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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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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范文第1篇

          **鎮今年上半年以來,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按照上級的綜合治理工作會議安排部署,解放思想,干事創業,加快發展,認真落實維護穩定責任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維護我鎮穩定,著力打造“平安泊頭”。回顧全年來的工作,特總結如下。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1、我所制訂了《**鎮二OO六年普法工作計劃》,并以黨委文件發至各村、各單位,對全鎮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導作用,并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活動,印發普法宣傳資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學生帶回家庭,帶給鄰居的形式,發至各戶,教育面達80%,制作普法宣傳版面150余塊;利用通俗、順口的語言向群眾宣傳各種法律。 三、“148”法律服務建設1、“6427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在不斷完善辦公設施和提高值班人員素質的基礎上,開展了各項業務工作。一年來,共接到咨詢電話52個,當場解答52個。“6427148”受到了群眾的歡迎,大大避免和減少了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2、基層調委會工作。我鎮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調委會組織,并辦理了調解員證,并達到“四落實”,堅持糾紛排查制度,對派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建立了臺帳,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解決。上半年共調處民間糾紛32起,調處率達100%,處結率達98%以上。

          3、發揮公正工作在經濟建設忠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辦理公證業務8件。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自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公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范文第3篇

          一、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按照中央、省、市、區政法委和市司法局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安排和要求,我局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項工作。

          1、加強學習,提高認識。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中央、省、市、區政法委和市司法局關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的有關文件、資料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讀本》,通過學習提高我局干部、職工對依法治國理念的認識,增強做好具體工作的自覺性。找范文

          2、端正執法思想,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教育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人員牢固樹立親民、近民、愛民、為民的思想,始終堅持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轉變觀念,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保障權利,人性化執法和服務人民的意識。進一步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把人民群眾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真正深入群眾,貼近群眾,認真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把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化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務工作的動力。盡心竭力為人民群眾辦實事,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嚴格公正執法、維護公平正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3、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理念,加強法律服務。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主動服務于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深入新都經濟建設的主戰場,不斷滿足社會對法律的需求,為全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

          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為了全面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機關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我局建立并落實了行政執法責任制。

          1、建立了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取得執法資格證與持證上崗率達100%。

          2、建立了學習培訓制度。對申辦《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等基礎和專業法律、法規的培訓面和合格率達100%。

          3、建立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將法定的執法范圍、職責、標準、條件、時限、程序及《部門規范化服務細則》和辦事流程等進行公示,公示率達100%。

          4、建立了投訴、舉報和案件回訪制度,對相對人的投訴、舉報依法受理率達100%。

          5、建立并實施了“局長接待日”制度,加強了值班崗、雙休日、節假日值班,具體責任落實到局領導、中層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

          6、律師參與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為規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議,促進了領導決策的科學化法制化。

          三、依法管理,嚴格執法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范文第4篇

          200*年上半年,我所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抓基層、打基礎,積極落實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部署,緊緊圍繞“堅持高標準、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調,與時俱進,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全所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在原有基礎上有了新的進步、新的發展和新的突破,為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推進依法治鎮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

          一、是“四五”普法工作深入推進。

          200*年元至6月,我們認真貫徹落實五年總體規劃,按照規劃的目標要求,突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重心,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力度,扎實推進各項工作。

          1、加強干部學法力度,通過全鎮的大小會議宣傳教育,開展以《行政許可法》、《土地承包法》為重點法律的干部普法培訓。

          2、強化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力度。通過全鎮各中小學法制課教師,利用上法制課的形式,進一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積極拓展法制教育渠道,開辟第二課堂,共同構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協調兼職法制副校長進校園講法,全面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治氛圍。

          3、強化宣傳,創新普法形式。我所以全鎮的治安中心戶長建設為契機,認真搞好普法宣傳工作。

          二、是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規范。

          全鎮村(居)調委會基本達到了“六有”、“四落實”的工作目標;開創了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新局面。目前,全鎮共建有各級調委會40個,全鎮各級調解組織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上半年調解糾紛件,調解成功件,調解成功率達%以上,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件8人,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三、是安置幫教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大。

          目前,全鎮設有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60個,鎮、街安置幫教領導小組28個,兩級幫教組織的建設保障了安置幫教工作效果,全鎮落實幫教措施率100%,上半年的重新犯罪率為0,同是與被幫教人簽訂幫教協議書,從而完善了安幫工作向規范化發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為實現幫教社會化,鎮安置幫教辦公室注重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發揮成員單位、基層和社會有關方面在安置幫教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形成了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是司法所建設有了突破性進展。

          今年上半年,我所在縣司法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下,辦公場所及辦公條件明顯改善。

          五、是加強監督指導,法律服務工作有序開展

          1、是強化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加大了對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監督,規范投訴接待程序。

          法律服務所工作總結范文第5篇

          一、發揮人民調解工作職能,化解矛盾糾紛推進依法治區工作。

          基層股按照職能職責指導各司法所及各級人民調解組織開展三項排查活動:經常性排查、熱難點問題集中排查和重要時期專項排查。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處、早解決”,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增強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防控能力。今年共接受農民工咨詢650人次,調處“涉薪”糾紛11件,引導至訴訟程序糾紛5件,追回拖欠工資35萬元。全區各級調解組織共摸排糾紛線索459條,參與調解疑難復雜糾紛187件,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763件,成功調處1711件,調處成功率達到98%,為維護我區和諧穩定做出了貢獻。

          二、加大對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的調解力度,提升專業調解效果。

          今年,區醫調委共接待來訪群眾45人次,受理醫療糾紛4件,成功調處4件,涉及協議金額45.5萬元。其中兩件為重大醫療糾紛,醫調委接到任務均在第一時間內介入,制定調解方案快速出擊,實現受理一件,調處一件,調處成功率達100%。環比2013年同期,醫療糾紛發生率下降60%。道調委共接待來訪群眾63人次,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10件,成功調處10件,涉及協議金額299萬元。區醫調委、道調委的熱心服務、高質量服務,縮短了與群眾、當事人的距離,取得了當事人滿意、群眾信任、領導好評的良好社會效果。

          三、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培訓,切實提高我區各級調解組織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調處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面對今年來村(社區)、鄉鎮人民調解員隊伍因為換屆、年齡、健康等原因發生變動,而社會發展對人民調解要求不斷提高的現狀,基層股指導各司法所側重從《人民調解法》的主要內容及人民調解工作的方法與技巧上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一是通過對《人民調解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法條的講解,從執法的高度重新審視人民調解工作,著力加強人民調解員法律法規、政策理論等方面的學習。二是通過全國優秀人民調解員鄧興和在處理具體矛盾糾紛中的現身說法、案例講解,著力加強人民調解員規范調處糾紛的水平與能力。三是以調解協議書制作為重點,結合《區人民調解個案補貼辦法》的講解,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制作、規范審核、規范歸檔水平。

          四、扎實推進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夯實司法行政發展基礎。

          基層股按照“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運行”的創建目標,在上一年度創建精品司法所工作的基礎上,分析基層司法所建設的現狀,理清工作思路,找差距、想辦法。今年我局鳳凰司法所、工業園區司法所通過了市司法局的檢查驗收,成為全市第二批“精品司法所”。

          今年,我區在5個鄉鎮及2個街道辦事處依托司法所建立7個婦女兒童維權服務站。婦女兒童維權站始終堅持把家庭作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主要領域,真正做到排查一個苗頭,調解一件糾紛,解決一個矛盾,和睦一個家庭。今年以來,共排查糾紛23件,調處糾紛65件。糾紛類型主要是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人身損害糾紛這三大類。婦女兒童維權站與綜治、派出所、法庭等聯合,拓寬婦女兒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平臺,使婦女兒童表達訴求更加便捷,維護自身權益更加及時有效。一是由區婦聯牽頭組織鄉鎮婦聯及司法所所長參加維權工作培訓,通過培訓提高維權站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二是維權站聯合法庭、派出所開設普法宣傳課堂,通過以案說法專題講座、法律常識普及,提高婦女群眾知法、懂法、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三是抓住“法律七進”、“六五普法”工作契機通過組織法律服務志愿者進社區、進家庭等形式,把婦女最關注的法律問題、婦女在訴訟中的權益保障等問題直通到婦女群眾中,保證婦女不出家門就能化解法律疑問、明確訴訟程序、疏導心理問題。

          五、法律服務工作持續、穩定發展,保障依法治區。

          今年我區法律服務工作以“法律七進”為重心,服務于“依法治區”工作,積極為鄉鎮黨委、政府、村(社區)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主動參與鄉鎮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全區八個法律服務所均與所在鄉鎮的村(社區)簽訂了法律顧問合同,實現了一村一個法律顧問,帶動村(社區)形成遇事找法、辦事靠法的法治思維。今年全區法律服務工作者解答各類法律咨詢4500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宣講法律8場次,受教育人數達6500人次,協助轄區黨委、政府處理矛盾7件,成功6件,充分發揮了法律服務的職能作用。

          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基層司法所人員編制與實際承擔的職能任務不相適應,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二是法律服務工作需要進一步拓寬法律服務市場和規范法律服務行為。目前的法律服務從業人員數量偏少,急需引進和培養法律專業人才。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指導督促各司法所深入開展“法律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