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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丟失 遲延轉移檔案 侵權 損害賠償 養老退休待遇
一、侵權責任法已經為解決此類案件鋪平道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對于勞動者來說,人事檔案是記錄勞動者何時參加工作、工作時間及退休后是否可以辦理養老等一系列問題的憑證。所以說檔案的特點既有人身屬性又有財產屬性,既有人身權益又有財產權益。屬于侵權法的調整范圍。因單位的原因致職工的檔案丟失,給職工造成損失,單位應如何承擔責任?綜合研討情況會議認為,單位對丟失職工檔案的賠償數額,應考慮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情況,就目前來說,掌握賠償數額不超過五、六萬元為宜。特別情況要慎重,種賠償是對單位行為的處罰,不應理解是對檔案價值的賠償,強調這種賠償是一次性的。對于這種觀點,筆者有不同的觀點。(1)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職工檔案由所在企業的勞動(組織人事)職能機構管理。職工檔案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對于勞動部這份規定從性質上屬于部門規章,如果違反其規定,應承擔一種行政責任,應由行政部門對檔案保管單位予以處罰。(2)價值與損失之間是既對立又統一的矛盾體,如果不考慮其檔案的價值,就不能確定其損失,如果損失無法計算就更談不上如何賠償的為問題。筆者認為,做為用人單位對人事檔案負有保管的義務,勞動者的檔案在單位保管期間丟失了應承擔保管不利的責任,如果發生爭議應屬于勞動爭議,但是勞動者調動工作、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開除、辭退等情形離開用人單位,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再有原勞動隸屬關系,只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給勞動者造成遲延轉移或丟失損失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造成的損失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過錯程度按照《失業保險條例》及《養老保險法》的標準計算,并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二、賠償數額過低,導致用人單位更加不重視檔案的保護對于勞動者來說,檔案未及時轉到社保機構,將不能領取社會養老保險,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損害賠償責任。按照現行41條之規定,可能最高獲得一次6萬元的賠償,以后的養老問題要自行解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矛盾,故意將檔案“丟失”,對用人單位的懲罰也就是6萬塊錢,這種處罰對用人單位來說“無關痛癢”,可是對于勞動者來說,可能影響工齡計算甚至影響到退休待遇,所以說賠償數額過低,不利于檔案管理單位對檔案的保護。在2009年《北京市高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出臺前,北京市法院對于類似案件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生活費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的養老待遇及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和比例報銷醫藥費用。雖然不能說之前的裁判標準比現在的標準科學,但與現行賠償標準相較,前者更顯人性化能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體現了權利、義務、責任、懲罰相一致。
三、物價上漲養老金逐年上調,6萬元的賠償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為人們生存所需要根據《北京市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北京在2013年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4032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8337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達到26275元。通過這組數據比較得出,按照2013年的消費標準,6萬元也只能生存2年。同時北京市的養老金以每年10%的速度遞增,而北京市高院從09年《會議紀要》開始適用該標準至今未做調整,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生活需要。當檔案所有人因檔案丟失影響辦理退休手續,在花完了所有的賠償金后將再無著落,可能引發對社會和政府不滿,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四、對于檔案丟失和遲延轉移造成的損失應分情況分別加以對待《會議紀要》第41條分為兩種情形,其中遲延轉移的是一種情況:“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使檔案遲延移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可參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另一種為檔案丟失的情況:“勞動者因其檔案丟失而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損失的,勞動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受損情況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六萬元。”筆者認為,遲延轉移檔案應細化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遲延轉移影響勞動者再就業的情形;一種是遲延轉移影響勞動者退休的情形。對于第一種情況,影響再就業,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賠償對于勞動者來說可以在遲延轉移期間拿到等同于失業金的賠償數額,可以滿足賠償的目的;對于第二種情況,所造成的損失結果如同檔案丟失,影響勞動者退休及養老故應該按照檔案丟失的情形賠償。對于檔案丟失應根據情況加以區分對待,比如一個20多歲的人檔案丟失了,可以重新建立檔案,達到退休年齡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如果一個50多歲的人檔案丟失了,檔案里的材料也補不回來了,不能計算之前的連續工齡無法核算養老金,雖然按照現在的標準賠償6萬元,可是不能解決長遠問題,會導致嚴重的不公平。
五、結語筆者借最近正在張某訴中國某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檔案丟失賠償一案,且審理法官也對6萬元賠償額與實際損失之間存在差距予以思考并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議之機。通過發表此文向北京市高院提出建議修改《會議紀要》41條之內容,筆者研究這個問題尚淺,望大家批評指正。
參考文獻:
[1]黃越欽.勞動法新論(當代法學名著譯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饒揚德.勞動關系與勞動法.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12.
[3]胡彩霄.勞動法精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4]石先廣.新法下的企業勞動爭議風險預防與應對.法律出版社,2008.
一、會議名稱
首屆《新編汪氏通宗世譜》編修研討會
二、舉辦時間、地點
時間:2013年6月16 日
地點:武漢市江漢假日酒店
三、會議主要任務
總結前期工作,研究和安排下階段工作任務。
完成三項具體任務:成立《新編汪氏通宗世譜》編修管理委員會及編修工作室; 討論和通過編修方案及編修工作室相關的管理辦法;籌措編修經費。
四、參會范圍
各地宗親會會長、支系代表、企業家、知名人士和家譜研究者等。
五、會議議程
1、舉辦方致歡迎辭
2、大會主題發言
3、前期工作通報
4、學習和討論《新編汪氏通宗世譜編修方案》、《編修工作統一認識提案》、《編修工作室財務管理辦法》
5、大會研討發言(亦可提交書面發言稿)
6、電腦及網絡應用培訓
7、會議總結
六、會議日程
6月15日上午9:00 開始報到;下午18:00 接風洗塵
6月16日上午(8:30―12:00)和下午(14:30―18:00) 研討會;下午18:00 晚宴聯歡
(就間:早餐7:30―8:10;中餐12:00―13:00;晚餐18:00―19:00)
七、籌備小組分工
(一)秘書組
負 責 人:汪新才 汪瑞林 汪世維 汪利文 汪國春
工作職責:
1、完成研討會邀請通告
2、準備會議文件:編修方案、統一認識提案及財務費用管理辦法、大會交流材料、會議指南(會議須知、會議日程表、通訊錄、住宿安排表)以及原譜光碟等等。
3、制發大會文件袋及胸牌
4、會議大門及展廳布置
5、攝影攝像及宣傳報道
(二)總務組
負 責 人:汪少青 汪宏慈 汪運力 汪作文 王惠蘭 汪靜
工作職責:
1、來賓接送、住宿與就餐安排。
2、貴賓簽到,會議證件文件袋發放。
3、會場布置:桌椅、橫幅、座位牌、音響、茶水等。
4、大會期間交通工具安排。
5、其它服務工作。
(三)財務組
負 責 人:汪振耀 汪紀元
工作職責:
1、會議經費預算
2、收取捐贈款項及物質
3、會議費用結算
《新編汪氏通宗世譜》編修研討會籌備小組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
附:《新編汪氏通宗世譜》首屆編修研討會第一次籌備會議紀要
為了確保《新編汪氏通宗世譜》首屆編修研討會順利召開,受大會組委會和大風委托,今天下午,汪振亮老先生在江漢假日酒店主持召開第一次籌備工作會議。
參加會議的有:汪振亮、汪振耀、汪少清、汪封林、汪宏慈、王惠蘭(汪家媳婦)、汪利文、汪作文。
經過討論,會議決定如下事項:
一、關于編修研討會籌備小組機構及分工問題。按照《新編汪氏通宗世譜》編修研討會策劃方案的要求,會議決定成立秘書組、總務組和財務組三個專門機構。秘書組由仙桃汪新才牽頭,主要負責參會人員邀請、會議文件準備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總務組由孝感汪少清牽頭,主要負責大會期間參會人員食宿安排、會場布置等工作;財務組由漢陽汪振耀牽頭,主要負責會議經費收支管理、捐贈款項管理等工作。
二、關于參會人員食宿管理方式問題。由大會籌備小組統一收取參會人員生活費用,統一安排就餐和住宿。交費標準,每人基本費用270元,其中住宿費100元(兩個晚上),餐費170元(一個午餐50、兩個晚餐100、兩個早餐20)。其他酒水、用品、資料及會場租賃等費用由大會籌備處開支。
三、關于會議資料印制、用品采購等問題。會議提出,要本著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公用費用開支。會議對資料印制、用品采購等開支進行了詳細預算,并確定了印制、采購的具體渠道和方式。
會議還要求,籌備小組人員要明確職責,加強配合,竭盡全力,做好會議各項預備工作,為全國各地遠道而來的宗親提供最滿意的服務。
按照大會組委會提出的“堅持務實、節儉的作風”的要求,本次籌備會費用由參會人員共同分擔。
1991年屈某將自己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新建村通惠河南處的房屋及院落一套以8000元的價格賣于韓某、聞某夫婦,雙方到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同年8月聞某取得了該屋的產權登記證書。屈某稱對相關政策法規不了解才形成買賣關系,現了解到韓某、聞某均系居民戶口,與其并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買賣合同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于是要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韓某、聞某將購買的房屋及院落恢復原狀并返還。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屈某將自己的房屋賣給聞某、韓某,房屋買賣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已辦理過戶手續,聞某已經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書。故駁回屈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屈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相關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推進,農村的房屋流轉日益增多,由此而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逐年增加。由于現有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比較雜亂,難以理解和把握。《物權法》草案中曾對農村房屋轉讓作出過詳細規定,但正式通過的法律文本中卻因有爭議刪去了相關條款,導致目前農村房屋轉讓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從目前訴爭農村房屋轉讓協議中反映的情況來看,對于當事人之間的轉讓行為有的經鄉政府相關部門確認,有的經村委會蓋章確認,有的是當事人之間自行簽訂協議轉讓,還有的僅僅是讓村支書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成員做見證人進行了房屋買賣,根本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由此可見,整體上農村房屋轉讓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而且對于鄉村兩級的確認行為的效力是否相當,當事人之間對此也存在非常大的分歧。
農村的村民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必然涉及到城鎮居民使用農村住房和宅基地問題,由于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認定無效。在城鎮周邊地區,具有城鎮戶口的人購買周邊地區農村住房的現象較為普遍,法律對能否買賣并未明確禁止,但因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故該買賣合同又具有特殊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村房屋買賣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和變更,故審查買賣是否有效要看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是否經過合法批準。
在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法院民事審判實務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關于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原則問題作出了說明,即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2006年會議紀要重申了2004年會議紀要中所確立的原則是恰當的,仍應堅持,同時指出雖然買賣合同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但考慮個案的不同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認合同的效力。例如:
1.出賣人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賣與城市居民前或同時,該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轉為國有土地,原為農民身份的出賣人亦轉為城鎮居民,則宅基地性質已經發生轉變,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購房屋已經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并取得合法權屬證書的,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訴訟時買受人購房后已將戶口遷入所購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出賣人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4.買受方協議簽字人為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為購買房屋所在地集體組織成員,且在購買房屋時系家庭成員共同出資,亦共同居住,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其買賣合同內容的,可以認定家庭共同購房,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出賣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6.對同一房屋經多次轉讓的效力的判斷,可以依據最后一手買受人的身份情況結合前述處理原則進行判斷。
同時,2006年會議紀要分析指出此類案件成訟多緣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將獲得補償安置等原因,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
處理涉及農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要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國家法律法規調整,農村經濟發展變化,兩者在實踐中總會出現銜接中的問題,尊重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的現實,也要認識到此類案件的復雜性,妥善解決相關利益沖突;二是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以有利于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于穩定現有居住關系、有利于引導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保護當事人的善意信賴和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的房屋的雙重效果;三是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考慮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交易行為一般都履行完畢很長時間,土地升值、拆遷或翻建擴建房屋等因素都應當在審判的時候進行考量。
【關鍵詞】 查肛健脾法;小兒腹瀉;療效觀察
腹瀉病是兒科常見病,尤以夏秋季節為多。嬰幼兒多見,起病急,發展快,常引起脫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重者危及生命。筆者以我國名老中醫劉弼臣的學術思想為指導,重視肛、便診察,結合自擬健脾湯治療小兒腹瀉,效果明顯,現報告如下。
1臨床資料
1.1病例選擇
120例腹瀉患兒來自我院2003年8月至2008年8月兒科門診及住院部,均符合中國腹瀉病診斷治療方案標準[1]。
1.2一般資料
采用雙盲法將120例患兒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每組60例。治療組中男32例,女28例;平均年齡(1.65±2.15)歲;平均腹瀉次數(9.29±1.1)次/d;平均病程(3.04±1.21)d。對照組中男38例,女22例;平均年齡(1.80±0.85)歲;平均腹瀉次數(9.0±1.6)次/d;平均病程(3.11±1.24)d。中毒癥狀明顯伴休克及大便培養為細菌感染者均除外。兩組病情及一般情況經統計學處理,差異無統計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2 治療方法
2.1治療組
根據病因和癥狀的不同,運用查肛健脾法分為傷食瀉、寒濕瀉、濕熱瀉、脾腎陽虛瀉4個證型施治。
(1)傷食瀉 多由喂養不當,飲食不節,積滯胃腸,積食傷脾而引起。癥見腫脹而痛、周圍淡紅,大便溏泄、酸餿、有食物殘渣或奶花等,腹脹拒按,拒食或嘔吐,舌苔白膩或中心黃厚,脈沉實有力。治宜健脾分利,消食導滯。方擬:健脾湯(茯苓6 g、葛根6 g、車前子6 g、白術6 g、陳皮6 g、山藥6 g)加焦三仙各5 g、萊菔子5 g。
(2)寒濕瀉 大多由脾胃素虛,寒濕之邪侵襲胃腸所致。癥見色淡,皺褶潮黏,腸鳴泄瀉,大便清稀若水,或完谷不化,小便清長,舌質淡,苔白滑,脈沉遲而細。治宜益氣健脾,溫中祛寒。方用健脾湯加白豆蔻3 g、炮姜3 g、吳茱萸2 g。
(3)濕熱瀉 多發于夏秋季,由濕熱傳里、傷及胃腸所致。癥見腫脹、灼熱、潮紅、皺褶變粗,大便如水樣,瀉下急迫,氣穢夾沫,口渴煩熱,小便短赤,舌紅苔黃膩,脈濡數。治宜清脾利濕化熱,方用健脾湯加黃芩5 g、連翹5 g。
(4)脾腎陽虛瀉 多由脾腎陽氣素虛,命門火衰,火不生土,脾陽失運所致。癥見不紅、不腫,下利清谷,完谷不化,面色萎黃,倦怠乏力,舌淡苔白,脈沉細微弱。治宜溫健脾陽,補腎益氣。方用健脾湯加炮附子1.5 g、干姜2 g。
以上中藥水煎取汁50~100 mL,每日1劑,少量頻服。
2.2對照組
口服蒙脫石散,
兩組均根據病情給予補液,以保持水、電解質平衡。治療3 d后統計療效。
3統計學處理
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4治療結果
4.1療效評定標準
參照1998年5月全國腹瀉病防治學術研討會制定的療效標準[2]。治愈:治療3 d,癥狀消失,大便次數≤3次,大便性狀正常,大便常規正常。顯效:治療3 d,臨床癥狀消失,大便次數減少,性狀明顯改善。有效:治療3 d,臨床癥狀改善,大便次數、性狀好轉。無效:用藥后無變化或加重。
4.2 結果
4.2.1 兩組療效比較
治療組60例,治愈28例(46.7 %),顯效21例(35.0 %),有效11例(18.3 %),無效0例(0 %),總有效率100 %。對照組60例,治愈19例(31.7 %),顯效18例(30.0 %),有效9例(15.0 %),無效14例(23.3 %),總有效率76.7 %。治療組治愈及顯效率優于對照組(P<0.05)。
4.2.2治療后兩組主要癥狀恢復正常時間比較
見表1。
表1治療后兩組主要癥狀恢復正常時間比較注:與對照組比較*P
5討論
《幼幼集成·泄瀉證治》載:“夫泄瀉之本,無不由于脾胃。”小兒脾常不足,一旦寒溫失調,或乳食失節,均能損傷脾胃,使其運化失司,清陽不升,濁氣不降,水濕合污于大腸而致腹瀉。小兒臟腑嬌嫩,泄瀉易耗傷氣津,甚至傷陰傷陽。因此,顧護中焦脾胃,為治療小兒腹瀉第一要旨。自擬健脾湯中白術健脾燥濕,山藥健脾益氣,葛根健脾生津,陳皮醒脾理氣,茯苓、車前子健脾利水,利小便以實大便,使偏滲大腸之水自小便而出。諸藥合用,標本兼治。小兒為病,傳變迅速,易虛易實,易寒易熱。古代稱兒科為“啞科”,加上就診時啼哭吵鬧,影響氣息脈象,造成辨證分型的困難。兒科名老中醫劉弼臣認為,人體局部與整體是辨證統一的。某一局部的病理變化,往往與全身臟腑、氣血、陰陽的虛實盛衰密切相關[3]。劉老治療小兒泄瀉,重視觀察的情況,通過局部以推測整體。我科治療小兒腹瀉時,根據名師劉弼臣的學術思想,在健脾湯的基礎上,重視查肛望診,將局部與整體結合辨證,掌握小兒腹瀉之寒、熱、虛、實, 分型明確,隨癥辨治,收效頗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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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蒙脫石散;消旋卡多曲;酪酸梭菌腸球菌三聯活菌 ;輪狀病毒性腸炎
小兒腹瀉病是兒科常見病、多發病, 以大便次數增多和大便性狀改變為特征, 以致小兒脫水、電解質紊亂或酸中毒。以秋季腹瀉最為多見。嬰幼兒秋季腹瀉主要發病年齡為3個月~2歲的嬰幼兒, 而經細菌培養結果主要為輪狀病毒性腸炎, 迄今尚無特效治療方法[1]。本治療方案能有效的治療輪狀病毒腸炎, 縮短腹瀉時間, 方法簡便易行, 對于指導臨床用藥具有一定意義。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兒科病區符合輪狀病毒性腸炎診斷標準的嬰幼兒192例, 將患兒隨機分為治療組96例和對照組96例。各組患兒在年齡、性別、腹瀉次數、病情嚴重程度、伴隨癥狀(如發熱、嘔吐等)、大便鏡檢結果等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療方法 治療組在常規治療基礎上給予蒙脫石散聯合消旋卡多曲和酪酸梭菌腸球菌三聯活菌灌腸治療1歲以內嬰幼兒采用蒙脫石散1.5 g/次, 消旋卡多曲15 mg, 酪酸梭菌腸球菌三聯活菌片100 mg, 1次/d進行灌腸;1歲以上嬰幼兒采用蒙脫石散3 g/次, 消旋卡多曲30 mg, 酪酸梭菌腸球菌三聯活菌片200 mg, 2次/d進行灌腸。對照組采用常規治療基礎上僅加口服蒙脫石散進行治療。所得結果進行統計學處理, 分析比較兩組的臨床療效差異。
1. 3 療效判定標準[2] 顯效:治療72 h內糞便性狀及次數恢復正常, 全身癥狀消失。有效:治療72 h內糞便性狀及次數明顯好轉, 全身癥狀明顯改善。無效:治療72 h內糞便性狀、次數及全身癥狀均無好轉甚至惡化。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7.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兩組顯效率比較 治療組治療顯效率為91.67%, 明顯高于對照組的39.58%,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小兒腹瀉病是兒科常見病、多發病, 其中以秋季腹瀉最為多見[3]。易導致小兒脫水、電解質紊亂甚至酸中毒, 近年來臨床上利用黏膜保護劑蒙脫石散進行止瀉收斂治療腹瀉得到廣泛認同。消旋卡多曲是一種特殊的腦啡肽酶抑制劑, 使細胞的環磷酸腺苷(cAMP)處于低水平, 減少毒素和炎癥反應造成的腸道水和電解質的高分泌, 推遲腹瀉發生時間和減少排便量。酪酸梭菌腸球菌三聯活菌片為含酪酸梭菌、糖化菌、腸球菌的三聯活菌, 由于三種活菌共生, 并在人體內增殖, 阻止有害菌的生長, 從而調整腸道內菌群正常化。定植的三種活菌還可促進腸上皮細胞的修復, 有利于消化功能的恢復[4]。鑒于嬰幼兒年齡幼小的特點, 本方案能夠縮短腹瀉腹痛時間, 減輕患兒的痛苦, 治療方法簡單易行, 對臨床治療小兒輪狀病毒性腸炎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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