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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在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實行醫藥分開、管辦分開,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的目標。這是一項亟待完成的任務,同時也是一項極為艱巨的任務,在實際工作中,其難點何在?
黃潔夫:我國在2009年啟動的第一階段醫改中,“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是亮點,三年來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不斷擴大,國家基本醫藥服務框架初步形成是這個階段的最大成果,但改革的難點在公立醫院改革,盡管試點工作取得一些改善醫院微觀管理層面上的成績,但對宏觀的醫院體系改革頂層設計重視不夠,現尚未觸碰公立醫院急需改革的核心。“十二五”時期是我國改革的歷史轉折期,我國現行的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醫療服務體系存在著一系列羈絆,針對醫療衛生事業的體制和運行機制上的大問題,我們應該有更大的決心和勇氣,要在公立醫院改革這場攻堅戰中將“發展”作為改革主線,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改革路線圖。
總理報告中講的“醫藥分開”、“管辦分開”要如何落實?“以藥補醫”機制破除后,用什么方法來補醫?要解決這個由于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衛生經濟的復雜問題,需要衛生、財政、發改委、人事、社保、教育等多部門共同參與才有可能破解。“以藥補醫”是上個世紀50年代采用補償政府對公立醫院投入不足的政策。80年代后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這一機制逐步蛻變,成為醫院“創收”的主要來源之一。目前在經濟利益趨動下,“藥費虛高”、“過度醫療”腐蝕了衛生隊伍,我們現在必須破除這種機制。但破除后,應建立起合理的補償醫院正常收入和發展經費的相應機制。首先要改變現在我國醫院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事業單位”的屬性,采用一種增加政府投入和符合醫療市場內部規律的經費補償方法,使醫務人員的報酬與他們的勞動奉獻合理地得到體現,醫院發展必需的經費也可得到保障。不要出現“斷奶”后醫院“入不敷出、難以為繼”,從而使多年來困擾醫院的醫療技術落后、醫療設備較差、醫護比例不合理、醫學人才匱乏等問題得不到解決,面臨“進退兩難”的風險。要加強從國家層面上對公立醫院改革的統籌力度,把公立醫院的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國特色的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的基本目標結合起來,進行具有實際操作性的鏈接,要將公立醫院改革提升到體制改革的層面而不僅僅是管理層面上做文章。因為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階段,財政、編制、教育、醫保和醫院等多部門的隸屬關系均會對改革現行的舉措產生制約和束縛,各級政府采取這樣或那樣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去解決“藥價虛高”、“過度醫療”、“醫患關系”等具體問題,只會“按下葫蘆又起來瓢”。醫院為了其生存和發展,又會采用對應的手段去從醫療服務中“想方設法”地去掙錢,“堤內損失堤外補”,而使“看病貴”的問題不能得到根本解決。我認為,依靠現在設定的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支付方式等是治標不治本的辦法,會導致政府多個部門的利益沖突,進入一個盤根錯節的怪圈,難以實現破除“以藥補醫”的目標,這可能是種“硬著陸”的方法,對地方政府和醫療機構會帶來一系列難以預測的困境,人民群眾難以感受醫療服務費用下降的實惠,醫務人員也難以調動積極性。
《經濟》:您說過,公立醫院改革應該立足于用更開放改革的態度去建設一個生機勃勃的醫療市場。這個醫療市場應該怎樣建設?
黃潔夫: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公立醫院當然應作為醫療服務體系中的主體。要將公立醫院逐漸引入“政府主導,按市場規律辦事的醫療衛生改革”的道路。對公立醫院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不斷增加政府的投入,使之在公共財政中占一定的合理的比例。但也要考慮與我國現處于社會主義初期階段,還是一個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各行各業都存在一個需要增加政府投入的問題,短期內不可能大幅度提高衛生投入。政府目前的責任和做法只能是切實保障那些貧困的弱勢人群得到與經濟發展相稱的“基本醫療服務”的權利,還要制定合理的制度,使那些有能力支付醫療衛生服務的人與國家共同去承擔、去分享不同層次服務的費用。要促進“非基本”醫療服務的發展,補充醫療衛生經費的政府投入不足。醫療衛生服務本身就是一個客觀的市場,只有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才能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不能再走計劃經濟的老路。我們要承認醫療也是一個社會生產,而不僅僅是一個公眾福利。世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世界上發達國家的GDP每增長1%,其中就有0.5%是與生命科學產業直接相關的。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十二五”期間要調整經濟結構,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著力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消費需求,我國經濟要不斷向內向性經濟發展。為此公立醫院的改革應該是在改革過程中,積極培育醫療衛生市場,解放醫療生產力,鼓勵市場競爭以拉動內需、推動經濟的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也只有這樣公立醫院才能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政府財政應該投入市場沒辦法做的領域,如邊遠窮困地區、公共衛生、慢病防治、大病救助和醫學研究等,簡單的說法是“基本”由政府辦,“非基本”社會按市場規律辦。我認為,不動員社會力量作為公立醫院改革基礎的改革是不具有生命力的。
《經濟》:北京市最近公布了“向社會資本全面開放醫療服務市場”的政策和鼓勵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以推動醫院大發展的舉措。對此,您作何評價?
黃潔夫:我十分贊同北京市的這一舉措,它可以打破擋住社會辦醫的“玻璃門”,把大醫院的醫療資源釋放出來,建立起醫療領域的要素市場和醫務人員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一個公立醫院與民營醫院公平競爭的平臺,才能更好提供群眾醫療服務。我十分贊成醫衛組不少委員在小組發言中談到的破解“管辦分開”難題的辦法,要打破這個并不能充分實現“公益性”的公立醫院“一統天下”的局面。推進一個公立醫院改革的“211”工程,國家應保障支持有限的公立醫院,形成一支以公立醫院為主體的醫院體系,包括農村的2000多家縣醫院,城市的代表國家和地區水平的約1000家左右的“國家隊”,100家左右國家級臨床醫療科研中心,其他醫院應按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在政府主導下分批、合理地進行改革,通過宏觀調控將大醫院的醫生、設備和病人向中小醫院分流:一些大醫院可取消財政撥款,放開服務價格管制,實行有別于國立醫院的人事分配政策,可以辦成“非營利的民營醫院”和少許高檔服務的專科醫院,形成多元化的有活力的醫療市場。在政府有序指導下,改變我國醫療市場現在公立醫院的“趨利行為”,而民營醫院處于弱勢,無法進入公平競爭,為脫離困境鋌而走險,采用不法手段去欺騙群眾的現象。就我了解,大多數醫務人員是支持改革的,要充分相信這支800萬的隊伍是有覺悟、有能力的,只要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就會在改革的陣痛中誕生新的生命,醫療衛生才會出現“生機勃勃”的繁榮景象。
《經濟》:如此說來,實行醫藥分開、管辦分開,破除以藥補醫機制,還不能完成公立醫院的改革,還需要向社會資本開放醫療服務市場,對嗎?
黃潔夫:現行的醫改設計擬通過調整診療費、護理費、手術費等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綜合措施來補充取消“藥品加成”后留下的這個資金缺口,我看執行起來會困難重重。因為我國政府設定的醫療服務費用很低,與醫務人員的勞動不成比例。例如護理費,特護25院/天,一級護理9元/天,二級護理7元/天,三級護理5元/天。一臺需要七八個醫護人員配合幾個小時才能完成的外科手術,手術費僅2000~3000元。醫護人員的技術勞動不值錢,而大型醫療設備的檢查費用等卻很掙錢,要怎樣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才合理?“單病種收費”?一個病人往往有幾個疾病,如何收?臨床路徑?取舍還是醫生說了算,何謂合理?操作起來十分困難,牽一發動全身,搞不好會導致醫療服務費全面上漲,反而增加群眾負擔。3年來,全國財政對醫改新增投入已超11000多億元人民幣。但對于全國近2萬間醫院來說,頗有杯水車薪之感。國家財政今年的醫療補助均攤到每家縣醫院僅有2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單靠政府財政補貼來補這個缺口也是不現實的。
總理提出:“鼓勵引導社會資本辦醫,加快形成對外開放的多元辦醫格局。”我國還是經濟欠發達國家,只可能給有限的公立醫院提供財政保障和支持,所以應該打破醫療市場的壟斷,給社會資本立體辦醫提供公平創業發展的環境,培育多元化的醫療衛生市場。在“以藥補醫”被破除后,讓社會資本填補留下的醫療投入空白。事實上,我國已經有些辦得好的民營醫院的經驗,收費低于公立醫院,服務優于公立醫院。例如,臺灣長庚醫院的發展之路很有借鑒意義。前不久,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境外投資者辦醫療機構,鼓勵具有資質的人員依法開辦私人診所,進一步落實政策,改善執業環境,對各類社會資本開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優先支持。
《經濟》:您方才提到關于公立醫院改革的“211”工程,這涉及制度設計問題。您對這一制度設計有何設想?
_________有限公司和_________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共同投資建立_________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營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企業名稱: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注冊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需具體寫明縣、區、路、號)
法定代表: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企業名稱: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注冊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
第三章 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第二條 合營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同意在中國境內建立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
第三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工商核準的名稱)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五條 合營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營公司承擔風險、虧損和責任。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
第四章 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引進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使合營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并為_________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可根據實際情況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
第八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規模為:_________。
第五章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美元(也可約定其它幣種)。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美元。其中:甲方出資為_________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為_________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營公司總投資與注冊資本之差額部分(如何籌措由合營各方協商解決,在合同中明確)。
第十二條 出資方式:甲方以_________出資;乙方以_________出資。外匯與人民幣的匯率,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匯率折算。
第十三條 出資期限:合營各方認繳的資本額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日內繳納完畢。
第十四條 合營各方任何一方,如向合營方以外的其他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必須經合營的其他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任何一方都不能無理由地不同意轉讓方要求的轉讓,不同意的一方應當購買要求轉讓方的股份和出資額,如不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和出資額,則視為同意轉讓。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合營各方應各自負責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1.協助合營公司的前期報批和籌建工作;
2.按合同第十、十二、十三條規定,提供出資額。并按第十一條規定籌措資金;
3.協助合營公司招聘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
4.協助合營公司選購設備、材料、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
5.協助合營公司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等事宜;
6.協助合營公司聯系落實水、電、交通等事宜;
7.協助合營公司委托辦理的其它事宜。
乙方責任;
1.協助合營公司的前期報批和籌建工作;
2.按第十、十二、十三條規定提供出資額,并按第十一條規定籌措資金;
3.協助合營公司招聘境外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人員;
4.協助合營公司在境外選購設備、材料、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事宜;
5.協助合營公司委托辦理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條 各股東必須對屬于合營公司的經營技術和財務狀況保守秘密,除根據國家規定必須向政府有關業務單位申報的項目數據或司法訴訟必須向有關司法單位報備外,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任何人、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公開。
第七章 設備購買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等,由合營各方商量確定在國內外購置。
第十八條 合營公司進口的設備、原材料、零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等,必須是先進的、適用的,并經中國商檢部門檢驗合格。
第八章 產品銷售
第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產品,在中國境內外銷售。
第二十條 產品可由以下渠道銷售:
1.由合營公司直接向境內外銷售;
2.由合營公司委托乙方(應訂立銷售合同);
3.由合營公司委托國內的外貿公司銷售。
第二十一條 為了在中國境內外銷售產品和進行銷售后的產品維修服務,經審批機構批準,合營公司可在中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合營公司產品使用的商標為_________。
第九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合營公司注冊登記之日,為合營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董事名額按合營各方在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第二十四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任期四年(合作公司三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須經親自出席或書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終止、解散或合營公司的延長;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轉讓;
4.合營公司的分立或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二十六條 合營公司的下列事宜可以由出席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通過作出決議:
1.合營公司經營計劃及發展規劃;
2.批準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查年度會計報表,決定三項基金提取比例;
3.審定合營公司流動資金的借貸方案;
4.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年度計劃報告;
5.確定合營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及設立分支機構;
6.決定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7.確定合營公司高級職員及員工的工資待遇,并按中國勞動部門規定,制定合營公司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8.討論決定總經理認為需要提請董事會決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七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一般在公司所在地召開,也可由董事長決定其它地點召開。
第二十九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應包括各股東方的至少一名董事或代表參加),不足法定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三十條 董事本人如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書面委托其人參加董事會會議,人在參加董事會會議時,應出具其委托書,并在委托書授權的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參加董事會會議,也未委托他人參加的視作棄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如由人出席時,由人簽字。會議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合營公司存檔。人的委托書也一并存檔,作為正式記錄的一部分。需要執行的決議,會后由董事長簽發會議紀要,發給各董事執行。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由___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_________人,由_________方推薦。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用并任命,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可以受聘擔任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實施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組織公司行政會議,組織經營活動和日常工作;
2.擬定公司的機構設置方案,任免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以外的公司下屬部門機構負責人;
3.擬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4.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
5.按季(或年度)向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6.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合營公司對外處理業務,負責簽署合營公司業務合同、協議等文件;
7.對有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及對違反規定的職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可授權副總經理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定,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如因不知情已聘用的,董事會可隨時解聘。
第十一章 勞動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并擬定本公司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所需職工可以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由合營公司和職工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該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當于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部門簽證。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同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開除的處分。開除職工需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十二章 工會組織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知識,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本公司各項任務,調解公司和職工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可以代表職工集體或個別的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的_________%提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三章 稅務、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合營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其它有關會計標準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憑證、賬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的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折算。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憑營業執照,在境內銀行開立外幣帳戶和人民幣帳戶。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獎勵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企業經營情況討論決定(也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固定的比例在合同中明確)。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如一方要求自行聘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進行審查,其他方應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聘請方負責。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三條 每一個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十四章 合營期限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的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合營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第五十五條 經一方提議,董事會一致通過,可以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延長合營期限。
第十五章 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根據合營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合作公司可商量明確)。
第十六章 保險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事宜,均向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八條 對合營公司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合營各方簽署書面協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五十九條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是由于合營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可以提前終止合營和解除合同。
第六十條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的,視作違約方片面終止合同,其他方有權向違約的一方索賠外,并有權按合同規定報原審批機構批準終止合同。如合營各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第十八章 違約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合營各方任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規定依期按數提繳完出資額時,從逾期第一個月起,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繳,除累計繳付應繳出資額的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按合同第六十條規定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六十二條 由于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各方的過失,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條 由于自然災害、戰爭及其它不可預測并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電報通知合營各方,并應在十五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適用法律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二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經過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十六條 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履行。
第二十二章 文字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用中文寫成(雙方也可約定用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六十八條 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如下附屬協議文件,包括:_________,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十九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授權機構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條 合營各方發送通知的方法,如用電報、電傳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營各方的法定地址即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營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關鍵詞:民間借貸 資金 利率 法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形式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當前民間借貸的形式大體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一些持有閑散資金的人通過“中間人”牽線搭橋,暗地把自有資金借中小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物流行業者等人使用,以此賺取可觀的利潤。第二類是以寄賣行、典當行、擔保公司等類似形式進行。即到當地工商部門批辦一個經營寄賣、典當或開辦擔保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多數大張旗鼓的設立了門市,并懸掛明顯的宣傳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借貸者以一些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短期貸款。少數者,不開門市,不掛經營借貸業務的牌子,卻實際明晃晃的經營著貸款業務。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動向
近年來,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表現為銀根緊縮,股市經歷了“大跳樓”,樓市也遇到了“路障”,以高利貸為代名詞的民間借貸便成了當前最賺錢的行業之一,民間借貸已表現的極其活躍。總結來,民間借貸呈現出以下新動向:一是規模大。僅河南一省,自2008年金融危機后的兩年間,擔保公司就由一兩百家猛增至500多家。2007年10月份之前,該省不少擔保公司僅有幾百萬的擔保額度,僅兩年的時間就增長了10倍以上,有的企業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額度已經超過了20億。二是利率高。2011年武漢健民對外委托貸款1.5億,年利率為20%,每年利息收入高達3000萬元,其上半年的凈利潤才只有3620萬元。把高利貸發放方式比作金字塔的話,位于塔底層的老百姓以月息3%-5%放給上層的“中間人”,“中間人”再以1毛左右的利息放給更上一層的“中間人”,經過層層累積,到塔頂端的“爪王”手里利息已高達5毛,甚至更高。三是范圍大。地域上,民間借貸已從兩年前的江浙沿海擴展到陜西、內蒙等內陸地區,產業上,從制造領域擴展到商貿領域甚至普通家庭。四是手續“簡”,方式“活”。一般借款人和出借人經協商,填寫借據,標明借款數額、期限、利率等事項。大多數的民間借貸還以投資、房屋買賣等形式為掩護,方式靈活多樣。五是不公開或半公開。高利貸一直被政府政策打壓,因此只能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存在,且交易地點不固定。六是人數眾多,日益“基層化”。參與者眾多,從公務員到普通老百姓,在高息和資金需求饑渴等作用下,銀行資金也充當了民間借貸的“二傳手”。七是民間借貸經紀機構應運而生。拌隨著民間借貸的狂熱,一批民間借貸經紀人應運而生,他們熟悉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以及調查評估等業務,他們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辦理相關的借貸法律手續、訴訟等。甚至一些經紀人成立了專門的討債公司,負責追回到期難以收回的借款。八是民間借貸向“銀行”類型發展。舉債者“坐地收銀”,企業不是向民間借,而是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主動去“存”。九是糾紛頻發,部分地區已成重災區,引發犯罪。據了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糾紛事件呈上升趨勢,個別地方還有黑社會勢力的介入,坑蒙拐騙現象成為常態,刑事犯罪高發。十是司法裁判標準模糊,尺度不統一。立法總是滯后于現實,當前,因民間借款引發的糾紛案件在短期內急劇增加,而對于案件受理、貸款利息、司法措施等卻沒有統一的規定,造成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結果。
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存在由來已久,到今天活躍、狂熱已不足以形容其發展的程度,其對社會和經濟帶來的危害已超過了其起到的積極作用的一面,民間借貸的發展已經畸形化。
三、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原因分析
1.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加大以及經濟發展對資金的大量需求。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幸福指數的提升,人們對生存環境的要求近一步提高,各地為了加快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加大了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以徐州市為例,近年來,市政府致力于建立設施現代化、經營市場化、管理信息化,公共設施適度超前化,發展良性循環化,運行從容化的具有全國先進水平的城市保障體系。據統計,僅徐州市城市建設“十一五”計劃期間,先后興建了涉及道路交通、環境綠化風景區、新城區建設等多個重點項目工程。這些項目工程投資除了部分由國家拔款和地方自籌外,相當部分需靠銀行貸款和民間投資。市政府通過大量的BT、BOT、BOOT、BOO項目鼓勵個體私營經濟、民營資本的介入。固定資產投資投入的增加,個體私營經濟、民間資本的迅猛發展,在拉動內需,啟動市場,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資金的極度緊缺。
大量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江浙沿海一帶,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經歷了“寒冬一葉,瑟瑟發抖”的慘淡歷程,伴隨著經濟的回暖,急需大量資金恢復經營、擴大規模。據調查,在溫州今年一些小企業的訂單比較充裕,但是緊縮的信貸規模和高額的融資資本使得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放棄了大量的訂單。“錢荒”、“等貸”已成為中小企業的常態。相關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溫州有20%的中小企業處于歇產或半歇產狀態,浙江省新增的5萬多家中小企業中,關閉的已有1萬多家。廣東中小企業中50%處于虧損或利潤率在2%以內,利潤率在5%以上的僅有22.2%的企業。總之,社會經濟環境的整體改善,經濟發展的速度加快,對資金的需求量迅速增加,這是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的根本原因。
2.銀行的“高門檻”信貸政策,中小型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遇阻。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造成縣域金融體系缺位。“貸款難”問題問題已十分突出。原因主要如下:(1)國有銀行的管理模式削弱了支行的貸款經營自。近年來各國有商業銀行加強一級法人管理,使貸款審批權主要集中在省級分行甚至總行,從而大大削弱了二級分行及縣(市)支行貸款經營自。(2).一些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高上存資金利率,使其接近于貸款利率,鼓勵基層行上存資金。(3)銀行的內控機制阻礙了信貸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一些商業銀行為了防范信貸風險,內部實行“貸款終身責任制”,過分客觀強調貸款責任,挫傷了信貸工作人員發放貸款的積極性。(4)貸款手續繁鎖,費用負擔重。銀行每辦理一批貸款一般要經過信貸員調查、甚至行社集體討論、報上級行社主管部門審批、經土地管理或房產管理等部門對抵押物調查評估、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物保險等環節,這些程序走下來快則一個月,慢則長達半年。同時,土地管理、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要按抵押物評估金額的扣4-6‰收取評估費,要按貸款金額的6―8‰收取抵押登記費,保險公司要按抵押物投保金額的2-3%收取保險費,縣辦理抵押物登記部門及保險部門均設置有效期限,到期續貸又需重新辦理。(5)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成本高。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壓力,與2010年同期相比,除基準利率提高1個百分點外,利率普遍提高10%-20%,對中小企業上浮幅度達到40%-50%,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驟增。貸款手續的繁瑣,成本的劇增,使得大批中小企業轉而向民間借貸。
3.融資渠道狹窄、不順暢。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發展的滯后,企業債券市場的嚴格管制,使得只有極少數企業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實行融資。一批九十年代興起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會以及供銷社股金服務部等金融機構的相繼撤并,再加上一些國有銀行信貸資金繼續向大城市、大企業、大行業的集中使得中小企業狹窄融資的渠道雪上加霜。在收緊流動性的貨幣政策的大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被限制,IPO、發債等其他融資渠道又不通暢,中小企業被逼向民間融資。
4.借貸者利益的驅動。溫州的民間借貸極其活躍,用“瘋狂”來形容已不為過,不少溫州人稱:以前炒房,后來炒礦、炒煤,現在炒錢最合算。于是,持有閑散資金的人們紛紛加入了放貸的大軍中,有的甚至采取抵押房產--貸款--放貸--賺取利差等方式把錢從銀行“搬”到各種民間高息借貸機構。江蘇省的泗洪縣,是一個貧困縣,這里的民間高利貸愈演愈烈,十多“爪王”掌控幾十億資金,“中間人”坐享其成月收入百萬,一時間幾十萬、上百萬的世界豪車寶馬、奔馳、保時捷等比比皆是,還造就了“寶馬鄉”。
5.銀行行為為民間市場的推波助瀾。一些銀行為獲得高額收益,也采取各種方法,使銀行資金或多或少的流入了民間市場。大多數擔保公司的資金來自于銀行授信,通過在民間收購銀行承兌匯票融資,從銀行貼現等方式后,資金流入擔保公司放貸。有些銀行為實現“存貸比”指標,其內部員工會采取以高息向企業或擔保公司吸儲沖量,作為交換條件,銀行內部人員則向對方提供低息貸款。有的銀行員工則與民間借貸機構相勾結,把貸款放給這些民間借款機構,更尤甚的是有的銀行員工則充當了放貸的“主角”。還有的以各種名義從銀行申請辦理大理的信用卡,然后采取刷卡變現的形式放貸。在紹興還出現了“轉貸”業務,當地的資金中介會雇傭人員走街串巷以2%的額外收益攬儲,再經過2.5%--4%的價格層層轉賣到最上層,匯總存放到溫州、臺州等指定的銀行。貸款人只需額外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4%左右,即可獲得授信套出資金再放貸,同時資金中介也可獲得大致1%的收益。在利益的驅動下,有的企業還會拿出一部分資金以高利放給那些得不到銀行資金的中小企業。高利貸金字塔頂端參雜著違規銀行資金,銀行的高息“攬儲”行為縱容了民間借貸的猖獗。
四、民間借貸畸形發展對經濟與社會的危害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資金供求之間的矛盾,活躍了城鄉經濟。但當今呈現畸形發展趨勢的民間借貸對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產生了較大的負面效應,具體表現在:
1.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升級。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工業的發展相對于西方國家起步晚,結構不合理,特別是中西部落后地區的一些中小企業,其科技含量低,經濟效益差,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大,產品結構單一,已明顯不符合市場的需求,不符合當今的產業政策,從而陷入停產、半停產狀態。民間借貸的存在和發展,為他們繼續提供了資金,使得這些本應該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回光返照,再度繁榮。例如徐州市下屬的縣鎮中大量的從事水泥袋制品的私營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已責令其關閉停產,其在民間市場以各種方式吸收大量資金,繼續投入生產。這種與新型工業化道路發展相違背的借助于民間資本維持生計的中小型企業的存在和發展,顯然不利于當前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2.削弱了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能力,對國家金融制度和秩序產生巨大沖擊和破壞。(1)民間借貸的活躍,分流了銀行存款資金,使銀行籌集資金難度加大,降低了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工程的能力。(2)流通中的現金流量的準確控制,是調節貨幣供應的前提,由于民間借貸需求大、利潤高、手續簡便且形式多樣,使得大量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中央銀行難以掌握其數量、投向、分布和運行情況,不利于市場現金流量的控制。從而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貨幣政策的制定。(3)民間借貸形成的難以預測和控制的貨幣流量,產生了國家控制銀行信貸與民間分流資金的矛盾。民間金融機構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不規范。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4)民間金融機構會以高于銀行儲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間資金進行放貸,基于這種利潤的存在極大地降低社會公眾對利率政策的信賴度,不利于中央銀行對市場資金利率的統一管理,弱化了國家運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5)民間借貸的介入,一些民間放貸者會在企業無法歸還借貸的情況下,取得了借款企業部分資產經營使用權。這樣就加重了企業負擔,增加了銀行貸款收回的難度。加大了銀行信貸風險。
3.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1)風險較大,易發生惡性案件。收益越大,風險越大,當放貸者坐等高利收益時,伴隨他們的也許是天大的陷阱。海林市福祿珠寶飾品有限公司以月息7%的高息為誘餌,先后吸引徐州市4400余名投資者簽訂借款協議,累計非法集資6.5億。四川廣元警方僅在整治“高利貸”風暴中,就打掉10個犯罪團伙,刑拘125人。受害人數眾多,影響極大。(2)利率偏高,借款人不堪重負而跑路,底層集資者流離失所。民間高利貸有行規:在借款上,實借8萬元,但借據要打10萬元,扣掉利息2萬元,利息實行驢打滾,每天為300元,每5天結算一次,到期未還追加本金,每1萬元另還3000元利息。有地方的利息更高,在溫州還有年息為100%的。因此,不少中小企業老板因還不起高利貸而跑路,浙江僅9個月內就有228名老板逃逸,據統計,這些企業共拖欠14644名員工7593萬元薪酬,欠薪人數和欠薪數額均為歷史之最。于是就有群體性討薪事件,暴力討債等行為出現。同時,因為在民間融資活動中受害嚴重、基本生活受到影響的特殊家庭便有了生存的困難,流離失所。(3)“官銀”的滲入,縱容了腐敗。“官銀”是官員資金在長三角一帶流行的俗稱,實際上,不僅在溫州,“官銀”參與高利貸現象已十分普遍。這種現象的存在扭曲了公務員在群眾中的形象,縱容了官員隊伍的腐敗,不利于國家的政治建設。(4)手續不規范,底層借貸者難以依法維權。高利貸手續簡單,多數僅是雙方合意,簽訂借款合同,有的甚至是口頭協議,大多數的底層借貸者都被高利貸主高利的假象所蒙騙,東窗事發時才大呼上當,由于借款手續不規范導致無法維權的比比皆是,當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時,其他的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便產生了,這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五、對民間借貸的規制建議
民間借貸在我國存在有著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歷史意義,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之外非正規金融活動,多年以來受經濟基礎、金融體制和法律法規的制約,一直在“夾縫”中求生存。它的存在有其積極意義,是正規金融的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客觀上,民間借貸實現了資源在小范圍內的優化配置,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雖然當今的民間借貸已呈畸形發展,但堵不如疏,對民間借貸應積極規范引導。
1.國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建議
(1)當前我過民間借貸的立法現狀及評析
從我國現行立法看,目前調整民間的法條散見于《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法律文件中。在適用時,因《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專門法,所以其中有關民間借貸的規定成為民間借貸合同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據。在案件中涉及當事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委托、借款訴訟時效等問題時,則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都有規定時,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則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盡管上述零散的法律條文對民間借貸有所規定,因民間借貸的自發、過于分散、不易控制性,及在現實中相關的案件的急劇增加等特點,在適用法律時會凸顯各法律文件的沖突與矛盾。如,就關于民間借款利息的規定方面就有了不一致性:《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按《關于貫徹執行
(2)對民間借貸立法規制的思考
面對當前已畸形發展的民間借貸,規制和防范已變的勢在必行。《民間借貸行為管理條例》亟待建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立法規制:
①強調借款的書面形式。針對民間借款的隨意,形式不規范性,為了避免糾紛的出現,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民間借貸合同應規范其形式:即借貸雙方須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住址、借款數額、出借和還款時間、是否支付利息等其他合法內容,并妥善保存好證據,以便糾紛發生時有據可查。
②規范民間借貸的用途。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級法院發出《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因賭博吸毒借貸不予保護,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為賭博、走私、販毒、詐騙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為非法借貸,此時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因此,民間借貸應明確借貸的用途,不僅可以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減少因民間借貸助漲的犯罪行為。
③規正高利貸的利率。許多民間借貸糾紛都與利息有關,《合同法》“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不利于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應摒棄。對于合法的借貸利息應予以保護,但還要堅決遏制高利貸化的傾向。根據部分地區實踐上的做法,民間借款的最高限不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超過此限度的,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于復利問題,應禁止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來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
④適時進行合理有效的行政干預。《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對“高利貸村”的必要的行政干預權,如政府有對“爪王”進行解扣,將其交司法部門強制執行,對一些嚴重欺詐、違法者有對其進行行政的、刑事的司法制裁的權利。這樣就可以控制類似“寶馬鄉”“高利貸村”的出現。
⑤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時,便很難再實現自己的債權。在民間借款的實踐中,出借人可以在時效屆滿以前采取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或者催討證明等措施來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對訴訟時效的期間進行重新計算。
⑥規范民間借款合同中擔保的相關問題。民間借款合同涉及到擔保的,《民間借貸管理條例》應規范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明確擔保的種類、擔保人須具備的主體資格、擔保的財產的合法性、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等內容。相關內容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來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保證期間,《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中應明確規定,債權人如果沒約定保證期間的,一定要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就免去保證責任,此時保證擔保便失去了設立的意義。
⑦“高利貸”嚴重者入刑。現在民間的“高利貸”已經成了一個毒瘤,有地方驚現的100%的年息,其帶來的利潤已經超過了販賣的收益,一面是“爪王”的肆意揮霍與“寶馬鄉”香車名苑的享受,一面是企業主“跑路”和一些優質企業被“高利貸”“蠶食”的悲涼,大批出借“高利貸”的家庭財富瞬間蒸發,“高利貸”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經濟與社會問題。不入刑已不足以威懾這種瘋狂的行為,因此對于放貸嚴重者應入刑,實踐中有的地方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高利貸”嚴重者,根據這個罪名的定義,只要違反國家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這個罪設立的目的是用來防止立法之初所沒有預見的,將來發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有專家學者反對其為“口袋罪”,在此,筆者認為應專門針對“高利貸”定罪,設立專門的罪名和構成要件。
(3)探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途徑
當前民間借貸所引發的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使得人民法院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難度增加。訴訟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一條途徑,人民法院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款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①加大審查力度,嚴格甄別、堅決打擊“問題借貸”。法官應加大對借貸關系的審查力度,加強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真實性審查,以避免造成錯判或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的后果。一是嚴格審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二是查明雙方借貸關系的真實性,以排除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三是注意審查借款人的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往來情況以確定判決的可執行性;四是審查借貸中是否存在非法集資、聚眾賭博、詐騙等犯罪行為。盡量發現、嚴厲打擊“問題借貸”和虛假訴訟。
②加大對案件的調解力度。對于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人數眾多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情緒對立嚴重的案件以及判決后難以執行的等案件,要先調解,重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
③及時審理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類的案件,加大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民間借貸已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行為,甚至引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不僅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對此類的案件應及時作出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格區分犯罪的性質,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④做好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應。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要注意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涉及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對于可能引發社會穩定的群體性借貸糾紛,應及時向政府通報案情,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對可能引發大規模金融風險的,應及時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及時作出應對,引導民間借貸向著健康發展。
2.建立民間借貸的金融機制,創造有利于金融良性發展的體制和環境
(1)央行制定相關法規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中國人民銀行應制定“民間借貸法規”和“管理辦法”來規范其民間借貸行為。一是對借貸的限額和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并在相關的管理機構登記,由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管理、監督;二是堅決打擊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貸行為;三是賦予民間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加強對自發形成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力度。
(2)建立民間借貸監測機制,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監測和分析。定期采集民間借貸的相關數據,對民間借貸資金流向和利率變化趨勢進行及時、全面的分析,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變動情況。調節信貸資金供求,防范金融風險。
(3)建立民間借貸的保險機制。將民間存貸款納入國家擔保風險的范圍,可以保障儲戶和貸款人的權益,可以保護小儲戶的資金安全,防止擠兌現象,還可以為嚴重現金流短缺、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這有利于加強中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和對瀕臨破產的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從而降低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以保護公眾信心。①
3.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體系,形成有利于民間借貸規范化管理的氛圍
(1)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民間借貸機構,將分散的民間借貸機構統一起來。通過正規的借貸方式歸集社會閑散資金,再投向需要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如組建民間借貸社區銀行。通過給予其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比較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從體制上引導非正規金融的正規發展。
(2)成立地方金融監管中心。主要監管對象為寄售行、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正軌金融領域和實體經濟,使之不能過多的停留在民間借貸市場。
4.對民間貸款機構進行規制,實現“地下錢莊”的陽光化
實踐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充當著“高利貸”的角色。實現對這些民間借款機構的統一、有效監管,嚴格貸款手續和制度,使之杜絕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建立信息報送平臺,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相關擔保的信息。加強對上述民間借貸機構的規范管理,整治非法借貸機構,扶持正規的融資性民間借貸機構,使之成為企業和銀行之間的緩沖帶和紐帶。使“地下錢莊”迎來陽光下的一片藍天。
5.破解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遏制民間貸款的“高利貸”化傾向
(1)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確保中小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2)清理糾正金融機構的各種不合理收費,簡化貸款手續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3)拓寬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擴大投資途徑,豐富投資產品,逐步擴大中小型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等金融工具。推動交易所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中小企業的股權質押融資環境。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4)細化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改善對企業的金融服務,適當提高對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5)大力發展融資擔保市場,建立健全再擔保機制,提高融資擔保的杠桿系數。政府應建立再擔保基金,幫助銀行分擔風險,承擔這一義務,并允許其有一定的壞賬。(6)積極推動金融租賃業,金融租賃市場目前在我國最大的瓶頸就是缺乏資本,而民間借款正是最合適的資金來源。
6.其他措施
(1)加強相關法律宣傳力度,注意識別民間借款的各種陷阱。民間借款披著各種偽裝招搖撞騙,應加強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警惕“高利貸”陷阱。例如僅非法集資犯罪形式就有以下幾種:①以民間借款形式出現。多數是鄉鎮中小企業以經營、擴建、進行資金周轉為名,向民間借款。②以投資理財公司等中介機構為掩護的形式非法向社會集資。③以投資股權、國債為誘餌的方式吸收資金。④設立虛擬公司以傳銷模式進行集資犯罪。因此,進行適時的宣傳和教育在當前勢在必行。
(2)工商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使“空殼”公司一目了然。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注冊企業的監管,及時向銀行和社會披露、通報“空殼”公司名單,以便銀行及時監控其非法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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