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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所組織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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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所組織宣傳

          戒毒所組織宣傳范文第1篇

          一、成立組織,明確職責

          1、領導小組

          組長:令狐克華

          副組長:王佳秋、鄧方林、成先杰

          成員:湯華、楊萬霞、各班主任

          2、職責

          (1)組長負責全校禁毒教育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2)副組長負責全校性的毒情調查和清理工作,組織好全校性禁毒宣傳教育活動。負責對全校師生進行禁毒教育;組織師生簽訂禁毒工作責任狀。

          (3)湯華負責制訂學校禁毒工作計劃、撰寫總結;楊萬霞負責指導教師上好禁毒知識教育課及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各班主任負責對班上學生進行禁毒知識教育。

          二、加強學校教育,提高對預防教育的認識

          據有關資料顯示:受侵害較嚴重的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因不知危害而吸毒的占吸毒總人數的82%。每個吸毒者每年耗資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幾十萬元。如果普及了禁毒預防教育,使人人都了解的危害性,懂得禁毒的法律法規知識,全國每年就可少損失上千億元。由此可見禁毒預防教育的重要性,禁毒預防教育是既治標又治本的重要措施之一。提高全校師生對的預防能力,培養學生從小樹立“販毒有罪,吸毒可恥”、“不絕,國無寧日”、“珍愛生命,遠離”的觀念和意識,切實把禁毒知識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活動之中,落實到每一位師生的行動上,保持“無毒學校”而努力奮斗是學校預防教育的指導思想。為此,“在各學科滲透預防教育,通過專題教育的形式,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情趣,增強學生預防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使學生掌握一些自我保護的方法,做‘珍愛生命、拒絕’的好學生”成為我校預防教育的總體目標,為學校禁毒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為了加強管理,落實責任,學校的禁毒教育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六包”要求,組織全校師生層層簽訂禁毒工作責任狀。簽訂由學校校長與教師簽訂《禁毒工作責任狀》,班主任教師與學生簽訂《禁毒保證書》。學校包教師、學生,教師包本班學生、本人家庭成員、本戶房屋租賃戶不涉毒;學生要做到自己不吸毒,并向家人、親戚宣傳不吸毒、不販毒、不制毒、不種植原植物,監督、檢舉家庭成員及社會閑雜人員的涉毒行為。學校還將開展預防教育的情況作為對教師進行常規考核和評定評優秀學生、德育標兵、五好小公民的重要內容。

          四、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

          1、各班利用班隊活動對學生進行預防專題教育活動,諸如,的認識、的危害、防范等等。為了配合各班的禁毒教育活動的開展,學校專門印發了《婁山關將軍希望小學禁毒教育資料手冊》,確保活動的順利進行。

          2、各班利用班隊課對學生進行預防教育,開展禁毒知識競賽;學校規定,各班預防教育課每學期不少于4節。學校還利用遠程教育資源下載禁毒教育資料、課件等運用于預防教育活動。

          3、由學校牽頭,請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戒毒所的干警到校進行預防教育。

          4、由學校牽頭,讓戒毒所的戒毒病員到校向全校師生進行現身說法,談她們吸毒的經歷和感受。

          5、學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大型預防教育活動,舉行了全校性禁毒教育講座,由法制副校長和學校校長對全校師生宣講禁預防知識。

          6、各班的學習園地,堅持每期都有禁毒教育方面的內容;學校堅持每月一版禁毒教育黑板報;堅持利用學校的宣傳欄,宣傳有關法規,介紹及其的危害等等。

          7、利用“6.26”國際禁毒日對學生進行預防教育。今年的“6.26”國際禁毒日,學校與戒毒所聯合開展了預防教育活動,學校組織學生到戒毒所參觀,聽戒毒所干警作禁毒教育講座;我校學生還為戒毒所的戒毒病員表演了精心排練的文藝節目,使戒毒病員感受到生活的美好,并從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學校還組織學生撰寫了禁毒心得體會,談自己對的認識和如何珍惜生命、遠離等,學校對學生的心得體會進行了評比,其中13篇心得體會分別獲一、二、三等獎,于期末時對獲獎學生進行了表彰。

          8、組織師生參觀縣禁毒委舉辦的禁毒教育系列圖片展等活動。

          五、禁毒教育,成效顯著

          通過以上活動,使全校師生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地受到全面的、深刻的預防教育,使師生了解及其危害,掌握了如何珍惜生命、遠離,我校師生(包括升學到中學的學生)無任何涉毒現象,具調查,我校教師的家屬、學生的家長亦無涉毒現象,真正實現了無毒學校的目標。我校教師張紹會,于年6月被評為“貴州省預防專題教育活動優秀教師”,學校分別獲遵義市年度、年度禁毒人民戰爭禁毒預防戰役先進單位,年獲桐梓縣婁山關鎮禁毒工作先進部門。

          戒毒所組織宣傳范文第2篇

          為認真貫徹落實云南省昭通市禁毒委關于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珍愛生命,遠離”主題禁毒宣傳活動的安排部署,我局禁毒宣傳教育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四禁并舉”的方針,不斷創新法制宣傳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了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首先是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指導下,根據市禁毒委的具體安排部署下,我局成立了“全民禁毒宣傳”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局黨委成員、依法治市辦專職副主任任副組長,機關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法制宣傳科。市普法依法治市辦、市司法局結合全市普法教育工作和“10.26”宣傳主題,把禁毒宣傳作為今年法制宣傳的重要內容。明確職責,密切配合,不斷提高《禁毒法》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力度,營造了濃厚的禁毒法制宣傳氛圍。

          其次是創新形式,豐富內容。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微博、微信等渠道,不斷拓寬禁毒宣傳渠道,不斷創新宣傳形式,同時充分利用各種主題宣傳日,采取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方式,開展了大量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宣傳工作,繼續以“法律六進”為抓手,深入開展“不讓進校園”、“青少年遠離”、“不讓進我家”、“娛樂場所禁毒承諾”等活動,進一步推進禁毒宣傳教育深入基層、服務群眾。努力形成立體化、全方位的宣傳工作格局。

          戒毒所組織宣傳范文第3篇

          回顧近兩年工作,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成立隊伍,創建青年志愿者組織網絡

          2001年4月,團區委、區公安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組織青年志愿者積極參與禁毒工作的意見》文件。各基層團委根據文件要求,都成立了“禁毒青年志愿者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形成了“禁毒青年志愿者領導小組”總負責,團委具體負責,團支部和“禁毒青年志愿者小分隊”具體實施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組織網絡,確保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得長期化、規范化運作。目前,全區已建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隊31個,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小組731個,擁有熱心禁毒、品行端正、甘于奉獻、嚴格自律、素質較高的禁毒青年志愿者上萬人。

          二、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全區毒情網絡

          禁毒青年志愿者分散在全區各地,他們及時將收集掌握的有關涉毒信息提供給警方,為該區公安機關鏟除、遏制和打擊犯罪采取有效措施打下基礎。在為期3個月的毒情專項調查中,禁毒青年志愿者共協助警方排查出涉毒違法犯罪嫌疑人員843名,其中吸毒人員576名,協助警方破獲涉毒案件333起,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6起,繳獲海洛因105克,舉報非法種植罌粟4700余株。湖塘鎮的一名禁毒青年志愿者在走訪中了解到,14路車站附近的旅館內少數新疆籍人員吸販毒嫌疑明顯,立即向警方反映,并先后兩次協助警方開展突擊行動,共查獲新疆籍吸販毒人員18名。目前,該地區新疆籍吸販毒人員已基本杜絕。

          三、強化培訓,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為提高禁毒青年志愿者的業務素質,團區委聯合區公安局、區禁毒辦制定了詳細的培訓計劃,分期分批對禁毒青年志愿者進行知識、禁吸戒毒工作常識、國家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基本內容的培訓,使禁毒青年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5月25日,由區公安干校對全區基層團委書記和禁毒青年志愿者骨干進行培訓,邀請省公安廳禁毒處副處長和團省委宣傳部部長作專題講座,使禁毒青年志愿者骨干對知識以及如何開展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有了深刻的了解。基層團委也采取多種手段,進行各類培訓。據統計,全區各鎮共舉辦禁毒青年志愿者培訓班72期,禁毒志愿者培訓率達到100%。此外,團區委還聯合區禁毒領導小組制訂了《禁毒志愿者工作細則》,對禁毒志愿者工作職責、任務、目標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全區禁毒青年志愿者對照細則,扎實有效地開展了禁毒工作。

          四、廣泛宣傳,不斷提高全民禁毒意識

          全區廣大禁毒青年志愿者在通過培訓學習提高自身素質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采取各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真正提高了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的防毒意識和拒毒能力。

          1、各基層團委充分利用各種會議、鄉鎮有線電視、宣傳櫥窗、團刊雜志等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禁毒宣傳工作。部分鄉鎮與青年志愿者活動有機結合,組織禁毒青年志愿者散發宣傳傳單,布置展板展覽,放映音像資料等手段,擴大禁毒宣傳面。禁毒青年志愿者還利用休息時間深入到各村委、村民小組、廠礦企業車間、班組,廣泛宣傳禁毒知識,如橫林鎮禁毒青年志愿者利用業余時間走村串巷,出板報,搞展覽,辦講座,采用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禁毒知識,在較短時間內,該鎮禁毒宣傳迭起,形成了濃厚的創建氛圍。

          2、在6.26“國際禁毒日”前后,積極開展各類宣傳活動。全區有15個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分隊組織展開“珍愛生命,拒絕”萬人簽名活動。潘家鎮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隊還開展知識競賽,以直觀的形式對廣大群眾進行宣傳。6月24日,團區委聯合區禁毒大隊,組織20個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隊舉行禁毒青年志愿者誓師大會,省公安廳領導,團省委李國華副書記、劉紅明部長參加了大會,并對該區禁毒青年志愿者活動給予有力指導。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對活動進行了報道。

          3、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深化青年志愿者禁毒宣傳效果。2000年3月,該區橫山橋鎮成立了全區第一個禁毒青年志愿者教育基地,禁毒青年志愿者收集了大量的禁毒資料,并挑選了8名文化高、素質好、普通話標準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輪流接待前來參觀學習的群眾,做好禁毒知識解說工作,受教育群眾超過2萬余名。

          4、積極在外來人員中宣傳禁毒知識。外來人員是涉毒的高危群體,也是禁毒工作的盲區,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隊主動與所在地派出所聯系,和責任區民警深入到外來人員聚集地、私房出租房、廠礦企業開展禁毒宣傳,正確引導外來人員遠離,拒絕。去年以來,該區未發現一名外來打工人員吸毒。

          5、與青少年法制教育緊密結合,對全區168所中小學普遍進行禁毒知識講座。2000年以來,團區委、區關工委、區禁毒辦和禁毒青年志愿者對全區17萬中小學生進行了禁毒知識教育,有效地增強了學生的防毒、拒毒意識。湟里中學的禁毒青年志愿者在文化局的指導下,自編自演了“三代同堂救救孩子”的禁毒小品節目,社會反響強烈。至今,該區未發現18歲以下的在校生染上。

          五、結對幫教,深入開展禁毒青年志愿者“一助一”幫教活動

          1、建立結對幫教制度,及時預防戒毒人員復吸。對戒毒出所人員及時進行結對幫教,營造一個能使戒毒人員走向新生的社會環境,是鞏固禁毒成果的關鍵。各鎮禁毒青年志愿者行動小組積極參與由派出所、村委干部、單位領導和家庭成員組成的“五位一體”幫教小組,根據戒毒人員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安排2—3名禁毒青年志愿者對其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幫教,用真心、愛心去教育他們,用耐心、熱心去感染他們,使他們逐步擺脫,走向新生。去年以來,該區各地禁毒青年志愿者主動與296名戒毒所人員結成幫教對子。2000年10月,橫林鎮的禁毒青年志愿者蔡劍宏、蔡援越、鄭其珍得知吸毒人員鄭某戒毒出所,主動與其結成幫教對子,對其進行幫教,目前,鄭某已擺脫毒癮。

          戒毒所組織宣傳范文第4篇

          【關鍵詞】強戒人員現狀;存在問題;解決途徑

          一、強制隔離戒毒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2011年,全國查獲有吸毒行為人員41.3萬人次,新發現吸毒人員23.5萬名;共依法處置吸毒成癮人員57.7萬名,同比增長8.3%。可見我國的禁毒形勢依然嚴峻,并不樂觀。而戒毒,作為禁毒工作的重要環節,其地位不容忽視。

          《禁毒法》與《戒毒條例》實施以來,將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合并為強制隔離戒毒。強制戒毒這一行為,不再具有濃厚的懲罰色彩。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吸毒者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吸毒人員更多的是教育和救治。可以說這是我國戒毒事業的重大進步。《戒毒條例》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期限,配備設施及管理人員。

          相關法律的頒布體現了我國政府對戒毒工作的重視,也逐步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后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在戒毒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問題。

          1、主體設定上存在問題

          《禁毒法》第38條的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禁毒法》第47條規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和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均由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原機關批準。公安機關獨攬強制戒毒的決定權與期限的變更權。強制戒毒場所變更與否,實際決定權都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戒毒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這一規定要求提前解除戒毒關系或者延長解除戒毒關系都需要得到原決定機關的批準,并規定了批準機關作出決定的期限,也就是7日內必須作出。也就是說,公干機關決定了強制戒毒,也決定了何時戒毒結束。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更可怕的是這種權力是由一方獨攬,在決定強制戒毒執行和執行期限上,只能依賴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這是不夠的。這樣的主體設定是有問題的。

          2、戒毒期限的確定存在問題

          《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延長強制戒毒時間也是由公安機關來做出。但是在實踐中,公安機關是否真正了解強制戒毒人員的情況是一個問題。如果再不十分了解強制戒毒人員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是否就是公正客觀的?如果做出了不正確的決定怎么辦?

          3、對整個戒毒過程缺乏監督機關

          沒有法律對強制戒毒工作的監督機關作出規定,檢察院雖然作為我國的監督機關存在,但在這個問題上也是立法空白。缺乏外部監督,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就值得懷疑,單靠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明顯不夠。從決定強制戒毒,到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再到具體的執行過程,都缺乏必要的監督,出了問題怎么辦?依靠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糾正?強制戒毒人員權利受到侵害,如何救濟?

          此外,如何讓戒毒成功的人員回歸社會,也是降低復吸率,戒毒工作真正完成的關鍵。

          二、問題的解決

          (一)立法層面

          盡管出臺了《禁毒法》,但缺乏戒毒實施的細則。我國立法宜粗不宜細的傾向給強制戒毒的執行帶來了困難。完善立法,建立明確的戒毒標準和具體的執行程序,明確吸毒成癮標準、戒毒人員監測標準、出所評估標準,使整個戒毒工作在明確的標準中,更有力地執行。

          1、強制戒毒的期限

          通過《禁毒法》現行規定可以看出,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年限是1-3年。但實踐中大多數的強制戒毒人員在執行1年時沒有得到真正的評估,而執行2年期限。在戒毒所里的強制戒毒人員即使戒毒成功回歸社會的難度也是很大的,而戒毒時間越長,回歸難度也越大。

          鑒于上述理由,建議將大部分吸毒者列為一年提前出所的情況;吸毒年限較長、戒毒次數較多、戒毒效果不太好履行2年戒毒期限;吸毒年限長、戒毒次數多、戒毒效果很不好的履行3年戒毒期限。其吸毒年限、戒毒次數的標準有待進一步研究確定。

          2、具體的評估標準

          禁毒期限的確定,也有賴于具體評估標準的確定。戒毒本身就設計醫學心理學等多個學科的內容,所以具體的評估標準的制定也要引入多行業人員的參與。衛生部與公安部都要參與其中。吸毒成癮標準應包括吸食的種類,劑量,時間,方式,頻率等指標。戒毒人員監測標準應包括是否進行過戒毒,戒毒方式如何,戒毒后復吸情況,強制戒毒中的一貫表現等。出所評估標準應是生理、心理、回歸社會的能力三個表面的綜合考評。其中,生理方面指標應包括基本身體檢查指標、體能測試指標等;心理方面指標應包括法律認知、道德情感、人格狀態等指標,應參考精神疾病診斷標準,制作相對易操作的診斷量表。社會適應能力的評估應包括勞動技能、社會適應能力、人際交往能力和承受挫折能力等指標。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確定成癮認定及戒毒效果評定的鑒定機構與程序,保證其科學性與合性法。

          3、明確監督主體

          因強制戒毒從決定到執行,都是由公安機關一手包攬。對于強制戒毒期限不服,以及對于強制人員權利受到損害的情況,顯然救濟不足,或即使有救濟也不能切實貫徹。所以要明確對于強制戒毒相關工作的監督,誰來監督,監督的途徑是什么?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該成為強制戒毒工作中的監督機關。而這需要立法機關的支持,在立法中明確體現出來。在強制戒毒確定執行過程中,同級檢查機關就應該介入監督。對審批文件進行監督,認為不合理的可以發回公安機關做二次認定。如果原決定機關再次認定而檢查機關認為不合法的,可以報請原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再做認定。在強制戒毒的執行過程中,檢查機關依然行使監督權利。對于強制戒毒人員在強制戒毒所里的執行情況、期滿前的評估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不合法的情況,建議改正,如原機關不改正的,向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建議。此外,檢察機關有權接受相對人及其家屬的投訴,在指導其息訟或提訟的同時,或者在監督此類行政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深入了解場所活動實際流程,理清治療的薄弱環節和管理問題所在,匯總這些信息,向有關職能部門作出情況通報,敦促其改進工作。

          在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聯系各部門,并尋求上級部門支持,形成綜合力。

          (二)、執行層面

          1、規范強制戒毒人員的日常管理

          強制戒毒是生理脫毒,心理弱毒,勞動技能培訓三個程序的綜合體。按照《禁毒法》的相關規定,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分類管理、分類治療。分類,不僅要按性別、年齡、吸毒年限、戒毒次數等方面進行,還應從自身的身體情況,即自身是否帶有疾病,帶有的疾病是否是傳染病進行分類。對患有傳染病的強制戒毒人員,不僅要給予戒毒治療,還有給予自身疾病的治療。而進行這樣的分類治療,分類管理,勢必對執法干警提出更多的要求。在對患有傳染病的強制戒毒人員進行治療的同時,也要提高執法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防護技能。最典型的就是對艾滋病的防護。在物質防護的同時,還要提高執法人員的心理素質。不能對患病的戒毒人員心存芥蒂,不畏懼,不冷漠,讓強制戒毒人員中的HIV病毒攜帶者,也能得到好的救治,得到人文關懷。

          2、建立執法考評體系

          提高執法人員的責任心,確定執法考評體系。執法的過程要經得起推敲,建立執法檔案,使強制戒毒人員,強制戒毒人員家屬,執法人員單位領導,執法部門上級領導部門,執法部門監督部門等相關人員可以對執法情況進行監督。當有爭議時刻進行查閱,作為解決爭議的資料來源。真正的讓執法檔案發揮作用,一就是建立的執法檔案要真實,要全面。不能弄虛作假,不能少記錄露記錄。對于弄虛作假,及偷懶少記錄的行為,予以處分。二是將執法考評檔案與個人考核掛鉤。與單位評級掛鉤。使個人與單位都認識到它的重要性。確保民警在嚴格依法的權限內履行職責,及時發現民警在執法中“亂作為”、“不作為”和“不會為”等問題,使民警既要慎用手中的權力,還要用好手中的權力.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切實維護好法律的權威。

          (三)、社會層面

          1、戒毒工作不僅只是戒斷毒癮,戒斷毒癮的強制戒毒人員,如何回歸社會,這也是強制戒毒部門應該考慮的問題。關注家庭對戒毒者心理輔導和治療已有研究結果表明,戒毒者在戒斷毒癮后面對的第一個心理問題是父母關系的惡化或家庭成員的不信任。強制戒毒人員的家庭可能因為強制戒毒人員的行為而傷痕累累,或者妻離子散,或者債臺高筑。家庭成員間不信任甚至彼此憎恨。因此,在強制人員戒毒期間,家庭成員的探望與參與會成為強制戒毒人員完成戒毒的堅定支持力量。而如果強制戒毒人員戒毒完成,回歸社會時得不到家庭成員的接受,那么回歸社會就會出現很大的障礙。同時,對于其他社會群眾,對強制戒毒人員帶著有色眼鏡,在強制戒毒人員完成戒毒后,如何避免他們遭受歧視,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到不平等待遇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因此,應加強宣傳。在戒毒過程種,做好強制戒毒人員家屬的工作,讓他們積極參與進來。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社會成員的對戒毒人員的認識,以更寬容的心態來對待他們。可采取集中聽課、個別談話、社會幫教、親友規勸、現身說法等多種形式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心理矯治,組織強制戒毒人員參加基本知識和禁毒法律法規的學習、考試。為鞏固戒毒效果,對期滿出所的戒毒人員應建立出所通知所在轄區公安基層部門工作機制,相互配合落實幫教措施。

          2、重視技術培訓,提高勞動技能

          《禁毒法》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在強制戒毒中,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培訓,技能能手帶動新入所的人員,一帶多。強制戒毒人員多掌握一門技能,為戒毒成功出所后的生活工作做好準備。同時,戒毒所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為自身發展提供幫助。緩解戒毒所經費不足的問題,為強制戒毒人員提供更好的戒毒環境與生活條件。在強制戒毒人員大家共同勞動,也可以相處更和諧。

          總之,強制戒毒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需要多方參與的大工程,戒毒是目的,但在戒毒的同時不能忽視對強制戒毒人員的人員的保護。立法部門,行政部門,監督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在自己的權責范圍內做好工作,通力合作。遇到問題時不推卸,不妥協,從思想上認識到強制戒毒人員這一特殊群體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從行動上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保護好強制戒毒人員的權利,以使他們順利完成戒毒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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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趙運恒.罪犯權利保障論,法律出版社,2008

          [8]王新蘭,錢章喜.勞動教養與強制隔離戒毒管理綜合實訓[M],浙江大學出版社,2012

          [9]2012年中國禁毒年度報告.中國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2012

          [10]莫關耀編著.《戒毒條例》釋義,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72-73

          [11]王建偉.當前強制隔離戒毒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以昆明市為例[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0,3

          [12]劉明,肇恒偉.析我國戒毒模式發展方向[J].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10,3

          [13]楊遠波,李東軍.強制隔離戒毒檢察監督必要性研究——以廣西勞教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情況為樣本執法層面[J].中國刑事法,2009,12

          [14]劉少華.關于推進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研究與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7

          [15]王葆春.對強制戒毒工作的思考——以《禁毒法》為視角[J].法制與社會,2008,8

          戒毒所組織宣傳范文第5篇

          關鍵詞:戒毒人員;復吸;原因;預防;對策

          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起,吸毒這一社會丑惡現象在我國又卷土重來,而且,只要人們一旦染毒,毒魔就會纏繞著吸毒者難以根除,即使一時戒了毒,卻復吸率很高。被聯合國列為重災區的廣西,吸毒人員的不斷增加,復吸比例的居高不下,給整個社會帶來的禍害是無窮的。所以戒毒人員復吸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戒毒人員復吸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依賴長期存在

          吸毒者對的渴求心理強烈,具有很難戒斷的心理依賴性。這種依賴心理主要是指吸毒者多次使用成癮后,所產的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對所用的主觀渴求或強制性的心理傾向。有的復吸者是追求吸毒后的感受而產生繼續吸毒的強烈欲望;有的復吸者是為了逃避停藥后所出現的煩躁不安等生理反應,而繼續吸毒。的心理依賴性是吸毒者在生理脫毒后復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人們常說“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終生想毒”就是這個道理。

          2、錯誤的認識

          一是對的嚴重危害性缺乏足夠的認識。部分吸毒者經過戒毒治療,回歸社會后,隨著身體健康恢復,經濟收人增加,家庭回復正常,就忘記了曾經給帶來的危害,而念念不忘帶來的異常欣,再次涉足,真是好了傷疤忘了痛。特別是第一次戒毒時中毒不深的人,更容易產生這種想法:“戒毒不太難,康復也容易,只要有鈔票,藥粉慢慢用。”有的甚至誤認為對健康的危害并沒有官方宣傳的那樣嚴重和可怕,只要自己注意節制點就是了,即使有危害,花錢治療就是啦。因而無法抵擋的侵襲而復吸。二是將使用看作是高級享受,身份價值的體現,是交朋結友的交際手段。這種原因吸毒的,在戒除期間未獲得徹底改造,樹立正確人生觀的,最有可能再次成為的俘虜。三是誤以為可治病。小部分吸毒者是由于誤信讒言而吸毒,戒毒中未能糾正其錯誤看法而復吸。有部分是因吸毒導致身體病變,在吸毒期間受刺激尚無癥狀反映,但戒毒后病情發作,以為只有吸毒才可治病。也有一些是戒毒后出現了正常的失眠、食欲不佳、精神體力疲乏等癥狀時,誤以為是體內毒素難除,毒癮難斷,因此失去戒毒信心而復吸。[1]

          3、性格的缺陷

          戒毒人員在回歸社會后,總是抱有一種好逸惡勞的惡習,覺得沒有什么比的上吸食更能找到幸福、快樂的感覺。性格上表現悲傷、孤獨、憂郁、消極、自憐、焦慮、矛盾等復雜心情,甚至對任何事情漠不關心,看到別人的生活富有而自己窮無分文,覺得什么對自己而言都無所謂了。時間久后,戒毒人員從言行舉止上反映出性格上所存在的缺陷,對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等都會不同程度的改變和轉化。在這關鍵時刻,戒毒人員會選擇來達到所想擁有而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東西。吸毒者往往不能正確對待現實生活中的困難,稍有不順或挫折,十分容易意志消沉,對未來失去信心,繼而自暴自棄,復吸而走向自我毀滅。

          (二)社會、家庭因素

          1、環境影響

          一是國際毒潮的影響,禁毒形勢日趨嚴峻。犯罪案件、繳獲的數量、吸毒人員不斷增加。二是幫教工作不到位。有的沒有落實幫教人員。有的雖然落實人員,但沒有認真負責做好幫教工作,只是圖形式,敷衍了事。三是吸毒人員往往與涉毒的高危人往。吸毒人員在戒毒前,為了縮小知悉面,只與一起吸毒的毒友和購買的毒販交往。戒毒出所后,由于人們知道他吸毒而不愿與其交往,他也只能與原交往人員或在戒毒時新結識吸毒人員交往。所交往的這些人員容易接觸。當看到別人吸毒時,往往會在認同心理的作用下而重新吸毒。[2]

          2、家庭的冷漠

          由于很多戒毒人員戒毒完后回到家里,大多數都會受到社會上很多人指責等行為,本來在強制戒毒所、勞教所里已經讓他們受盡了痛苦,回歸社會后有得不到別人的好眼色,讓戒毒人員頓時適應不了回歸的社會環境。長期的街坊、鄰居的另眼看待,久而久之,家人也對其的態度有暖變冷,最終使戒毒人員覺得在社會、家庭里得不到應有的尊嚴和地位,從而讓他們內心萌生起尋找平衡的支點,然而這支點導致戒毒人員重新選擇昔日的來找到歸宿,從而戒毒人員又走上復吸的不歸路。

          二、預防戒毒人員復吸的解決對策

          (一)要注重吸毒人員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

          1、藥物治療的重要性

          我們目前的戒毒治療原理主要采取藥物治療和心理康復結合的做法,而海洛因等的毒性大,一般藥物難以抗拒其毒性。據此,我們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戒毒科研機構,加強對有效戒毒藥品的研制工作。目前,美國醫療科研單位研制出一種叫做鹽酸那曲酮的戒毒藥物,這種藥物具有極強的抗海洛因等毒性的特點,無副作用。據有關專家介紹說,戒毒人員使用這種藥物幾個療程之后,再吸海洛因的話,什么“刺激”也不會產生了,而且與海洛因產生對抗性,吸毒者會很自然地戒掉對的依賴。這種藥物已在部分地區通過臨床試驗,成功率達99%,已收到顯著療效。但它的缺點是:制作成本太高,一般戒毒人員無力購買。鑒于此,我們的醫療科研部門應責無旁貸地挑起這個重擔———研制出一種價廉、安全、有效的戒毒新藥,并大批量投入生產,為那些受害者解除毒魔纏身之苦。[3]

          2、心理輔助與治療的不可或缺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普遍存有的“海洛因人格”,是導致其吸毒及復吸的最重要因素。《禁毒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強制隔離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的訓練”。對此,高彩祥認為要對對戒毒人員進行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的訓練的前提,就必須面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普遍存在不良人格的問題,矯正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扭曲的人格,幫助他們進行人格重塑,才能使其徹底擺脫。設想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中開展以“五步一體”人格矯正心理治療與康復模式,可能會取得較好的成效。[4]

          3、排除社會的歧視

          在2008年6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七十條還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人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社會特別是基層社區、鄉鎮組織、相關單位和群眾應對戒毒人員采取幫助、支持和包容的態度,一視同仁地對待戒毒人員,并協助解決他們的一些具體困難。這樣一方面可以使他們感受到來自社會的幫助、支持和溫暖,有助于保持操守;另一方面,也減少了不穩定因素,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和和諧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