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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軌道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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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軌道交通管理

          軌道交通管理范文第1篇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軌道交通管理范文第2篇

          1.1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問題表現方面

          我國在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方面經過近些年來的努力,確實取得了具有較高價值的成績。但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上還是出現了多方面的問題,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起著制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歸納在以下幾個方面: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過于龐大所引起的管理不善現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及維修投入資金補貼以及巨額銀行貸款利息償還讓企業和政府負擔過重;因為城市軌道交通作為便民交通,盈利和成本不能持平,再加上很難吸收民間資本,所以資金虧損現象很嚴重,再加上在城市軌道經營模式和交通管理上缺乏有效管理,所以除了新加坡、香港等少數城市軌道交通能將交通盈利實現以外,全球超過半數的地鐵都存在虧損嚴重現象。我國城市軌道交通虧損現象尤為突出,就連經營狀況較為良好的廣州也僅僅相對虧損稍微較低而已。

          1.2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問題主要內容

          我國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出現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第一點,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基本上效益不高。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門主管投資建設和運營的,這種由政府單一投資包攬包辦的經營管理模式,在體制上存在不少問題。如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投標以及設計單位與政府部門并沒有將企政分開原則徹底落實,因此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嚴重壟斷;第二點,城市軌道交通缺乏市場競爭機制。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城市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眾生活有著密切關系,再加上城市軌道交通具有自然壟斷特點,就需政府部門對城市軌道交通加強監管,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因為都由國家部門投資運營管理,所以就造成了其對政府財政補貼依賴性,這樣不僅加重了政府負擔,還因為完全沒有市場競爭壓力而出現決策能力低、成本失控、服務水平低這些問題;第三點,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融資渠道非常單一。我國現目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投資、國內外銀行貸款及發行債券以及專項基金組成的,對民間資本吸引力度不夠,對于城市軌道交通目前以及未來的建設發展需要都不能滿足;第四點,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票價定制處于被動狀態。因為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具有壟斷性和公益性兩大特點,所以也直接決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被政府管制。

          2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改革具有的重要作用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都是由政府組建的,管理方式和建設資金都十分單一,通過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將運營管理方式從純粹政府主導型轉變為公私合營模式,通過引進民間資本將政府財政負擔減輕,再將競爭機制引入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中對其市場競爭能力能很好提高,運作效率也可以大幅度上升。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政府財力資源有限,再加上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市場還不完善,若只僅僅依靠政府和市場單方面根本無法支付這一龐大資金來源,因此將民間資本與政府財政良好合作,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有著必然性和客觀性。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城市最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建設資金投入巨大,其投入資金主體均來自于政府投資,在城市軌道交通投入運營后,票款收入難以支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成本,通常是依靠政府補貼才能維持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轉,將政府承擔沉重財政負擔。因此通過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將可利用的豐富空間資源和客流最大化使用,并將城市軌道交通綜合資源有序開發,將多種經營模式大力發展,從而使城市軌道交通資源最大化利用并保證效益率的穩定性提高。尤其是城市軌道交通可衍生資源從多種經營模式中取得經濟收益,讓巨額建設資金得到填充并將虧損現象有效彌補,從根本上將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和補貼減少,落實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將城市軌道交通統一規劃和綜合開發作為保證現實盈利的前提手段。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體制中關于改革方面提出建議

          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和政府給予的扶持優惠政策密切相關,因此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扶持政策工作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有著積極作用。可觀的投資回報才能讓軌道交通行業將社會資金充分吸引,因此要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要讓投資者得到合理回報。所以通過合理城市軌道交通票價機制的建立,將對投資者充滿吸引力的城市軌道交通長時間有效投資機制健全建立,才能將融資渠道有效拓寬從而實現城市軌道交通融資以及投資的良性循環。國內城市軌道交通公司基本存在常年虧損現象,其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大部分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得都非常低,票價制定通常由政府把持,而對城市軌道交通管理和運營情況都非常熟悉的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和公司沒有根據乘客情況和運營成本來決定票價的權力,所以城市軌道交通才會出現常年虧損現象。在如今,人們在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生活水平以及收入水平、支付能力都有很大改善,因此政府可適度將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權交給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和公司。關于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可通過由軌道交通公司先提議、聽證會審核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批準方式來進行,讓票價真實反映票軌道交通成本狀況。除此之外,要將競爭機制合理引入,將綜合開發、多元化投資、一體規劃策略落實在軌道交通經營管理上。

          4結束語

          軌道交通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軌道交通 運營 設備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b)-0205-01

          1 設備管理人員要求與設備維修模式擴展

          對于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而言,設備養修是工作的核心,是保證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的必要手段,是確保軌道交通安全、正常運營的前提。

          1.1 設備管理人員要求

          設備管理人員應適應設備養修需要,按專業設置專業管理部門,成立專業管理團隊,進行專業化管理。一是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同時專業分布應實現設備專業全覆蓋,一旦設備出現故障即可實現各專業會診,快速排隊故障,同時可以從管理的角度改進管理方法,提升管理水平。二是維修人員應具備豐富的現場工作經驗,熟練設備操作與應用,確保出現故障能快速處理。三是為了使管理及維修人才形成人才梯隊,要注重后續人才培養,開展“師帶徒”、“結對幫教”等活動,在實踐中鍛煉隊伍、培養人才,實現人才可持續發展。

          1.2 設備維修模式的擴展

          運營企業通常會建立自已的設備保障團隊,負責日常養修工作。但對某些結構復雜、專業性強的設備,由于運營初期人員經驗不足等原因,應將維修模式進行擴展。

          一是,可以將某些專業性較強、技術復雜,企業自有技術人員一時難于掌握維修技術的設備,采取市場化手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維修單位或原設備生產廠家進行維修,確保維修的有效性。二是,為了應對突發事件,如果運營企業按這種小概率事件準備自已應急資源,不管是現實中或是經濟上都是不合理的。為解決這一矛盾,可以先對可能出現的緊急事件進行分析,制定預案,確定資源需求,并根據資源需求與具備能力的專業單位建立合作關系,一旦出現應急事件,立即請求合作單位利用其現有資源進行支援,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專業優勢,快速調集資源,應對突發需求,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后果。

          2 設備安全管理

          2.1 設備資料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

          設備資料是設備管理的基礎,設備資料完整與準確與否,是保證后續養修開展的關鍵。隨著城市軌道交通對故障出現后快修快通的要求,對設備信息的利用也隨之提出了更高要求。

          (1)做好設備竣工資料核對。對施工單位移交的竣工圖紙資料應保證與現場竣工情況一致,特別是隱蔽工程應在施工隱蔽前即進行現場核對,砍保竣工資料準確,保證運營使用的資料準確無誤。

          (2)做好設備資料的整理和信息化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資料專業多,標段多,必須對設備資料按專業、系統、標段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同時,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還應將設備資料進行電子化轉化、錄入到共用查詢平臺,實現設備資料的實時、準確地查閱,提高管理效率。

          2.2 設備安全管理

          設備的安全運行是整個設備系統運營首要任務,應以設備系統養修質量與安全操作來保證設備系統的安全運行。(1)設備選型應統籌考慮性能、價格與安全性。設備系統的選型需在設計、采購、安裝階段等全過程進行統籌考慮,并進行嚴格驗收,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實現設備運營安全、可靠的目標。(2)加強設備的日常管理,杜絕“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作業紀律。(3)完善設備養修管理制度:①設備養修管理應堅持的原則:一是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設備日常保養與檢查,及時發現設備運行過程中異常,把設備故障消滅在萌芽狀態,使設備始終處理最佳狀態。同時,設備維修人員應定期地與使用人員進行交流,了解設備狀況。二是堅持用修結合的原則,操作人員應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最大限度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證設備運行安全。三是堅持科學檢修的原則。對重點設備、重點部位、薄弱部位應重點關注,提高養修質量和故障修復及時率,減少停機時間,提高設備使用率。②推行科學的養修制度。一是推行設備點檢、預修制度,根據點檢預修計劃,對選定的檢修點實行定期、定量的維修,提高養修針對性。二是分類確定設備的維修保養周期,實現周期修。根據設備的重要性及作業特性進行維修周期分類,區別對待不同設備的養修要求。三是實行維修質量保證制度,對同一設備同一故障在一定時期反復出現的,要分析原因,對于屬于維修質量不高等人為因素造成的,要考核相關的維修人員,用嚴格的管理手段保證設備維修質量,保證設備運行安全。

          3 設備備件管理

          3.1 備件分類

          根據運營設備管理成本及備件價值的角度,可將城市軌道交通設備系統備件分為列管備件和一般性備件兩類。第一類,即列管備件,指直接關系到軌道交通設備系統正常運行,保障安全運營的關鍵性、高價值備件。對這一類備件的界定可根據不同企業的管理要求進行,以保證管理的針對性;第二類,即一般性備件,指除第一類備件以外的其他備件,這類備件對軌道交通運營起著輔助作用。

          3.2 不同類備件的管理模式

          從運營設備管理的角度出發,對于不同類型的備件應采取不同管理模式,以實現不同的管理目標。

          (1)對第一類備件,應實行全生命周期的實時管理。即在采購審批階段應進行嚴格審核,結合線上數量、消耗數量、安全儲備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采購數量,確保庫存始終處于合理的水平,實現維修成本最低化;在使用階段時,應對其進行登記,實行“一件一檔”,形成臺帳,并對使用過程中的養修情況記錄,形成養修的歷史檔案,直至報廢。

          (2)對第二類備件,可實行靈活的管理措施。由于這類備件種類多、數量大,價值較小,管理環節上如果實行與第一類備件同樣的來格管理,在管理成本上可能并不合算,因此,可對此類備件在管理上進行簡化,以提高管理效率,節約管理成本。

          4 結語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公共交通,越來越受到城市管理者重視,隨著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升溫,運營管理必將成為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者們越來越關注的重點。相信只要掌握好設備運行發展的客觀規律,堅持科學管理,不斷總結經驗,一定可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提供更好的設備養修保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快速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參考文獻

          [1] 孫章,何宗華,徐金祥.城市軌道交通概論[M].北京:中國鐵道出版社,2006.

          軌道交通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

          1城市軌道交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

          經過調查研究發展,當下我國城市軌道交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首先,城市軌道經常出現無故停車或者是上車乘客被門夾等問題。在城市軌道運行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列出無故停車的現象,而且經常出現還沒有等乘客進入車廂內就被夾在了門縫里,或者是列車已經行駛,但是列車的門不能夠正常的閉合,或者是有漏洞,不能完全閉合等問題,這就造成了安全的隱患,對出行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損害。

          其次,城市軌道的運行一旦某一列車出現晚點問題,就會影響到其他批次列車的正常運行。整個城市的軌道交通都屬于同一個交通運輸網,都是在同一個網絡控制之下,所以,一輛列車晚點或者出現故障,就會影響到整個軌道交通網的運輸,造成整個交通網的中斷,這樣就延誤了人們的出行,給人們的出行造成不便。最后,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列車偏離軌道,造成側翻,引發交通安全事故。一旦城市軌道列車在運行中出現了偏離軌道的現象,就會造成整個列車的乘客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這樣的事故情節比較的惡劣,但是依然會有發生,不能夠完全避免。

          2城市軌道交通中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

          經過城市軌道交通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出現這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人為原因。這里所說的人為原因可以包括兩個方面。一就是城市軌道交通的工作人員由于技術不過關或者是大意的人為失誤等原因造成城市軌道交通的故障發生;另一方面,乘客的違規上車,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車,人員太過擁擠,導致了上車時相互利用,互相的推擠,不能夠及時進入車廂,被擠在門縫里。另外就是檢修人員不能夠正常的進行檢修,或者是在進行列車軌道檢查時沒有發現故障,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設備技術原因。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軌道的運行、停車、關門等行為都是需要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一旦在運行的過程中由于在檢修故障時未發現,導致在運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另外,在操作中人為的失誤也是不可避免的,這都會造成城市軌道交通的問題出現,導致安全隱患,威脅到乘客的生命安全。當然,任何的設備都有自己的使用壽命和周期,如果使用過程超出了年限,就會造成設備出現故障,無法正常工作。

          第三,突發的事故。當然也會有一些不可阻擋的外力造成城市軌道交通過程中安全事故的發生。比如說周圍環境中的電線桿倒在了軌道上,或者是由于雷電暴雨影響到了網絡的正常運行,這就會造成了無法避免的突然停車或者是車廂內突然停電等現狀。所以說城市軌道交通的系統比較的脆弱,一旦外力影響就會造成問題的出現。

          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操作

          3.1強化管理模式,優化理論設計

          系統安全學屬于系統工程學的分支,系統工程中的三維結構理論主要集中研究了系統學科知識、邏輯程序、工作階段有關的研究理論。在系統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三維結構理論,主要依據實際狀況對生產運營過程、系統性理論、事故過程管控、安全目標進行理論層面的匯總分析。

          3.2形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

          建立安全管理的指導思想是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質量的關鍵。可以從明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意愿,以及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意識兩個方面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在正確的指導思想之下才能夠有系統性和全面性,實現安全管理的細節化和體系化。人機安全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交通運輸公司最為重視的工作內容,因此針對具體的對象建立一個系統的安全準則和安全規范,可以令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模式水平得到提高,發揮其應該發揮的價值。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可以成立安全咨詢部門,并在安全管理的標準指導下為突發的安全事故作出積極的應對行為。安全咨詢部門要承擔起定時檢測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任,考察運營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同時考察交通運輸工具的質量,從各個方面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管理的安全性。

          3.3完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規章制度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的應急措施需要從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做起,因為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可以從預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出發,在安全規章制度中要對這些安全隱患有所涉及,并設計應急措施。另外合理利用安全規章制度防止交通運營過程中出現安全風險引發交通運營安全事故的現象。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安全隱患,這是無法徹底避免的,因此必須要針對那些已經暴露在外的安全隱患做好安全制度設計和規范建設的環節。并且要保證所制定的規范和制度要符合所在城市的交通運營實際情況,減少城市交通安全問題對人們生產生活的影響。“人”是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中一個最為重要的內容。城市軌道交通的設計、操作、管理等都是由人進行的,因此要從設計人員的設計環節開始完善,城市軌道交通的設計必須要聘請專業人員。城市軌道交通運輸公司的工作人員要具備專業技術,要定期安排工作人員接受技術培訓。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管理人員需要綜合各方面的信息,以全面的觀點看問題,從全局上把握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此外針對城市軌道交通中的乘客,也要制定規范和制度約束乘客的行為,防止乘客行為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

          3.4提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文化建設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文化建設是提高安全管理模式水平的另外一個方法。需要安全管理人員從運營人員、乘客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著手進行工作,實現運營人員操作上的安全,乘客乘車的安全。為了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理念能夠準確地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必須要積極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可以以城市軌道交通運輸企業的文化為核心,加強安全管理理念的宣傳,培養人們的交通安全意識。要令交通運輸公司內部人員的安全運營意識得到大大提高,同時要保證城市內的乘車人員形成安全乘車的意識。針對企業內部的人員可以采取安全運營技術培訓,而針對乘客則可以采用廣告和其他的宣講活動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需要依靠工作人員和乘客人員的支持理解。但同時因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質量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便可以利用這一點,讓安全運營的意識和安全乘車的意識逐漸深入人心。當一個城市的軌道交通安全文化建設起來之后,將會有利于形成具有生命力的安全管理體系和模式。

          4結語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模式需要依據城市的具體情況選擇管理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民眾安全文化教育,優化安全管理理論設計,確定管理指導方針,促使整個軌道交通的運營更加安全,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呂佳.淺析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模式[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6,23:281.

          軌道交通管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綠色交通

          Abstract: how to solve the current urban traffic problems have become city an important topic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rban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work faces serious challeng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in the big cities of the main traffic problems and reason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traffic management planning method, and combining with shenzhen traffic management practice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green traffic" traffic planning system.

          Keywords: urban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green traffic

          中圖分類號:TU984.1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0.引言

          從古代星羅棋布的原始路網布局,到二戰后出現的現代城市交通規劃;從美國以家訪小型樣本調查結合查核線測量以確定現有交通形態,到50年代人們開始認識交通和土地使用有密切的關系,用路網規劃代替單一的道路規劃;此后逐漸采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資料,使規劃的內容更趨完善;直至60年代后期,對各項評估由定性向定量發展后,交通規劃成為交通工程的一個重要內容。經多年的不斷完善,形成了現有的兼具“連續性”、“綜合性”和“協調性”的交通管理規劃模式。

          1.道路交通管理規劃基本內容與方法

          1.1對道路交通現狀的調查與分析

          從道路基礎設施狀況、土地利用與公共交通、交通管理設施及現代化程度、交通秩序、交通質量及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管理體制、政策、規劃及宣傳教育等方面對城市道路交通及管理現狀進行分析、診斷。需要調查、搜集的資料有:交通小區劃分及小區經濟、土地利用資料、交通網絡結構及道路幾何要素資料、歷史道路交通量及流向資料、居民出行特征資料、機動車出行特征資料、貨物出行特征資料、現有交通管理設施及效果資料等。

          1.2城市交通需求分析

          通過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和計算,獲得交通管理規劃方案實施(評價)年份的各車種(客車、摩托車、公交車、出租車、貨車、自行車)的OD矩陣,為后期交通規劃提供規劃依據和參數。

          1.3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設計

          一個城市的交通管理方案,往往是由多種管理策略和數種管理措施組合而成的。一般包括交通需求管理策略,如優先發展策略、限制發展策略、禁止出行策略、經濟杠桿策略;交通系統管理策略,如結點交通管理、干線交通管理、區域交通管理。

          1.4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評價

          交通管理方案的評價可按道路網絡抽象化、交通管理方案抽象化、交通流重分布模擬以及管理效果分析四個步驟進行。通過對方案的綜合評價,分析交通管理措施是如何影響交通流的,預測交通管理措施實施下的交通運行指標,分析是否達到了管理目標。

          2.當前大城市交通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

          2.1道路面積嚴重不足 首先,我國大城市市區正處在從中心區向郊區化擴散過程中,近幾年城市道路建設的增加,主要分布在新開發的市區和郊區,相對來講,中心區的道路面積率反而略有下降;其次,城市房地產開發集中于市中心地區,產生了過量的交通,造成道路超負荷運載。此外,我國城市中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問題一直得不到有效解決,城市新增的道路面積,往往很快就被各種攤商、集貿市場和停車場相繼侵占,使本來就嚴重短缺的道路面積更加緊張。長期以來,我國城市居民人均道路面積一直處于低水平狀態,只是近年來才有較快發展,人均面積由2.8m2上升到6.6m2,仍不及發達國家的1/3,盡管增長幅度較快,卻趕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20%的增長速度。2.2私家車增長速度快、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加劇了交通擁擠 近年來大城市機動車增長速度飛快,由于居民生活水平及出行要求的提高,轎車、客車、面包車以至于摩托車的年平均增幅在15%以上。我國現有城市路網一般都是密度低、干道間距過大、支路短缺、功能混亂,屬于低速的交通系統,難以適應現代汽車交通的需要。大量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混行,造成道路交通復雜化,增加了管理難度。因此,盡管我國城市機動車人均保有量較低,但我國城市的道路交通擁擠狀況大大高于國外同等機動車擁有水平下的交通狀況。2.3交通產生的污染十分嚴重 我國城市機動車交通造成的大氣污染約占整個城市大氣污染的一半以上。噪聲污染主要來自交通和工業生產,而以交通噪聲污染為主,各車輛造成的噪聲一般在80分貝以上。

          2.4公共交通日趨萎縮1978年至1995年間,全國公交車輛數和線路長度分別增長了2.5倍和2.8倍,公交車輛達到0.62輛/千人,但公交車輛的運營速度由每小時 12km~14km下降到5km~10km,新增的運力被運輸效率下降所抵消。其原因是“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方針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運營效率沒有和經濟掛鉤,服務質量下降與企業生存無關,因而普遍處于虧損狀態,公共汽車在整個城市交通客運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小。

          2.5交通管理水平偏低,缺乏整體的交通發展戰略

          由于歷史和認識方面的原因,我國大城市中交通控制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現代化設施很少,導致管理疏漏較多,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同時缺乏科學的整體交通戰略和規劃,治理工作往往顧此失彼,前后失調,投入不小,而收益不大。

          3.結合城市交通特點,融入“綠色交通”理念,合理應對交通問題

          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規劃總結起來無外乎“統籌”二字,通過合理地整合資源,達到人、車、路的和諧共處,而“綠色交通”理念既是“統籌”的目標,也可以說是“統籌”的方法。

          “綠色交通”是伴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提出的一個新的理念,具體是指適應人居環境發展趨勢、方便、安全、高效、低公害、人性化、以公共交通為主導的多元化的、與生態環境協調的、與城市發展協調的城市交通系統,是從“以車為本”到“以人為本”的轉變。

          “綠色交通”理念提倡減少個人機動車輛的使用,提倡步行、自行車與公共交通,貫徹理念的同時并加之有效地約束管理,能有效地減少車流量,提高公眾對公共交通的需求,有效提升了道路使用效率;該理念同時提倡使用清潔干凈的燃料和車輛等,這無疑是減少污染,節能減排的正確舉措;它是一種適合于所有出行者的低成本、無污染、節約土地資源和空間的交通系統,不僅是低碳、環保的出行方式,同時也是一種健康、休閑生活方式的回歸。

          自09年至今,深圳市已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先后確定為節能減排財政綜合示范城市、低碳交通運輸體系試點城市,國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2011年底,我市路網體系總里程達到了6041公里,開通運營5條城市軌道線路,總里程178公里;開通公交線路758條,運營車輛12833輛,日均客運量880萬人次,形成快、干、支三層次、多模式、一體化的公交服務體系。以下是是深圳發展低碳交通的行動與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第一,堅持以科學的政策、理念為指引,轉變交通發展模式。2010年以來,深圳市不斷完善相關政策規劃體系,相繼研究制訂了深圳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十二五"專項規劃和工作方案,深圳市綜合交通"十二五"發展規劃等一系列政策與策略,為構建低碳交通運輸體系,促進深圳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科學的政策依據和規劃指引。

          第二、優化交通組織結構,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導的交通發展模式。加快建設以軌道交通為骨架、常規公交為網絡,出租車為補充、慢行交通為延伸的公共交通體系。實施公交提速工程,優化公交新網,新增公交運力,增設公交專用道及自行車道(綠道),目標至2015年全市公交站點500米,半徑覆蓋率達到93%以上,公共交通占集中化出行分擔率達到56%,同步建成500公里自行車網絡。

          第三、合理引導個體集中化交通需求,適時實施交通需求管理政策。2011年下半年,為了保障城市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行,進一步提升城市交通運行效率,相繼出臺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書,以進一步轉變交通發展方式,加大力度整治交通擁堵。目前,深圳市政府正在就各項交通需求管理政策推行的時機、具體內容、操作方式和相關配套措施進行緊密部署。

          第四、推動建立交通引領城市發展的TOD機制,推進公交都市建設。建立交通規劃與土地利用協調機制,宏觀層面上推動建立高快速路導向的產業空間發展模式和公共交通導向的人居空間發展模式,以軌道車站、公交站點為城市發展節點,進行土地功能高密度混合開發,推動建立緊湊型城市。

          4.結語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不斷地補充和深入,也會隨著不斷應用的實踐經驗的積累去反哺印證使之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而當務之急就是緊扣時展主題,響應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及節約型社會的號召,貫徹落實“綠色交通”的理念,針對性的解決現有交通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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