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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國稅總局”)公布的數據:截至4月2日申報期結束,個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數已經超過160萬人,由于部分郵寄申報尚未收到,最后人數還在統計之中,據不完全統計,申報人數僅占預計應申報人數的二成左右。截至本文完稿時間4月13日為止,國稅總局尚未正式最新數據。相比國稅總局3月29日公布的137.5萬的個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數,不難發現,在申報的最后幾天內,平均每天超過5萬人進行申報。但是這一數據較之前有關專家的分析,我國目前重點掌控的高收入者納稅人數至少有六七百萬這一數據來看,還是有相當差距的。
去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辦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其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納)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
從各地的統計數據來看,截止3月29日廣東省(含深圳)共受理自行申報人數共計28.3187萬人,高居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榜首;北京有25.5萬人進行了申報,就人口比例而言為全國之最。從行業分類看,金融、保險、電力、電信、高校、文藝界和體育界等高收入人群集中的行業,申報人數比較多。以武漢市為例,金融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申報者有900多人,而全市私營企業主申報僅100多人。從已申報人員的結構上看,工薪階層成為“主角”,而那些本來應成為個人所得稅申報“主角”的人,比如私營企業主、娛樂明星等高收入群體,反倒是應者寥寥,申報人數相對較少,出現了高收入者嚴重缺位的現象。
北京市地稅局一負責人表示,北京市地稅部門掌握的符合申報條件的納稅人大約有22萬名,絕大多數納稅人都進行了申報,還有大約3.5萬名此前不在地稅部門掌握中的納稅人也進行了申報。目前,北京地區已經開始了約談工作。北京市地稅局個稅處處長劉安樂表示,地稅部門將對逾期未申報者進行約談,納稅人在申報的同時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說明逾期申報的原因。稅務部門的申報系統將“有責任、無限期”地繼續受理申報,對于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視具體情節酌情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稅務機關將對其進行一對一的約談,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稅務機關將按稅收征管法進行處罰。
山東省青島市4月3日開出了全國首張逾期申報個稅者罰單,就未及時進行個稅申報對該市李滄區某玩具公司負責人罰款50元。緊隨其后,4月6日河南省新密市對未履行個稅申報義務的該市個人投資者鄭某也開出500元罰款的罰單。
征管漏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遇冷從政策層面暴露出了一系列征管中的漏洞。首先就是信息的不對稱,從稅收征管看,信息的收集整理相當困難,客觀上很難掌握每個納稅人的收入情況。目前我國公民收入很大部分以現金方式獲得,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如果公民不申報或者少申報,稅務機關一般也很難核實相關的收入憑據來進行有效征管。我國至今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制度”,面對公民收入來源越來越分散化、多樣化、隱蔽化,稅務機關除對公民的工資、利息的收入有相對比較完整的監控外,對公民的其他收入監控不夠,因此,一些高收入者才對稅務部門的三令五申置若罔聞,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如此之低就是強有力的證明。
我國至今沒有建立起較完善的征稅協助制度,從去年11月8日《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正式公布到2007年4月2日(自行申報截止日),前后不到5個月,要求納稅人在如此短期間內了解所有相關的申報規則,并對自己的收入進行分門別類的計算、梳理和匯總,這對于絕大多數納稅人來說都絕非易事,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納稅人自行申報受阻。
“稅痛指數”
個人所得稅是“稅痛指數”最高的一個稅種,因而也是最受個人納稅人關注的一個稅種,而現行法律和政策上的瓶頸和不配套,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事實上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不公的問題。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不是以家庭收入為單位,而是以個人收入為單位,造成了事實上的稅負不公平。因為,一個家庭中一人收入達到12萬元和兩人收入達到12萬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每個家庭的負擔不一樣,家庭結構、教育支出、醫療支出、贍養老人的成本等方面的問題在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和納稅中均沒有考慮,客觀上形成了“老實人吃虧”的納稅心理,從而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納稅人積極進行自行申報。
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的方式籠統扣繳,但是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家屬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支出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納稅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籠統的、“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雖簡單明了,容易計算,但卻沒有考慮個人不同的家庭、婚姻、年齡等問題,缺乏必要的支出扣除,而且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使得稅制缺乏應有的彈性,如果遇到通貨膨脹及必要支出負擔上升時期,納稅人的稅負會明顯加重。對于納稅人來說,既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又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自然就不會有太多積極性。
相比在西方一些國家,“納稅與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兩件事”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的情況,傳統上我國大眾對稅收、稅法及其相關制度的了解非常有限,大眾的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的權利意識都還很滯后。在稅收意識比較薄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也沒有真正尊重納稅人的權利,致使我國的納稅環境缺少溫暖的界面,缺少人性關懷,導致納稅人責任難以良性地推廣。
個稅申報如何走出“冷遇”?
稅是公眾與國家之間發生最直接、最廣泛關系的領域。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曾精辟概括“稅是我們為文明社會所支付的代價”。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高培勇說:“你要申報納稅,就可以清晰地知道,過去一年你交給了政府多少稅”。日本著名的稅法教授北野弘久還指出,個人所得稅最能引起納稅人的“稅痛”,增強其“稅意識”。
統計數據顯示,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改以來增長最快的稅種,1981年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僅為500萬元;1985年突破億元,為1.3億元;1989年突破十億元,為17.1億元;1995年突破百億元,達131.5億元;2002年更突破千億元,達1211.1億元;2006年已經達2452億元,比2005年增加358億元,增幅也達到17.1%;但是同時,我國大部分公民的納稅意識并沒有同步的提升。
納稅意識對于公民意味著社會責任與社會權利,“納稅是權利的成本”,“無代表權不納稅”這樣的稅法精神就很容易被接受。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教授指出的那樣,隨著自行申報的進一步落實,納稅人意識覺醒,公眾對政府用稅的關注也會深入。它要求政府財政能進一步透明化,將用稅更多轉向公共服務、公共產品方面,做到公共財政支出的透明、公正、合理,最大限度滿足納稅人最基本需要,不斷改善公共環境。
完善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一個法律、法規至少包括前提、規定、懲罰措施這三方面的內容,這才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規則。如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僅要寫入個人主動納稅申報的條款,還應該對主動納稅申報的個人條件、申報期限、申報步驟、個人財富號碼在納稅主動申報中的使用、應主動納稅申報而不主動進行納稅申報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不履行法定義務者應該課以相應的懲罰措施。至于對具體懲罰措施的設計可以考慮如下模式――獎勵主動納稅申報人,而對未履行法定義務者處以較重的處罰,如罰款、聲譽處罰(比如警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行政拘留等),對嚴重違反納稅申報義務可以考慮處以刑事處罰。
對每個納稅人提供“正向激勵”機制。將退稅制度與納稅申報制度掛鉤,從而督促納稅人如實及時申報收入,以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比如可以考慮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收入申報,合理考慮納稅人的家庭結構和負擔,對納稅人的家庭必要的大額醫療支出、教育支出等在其納稅申報時予以一定數額或一定比率扣除或抵免,使納稅人有可能獲得個人所得稅的退稅,從而通過“正向激勵”機制調動納稅人的收入申報的積極性。
加強對個人收入的監管,通過建立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和會計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增加對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推進個人報酬的完全貨幣化,在個人收入貨幣化的基礎上推行非現金結算;然后建立由稅務、海關、工商、銀行、保險等部門參加的信息共享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完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良好的外部環境;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再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法定推廣個人財富代碼在保險、儲蓄、納稅、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主要可以集中在不動產)等行為要強制性地使用,凡不使用財富號碼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以家庭為單位;收入
1 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申報征收的利弊分析
家庭是一個完整的經濟主體,是社會的活動基本細胞,形成對社會生產、投資和消費的主力軍,共同承擔著家庭經濟的付出,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家庭經濟負擔是一個家庭納稅能力的組成部分,對家庭的經濟制約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家庭申報個人所得稅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家庭的收入總計來計算個稅所得額,不必區分家庭成員之間的分配明細,這樣可以避免家庭成員的部分個人收入偏高,而交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
如:家庭夫妻二人收入總額為6000元,一戶只有丈夫月收入6000元,則這戶人家需交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45元,稅后可支配收入額為5888元;另一戶丈夫、妻子月收入各3000元,則這戶人家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0元,稅后可支配收入額為6000元;第三戶人家丈夫月收入4000元,妻子月收入2000元,則這戶人家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15元,稅后可支配收入額為5985元;由此看出,月收入總額相同的家庭,因收入結構的不同而需要承擔不同的稅負,家庭一方沒有工作,收入比較單一、集中的家庭承擔的稅負反而高于家庭二人工作的稅負,形成窮者納稅,富者避稅的不公平狀況。
所以,以家庭為納稅單位交納個人所得稅是對收入相同的家庭,稅負一致,充分體現了公平治稅,按能力納稅的原則,反映了家庭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
在美國,常規人口申報個人所得稅有五種申報形態:①單身申報;②夫妻聯合申報;③喪偶家庭申報;④夫妻單獨申報;⑤戶主申報;申報者可以自由選擇中意的申報形式,量能申報課稅。
但就我國家庭結構有傳統的家庭結構、大量的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和各類復合家庭等,使得家庭信息的真實性問題突出,納稅意識薄弱,都會給家庭申報個稅帶來難度,對申報方式或內容在總體稅賦水平上也會有所影響。
2 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方法探析
目前,我國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依據和扣除標準只是按照個人的工薪收入、對高收入人群進行征收的方法,對大部分不在工薪范圍內的高額收入沒有歸納在內,所以,形式單一,方法簡單。如果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信息為重點,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多方面因素的扣除,統一定額或定率進行收繳,則會促進個稅的改革的不斷完善。
2.1 收入方面
在美國,稅務機關采用了人機結合的管制系統,通過數據的集中處理,迅速地掌握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并加以監控;對家庭個人所得稅申報異常的,進行重點審查,及時調整和管理,嚴格處罰那些偷稅漏稅行為,并計入個人的誠信檔案,給他日后的發展帶來一定的影響。對于家庭負擔重、收入低的家庭,在年底匯總后,可以將上一年度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全額退回,用以補貼家庭經濟,保障納稅人的生存和發展的能力,維護納稅人基本的費用開支。因此,美國公民納稅意識較強,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在我國家庭收入信息的監督上,很難通過信息公開的形式來取得,而且各個家庭的收入來源多元化、隱性化,工薪收入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因此,收入形態比較復雜,稅務機關只對工薪進行征收個人所得稅有失偏頻。當然,這種模式進行納稅,便于稅收征管部門的工作,成本低,而且有穩定的稅源。如果采用家庭申報,則會增加稅務征管部門的工作,要求征管部門對每個家庭的詳細信息進行抽查和復核,對違反真實性的申報進行嚴厲的處罰,全部成本會有所加大。所以,納稅人中的有些分散富人觀望、逃避,收入集中、渠道單一的納稅人誠實納稅,加上稅務機關的系統設置及工作管理沒有到位,造成高收入的“散富”避稅,低收入的公民交稅的狀況,對社會的穩定起著負面作用。
由此對家庭成員的收入信息顯性化,以便稅務機關有效地稽核,更好地對稅源進行控制,可以通過非現金支付管理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大額現金支付必須經過銀行轉賬,并且銀行賬戶必須是個人存款實名制,將個人的工資、社會保障及相關內容的收支都通過該賬戶進行,這樣就可以依托個人的身份證,在稅控機制中建立個人所得稅的信息管理系統,全面掌握家庭收入的總額,以此來申報個人所得稅。家庭申報表實行年內預交模式,在年底匯總時,將雙方夫妻的各項收入都計入在內,扣除符合規定的費用支出,再扣除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計算出全年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2.2 支出方面
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家庭支出可抵扣部分主要是對老人的贍養、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支出,還有家庭醫療支出,這些是構成我國家庭支出的主要內容,通過對這些基本內容的支出抵扣后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削強補弱”的稅款公平性目的,一方面方便稅務機關對家庭支出的核查,另一方面可以合理確定支出信息的真實性。比如:教育子女的教育支出,家庭醫療支出都可以提供具有法律效應的完整發票,用以證實支出的真實性;對于共同贍養老人的支出,可以按居住時間進行計算。
3 結束語
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就要求一個家庭的經濟來源不論是哪個途徑,歸屬哪個性質,都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家按照量能負擔公平原則進行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加強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的協作,建立健全社會協稅護稅機制,幫助納稅人自覺申報家庭收入,到稅務機關進行誠信納稅信息申報,視偷稅漏稅為可恥行為,完成公民對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認識到實施的漸進過程,在互聯網上完成家庭收入來源的多元化申報,是一件任重而道遠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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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家庭 申報
一、家庭如何定義的問題
劉尚希稱,對我國來說,最復雜的是工業化、城鎮化背景下的勞動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動。當前流動人口達到兩億多人,相當于一個大型國家的人口在每天不斷地流動變化。這也由此改變了我國傳統的家庭結構,出現了“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空巢老人”、“夫妻分離”等大量跨越時空的家庭結構。在這樣一種情況下,讓家庭來申報其應稅所得,按家庭來課征個稅將使成本高到難以實施的地步。
以家庭結構而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有各種形態的家庭結構,上文中所述的問題并不是我國獨有的,是各國圴有的問題。以美國為例,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申報人可以根據選擇對自己有利且方便的申報形式,但總體稅賦水平并不受申報方式影響而出現大的偏差。在我國,雖然上述各種家庭結構均有存在,但仍是以一夫一妻一子的家庭形態為主要形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人群的家庭結構也與此相符,掌握了主要形態,即可對主要形態進行規定,而輔以次要形態的規定,即可解決家庭結構定義的問題,并不能以復雜性為理由否定以家庭為單位課稅的總趨勢。
二、家庭信息的真實性問題
劉尚希稱,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就需要依據家庭的狀況來實行各項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例如老人、孩子、配偶的狀況,其是否符合稅收寬免的條件,一方面是自己申報,另一方面要由稅務部門來一一認定。家庭信息屬于隱私,孩子、老人和配偶的狀況,對于稅務部門是如何認定的,是否符合條件,是否存在作弊行為,只能通過內部稽查來發現,很難通過信息公開來實現監督。
筆者以為,征稅部門沒有必要獲取每個家庭的詳細信息,主要信息由申報家庭主動提供,稅務機會只做形式上的復核和抽查,而不必一一詳查。信息的真實性問題由對違反真實性原則進行嚴厲處罰來反向保證,也即,如果申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來進行逃稅,那么將對申報人按相應的逃稅額度進行嚴厲處罰甚至牢獄之災。稅務機會只需要按一定比例抽查,重點人群重點審核,發現問題進行嚴厲的處罰,從而讓申報人不敢提供虛假信息,就可以保證信息的真實性。
三、家庭信息的重點
專家稱,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過于簡單,沒有區分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必要費用和為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及家庭開支所發生的生計費用。另外,我國費用扣除標準中也沒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的多少、健康狀況等所引發的不同開支水平,以及通貨膨脹、醫療、教育、住房等不同情況,而是統一按照一個標準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
家庭的收入和支出信息龐雜,但重點內容卻很集中,由此,掌握了重點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即可合理計算出應納稅額。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僅對收入做出明文規定,規定了起征點,對可抵減的各項家庭支出未做規定。
在收入信息方面,根據個人所得稅調整國民收入的特性,納稅的重點人群應是高收入群體,而工薪收入僅占高收入群體的收入的很小比例,大部分收入都以其它形態存在,而這恰恰是目前稅制的弱點和肓點所在。所以,家庭信息的重點,在收入方面,是高收入群體的薪金外收入。針對大額收入不可避免通過銀行支付的特點,只要獲取了高收入群體的銀行信息,就可以獲取他們的主要收入情況,而這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在支出信息方面,以美國為例,美國稅務局規定的列舉扣除額主要包括六大類支出:醫療支出、已付稅額扣除、利息費用、慈善捐款、災害損失和與工作有關的支出及雜項。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最主要的可抵扣支出為子女撫養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家庭醫療支出、贍養老人支出。以上支出也構成了我國中低收入家庭支出的主要方面,最能體現個稅削強補弱的公平性,而且是可以合理確定,方便核查的。其中,子女撫養支出可以按未成年子女個數和地區生活水平,核對合理的可扣除額;子女教育支出、家庭醫療支出都能提供相對完整且合法的票據;贍養老人的支出可以按老人數量及地區生活水平核對,對于共同贍養的,按居住時間分配該指標,也能計算出相對合理的扣除額,如有養老保險或社會養老憑據的,可按憑據額扣除。可以按先易后難的原則,逐步規定可扣除額的內容和計算方式,掃除按家庭申報的障礙。
四、家庭申報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體由工資薪金所得稅構成,主要由工作單位代扣代繳,即納稅人個人課稅模式。這種模式便于稅收征管機關管理,成本最小,并確保稅源。如果實現按家庭申報,則應采取家庭課稅與個人課稅相結合的模式。在個人課稅的基礎上實行家庭課稅,以家庭為課征單位。結合我國現實的征管水平,個人課稅也是必須的,在個人課稅基礎上到年底匯總夫妻雙方各類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再減去代扣代繳的稅額。也就是以可以綜合反映收入水平的年收入作為課稅對象,年內預交,年終匯算,多退少補。
本人扣除比例50 100哪個好 本人扣除比例50和100兩個都是一樣的,具體看夫妻二人怎么協商,若是夫妻雙方都出的話那就選擇50,若是夫妻一方出的話就選100。若是選50那就是按照每個子女每月5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若是選100就是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方式確認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因此在選擇的時候要注意了,避免選錯了到時無法修改。
1.本人扣除范圍:3歲-博士(學齡前教育-全日制學歷教育)。
具體包括子女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本人扣除標準: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3.本人扣除方式:選擇父母一方100%扣除或者父母雙方各扣50%。
4.本人扣除起止時間:
(1)學前教育:子女年滿3周歲的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
(2)全日制學歷教育: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學當月-教育結束當月。
關鍵詞:個稅改革;免征額;征稅單位;費用扣除
1個人所得稅制度現存的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下,我國的稅收制度也不斷完善,然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作為發展最快最有潛力的稅種之一,其應當具有的保證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以及自動穩定器的職能并沒有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以下三點問題逐漸顯現出來。(1)分類征收、按月征收,造成稅負不公。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分類征收模式,即“分別征收、各個清繳”,并且實行按月征收,這會帶來不公平現象。個人所得稅容易淪為“工薪稅”,有調查表明,近2/3的個稅收入來源于中低收入家庭,他們的收入渠道較為單一,并且收入每月較為平均,對這類人征稅較為容易;而對富裕階層,其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相對集中,對這類人征稅則較為困難。(2)“一刀切”,考慮不全。所謂“一刀切”,就是指在制定個稅扣除標準時,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想以一個公平的標準卻帶來了極大的不公平。這種不公平體現在未考慮納稅人家庭負擔的輕重,如家里的小孩老人情況、看病教育等的支出。此外,跳離家庭這個小范圍,以動態管理的思維來看,個稅扣除標準并沒有與當年的經濟指標,諸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居民人均收入與支出等掛鉤。(3)應稅所得難以核實,國家稅收嚴重流失。個稅的一大重要職能便是組織財政收入職能,但現階段核實納稅人的全部收入并不簡單。第一點,隨著納稅人收入的多元化,稅務機關很難將納稅人在同一納稅期內實現的應稅收入核實清楚,有些合法收入可能通過現金結算而不經過銀行的個人賬戶,甚至有些不合法收入根本不會經過銀行,前幾年報道的明星偷稅漏稅行為便是最好的例子。第二,代扣代繳的機制還不完善,稅收網絡化工程未能全國普及。正因為上述情況,使個人所得稅存在逆向調節,國家稅收流失嚴重。
2調查結果分析
我對蘇州市的20~60歲的工作居民進行了調查,從以下四個方面分析結果:首先,在“對于個人所得稅更傾向于以個人為單位征收還是以家庭整體收入為單位征收”選項時,56%的人選擇以家庭整體為單位征收;其次,大部分人選擇了6000~8000元作為免征額提高所到的范圍。這些被調查者都提到希望個稅的調整能實現減輕負擔,使他們擁有更多可支配資金來提高他們生活質量的目的;再次,大部分人希望免征額隨物價波動調整,可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與免征額的設定應該存在不可割裂的關系。因此,免征額的設計建議與物價指數、居民消費情況掛鉤。最后,在“更傾向于免征額幅度全國統一還是各地區不同”一問中,80%的人選擇了希望各地區免征額不同,且希望提高北上廣等高消費地區的免征額,可見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造成了區域平均收入差距的增大,大部分人認為全國一刀切、只一個免征額標準是不合理的,應該按照每個區域的經濟情況區別設定個稅免征額。
3中西對比
針對個稅改革,本文以各發達國家為主,發現許多可借鑒學習之處。
3.1確定適合的免征額
與中國實行的“一刀切”不同,美、日、法、德這四個國家根據每個家庭的不同情況設計不同標準的免征額。如,子女越多,個稅免征額就相應降低。這體現了個稅的公平原則。
3.2稅前扣除
英國雖然已經取消了已婚夫婦扣除項目,卻設立了新的扣除項目,即子女稅收抵免,適用于所有家庭未滿16歲的子女,并按照家庭本身的貧富程度確定不同的抵免額,從而解決了已婚和未婚納稅人的稅負公平問題。我國在這方面所做的還遠遠不夠,稅法中規定省部級、軍級以上單位頒發的獎金和外國機構頒發的獎金就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并不能體現稅負公平。與此對比,在發達國家,諾貝爾獎獲得者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3分類征收與綜合計征的選擇
雖然我國使用的分類征收有其缺點,但縱觀發達國家的實踐操作,單純的綜合征收僅是一個理想化的概念。一向被視為綜合所得稅制實施典范的美國在實際收稅時,對工資薪金與資本利得等實施源泉課稅,就是含有分類課稅成分的明證。再如,人們普遍認為日本是實施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但其對利息等所得稅項目實行的卻是“分離課稅法”。
4推進個稅改革的建議
關于每個人“錢袋子”的個稅改革,在每年兩會上都會成為焦點。總體來說,“增低、擴中、調高”是個稅改革的正確方向,即高收入者稅負適當增加、中收入者收入持平、低收入者收入適當降低。因此,我根據調研情況,給出以下三點建議。
4.1適當提高免征額
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免征額標準,受惠多的將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反而會進一步加大社會貧富差距,削弱“稅收調節器”作用。因此,個稅改革不能僅停留在免征額調整上,還要看綜合效益,包括稅率、級次、級距等。免征額的確立應當積極參考當年的實際CPI和通脹指數,使免征額標準隨著我國物價匯率變動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的變化實行動態化調整。
4.2綜合和分類計征相結合,注意相關費用的扣除
加快推進綜合和分類計征相結合的混合方式,并注意以下三種費用的扣除:贍養人口的費用扣除、教育費用的扣除、醫療費用的扣除。這些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費用,對減輕稅收負擔、促進稅負公平具有積極作用。
4.3反對一刀切
在制定個稅扣除標準時,充分考慮到不同家庭的情況,如考慮已婚或未婚、子女年齡與個數等。而在家庭申報與個人申報的選擇上,考慮到家庭申報可能會存在夫妻隱私,或像為買房少繳稅假離婚等問題,可以兩種申報方式并存,納稅人根據個人情況自行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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