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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校園欺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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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校園欺凌法

          預防校園欺凌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瑞典;校園欺凌;立法

          中圖分類號:G40-011.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9094(2015)12A-0003-04

          校園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社會問題,因其嚴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學校和整個社會的穩定而引起各國普遍關注,已成為國內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領域的研究熱點[1]。瑞典將校園欺凌界定為學校的學生經常對其他同學實施排擠、暴力、侮辱、歧視、諧戲、嫌棄、破壞持有物品、誹謗、監禁等致使其身體或精神受到損害的行為。瑞典1993年修改《學校法》時,規定了教師有預防校園欺凌的義務,以防止任何形態的欺凌行為對學生造成侵害。《學校法》規定,為確保學生在學校獲得知識以及健康成長,必須保障學生擁有能夠安全學習的環境。學校的教育活動應當秉承民主主義價值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尊重個人自由和尊嚴、所有人平等、相互協作等理念。2010年瑞典全面修改《學校法》,進一步完善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制度,規定了教師和校長對欺凌行為有報告義務及法律責任,明確了國家學校監督團在預防校園欺凌方面的作用。為落實《學校法》,瑞典教育部設立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學校可全部或部分實施這些項目,教育部定期對實施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瑞典校園欺凌立法和實施項目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在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方面,我國有必要借鑒瑞典的立法和實務經驗,構筑我國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制度。

          一、學校、教師和有關機關對校園欺凌的法定職責

          《學校法》的預防校園欺凌制度適用于從幼兒園到高中階段的所有學校。該法規定,學校經營者以及教職員工有義務防止學生遭受欺凌,學校經營者必須每年制訂詳細的《禁止校園欺凌計劃》,規劃第二年將著手實施的具體措施。在新的一年開始階段,須對上一年度相關措施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同樣的要求是,教育部也必須定期對全國學校的校園欺凌預防和規制措施進行調查,評估實施效果,并分析各種措施是否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學校法》特別強化了教育機構的報告義務,規定教師以及其他員工發現欺凌現象時,有義務向校長報告,校長應當立即向學校經營者報告,收到報告的經營者必須及時進行事實調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凌行為并防止問題再次發生。學校經營者防止和規制校園欺凌行為屬于法定責任,但他們往往因缺乏獲知欺凌行為的相關信息而難以采取措施,因此,立法上賦予了教師、校長等的通報義務。《學校法》還規定教師和學校經營者對協助事實調查的學生,或者對教師和校長違反通報義務而進行告發或提出申訴的學生不得實施報復行為。

          教師、校長、學校經營者違反報告以及事實調查義務,致使欺凌行為給學生造成損害的,學校經營者應當給予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額由法院根據損害程度進行認定;違反立法上的其他義務造成損害也應給予補償,只有侵害是輕微的或者并未實施報復行為的才免于賠償。在此類訴訟中,即使受害的學生敗訴,只要當初時有合理的理由,也可無需承擔勝訴者的訴訟費用,甚至法院還可以令學校經營者承擔敗訴者的訴訟費用。立法上減輕者的證明責任,者只需提出遭受了欺凌行為或者受到學校一方的報復這些大致事實即可,學校經營者則必須對不存在欺凌行為或報復行為負擔舉證責任。從《學校法》的規定來看,學校承擔欺凌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遵循無過錯原則,只要學校未能防止欺凌現象的發生就應承擔責任,而不看是否采取了有關措施,學校方面不能以盡到管理職責為由進行抗辯。

          《學校法》對國家學校監督團在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方面的作用也進行了規定。國家學校監督團是獨立于教育部的機構,其任務是對學校經營方面的效率以及教育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并進行評估,對小學至高中階段的私立學校的建立作出許可[2]。該機構有權基于評估結果對學校經營者提出勸告和建議,令其修正有關問題。當學校經營者不按照要求修正錯誤時,該機構可以作出罰款的決定,甚至可以對私立學校給予取消辦學資格的處罰。國家學校監督團設置幼兒及學生監督官(barn och elev ombudet),監督官主要職責是保護幼兒及學生的人權。監督官有權對學校發出防止校園欺凌的勸告,當發生欺凌事件時,可以提出應對欺凌行為的措施。監督官還與地方自治團體進行合作,預防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此外,監督官還有權受理關于校園欺凌的申告,并對此進行調查。在征得被欺凌者同意后,幼兒及學生監督官可以以學校經營者為被告代替學生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被欺凌者不滿16歲,訴訟應征得其父母的同意。

          二、對欺凌行為實施者的規誡措施

          《學校法》規定,教師和校長在發生校園欺凌事件時,為了規制相關行為可采取符合法律規定的各種規誡措施,但無論采取何種措施,均應制作書面記錄。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給予處罰并不是最終目的,規誡措施是為了發揮更好的教育作用。從有效的對策角度來看,與其把對學生的處罰作為主要手段,倒不如強化學校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基于這一理念,瑞典對欺凌行為實施者的規誡措施更為人性化。

          基礎學校、薩米人學校、基礎養護學校、特殊學校、高中學校、高等養護學校可以令在班級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退出教室,直至授課結束。上述學校對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可以在學校監督下,令其放學后留在學校最長一個小時,或者提前一小時到校。經調查后確認存在欺凌行為的學生,校長可以提出書面警告,警告書中必須寫明如果不停止欺凌行為將采取的措施,該警告內容必須告知學生的監護人。

          對于6歲生的學前班、薩米人學校、基礎學校、基礎養護學校、特殊學校、高中學校以及高等養護學校的學生,在學校采取有關措施未見效果、或者出于保護其他學生安全學習的需要,校長可以對其采取調換班級或者在該校其他場所授課之措施,并通知監護人。不過,這一措施實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周。在前一措施無效或者無法實施前一措施時,校長可令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暫時轉學,但必須與轉入學校的校長進行商議并通知監護人,暫時轉學措施最長不超過4周。

          在實施義務教育的基礎學校、特殊學校以及薩米人學校,對于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校長可以作出暫時停學的決定:第一,出于保護其他學生安全學習的需要有必要給予停學處分;第二,學校在采取有關措施后仍然無法制止欺凌行為;第三,對停學的學生耽誤的課程能夠進行補課。停學處分的目的主要是在停學期間考慮要采取其他何種措施更為有效,因此,停學處分不得隨意適用,并且一次不得超過1周,半年內不得實施2次以上。在作出停學決定前,必須為學生的監護人提供陳述意見的機會,若學生不滿18歲,必須將決定通知社會福利委員會。停學期間學生的監護責任歸于父母,不過,學校必須對停學學生的補課進行合理安排,不得耽誤學生的學習。

          在非義務教育的高中學校、高等養護學校以及以移民為教育對象的瑞典語教育學校,對于實施欺凌行為的學生,校長也可令其停學(停學決定應當立即生效),停學措施原則上不得超過2周,只有在停學時間短無法達到規制欺凌行為的目的,或出于其他需要應當延長的,才可延長停學時間,不過半年內停學不得超過3次。同樣,這種停學需將有關決定通知監護人和社會福利委員會。

          三、學校實施的欺凌行為預防項目

          對校園暴力進行事先預防,將其制止于萌芽狀態,遠比事態發生后采取臨時救濟措施更為重要,這已被國外學者所公認[3]。1993年的校園欺凌立法要求教育行政機構制訂欺凌預防對策,以使校園欺凌法制得到有效落實。從1993年開始,瑞典逐漸在全國的學校實施教育部的“校園欺凌預防項目”。該項目的實踐性目標是:第一,提高欺凌行為的問題意識,積累應對知識;第二,構建學生的父母與教師之間積極且真摯的協作關系;第三,創制明確的欺凌行為預防規則;第四,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基于上述目標,教育部要求學校從學校層面、班級層面、個人層面實施綜合的對策。

          在學校層面,召開由校長、教師、心理學家、社會福祉學家、學生家長和學生代表參加的全校會議,研討校園欺凌問題,制訂長期預防計劃。學校完善課間和午休時的監督方法,教師與學生共同度過休息時間,與學生一起參加活動,發現欺凌現象立即采取措施。設置校園欺凌熱線電話,為遭受欺凌的學生提供咨詢服務,進行心理治療,探索解決問題的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由家長、學生和教師共同研討如何預防校園欺凌。教師之間結成預防和應對小組,小組成員之間進行信息交流,介紹成功或失敗的經驗,探索有效的工作方法。

          在班級層面,由學生制訂班級規則,約定不實施欺凌行為,對遭受欺凌者提供幫助,關照容易被排擠的同學。班級每周召開一次班會,討論如何維持學生之間、學生與教師之間的良好關系,并對校園欺凌問題進行討論。學生之間結成學習小組,在共同學習過程中建立友好關系。定期組織班級學生開展室內外活動,通過旅游、夏令營、舞會等各種活動,培養學生的團體意識與合作意識。召開由學生和家長以及老師參加的會議,討論校園欺凌問題,讓學生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危害。

          在個人層面,教師一旦發現欺凌現象,立即與行為實施者和被欺凌者進行談話,命令欺凌者不得實施欺凌行為,對被欺凌者進行保護。如果欺凌事態比較嚴重,應邀請雙方家長共同商討對策,制訂解決方案。借助有影響力學生的力量化解學生之間的矛盾,解決欺凌問題,選任個別學生作為監視員,及時向教師報告欺凌行為。邀請欺凌行為實施者和被欺凌者的家長參加咨詢會議,傾聽專家的意見。

          瑞典教育部2011年1月28日公布了《校園欺凌方法的評價》報告書,這是在對全國部分學校實施的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調查后形成的報告。報告書認為,學校導入的預防對策絕大部分發揮著有效作用,但是也有個別措施效果并不明顯甚至出現逆效果,比如,選任學生作為監視者、經常召開全校的欺凌問題會議、強化教師和學生間的關系、教師與加害者和受害者個別談話等一些對策效果并不明顯。此次評估活動,還進一步明確了導入欺凌行為預防項目時學校方面存在的問題。比如,一些學校的準備工作不充分,缺乏對教師的培訓以及明確的愿景和計劃;學校選擇項目以及評估實施效果時,缺乏從學生的視角考慮問題。項目的導入由校長和學校經營者單方面決定,缺乏聽取教師的意見,因此,一些預防項目的內容不符合教師的要求以及學校的實際狀況。

          四、對我國的啟示意義

          瑞典通過立法強化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規制,學校制訂預防和規制計劃,教育部定期檢查各學校的實施計劃,公開檢查結果。對欺凌行為人盡管可以實施規誡措施,但目的并不是處罰學生,而是為了發揮教育作用,創造安全學習的環境。我國同樣存在校園欺凌現象,且近幾年來愈加嚴重,但目前尚未對預防和規制校園欺凌問題從國家層面構筑相關制度。我國有必要借鑒瑞典的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預防機制。

          1.提高學校對預防校園欺凌意義的認識

          我國教育機構一直以來忽視校園欺凌行為的預防和規制,只有當學生之間發生明顯的暴力行為時,學校才有可能介入,對其他類型的欺凌行為幾乎疏于管理。學校和教師非常缺乏校園欺凌預防方面的意識,認為學校只要做好學科知識傳授即可。學校不僅僅是傳授知識的場所,還應當發揮保護學生基本人權、通過創造安全的學習環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的作用。基于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完善教育立法,強化學校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形勢下學校的社會性作用。

          2.將預防校園欺凌納入經常性學校教育

          瑞典各學校根據立法規定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并對實施效果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可借鑒瑞典的經驗,將預防工作作為學校教育內容的一部分,編制通識性校園欺凌預防教材,并配合視頻宣傳資料,以學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向學生經常性地宣講校園欺凌的危害及預防的意義,培養學生正確的社會觀和價值觀。還可以根據教材編寫一些情境表演劇本,讓學生在扮演不同角色過程中體驗遭受欺凌者的心靈痛苦以及加害者的自責感。預防校園欺凌教育應當成為課堂教學內容的一部分,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影響學生日常行為,提高學生自覺地不實施欺凌行為的意識。

          3.強化學生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系

          瑞典在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時,注重利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加強學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促成學生之間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我國的學校過于注重學習成績或特別技能的培養,而對學生的人格教育、社會關系教育、合作與交流能力教育不足。我國中小學校應當改革教育內容與方法,利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認識遵守規則的重要意義,學會與他人相處,正確處理發生的問題,掌握融入社會的基本常識和手段。

          4.提升教師預防和應對校園欺凌的能力

          瑞典各學校在實施校園欺凌預防項目過程中,注重通過培訓提升教師的相關能力。我國亦有必要利用適當方式對教師進行培訓,使其提升發現和處理欺凌行為的能力。教師的素養不僅僅在于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技巧,還在于能夠處理學生之間的矛盾,為班級或學校創造和諧環境,促進學生之間關系的良性發展。若教師缺乏此能力,可能會造成學生間的矛盾激化、學生與教師情緒對立、學生厭學等現象,因此,提升教師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至關重要。

          5.建立社會合力預防校園欺凌機制

          瑞典注重借助社會力量預防校園欺凌問題,甚至在制訂校園欺凌預防對策時邀請心理學家、社會學家和學生家長參加,共同商討對策方案。在我國,杜絕或減少校園欺凌問題僅依賴學校是無法實現的,同樣需要借助社會的各種力量。我國有必要研究如何建構一套學校與政府、社會、家長順暢合作的機制,優化預防校園欺凌的大環境。

          6.研究校園欺凌的立法問題

          從瑞典經驗來看,如果缺乏校園欺凌的立法,很難減少或杜絕校園欺凌現象。我國應當盡快啟動校園欺凌立法工作,對立法模式和內容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制訂符合我國社會傳統、經濟發展情況的法律,保護我國青少年健康成長,避免青少年因遭受校園欺凌形成消極的人生觀和社會觀,確保學校的教育能夠培養積極向上、開拓進取的國家公民。

          參考文獻:

          [1]李婧.校園暴力的法律思考[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2):153-157.

          預防校園欺凌法范文第2篇

          一、活動開展情況

          學校成立了專門的校園欺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并責任分工明確。

          組長:熊綺

          對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對此次治理活動督查并評定實施情況。

          副組長:章易明

          對校園欺凌專項治理工作的科學性、可操作性進行評審,治理過程督促班主任教育到位,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并召開以預防校園欺凌為主題的知識講座。

          成員:黃勇(教務處主任),楊勇華(政教處主任)

                黎華旭(總務處主任),李猛(安穩處主任)

                李艷(物業主管),各班主任

          服從安排,各司其職。班主任做好對學生的一日安全教育管理、宣傳工作,為學生保駕護航,并通過微信、家校通等網絡平臺向家長宣傳預防校園欺凌方面知識,確保學生安全無事故。同時,門崗做好出入安全管理工作和校園巡查監督工作。

          二、規章制度完善情況

          1、制定完善了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其中,明確規定一旦出現校園欺凌事件,經校園欺凌專項治理領導小組查實,對當事人處以3-5天的停課處理,接受家校雙方的批評教育。

          2、建立了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人員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三、預防工作方面

          1、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實完善相應的器材設備。

          2、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聯系方式并明確負責人。

          3、認真排查學生之間的矛盾糾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發生過激行為。

          4、加強對特殊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摸清底細,積極利用好家校溝通平臺,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教工作。

          四、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和處理方面

          值班領導和值班教師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依據校園處罰規定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立案查處。

          總之,通過認真細致排查和調查了解,暫未發現我校存在校園欺凌事件。

           

           

          預防校園欺凌法范文第3篇

          近年來,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為加強對此類事件的預防和處理,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決定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的

          通過專項治理,加強法制教育,嚴肅校規校紀,規范學生行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建設平安校園、和諧校園。

          二、治理范圍

          全國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

          三、安排及要求

          本次專項治理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6年4月―7月

          1. 開展教育。各校要集中對學生開展以校園欺凌治理為主題的專題教育,開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請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到校開展法制教育。組織教職工集中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 完善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

          3. 加強預防。各校要加強校園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充分利用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咨詢和疏導,公布學生救助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并明確負責人。

          4. 及時處理。各校要及時發現、調查處置校園欺凌事件,嚴肅處理實施欺凌的學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配合立案查處。

          5. 監督指導。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指導和檢查。責任督學要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

          6. 組織部署。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視,制定本省(區、市)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抓緊部署,組織市、縣兩級教育督導部門和學校認真實施。

          第二階段:2016年9月―12月

          各地各校要對專項治理第一階段專題教育情況、規章制度完善情況、加強預防工作情況、校園欺凌事件發生和處理情況等,進行全面自查、督查和總結,形成報告并逐級上報。

          1. 學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進行全面自查和總結,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報告并報縣級教育督導部門。

          2. 縣級普查。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督查組對縣域內所有中小學校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全面督查,于2016年9月30日前將督查情況報市級教育督導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本級政府。

          3. 市級復查。市級教育督導部門要組織督查組對所轄縣(市、區)專項治理情況進行復查,復查抽取縣級單位比例不低于1/3,每縣抽取學校數量不少于6所。復查結束后,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將復查報告,連同所轄縣(市、區)的督查報告一并報送省級教育督導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及本級政府。

          預防校園欺凌法范文第4篇

          《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鋪天蓋地映入眼簾,耳邊仿佛聽到千千萬萬個家長長舒出的那口氣――真是該好好管管了!

          到底要怎么管呢?《通知》字很多,不如讓小編為您提煉出關鍵點,節約您的寶貴時間。

          ?涵蓋面廣: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都納入治理范圍。不僅是通過肢體、語言的暴力要管,網絡欺凌也涵蓋在內。

          ?預防為重:對學生進行品德、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老師和學生一起學習對校園欺凌事件預防和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

          ?及時處理:要求學校一旦發現欺凌案件,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報案并配合立案查處。

          ?硬件齊備:要求學校制定完善的預防和處理制度、措施,建立應急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公布救助熱線或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并明確負責人。

          ?軟件跟上:充分利用學校的心理咨詢室開展學生心理健康的咨詢和疏導。

          ?督學監管:責任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專項治理全程監督,發現校園欺凌問題及時與校方溝通,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當地教育督導部門報告。

          掃盲:責任督學是干嗎的?用大白話說就是相當于學校的“片警”,專門“管”學校的教學及管理問題。

          可怕的是,就在《通知》發出后的幾天內,山西運城一15歲少年在網吧被6名同學毆打4小時后死亡;網上又有校園暴力的視頻上傳。這不是啪啪打《通知》的臉嗎?

          本刊的觀點是:治理校園欺凌不是一錘子買賣,也不是一下子就能抓好的,預防的根源,學校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家庭,預防暴力從“家”抓起,從家長以身作則抓起。

          如果孩子從小在家中看到家長遇到事情有商有量,而不是一語不合就拳腳相向;

          如果孩子從小學會用不傷及他人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憤怒情緒;

          如果家長從小培養孩子至少一項體育、藝術的愛好釋放郁悶;

          如果孩子第一次揍了別人,家長能重視和反思并加以教育、引導,而不是打心眼里覺得“自己的孩子挺行,以后不會吃虧”;

          預防校園欺凌法范文第5篇

          同學打鬧或惡作劇與“欺凌”的界線在哪里?中關村二小事件處理起來為何顯得這么難?反校園欺凌,薄弱環節在哪兒,有效措施是什么?

          是否“欺凌”誰說了算?

          嚴峻(對外經貿大學法學博士后)

          復盤中關村二小事件,涉事學生行為是否構成“欺凌”一直是當事各方最大的分歧。被“欺凌”學生家長跟校方與“欺凌”者家長溝通不成,無奈選擇寫公開信“求公道”,學校因認定性質為“開玩笑”及“偶發事件”而遭到公眾質疑。

          到底何為欺凌?由誰來判定才算公正?在實踐中,性質和責任認定面臨標準空白的問題。國內有社會學者援引最早研究校園欺凌問題的挪威學者的說法,認為構成欺凌的行為需具備三個基本特征:重復性、傷害性和力量不均衡性。

          但隨著校園欺凌事件不斷曝光,越來越多的人質疑欺凌的本質不應只是行為的發生頻次,而是它的“傷害性”。

          此次事件中,受欺孩子被診斷出患有“急性應激反應”,這是何種程度的傷害?醫院診斷時間是在事發后第八天,如何認定這種傷害跟孩子在學校被用廁所垃圾筐扣頭的關聯程度?

          學校稱這一“偶發事件”尚不足以認定涉事學生的行為已構成校園欺凌或暴力。那隨之而來的重要問題是:只有經過學校“蓋章”才能認定校園欺凌行為嗎?即使有驗傷報告或者心理評估佐證,但只要學校、老師認定是“開玩笑”,就不能坐實欺凌?

          國家層面非常重視校園欺凌問題。2016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11月,總理在第六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嚴厲打擊校園欺凌、暴力、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但“標準空白”的問題不解決,打擊校園欺凌的效力就會減弱。

          目前來看,是不是校園欺凌,至少不能交給學校單方面下定義,而制定有效預防及處理校園欺凌問題的操作手冊,需要立法、司法、教育部門以及心理輔導機構各方聯動。

          自信是最好的“反欺凌”武器

          為人父母者看到校園欺凌行為,都會產生強烈的帶入感,“如果我的孩子被如此對待,我該怎么做?”

          教孩子忍耐還是打回去?校內事情校內處理還是訴諸網絡尋求解決之道?我覺得,家長發文控訴、學校息事寧人和輿論口誅筆伐都無益。

          以暴制暴,絕非良策。心理學家認為,挫折會增強攻擊的驅動力,負面情感會刺激攻擊傾向。教導孩子以暴制暴對其精神健康和自信心培養并無幫助,且很可能培養出一名暴力愛好者――既然可以依賴暴力解決問題,就無須思考,也不必文明。

          主張打回去的父母,其本意是希望孩子保護自己,但卻忽視了一個重要的問題,保護自己,情商和自信比暴力更有效。

          其實,我覺得被欺凌是把“雙刃劍”。如果家長和學校處理不得當,會給孩子的少年甚至成年生活蒙上灰色甚至“血色”;而如果學校和家長引導有效,則將是一筆寶貴的人生經驗,讓他們懂得當走出校園象牙塔,離開父母的蔭蔽,該如何擁有一顆勇敢的心以及如何贏得尊重。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該共同努力的方向,一是消除孩子的攻擊性傾向,二是保護好孩子的自信心。

          假如不幸有一天我的孩子也在學校遭遇欺凌,我希望自己能足夠冷靜,以正確方式應對:在做好孩子心理疏導工作的同時,與當事各方積極溝通達成諒解;最重要的,我要依據孩子的潛質順勢而為,幫助孩子培養擁有一項其他同齡孩子所不具備的特長與能力,可以令孩子在班級里獲得其他同學的敬意,幫助孩子獲得友誼。

          保護好自家孩子的自信,比教孩子打回去更重要,比執著于“收割”對方孩子的道歉也重要。自信心得到很好保護的孩子,沒有人敢再欺負他。

          校園欺凌是社會病,得社會治

          楊嶺(魯東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博士研究生)

          近幾年,人們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事件的態度出現兩種極端。

          一種是未能完全意識到問題青少年學生的潛在社會危害性,對其缺乏必要的懲戒,放任不管,對被欺凌學生的平等保護遠遠不夠。

          另一種是在輿論對校園欺凌的過度渲染和夸大下,認為校園安全形勢極其惡劣,“校園惡少”罪大惡極,必須進行嚴懲。

          這兩種態度均未理性而正確地對校園欺凌現象加以認識和理解。要制訂積極有效的社會防治策略,必須先引導社會公眾理性關注。

          一方面,校園欺凌這一社會現象不應被夸大,要防止心理學上的“孕婦效應”(指一種心理投射,即某個偶然現象隨著人的關注而不自覺地被視為普遍現象)。

          另一方面,要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人權意識和法律意識。要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尤其是人身安全的保護,對困境兒童進行幫扶,倡導全社會關愛未成年人成長,為校園欺凌的預防和治理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此外要控制社會暴力文化,改善社會文化氛圍。

          對各類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影視作品要給予必要的打擊。還要合理引導青少年群體亞文化。特別是注重寄宿制學校生活環境的改善,強化學生宿舍管理,妥善處理學生宿舍里的矛盾,消除危險性因素,改善宿舍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

          最后,必須轉變功利主義社會氛圍。反對“唯分數是舉”的功利主義教育取向,轉變對差生的忽視與歧視,降低學校邊緣學生對教師和同學的敵對情緒,注重生命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預防和矯正青少年學生暴力、攻擊等不良行為。

          刑法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姚建龍(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

          西方發達國家校園欺凌的發生率一般均在80%以上。根據我2016年對全國29個縣104825名中小學生的抽樣調查發現,校園欺凌發生率為33.36%,其中經常被欺凌的比例為4.7%,偶爾被欺凌的比例為28.66%,事實上遠低于西方發達國家。

          當然,超過30%的校園欺凌發生率仍然是值得警惕的。盡管校園欺凌“可惡”,但這種孩子之間的互相欺凌乃至實施其他不良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成長中”的現象。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度過青春期后,并不會把不良行為帶入成年期,而會“不治自愈”。

          從這個角度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主張是違背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包括欺凌行為,應當保持必要的寬容和“容錯率”,尤其是刑法的干預要保留必要的“謙抑”。

          面對校園欺凌現象頻發,要更多反思家長、學校、社會乃至國家的責任,并進行相應的制度完善。

          要堅持寬容而不縱容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早期干預制度,另一方面,對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低齡未成年人,要有“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絕不能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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