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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現將《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關送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技術合同仲裁文書(試行)》
國家科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須知
如果你單位/你擬通告仲裁解決爭議,請按仲裁規則辦理申請手續,注意事項如下:
一、按本會提供申請書格式填寫仲裁申請。申請書、合同副本、仲裁協議、委托書及有關材料一式五份。
二、復印件及附頁規格應與申請書規格相同。
三、遞交申請書時,按規定交納仲裁費。
(本會戶名:
開戶行:帳號
)。匯款時應寫明詳細地址和單位。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申請書
()申字第號
根據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見附件),特申
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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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全稱)|(印章)|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
|法定代表人||電話||
|-------|-----------|---|----|
|委托代表理人||電話||
|-------|--------------------|
|工作單位||
|-------|--------------------|
|被訴人(全稱)||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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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事實和證據、仲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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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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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應訴通知書
()應字第號
申訴人已就你單位/你與其之間的______
爭議向本會提出仲裁申請,本會已決定受理此案。現將申
訴人提出的仲裁申請書副本及其附件一式一份和受理通知
書副本送你單位/你,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在收到此應訴通知書后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人為本案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
二、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交答辨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一式五份。
三、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交法人代表證明書、委托書,一式五份。
四、如欲就本案提出反訴,請于年月日提交反訴書及有關證明文件。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四: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答辯書
()辯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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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全稱)|(印章)|
|-------|--------------------|
|地址||郵編||
|-------|-----------|---|----|
|電話||傳真||
|-------|-----------|---|----|
|法定代表人||電話||
|-------|-----------|---|----|
|委托代表理人||電話||
|-------|--------------------|
|工作單位||
|-------|--------------------|
|被訴人(全稱)||
|----------------------------|
|答辯事實與理由、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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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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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反訴書
()反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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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人(全稱)|(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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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反訴人(全稱)||
|--------|-------------------|
|原申請書名稱||文號||
|--------|---------|---|-----|
|原答辯書名稱||文號||
|----------------------------|
|反訴事實、理由和證據、反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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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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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
()受字第號
茲確認收到你單位/你于年月日訴
的申請書以及年月日交來的
預付仲裁費,經審查,符合《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的受理條件,本會決定受理此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請將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或法人授權委托書,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會。
二、非法人組織、個人,請將有關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于年月日前提交本會。
三、請于年月日前向本會提供下列補充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請于收到此受理通知書十日內在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將其姓名通知本會,或委托本會代為指定,否則由本會指定。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七: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庭通知書
()組字第號
根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的規定,
本會決定_________訴___________
一案,由申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被訴方指定/本會指定的仲裁員與本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特此通知。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八: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調字第號
申訴人(全稱):
申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訴人(全稱):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調解意見: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員署名:仲裁機構蓋章:
附件九: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決定書
()決字第號
申訴人(全稱):
申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被訴人(全稱):
被訴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案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仲裁要求:
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依據:
仲裁決定:
履行期限:
年月日
--------------------------
仲裁員署名:仲裁機構蓋章:
附件十: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
()鑒字第號
________:
我會于年月日受理______訴版權所有
_______案,現委托你單位/你對該案涉及的下列技術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
1、
2、
3、
4、
5、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
回執
我單位/我已于年月日收到你會()鑒字第號委托技術鑒定、評價通知,將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公正、科學地對你會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鑒定、評價。
(公章)
年月日
附件十一: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執行書
()執字第號
人民法院:
我會已于年月日對訴
一案作出仲裁裁決,根據申訴人/被訴
人申請,特申請強制執行。現隨函附去仲裁決定書
副本。請予審查執行。
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
年月日
附件十二:技術合同仲裁委員會送達文書
()達字第號
現將訴案的()字第號文書送
達。
簽發人:
送達人:
年月日
處理結果:
簽名:
年月日
------------------------
送達回執
被送達人:
文書號:
送達時間: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304.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
30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307.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后,仍應將裁判文書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309.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310.涉外民事訴訟中,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應當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311.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30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312.本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第277條、第278條的規定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313.我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314.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31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后,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316.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
31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
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18.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如果該法院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予以執行。
在法治社會,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是司法的最后救濟程序,執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而執行立案審查是決定一個申請執行案件能否進入執行程序的關鍵,對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也是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執行立案的規范化管理也提上了執行難源頭治理的議事日程,本文以執行立案環節的相關問題為研析基點進行探討,希冀優化立案資源,形成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合力。
一、執行立案的實務規定
(一)執行立案的釋義
申請執行,是指義務方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實體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的行為。由申請執行引發出的執行程序是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只有依法、及時、正確的立案受理并完成執行工作,才能使訴訟糾紛得到最終解決。
申請執行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訴權在執行程序的體現。根據法律規定,執行啟動主要有兩種,即審判員移送執行和申請人申請執行。
(二)執行立案的標準
1、執行依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2、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3、主體適格,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4、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無異議;
6、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7、屬于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執行立案的運行流程
(一)執行立案應遞交的材料
1、執行申請書。執行申請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包括具體行為,金錢標的含本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等),以及申請人基本住址、聯系信息,并加蓋印章或簽名,涉外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附有中文譯本的執行申請書。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向申請執行人宣讀,申請執行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2、被執行人信息表。對被執行人情況應該作詳細的描述,盡量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清單及被執行人住址、家庭情況、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材料。
3、財產保全材料。如有財產保全、缺席判決等特殊情況須予以注明,附保全裁定、清單、保全筆錄、送達情況,以便執行人員能準確、及時地找到被執行人住處,快速開展執行工作。
4、生效法律文書正本或復印件和注明生效具體日期的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5、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申請執行人涉外、涉港澳臺的,須提供經公證、認證材料。
6、委托手續。執行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人的權限。委托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律師應提交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介紹函,公民的應提交基層組織的推薦信、法定的,應提交戶籍手續。
7、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材料;
8、受申請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9、其他申請執行補充手續。
(二)執行立案流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執行風險。生效法律文書兌現程度受被執行人實際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動固有風險大小等客觀因素的影響,申請執行人應有充分的認識,并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立案人員在執行立案初始階段向申請人及時送達執行風險告知書。針對當事人訴訟執行風險意識不強、法律知識缺乏的客觀實際,主動告知執行風險的條款,引導當事人及時提供財產線索,有效控制財產,保障后續有可能執行的案件有序進行。
2、案件流轉。立案庭對生效法律文書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執行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裁定書應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執行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應當將案件輸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統計,并及時移送執行局,完備移送接收手續。
3、恢復執行。案件符合恢復執行客觀條件的,申請人應提交原承辦法官及執行局負責人簽名同意恢復執行的意見,并提供新的執行線索,杜絕恢復執行的隨意性。對于恢復執行案件應當建立嚴
格的書面申請、執行局審查、書面答復三步式的恢復執行程序,以減少當事人訟累,遏制執行程序反復恢復的惡性循環。即時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后按照規定補辦恢復執行手續。申請執行人對恢復執行啟動標準異議的,必要情況下可以舉行執行聽證會。
4、委托、指定執行案件。立案后應將委托函及時寄回委托法院,對手續、資料不全的,應及時要求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托或指定。杜絕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而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推遲立案或不立案。
5、執行立案公開。將立案情況、承辦人聯系方式、執行款帳戶、當事人權利義務、監督舉報電話等以書面、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6、網上立案。帶有信息化和便民優點的執行案件網上直接立案服務。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在網站主頁填寫基本信息、上傳申請執行材料的電子文檔,提交立案申請。立案人員當場進行審核,并通過網絡平臺及時告知當事人受理結果,對未通過審核的案件作出詳細的說明,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三、執行立案的存在問題和完善路徑
(一)執行立案的實務問題
1、協作配合意識薄弱。法院內部在立審執兼顧的理念樹立、程序對接、機制協調等方面依然存在較多的問題。立執分離,各自為戰、部門本位主義現象嚴重,未能樹立大局觀念和整體意識,機械立案在立案伊始便為之后的執行程序埋下隱患。從實踐看,集中表現為立案審查不嚴格,案件信息不詳實,風險告知不充分,法律釋明不主動,程序指導不充分等,致使申請人在權利不能實現時歸咎于法院,造成執行負面輿情。
2、生效法律文書審查不嚴。判決的執行只適用于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及形成判決均無執行力,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或有效,就不具有執行力。這類案件經立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使案件久拖不結,法院"積案"重重,案件出現瑕疵則相互推諉,法院內部產生矛盾,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有誤解,產生不滿情緒,執行立案審查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對當事人信息審查不嚴格。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的身份職業、通訊住址、財產情況、關聯案件的信息沒有詳細的把關審查,常常導致執行部門花費較大的精力獲取上述信息。而這些信息的獲取在立案時只需簡單要求當事人及時補充即可,進而影響了審判和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案件信息的缺乏對于執行思路、結果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對當事人的職業情況的了解往往有助于案件的化解,當事人的聯系方式有助于提高法律文書送達的效率,財產信息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進而有助于審判和執行。關聯案件信息有助于法官向當事人釋明執行風險,減少懷疑和等問題。
4、未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被執行人究竟有無執行能力,因為關系到申請人切身利益,所以申請人會最大限度的關注和搜索。但目前執行立案時,一般不去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也不去明確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導致法院耗費大量資源去查控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現狀,忽視了申請執行人的配合價值,客觀上降低了辦案效率。
(二)完善執行立案環節
立案審查是決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是否強制執行的前提,因此,立案庭在提高立案質量、依法立案的同時,應加強與執行局的工作聯系和溝通,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協調、順利開展。
1、構建立案執行聯動機制。立執聯動機制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整合利用,相互間并不干預實體上的操作,是在秉承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司法效率追求的司法工作機制。積極建立立案、執行協作配合模式,不斷完善監督管理,充分做好財產舉證引導調查工作,法院內部厘清職責、分工協助、互相配合,確保有效銜接。按照立執聯動實施考評辦法對部門、干警進行考評,加強監督管理和獎勵力度,避免相互推諉導致工作脫節,以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為制度導向,做到立執兼顧。
2、探索建立立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制度為各方提供交流溝通的平臺,促進部門間加強對話合作。建立執行機構與立案部門分管院領導協調機制,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立案、執行等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加強部門之間的信息對接,統一做法,減少分歧,實現立案執行的良性聯動和發展。聯席會議就重大、疑難及特殊案件,還應適時召開個案、系列案件協調會,共同磋商,研究處理方案,重大問題由院長主持協調。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該制度即“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旨在實現對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快捷救助功能,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堪稱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里程碑”。
在吉林省白山市某煤礦工作的山東籍礦工楊某,于2011年10月不幸遭受工傷。經歷了3年多的訴訟追償,卻換來了“執行終結”的一紙空文。身心俱疲的楊某懷揣最后一絲希望,敲開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的大門,申請由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其工傷待遇。而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就此遲遲未作回應和處理,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庭。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李世澤律師接受了工傷職工楊某的委托,了吉林省首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
案件背景
楊某,男,1970年7月24日生,山東省安丘市景芝鎮大市留村人。他自2009年9月來到吉林省白山市,在該市八道江區某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2011年10月23日,楊某如往常一樣進入井下回采作業。當日凌晨4點30分左右,該礦井里的一處頂板突然脫落,而楊某剛好位于脫落頂板的下方。由于來不及躲閃,楊某的腰部被掉下的石塊砸中。事后,楊某被工友緊急送往通化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其右側骨盆粉碎性骨折、右側大腿骨骨折等多處損傷。經過為期1年多的住院治療,楊某于2012年11月6日出院,實際住院381天。由于受傷嚴重,其需要配置輔助器具人工關節,關節假體的使用壽命有限,須定期更換,后期的治療和恢復遠沒有結束。
煤礦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勉強維持到楊某出院,而當楊某在向用人煤礦主張其所受工傷的賠償時才發現,煤礦并未給其繳納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楊某的相關工傷賠償待遇依法應當由該煤礦承擔。但煤礦以無資金可供賠償為由,拒絕了楊某的索賠。萬般無奈之下,楊某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沒想到的是,這條訴訟追償之路,一走就是三年多。
楊某先后歷經勞動關系仲裁、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再鑒定、人事爭議仲裁以及一審和二審等多道法律程序,最終在2014年11月5日,由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其單位給付楊某各項賠償合計55萬2 720.82元。
申請支付
雖然獲得了勝訴,但是楊某并沒有如愿拿到賠償款。用人煤礦拒不履行義務,又因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執行終結。眼看著自己后續治療所需的賠償款和前期所做的所有努力,終將付諸東流,楊某實在難以接受。一次偶然的機會,楊某在電視節目中了解到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楊某隨即便帶著自己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書,找到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期望能夠通過這個途徑拿到自己的賠償款。
然而一次次地登門造訪卻并沒有效果,相關工作人員拒不接受楊某的申請書。無奈之下,楊某又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3月10日,三次向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寄送了先行支付的申請材料。材料雖然均被簽收,但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仍未就此事作出任何處理。后來,部門工作人員口頭上給出了這樣的答復:“要不你就去吧,法院判你多少我們就給你多少,我們單方面沒法給你拿錢。”求償無門的楊某只得又一紙訴狀,將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以期如對方所說的,通過訴訟最終先行支付自己的賠償款。
在訴白山市有關部門工傷保險先行支付不作為一案時,楊某在網上搜索到了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了解到該中心的公益律師韓世春,曾了重慶第一例工傷先行支付案,并獲勝訴。他馬上與北京義聯取得了聯系。義聯指派中心資深律師李世澤,擔任其訴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行政不作為一案的人。
2015年5月25日,楊某正式將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訴至白山市渾江區法院,要求其依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的規定,先行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法院5月28日受理此案,并決定于6月23日開庭審理。
在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6月18日提交的行政訴訟答辯書中,其對自己未向楊某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原因,作如下解釋:
首先,目前吉林省和白山市暫未出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沒有具體的先行支付的操作辦法;另外,白山市工傷保險基金現處在基金預警狀態,無法支付賠償款項;已將楊某要求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匯報給白山市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后執行。種種說法,實則拒絕了楊某的訴訟要求。
就在該先行支付不作為案件審理期間,白山市政府給有關法院施加壓力,協調執行庭恢復執行。2015年5月28日,渾江區法院依法追加該煤礦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共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凍結了一名股東9萬6 000元的銀行存款,查封了另一股東家屬名下的一套房產。通過強制執行,期望楊某可以盡快得到工傷賠償款。目前,楊某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不作為案件處于中止審理狀態。
律師說案
本案的李世澤律師認為,楊某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并履行了申請和證明義務,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拒不執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受理、審核及支付的法定職責,其不作為行為損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了先行支付的申請條件、程序、支付流程和爭議處理程序。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中明確,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在本案中,楊某經過仲裁、訴訟和執行程序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件。他通過特快專遞形式提交了申請和相關證據,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作為先行支付審核與支付的職能部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在行政訴訟答辯書中,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以“省、市未出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地方配套政策,沒有具體的先行支付操作辦法”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職責,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明確了實施的具體辦法。貫徹國家法律,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應盡的職責。怠于行使其職責,不執行法律規定,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妨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而白山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以“工傷保險基金處在基金預警狀態”為由,不履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義務,同樣違背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作了明確的規定,該制度的宗旨是在工傷職工不能從單位獲得工傷賠償的情況下,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使其獲得救治和生存的權利,是對人權最基本的保障。在工傷職工的救治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兩個方面,立法優先保護前者的利益。而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問題,應通過相應的管理制度給予保障。而不是出現基金預警狀態,便拒絕履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職責。這與立法的精神背道而馳,必將損害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透過該案,也反映出當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具體施行環節所存在的一些問題。從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的調研結果來看,截至2014年,全國范圍內已有18個省份的地方社保機構出現了向勞動者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案例。該制度從一開始的“形同虛設”到各省份逐步出現成功的個案,其施行的范圍不斷擴大,在保障勞工權益方面發揮著愈發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的整體情況而言,未參保工傷職工仍很難順利申請先行支付,一些成功案例未擺脫“特事特辦”的色彩,或者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才能成功。社保機構往往以沒有實施細則等為由拒絕接受申請,或者增設受理和支付的條件,限制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在社保機構依法先行支付了受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之后,其再向用人單位進行相關款項的追繳時,也是困難重重。這些因素都將限制該制度有效、可持續地施行。
受托方:
借款方:
應借款方請求,__(簡稱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自有資金向借款方發放人民幣貸款。借款方與受托方經友好協商,同意遵照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一、借款方承認受托方人法律地位。
二、本貸款為委托貸款。受托方受委托方的全權委托與借款方辦理有關貸款的手續。
三、貸款用途:此項貸款只限用于____,不得挪作它用。
四、貸款金額: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向借款方提貸人民幣貸款____萬元(大寫:____)。
五、貸款利率:此項貸款按年利率__%計收利息。
六、貸款期限:此項貸款自借款方提款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天。如借款方在經委托方同意之后提前歸還此項貸款時,則按實際用款天數和用款余額計收利息。
七、貸款手續費:受托方在上述貸款利率之外,向借款方收取貸款總額__%的委托貸款手續費。具體的收取方法為_______________。
八、貸款償還:本貸款的本息按期由借款方匯入委托方/受托方帳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
九、保證條款:
1.本貸款由______出具以委托方/受托方為受益人的號碼為______的銀行承兌匯票;
2.本貸款由______出具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函。當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時,由擔保人連帶承擔償還貸款本息(包括對逾期部分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____%的罰息)及有關費用的責任。
十、貸款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內,受托方有權檢查、監督本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等情況。借款方應及時提供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十一、違約責任和處理:
1.如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受托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對違約使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_____%的罰息。
2.如借款方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受托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從貸款到期日起,在原利率基礎以對逾期部分加收____%的罰息。
3.如借款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受托方有權向擔保人追索應收的貸款本息和費用。
4.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
當事人可選擇:
(1)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1.與本協議有關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擔保函(銀行承兌匯票)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的貸款協議有關補充條款,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受托方、借款方、擔保單位各執一份。副本數量不限。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款項償付清之日終止。
借款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日期:日期:
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xx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就委托貸款事宜,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委托款項,對外發放貸款。
二、甲方必須在乙方開立存款賬戶,并將委托款項存入該賬戶。
三、委托貸款利率
1、委托貸款利率應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
2、逾期、擠占挪用貸款,按當時國家逾期、擠占挪用利率計算利息。
3、乙方受甲方委托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根據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辦法一年一定。
四、甲方按照貸款利息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委托貸款手續費。
五、利用委托款項發放貸款,乙方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資格及借款資料,確保貸款發放合法。
六、對委托貸款款項,乙方應盡力清收。對借款人信用狀況變化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乙方應根據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文書生效后,乙方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
七、通過法律訴訟后不能清償貸款本息部分,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亦無需向甲方賠償任何費用,同時,自乙方采取法律措施之日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申請支付令、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實現抵押物權、申請評估拍賣等。
八、甲乙雙方按月對賬,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賬戶資金變動的對賬單等資料。
九、乙方每季度從委托貸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委托貸款手續費后,將剩余款項直接轉入甲方指定賬戶(戶名,賬號),因借款人賬戶余額不足等原因導致乙方委托貸款手續費不能足額收取的,乙方有權從甲方任一賬戶扣劃相應款項,亦有權向甲方直接收取。
十、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十一、委托貸款到期,根據乙方貸款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后可展期。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視為本協議組成部分。
十三、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期限三年,期滿后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續期。
十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