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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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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電子商務時代客戶關系管理的新特點

          客戶關系管理是一個不斷加強與顧客交流,不斷了解顧客需求,并不斷對產品及服務進行改進和提高以滿足顧客的需求的連續的過程。其內含是企業利用信息技(IT)術和互聯網技術實現對客戶的整合營銷,是以客戶為核心的企業營銷的技術實現和管理實現。客戶關系管理辦法注重的是與客戶的交流,企業的經營是以客戶為中心,而不是傳統的以產品或以市場為中心。為方便與客戶的溝通,客戶關系管理可以為客戶提供多種交流的渠道。它具有以下特點:

          1、能集中企業內部原來分散的各種客戶數據從而形成正確、完整、統一的客戶信息為各部門所共享;

          2、客戶能得到來自企業任何一個部門的一致的信息;

          3、由于企業內部的信息處理是高度集成的,客戶可選擇多種方式如: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與企業聯系并都能得到滿意的答復;

          4、由于客戶與公司交往的各種信息都能在對方的數據庫中得到體現,因此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個性化的需求;

          5、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準確判斷客戶的需求特性,以便有針對性的開展客戶服務,提高客戶忠誠度。

          二、電子商務對客戶關系管理的要求

          先進的客戶關系管理應用系統必須借助Internet工具和平臺,實現與各種客戶關系、渠道關系的發生同步化、精確化,符合并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最終成為電子商務實現的基本推動力量。Internet和電子商務對客戶關系管理應用系統的要求有:

          1、客戶信息必須同步化

          企業在客戶關系管理中,實現對客戶完整的、實時的交互信息的同步傳遞、共享能使各企業級的部門自如協調、系統同步化運轉,從而實現一個連貫的、掌握客戶關系全程的客戶關系管理辦法大系統。提高客戶信息系統的同步性,要求客戶關系管理辦法應用系統在支持傳統的客戶溝通渠道或支持基于網絡的客戶方面既有側重又相互兼容,使來自面向客戶的整個渠道及功能模塊的溝通應用達到同步化。

          2、Internet在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系統中的地位

          在Internet環境下,客戶因為有了更多的主動權,因此,Internet將交流和達成交易的權力更多地移向客戶一端,企業不得不給予客戶對雙方關系的更多控制權。Internet觀念和技術必須處于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系統的中心,只有真正基于Internet平臺的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產品才能夠支持企業全面電子化運營的需要。

          3、支持與開發電子商務

          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系統中包含的整套電子化解決方案,要能夠支持電子商務的銷售如BtoB以及BtoC交易;要滿足企業開展個性化營銷及電子店面創建的需求;因此客戶關系管理辦法應用系統不僅要提供電子商務的對接口,還要全面支持和開發電子商務。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的實施

          1、高層管理辦法者對客戶關系管理辦法的理解與支持是實施的前提

          要得到管理辦法者的支持與承諾,首先要求管理辦法者必須對項目有相當的參與程度,進而能夠對項目實施有一定認識和理解。高層管理辦法者對CRM項目實施的支持、理解與承諾是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CRM系統實施所影響到的部門的高層領導應成為項目的發起人或參與人,CRM系統的實現目標、業務范圍等信息應當經由他們傳遞給相關部門和人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CRM系統的實施。

          2、CRM系統的實施要把遠景規劃和近期目標結合起來

          管理辦法者在制定遠景規劃和近期目標時,既要考慮企業內部的現狀和技術條件及實際管理辦法水平,也要看到外部市場對企業的要求與挑戰。只有明確了實施CRM系統的目的,才能制定出適合企業自身的CRM遠景規劃和近期實現目標。

          3、通過業務來驅動CRM項目的實施

          CRM系統是為了建立一套以客戶為中心的銷售服務體系,因此CRM系統的實施應當是以業務過程來驅動的。IT技術只是為CRM系統的實現提供了技術可能性,但CRM真正的驅動力應來自于業務本身。要在軟件提供的先進技術與企業目前的運作流程間找到平衡點,盡可能的在應用中保留企業流程的特點和優勢。

          4、建立項目實施小組

          項目組成員由企業內部成員和外部的實施伙伴共同組成。內部人員主要是企業高層領導、相關實施部門的業務骨干和IT技術人員。業務骨干要求他們真正熟悉企業目前的運作,并對流程具備一定的發言權和權威性。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商務部即將對‘中華老字號’的認證進行重新審定,外資一律不得入駐‘中華老字號’。”2009年10月17日商務部副部長姜增偉的表態一石激起千層浪。

          此后,商務部發言人姚堅做澄清性表示說,商務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429家老字號進行了認定,其中有些老字號也有外資參與。這一定程度消解了有外資成分的老字號企業“摘帽”之憂。

          然而,“屏蔽外資說”引發的輿論硝煙并未就此散去。如今,《中華老字號管理辦法》仍在征求意見期,博弈仍未結束。

          一個事實是,許多“老字號”在合資后被外資惡意“雪藏”,銷聲匿跡,成為外資品牌進軍中國市場,實現行業壟斷的通道。與其他企業不同,老字號享受了政府政策和資金的大力支持,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這些百年民族品牌,不僅關涉民族商業文化的傳承,更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安全。

          新規欲強化內資控股

          “京華茶葉”1999年被聯合利華收購,8年后該品牌幾近沉淪,從最初占北京以及周邊市場80%的市場份額,到最終不得不重新開始創業。

          “原來愿望是好的,認為外企更有能力將京華茶葉發揚光大。只是愿望并沒有實現。”京華茶葉的現任東家、北京茶葉總公司總經理彭廣義打趣地對《望東方周刊》說:“這跟找對象一樣,大家都預言這對新人以后肯定兒孫滿堂,但最后卻不生育。誰能料到啊?”

          為了避免與京華茶葉類似的合作失敗案例出現,北京老字號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劉滿來認為“只要擁有控股權就可以了”。大多數專家也傾向于只要限制外資不得控股,內資掌握老字號發展的主動權。商務部現行的老字號振興相關法規里也有類似表述: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

          政府部門的真實想法究竟如何?業界普遍期待從商務部將要出臺的《中華老字號管理辦法》來探個究竟。該管理辦法的制定出臺歷經3年,近期才算有些眉目。

          2009年11月底,在商務部商貿服務司舉辦的“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發展培訓班”期間,《中華老字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露面。該管理辦法對“中華老字號”的退出機制進行了系統的設計,強調對中華老字號實施動態管理,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一律撤銷“中華老字號”稱號。

          據悉,管理辦法并沒有“屏蔽外資”的相關提法,而是說:“國內資本及港澳臺地區資本相對控股”。

          2009年12月中旬,商務部商貿服務司相關處室負責人對《望東方周刊》表示:“‘中華老字號’評比意在保護和促進老字號的發展,因此成為國務院糾風辦當年唯一保留的評比項目。”

          據該人士透露,2006年底,伴隨著第一批430家中華老字號名單的公布,商務部也啟動振興老字號工程,并計劃用3年時間審定1000家中華老字號。但是,恰逢當時一些政府部門違規評審的現象出現,國務院為清理和糾正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過多過濫問題,曾專門召開清理和規范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進行部署,并開始介入并審核各部委的評審工作,“中華老字號”的繼續審定工作也由此延期。

          商務部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中華老字號管理辦法》還在征求意見中,最終需要經過國務院會議通過,至于何時出臺并沒有確定。

          外資畫餅充饑

          “它自己的茶葉品牌做得好好的,發揚你的干嗎?”彭廣義反問道。這樣的疑問,在當時或許很少有人問及,以至于聯合利華對京華茶葉的收購非常順利。

          自1999年8月京華茶葉開始了8年并不成功的“被發揚”經歷。也因此,人們在聊起京華茶葉的時候更多稱這8年是“被雪藏”。

          由于雙方簽署了保密協議,直到現在,那次出售所涉及到的具體金額一直是秘密。一些新聞報道中出現了內部的只言片語,有說交易價是1.6億元,也有說2.5億元,但是都沒有得到當事方的具體回應。彭廣義告訴本刊記者,當初出售京華茶葉的時候,年銷售額大概1.2億元。

          “那些年,我整體感覺國內企業在和外資合作時,對于老字號品牌的價值評估不是很高。”彭廣義表示,“那時候還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大多數中國企業沒經驗。當時整個社會氛圍是,普遍對外企、外資崇拜。”

          在新創品牌失敗后,2007年1月京華茶葉品牌回購協議達成。“當時我們感覺很舒暢,像接親人回家。”

          類似情況在日化行業反映尤其明顯。

          上個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寶潔、聯合利華、漢高等日化巨頭進入中國市場,起初都是以與國內日化企業合資辦廠的形式出現:中方出品牌和設備,外資則以資金進入,但是品牌和設備折算下來的錢并不多,中方在合資公司失去了控股權。

          當時本土企業合資的初衷幾乎都相仿:獲得更多的錢,拓展更大的市場份額。對外資而言,合資除了政策上的原因以外,利用中國本土企業現成的設備、渠道將會大大降低成本。似乎這是一個雙贏的舉動。

          然而事實是,本土企業經過一次“洋婚姻”之后命運大致相同:暫時度過了危機,但追求的技術沒有得到,自有品牌江河日下。

          涉及的品牌如活力28、白貓、熊貓、中華牙膏、美加凈牙膏、浪奇、高富力……

          1994年,活力28的產量達到歷史最高峰12萬噸,市場占有率達全國濃縮洗衣粉的80%。1996年,在活力28與德國美潔時公司合作3年之后,活力28虧損。德方承諾的廣告投入沒有兌現,活力28逐漸從市場上消失。而與此相反,他們對自有品牌“巧手”的投入卻越來越大。耗了7年之后,活力28與美潔時的合作提前43年結束。

          從1988年起就開始和上海家化接觸的美國莊臣公司,終于在1991年初與上海家化成立合資公司,上海家化以三分之二的固定資產、大部分的骨干人員和“露美”、“美加凈”兩個知名品牌同美國莊臣公司合資。1995年,上海家化斥巨資贖回“露美”和“美加凈”這兩個民族品牌。

          聯合利華旗下的中華牙膏、美加凈牙膏、京華茶葉、蔓登琳冰淇淋、老蔡醬油、芳草洗衣粉六個品牌是通過并購或租賃獲得的,除了中華牙膏以外,其他品牌要么奄奄一息,要么面臨危機,聯合利華因此背上令其日后十分忌諱的“民族品牌殺手”惡名。在上海家化著手回購美加凈牙膏之時,京華茶葉在聯合利華的運作之下也遭遇危機。

          與寶潔公司合資的廣州浪奇、高富力、北京熊貓等品牌也是類似遭遇。

          如今,彭廣義對于這些失敗的洋婚姻的看法顯得異常簡單:“這就是商業經濟行為,沒必要大驚小怪的,關鍵是我們要牢牢地掌握商業經濟的游戲規則。”

          高估值再建防火墻

          “最初聯合利華的立頓只有紅茶,最后什么茶都有了。只要掌握了技術,生產對那樣的公司來講不算事兒。”彭廣義表示,“現在全球經濟環境下,只要是好東西,別人都會想出各種辦法來掌握。什么東西可以不被別人知道呢?”

          據專家總結,早期外企控制中國品牌主要有三種方法:以較少的資金買斷或租賃中方原有品牌的使用權;在并購之初或者并購之后爭取取得合資公司的控股權;如果不能控股就想辦法掌管合資企業的渠道資源來推出自己的品牌產品。

          “日子過的還行,并不是說我們內聯升沒有追求。等發展到合適的時機時,還是需要大量資金的……但是我們可能不會考慮外資。”程來祥表示。

          對于外資他心存“戒備之心”,他擔心的不是京華茶葉般的品牌被雪藏,而是外來理念的盲目創新、盲目轉型將老字號做得面目全非,或者耽擱難得的發展機遇。

          他表示:“我們并不是排外,只是老字號要有適合自身的發展方式。與外來資金隨之而來的外來理念,盡管可能是先進的,但未必對老字號適合。”

          也有想法更大膽的,無論誰控股都無所謂,只要合作之初對老字號的價值評估合理,甚至以盡可能高的評估價完成交易,就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上述情況的出現。

          但是,對于如何評估老字號的價值卻是一件棘手的事情,沒有任何標準可以借鑒,再加上很多老字號品牌擁有者自身對品牌的價值也沒有任何概念。

          在第一批“中華老字號”名單公布之后,不少論名氣論實力都有可能當選的老字號卻落選。據北京老字號協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劉滿來介紹,其中主要原因包括:拿不出相關的品牌證明材料,甚至沒有注冊商標,最終放棄申報;經營不濟;因拆遷改造等原因流失;老字號企業自身沒有足夠重視。

          一些老字號企業商標保護意識淡薄,沒有認識到自身品牌的價值,一些商標被其他公司注冊,也就是后來被輿論所稱的“搶注”。注冊中華老字號商標在海外甚至成為一個行當,在國外網站上甚至還出現了“中華老字號”買賣公司,專門進行中國老字號商標的注冊、買賣。被搶注后,大部分都選擇了沉默或退出,王致和等少數幾家選擇了訴訟維權,但是也付出不菲的代價。

          老字號受制融資瓶頸

          老字號企業要發展,資金問題是首要問題。

          在加緊制定中華老字號管理辦法的同時,商務部也正在醞釀成立專項基金進行中華老字號的保護。

          商務部等14個部委2008年聯合發文要求加快推進老字號企業改革、協助解決老字號融資信貸問題、運用財政資金支持老字號創新發展。去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臺了很多投融資政策,幫助老字號解決資金困難。同時還為老字號技術改造和商標注冊提供財政補貼。國家文物局也出臺相關政策,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相關傳統技藝和傳承人都提供資金保護。

          但是,仍有很多老字號企業難以獲得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要獲得政府資金的垂青也不容易。

          一些老字號的經營企業僅僅擁有品牌使用權,無法拿來融資。還有拿著公司品牌擔保到金融機構貸款時,也常因無形資產不能抵押而告失敗。此外,目前對于老字號品牌價值的評估缺乏可以依據的辦法,這使得靠抵押品牌來融資困難重重。

          盡管北京市是對老字號扶持力度相對較大的地區,每年有政府專項資金支持,仍然僧多粥少。

          從2006年至今,北京市政府每年約安排專項資金2000萬元左右扶持老字號發展。此外區級政府也有相應的專項資金,但資金有限。

          京華茶葉所在的北京市宣武區過去幾年每年用于老字號發展的支持資金在400萬以內。宣武區商務委員會主任郭新向《望東方周刊》介紹說,到目前為止宣武區正在經營的老字號企業有52家,其中獲得商務部第一批“中華老字號”稱號的企業有16家。

          政府的專項資金究竟如何“用在刀刃上”,使其發揮最大作用也是個問題。郭新說:“老字號企業如果有好的發展項目,在經過審定之后就可以獲得專項資金的支持。但是,我們每年幾百萬的資金也只能做到錦上添花。”

          選擇“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結果就是在一些項目評估上,規模大的老字號企業更易受重視,而一些規模較小的老字號企業,則很難與專項資金有緣。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條 為促進外商投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租賃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從事租賃業務、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業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從事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

          第四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商務部是外商投資租賃業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審批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系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第八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第九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二)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第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向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七)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申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有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外商投資租賃公司設立后7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商務部備案。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設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由投資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全部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原因。

          (三)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從事租賃業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租賃業務;

          (二)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三)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四)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四)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五)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進口租賃財產涉及配額、許可證等專項政策管理的,應由承租人或融資租賃公司按有關規定辦理申領手續。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進口租賃財產,應按現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為防范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風險資產按企業的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總額確定。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務部報送上一年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上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委員會是對外商投資租賃業實行同業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組織。鼓勵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加入該委員會。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內地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經貿部20xx年第3號令《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根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況及財務狀況

          我公司于年月批準設立,并依法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萬元,實際注資萬元,持續資本萬元。公司堅持“促進經濟發展,為市內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速效融資渠道,為股東增加收入,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依法經營,自覺維護典當市場的經營秩序。截止年月日,我公司資產總額為萬元,其中流動資產余額為萬元(包括貨幣資金余額萬元,發放貸款及墊款余額萬元),固定資產凈值為萬元,年度實現利息及綜合費收入萬元,上繳稅金萬元,捐贈萬元,共支出業務及管理費用萬元,本年度凈利潤為萬元。

          二、經營與主要工作措施

          (一)廣泛宣傳,樹立形象,擴大影響。為了擴大典當的社會影響,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我公司利用各種方式不斷加大宣傳力度。一是組織人員利用休息日和節假日,到流動人員較多的房產交易中心、機動車交易中心、各大商場等商業繁華地段散發宣傳冊,并充分利用網絡信息量大和覆蓋面廣的特點,在互聯網上進行推介。廣泛宣傳典當的性質、特點以及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理念等,為廣大客戶提供一個良好的融資平臺。

          (二)抓住機遇,調整思路,努力增收。2014年,典當業發展形勢不錯,典當業務量不斷擴大,效益不斷提高,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能力明顯增強。我公司抓住機遇,針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形勢,在面臨許多不確定性,充分發揮典當業務快捷方便的特點,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一是周密組織,精心運作,提高資金使用率;二是積極發展和建立新的資產優良、經濟效益正處于上升期的優質客戶群體,重點是民營中小企業;三是積極開辟擴大機動車、庫存物資典當業務;四是加強與各商業銀行的聯系,努力擴大資金規模,做大業務總量;五是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利用典當業務方式靈活多樣的特點,千方百計增加收入,保持了經濟效益的穩定增長。截止年底,公司共發放典當金額萬元,實現收入萬元,完成稅金上交萬元,取得了良好開端。

          (三)規范經營,防范風險,遵紀守法。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原則,遵紀守法,照章納稅,對內對外樹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規定辦事,做到先到工商部門變更名稱、股權和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自開業以來,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無變更情況和無任何故意犯罪情況。

          2、在典當經營業務中,公司按照《典當管理辦法》的經營規則開展典當業務,對當戶無當金利息預扣現象;綜合費率的收取未超過規定范圍;也無“單一客戶業務比例達到注冊資本25%且當金金額超過1000萬元,單筆業務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情況發生。

          3、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和文件以及市公安局關于典當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公司嚴格按照《典當經營場所安全防范標準》執行,強化安全防范和管理,使企業經營場所、保管庫房及其安全防范設施安裝、設置等至今完整無缺,無任何變更,有效防范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4、按照商辦建函〔2010〕1365號文件要求的相關內容,我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信息統計月份、季度、年度的情況;

          5、為保證典當行的規范及可持續性發展,加強對典當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素質,是典當行的首要任務。公司員工認真學習了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聯合頒發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范經營管理,堅決杜絕超業務范圍和超過規定標準收取利息及綜合費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不動產抵押做好他項權證登記,對動產質押填報《典當物品登記表》,與公安機關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沒有任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抽逃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建設,訂立制度,強化管理。為了使公司從業人員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公司加強了機構建設,制定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在組織機構建設方面:公司設立總經理,下設四個部門:估價部、財務部、辦公室和保安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職責、金庫管理制度、勞動用工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現金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衛制度、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和業務工作規則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用以規范職工的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2014年典當行當票領取、使用和結存情況。公司從2014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務部的要求,實現了當票、續當票上網機打,公開透明。對當票(續當票)的領取、使用和結存均嚴格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有效地杜絕了濫開、濫用、轉讓、出借和遺失等違規現象和事故的發生。2014年使用當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寫當票份,手寫當票號,結存:手寫當票份,機打當票份,機打當票號:,結存:機打當票份。2014年使用續當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寫續當票份,手寫續當票號:,結存:手寫續當票份,機打續當票份,機打續當票號:,結存:機打續當票份。

          公司商務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管理工作,并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并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管理商品目錄》應以公告形式,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三條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臨時授權上述部門負責《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進料加工、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方式的紡織品出口許可管理。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且屬于《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申報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到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經出口監管倉庫(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關在入倉環節驗核許可證,并在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離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錄》指定的國家(地區),不得留在境內。

          第六條《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的紡織品前,應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管理商品目錄》所列紡織品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通過業績分配、協議招標等方式配置到各經營者。具體類別和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

          業績分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協議招標的具體規定,由商務部根據本辦法另行公告。

          如遇市場變化劇烈、出口許可數量使用率過低或出口秩序混亂等特殊情況,經紡織品出口行業商協會提議,商務部可采取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臨時性措施,以恢復正常的出口秩序。

          第十條經營者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未能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保等義務的經營者,商務部可取消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獲得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資格,并收回已獲得的全部許可數量。

          第十一條業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據,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確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70%×Q1/M1+30%×Q2/M2)

          其中:

          (一)S為經營者可申請數量;

          (二)T為確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出口實績,Q2為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地區)出口實績,M2為全國經營者(Q1≠0)除設限國家(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各類別商品的最低可申請數量由商務部另行公布。凡根據上述公式計算的可申請數量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可申請數量為零;

          (六)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剩余數量按業績優先的原則分完為止。

          第十二條商務部根據以下原則,確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一)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據;

          (二)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數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個月;

          (三)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的出口實績均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00%計算;

          (四)西部地區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50%計算,中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30%計算;

          (五)擁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的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數量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計入各經營者名下。

          第十三條商務部根據上述分配原則確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布。

          第十四條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范圍內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數量申請。

          第十五條自可申請數量下達之日起的15天內,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匯總本地區經營者的申請上報商務部并附電子數據。

          在收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據后15天內,商務部確定并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六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允許轉讓。轉受讓經營者可登陸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轉受讓平臺(http:\\)直接操作,地區內轉讓也可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做技術處理。受讓經營者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并依法履行勞動、安全和環保等義務。

          第十七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一關一證”,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

          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延期或更改許可證內容的,均應重新換發新證。

          第十八條獲得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未能全部使用的,應于許可年度的9月30日前將剩余數量通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上交。

          第十九條經營者上交的、未申請和放棄的數量計入當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剩余數量。剩余總量由商務部按照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繼續分配,并在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75天下達分配結果。

          第二十條獲得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績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減。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業績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雙倍扣減。

          第二十一條獲得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經營者申領許可證時,應當如實填寫《許可證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印章。網上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相關電子表格并傳送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網上申請的,經營者應當同時將相關出口合同復印件寄送至發證機構。

          第二十二條各發證機構應在收到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數量有效申請后,按照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批準文件和相關電子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實行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經營者在辦理臨時出口許可證后,應向質檢總局授權的臨時發證機構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憑許可證簽發紡織品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書與許可證的數量、金額等內容應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憑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許可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有關進口國(地區)憑商務部電子數據和書面許可證及主管發證機構出具的原產地證驗放通關。

          第二十五條海關在辦理相關紡織品出口手續時,需驗核加蓋紡織品許可證專用章的許可證。對屬法定檢驗出口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對許可證實施電子聯網核查。有關電子核查機制及相關驗核管理辦法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不得偽造和變造。凡偽造、變造出口許可批準文件或出口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它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噸數量單位)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證;但屬于進口國(地區)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證機構申領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赴國(境)外參展或者舉辦展覽會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參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屬于進口國(地區)海關要求憑許可證放行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規避本辦法的規定,將原產于中國的商品經第三國(地區)轉口至《管理商品目錄》規定的國家(地區)的,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處罰,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禁止該經營者從事所有與本辦法相關的出口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對許可證的簽發、執法部門的調查、發證機構的核查,以及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發證機構和偽造、變造許可證的經營者的處罰,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通過外發加工方式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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