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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建設法規;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2012)03-0031-02
《建設法規》是高職院校建設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該課程對提升學生的建設法律意識、實現學生專業能力培養目標具有重要作用。高職教育主要培養應用型、技能型人才,其教學出發點和根本目的與傳統普通高等教育不同。作為基礎課程的《建設法規》,如何在教學中既保留課程的特色和體系,又與其他學科相互銜接,增強實用性,突出高職辦學特色,是需要在教學實踐和教學改革中不斷思考與探討的問題。
《建設法規》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課程受重視程度不高 《建設法規》作為高職土建、建筑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程,在許多院校是作為一門選修課程開設的。由于是選修課,學生往往不重視這門課程,上課紀律松懈,對待作業不認真,交差了事。期末考試大多是考卷形式,學生基本都能順利過關,獲得學分。
條文數量多、內容繁雜 《建設法規》課程的內容涵蓋了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的資質、工程的發承包、工程合同、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管理及安全生產等領域。
教學方法比較陳舊 說教式、灌輸式仍舊是目前主要的教學方法,嚴重阻礙了學生自主思考能力及創新意識的培養,不利于師生互動。學生對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比較晦澀,不能與工程實際案例有效地結合起來,有悖于高職院校的辦學初衷。
教學過程的實踐性未能充分體現 《建設法規》課程存在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足的問題,主要還是采取以課堂講授為主、適當穿插案例教學的方法,實踐性環節缺乏,與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不一致。
考核方式單一 單一的試卷考核方式無法激發學生創新的潛能,只能把課程學習演變成簡單的應試教育過程,無法合理考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知識擴展寬度,更無法全面反映學生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改革措施
針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和現狀,應該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方面進行改革。
改革教學內容 要根據行業規范及企業發展實際情況,以工學結合為切入點,結合學生特點,明確課程目標,開發課程標準,根據高職教育“必需,夠用”的原則,弱化法律法規的基本原理,強化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教學內容應突出基礎理論知識的應用與實踐能力的培養。
改革教學方法 要積極探索形式多樣的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1)案例教學法。結合課堂教學內容,選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真實、典型案例進行具體分析,增強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課時允許的情況下,可讓學生課下自己搜集相關案例,鼓勵學生做成PPT到講臺上進行講解,這樣,一方面,可以幫助學生主動接受知識并內化到自己的知識體系中,另一方面,可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在案例教學中,還要恰當運用視頻資料,將平面的、單一的聲音信息轉化為圖、文、音、畫等立體化多層次的互動傳播。(2)模擬法庭教學法。采取模擬法庭教學法可為學生提供一個集中的模擬法律實踐的機會,讓學生走出原已熟悉的傳統教學方法和理論知識圈,在模擬過程中,學生可以熟悉、掌握具體的審判過程,較為直接地面對法律實踐問題的考驗,將理論化、體系化的書本知識轉化為具有可感性、實用性、操作性的知識,讓書本中的理論在實踐工作中得到檢驗。比如,在講到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章節時,可以采用模擬法庭的教學方法,讓學生在模擬的訴訟環境中熟悉、掌握具體的審判過程。這樣可真正做到將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將知識傳授與能力培養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學生能以一種更為生動活潑的形式學法、知法、用法,還可以加強學生團隊精神的培養。(3)課堂討論法。在學習《建設法規》課程內容的過程中,法律條文內容相似的地方比較多,學生往往不知道如何學以致用。這時,可以讓學生分組討論。通過討論,找出不同法律條文之間的相似點和不同點,以方便記憶和應用。教師也可以精選出具有爭議性、法律規定不很明確、能發揮訴訟各方想象力的實例,由學生分成不同小組進行討論和辨析,提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應用能力。(4)觀摩教學法。可以組織學生走出課堂,觀摩法院的與建筑法相關的案件審理,讓學生切實體會到庭審氣氛和建設法規的司法應用,縮短理論知識與現實應用之間的距離。
注重“雙師型”教師的培養 高職院校應與相關企業合作,積極為教師提供進修、頂崗鍛煉、帶薪培訓的機會,培養真正的“雙師型”教師,而不是僅僅停留在讓教師考一本證書的層面上,以真正實現教學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另外,可以聘請一些有工程實踐經驗的校外人員,如企業管理人員、律師、項目合同管理專家等來校講學。
增加實踐性教學環節 高職教育應以就業為導向,注重培養學生的崗位能力和操作本領,強調人才的應用性和技能性。因此,教學模式決定了其教學內容應突出實踐教學環節。《建設法規》作為高職院校培養高技能人才的一門課程,應當在教學過程中增加相應比例的實踐教學環節。例如,組織學生進入施工現場,對某些現象和行為進行觀察,并從法律法規的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的有機結合,將抽象的理論具體運用到工程實踐中。
建立以專業技術標準和職業素質為基礎的考核體系 在考試內容選擇方面,既要體現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目標要求,又要有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識,又考能力和素質。《建設法規》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應著重考查學生的理解能力、邏輯分析能力、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所以,應采取多樣化的考核方法,除閉卷考試外,可采取論文、答辯、撰寫調研報告等多種形式。如考查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情況可采取閉卷考試方式,考查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知識轉化能力可采取論文和調查報告的方式。
高職院校《建設法規》課程的教學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師資隊伍建設與改革、教材建設與創新、教學方法設計與教學理念更新等多個方面。只有不斷地對課程進行思考和改革,才能使課程成為有特色,重實踐,應用性強的優秀課程,才能更好地為專業人才培養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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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場失靈時,必須借助政府干預才能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同時對政府行為加以規范,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我國旅游市場恰恰存在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完全等特征,各利益主體想方設法突破政府旅游價格規制,導致規制流于形式,進而傷害公眾權益,影響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主要表現
(一)旅游價格規制存在"越位"、"錯位"和"缺位"
旅游價格規制領域存在大量的政府規制"越位"、"錯位"、"缺位"情況.[2]一是"越位".主要是指政府規制權力缺乏合理界定以及程序性限制不健全,使得政府權力在旅游經濟領域被過度使用,出現了一系列的"出租"與"尋租"行為.二是"錯位".主要是指旅游經濟規制權不明確,政府既是規制的主體, 同時又是行業經營的主體,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導致旅游價格領域規制職能無法得到正常行使.三是"缺位".主要是指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在旅游經濟領域沒有得到充分體現,政府規制過于集中在價格聽證等環節,在后續的監督與管理環節沒有更多作為.
(二)旅游價格規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政府對旅游價格的規制與干預主要通過政府出臺的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規來實現.當政府出于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大多數經營者利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而出臺某項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時,可能會對某個具體旅游企業產生不利,此時,旅游企業從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中尋找規制上的漏洞就不言而喻.在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實踐中,時常因為在出臺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前調研不充分,導致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不完善,加之監管不力,使旅游價格規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三)旅游價格規制的部門利益爭奪
我國旅游相關產業、相關部門往往歸口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如旅游飯店管理歸口城市管理局,旅游價格管理歸口價格主管部門,旅游景區管理因為其性質、類型不同而分屬于文物、交通、旅游和林業等多個主管部門.一些旅游規制主管部門往往從部門利益出發來制定相關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從而導致實踐中的規制相互沖突.以景區門票價格為例,按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規定,在目前景區門票價格制定沒有一個比較客觀、特定的質和量的標準前提下,參照旅游區(點)質量等級劃分與評定標準制定景區(點)的門票價格,是各地的通行做法.[3]
但事實上,有資格成為評級主體的部門包括多個,如國家文物局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評定,國家林業部門負責國家森林公園的評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國家地質公園的評定等,各個部門為了各自利益,相互之間展開了激烈爭奪.
(四)政府旅游價格規制成本過高
旅游價格規制成本過高主要表現為:(1)由于缺乏健全的旅游信息系統平臺,價格主管部門與旅游主管部門無法實現信息共享,加之旅游、價格主管部門對旅游企業信息真實性的掌控不到位,導致旅游價格規制決策失靈,影響了規制效果.(2)雖然相關部門每年都會在旅游價格規制上有所作為,并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但由于缺乏具體實施辦法,加上執法力量不足,往往使旅游價格規制得不到真正落實.這從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中經常采用的"應當"、"適當"、"相應"、"其他"等不確定字語中可見一斑.政策、制度或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最終導致旅游價格規制失靈.
二、導致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主要原因
(一)旅游信息不對稱
旅游信息不對稱是造成旅游價格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仍然有很多旅游消費者作出了非理性決策.如旅游消費者參與"零團費" 旅游,實際上對該旅游產品的價格組成等信息根本不了解,這也是"零團費"旅游得以在出境游、入境游、國內游等各領域暢行無阻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旅游信息不對稱給旅游企業品牌建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面對因旅游信息不對稱而獲得的短期利益,一些旅游企業放棄了對企業品牌的維護,頻繁利用規制漏洞,采取不合理的措施,嚴重破壞了旅游價格規制制度,侵害了廣大旅游消費者的權益.
(二)市場機制的局限性
市場價格機制只是一種理想狀態,事實上,我國很多旅游景區如張家界、九寨溝、黃山等,其旅游資源是獨一無二的,旅游價格一旦以"市場形成",會造成事實上的價格壟斷.[4]
這些景區旅游產品定價再高,仍然會有眾多的旅游消費者前往游覽.因此,國內旅游市場失靈是顯而易見的,有必要通過政府規制來規范其價格.
(三)部分旅游產品價格形成具有外部性特征
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競爭是實現市場帕累托效率最優的唯一途徑;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企業決策和經營行為并不能導致資源最優配置.如當一個旅游企業花費一定成本開發出新的旅游產品后,其他旅游企業會進行無成本復制,并以更低價格展開競爭.如此一來,旅游企業的創新精神將受到抑制,旅游市場的無序競爭也會進一步加劇,最終導致社會總收益減少.外部性的存在不僅會降低市場效率和資源有效配置,而且會影響政府規制,破壞旅游價格規制制度.
(四)部分旅游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特征
公共產品是指那些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產品.匡林(2001)認為,旅游資源和景區產品是一個公共產品.在西方發達國家,旅游價格對社會效益的體現更加充分,經濟效益明顯淡化,以突出旅游產品的公共物品特征.旅游消費者付費進入旅游景區后,其消費變得具有非排他性,由于存在服務"搭便車" 現象,經營者往往對觀光服務與接入服務進行捆綁消費,旅游產品的價格除了反映景區維護與保護成本外,還將旅游景區自然折舊與資源占用等成本計算在內. [5]
根據法律規定,風景區資源屬于全民所有,從公平角度分析,與自然資源有關的多余收費理應上繳財政,而不是留給地方財政或經營者.正是這種矛盾的存在, 促使地方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各個旅游景區以及旅游實體往往從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角度有選擇地執行相關政策,造成旅游價格規制失靈.
三、消除我國旅游價格規制失靈的制度創新舉措
(一)積極開展旅游目的地整體營銷
旅游信息傳遞主要包括了旅行社自身市場信息傳遞、目的地旅游產品供應商市場信息傳遞和旅游消費者市場信息傳遞,其中旅游社自身市場信息傳遞在其中占據了主導權.旅行社會利用這種信息傳遞優勢,放大其市場利益,從而形成劣質旅行社市場.要改變這種現狀,必須開展旅游目的地整體營銷,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形成更加完善、更加對稱的信息傳遞格局,以推動旅游市場秩序優化.[6]
一方面,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可以使其單獨完成旅游信息公開,第一時間掌握旅游消費者信息,提升旅游企業經濟效益.如此,旅游企業利益得到保障,旅游目的地漲價動力被削弱,進而從客觀上維護政府旅游價格規制的嚴肅性與穩定性.另一方面,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可以將那些依賴信息不透明"吃完原告(游客)吃被告"的旅行社剔除出旅游市場,促使旅游服務企業更加注重自身服務質量提升,切實維護旅游市場價格穩定.通過旅游目的地供應商信息傳遞系統構建,旅游主管部門也可以獲得更加真實全面的市場信息,從而提高其規制制度的針對性與可操作性,間接保障旅游價格規制的有效性, 避免出現規制失靈現象.
(二)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應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減少因市場壟斷帶來的規制失靈現象.一是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應在《反壟斷法》基礎上,對行政壟斷進行明確規范,避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亂設市場準入門檻.[7]加大對行政壟斷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保障廣大旅游消費者的利益,促進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二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應徹底改變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狀,對國有壟斷旅游企業經營主體實行政企分離,使國有旅游企業、旅游景區成為不再享有市場特權的市場主體,促進旅游行業自由競爭.
(三)建立合理的稅收及收費制度
為了限制旅游景區外部性的負面影響,有必要由政府代表公眾利益采取相應措施.一是對旅游經營者征稅.這是外部性內在化的一個重要途徑,通過對旅游經營者產生負外部性的部分征稅或收費,可以很好地規制旅游經營者的行為,減少其對短期經濟利益的追求,降低其在政府有關旅游價格規制上尋找漏洞的動力.二是改革旅游消費者收費制度.當前的收費制度并沒有充分考慮旅游景區的承載能力,特別是在一些地方政府開發的旅游景區中,往往是旅游消費者越多越好,根本不考慮旅游消費者的體驗質量.可以通過實行押金退款制度和季節差價方式,調節旅游消費者流量,促使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更好地規范自身行為.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差別定價制度
我國《價格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實踐中,如果景區定價制度不合理,不僅會破壞旅游價格規制,也會侵害旅游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應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差別定價制度,消除因旅游自身公共性帶來的失靈.[8]
一方面,實施不同旅游景區差別定價模式.旅游景區可以分為世界遺產、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市區)級風景區、公園等五類.越是基層的景區、公園, 其收費應越低,可以彌補運營成本即可;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可以考慮溢出效應和擁擠效應.應在考慮旅游企業合理運營成本的基礎上,加收一定的擁擠成本,同時明確旅游景區成本核算體系,包括資源使用補償費、環保費、硬件(包括游覽參觀點基礎設施建設)折舊、職工工資及其它福利費、管理費、利潤稅金等.要避免將其他成本搭車折算進景區運營成本,提高價格的透明度與公正性,切實保護公眾利益.另一方面,完善價格聽證會制度.應加強對聽證會的細節審核,包括制定嚴格的聽證會程序,嚴格審核聽證代表資格、科學確定各類聽證代表占比,確立聽證主持人資格等,嚴格審核旅游企業運營成本及其價格調整的理由,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維護旅游價格規制的嚴肅性與有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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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海霞.國家公園的旅游規制研究[D].上海:華東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54.
[6]劉宇.風景名勝區規制失靈研究--激勵性規制理論的一個應用[C].中國旅游研究年會,2011.
[7]王魁.我國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的政府規制研究[D].鄭州:河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27-28.
【關鍵詞】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是高校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在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承擔著“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重要任務的高校更應適應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順應發展教育和依法治校的要求,走法治化的道路,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必須解決的課題,也是創新學生工作機制的必由之路。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概念
到目前為止,由于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設所經歷的時間相對還比較短,學界對這一概念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比較標準的界定與闡述,綜合其他文獻中的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概念界定,表述雖然不同,可提煉到一個共同點,即在法制化的背景之下,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來指導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行為[1]。
二、當前高校學生法制化管理的現狀與問題
近年來,我國高校法律糾紛不斷,普遍存在著學校管理工作侵犯學生權益的現象。學生將學校推上被告席的現象屢見不鮮。從高等院校普遍存在與學生產生各種糾紛的事件從此可以發現,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與弊端[2],在國家立法和管理實踐中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1.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識不強,行政化傾向嚴重。當前部分高校的學生管理還存在著法律觀念淡漠、法律關系不明確、制約機制軟弱等問題, 不但有悖于法制精神, 并且嚴重影響學生受教育權以及其他合法權利的實現[3]。同時,在法制治校的進程中,師生雙方缺乏法制意識,尤其是法制理念落后,使得高校管理的本質還停留于傳統的行政管理狀態。
2.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沖突是目前侵犯學生權利,引起法律糾紛最主要的原因。學校內部制度跟不上時展的要求,相關法律法規過于抽象和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傳統思維依然強勢,不注重法律程序管理,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高校學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上下有序,內容形式完整統一的體系。如“凡學生戀愛越軌者一律開除”;“凡考試舞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記過及以上處分沒有學位等”的規定就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規定過重過嚴了。
3.高校學生管理法制系統不健全。大學生事務管理事情雜、頭緒多,因而,在管理制度上不夠完善,法制體系的構建存在諸多漏洞。高校處分權在其行使過程中存在弊端,高校學生管理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學生管理法制化的監督機制相對薄弱,大學生事務管理缺乏正當的法制程序,學生管理過程中的正當程序被容易忽視。另外,高校在相關管理程序的制定上過于粗糙,關于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體系不完備,諸多的管理細節模糊不清。因此,高校的管理條例在執行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的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作為高校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依法依規進行,要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來指導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行為,在法制化的背景之下解決學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
1.可操作性原則。為了保證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的有效實施,制度和方針要有統一的分類標準,高校在相關管理程序的制定上要嚴謹,管理細節要清晰,管理理念要先行,易于理解和操作,避免比較抽象和過于原則化的法律法規,。
2.創新性原則。創新是實現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并永葆生機的不竭動力。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校”的背景下,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是高校學生工作管理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過程是貫穿各環節創新的過程:管理理念創新、制度創新、程序創新、機制創新等等。從根本上把依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觀念內化到高校的學生管理行為中去,推動我國高校學生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設和管理水平上跨上新的臺階。
四、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高校實現學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工作,是一個長期并且比較復雜的工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與完善,必須作長時期、多方面的努力。從現有情況來看,我們可以從管理理念、制度建設、強化監督和著力創新等多方面著手,加快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進程。
1. 積極轉變觀念。在認知層面上,高校要積極轉變傳統觀念,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樹立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工作者對學生管理工作的新理念,樹立依法治校理念,培育高校學生管理者的法律思維,避免行政化嚴重的傾向。切實提高學生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制觀念,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理。
2.制度的完善。在制度層面,以法治精神為指導,健全教育法規體系和規范高校學生管理的規章制度;強化管理程序,保障學生權益;建立科學的聽證制度,聽取各方意見,來制定對學生影響較大的相關制度;健全司法救濟途徑,強化保障途徑。避免學校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存在沖突的問題。
3.注重監督層面,保證工作成效。首先是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高校學生的管理工作要接受全體師生的監督。其次要接受外部社會的監督。廣大人民群眾,社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媒體等都有依法監督的權利。最后要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還應加強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努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形成科學合理的工作機制。通過這些監督層面,確保學校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收到實效,保證教育事業健康穩定協調發展。
4.積極學習創新。重視學習其他高校及部分發達國家依法治校的先進經驗,把高校實施法治化管理作為新的辦學理念,不斷探索適應大學生的管理新模式。借鑒其他行業的經驗,加以創新并靈活運用。在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過程中全面引入現代信息管理技術,提高學生管理的效率和實效。建立學校法律服務機構,建立高校自己的法律咨詢與服務體系,為高校依法管理,保障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參考文獻:
[1] 李晶晶.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問題研究(碩士論文)[D].湖南:湖南農業大學,2011.
關鍵詞:建筑工程 質量 安全 影響因素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 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 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 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 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 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 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 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 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 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 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 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論文摘要:高校教育糾紛近年來頻頻發生,其背后的根本在于高校頻繁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如何防止這種侵權案件的發生,已成為高等教育領域里新的熱點。本文將從幾個典型的學生訴訟高校的案件入手,通過對高校侵權的主要形式及內容、造成高校侵權的原因進行深入的分析,以理清解決思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
高校是培養高層次人才的知識殿堂。在這里,學生的合法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但是目前高校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被高校“合理”侵犯的現象卻屢見不鮮。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逐漸增強,高校學生也逐漸拿起法律的武器,希望能從司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權利。因此學生狀告高校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不斷增多,高校也作為被告頻頻出現在法庭上。
案例一:首例大學生狀告學校的行政案件,田永案。1996年,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在參加補考時,因考試作弊,該校做出了“按學籍管理規定、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并開出了“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田永因作弊被注銷學籍,但學校并未實際辦理退學。在接下來的兩年里,學校仍為田永正常注冊、發放津貼、安排培養環節直到最后修滿學分、完成畢業設計并通過論文答辯等。然而畢業時,學校卻通知田永不能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于是,田永基于學校內部管理程序的漏洞,提起要求北京科技大學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訴訟,最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劉燕文狀告北京大學不發博士學位案。該案中劉的博士論文答辯由7名同行專家組成答辯委員會全票通過,并經過了學位評定委員會電子學系分會的審查,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予其博士學位,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5名委員缺席,16名委員參加,6票贊成,7票反對,3票棄權的情況下,以贊成票沒有沒達到法律規定的過半數為由,作出了不授予其博士學位的決定。劉燕文以學校的決定缺乏“程序正義”為由,將學校告上法庭。經歷兩審,最終以學校程序不當勝訴。
案例三:武某于1995年9月考入暨大醫學院臨床醫學系。因其考試時夾帶資料,學校決定除該科成績以零分記外,取消其學業結束時授予學位的資格,同時給予記過處分。第二學年,武某重修該課程,考試成績為79分。后武某向學校提交了《降低處分申請書》,學校經審查認為武某的表現良好,又有改錯的態度,將其記過處分降為嚴重警告處分。然而畢業時,武某卻未能取得學士學位。武某要求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四:張某是西南某學院大學生,因懷孕住院。當她剛剛手術出院,即被通知要求寫檢查交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對象等,并承認自己犯有“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錯誤。張某不同意學校的這種說法,結果學校以其對錯誤“認識不到位”、“狡辯”為由,將其處以勒令退學處分。然而,張某卻不服學校的處理決定,準備將母校西南某學院告上法院。
大學生作為公民,還應享有《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以及人身權、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和知識產權等權利。同時,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外,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五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從以上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大學生的權利應該說是有保障的。
一、高校管理過程中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表現
由于學校自主管理權的存在,各高校都圍繞自己的教學目的制定了相關的自制性文件。雖然學校訂立這些校規的初衷是更好地教書育人,但是目的的正確并不代表手段的合法。就目前來看,高校在指定和執行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時,往往只從其管理的需要和目的出發,只強調它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對其合法性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所忽略,導致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職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具體形式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校規制定過程中的侵權
1.高校的內部規則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根據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學校規章制度作為學校的內部規則,不能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超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我們來看案例一“田永案”中的“068”號通知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就顯然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第29條規定的法定退學條件相抵觸。再如案例三“考試作弊案”中,武某因考試作弊被學校記過處分,第二學年他已經參加重新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但是在其最后畢業時卻只拿到畢業證而沒有學位證,原因就是根據學校的規定“學生考試作弊就要被取消學位”,這又與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5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發給學士學位”的規定相抵觸,顯然該處分屬于不當。像這種校規不合法,不僅使高校在實施自主管理的過程中處于尷尬的局面,也使得其在訴訟過程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2.設定的標準模糊不清。有關內容規定得不清楚也不具體,高度概括和抽象過于模糊或過于寬泛。比如說,很多高校的考場紀律規則中都有這樣的規定:“作弊情節嚴重,經監考老師教導后拒不悔改,依然態度惡劣者勒令退學”,在這里所謂的“情節惡劣”如何界定,所謂的“態度惡劣”又如何界定呢?在我們的案例四“女大學生懷孕案”中,學校是依據校紀校規中的“品質惡劣、道德敗壞”這條來作出處分的,雖然我們不提倡婚前性行為,但是大學生發生性關系就一定是品質惡劣嗎?學校有權這樣草率地對學生的品質做出定論嗎?顯而易見,學校的處理評語過于牽強,實在難以服眾。
(二)實施過程中的侵權
1.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學校有權在其自主管理的范圍內對違反學校內部規定的學生進行相應的處理,但往往這種自主管理權的結果卻顯出了極大的不公。在案例三中,武某考試作弊確有錯誤,應該給予相應的處分,但是給予拒發學位證的處分是否有些過頭呢?武某已經重修了這門課程,已經是一種懲戒,已然達到了懲戒和教育的雙重目的,為什么還要這樣一棒子打死呢?學位證對于一個畢業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這樣拒發學位證是否公平呢?這樣的處理方法難道不是有違教育的宗旨嗎?
2.實施程序不規范。高校在許多管理學生的過程中不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導致學生應該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如被告職權、申辯權、申訴權受到忽略甚至侵犯。在案例一“田永”案中,北京科技大學最終敗訴就是因為沒有履行正當的程序原則。學校在給田永處分時,沒有以書面形式告知田永,也沒有向他說明對其處分的依據,沒有聽取其陳述和向有關部門申訴,更沒有向其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
二、大學生權利受侵犯的具體原因
造成高校頻繁地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原因有很多,總結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法律上的缺陷
我國雖然頒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但是這些教育立法對學校權利的授予、運行及責任問題都缺少法律規定,再加上立法嚴重滯后且可操作性差,高等教育立法中有很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的地方,與法制和實踐要求之間的差距還不小,主要的表現就是程序規范少、可操作性差。
(二)學校規章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正是由于法律賦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管理權卻又規定不明確,就造成了學校制定的各種內部規章制度超出了法律法規的范圍,甚至與法律相抵觸。在案例二中,被告北京大學制定的《北京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沒有拿到博士學位不予頒發畢業證一條,便和國家教委頒布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相抵觸。 (三)管理上的缺陷
首先,管理者的責任。學校的規章制度盡管存在缺陷,但大多數學校都有一整套自己的內部規章制度,有的還比較完善。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將導致更多的侵犯學生權益的事件發生。其次,管理程序。對許多高校來講管理程序不夠規范,缺少管理程序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說沒有達到“程序制度化”。最后,對管理的監督。高校的自主管理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督也是高校頻繁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客觀原因。正當程序、申訴制度等高校的內部監督機制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沒有及時建立起來,或尚未完全納入規范化、制度化建設軌道,沒有形成真正權威、客觀、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也正是由于監督機制的缺失,使得高校自由裁量權過大,極有可能不按照正當程序辦事,對處在弱勢地位的學生作出不公正、不公平的處罰。
(四)觀念上的原因
一是傳統觀念的束縛。我國傳統的師生和諧是建立在師道尊嚴的基礎上,這種和諧關系往往是以忽視甚至犧牲學生合法權益而換來的師生和諧。時至今日,仍有很多學生和學校認為學生告老師、告學校是大逆不道的行為,這樣就大大助長了學校侵犯學生權利的氣焰。二是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不明確。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學生作為行政相對人,在這一關系中學生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學校為了實現其行政目的,可以自由行政命令,學生一旦不履行學校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義務,學校有權行使公共權力,對學生作出懲戒。
三、解決大學生權利受侵犯這一問題的思路
(一)完善法律法規,建立更完善的高校規章制度
高校的內部規章制度是有關高等教育法立法規的延伸,因此在完善高校規章制度前,首先應該將現存高教立法上的種種缺陷補齊,這對于完善高校的內部規章有著重要的意義。學校在起草新的規章制度時應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高校應依法律授權制定內部的規章制度,其內部規章制度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范圍。二是合理性原則。雖然高校有自主管理權,但是不能濫用。這就要求高校的管理部門在起草新的規章制度時應廣泛聽取或征求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學生各方面的意見。對于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特別是有關重大紀律處分的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涉及重大或者疑難法律問題的,還可邀請有關法律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二)彌補高校管理上的不足,更好地維護學生權利
首先,應該提高管理者的法律素質,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這樣在處理學生問題時才能更好地依法執行。其次,建立健全正當程序,規范管理行為。所謂正當程序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包括告知相對人所實施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以保證所做出的行為公開、公正、公平。在高校管理的過程中,為更有效地防止學生的合法權益被學校頻頻侵犯,一定要建立健康的正當程序,在處罰學生時,如涉及退學、開除等事項應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學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生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罰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等。最后,加強監督力度。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即使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證,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很難保證既有的制度可以被很好地執行。高校必須加強其在管理過程中的監督以保證權力不被濫用,不會侵害學生的合法權益。
(三)轉變思想,突破傳統觀念束縛
隨著人權時代的到來以及依法治校的觀念日漸深入人心,“尊師重教”與“師生平等”觀念的沖突正在迫使千百年來作為學校教育基礎的傳統校園文化不得不面對新的價值評判和選擇,以尋求新的道德平衡、消除價值沖突或將這種沖突降到最低限度。
(四)多開設法律課程,豐富學生的法律知識
現在學生的維權意識雖很強,但是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卻很少,導致他們在遭到侵權時,很難作出及時正確的反應。很多學生對高校設置的法律課程不是很滿意,大多數學生還是希望多開設一些可供選擇的法律課程,以學到更多的法律知識,當有侵權事件發生的時候能夠及時作出必要的反應。因此學校有必要多開設一些法律課程來供學生選擇,這不僅僅是防止學校侵權、維護學生權利的至寶,同時也能幫助學生建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做到知法、懂法、愛法、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