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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保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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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保護論文

          貿易保護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傾銷反傾銷貿易保護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國以低于國內“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國,并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部門造成損害的,被視為有傾銷傾向。傾銷本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在客觀上都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一定的損害或威脅。因此,反傾銷已成為一些發達國家常見的貿易措施,也是國際貿易中合法的貿易保護手段。WTO也制定并不斷完善反傾銷協議,對傾銷行為進行打擊,以維護公平貿易秩序。但由于反傾銷協議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許多國家以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出口制造業的發展和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我國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一些大國之間的各種貿易摩擦在所難免出口額的擴大,國外對華反傾銷指控也越來越多。然而,我國現有反傾銷應訴工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出口貿易。面對加入WTO后的新形勢,我國應引導企業及時更新觀念,采取積極態度,依法應訴國外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提高中國反傾銷應訴能力。因此我們出口產品時,應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教訓,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推進經濟改革,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

          在國外反傾銷措施中,對中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關鍵性技術措施,也是對轉軌型國家實施反傾銷的借口。盡管我國已經對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經濟的自由度和市場的開放度已經超過某些所謂市場經濟國家,但在實際運行中,真正的現代企業制度仍沒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完全執行,企業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進行深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摘掉“非市場經濟國家”帽子,才能改變西方國家的看法,取消對中國的一些歧視性規定。

          二、實現出口市場多元化和“走出去”戰略,改善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形象

          在商品結構上,要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引導出口企業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進而提高出口產品的價格。實施“走出去”戰略,也可以使中國企業有效規避反傾銷。到國外去投資建立生產基地,以品牌為核心,改變產品原產地,利用國外的原產地產品法,獲得生產國的國民待遇。比如我國到墨西哥建立生產廠,產品的“戶口”就在墨西哥。根據原產地規則,“中國造”產品與墨西哥產品一視同仁,而且還能自由出口到與墨西哥達成自由貿易協的國家。

          三、建立獎懲機制,鼓勵企業積極應訴

          要建立反傾銷應訴基金,由同類產業部門的企業共同按比例籌集資金,國家也給予一定贊助,用于反傾銷應訴和為企業提供國際市場信息,以解決反傾銷應訴費用巨大,單個企業難以承受的困難,對獲得勝訴者,可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要執行“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通過采用出口許可證、海關審價以及其他手段給予補貼和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給予處罰,以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

          四、構建預警監控體系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傾銷預警機制。主要是觀察對外貿易發展動態,捕捉國際市場信息,從而使我國企業在外國提起反傾銷訴訟還處于萌芽狀態時,就能做好相應的準備,及時調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組織應訴。另一方面,設立重要出口商品價格監控體系。目的是打擊企業競相低價出口,杜絕惡性競爭,規范出口市場秩序。根據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幅度狀況,對價格偏低易引起反傾銷的敏感出口商品,應及時調整產品出口價格和數量,而對惡意搞低價競銷的企業提出警告,并報請有關部門促使其限期整改。

          五、加快設立反傾銷人才培養機制

          由于我國參加反傾銷應訴還處于起步階段,人力資源匱乏,包括小語種翻譯人員,熟悉反傾銷應訴的律師、會計師等。我國律師很少介入到此類案件中,國內缺乏熟悉國際反傾銷的經貿、法律人才,至今仍處于依靠外國律師爭取權益的尷尬局面。為此我國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盡快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反傾銷應訴的專業法律人才。

          隨著我國加入WTO,關稅的作用將進一步弱化,國外將更加依賴反傾銷和反補貼手段來打擊中國產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傾銷協議和相關的規章制度應對外國對華反傾銷,為我國出口企業營造一個公平的國際貿易環境已成為當前首要議事日程之一。作為WTO的成員國,我國應積極參與WTO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執行,抵制一切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WTO反傾銷法的健康發展和公平實施,同時利用WTO法律體系對各成員國的約束作用,打擊某些國家借反傾銷之名而別有用心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彭徐文芳:傾銷與反傾銷法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70~94

          [2]陳茵:中國入世后何以應對反傾銷[J].外貿經濟、國際貿易,2002,(9):52~55

          貿易保護論文范文第2篇

          一、保護貿易理論與自由貿易理論一樣,都提倡積極主動地參加對外貿易

          重商主義是保護貿易理論的早期學說,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國得自對外貿易的財富》一書中寫道:“對外貿易是增加我們的財富和現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堯田:《國際貿易》,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頁。),它積極主動地追求外貿順差。

          資產階級保護貿易理論的第一個系統闡述者是德國歷史學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護幼稚產業論”僅僅提倡保護本國的弱小產業,一旦這種弱小產業在政策保護下得到發展,成長到具有國際競爭能力時,就主張國家立即放棄保護政策,以利于國內資源的有效配制和產業競爭力的增強。

          發展中國家借鑒李斯特的保護幼稚產業論和羅斯托的經濟起飛理論,提出了進口替代和出口導向相結合的貿易發展戰略,涌現出巴西、墨西哥、亞洲“四小龍”、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可以說,拉美和東南亞國家的崛起,是與積極利用外援、及時接納上游國家轉移過來的資金、技術和產業分不開的。“國際貿易在發展中國家的歷史發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注:[德]諾貝爾特·馮克:《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形式:貿易性投資措施》,《國際商務》1995年第1期。)事實上,奉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大多是發達國家,如歐盟、加拿大和美國,但它們的外貿量卻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國在1994年的進出口貿易額就高達12019億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儲玉坤:《1994年世界貿易發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國際經貿探索》1995年第4期。)。

          總之,形形的保護貿易理論無一是主張閉關鎖國的,這些理論都提倡積極主動的對外貿易。

          二、保護貿易理論修正了自由貿易理論的不現實假定,發展了自由貿易理論

          傳統的保護貿易理論主要有以李嘉圖為代表的比較利益論和以赫克歇爾與俄林為代表的要素稟賦理論。這兩種理論在解釋貿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說服力。但它們不能解釋現實中發生在發達國家間的產業間貿易和發生在跨國公司內部的公司內貿易,不能動態地解釋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利益的變化,忽略了貿易利益在貿易雙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護貿易理論是以自由貿易理論批評者的身份出現的,是對自由貿易理論的補充和發展。這種發展主要表現為對傳統貿易理論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認為,傳統的自由貿易理論主要有以下幾個明確或隱含的假定(注:邁克爾·P·托達羅:《經濟發展與第三世界》,中國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頁。)(注:王小軍:《新貿易理論書評——新貿易理論與傳統貿易理論之比較》,《國際貿易問題》1996年第4期。):

          1.各國生產要素在本質上保持不變,在國內可以自由流動,但在國際間則根本不能流動。

          2.技術水平固定不變,可自由獲取,國際市場上消費者占主導地位。

          3.規模收益不變,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都是完全競爭的,沒有不確定性。

          4.政府在外貿中不起作用,因此國際貿易在相互競爭的小生產者之間展開。

          5.各國貿易總是平衡的。

          6.各國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變,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現實性,因此出現了對上述假定進行修正后產生的各種保護貿易學說。

          (一)保護幼稚產業論修正了傳統自由貿易理論中貿易各國都處于相似經濟發展水平的假定

          保護貿易論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評古典貿易理論“沒有考慮到各個國家的性質以及他們各自的特有利益和情況”。“兩個同樣具有高度文化的國家,要在彼此自由競爭下共同有利,只有當兩者在工業發展上處于大體上相等的地位時才能實現”,“在自由競爭下,一個一無保護的國家要想成為一個新興工業化國家已經沒有可能。”“保護制度是使落后國家在文化上取得與那個優勢國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歷史發展階段論認為,各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該采取不同的外貿政策,在工業化的中期階段,實施保護貿易可以迅速發展起本國的民族工業,但在民族工業具有一定的國際競爭力時,必須果斷地放棄保護。這實際上是對李嘉圖比較利益學說的發展和補充。

          (二)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惡化說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假定貿易各國都可從貿易中對等獲益的修正

          伊曼紐爾和普雷畢什關于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不斷惡化的論點得到了普遍的證實:

          “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已越來越趨向惡化,自1980年起,初級產品貿易的平均價格下降一半,給發展中國家的初級產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損失,每年高達500億美元。1993年初級產品價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級產品平均價格以美元計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產品的價格已經下降到30年來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貿易額和比重不斷減少、服務貿易額和比重不斷增加的今天,在運輸、保險、銀行、通訊和旅游等服務貿易領域,發展中國家更是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注:曾時:《試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特點與理論基礎》,《世界經濟研究》1994年第6期。)。

          “薩普斯福特根據從1962~1982年每年數據在二項回歸分析中估計,非燃料初級產品需求的價格彈性為-0.25”,“長期價格彈性可能比短期價格彈性低許多”。發展中國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轉變可能抑制農產品價格,因而惡化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其直接的收入效應可能很小,而通過國際收支約束加緊產生的間接效應可能會相當大,因而會全部抵消貿易自由化的預期益處。”(注:[英]邁克爾·布利尼:《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條件:關注的一個方面》,《經濟資料譯叢》1995年第3期。)

          (三)凱恩斯主義貿易理論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假定各國總處于貿易平衡狀態的修正

          凱恩斯主義認為,凈出口屬于總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國民經濟的發展,而進口則會收縮國民經濟。因此,凱恩斯主義提倡國家干預國際貿易,大力推動出口,抑制進口,保持外貿順差。因此,凱恩斯主義又被叫作“新重商主義”。

          正如希克斯所說,“造成英格蘭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貿易方面喪失信心的主要問題是,舊的自由主義在巨大的失業面前無能為力,以及在積極的反失業計劃中使用進口限制作為要素的可能性。人們當然不得不把這條思路同凱恩斯的名字聯系在一起。就是這一點(幾乎僅僅這一點)導致凱恩斯放棄自由貿易的信念。”(注:[英]邁克爾·布利尼:《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自由化和貿易條件:關注的一個方面》,《經濟資料譯叢》1995年第3期。)可見,當國家發生經濟危機時,失業和經濟衰退就必然導致政府的保護主義傾向。

          (四)最優干預政策理論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市場完美無缺假定的修正

          發展中國家的特點是有大量的市場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場、扭曲的部門間工資差別、粘性工資與市場工資超過影子工資、分部門的最低工資和買方壟斷,等等。所有這些市場缺陷意味著需要保護。另一方面,由于發展中國家存在非經濟偏好(即發展新興工業),因此,由戈登、約翰遜、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薩等人提出了最優干預政策理論,認為當市場扭曲是由國外而非由國內因素所引起,當經濟目標屬于對外部門時,采取最優干預的保護貿易形式被認為是最優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貿易的新舊挑戰》,《經濟譯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貿易理論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的完全競爭和規模收益不變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貿易理論認為,建立在比較優勢理論上的古典貿易理論有一個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決定價格和規模收益不變。事實上現代許多工業具有規模收益遞增的特點,即隨著生產規模的不斷擴大,產品的單位成本呈現遞減趨勢。規模經濟的存在要求每個國家的幾家大壟斷公司各自生產少數幾種產品,而且每種產品應存在差異,以便在生產規模上取得收益遞增的好處(注:王繼祖:《近年西方新貿易理論淺探》,《南開經濟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國的諾貝爾特·馮克指出:“傳統的外貿理論是建立在完全競爭這一假設之上的。而這種理論沒有考慮到目前世界經濟體制的一些根本特點。例如跨國公司和市場壟斷的存在,國內外市場的區別及信息的不暢通。而恰恰在一些領域里存在大量非關稅壁壘,不完全競爭是其中的主要標志。例如在汽車工業、鋼鐵工業和半導體工業就是如此。”(注:[德]諾貝爾特·馮克:《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一種形式:貿易性投資措施》,《國際商務》1995年第1期。)

          斯賓塞和布蘭德等人認為,某些工業,特別是高科技工業,處于不完全競爭情況,市場經濟失靈,需要政府干預。在這些行業中,少數大公司壟斷市場,形成寡頭壟斷,參與有效競爭,他們可以影響市場價格,他們擁有的市場力量可以獲取超額利潤轉向本國公司,從而有利于本國經濟的發展,并可取得外部經濟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對本國大公司給予補貼,從而使外國競爭對手推遲或停止投資與生產,使本國公司占領市場獲得超額利潤,其利潤大大超過政府補貼。不完全競爭前提下的國際貿易理論修正了古典與新古典的自由競爭貿易理論,明確提出國家干預貿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與新古典貿易理論反對國家干預貿易的主張。而且,事實上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已不同程度地實行了這種戰略。他們對某些戰略工業和貿易,特別是高科技工業,國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間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對歐洲空中客車公司和美國波音公司的噴氣式飛機等制造業的支持,對日本重化工業和半導體工業的支持等。國家對這些工業的支持和保護可以稱為“保護高科技產業論”,是“保護幼稚產業論”的現代翻版(注:王繼祖:《近年西方新貿易理論淺探》,《南開經濟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業內貿易理論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的市場運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從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業理論以來,人們認識到市場運行經常受到各種各樣的阻礙。這樣,企業就有一種通過自身組織的巧妙安排來替代成本相對較高的市場來組織資源的內在傾向。表現在國際貿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國公司經常通過公司內貿易來降低關稅的支付的現象。“雖然有關公司內貿易的詳細、準確的統計很難獲得,但是一般都認為公司內貿易已經成為當今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普遍現象。……根據有關的研究報告估計,目前大約60~70%的世界貿易與跨國公司有關。2/5的國際貿易在公司內部進行。鄧寧發現在英國的子公司85%的進口和80%的出口屬于公司內貿易,而在彩色電視機制造業公司內貿易的比率高達40%。利柯魯(Lecraw)研究了日本在東南亞5國輕工業制品制造業的111家跨國公司的公司內貿易的情況,他發現這個比率高達79%。”“正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對公司內貿易這種非傳統的國際貿易交易形式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和研究。”(注:朱剛體:《交易費用、時常效率與公司內貿易理論》,《經濟學動態》1997年第3期。)

          (七)技術外溢和技術創新貿易理論是對傳統自由貿易理論技術固定不變和把技術作為外生變量假定的修正

          傳統自由貿易理論假定技術是固定不變的,而且是可以自由獲取的。但實際上,人類的生產技術是在生產活動中產生和發展的,并且獲取技術,特別是關鍵技術是需要花費高昂的費用的。

          技術外溢理論認為貿易和技術外溢有可能將國民經濟的發展引入錯誤的方向,使貿易各方的長期發展速度都受到影響。技術創新的大幅度進展需要兩個必要條件,即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科研投資的鼓勵。(注:海聞:《國際貿易理論的新發展》,《經濟研究》1995年第7期。)

          為了消除技術外溢對國民經濟的誤導和刺激技術創新,都需要國家干預貿易活動。

          (八)國際競爭優勢論修正了傳統自由貿易理論的比較優勢論

          波特在調查研究了10個國家100家大工業的情況后指出,當前的貿易理論只能解釋為什么在國際競爭中一些國家的某些工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卻失敗了這一問題的部分原因。比如為什么日本在汽車工業、瑞士在精密儀器工業,以及美國在化學工業方面比別國生產率更高,更富于競爭力,用比較優勢理論不能完全解釋。(注:王繼祖:《近年西方新貿易理論淺探》,《南開經濟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認為,比較優勢并不一定是現實的國際競爭優勢。為了取得國際競爭優勢,政府可以通過補貼對工業競爭力加以影響;對教育的支持可以影響高級要素稟賦;對產品的規模、標準條例等的規定將影響產品的需求和供給;通過財政金融政策可影響工業及相關工業的供求與競爭狀況等等。

          三、西方資本主義的發展實踐表明,保護貿易是他們事實上實行的貿易政策,是其實行工業化和保護本國經濟的重要手段

          19世紀初,美國開始工業革命,為了抵御英國工業品的競爭,扶植國內工業的發展,美國不斷提高關稅。1816年關稅率為7.5~30%,1824年平均關稅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紀80年代,美國工業躍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國在世界外貿總額中僅次于英國,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國際貿易教程》,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頁。)。

          “歷史上,德國和美國的鋼鐵工業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當程度上是由于德國和美國政府征收保護主義關稅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過進口保護為鋼鐵工業的發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車工業之所以發展到如今的水平,與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對其汽車市場的進口保護有著相當的關系……后來美國對大量的進口,也加強了對其汽車工業的保護。比如1978年對克萊斯勒公司的應急貸款曾使該公司免于破產;在政府支持下,該公司的生產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國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車生產企業以自愿出口限制與美國合作;1995年美日汽車摩擦升級,美國政府迫使日本政府進一步向美國汽車生產商開放市場。……在電子工業方面,日本政府的保護主義政策也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以電視工業為例,日本的通商產業省曾把電視機以及與其相關的電子消費品作為發展出口的一個主要目標,進行保護,使之免于進口競爭;政府還允許七大電子企業在國內形成卡特爾式的聯合。此外,日本國內復雜的分銷系統也常常把國外電子產品排斥在外。”(注:羅丙志:《國際貿易中的政府行為與產業成長》,《國際貿易》1996年第3期。)

          “事實上,沒有保護為國內市場生產的早期制造業而實現了工業化的國家和地區只有英國和香港。”(注:[美]約翰·威廉遜:《開放經濟與世界經濟》,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頁。)

          目前,發達國家處于經濟“滯脹”的狀態,美國等發達國家隨著國際債務的不斷增加,又舉起了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幾乎整個資本主義的國際貿易發展史就是一部貿易保護主義的歷史。

          四、結論

          貿易保護論文范文第3篇

          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一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產生也伴隨著與之相關的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不斷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在繼承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基本思想的基礎上,不斷推陳出新,逐漸形成自己的特色,并且體現出鮮明的時代背景。如近年來的新福利經濟學、地區主義、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環境優先等新貿易保護理論關注的對象不再僅僅是經濟問題,它更關注政治、社會、環境等綜合問題,更強調人、社會、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因此具有強烈的人文化導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隱蔽性。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理論支持

          為了使貿易保護措施“合理”、“合法”和更具隱蔽性,西方貿易保護論者積極尋求和提供理論依據。因此,與此相關的貿易保護理論,便成為新時代具有代表性的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

          (一)新福利經濟學

          新貿易保護主義為什么日益具有表面的合理性?增進國民福利是其最大理由。以庇古為代表的舊福利經濟學家認為,單靠自由競爭不能達到最大的國民收入量,需要國家干預。國家對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部門征稅,使經濟福利增加,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1939年卡爾多提出了福利標準或補償性原則的問題。此后,希克斯、西托夫斯基等人對福利標準和補償性原則問題繼續進行探討。新福利經濟學繼承了庇古方法論基礎和“最大社會福利”原則,但指出帕累托最優的條件未必存在于現實中,因為增加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同時可能意味著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為此。新福利經濟學提出補償性原則,即增加社會福利允許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補償損失之后還有剩余。政府在其中應采取適當政策使受損者得到補償,如對受益者征收特別稅、對受損者給與補償金,使受損者保持原有地位。補償原理在美國貿易政策上的實際運用便是在立法授權總統或貿易代表降低關稅的同時,又設立了某些“保護”條款或免責條款。

          (二)地區主義新貿易保護理論

          這種理論以蒂姆·朗和科林·海茲為代表。蒂姆·朗和科林·海茲認為自由政策存在著自身固有的缺陷,在當今世界環境下,自由貿易政策所帶來的問題比其期望解決的問題更多。例如,自由貿易政策本欲提高經濟效率,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進世界經濟的增長,但帶來的卻是過度競爭,導致全球失業人數的增加,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下降和世界經濟增長的緩慢。又如,自由貿易政策本想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增加世界經濟蛋糕的規模,并認為這一結果一旦產生,世界便可能有更多的東西分享,其中的一部分會流向貧窮的國家,縮小世界不平等現象,但帶來的卻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為短期利益掠奪性開采資源,廉價出口,國家通過削減社會開支來鼓勵出口,造成相對貧困的擴大。再如,近20年來,世界環境的急劇惡化與自由貿易政策導致的全球貿易迅速擴大,以及自由市場自身沒有能力把環境損失計入貿易成本有著重要的關系。由于自由貿易政策存在著缺陷,因此要實現經濟、公平和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就必須放棄自由貿易政策,由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所取代。

          他們認為,實行地區性貿易保護主義后,既可以利用本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福利,又可以改變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結構中的不利地位,同時也可以保護環境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還主張為使地區經濟發展,實現貿易平衡和保護世界環境,一國需要根據預期的出口量控制進口量并且要使兩者嚴格平衡,并制定高標準的進出口限制規則。

          (三)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新貿易保護論

          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學說源于兩位瑞典經濟學家赫克歇爾和俄林提出的要素價格均等化說。他們認為,國際貿易是因各國生產要素稟賦不同導致的生產要素價格差異所引起的,但是國際貿易反過來也會影響生產要素的價格。他們認為,國際貿易最重要的結果是各國都能更有效地利用各種生產要素,生產要素在供求關系的影響下,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使各國的要素價格趨于均等。以勞動力這一要素為例,假設有甲、乙兩個國家,甲國勞動力資源豐富,資本稀缺,即在甲國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會較低,資本的價格會較高;乙國勞動力稀缺,資本豐富,即在乙國勞動者的工資會相對較高,資本價格會相對較低。如果兩國之間沒有貿易往來,處于完全隔絕狀態,則各種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將是最低的。若存在自由貿易,甲國將會集中優勢力量生產勞動力密集型產品,并用以交換乙國的資本密集型產品,這種交換的結果會導致甲國勞動力的需求相對增加,勞動力價格上升;反之,資本密集型產品需求相對下降,資本的價格會相對下降。如此反復下去,在國際貿易的影響下,各國生產要素價格會自動趨于均等。

          生產要素價格均等化學說的提出最初并未在貿易保護方面得到運用,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一些發展中國家出口事業的迅速發展,西方各國國內主張對這些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該理論就成為西方工業國進行貿易保護的理論工具。法國著名經濟學家莫里斯就是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新貿易保護論的倡導者,他認為,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工資水平遠遠超過發展中國家,如果西方國家不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造成發達國家工人的工資水平向低收入國家的工資水平看齊,從而導致發達國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發達國家應該對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密集性產品實行貿易限制。歐美等發達國家也持有這種觀點,據美國經濟政策協會機構估算,僅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的簽訂就使美國失去50萬人的就業機會。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受到低增長和高失業率的困擾,增加了大工業的保護,抵制發展中國家的進口,1993年發展中國家將近1/3的出口產品受到發達國家的配額制和其他非關稅壁壘限制。

          (四)環境優先新貿易保護論

          由于近20年來全球工業化加速,致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人類的生存環境日趨惡化。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以及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注和重視導致諸多國際公約的產生。各國政府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希望政府通過對自由貿易政策的干預,實現保護自然環境、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在此背景下產生了環境優先新貿易保護論,它主要表現為借保護環境為名來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論點是:由于生態系統面臨巨大威脅,在國際貿易中應該優先考慮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為了保護環境,任何國家都可以采取保護措施,限制對環境產生威脅的產品的進口。同時,企業要將保護環境所耗費的成本計入產品價格之內,這就是環境成本內在化。事實上,進口國還主要采用以技術壁壘和環境壁壘為核心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以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評析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基于人文化的貿易導向

          新貿易保護主義主張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人類通過生產實踐活動改變著自然,通過勞動過程來完成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然而,在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中,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人類在向自然索取物質資料的同時也在破壞著環境。因此,為了使人類和自然和諧發展,人類必須學會預見人類行為對自然界的影響。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環境優先論就是倡導人們保護環境,當貿易的發展威脅到環境的時候,要優先考慮環境。綠色技術壁壘就是新貿易保護主義用來貫徹其理論導向的重要手段。一些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借口,憑借其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措施和高于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環境質量標準,以此來作為市場準入條件,限制競爭對手的產品進口。例如,2005年歐盟以保護環境為借口,頒布了《歐盟電子垃圾處理法案》,將保護環境的成本計入電子產品的價格之內,從而提高了電子產品向歐盟出口的價格。根據中國有關部門的初步調查顯示,由于該法案的實施,中國對歐盟出口約120億美元的機電產品被拒之門外。

          新貿易保護主義倡導人與社會和諧發展。近年來歐盟等發達國家推出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是全球第一個有關道德規范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生產商以及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皆符合社會責任的要求。SA8000標準在童工、強制雇傭、健康安全、聯合的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報酬、管理體系等領域內提出了最低要求。如在報酬方面,要求工資必須達到法定和行業規定的最低限額,并在滿足基本要求外有任意收入;在工時方面,要求企業保證工作人員的正常休假時間等。SA8000勞工標準,將貿易和社會責任標準掛鉤,一方面可能會起到促進人類與社會協調發展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可能會對自由貿易產生極大的限制

          在傳統貿易保護理論中,不論是16-17世紀的倡導貨幣、貿易差額論的重商主義。還是20世紀的凱恩斯的對外貿易乘數理論,傳統貿易保護理論、政策的導向均是為了維護保護本國的貿易順差地位,確保本國貿易經濟的良好發展。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由貿易政策開始延伸到對方國家的社會政策,甚至政治政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貿易人文化傾向讓貿易平臺承載著貿易中的環境、經濟、福利、代內與代際公平等諸多因素,追求非貿易利益使得知識產權、環境、勞工標準等問題成為焦點,并有著不斷擴大的趨勢。事實上,將貿易和社會、政治等非貿易利益掛鉤并不能很好地解決非貿易利益問題,但可能使新時期的貿易保護看起來似乎更合乎常理,從而混淆了問題的本質。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衡量公平開展國際貿易的尺度

          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保護環境、保護勞動者工資水平和就業、保證地區經濟發展等觀點,都一致認為無障礙的自由貿易已經不再是一種公平的貿易。當今國際貿易要公平開展必須有一套衡量的尺度,如勞動力價格均等化理論認為,目前在勞動力市場上就存在極大的不公平性,發展中國家低勞動力成本和發達國家高勞動力成本之間的競爭導致發達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存在大量的逆差,因此要采取貿易保護干預,制止這種不公平的開展。

          那么,新貿易保護主義所推崇的公平貿易尺度是否真正合理?事實上,新貿易保護主義多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上,從本國的勞動生產率、技術水平、勞動者的生活狀況出發,來確定世界范圍內開展公平國際貿易的勞工標準、環境標準、產品質量標準,這種公平貿易尺度的本身就有失公平。目前,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ZC)下轄的大部分技術委員會(TC)與分委員會(SC)的秘書一職均為西歐各國所擔任。被認為協調世界貿易秩序的第一大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其決策也大多受發達國家成員的左右。

          可見,發達國家的公平貿易尺度最終還是以維護自身利益為標準的。目前,這種尺度只對發達國家有利,而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影響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進程。

          (三)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實質

          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從根本上削弱甚至使對方喪失國際競爭力。其主要表現在:通過征收高額的反傾銷稅等削弱對方國家的國際競爭力;通過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使發展中國家喪失高附加價值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通過設置動植物檢疫標準、勞工標準等。使發展中國家喪失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方面的國際競爭力。

          貿易保護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保護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

          為了經濟發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目標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亞歷山大O基斯說:”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中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趨勢:一方面是為了環境保護控制某些國際貿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為了自由貿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的愿望。”所以,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表現為下面兩種具體的形式:

          (一)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限制影響

          當代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貿易自由,減少各種各樣的貿易障礙,以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地利用世界資源。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貿易自由化要力求掃清各種貿易障礙。但貿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則會造成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的破壞。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發達國家利用大國優勝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推行環境殖民主義,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這是建立在對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的基礎上,是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作高昂代價換來的,而發達國家卻以低于實際資源價格的(即沒有考慮環境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購買初級產品。

          其次,新一輪環境侵略將使環境安全面臨新的威脅,長期以來,一些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和危害環境的工業,設備,產品和有害廢物,進行環境侵略(也稱生態侵略,生態殖民)。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遭受環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制約

          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其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構成的法律障礙

          首先是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這類條約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在規定貿易規則的同時考慮了相關環境因素。最為典型的是GATT第20條。其次是國際法中與貿易有關的環境規則。這類規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規定了影響環境的有關貿易規則。

          2.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設置的經濟障礙

          第一,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進口國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項產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還另外加征稅款。第二,綠色壁壘。它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內的環境,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根據WTO,GATT的相關規定的條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隱蔽壁壘。第三,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制裁措施。

          3.各國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形成的行政障礙

          各國為保護本國環境會制定一系列環境管制措施,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個國家實施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護環境為名,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其依據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因經濟困難商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因此,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貿易政策的增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由此引發的貿易問題也日益增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實質

          (一)利益的沖突

          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時達到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更深層的沖突是南北國家之問的沖突;是南北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環保水平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沖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環境利益上的沖突。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的過程中,希望擴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盡管過量開發自然資源可能破壞環境,但這些國家迫于貧困很難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放棄出口收入。另外,它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很淡薄,環境法規極不健全,環境標準相對低下,且無力支付改善環境狀況的高昂費用。發達國家已完成工業化過程,環境污染的一度加劇,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迫使這些國家逐步完善其環境法規,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措施。所以,環境與貿易之問的沖突其實是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意識基礎上的不同利益的沖突。

          (二)規則的沖突

          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爭端日益成為焦點,案例之多,種類之多,是空前的。這里還有一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規則仗,各種各樣的規則為爭論的各方所援引。而規則的模糊性、規則的不協調正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自的環境標準截然不同(其中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對嚴格),難以協調,從而導致發達圍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追求環境保護與追求貿易自由上矛盾更趨尖銳復雜。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保護環境是目前國際社會的人趨勢,將環保措施納入到周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中,發達國家的這一行為似乎代表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發達國家同時又運用各種規則中的例外規定來為自己辯解,規則的原則性、模糊性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從全局考慮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的各個方面,以求規則的協調統,減少因規則不協調引起的糾紛,加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明確性。

          三、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協調

          ㈠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法律協調途徑:

          1.不斷完善國際法

          首先,賦予發達國家更多的國際義務。根據圈際環境法上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賦予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上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各國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共同責任,但存各國之間,豐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這個責任的分擔不是平均的。一方面,發達國家要對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物質的生產、排放進行控制,率先采取相關措施,列出時間表,而適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應當在技術、資金上給予發展中國家額外的資助。所幸的是,這些已經在一些國際性的條約、協定中有所體現,也引起了同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其次,標準的協調。我們應當尋求產品標準的協調。產品標準的高低表明一國在制度選擇上是環保優先還是貿易優先。環保優先會阻礙貿易,貿易優先會降低某些國家的環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圍內,產品標準的協調也顯得尤為重要。

          2.國內法與國際法協調發展,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系上,除了國際法的完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法也應作相應調整,把國際法、多邊協議的內容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履行國際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經濟”零增長”為代價,應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實現發展與環保的雙重目標,所以要完善環境貿易法規,在環境立法中積極考慮外貿行為,在外貿立法中考慮環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產業;推廣實施ISO14000國際標準;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資法規:等等。通過這‘系列措施協調好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達到環保水平和貿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決爭端機制,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經濟協調途徑: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要立足于本國,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合作,積極開發環境無害技術,環保工業產品,實行傾斜扶持政策,發展綠色經濟,以科學技術為推動力,應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等等,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要抓住機遇,加強與發達國家繁榮交流合作,借鑒吸收其先進技術與經驗,爭取早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其次,改變舊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只有本著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的思想,各國共同努力,調整現行多邊國際貿易制度與多邊環境條約之間的關系,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應從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發展中國家在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經濟狀態,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發展中國家要積極參加國際社會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會議,爭取與發達國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環境貿易政策,措施,保證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或不利于其本國的環境保護。

          最后,尊重各自的國情,區別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沖突在許多場合下,其本質上都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作為發達國家,其已經渡過了發展與積累的階段,在經濟上處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臨環境危機時,對環境問題有更多的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減慢發展的速度。而在發展中國家,其正在進入艱苦的發展階段,甚至有些國家還在為國民的溫飽問題苦苦掙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對環境問題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決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沖突時,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實際國情,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貿易保護論文范文第5篇

          1從國際貿易政策的歷史演變看貿易政策的保護性

          世界范圍國際貿易政策演變一般分為5個階段:

          (1)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重商主義思想是當時保護主義的理論基礎。

          (2)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自由貿易政策占主導地位,但是同一時期后起的德國和美國,則在漢密爾頓和李斯特的保護貿易思想影響下,基于他們特定的對外競爭條件,主張運用貿易政策保護國內的幼稚產業,特別是制造業的發展。

          (3)壟斷資本主義時期1929年爆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成為超保護貿易政策的催化劑。

          (4)戰后世界貿易自由化傾向時期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掀起了一股貿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戰后的貿易自由化傾向與自由競爭時期的貿易自由主義有所不同,并不強調全面的貿易自由,而是一種有保留的貿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貿易保護政策。

          (5)關貿總協定(GATT)條件下新保護主義時期1973年的能源危機、貨幣危機、債務危機、高失業率,給發達國家經濟以沉重的打擊,使各國貿易政策開始脫離過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轉向以管理為主要手段的貿易保護主義,引發了全球性的保護貿易浪潮。

          從歷史上國際貿易政策演變的幾個階段不難看出,國家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主要4點:一是在GATT前的各國貿易政策無多邊貿易協議的束縛,各國制定的對外貿易政策完全依據本國利益,這樣極易產生貿易保護的做法;二是歷史上盡管若干次保護貿易政策和自由貿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護性的貿易政策在時間上占主導地位;三是保護性是貫穿國際貿易政策歷史演變的一條“紅線”,即使歷史上自由化占主導的時期也仍然有貿易保護的影子;四是20世紀50年代倡導自由貿易,并訂立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以約束各國的保護措施,但貿易政策的保護本性沒有因為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而改變。2002年3月,美國對鋼鐵啟動201條款,對來自歐盟、日本、韓國、俄羅斯、中國的鋼材進口征收關稅最高達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對保護性貿易政策的理論解釋

          2.1國家間貿易得益分配不均,是產生保護貿易的主要淵源

          徐建斌、尹翔碩在“貿易條件惡化與比較優勢戰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發展中國家貿易條件的持續惡化和自由貿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擴大,使得人們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較優勢的貿易戰略的有效性。并用擴展后的李嘉圖模型,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惡化現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擴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雖然確實對貿易雙方都有好處,但貿易雙方因自由貿易得到的好處是不均等的。一般來說,發達國家在與發展中國家的自由貿易中,發達國家得到的好處比發展中國家得到的好處要多。這樣,發展中國家想追趕發達國家,實現本國復興的愿望就很難實現。于是,國家之間在對貿易利益的爭奪過程中,必然會出現保護貿易政策的實行[1]。而且歷史證明,沒有一個國家是一直極力鼓吹貿易自由化的國家,在實現工業化之前也采取了高關稅的保護政策。GATT對發展中國家的例外條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糾正貿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說明了國家間貿易得益分配不均是產生保護貿易的主要淵源。但是,為什么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在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新貿易保護主義呢?

          2.2國家內部各行業因自由貿易帶來貿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貿易保護的又一壓力

          為了解釋這個現象,以美國的鋼鐵產業為例。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在自由貿易中其得到的利益應該要大于發展中國家得到的貿易利益。那么為什么美國布什政府還要揮舞201條款的大棒,不惜引發一場世界性的鋼鐵大戰呢?原因很簡單:那就是美國各行業在自由貿易體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門是負的利益。資料顯示,由于在自由貿易下的國際鋼鐵供應商的競爭,1990~1999年,美國鋼鐵制造工業每年有大約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國總共有18家鋼鐵公司破產,有23500多工人失業[2]。按照國際貿易的比較成本說和要素稟賦論,像美國之類資本量較多的國家,應生產資本密集型產品然后進行交換,以獲取國際分工的好處。現在的問題出在美國出于國內政治和社會的考慮,既要生產并出口資本密集型產品,又要維持勞動密集型產品的生產,使這些產品的生產已經失去了比較優勢,熊掌與魚都要。畢竟美國的鋼鐵業曾經是他的支柱產業,并有60萬的鋼鐵工人,將他們轉變到知識技術密集型產業去就業,是需要時間、非常困難的。出于國內政治壓力,布什政府權衡各方利弊,最終決定啟用201條款提高關稅。可見貿易利益對國內各行業的不同影響也會導致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

          2.3貿易政策國際協調不能改變貿易政策的保護性質

          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調,促進了貿易政策的國際趨同化。自二戰以來,雙邊貿易政策的協調,區域性的政策協調,尤其是致力于國際貿易體制的多邊貿易政策的協調,使各國貿易政策趨于統一,體現了全球經濟關系的秩序化,給各參加國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無論是哪種協調,貿易政策的本質始終具有保護性,即貿易政策的目的——保護本國市場,擴大本國產品的出口市場,促進本國產業結構的改善,積累資本或資金,維護本國對外的經濟、政治關系,沒有根本改變。就拿WTO這一多邊貿易的最高成就來說,仍然改變不了各個國家貿易政策的保護本性。

          (1)自由貿易是個謊言WTO規則的制定,形式上是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回合(MTN)的協商產生,實質上依據國家貿易實力決定分量,由于歷史原因和貿易實力,基本上是美國一手把持。貿易談判(貿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國家利益最大化(貿易保護)才是貿易談判的實質。

          (2)WTO的例外條款和規則,為國家的保護貿易政策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據由于貿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圍內保護本國利益,同時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國利益。因此,國家貿易政策的目的(在沒有一個足夠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的約束條件下),決定了這種例外條款和規則就會必然成為貿易保護的依據。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開的高度保護的行業農業、紡織業,便是各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公開的保護產業。但這些產業恰恰是發展中國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是發達國家中相對比較劣勢的產業。

          3WTO條件下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3.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

          “隱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4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

          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施,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4.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起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勢,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1)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

          反補貼也是比較新型的非關稅壁壘,也成為各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1989~1993年期間發起的反補貼案數目占全球反補貼總數的比重高達93.2%。中國最近也頒布了《反補貼條例》,但是,至今中國的反補貼尚無實際操作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也較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