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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文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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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文化論文

          古代文化論文范文第1篇

          社會的穩定必須以秩序為前提,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必須確定一定的社會秩序。禮對社會秩序的維護,是通過確立“別貴賤,序尊卑”的等級制度來實現的。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是禮制的一個重要功能。中國古代社會歷史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等級的長期存在和牢不可破。中國古代等級社會的等級系統復雜多樣,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出不同的社會等級,中國古代的等級制度主要可以劃分為宗法等級、爵秩等級、官僚的秩品階位等,由此形成了中國等級制度多樣性的特征。禮就在于通過論證等級秩序和結構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整合社會的目的。

          二、人們日常行為的規范和評判是非的準繩

          禮不僅是嚴格的政治等級制度,而且是一種嚴格的日常行為規范。先生說:“中國的鄉土社會就是一個禮治社會。在這種社會中,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孔子為了使人們能夠自覺遵守禮的規范,就要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做到“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孔子還指出了不懂禮的規范性的危害。

          三、確認王權的特殊地位與權力的合法性

          禮對王權的維護,一是通過郊祭、封禪等祭祀之禮,使當位之君的權力合法性一再得到天地等超社會權威的認可,從而確立王權的神圣性;二是強化社會政治的等級規范,確立君主的特權地位。禮制本身就是政治等級的產物。君主及其統治集團的等級秩序就是依賴各種禮制來維系的君主的特殊地位和權威也是通過禮制的規范予以保障的。

          在古代中國,禮被視為“國家施政的標準,有禮則國家政治有軌可循,為治可期;無禮則施政無準,勢將導致昏亂。”禮既足以節制人欲,杜絕爭亂,又能促使貴賤、尊卑、長幼、親屬有別,建立儒家理想的社會秩序。因而,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非常重視禮在治理國家、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四、納禮入律,禮法融合,法律倫理化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治理社會的前提。在家天下的條件下,家是國的基礎,國是家的擴大。儒家的“在家行孝,出門盡忠”,“忠孝一體,忠為大義,孝為小義”,以及“尊尊”、“親親”的倫理觀,便是封建統治階級治理國家的最好精神武器,儒家的道德觀融入到立法、司法活動中,納禮入律,使古代法律倫理化并表現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綜上所述,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

          五、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維護“家國天下”統治秩序

          首先,古代中國國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結構沒有瓦解,親屬血緣關系沒有削弱反而以國家統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強。所以,古代中國國家是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家天下”。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當時社會的主要規范——“禮”,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所以,為了使宗法制國家的統治得以鞏固,“禮”就必須尋求維護其所體現的宗法倫理精神的手段。其次,既然“禮”在未然之時對社會所需要的秩序進行了預設,那么在已然之后,對實然的狀態進行干預,以回歸其應然的秩序,即所謂維護預設的秩序,這也是“禮”的預設功能的自然、合理的延伸。基于以上兩點,“禮”就需要尋求維護其所預設的秩序(在宗法國家來說,是維護宗法等級統治秩序)的方法。這時,“禮”就需要外在化,從其自身以外的世界尋求強制執行力。刑罰,這種曾被原始部族戰爭所利用的暴力手段,就被“禮”所吸收了。

          古代中國國家的形成,原始的氏族結構沒有瓦解,親屬血緣關系沒有削弱反而以國家統治的新形式得到加強。所以,古代中國國家是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家天下”。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當時社會的主要規范——“禮”,自然是反映了宗法制度的精神。以禮為主,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剛柔相濟的管理模式。在實踐中,中國古代管理者發現禮治并不是完美無缺.禮治必須得到法治的配合,才能剛柔相濟,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二者成為中國古代管理的兩根支柱。同時強調禮治居于主要地位,是仁治的基礎,法治位于次要地位,是以彌補禮治不足。所以,禮是一種“序民”的“度量分界”,是一種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的“經緯蹊徑”。刑體現禮的基本精神原則,受禮制約,禮指導刑的運用,是刑的統率,禮是積極的規矩,禁惡于未然,刑是消極的處罰,懲惡于已然。凡禮所許,刑之不禁,禮所不容,刑必禁之。禮與法同時為人的行為規范,其實質迥然,禮表現為治“內”的規范,法表現為于“外”的規范。禮法結合是中國古代管理社會的基本模式。社會安定,政治穩定,則偏重于禮治;若社會動亂,政治不穩定時偏重于法治。禮治是基礎,是前提,禮治必須有法治的配合。禮由氏族社會一般的祭祀習慣,演變為中國古代法的精髓是古代由具有極強血緣關系合為一體的家國相通統治模式的結果,也是數千年立法、司法的實踐、選擇的結果,“禮”蘊涵的天人合一,重教化,崇尚自然,圓通、和諧的特征,至今閃現理性的光芒。

          參考文獻:

          [1]張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第二版.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張晉藩.中國法制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3]徐忠明.神話思維與中國古代法律起源若干問題釋證.比較法研究,1994,2.

          [4]李明德.中國法律起源模式探索.法律出版社,1998.

          古代文化論文范文第2篇

          今天來講可以說是一種全面的環境認識。而對于理發的定向、定時,有關于空間、時間的計算內容,無論其對錯,以我們今天深受西方文化影響的理論體系而言,很難去深入的理解。其中原因之一是傳統文化的缺失和斷層,另一個原因是古代的經驗推到并不能被今天的科學實驗所證實。所以簡單的定性,可能會讓人們對于一些傳統文化帶來誤解,但如果我們以發展的眼光來看待這個問題,在某種程度上也會推動科學對傳統文化的認識。

          2外來的“和尚”也許會念經

          既然我們不能用傳統的思維來理解風水學,不妨以外來的“和尚”的認識來理解,用更加現代、簡潔的解釋更通俗易懂一些。英國傳教士伊特爾《風水、古代中國神圣的景觀科學》中寫道:“在我看來,風水無論如何是自然科學的另一種名稱。”伊特爾對古代風水元素中的“理”、“數”、“氣”、“形”,歸納為“自然法則”、“自然數值比”、“自然氣息”、“自然外形”。通過四個角度解釋了風水所依據自然的基本面貌。同時,伊特爾也一針見血的指出了風水發展中的遺憾:“在一代代的傳承中,不再通過實踐分析來解剖自然,或者真正科學性的研究一直未得到應有的地位”。簡單的來說就是初級的、淳樸的認識沒能以實驗來推導,而是以一種經驗的邏輯來無限的推廣,是一種沒有發展成熟的古老學科。日本學者郭中端在《風水:中國的環境設計》中指出,在中國的農業文明中,人們的生活、耕作、收獲與天地間的關系非常緊密,這種天、人之間的關系,并不局限于克服自然界的影響,進行再創造,而是逐漸的產生了對天地萬物的信仰和向自然學習的一種生活態度。如果拋開風水理論,就很難理解中國傳統建筑的真正奧妙所在。關于風水,我們除了想古人學習有用的東西之外,在風水誕生之初的一種向自然學習的態度,更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英國近代生物化學家和科學技術史專家李約瑟,一個地道的中國通。他在《中國的科學與文明》中談到:“中國人不僅根據天象來占卜,也相土或風水來卜地。風水產生的深遠影響,已比占星術更為近代學者所注意。風水與占卜不同,從羅盤發明,可以認識風水的重要性。在許多方面,風水對于中國人民是有益的,如它提出種植樹木和竹木以防風,強調流水近于房屋的價值。雖然在其他方面十分迷信,但它總是包含著一種美學成分,遍中國農田、居室、鄉村之美,不可勝收,都可藉此以說明。”李約瑟談到了風水對于科技的貢獻“當歐洲人甚至連指向性都還沒有聽說過時,中國人就已在為磁偏角的起因而操心了”,肯定了風水的確在很多方面對于人類史有益的,也清醒的認識到它存在說不清的迷信,并且出人意料的從美學的角度來衡量的風水的作用,從這個角度講,同樣是封建社會,歐洲的中世紀城市,逐步自然發展到了一種有機的城市尺度,場所的感覺適宜人的心理及尺度,但是這是一種自然的發展結果,并未有過實際系統的研究,而在中國在探究居住環境領域卻形成了一套相當實用的理論,同時這種理論與儒家、道家思想的結合形成了一種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人文美學,比如我國的古建筑群的布局,古典園林,都有著雖由人作、宛若天開的效果。牧尾良海對風水的定義:“當人們在構筑都城、住宅、墳墓等建筑物時,對構成所擇地點環境的大地自然的形式、方位,流泉的有無以及它的形態,地表下的精氣(龍脈)的優劣吉兇,整個局面的陰陽調和程度等,進行觀察判斷,尋求各種條件盡可能優良的佳境勝地,包括上述種種理論和方法的思想的體系,即是風水思想。”牧尾良海的這一定義,把握住了整個風水的思想。

          3結語

          古代文化論文范文第3篇

          發達的農耕文明孕育了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獨特氣質。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獨立的民法體系,但透過多樣的法律形式,我們仍可以發現隱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獨特之處。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容簡單化

          與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相比,中國古代的民法極不發達。民事法律制度調整的權利義務內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而有關物權制度、法人制度、訴訟制度這些在羅馬法上發達的制度內容卻很少涉及。

          中國古代還沒有現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觀念。在民事活動中,多不以自然人為民事主體,而是將宗族團體看作一個獨立的實體。家庭事務多以家長為代表,“在家從父”、“即嫁從夫”、“夫死從子”,婦女沒有民事主體地位。有尊長在,子孫不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清末變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國家開始承認土地的私有現象。但中國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使得物權的規定僅涉及所有權、典權,并且極不發達。《清稗類鈔》:“典質業者,以物質錢之所也。最大者為典,次曰質,又次曰押。”[1]這說明當時僅以典質物的大小區分不同的物權現象。

          與中國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也極其簡單。中國古代刑法的發達程度在世界上可謂首屈一指。從戰國李悝著《法經》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為主。中國古代自夏朝建立即開始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現存的《周官》是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質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國最早的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典。明清《會典》,內容涉及行政體制、官僚機構、行政管理體制等諸多方面。而民事關系一直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細故”,國家很少干預。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客觀上存在著財產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然而傳統法律對上述私法關系的調整卻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違法違制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罰。以契約法為例,古代法典中雖也不乏有關合同的條文,但制裁手段幾乎只限于刑罰。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問題,則長期以來聽任習慣法支配。例如,唐律關于“行濫短狹而賣者,杖六十”的規定,就“行濫短狹而賣”而言,無疑是有關商品買賣關系中的合同履行問題,因而該規范是民事規范,但是,對這樣一種“行濫短狹”行為給予杖六十的刑罰處罰,則顯然屬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該規范又完全是刑事規范[2]。再如,《唐律疏議·雜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違契不償、負債不還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處理,債權人向債務人索取財物超出契約規定數量,或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數量不足的,均應以“坐贓論”。

          民事規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現在婚姻家庭關系領域。《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長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處罰。“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明律規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3]很顯然,這些純屬婚姻家庭關系的民事違法行為,在中國古代法律中卻被認定為犯罪,并處以較為苛重的刑罰。

          (三)法律倫理化

          縱觀中國歷代封建法典,可以發現,法所調整的社會各個領域和各種社會關系,都被籠罩上了一層綱常倫理關系,倫理關系代表古代中國人身關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關系都被納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這五倫之中,并以綱常倫理為出罪入罪、輕重緩急的準則,民事領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國,貴賤、上下決定每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行為;尊卑、長幼、親疏則決定每個人在家族以內的地位和行為。個人地位不同,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一致。在君臣關系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雜儀》有關于父子關系的內容:“凡諸卑幼,事大小,勿得專行,必咨稟于家長”,家長有家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有家政的最高決策權,同時,父又有將子女作為財產出賣之權,父還有主婚權。在夫妻關系中,是一家之主,有決策之全權,婦只可順從,《禮記·郊特性》:“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妻之間是極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規定:妻沒有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必須從夫,妻不得有私財,甚至改嫁時不但不能帶走夫之財產部分,并且連其從娘家帶來的嫁妝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觀

          中國古代有大量關于均衡的議論。如《尚書·洪范》有:“無偏無黨,王道蕩蕩;無黨無偏,王道平平;無反無側,王道正直。”《老子》稱:“天之道,損有余而補不足。”孔子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5]“尚中庸,求和諧”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占據核心地位,并成為傳統價值體系中最高的價值原則。在民事領域,更是主張公允適應、不偏不倚、崇尚穩定,注重調和,反對走極端。

          例如,中國古代在債權關系方面相當注重對于債務人的保護。很早就有明確限制債務利息的法律,唐宋時法律原則上不保護計息借貸債權。均衡觀在財產繼承方面反映的尤為顯著。自秦漢以后,在財產繼承方面一直貫徹“諸子均分”的原則,無論嫡庶、長幼,在繼承財產方面一律平等。遺囑繼承在中國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視,在被繼承人有子女時,遺囑尤其是份額不均的遺囑完全不被認可。

          (五)多種形式間的脫節

          在中國古代社會,習慣法是有適用余地的。習慣法具有屬人、屬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歷史的延續性和濃厚的親情、鄉情,因此,中國古代歷代對習慣法都采取默認的態度[6]38。但錯雜而不統一的各種民法淵源必然存在矛盾之處,兩者若即若離。例如,古代社會主張“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凡同姓為婚者(主婚與男女)各仗六十,離異,婦女歸宗,財禮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陜西長安、直隸、甘肅、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為婚,以至迫使官府認可其合法。再如,“尊卑為婚”,按規定“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并離異”,也迫于民間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規定:“其姑舅,兩姨姊妹為婚者,聽從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民事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術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間,也存在著許多沖突。例如,為養父母服喪問題,《大清律例》與《大清會典》規定為“斬衰三年”,《禮部則例》則規定為“齊衰不杖期”[6]39。

          二、中國古代民法不發達的原因分析

          中國古代民法忽視個人,不講平等,如果用一個詞來概括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發達”。而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體分析如下:

          (一)經濟上:商品經濟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經濟發達地區,其民法也較發達,凡是商品經濟落后地區,其民法也較落后。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土壤和前提條件。中國封建社會自秦朝以來,一直是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生產僅用于自我消費,消費也基本上可以從自然經濟中得到滿足,個別物品的交換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實現,貨幣交換與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封建統治階級依靠對土地的所有權對農民進行殘酷的剝削、壓迫,農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剝削、壓迫,雙方根本沒有平等、交換可言。自然經濟具有封閉性、孤立性、單一性和自足性的特點,它造成了生產者之間的隔離,而不是相互依賴和相互交往,由于這種生產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賴于市場,因此,以交換為紐帶的商品經濟也就無從發展。商品經濟的落后,束縛了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法的發展。

          (二)政治上:專制主義的束縛

          中國古代的政體是專制主義政體。從秦統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兩千年來專制皇權不斷膨脹。為了維護專制制度,封建統治者極力維護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經濟基礎,嚴厲打擊一切危及國家統治和皇帝安全的行為。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能直接產出生活或戰爭所需物質的農業,認為“農業是立國之根本”,而把發展商品生產認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認為:“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國待農戰而富,主待農戰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認為:“凡事皆須務農,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歷代統治者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礙了民事關系的產生。一方面,對有利可圖的鹽、鐵、絲稠、瓷器、茶葉、酒、礦山等重要的手工業生產和貿易實行國家壟斷,還頒布《鹽法》、《茶律》限制私人經營;另一方面,對于民間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給予種種限制和打擊。如漢高祖劉邦對富商課以重稅,不允許其子孫為吏,唐朝時將工商之人列為百工雜流,同巫師相提并論,宋朝時定商稅以比較,明代禁止出境營商,禁止官宦家庭經營商業,否則子孫累世不得為吏,對宦官經商者處罪[7]。

          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家國一體”。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到處充斥著君權、父權、夫權,強調家族主義,向來忽視“個人”。在家族時代,家族組織在社會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它是社會中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有著極為廣泛的社會職能,包括宗教、教育、經濟以及現在專屬國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職能。個人被束縛在家族的身份網絡之中。一個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個家的成員,在家這樣一個倫理實體中,個人主義意義上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義輕利的觀念

          儒家傳統文化歷來推崇“重義輕利”的思想。孔子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這樣的看法,他對梁惠王說:“王何必言利,亦有仁義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進一步提出:“正其誼(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謀其功”的反功利主義觀點。“貴義賤利”的價值觀,肯定了“義”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首要準則。孟子說:“仁之實,事親是也。義之實,從兄是也。”孟子把義作為與仁等同的概念處理。義的概念,就孟子看來,其實是宗親關系的引申。從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儒家思想即成為封建正統思想。因此,在中國傳統社會“義”成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學說中人之所以為人的準則而加于人們的職責和義務。“重義輕利”的觀念,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歷經兩千年而不衰。由于傳統文化強調重義輕利,法律自然就排拒個人對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追求,進而不斷壓抑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這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來,民法學界將較多的精力放在對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為中國民法的繼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實的基礎。

          但關于中國民法如何與民族傳統文化溝通連接、繼承認同這一重要理論區域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法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個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現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風格。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變革總是取決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國傳統文化是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社會基礎,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在研究移植羅馬法時,應注意到對傳統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來把握。我們必須看到,中國傳統文化雖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權利,中國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應該看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民族長期社會實踐的成果之一,其中諸如集體本位觀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諧觀念、善良風俗等內容在中國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仍然具有積極的正面效應和古為今用的實踐價值。

          摘要:關于中國古代有無民法這個論題,自清末變法修律至80年代法學復蘇一直多有爭論,但肯定者也極少論及中國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視傳統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傳統文化的積淀,對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國意義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中國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參考文獻

          [1]中華文化通志編委會.法學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慶明.中國民法史[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濤,鄭秦,點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韓延龍.法律史論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6]張晉藩.清代民法綜述[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8.

          古代文化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古代文學;課程體系;問題;優化

          【中圖分類號】:G423.07【文獻標識碼】:A

          古代文學課程是本科院校中文系的一門基礎課程,也是傳統課程。從長期發展看,雖然古代文學研究隊伍不斷壯大,但不能否認的是,由于古代文學課程本身的非功利性,不與學生就業發生直接關聯,學生學習古代文學的興趣有所下降。不少學校以此為依據,大量縮減古代文學學時。以湖南科技學院新聞傳播系為例,2013年上學期前,《古代文學作品選讀》開設了兩個學期,每學期48學時,但2013年下學期后,古代文學課程縮減至一個學期,每學期32學時。

          不僅湖南科技學院如此,其他一些本科院校,甚至以文科為主的本科院校,古代文學課時也大量減少,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課程的合并,大多數院校將原來分開的《古代文學史》和《古代文學作品選》合并為一門課程,而在學時的分配上,卻沒有做相應增加,這實際上導致了古代文學課程的減少;二是授課學時的直接減少,在上個世紀前十年,不少院系古代文學開設在四個學期以上,進入本世紀,大多數本科院校縮減至三個學期。但即使如此,許多學生仍然認為古代文學課程太多,希望進一步縮減。

          一味地迎合學生的要求,不一定會帶來好的教學效果,不少人發現中文系學生不像中文系學生,沒有應具有的文氣。他們進入工作單位后,也開始面臨一系列問題,師范類學生教不好古代文學,文秘類學生寫出來的文章缺乏文采。忽略了中文系學生基礎課程的學習,導致了學生參加工作后后勁不足。這樣就形成了一個矛盾,一方面學生對古代文學學習興趣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又要提高學生的基本素質。古代文學課程改革,其實也就是要解決這一矛盾。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不少學校開始對古代文學課程進行了改革,改革的結果有成功,也有失敗。其中,復旦大學古代文學課程改革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果,現簡單介紹如下:復旦大學目前從事古代文獻或文獻學研究的教師有22人,《中國古代文學》作為基礎課開課三個學期,合計118學時,6學分。復旦大學古代文學學科在海內外享有崇高聲譽,但在基礎課程的開設上,似乎名不副實。實際上并非如此,它除了基礎課外,還開設了大量與古代文學或文化相關的選修課程,主要有:《唐代政治與文學》《中國文學史料學》《文化新詩學》《屈原與世界文化》《中國古代游俠文化與文學》《商人與文學》《中國古典傳記文學研究》《古代文學批評方法論》《中國古典美學》等,另有《東亞古代文學關系史》《東亞漢文學史》《女性文學研究》《中外文學比較研究》等選修課程與古代文學緊密相關。這樣的改革,無疑極大促進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有利于培養學生學有所專、學有所長、學有所好。

          南京大學也是如此,在開設四學期《中國古代文學》之上,又開設了《古代文化史專題研究》《校讎學》《近代學者治學方法》《唐宋筆記研究》《石刻文獻學》《佛道二藏文獻研究》《辭賦研究》《詩經研究》《楚辭研究》《史記研究》《文選研究》《文心雕龍研究》《杜詩研究》等。華中師范大學《中國古代文學》也開設了四個學期,另外還開設了《中國古代散文研究》《先秦韻文研究》《漢賦研究》《研究》《六朝詩歌研究》《陶淵明研究》《宮體詩研究》《唐詩傳播研究》《明清小說研究》《古典文學學術史》等。這兩個學校在開設《古代文學》時,同時開設相關選修課程,做到基礎課和選修課、必修課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極大加深了學生對所授課程的理解。湖南師范大學則把《文獻學》教學和畢業論文寫作結合起來,具有較好的教學效果。

          這些高校古代文學課程設置的成功經驗對于我校中文專業古代文學課程的設置具有一定借鑒和啟發作用。湖南科技學院古代文學學科有教師16人,學科建設分四個方向,即先秦漢魏與舜文化研究、唐代文學與柳宗元研究、宋元文學與周敦頤研究及明清文學與瀟湘文學研究。《中國古代文學》作為基礎課程,開設了五個學期,除此之外,還開設了專業任選課《中國古代詩詞專題》《柳宗元研究》《研究》《民間文學研究》《紅樓夢研究》《中國古代散文專題》等課程。古代文學教學雖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與一些重點院校的中文專業相比,本校古代文學課程設置還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課程的設置與地域文化結合不緊密。湖南科技學院是一所地方本科院校,所處地永州地方文化豐富多彩。古代文學學科建設的四個方向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特征。從研究層面看,舜文化研究、柳宗元研究、周敦頤研究、瀟湘文學研究在省內乃至國內都產生了一定影響,然而課程的設置卻處于滯后狀態。除開設了《柳宗元研究》外,其他與地方文化結合緊密、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且能與《中國古代文學》相互補充的課程卻沒有開設,古代文學的地域特征得不到彰顯。

          其次,課程重復開設現象嚴重。《中國古代文學》在本校開設了五個學期,每個學期48學時,合計240學時。這一學時量,是復旦大學和湖南師范大學的2倍多、南京大學和華東師范大學的1.7倍,《中國古代詩詞專題》《研究》《紅樓夢研究》《中國古代散文專題》等課程雖在這些學校有所開設,但由于他們基礎課學時較少,開設這些,是對基礎課程的一個有益補充。但我校基礎課學時充足,所授內容與選修課程重復嚴重,如《詩經》《紅樓夢》等在《中國古代文學》中都作了重點講授,再開選修課程,學生受益不大,故學生在選修課程時,開設的課程學生選課率不高。

          再次,應開設的一些課程沒有開設。由于師資的缺乏或其他原因,一些基礎課程講授較少,而目前國內研究已經成熟的一些課程得不到開設。如文獻學在許多重點本科院校中已經形成了一門獨立學科,有專門的教師隊伍,但在本校,文獻學不僅沒有成為獨立的學科,甚至連課程也沒開設,結果導致了許多學生在寫作論文時所引文獻錯誤百出,對于以后走上工作崗位后思維條理是否縝密也有重大影響。

          針對本校古代文學課程設置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一、加強與本土文化緊密相關的課程建設,對于已具備開設條件而未開設的的課程,應及早開設。就本校中文專業而言,《舜文化研究》《周敦頤研究》都已具備了開設的條件。《瀟湘文學研究》《永州摩崖石刻研究》稍顯薄弱,但也可以以教促研,只要有老師愿意開設,就應及早開設。這些課程的內容,基礎課程涉及較少,又與永州本土文化緊密結合,可以把理論授課和實踐教學緊密結合起來,既能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又能使培養學生較好適應永州地方經濟文化建設,是對基礎課程的一個有益補充。

          二、調整已有課程機構,優化課程設置。對于選修課與基礎課重復嚴重的現象,可以采取兩種辦法進行調整。或者縮減基礎課學時或學年,或者減去與基礎課重復嚴重的必修課。這樣,既能為學生節約大量的時間以選修其他課程,又能有效避免因授課內容重復而導致學生選課率不高的現象,這樣能夠有效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同時,在優化課程設置時,要注意師范方向和文秘方向的差別,這不僅要體現在專業限選課上,同時也要體現在基礎課的授課上,要適當把握好不同方向的學生在史集作品的講授上時間分配的不同,從而有效培養出具有不同技能的不同方向的學生。

          三、增開專業選修或必修的課程,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一些與古代文學學科關系緊密,與《古代文學》相互補充的課程,如果在師資力量具備或可以具備的條件下應及早開設。如《文獻學》《校讎學》等在條件成熟時應及早增設。另外,基礎課程較少涉及,但在國內已經成熟的課程可以增設。如《老莊哲學研究》《文選研究》《文心雕龍研究》《敦煌文獻研究》《歷記小說研究》《禁毀小說研究》《域外漢文學研究》等都是可以增設的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將極大拓展學生的視野和知識面,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

          結語:總的看來,古代文學課程改革是一項艱巨而又必需的任務。改革過程中,也許會觸動少數人暫得的利益,但從長遠的目光看,改革不僅會給學生帶來益處,會促進學生全面發展,而且對于教師科研的轉向和重新定位也具重大意義。

          古代文化論文范文第5篇

          引言

          建筑是一種文化,也是一種精神,是人類思想的寄托,更是人類進步的載體!它表現在地區的歷史,人文的環境之中,這是一個民族一個地區的人們長期生活決定了的歷史文化的傳統,讓我們站在今天回望一下中國古代的建筑文化。

          一、儒家宗法觀念與古代建筑形式

          儒家文化在中國一直占主流地位,它提倡以孔子所強調的“仁”和“禮”來治理社會。但隨著歷史的發展,為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董仲舒在五倫的基礎上又詳細論證了“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樣君臣、父子、夫婦不僅是人倫關系,更是主從關系。對君王的無條件效忠成了絕對的倫理要求和道德命令。這樣儒家文化其實是慢慢演變成一套具體實在執著于尊卑等級秩序的宗法軌制。隨著歷史的推進,尤其是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主流的儒家宗法倫理成為居室建筑的表現主題。宮殿是中國發展最為成熟、成就最高、規模也最大的建筑,是中國建筑的最主要的組成,鮮明地反映了中國傳統文化注重鞏固人間社會政治秩序,特別是強調統治者權威的特色。宮殿是帝王朝會和居住的地方,除了滿足帝王的物質生活需要外,更重要是以巍峨壯麗的氣勢、宏大的規模和嚴謹的空間格局,給人以強烈的精神感染,突出帝王的權威。為了表達宮殿的尊崇壯麗,很早以來,中國就發展了群體構圖的概念;建筑群向橫向生長,占據很大一片面積,通過多樣化的院落方式,把群中的各種各構圖元素有機組合起來,以單體的烘托對比、遠道的流通變化、庭院空間和建筑實體之間虛實互映。室內外空間的交融過渡,來達到量的壯麗和形的豐富,從而渲染出強烈的氣氛,跟人以深刻感受。它也同時做為一種文化深入到各個領域之中,影響著古代建筑的發展。

          二、天人合一的宇宙觀與中國古代建筑

          中國傳統民居的產生和發展為例,它既反映了人們的生產狀況,風俗習慣,民族差異,,同時又沉淀著人們的審美取向和社會意識。尤其是宗法倫理思想和陰陽五行學說對中國傳統民居的平面布局、空間構成與場景處理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天人合一的思想逐步滲入人類的思維,從而影響著中國古代建筑的發展。李約瑟曾經說過:“中國建筑總是與自然調和,而不反大自然”。這種看法 準確地道出了“天人合一”這一中國傳統建筑文化的審美精神意境。從本質上說,中國傳統建筑能形成有別于其它國家民族建筑文化的格局及體系,除受制于地域、 民族、氣候、制度及歷史等因素外,“天人合一”這個幾乎貫穿中國哲學乃至整個中國文化發展之始終的哲學審美觀念,則更是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事實表明,遵法自然,追求“天、地、人”三者和諧為一,實際上成了古代中國人營構建筑的一種自覺意識和一種理想境界。但同時,另一種文化在社會的進步中相繼產生,便有了道家的自然觀。

          三、道家自然觀與中國古代建筑

          自然觀是人對生活中的可見的天然世界的認識。自然是自然而然的意思。老子以“道”為最高范疇,認為“道”是宇宙的本原而生成萬物,亦是萬物存在的根據,同時主張“大地以自然為運,圣人以自然為用,自然者道也”。后來,莊子繼承并發展了老子“道法自然”的思想,從自然為宗,強調無為。他認為自然界本身是最美的,即“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在這種自然觀的影響下,我們看到,在處理人與自然關系的營造活動(特別是園林)時,中國古代呈現出與歐洲迥然兩樣的設計思想。同為人工的經營,歐洲的主要造園要素時作為人的對立面的自然之物,在中國卻包容著更多的甚至作為主題與靈魂的建筑物,歐洲園林程度不同地顯示了人工管理、統治的特權的痕跡,而在中國,雖然樹木也經過剪裁,卻因不露痕跡和合于事物原來的特性與規律而被認為時“自然”的,“雖由人作,宛若天開”成了中國古代建筑環境追求的意境。可是,歷史總要前進,社會總在發展,于是中庸之道走進了中國古代建筑文化

          四、中庸之道與中國古代建筑

          中國傳統思想中,認為任何事都是不偏不倚,即所謂中庸之道。這種機制使得中國建筑在整體上不曾出現歐洲建筑史上那種跌宕起伏的變化,始終沿著漸變的方向走到了近代。表現在建筑形式上,就是居中的思想,正所謂以中為貴。

          西漢的長安城,就體現出了居中的思想,在西漢的皇城 里,重要建筑物,建筑群與都城中軸線的關系。漢長安城的中軸線是西安門至橫門,再向南穿過南郊禮制建筑,宗廟與社稷分布其東西。都城中軸線的南段在未央宮 上,未央宮是西漢都城中樞,大朝正殿又是未央宮的主體建筑,大朝正殿即未央宮前殿,位于未央宮中央。都城中軸線南段即未央宮中軸線未央宮作為最重要的宮殿 就在其中軸線上。再如唐長安城,更進一步的體現了居中思想,而由于這種中軸線的設計,也使唐長安城達到了一種新境界。以至于其成為研究中國古代建筑的必要 材料。都城的主干道朱雀大街,是其中軸線,朱雀大街寬150米,是當時長安城最寬道路,它處于都城東西居中位置。而自南向北,依次有都城正門明德門,朱雀 門,承天門中軸線北端正對宮城南北排列的三大殿,太極殿,兩儀殿,甘泉殿。它不但突出了大朝正殿,宮城正門,皇城正門,郭城正門的突出地位,圍繞中軸線, 宮室,官府,宗廟,社稷,市場,里坊對稱分布于中軸線東西。并且其每個里坊設計也體現了居中思想。

          中國建筑文化源遠流長,有豐富深遠的文化哲理,重情知禮,以人為本,創作思維上強調天人合一的整體觀。作為中國又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個地區的地理條件,經濟技術和建筑文化有明顯的地域的差異。中國的傳統文化正是由各個地區,各個民族各具特色的地方建筑文化所組成的。

          綜上所述,中國古典建筑體系是一套與中國傳統文化相諧調的完備統一的體系,古典建筑體系處處體現了傳統文化的特征,甚至可以說中國的古典建筑就是中國傳統文化的表現。因此可得出結論古代建筑體系與社會文化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對于他們之間關系的研究可以挖掘出兩者之間更多深層的聯系,以求對比當代社會文化狀況,對傳統建筑遺存進行理解和取舍;更重要的是,他們可以對我們當代的建筑設計以某種啟示,啟發我們對于發揚傳統建筑風格的精髓,指點我們對未來設計方向的探索。

          總結

          建筑作為一個文化形態,它既是人類文化大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又與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政治思想息息相關,各種觀念,無時不在制約著建筑文化的表達和發展。隨著信息社會的到來,社會生活的方式,文化觀念,美學觀念,價值觀念都發生很大的變化。在一個強調人與自然生態環境協調,科技與人文同步發展的這一個知識經濟時代,建筑文化也呈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建筑要有一個整體觀和可持續發展觀,建筑創作要體現地域性、文化性和時代性卻是永遠的必然。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