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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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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制結構

          稅制結構范文第1篇

          一、影響稅制結構的因素生產力水平。生產力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高低。經濟發展水平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多,在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消費后,能有更多的剩余,為稅收提供更充裕的來源。

          經濟結構。經濟結構決定稅源結構,從而決定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無法擺脫經濟結構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經濟結構之上,受既定的經濟結構的影響。從產業結構來看,稅收取自于社會財富,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如何,直接決定著稅收的來源,從而影響著稅種的設置和不同稅種的地位。有什么樣的產業才有什么樣的稅源,有了什么樣的稅源,才能根據這樣的稅源開征相應的稅種。

          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不同的稅收對經濟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不同,稅制結構是不同的。當政府有調整產業結構、調節收入分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保護環境等需要時,便開始征收具有該類調節功能的稅收,稅制結構趨于復雜。

          稅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稅制結構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征管水平,因為稅制結構的預期目標要通過稅收征管來實現;反過來,一定的稅收征管水平會制約稅制結構的選擇。

          歷史原因。一個國家之所以采取這種而不是那種稅制結構,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約外,一些特殊的歷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較典型的歷史原因是戰爭。戰爭的爆發會產生巨大的財政需求,從而嚴重影響當事國的稅制結構。為了應付戰爭需要,戰時往往開征許多新稅,一些舊有稅種也會得到調整,從而造成稅制結構的改變。

          國際影響。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一國經濟不僅僅受本國稅制的調節,還往往受到別國稅制的影響。當別國調整稅收制度,大肆減稅時,本國若不采取相應行動則很可能導致投資外流,使本國產品成本過高,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影響本國經濟的繁榮。

          二、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

          1.以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

          影響稅制結構的因素按其改變的難易程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可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得到改變,如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國際影響等;另一類在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則較小,如生產力水平、資源狀況等。各個因素綜合作用構成了一國既定的稅制結構。短期內無法改變的因素基本上決定了稅制結構,也就是稅制模式的類型;短期內可以改變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影響稅制結構,但無法改變稅制模式。

          稅制結構范文第2篇

          一、影響稅制結構的因素生產力水平。生產力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高低。經濟發展水平高,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多,在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消費后,能有更多的剩余,為稅收提供更充裕的來源。

          經濟結構。經濟結構決定稅源結構,從而決定稅制結構。稅制結構無法擺脫經濟結構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經濟結構之上,受既定的經濟結構的影響。從產業結構來看,稅收取自于社會財富,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如何,直接決定著稅收的來源,從而影響著稅種的設置和不同稅種的地位。有什么樣的產業才有什么樣的稅源,有了什么樣的稅源,才能根據這樣的稅源開征相應的稅種。

          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不同的稅收對經濟具有不同的調節作用。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不同,稅制結構是不同的。當政府有調整產業結構、調節收入分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保護環境等需要時,便開始征收具有該類調節功能的稅收,稅制結構趨于復雜。

          稅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稅制結構要求與之相適應的征管水平,因為稅制結構的預期目標要通過稅收征管來實現;反過來,一定的稅收征管水平會制約稅制結構的選擇。

          歷史原因。一個國家之所以采取這種而不是那種稅制結構,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約外,一些特殊的歷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較典型的歷史原因是戰爭。戰爭的爆發會產生巨大的財政需求,從而嚴重影響當事國的稅制結構。為了應付戰爭需要,戰時往往開征許多新稅,一些舊有稅種也會得到調整,從而造成稅制結構的改變。

          國際影響。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一國經濟不僅僅受本國稅制的調節,還往往受到別國稅制的影響。當別國調整稅收制度,大肆減稅時,本國若不采取相應行動則很可能導致投資外流,使本國產品成本過高,在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影響本國經濟的繁榮。

          二、我國當前的稅制結構

          1.以商品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

          影響稅制結構的因素按其改變的難易程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可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得到改變,如政府調節經濟的意圖、國際影響等;另一類在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則較小,如生產力水平、資源狀況等。各個因素綜合作用構成了一國既定的稅制結構。短期內無法改變的因素基本上決定了稅制結構,也就是稅制模式的類型;短期內可以改變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圍內影響稅制結構,但無法改變稅制模式。

          稅制結構范文第3篇

              一、稅制結構的類型及其比較

              主體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兩大稅制結構模式,一個是以所得稅為主體,另一個是以商品稅為主體。

              (一)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普遍征收并占據主導地位,企業所得稅也是重要稅種,同時輔之以選擇性商品稅、關稅和財產稅等,以起到彌補所得稅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稅作為對人稅,屬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并且可采用累進稅率,實現對高收入者多課稅、對低收入者少課稅原則,體現縱向和橫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累進制的所得稅制度富有彈性,對宏觀經濟具有自動穩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獲得財政收入方面是穩定可靠的。輔之以其他的選擇性商品稅,如特種消費稅,可進一步增強這一結構的聚財功能。

              (二)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在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增值稅、一般營業稅、銷售稅、貨物稅、消費稅、關稅等稅種作為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籌集方式,其稅額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大,并對社會經濟生活起主要調節作用。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作為輔助稅起到彌補商品稅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突出優點首先體現在籌集財政收入上。在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稅也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商品稅是轉嫁稅,但只有其產品被社會所承認,稅負才能轉嫁出去。因此商品課稅對商品經營者具有一種激勵機制。從稅收本身效率來看,商品稅征管容易,征收費用低。

              二、影響稅制結構選擇的因素分析

              當今,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明顯地表現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即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發展中國家的現行稅制結構明顯地表現為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一)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發達國家生產力水平高,人均國民收人居世界領先地位,具備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物質基礎。同時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夠有效地進行個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項費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繳的簡便征稅方法。

              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均國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極其有限。由于處于商品經濟發展初期,商品流轉額迅速膨脹,商品稅的稅源遠遠大于所得稅的稅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如在中國,大部分人口從事農業、個體或小規模經營,所得難以核實,使得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備管理上的條件。

              (二)對稅收政策目標側重點的差異也是稅制結構選擇因素之一

              稅收政策目標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國家對這些政策目標的側重不同,從而會影響到它們對稅制結構的選擇。

              發達國家著重考慮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或公平調節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稅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稅收公平目標的實現,個人所得稅無疑是一個重要手段。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貧富懸殊、分配不公問題十分突出和嚴重,為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征收社會保障稅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可以起到減小收入差距、抑制貧富懸殊的作用。所以,注重發揮宏觀效率和稅收公平目標,就必然會選擇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迅速發展本國經濟的歷史任務,需要大量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作保證。商品稅較之所得稅對于實現收入目標更具有直接性,稅額多少不受經營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響,稅源及時、穩定。并且,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實現稅收效率目標上占有優勢。發展中國家宏觀經濟中的主要問題在于結構失衡,即產業結構不合理、不協調,在市場機制健全的條件下,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作用,商品課稅要比個人所得稅大得多,商品稅通過差別稅率可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最終使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提高。

              (三)稅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約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重要因素

              發達國家具有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手段,計算機廣泛應用于申報納稅、年終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審計、稅務資料、稅收咨詢服務等工作,同時有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稅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這些都適應了所得稅征收對征管水平的較高要求,使得所得稅成為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成為可能。發展中國家經濟管理水平較低,稅收征管手段和技術比較落后,加上收入難以控制的農業就業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業人口所占比重較大,客觀上使得稅的征收管理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商品稅一般采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征收,比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征收要簡單得多,對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較低,使得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只能選擇商品稅作為國家主要的籌資渠道。

              三、當前階段我國稅制結構調整和選擇

              (一)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問題

              1、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從我國現有的稅種看,籌集財政收人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能夠體現出調控功能的稅種主要包括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但現行稅種中缺少對社會能夠體現穩定作用的稅種,如具有特殊的穩定社會性質的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

              2、“雙主體”模式沒有真正建立,主體稅種結構失衡。現行稅制結構中,流轉稅比重偏高,所得稅比重過小。主體稅種結構失衡,既不利于主體稅種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調控作用。

              3、就流轉稅本身結構而言,消費稅比重過小,增值稅比重過大。我國消費稅征稅范圍較窄,且征收環節單一,不但調節消費的功能較弱。而且組織收人也明顯不足。

              另外,地方稅制結構也存在諸多問題,地方稅種嚴重老化,農業稅、屠宰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多是五十年代出臺。

              (二)選擇合適稅制結構的原則分析

              在短期內,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飛速發展;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些限度。稅制模式只有與國情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

              1、經濟發展水平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長期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導致了經濟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稅稅基過窄,限制了所得稅類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國長期奉行的經濟體制中計劃色彩濃厚,政府對經濟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為價格附加的流轉稅的畸形發展,間接稅與直接稅比例失調,流轉稅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比重過高;我國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狀況決定了稅收聚財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稅收征管是在既定稅制結構下一國稅收政策的具體施行,有效的稅收征管依賴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緊密相連,為實現稅制結構所要求達到的目的,必須使征管模式適應稅制結構的設計。現階段我國生產力落后,市場經濟不發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決定了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為適應這種稅制結構,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對流轉稅集中的大中型企業加強長期監督,控制好稅源,這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根據國外稅制改革的一般經驗,優化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總體思路是,通過新稅種的開征及稅負水平的調整,達到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的不斷調和。也就是說,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收入的不斷增加,通過優化稅制結構,使間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過程通常也是直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過程,不斷增加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充分發揮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最終達到建立“雙主體”稅制結構的目標。

              (三)按照原則選擇合適稅制結構,進行稅制改革

              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稅制相對穩定,不宜做較大變動。只能對其不規范和不完善的方面進行調整。

              1、妥善解決增值稅稅負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使稅負進一步趨于合理化。如對商業零售環節的增值稅的一些政策進行調整,擴大增值稅增收范圍;改進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適當降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

              2、內外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思路。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現行兩個企業所得稅法而言,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較為成熟,該法參照國際慣例,借鑒了國外企業所得稅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統一了稅收管轄原則,對法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確定,統一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為準。

              3、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盡快建立全面反映個人收人和大額支付的信息處理系統,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的級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

              4、改進和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消費稅征收品目,將某些高檔消費品和不利于環保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如對部分家用電器、飲料、皮革制品等消費品和某些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適當調整有關稅目的稅率,重新確定合理的稅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煙、酒等產品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確定辦法。

              5、積極推進增值稅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推廣使用計稅收款機,改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和管理。針對個人收入所得中分項征收辦法存在的偷逃稅現象,研究擴大綜合所得的項目,實行更為科學的征收管理辦法。

          稅制結構范文第4篇

          關鍵詞:稅制結構公平和效率改革措施

          一、西方國家稅制結構的發展與演變

          總體上看,西方,國家的稅制結構經歷了由以直接稅為主體到以間接稅為主體,再到現代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發,展過程。

          1.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早期奴隸制和封建制國家實行的稅制模式。在當時自然經濟處于統治地位,商品經濟處于從屬地位的情況下,國家無法從其他方面課征足夠的稅收,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作為征稅對象,采用直接對人或物課征的人頭稅、土地稅、房屋稅、戶稅等直接稅形式保證政府取得必要的收入。這些簡單、原始的直接稅,大多按照課稅對象的部分外部標志來規定稅額,如:人頭稅按家庭人口課征等。此外,也有非常有限的市場稅和入市稅作為輔助稅種。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資本主義發展之初,西方國家奉行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稅收政策主要遵循中性原則,把追求經濟效率作為首要目標。一方面對國內生產、銷售的消費品課征國內消費稅,以代替原先對工商產業直接征收的工商業稅,從而減輕了資本家的稅收負擔;另_方面,為保護本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對國外制造和輸運的進口工業品課以關稅。這時的稅制結構,一般稱為以關稅為中心的間接稅制。

          3.以現代直接稅(所得稅)或間接稅(增值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隨著資本主義的日益發展,以關稅為主的間接稅制逐漸暴露出了其與資產階級利益之間的沖突:保護關稅成了資本主義自由發展和向外擴張的桎梏;對生活必需品課稅,保護了自給的小生產者,不利于資本主義完全占領國際市場;間接稅的增加還會提高物價,容易引起人民的反抗,動搖資產階級的統治,更滿足不了戰爭對財政的巨大需求。與此同時,資本義經濟的高度發展,也帶來了所得額穩定上升的豐裕稅源,為實行所得稅創造了前提條件。因此,第﹁次世界大戰前后,西方各國相繼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結構,少數國家(法國等)則建立了以先進的間接稅(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4.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遇到了嚴重的經濟危機,西方國家普遍陷入“滯脹”困境之中。西方國家普遍認識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雖然有利于社會公平,但高所得稅抑制了納稅人儲蓄、投資和風險承擔的積極性,抑制了經濟增長。為了促進經濟的增長,西方國家在供給學派思想指導下,再次把稅收政策的目標轉向經濟效率,各國紛紛開始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80年代中期以后,普遍開征了增值稅,許多國家逐步擴大了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出現了稅制結構重返間接稅的趨勢,形成了所得稅與商品稅并重的稅制格局。

          二、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的稅制改革與創新

          1985年5月29日,美國總統里根向國會提交了一份關于稅制改革的咨文,由此拉開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大規模稅制改革的序幕。1986年美國政府提出了堪稱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一個稅制改革方案。此后,西方各國紛紛效仿,形成了以“低稅率、寬稅基、簡稅制、嚴征管”為特征的全球性稅制改革浪潮。此次稅制改革是半個世紀以來稅制原則的一次重大調整,在稅收的經濟效率原則上,由全面干預轉向適度干預;在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權衡上,由偏向公平轉向突出效率;在稅收公平原則的貫徹上,由偏重縱向公平轉向追求橫向公平;在稅收效率原則的貫徹上,由注重經濟效率轉向經濟與稅制效率并重。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大幅降低所得稅稅率,特別是減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檔次、降低邊際稅率。稅制改革后,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由11%~50%的15檔稅率減少到只剩15%和28%兩檔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由50%降為28%.公司所得稅也由原來的15%—46%的5檔稅率減少為15%、25%、34%的3檔稅率。英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從改革前的6檔,改為現在的25%和40%兩個稅率檔次。其他西方國家的所得稅稅率檔次都從以前的10多個檔次減少到不超過5個檔次,還普遍降低了所得稅的邊際稅率。至此,西方國家基本上不存在邊際稅率超過60%的所得稅。

          2.提高增值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扭轉了長期以來重視所得稅,忽視商品稅的狀況。20世紀80年代末期,西方國家在減少所得課稅的同時,加強和改進了商品課稅,主要是普遍開征了增值稅。從1985年起,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新西蘭、希臘、日本、加拿大等國先后開征了增值稅。與此同時,許多國家提高了增值稅的稅率,擴大了增值稅的稅基,OECD國家增值稅的平均稅率由開征時的12.5%提高到了1996年的17.5%.

          3.稅制理論和方法上的創新。一是跳出了供給學派“單向”減稅以刺激總供給的框架,強調應該通過減稅與增稅“雙向”調節社會經濟活動。這在美國克林頓的新稅收政策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增稅主要包括對最富有階層增收所得稅,擴大針對有關醫療保險的工薪稅稅基,提高聯邦汽油稅等,而減稅則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與小企業,并擴大對勞動所得稅額扣抵的范圍。其他OECD國家也有類似情況。二是在效率與公平原則及其他政府目標的結合與輕重權衡上,普遍調整了片而追求效率、忽視公平及其他政府目標的做法,努力促進各原則目標的協調。三是不片面強調追求“理想優化狀態”和使用絕對中性的“非扭曲性”稅收工具,強調對各種約束限制條件的研究,注重“次優狀態”的獲取。四是更注重改革的循序漸進,注重經濟行為主體的反饋信息,并沒有刻意追求一步到位。

          三、我國現行稅制及稅制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其基本原則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實行的是以增值稅為第一主體稅種,企業所得稅為第二主體稅種的“雙主體”稅制結構。這種稅制結構實行近10年來,成效顯著,但由于稅制改革方案出臺時間較倉促,使新稅制從一開始就存在某些先天不足。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問題不斷出現,使現行稅制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

          歷史地看,現行稅制在產生之日起就存在系統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就系統性缺陷看,1994年的稅制改革在很大程度是從財政意義上進行的,難以充分體現供需總量調節的要求,對宏觀稅負水平缺乏科學論證和界定,不同稅種間的改革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影響了整體功能的發揮。就功能性缺陷看,1994年的稅制改革是以成熟的、理想化的市場模式為主要出發點,而且是在經濟發展處于高速度和高通脹并存情況下進行的。因此,改革的內容以統一稅制集中稅權為核心,基本放棄了稅收對經濟的主動調節激勵功能,使稅制缺乏適應變化的靈敏性和靈活性,制約了稅收職能的全面發揮。

          現實地看,稅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并產生了新的矛盾,主要體現在稅制的結構性缺陷上:(1)主體稅種名不符實。所謂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種模式事實上一直處于“跛足”狀態,近10年來,流轉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而所得稅的比重不足20%.(2)輔助稅種調控乏力。兩大類12個輔助稅種占收入的比重不足10%,調控作用與理想設計相去甚遠,社會保障稅、財產稅長期處于缺位或半缺位狀態。(3)稅負結構失調。從稅源區域、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課稅對象等角度分析,我國稅收主要來源于東部,其次是中部;主要來源于第二、第三產業;主要來源于對商品流轉額和所得額的課稅;許多稅種未能及時立制開征,導致稅源遺漏。(4)稅收管理體制不規范。1994年建立的分稅制,主旨在于提高中央稅收收入比重,而且是在承認地方既得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的。這導致稅權的劃分未能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也沒有理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分配關系。由此引發了政府間的稅收競爭,使得政府收入渠道混亂,形成了以“費”擠稅、甚至“費”大于稅的局面。

          發展地看,現行稅制不能很好地適應國情變遷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主要體現在:1994年稅制改革出臺之際,正值通貨膨脹高峰時期,而目前,改革時的“短缺”經濟和賣方市場的局面現已被供過于求、買方市場的局面所替代,市場經濟體制已逐步取代計劃經濟體制。與此同時,隨著國家之間貿易交往與合作的加強,經濟全球化、稅收一體化進程逐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日益縮小。世界各國的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率、稅率的水平與結構以及稅種的格局等,均呈現出趨同的傾向。

          四、我國稅制結構改革的主要思路及對策措施

          (一)科學選擇主體和輔助稅種

          1994年的稅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了我國現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并重的稅制結構。這種稅制結構在保證財政收入的基礎上,形成了層次性的稅收分配調控體系,從總體上看是合理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稅制結構的進一步優化,需要在主體稅種和輔助稅種的選擇與完善兩個方面進一步推進。

          1.主體稅種的選擇。目前對我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有多種觀點。我們認為,主體稅種的選擇不僅要注重其所籌集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還要重視其對實現稅收政策所起到的調控作用。因此,我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應繼續堅持流轉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增值稅征稅范圍廣,涉及生產流通的各個階段、各個領域,對社會經濟生活起到普遍的調節作用。增值稅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較強的聚財功能,有利于保證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發展而增長。我國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而世界大多數實行增值稅制的國家都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購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增值稅能否給予抵扣。我國長期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主要原因是財政實力有限,并把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作為控制投資膨脹的重要政策手段。當前,我國經濟運行方式已經發生轉變,將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條件已初步具備。從所得稅來看,所得稅具有自動穩定經濟的作用。從我國近年來經濟發展的過程看,存在著經濟波動,需要運用一定的政策手段熨平這種波動。同時,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在實行累進稅率的情況下,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調節社會成員的貧富差距,實現稅收政策的公平目標。隨著我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通過所得稅取得的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會相應增加。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人員、服務、資本等跨國流動速度的加快,會使居民個人跨國收入和非居民個人本國所得都相應增加,這必然要求強化所得稅及其管理。

          增值稅與所得稅具有不可相互替代的功能和特點,只有二者相互協調配合、優勢互補,共同構成主體稅種,才能有效地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如果僅以流轉稅為主體,存在難以解決的諸多問題;而如果僅以所得稅為主體,為保證財政收入,同樣會導致過高的所得稅稅率或較高的累進性而抑制勞動者工作、儲蓄、投資和風險承擔的積極性,阻礙資本積累和技術進步,不利于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參與競爭等負面效應。

          2.恰當地選擇具有特定功能的輔助稅種。為補充主體稅種在實現稅收政策目標中的不足,應根據稅收環境的變化,對現行稅制中的輔助稅種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1)適時增設我國稅收體系中缺位的稅種。比如,在比較適合的領域開征環境稅;本著誰受益誰納稅的原則,適時開征一些屬于受益性質的稅種,如對原始森林的復植、道路維護等開征森林維護稅、汽油稅等;從社會公平和調節收入分配的角度,結合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開征社會保障稅,穩定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適時開征財產稅、遺產和贈與稅等稅種。(2)取消那些設置不當或已失去意義的稅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屠宰稅、城鄉維護建設稅、筵席稅等稅種;合并房產稅與城市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與車船使用牌照稅等。

          (二)優化主要稅種的內部結構

          就增值稅而言,(1)應擴大增值稅的范圍。理想的增值稅制應將所有商品和勞務納入課征范圍,并在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及其他各類服務的所有環節征稅。我國1994年實行的增值稅制僅將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商品生產、銷售和進口環節,而勞務基本被排除在外。:西方國家的實踐表明,增值稅實施的范圍宜寬不宜窄。(2)合理調整增值稅的稅率結構。我國現行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略高于實行增值稅最為普遍的歐共體國家,遠高于亞洲國家,并由于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扣除范圍小,稅基較大,使增值稅稅收負擔水平偏高。就消費稅而言,應從有效調節消費行為、增加財政收入的角度調整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輪胎、護膚護發品、普通化妝品等免征消費稅;對目前的一些高檔消費、奢侈消費,應征收消費稅。就營業稅而言,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我國流轉稅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值稅主要以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營業稅則主要以非商品流轉額為課稅對象。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存在相互轉換的情況。要真正解決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基劃分問題,應該實現營業稅向增值稅過渡,最終實現流轉稅制的統一。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實行分類課征制,即區分不同的所得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存在著難以衡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利于稅收公平的缺陷。理想的方法是實行綜合課征制,但又由于我國居民收入較低,且分配方式復雜,隱性收入較普遍等問題,缺乏必要的納稅人基礎和稅收征管體系。因此,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課征模式較為可行。當前,應針對綜合課征制的一些缺點和個人所得稅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采取相應措施完善個人所得稅,如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適當拉大稅率級差,擴大適用最低稅率的征收面等。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主要是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減少和取消目前外資企業所得稅中過多的稅收優惠,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相同的稅收待遇,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實行比例稅率。

          稅制結構范文第5篇

          >> 稅制結構分析與我國稅制結構選擇 淺談我國物流稅制的完善思路 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比較及我國的稅制選擇 我國財產稅制改革的時機選擇 淺議我國稅制改革的目標及思路 我國遺產稅制度的設計及效應分析 加快我國需求結構轉型的總體思路和政策選擇 我國現階段稅制模式選擇 論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現實選擇 我國現行稅制調控收入差距的困境分析與對策選擇 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選擇 基于歐盟國家經驗的我國環境稅制模式選擇 國外保險公司所得稅制度設計原則及對我國的借鑒 我國經濟結構的現狀及調整新思路 關于調整和完善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設想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影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實證分析 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對收入體系的利弊分析 新時期我國高層建筑結構的發展趨勢及未來 美日兩國遺產稅制度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完善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政策選擇:基于與其他引資國的博弈分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高培勇.結構性減稅要對接稅制改革方向[N].中國財經報,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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