織)的選擇會與其它主體選擇的產生相互影響,研究具有競爭性質現象的數學理論和方法。中國古代的《孫子兵法》算是最早的一部關于博弈論的著作,近代對于博弈論的研究始于馮·諾伊曼(von Neumann)。1928年,學者馮·諾伊曼(von Neumann)證明了博弈論的基本原理。1944年,馮·諾依曼和摩根斯坦將二人博弈上升到多人博弈,并將博弈論系統應用到經濟領域。1951年,約翰·福布斯·納什(John Forbes Nash Jr)利用不動點定理證明了均衡點的存在,提出了納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此外,塞爾頓、哈桑尼等學者的研究也對博弈論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本文通過借鑒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對廣西新農保基金的市場化運作中農民、政府部門和第三方機構等的多方博弈進行分析,提出完善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措施。
二、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構成
截止2011年5月底,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農保參保總人數達到352.5萬人,占全區農業人口的8.56%,2012年年內將提前半年實現新農保制度全區覆蓋。各政府相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完善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逐步健全內控外監制度,構筑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長效體系。
(一)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0]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和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并建立全區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將新農保的登記、繳費、核算、查詢等項目全部納入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廣西新農保管理信息化、規范化。
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新農保基金管理體系由縣、鄉、村三級構成,并實行屬地化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自治區級和地級市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及時劃撥新農保基金;參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本地區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縣(市、區)級社保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鄉鎮事務所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鄉鎮事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并對新農保經辦流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督體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第二十四條規定:“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通過對新農保基金的審計監督、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等途徑,保證廣西新農保基金的收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確保新農保基金在運行過程中不受損失,提高新農保基金的管理效益。
三、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盡管廣西各級地方政府不斷加大新農保基金管理制度建設的步伐,完善基金監管機制。但隨著廣西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民參保的訴求日益強烈,新農保業務呈急劇增長的態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目前,針對新農保基金的監管主要來自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自身的內部監督,以行政監督為核心,而缺乏應作為主要監督力量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外部的有力監督。同時,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通過分離社保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來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即保值增值)。而我國目前采取的是“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雖然增加了財政部門和銀行的審核,但是針對新農保基金的籌集、發放等需加強監管力度。
(二)法制建設滯后
廣西已經相繼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等制度規范,但對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在法理上還存在真空,有關新農保基金監管的法規建設亟須加強。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
隨著國家“金保工程”的逐步開展,新農保基金的征繳、支付和管理也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有效減少了業務經辦過程當中的人為干擾,提高了新農保基金運轉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冒領、錯領新農保基金現象的發生。但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信息化建設還比較落后,普遍存在“重硬件投入、輕軟件建設”的現象依然存在,須提高信息建設力度。
(四)風險預警監督機制不成熟
人口老齡化加快、金融危機和通貨膨脹等問題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加大新農保基金運營的風險。因此,預警基金風險,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顯得尤其重要。但目前廣西的新農保基金風險預警監督機制還不成熟,尚處于完善階段。
四、完善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機制的設想
(一)健全機構,完善制度
健全的機構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基礎,廣西政協李達球副主席的《促進廣西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專題報告》認為有必要在自治區、市、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中調配編制,專門成立“農村社會保險處”(科、股)來對新農保基金進行監管。完善的制度是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前提,監管機構要從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的實際出發,在基金登記、繳費和支付等各個環節上,都制定完善的監督檢查辦法,形成專項監督檢查長效機制。比如建立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席監督檢查機制、群眾舉報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加強立法,嚴格執法
法律是新農保基金監管的依據。廣西各地方政府作為“新農保”這一公共產品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應根據廣西農村地區養老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充分體現中國農村養老“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和諧”的立法價值選擇,研究并制定涵蓋包括基金經辦、基金運營、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機構等的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比如盡快出臺《廣西農村養老保險法》等,保障廣西新農保基金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立法規范基金經辦,打擊基金違規運營和多領、冒領基金等違法行為,促進廣西新農保基金管理逐步邁向法制化軌道。
(三)強化預警,防范風險
新農保基金的市場化運營不可避免地存在風險,安全是基金管理的基本,增值是基金管理的延伸,應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增值。除了通過多元化投資組合分散基金市場化運營風險,還要通過構建的風險預警機制來保障新農保基金的安全。比如建立新農保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督指標體系、成立專業投資機構和制定市場進出標準等。
(四)多管齊下,全面監督
關鍵詞: 科學發展觀 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標志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農民老有所養即將變為現實。新農保的到來,對兩千多年始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鰥寡孤獨、老弱病殘都不能免于勞作的中國農民來說,是特大喜事。它標志著中國農民自古以來完全依賴家庭養老的模式即將成為歷史,其意義堪比2006年正式取消延續數千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這一重大惠農政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舉措,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是拉動內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現實要求,對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將發揮巨大作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是建立新農保的前提
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老齡化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家庭養老勢單力薄,難以為繼。據統計,目前我國老年人口達到1.44億人,平均每年增長200萬人,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11%。可以想象,如果不從現在起給農民進行物質積累,再過二、三十年,農民的養老問題可能成為威脅農村社會安定的頭號問題。“銀潮”不僅僅會沖擊城鎮,更將猛烈地沖擊社保基礎相對薄弱的農村。如何防止農村老年人陷入貧困,“防洪”比貧困到來后的“搶險”更加重要。我們必須對此有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此,我們要充分認識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重大意義、存在問題、潛在危機,萬萬不可持無關緊要的態度,消除長久以來人們在思想認識層面上對農村養老問題的片面認識。
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養老模式正在發生變化,養老觀念需要隨之轉變。其一,改變完全依靠后代養老的觀念,樹立多方式多渠道的養老觀念,包括依靠社區、依靠個人、依靠土地等等,這樣可以減輕家庭養老的壓力;其二,改變只有兒子才能養老的觀念,打破贍養責任中的性別劃分,使女兒和兒子共同承擔養老的責任;其三,改變合居才養老、分居則不管的觀念。合居、分居只是各自方便的需要,并不改變責任義務關系。子女要一如既往地尊敬和贍養父母老人。此外,應進一步強化青少年一代的尊老愛老意識,努力維持家庭養老制度,為迎接老齡化的更大沖擊創造雄厚的人力資源條件。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參加新農保,應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并逐年確認繳費檔次。目前,一部分農村居民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享受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在不降低標準、不損害農村居民既得利益的原則下,妥善做好新農保與這些制度、政策的銜接工作,以確保新保的廣覆蓋。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指導意見》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規定繳費標準目前設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個人繳費目前設100元至500元5個檔次,地方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檔次,由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繳費。1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多一點,適合欠發達地區和低收入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500元大體相當于去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但在發達地區只相當于5%—6%,可供收入較高的農民選擇。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既可以向低增設,也可以向高增設。農村居民自愿選擇、自主繳費,原則上每年繳費一次,可以根據不同年份的收入情況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適當激勵政策,引導有條件的中青年農民選擇較高標準繳費、長期繳費,以提高自己將來的養老金水平。國家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中央和地方都將加大新農保的投入力度,既補‘入口’,又補‘出口’。”所謂“補入口”,就是在農民參保繳費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所謂“補出口”,就是在新農保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中央財政主要負責“補出口”,即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補助基數每人每月55元,即每年660元。
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分“補入口”和“補出口”兩部分。“補入口”方面,具體有三項政策:一是對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至少補30元,都計入其個人賬戶,作為將來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數。二是地方財政按照“多繳多補”的原則,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三是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也計入個人賬戶。“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解決試點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農民收入水平和政府財力水平差異較大的矛盾” 。“補出口”也有三種情況:一是對國務院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部分,東部地區需安排50%的補助資金。二是地方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三是對繳費超過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子女參保繳費記入本人的個人賬戶,用于自己未來的養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是基礎養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例如:若個人繳費選擇每年300元檔次,地方政府每年補貼50元,繳費30年,平均年利率為3%,到60周歲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為16651元,除以139,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元。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保或申領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新農保基金是農村居民的“養命錢”,要把確保基金安全放在第一位。由于新農保尚處于試點階段,社會保障主要項目的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沒有一套規范的操作方法。為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無論是政府補貼、個人繳費還是集體補助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資助,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各項養老金待遇均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新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提取。全國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將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在此之前,試點縣(市、區、旗)要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
1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背景
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方面有著專業的人員、技術以及相關經驗,由其來經辦新農保有著現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我國宜興市首開先河,以“服務外包”的形式和中國人壽合作推行新農保的宜興模式,顯示出了其獨特的優勢。
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宜興模式介紹
2.1商業保險公司的角色商業保險公司在宜興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為委托方支付手續費向其購買新農保服務,從而由政府過渡到商業保險公司向農民提供新農保服務。在分工上,“征、監、管”相分離。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根據市政府委托設立宜興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承擔全市新農保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待遇結算和發放等經辦服務;市社保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管理,對基金實行獨立建賬、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新農保宣傳工作和新農保基金征繳工作,各村積極協助。
2.2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方式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啟動了服務公共事業程序,成立了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在全市設立1個結算中心、20個鎮(園、街道)業務服務網點,構建起覆蓋全市的經辦網絡;同時抽調組建一支由25名員工和優秀營銷員組成的信息管理員隊伍,派駐各業務服務網點實行掛牌上崗。此外,宜興支公司還自主研發出“宜興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實現了全市聯網、實時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賬戶信息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同時,建立了一整套業務操作和單證管理制度,經辦人員嚴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開展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和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效果在新農保覆蓋上,參保率、領取率均居處全國前列首位,基本養老金水平穩定上升,而且業務開辦近5年來,當地農民對新農保業務的有效投訴為0。在新農保的政府開支上,如果按傳統的做法由社保機構統包統攬,需要增設200余人的管理隊伍,加上設施設備、教育培訓、運營開支等直接和間接開支,至少需要1000萬元的投入,而選擇服務外包,則只需要100萬元的成本。
3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SWOT分析
3.1優勢
3.1.1商業保險公司專業運作,提高新農保管理水平商業保險公司有著規范化的業務管理、信息化的數據管理和專業化的風險防控體系,其辦理保險業務的專業性是毋庸置疑的。“新農保”是一個系統工程,基礎數據的搜集分析、賬戶管理、養老金給付等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和精算技術,這些專業技術資源是政府機構所不具備的。而且,商業保險公司有完善的培訓機制和高素質的服務團隊,通過在當地組建服務隊,對隊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他們掌握新農保經辦業務的各項專業技能。
3.1.2保險公司資源優勢,降低新農保經辦成本如果由政府來提供服務,社保機構就要招聘大量人員,政府需要支付人員培訓的費用,巨額的人力成本和經費,還有大量的時間成本。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擁有眾多營銷網點、管理體系成熟、經辦經驗豐富。如果能夠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這些優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時縮短建立完善的新農保體系所需要的時間。另外,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門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減預算,減少財政支出。
3.2劣勢
3.2.1農村經濟基礎薄弱,商業保險公司成本高我國農村地區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經濟基礎薄弱、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縣域及以下市場沒有網點,如果經辦新農保需要在鄉鎮縣市場重新鋪設機構、發展隊伍,開發新的業務系統,前期投入較大,實現利潤的周期較長。而商業保險公司是以經濟利潤為導向的,在城市市場依然有利可圖,在對農村市場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除中國人壽等少數在農村具有網點優勢和先發優勢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持觀望態度。
3.2.2農民保險意識缺乏,商業保險公司形象差長期以來,受傳統經濟體制、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響,我國農村居民風險意識和保障意識比較淡薄,相當一部分農民“談保險色變”,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運用保險來轉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風險,加大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難度。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在我國發展時間短,基層營銷人員素質不高,很多時候為了賺取利潤造成了錯誤的營銷,導致了一系列的負面報道,這也使得農民對于保險公司來經辦新農保產生不信任。
3.3機遇
3.3.1《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在第六點“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確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多渠道增加社會保障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加強社保服務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各類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整合歸并,有些服務可委托銀行、商業保險機構代辦。這一點不僅表明了政府對于加快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決心,更是對商業保險機構代辦社保的認可和支持。
3.3.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打開了農村市場雖然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農村。隨著“三農”問題的逐步解決,政府對農村政策的扶持和傾斜,中國農村經濟狀況將有一個質的好轉。保險公司為新農保提供第三方服務是一個增強農民保險意識、改善企業形象、打開農村市場的好機會。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借此機會開展補充養老保險、附加保險和涉農財產保險等業務,形成新農保與其他涉農保險多元保障相統籌的模式,增強農民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整體保障水平。
3.4挑戰
3.4.1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政策支持不僅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開發力度不足,我國相關政策對于促進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夠。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財政、稅收政策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傾斜,還包括政府對當地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推動作用。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在全國目前只有幾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關政策產生的不確定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對參與新農保的建設望而止步。
3.4.2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法規指引我國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商業保險公司從事商業保險行為的規范,很少涉及對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代辦社會保險的指引,雖然之前有過新農合江陰模式,重慶失地農險模式,保險公司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舊沒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對保險公司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認識不深,導致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關系較為松散,不能建立起長效運行機制,影響到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穩定性。
4建議
4.1政府層面
4.1.1出臺優惠政策,減輕保險公司負擔考慮到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巨大成本,政府應該出臺優惠政策,以提高其參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的所得稅實行單獨核算,在稅率上給予適當優惠,對相關重難點地區的新農保進行財政補助,以鼓勵更多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新農保制度建設中來。另一方面,由于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受到保監會,工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為減輕其負擔,政府政策應該對其代辦的新農保業務有所幫助。
4.1.2健全法律法規,明確各主體關系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明確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地位,建立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并聯合制訂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險公司的政策性風險,為制度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業保險公司)服務的評價體系,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與企業的職責邊界。最后,商業保險公司應與政府各部門加強溝通,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促進發展,同時防范政企合作的風險。
4.1.3加強政策宣傳,提高農民保險意識針對農民保險意識比較薄弱,政府應深入廣泛地開展好宣傳工作,幫助農民樹立風險保障意識,使農民真正認識新農保、積極主動地參加新農保。由于理論知識晦澀難懂,不易被農民理解和接受,可以運用典型案例宣傳,采取農戶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如電視、廣播、村委會的公告欄等進行宣傳,使農戶對新農保產生感性認識。
4.2商業保險公司層面
4.2.1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完善新農保制度商業保險公司可結合新農保工作實際,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制定出較為完善的新農保服務方案和操作實務,建立新農保業務管理辦法與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關各方定期、不定期溝通與反饋機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監督,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持續提升服務水平,加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長效機制,為新農保業務的正常開展提供制度基礎。此外,針對新農保涉及保險周期較長、參保人數眾多、繳費或領取標準不一等情況,利用商業保險公司擁有的專業精算人才和長期經驗數據積累以及較豐富的管理經驗,為新農保制度方案設計、基金運營管理等提供評估與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