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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評估是一項國際通行的稅收征管制度,在我國尚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一定期間內,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情況,采取特定的方法,進行系統的審核、分析、確認、評價,并對一般涉稅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工作過程,它是稅源監控的一項具體措施。
界定納稅評估的內涵是研究納稅評估的起點。筆者認為,正確地界定納稅評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納稅評估一般在稅務機關工作場所進行。納稅評估的主體是主管稅務機關,由評估專業人員具體實施。客體是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在實施納稅評估時,一般僅限于稅務機關內部,不對客體進行實地稽查。
(二)納稅評估的基礎信息資料來源廣泛。納稅評估的信息資料主要來源于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存儲的信息資料,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行政審批、發票、財務核算等資料,以及從銀行、政府機關、行業協會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數據。
(三)納稅評估側重的是事后評估。納稅評估的工作環節一般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期繳納稅款及辦理有關納稅事項之后。
(四)納稅評估的工作內容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評價,并可對一般涉稅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五)納稅評估必須借助于科學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評估客體的各項涉稅指標等進行比較和分析,以揭示其異常波動程度,作為評定納稅人申報稅款是否真實、準確的參照。
(六)納稅評估注重評估客體的陳述申辯。在實施評估過程中,由于納稅評估的全面性與信息資料的局限性之間存在差異,評估主體可以通過約談、提供納稅資料的方式,要求評估客體陳述舉證,降低評估誤差,進而提高評估的準確性。
(七)納稅評估的結果一般是以《納稅狀況評估意見書》的形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客觀反映。
二、納稅評估的特點
(一)客觀性
納稅評估是建立在納稅人自行申報基礎之上的一種征管制度。納稅申報不僅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其相關義務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款征收權的可靠保證,并構成納稅評估的主要信息來源。這些在納稅申報過程中所形成的涉稅信息及有關納稅資料,成為納稅評估工作最直接、最現實的依據,構成納稅評估工作的基礎。
(二)邏輯性
納稅評估是一個分析判斷的過程。納稅評估的基點是,納稅人的經營行為與應稅行為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系。
首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應稅行為與經營行為的邏輯關系,既體現在行為的性質方面,也體現在行為的數量方面。通過前者可以確認哪些行為屬于應稅行為,以及適用哪些稅種;通過后者可以確認應稅行為應承擔怎樣的納稅義務,以及數量界限。納稅評估正是依據這一原理,通過建立相關分析指標,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對納稅申報各種數據信息進行相應的邏輯分析,判斷其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其次,納稅人經營行為的賬務記錄與應納稅額核算應該具有內在聯系。納稅評估可充分運用《稅收征管法》賦予的法定權力,責成納稅人提供各類財務報表及與納稅有關的資料,對納稅人的經營狀況和納稅情況進行評估、確認。
(三)系統性
納稅評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種相對獨立的系統性工作。納稅評估作為一種監控手段,貫穿稅收征管的始終。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都包含在納稅評估的范疇之內。從這個意義上講,稅收征管過程就是稅收征收管理每一個環節的評估過程。
(四)目的性
納稅評估的目的是加強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圍繞稅源監控的重點對象、重點環節和重點內容,對納稅人納稅申報及有關納稅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并通過制定計劃、確定對象、審核評估、約談舉證、確定稽查對象、結果反饋等工作環節,全面掌握稅源及其變動情況,保證稅款征收與稅務稽查的有效銜接,對納稅行為尤其是申報質量進行動態、即時的分析、監控,并為實施納稅信譽等級管理奠定基礎。
三、納稅評估的作用
(一)納稅評估是連接稅款征收與稅務稽查的有效載體
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有必要將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之中,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科學完善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其核心是將征管系統、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和出口退稅系統等數據系統進行整合,將分散在各個不同系統、不同業務模塊中的查詢功能按照“一戶式”的要求進行整理、篩選、歸并,實現對納稅人信息“一戶式”查詢、管理和存儲。評估人員通過對這部分數據的分析,對納稅人稅收發展的趨勢進行科學的預測,對納稅遵從狀況給予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評估和判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過程進行實時、有效、科學、嚴密的控管。完善后的“一戶式”納稅評估在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嚴防出口騙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2征、退稅納稅評估的現狀與問題
近年來,稅務部門推行在專業評估、分析、監控、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對出口貨物的征退稅一體化綜合管理工作。為更加符合增值稅鏈條管理的要求,也為實現征、退稅部門統籌共管出口貨物退(免)稅業務,嘗試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將退稅評估有效地融入過往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為加強征退銜接和推進征退查一體化發揮了跨越式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目前“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認識不足,“一戶式”評估體系不完善
當前,一些納稅評估人員雖然開展了納稅評估工作很多年,但仍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缺乏準確的理解。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內涵理解不足,對如何建立科學的納稅評估體系概念模糊,很多人將退稅評估與納稅評估看成是兩個并列的概念,未能認識到退稅評估是納稅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納稅評估體系中必須有效地融入退稅評估。納稅評估人員對“一戶式”納稅評估的作用和價值認知不足,部分評估人員往往認為“一戶式”納稅評估僅僅是一件案頭的稅務審計工作,只是簡單地核對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而不能予以認真的分析,并通過邏輯上的兌契關系發現相關疑點。同時,退稅評估人員由于身兼出口企業的日常管理或審核工作,往往以工作量大不能抽身為由而不進行實地核查,未能獲取第一手的信息,致使納稅評估工作雖然名義上已經開展,但實際中發現問題有限,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其次,“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執行標準。目前,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缺少科學、規范的工作指引,納稅評估工作常常無章可循,變得比較隨意,在增加了評估難度的同時,也讓評估人員對退稅評估工作產生了畏難情緒。
2.2退稅部門開展的退稅評估未能有效地融入“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之中
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征稅和退稅部門同樣各自為政,分別從自己的專業立場對出口企業開展評估業務,而不能借助對方的力量,通盤考慮問題,造成了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也影響了評估的質量,大大降低了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質效。因此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工作,退稅評估的拳頭必須和征稅評估的拳頭綁定在一起,形成合力。
2.3納稅評估人員專業化不足且分散在征、退部門之中,缺乏全面掌握征、退稅業務復合型評估人才
納稅評估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工作,只有具有豐富經驗和嫻熟業務的稅務人員才能勝任。而目前由于稅務機關人力資源緊張與高速增長的業戶數量形成巨大的矛盾,評估人員往往需要兼任稅源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同時大多數評估人員稅收業務知識掌握不全面,征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缺乏對出口政策的學習,對出口退免稅業務有畏懼心理,其納稅評估往往不能從征退一體化的角度來考慮;退稅部門納稅評估人員長期從事退稅業務,對相應征管業務的了解也極其欠缺,無法從林林總總的涉稅信息中找出蛛絲馬跡,從而發現疑點挖掘出深層次的問題,所以十分迫切需要加強稅務機關的人力資源配置,尤其是加大對“一戶式”納稅評估人才的培養,建設精通征退稅業務的“納稅評估人才庫”。
3整合退稅評估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的建議
出口退稅評估是一種典型的風險管理方法,要運用信息化的、科學的分析方法,來比較、分析、論證、測算及評估出口企業各種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從而實現對出口企業的精細化管理,預防出口騙稅案件的發生。因此,把出口退稅評估整合到“一戶式”納稅評估當中,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完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在整合的過程中,筆者建議應該遵循“兩個體系、兩個整合、兩個建庫”的工作思路。
3.1形成和規范“信息收集體系、分級預警體系”兩個體系
(1)信息收集體系。評估綜合管理人員在已確定的評估項目基礎上,借助“一戶式”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對個案納稅人通過監控指標進行具體分析預測,去偽存真,篩選判別,對有疑點問題的,確定為評估對象。建立信息收集體系,有利于及時了解出口貨物(特別是異地收購貨物)出口額增長過快、價格變動較大、貨物國內流向異常、新增出口貨物金額較大、出口貨物中以“四小票”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產品等情況,深入分析、評估,從宏觀上把握本地區出口退(免)稅的發展態勢。
(2)分級評估預警體系。運行模式為:一是根據預警系統信息,確保完成預警信息調查核實工作;二是以制度形式確定評估對象,增強評估工作的針對性。如:對應退(免)稅出口額變動連續兩次預警、生產企業免抵退比例異常預警等項目,必須作為評估對象,通過評估程序對企業進行退(免)稅評估;三是根據預警企業評估情況,確定重點評估行業,并以重點行業評估為突破口,發現出口退(免)稅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從而提高出口退稅管理水平。
3.2將退稅評估的指標和方法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中,使兩者加以整合
(1)流程的整合。通過把退稅評估融入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之中,將退稅評估和征稅評估管理辦法整合為“一戶式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實現對出口企業納稅評估的一體化管理。首先要完善“一戶式”納稅評估體系中相關崗位設置,建議稅務機關設置納稅評估分析崗、評估處理崗和評估復核崗,有條件的還可以設置退稅評估機構。在確定崗位人員職責時,規定相關崗位人員不得兼職。加設評估復核崗位,對結論需要整改及相關指標異常的設置復核時間,定期跟進,對評估結論需要整改或存在待跟進問題的被評估企業作暫緩退稅或移送稽查處理。這樣做,一是保證退稅評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二是符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執法機制。
(2)信息的整合。稅務機關內部應建立科學完善的信息共享體系。稅務機關通過現有的CTAIS平臺或設置“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相應信息,方便評估人員及時、便捷地獲取。評估人員通過全面的分析平臺中出口企業的征、退環節的各項數據,發現疑點環節,做出相應的評估方案。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到出口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了解情況,查看賬冊憑證,認真記錄調查核實情況;然后針對每戶評估企業制訂完整的工作底稿,主要有企業基本情況表、評估指標分析表、評估報告等。再將評估結論反饋到“一戶式”納稅評估信息平臺中,分享評估結果,方便征、退稅管理部門了解出口企業的最新動態。
3.3建立有效的資源庫,夯實“一戶式”納稅評估的物質基礎
(1)建立出口退(免)稅評估人才庫。人是生產力的重要因素,對評估工作要高度重視,在人、財、物上提供保障,尤其是對從事這方面工作的專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結合本地實際設立專門的評估崗位,合理配備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認真開展此項工作。
關鍵詞:納稅評估 稅務稽查 良性互動 研究
本文系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關系的研究(J15WB109)的成果。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都是實際稅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步驟和環節之一,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既相互區別又聯系緊密,正確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保證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證,這是實現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的前提和基礎。
一、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概念分析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作為我國稅源監控的兩個重要手段,各自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納稅評估是稅務行政機關依法利用信息化方法,以數據對比分析為手段,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判斷,由此對納稅人采取進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綜合性的管理行為,其遵循分類實施、因地制宜、靈活簡便和強化管理等基本原則,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稽查是稅務局稽查局實施的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予以監督檢查的管理行為,其基本任務是懲處稅收違法行為,依法保障稅收收入,維護依法納稅秩序,保證公民依法納稅,稅務稽查作為我國稅務征管模式中相對嚴厲的一種手段,是保障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最后一道防線”,在我國依法治稅進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上述對于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內涵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其實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其區別之處主要體現在執行主體、工作流程和工作側重點等方面,而其聯系之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準確案源,即當稅務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稅收違法行為而又符合稅務稽查職權范圍內的違法行為時,要依法將案源移交給稅務稽查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另一方面,稅務稽查又為納稅評估的評估指標和預警值提供參考信息,稅務稽查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細則》等有關規定依法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在實施檢查時,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如依法調取被稽查對象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等,因此一般來說,其對被稽查對象的納稅情況了解較為深入和全面,這些因素不僅有利于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活動,也能為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指標及評估指標預警值的設立提供基本的參考信息,幫助納稅評估部門及時對評估指標和預警值進行調整,以提高納稅評估實效。
二、構建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分析
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征管過程中的兩個重要方面,只有在實際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為補充,才能不斷提高稅務機關的實際稅務征管工作水平,保證稅收收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因此有必要通過一定的措施來促進二者實現良性互動,這是當下進一步規范我國稅收工作程序,推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必然選擇。
(一)以納稅評估構建稅務稽查的信息平臺
納稅評估是目前國際上普遍采用的一種稅務管理方式,是稅務機關利用相關信息對比手段對納稅人特定時段內的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判斷,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相應的稅收征管措施的稅務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納稅評估主要由評估信息收集、篩選評估對象、對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判斷分析、評定處理等部分組成,其中評估信息的采集往往需要遵循多途徑、多樣化的原則,保證評估信息采集可靠、全面;評估對象的篩選主要是稅務機關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來進行對象的篩選工作;判斷分析則是對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后進行判斷;評定處理是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如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等不同的方式。可見,納稅評估作為一種對納稅人實施的一種事前的、較為柔性的管理方式,是及時發現各種可能潛在的納稅問題的可靠手段,而這些存在的問題則往往是稅務稽查案源的重要來源之一,通過完善系統的納稅評估工作,將那些嚴重違法稅法的納稅人及納稅行為移交給稽查部門進行依法處理,可以進一步提高稅務稽查機關的稅務稽查工作實效,增強稽查的針對性,進而有效強化納稅秩序和納稅環境,保證依法納稅。
(二)以稅務稽查為手段不斷推進納稅評估水平的提高
稅務稽查不同于納稅評估的特質在于其較強的懲罰性和教育性,作為一種事后的監管手段,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局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保障納稅收入的法定職權活動,其不僅可以有效懲處納稅人的納稅違法行為,而且還具有一定的懲戒和教育作用,警醒廣大納稅人嚴格依法納稅,更重要的是,稅務稽查還可以有效彌補納稅評估所具有的靜態為主、靈活性不足的弊端,及時對納稅人上交的評估資料等進行準確性和真實性判斷,實時掌握納稅人的第一手財務信息等,從而為納稅評估提供真實可靠的評估材料,不斷提高納稅評估水平。
三、結束語
總之,在實際的稅務征管工作過程中,稅務機關應著力通過建立相關機制等方式,不斷促進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之間實現良性互動,從而為切實推進我國依法納稅進程,保證稅收收入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產稅;國際比較;評估;第一居所
一、房地產及房地產稅制概念的界定
(一)房地產的概念界定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稱也稱不動產房地產包含土地和土地的附著物,是土地和土地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衍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總和。也就是說,所謂房產,是指有墻面和立體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貯藏物資的場所(2009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第九章第一節)。它體現了房屋主體的所有權關系和使用權價值。地產指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關系下作為財產的土地。簡單地說,就是土地財產,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權屬關系。地產包含地面及其上下空間,地產與土地的根本區別也就是有無權屬關系。
(二)房地產稅制概念界定
房地產稅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即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都屬于房地產稅。在我國包括房地產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即房地產類財產稅。因此房地產稅制,并非嚴謹的稅收經濟學概念,它僅是從行業角度出發的稅收體系。故而,國家為了針對房地產經濟活動而專門制定了房地產稅制,即由若干種稅種共同構成的經濟調節體系。房地產稅制作為國家調控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經濟行為的重要的經濟杠桿,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房地產稅制國際比較
(一)房產稅國際征收情況綜述
房地產稅收在目前來看是世界各國普遍都在征收的一種稅。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稅收制度中都會涉及到房地產稅,甚至在其稅收收入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其具體的征稅方式歸納出有四種類型:第一,將房地產與其他財產劃歸在一起,針對納稅人在某一時點的所有財產(即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綜合征收,征收此類稅的國家有瑞士、美國、瑞典、德國、丹麥、荷蘭等;第二:只將土地和房產合并課征房地產稅,對于其他的固定資產則不征稅,征收此類稅的國家和地區有泰國、波蘭、香港、墨西哥等:第三,是將房產與土地分開單項征稅,如澳大利亞的地價稅、日本的土地保有稅等;第四,將房屋、土地和有關建筑物、車船及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征收不動產稅,按此類型征稅的國家有印度、新加坡、日本、巴西等。下面分別美國、日本二個國家的房產稅情況。
(二)美國:支持社會福利
在美國,對房地產占有、處置、收益等環節征收的各類稅項總稱為房產稅,一般通稱的房產稅是指對方差本身征收的稅收,美國大部分地區都征收房產稅,收稅主體是縣、市政府和學區,州和聯邦政府都不征收房產稅。一般來說,縣稅和城市稅比較接近,而學區稅是前兩者的五倍。
目前美國大部分地區的稅率水平保持在0.8%至3%之間,并以1.5%左右居多。在美國,征收收房產稅的目的主要是維持地方政府的開支,完善公共設施和福利。由于這些活動和民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并且向民眾開放監督,因此民眾納稅的意愿十分積極。
(三)日本:兼顧社會公平
在日本,房子和土地都是可以出售的。也就是說,房子買了那就不僅意味著擁有房產本身,同時還意味著獲得相應的土地所有權。就算買公寓樓,開發商也會依照單戶面積占整棟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整棟樓占有的土地。由此可見,在日本,房產稅不僅涉及房子,而且涉及土地。
(四)國外征收房產稅經驗歸納
1、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產稅收由于具有稅源穩定、容易進行管理的特點,在地方稅收體系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2、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在課稅范圍方面,按“開源節流”的思想做到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即將非盈利機構的不動產列為免稅項目,而其他無論是營業用房還是非營業用房都征收單一房產稅。同時將主體稅種的稅率設置一般比較低,從而使稅收總體負擔水平也比較低。
3、以房產的評估價值為征稅依據。現在大多數國家按照房屋當前評估的實際價值來計稅,學者普遍認為這是比較公正客觀的。
4、側重在房產的保有環節征稅。國際通行做法是側重在房產的保有環節征稅,避免在房產的流動環節征收過多的稅費。
三、房產稅推廣至全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完善價格評估制度
目前我國不動產價值評估處于體系未建立、市場不規范、配套不完善階段,因此在目前情況對于下不動產稅德征收沒有較好的
技術基礎。當前最常用的技術思路主要有以下兩種:1、將土地基準地價做為基礎然后再加地上物的折余價值;2、直接以公開市場上可獲取的房地產市場價值作為課稅價值基礎。同時還可以引入加拿大等國家的cama(計算機輔助批量評估技術)技術,來降低評估成本,提高稅基的評估效率,同時也增加稅基評估的透明度,可以大大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
(二)引入“第一居所”概念
第一居所是指納稅人最主要居住、生活的住所,是國外財產稅制和所得稅制中經常使用的概念。在我國房地產稅制中引入第一居所概念的目的是,對于第一居所德房產給予低稅率,然而其他居所適用較高稅率,從而有利打擊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以保證房地產流通市場的穩健發展。
(三)健全和完善房地產稅課稅的配套制度與政策
第一,完善房地產產權登記制度。第二,是在稅務部門內部建立評稅機構并培訓專職評稅人員,以加大房地產稅收征管和稽查的力度。第三,著手理順城市土地和房屋管理體制,力求改變目前多頭管理的積弊,建立“精簡、高效、權威、統一”的房地產管理體制,從而為房地產稅收的課征創造良好的環境。
(四)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降低征稅成本
由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很廣,這必然會給納稅申報、征收、稽查等工作帶來一些的困難。首先在申報環節對于納稅人身份的鑒定,應稅房屋的評估及稅收優惠減免情況的認定,需要稅務機關掌握精確地房產資料和戶籍信息。因此房地產管理局和地稅系統要實現信息共享。另外鑒于房產稅征收工作的重復性和相對穩定性,在納稅人第一次完成申報以后就可以每年按時在指定的銀行完成房產稅的繳納,或者直接由銀行代扣代繳納稅人的應交稅費。這樣就可以大大降低地稅局的征稅成本。
(五)確定適當的免稅面積
既然房產稅是以家庭為單位來申報,那么就應該考慮到住房的集群效應,即有很多可以共用的空間,例如:廚房、衛生間、客廳等空間,一個和兩個人居住所需要的面積并沒有太多的變化。
(六)對于特殊住房的處理
這里所指的特殊住房是即可作為商用,又可作為居民住房的房產。對于這類房產應該如何設計征收房產稅了?筆者認為對于該類的房產并沒有必要特殊設計稅收制度。因為一般的寫字樓是不適宜正常居住的,所以這類房產本就不在居住免稅的優惠之列,本就應該按照稅法規定從租或者從價征收房產稅。而如果是在家里辦公的化,正符合國家所提倡的節能環保,同時和國家鼓勵創業及就業政策所相吻合,是值得引導和鼓勵的。故沒有必要多征稅收。
結束語:國家開征房產稅的目的本是為了抑制房價的過快增長,為的是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和泡沫。但是依國際經驗來看,房地產稅的收入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的收入,其用途也多是用于公立教育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而我國的房產稅收入主要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出。此舉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抑房價。重慶、上海試點以后,房產稅的全國征收已經指日可待了。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大型集團 風險分析
大型集團公司在進行初始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收益率。在企業的諸多競爭中,尤以成本的競爭最為核心,而所納稅額是企業的一大成本,應繳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最終收益。所以,投資者為降低稅收成本,獲得預期的投資收益,就有必要對其納稅事宜進行籌劃。本文通過對某集團公司下屬不同企業納稅籌劃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為納稅籌劃思想的推廣提供思路。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及存在的認識誤區
在我國,許多人不了解納稅籌劃,一提起納稅籌劃就聯想到偷稅,甚至一些人以納稅籌劃為名,行偷稅之實。而實際上,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偷稅是違法行為,與納稅籌劃的合法前提相悖。還有一些人提到納稅籌劃想到的就是避稅,即納稅人運用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以達到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的目的。其實,納稅籌劃既有別于稅務當局所嚴厲打擊的企業偷稅行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別于我們日常廣泛接觸的企業避稅行為。在目前的理論探討和企業涉稅實踐中,存在著廣泛地混用納稅籌劃和避稅概念,從而使得企業的許多避稅策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納稅籌劃的外衣。
二、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方法分析
1.集團公司納稅籌劃典型模式
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不僅是單個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是整個集團公司稅收利益及經濟利益最大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目標是通過集團公司納稅最小化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稅率下:
設集團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組成,其稅率分別為 和 ,且 < ;
集團公司利潤總額 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潤為 ,B公司利潤 ;
A公司所得稅為 ,B公司所得稅為 ,集團公司所得稅合計為 ;
集團公司凈利潤合計為 。
建立如下聯立方程組:
< ; + = (正的常量); = (當 0); =0(當
= (當 0); =0(當
可得:當 = 或 =0時, = 為最小值, = (1- )為最大值。
如下圖1所示:
圖1 利潤與所得稅關系圖
因此,在比例稅率下,且集團公司的成員公司稅率不相等,集團公司應將利潤盡量安排給低稅率公司,將高稅率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公司,從而減少集團公司所得稅,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
(2)在累進稅率下在成員公司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
由于成員公司均有多檔稅率,納稅籌劃較為復雜。總而言之,應將利潤先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最低稅率,然后再將利潤安排給成員公司中的較高稅率,直到利潤安排完畢,這樣可以最大限度減少集團公司總稅收,實現集團公司稅后利潤最大化。
2.案例分析
這里主要討論集團公司內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團公司下屬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虧損國有企業B。B企業合并時賬面凈資產為500萬元,上年虧損為100萬元(以前年度無虧損),評估確認的價值為550萬元,經雙方協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業。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價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發行的股票2000萬股(面值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萬股和1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A公司股票市價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萬股和100萬元人民幣購買B企業。
假設合并后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在合并企業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發生變化,合并企業每年未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0萬元,增值后的資產的平均折舊年限為5年,行業平均利潤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3%,從合并企業的角度來看:
選擇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時的以下稅收問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萬元)小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6萬元),所以,B企業就不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B企業去年的虧損可以由A公司彌補,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彌補B企業的虧損額100萬元。A公司接受B企業資產時,可以以B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作為資產的計稅成本。其次,A公司將來應就B企業180萬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虧損彌補,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79.84% 33%=629.34(萬元),可供分配的股利為629.34 (1-25%)=472.01(萬元),(其中的10%為法定盈余公積,5%為公益金,1既為任意盈余公積),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180+2000 472.01 0.909=38.52(萬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折現值為34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給B企業股東的股利按利潤率10%計算,折現直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萬元)。
所以,第一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的現金流出折現值共為418.98萬元(10+38.62+34+336.36),選擇方案二,因為非股權支付額(100萬元)大于股權按票面計的20%(30萬元),所以,被合并企業B應就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80 3+10-500) 33%=16.5(萬元)。又因為合并后,B企業已不再存在,這部分所得稅實際上由合并企業A承擔。B企業去年的虧損不能由A公司再彌補。因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資產的價值作為計稅價,增值部分在折舊年限內每年可減少所得稅為(550- 500)+5 33%=3.3(萬元)。A公司第一年的稅后利潤為900 (1-33%)+3.3-16.5=589.8(萬元),按第一方案時的計算方法計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30.16萬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給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89.33萬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業股東股利折現值為210.60萬元。所以,第二種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業所需現金流出折現值為446.59萬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較兩種方案,方案一現金流出較小,所以,A公司應當選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采取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合并方式都劃算、要考慮可彌補虧損數額的大小、行業利潤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如果這些因索發生變化,選擇第二種方案就有可能是劃算的。在實際操作中要具體測算,以上僅提供籌劃的思路和測算方法。
三、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的風險分析
1.納稅籌劃風險主要類別
大型集團公司納稅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納稅籌劃方法的認定。一般來說,納稅籌劃的風險表現為三類:政策運用風險、經營風險和稅務執行風險。
2.納稅籌劃的風險預防
(1)健全納稅籌劃風險防范體系
建立納稅籌劃風險評估機制;大型集團公司要事先對納稅籌劃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如集團公司經營狀況,所處行業的景氣度,行業的總趨勢是否發生不良變化;以往集團公司納稅情況如何,是否對稅務事項過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稅務、審計問題;稅務管理當局對集團公司依法納稅誠信度的評價如何;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對籌劃事項的熟練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評估出一個較為客觀的風險值,然后再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決定如何進行籌劃。
(2)關注稅收法律變動、提高籌劃人員水平
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來是納稅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另外,集團公司納稅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相當的專業素質,還要具備對經濟前景的預測能力、對項目統籌謀劃的能力、與各部門合作配合的協作能力等素質,否則就難以勝任該項工作。
(3)加強與稅務部門溝通降低政策執行風險
由于大型集團公司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人的主客觀條件經常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集團公司在納稅籌劃時,要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納稅籌劃方案,并保持相對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隨時調整,適時更新籌劃內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納稅籌劃目標的實現。
四、結束語
大型集團公司開展納稅籌劃就是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在實際操作時,大型集團公司要時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務必使納稅籌劃方案不違法并符合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使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
參考文獻:
[1]蘇春林.納稅籌劃.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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