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現行稅收論文

          現行稅收論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現行稅收論文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首先需要澄清一個理論和現實的分歧。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第2篇

          稅收籌劃論文分析了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稅收作為企業的客觀理財環境之一,如何依法納稅并能動地利用稅收杠桿,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成為企業理財的行為規范和基本出發點。一個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稅收籌劃,不能有效地安排稅務事項,就談不上有效的財務管理,也無法達到理想的企業財務目標。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企業來說,如何在稅法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也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因此,稅收籌劃論文深入探討企業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和籌劃思想,就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論文稅收籌劃的含義與特點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稅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規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通過對企業投資、經營和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盡可能地節約稅款,達到稅負最輕或最佳,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籌劃論文提到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國家在制定稅法及有關制度時,對稅收籌劃行為早有預期,并希望通過稅收籌劃行為引導全社會的資源有效配置與稅收的合理分配,以實現國家宏觀政策。因此,提到稅收籌劃不僅不違法,而且作為納稅人的權利受到國家的保護。

          (2)超前性。稅收籌劃是企業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的設計和安排。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即由于特定經濟事項的發生才使企業負有納稅義務。一旦經營活動實際發生,應納稅款就已確定,再進行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稅收籌劃就是要將稅收作為影響納稅人最終收益的重要因素,對投資、理財、經營活動做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

          (3)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4)積極性。從宏觀經濟調節看,稅收是調節經營者、消費者行為的一種有效經濟杠桿,國家往往根據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節約稅款,謀取最大利潤”的心態,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投資者和消費者采取政策導向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

          (5)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6)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者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二、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1.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不論是新設立企業還是企業擴大經營規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資金??梢哉f,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籌資,如企業內部積累、企業職工入股、向銀行借款、企業間相互拆借、向社會發行債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籌資渠道的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因此,稅收籌劃論文表明企業在進行籌資決策時,應對不同的籌資組合進行比較、分析,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確定一個能達到減少稅收目的的籌資組合。

          (1)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選擇。就舉債籌資而言,要考慮舉債籌資費用,如發行債券要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等,而借款雖不需支付手續費和工本費,但要按借款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稅款的繳納作為籌資費用因素必須考慮。但是利用債務籌資,納稅人不僅可以獲得利益收益額,而且負債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與不能作為費用支出只能以稅后利潤中分配的股利支付相比,負債籌資可以少繳所得稅,獲得節稅收益。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也不是負債越多越好,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也就隨之增大了。

          (2)融資租賃的利用。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籌劃方法。通過融資租賃,納稅人不僅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本,保存舉債能力,更主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作為成本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的征稅基數,少納所得稅,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還可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極其明顯。

          2.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企業在進行投資預測和決策時,首先要考慮投資預期獲得的效益,其次要考慮收益中屬于本企業的有多少。對投資者來說,稅款是投資收益的抵減項目,應納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投資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稅對投資收益的影響更需決策者的重視。

          (1)組織形式的選擇。企業在設立時都會涉及組織形式的選擇問題,而在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可供企業選擇的企業組織形式很多,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收負擔不同。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選擇稅收負擔較輕的組織形式。

          (2)投資地區的選擇。企業需要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

          (3)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充分的考慮。

          3.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以不同的方式籌集資金,并按照科學的方法投入企業后,其經營活動進入營運周轉階段,這一階段集中了企業的主要經濟活動,籌資、投資的效益通過這個階段得以實現,而且自始至終包含著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三、稅收籌劃論文闡述了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遵守稅法,依“法”籌劃。稅收籌劃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合法性。不合法,就沒有稅收籌劃。具體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二是以合法節稅方式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作為稅收籌劃的基本實現形式。三是以貫徹立法精神為宗旨,使稅收籌劃成為實現政府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環節。

          (2)稅收籌劃活動要充分考慮實際稅負水平。影響稅負實際水平的因素有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貨幣時間價值對企業投資績效及稅負水平的最深刻影響,表現在現金流量的內在價值的差異方面。在稅收籌劃中,企業應提高應收現金的收現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緩稅收支出的時間和速度,控制現金支付的比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會形成應稅收益的高估,同時還應注意到通貨膨脹也使得企業延緩支付稅金,會達到抑減稅負的效應。

          (3)稅收籌劃要考慮邊際稅率。對稅收籌劃影響較大的稅率不是某項稅負的平均稅率,而是其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是對任何稅基下一個單位適用稅率,也即對每一新增應稅所得額適用的稅率。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邊際稅率越低,稅收收入越高,邊際稅率提高,稅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現象,這反映了邊際稅率變化對納稅人心理的影響及對經濟行為的影響。企業應通過對邊際稅率的考察,核算稅收籌劃的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合理開展稅收籌劃活動。新晨

          (4)稅收籌劃要有全局觀。稅收籌劃要從企業微觀經濟系統甚至國家宏觀經濟系統角度全面考慮,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的條件和因素。

          (5)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之所以有風險,與經濟環境、國家政策及企業自身活動的不斷變化有關,尤其是那些立足長期的稅收籌劃,更是蘊涵著較大的風險性。因此,在稅收籌劃中,有關人員除了全面學習稅收法規之外,密切保持與稅務部門的聯系與溝通至關重要。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第3篇

          國際稅收競爭是指有關國家為了使本國的稅收制度與他國保持一致,而單方面采取的一種稅收制度調整,有時也稱其為稅收的非合作性國際協調。國際稅收競爭最早表現在關稅方面,所得稅的國際競爭是二戰以后才開始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競相實行低所得稅政策,這可以說是所得稅國際競爭的開端。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的所得稅降稅浪潮則標志著所得稅國際競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目前這種降稅競爭還有發展的可能,本文將對所得稅國際競爭的有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所得稅征稅權國際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的影響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課征所得稅都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這種情況很容易造成所得的國際重復征稅,阻礙資本國際流動。因而國際社會有必要對有關國家的所得稅征稅權加以協調。然而,協調兩國的征稅權首先需要解決一個問題,即對跨國投資所得究竟應按來源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還是應按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課稅?這是所得稅征稅權協調的原則問題。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是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來源國的稅負水平保持一致,而按照居住國原則進行協調,要使跨國投資所得的整體稅負水平與居住國的稅負水平相一致。無論實行哪種協調原則,都可以解決所得國際重復征稅問題,但不同的協調原則對國際投資流動的影響是不同的。由于現實中各國之間的所得稅稅率不盡相同,因此,按照來源國原則進行協調就會鼓勵高稅國居民到低稅國去進行投資,而只有實行居住國原則,稅收才能使一國投資者對投資國別的選擇保持中立,做到所謂的“稅收資本輸出中性”。

          二、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及稅收外流問題

          所得稅征稅權的協調原則不同,其所需的協調措施也就不同。如果要實行來源國原則,有關國家在稅收管轄權相互沖突的情況下應采取對國外所得免稅的方法,以使跨國所得只負擔來源國的稅收。而如果要實行居住國原則,有關國家則應采用外國稅收抵免法解決重復征稅問題,這樣,即使來源國的稅率較低,但由于居住國要按照本國稅率與來源國稅率之差對本國投資者的國外所得進行補征,納稅人的跨國所得仍要按照居住國的稅負水平負擔稅收。

          那么,國際間現行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究竟屬于哪種類型?從目前發達國家(主要的資本輸出國)采取的避免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措施來看,歐洲大陸國家為保證本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公司開展公平競爭,多實行免稅法來解決雙重征稅問題(即居住國對本國公司來自于參股比重達到規定要求的外國公司的所得免予征稅;又稱“參與免稅法”,該法一般適用于來自非避稅地的積極投資所得),英、美、加、日等國則強調用抵免法消除重復征稅。這樣看來,國際間似乎并沒有一個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然而,我們還應當看到,英、美等發達國家在實施抵免法的同時,為了有利于本國跨國公司與東道國當地公司或實行免稅法的歐洲國家的公司開展競爭,還普遍實行“推遲課稅”的辦法,即對本國公司取得的未匯回國的外國來源所得暫不征稅,待其匯回國時再行征稅(歐洲大陸國家對不適用于“參與免稅法”的國外消極投資所得一般也有“推遲課稅”的規定)。所以,總的來看,目前國際間占支配地位的所得稅征稅權協調原則為來源國原則。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收入分配; 稅收遵從; 城鎮居民; 基尼系數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0-0096-05

          一、研究背景

          20世紀中期以來,隨著西方國家宏觀調控的不斷完善,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逐漸加強,從稅收角度研究收入分配問題的成果日漸豐富。與此同時,一些學者開始試著反向思考收入分配差距對稅收遵從度的影響。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論認為,社會成員會根據個人付出與自己獲得絕對報酬量的縱向比較、個人付出與他人付出的橫向比較進行行為調整,如其產生不公平感,會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改變別人或自己的經濟行為狀態。Thibaut et al.[2]發現社會成員的國家制度公平感影響其遵守法律和法規的程度,如果認為國家的制度缺乏,社會成員往往會通過違法的方式使國家的制度重新達到公平。Song and Yarbrough[3]通過對家庭調查樣本數據的分析,Westat Inc[4]根據調查數據,Spicer and Becker[5],Scott and Grasmick[6]通過實驗性稅收游戲數據,Alm et al.[7]運用歷史數據分析,Kim et al.[8]對社會公平以及納稅遵從等變量的動態回歸分析,Richardson[9]通過對跨國數據的研究等都驗證了納稅人對稅制公平的感知影響其納稅遵從。

          國內學者在稅制公平和納稅遵從等問題的研究中也開始注意到稅制帶來的收入分配對稅收遵從的影響。陳成文和張晶玉[10]、蘇月中和郭馳[11]、童疆明[12]等,從收入水平、納稅人地位、稅制公平性以及稅率等角度展開研究,均發現稅制的收入分配公平程度對納稅遵從產生了顯著的正向效應。

          通過上述有關居民收入分配與稅收遵從的研究不難發現,收入分配對稅收遵從及稅收政策有效性的反向影響已開始納入學術界研究視野。在國內外研究的基礎上,本文從微觀視角探討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從宏觀視角分析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稅收調節現狀,進而提出通過稅制優化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稅收遵從的政策建議。

          二、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分析

          隨著Adams[1]提出的公平理論引起學術界的關注,稅制收入分配引起的公平問題及其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方面的研究逐步得到了拓展。通過對影響納稅人稅收遵從公平感的判斷,可以分為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動公平三個維度,其中分配公平維度是由稅制設計本身決定的,在三個維度中居于中心地位。隨著國外實驗方法、歷史數據以及動態回歸分析等的應用,納稅人對社會公平的感知在其稅收遵從決定中存在著重要關系逐步被反映出來。同時,國內學者通過問卷調查、實驗分析以及規范分析等方法進行的研究也使得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影響的作用機制和影響程度逐步得到了明晰和度量。

          (一)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機制

          目前,國內外學者對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影響稅收遵從的機制分析,主要通過問卷調查、稅收實驗、模型分析、根據問卷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等方法進行,從收入水平、納稅人地位、稅制公平性以及稅率等角度展開,眾多研究均發現稅制公平性對稅收遵從產生了顯著的正向效應(如表1)。

          從上述研究結論可以發現,在既定的稅制下,納稅人既關心自己繳納稅款帶來的自身收入的減少和福利水平的降低,又關心稅制帶來的相對收入變化。當稅制帶來較為公平的收入分配狀態時,納稅人會獲得公平感,從而在較大程度上實施稅收遵從;而當稅制并未帶來較為公平的收入分配狀態,甚至擴大收入分配差距時,納稅人會獲得不公平感,納稅人會設法實施偷逃稅等稅收不遵從行為,以減少自己應繳納的稅款,來補償這種不公平感(如圖1)。同時由于稅收稽查覆蓋面有限,總有部分納稅人獲得偷逃稅的成功,容易形成模仿效應,導致原來實施稅收遵從的納稅人也變得不遵從。因此,保持稅制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稅收管理的最重要原則,它要求經過稅制調節后形成比征稅前更為公平的社會收入分配狀態,一旦經過稅制調節后無法形成比征稅前更為公平的社會收入分配狀態,納稅人就會產生稅收不遵從的動機。

          (二)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程度

          在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的影響機制逐步明晰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學者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國內學者通過問卷調查、實驗分析以及規范分析等方法對我國稅制收入分配因素對稅收遵從影響程度進行了統計描述和度量(如表2)。雖然國內學者的問卷范圍和試驗對象存在差異,但從表2中的稅制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程度研究概況可以發現:稅制收入分配公平對稅收遵從的影響存在顯著正相關,即當納稅人認為稅制促進了收入分配公平,能夠提高其稅收遵從。

          三、我國稅制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調節現狀

          從稅收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來看,稅制通過稅種設計、稅率選擇、稅基設定,向社會成員普遍課征以調節收入分配,彌補市場分配機制的不足,縮小收入差距。就我國稅制而言,當前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有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個人所得稅①。

          就流轉稅類而言,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均與人均可支配收入呈正向變化,隨著收入增加而增加,并且不同收入組城鎮居民承擔的流轉稅絕對額存在較大差距。本文采取劉怡和聶海峰[22]估算廣東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不同收入群體的負擔的方法,通過對比各收入組所承擔的流轉稅稅負情況,發現我國城鎮居民各收入組承擔流轉稅絕對額的差異并不足以抵銷收入的差距。與流轉稅絕對額相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負均呈現明顯的累退性。城鎮居民困難戶組承擔的流轉稅稅負最高,為8.58%,遠高于最高收入組(5.73%)和高收入組(6.07%),甚至比平均值(6.31%)高2.27%,累退性非常顯著??梢?,在我國城鎮居民各收入組中,中低收入群體承擔了過高的流轉稅稅收,流轉稅類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作用消極(表3)。

          就具有難以轉嫁特征的個人所得稅而言,在我國稅制中起著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角色,在其稅收要素中超額累進稅率、費用扣除、加成征收等規定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的原則。在城鎮居民不同收入組別的個人所得稅支出中,隨著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趨勢較為明顯,表4中的數據體現了其累進性。但表4中的數據同樣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果比較弱,個人所得稅對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影響較小。按2011年相關數據估算,我國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組個人所得稅稅負為0.059%,即使在負擔最重的最高收入組其個人所得稅負也僅為2.159%,這與稅率設計相差較大。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方面有正向作用,體現了一定的累進性,但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的發揮。

          就我國城鎮居民收入中來源透明性較低的“隱性收入”(主要包括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等)稅負而言,個人所得稅對于居民財產性收入差距的調節發揮了正向的調節效果②。我國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基尼系數由2011年的0.5602下降到0.5538,并且在2005年到2011年財產性收入稅后的基尼系數均小于當年稅前的基尼系數(見表5)。但其調節力度卻很弱,如2011年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基尼系數在經過個稅調節后僅降低了約1%(見表5),并且,2011年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在稅前平均為648.97元,征稅后只減少了79.5元,為稅前的12.25%。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最大的流轉稅對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公平調節具有負面影響;受稅收收入占比小和稅制設計不完善等因素影響,個人所得稅對城鎮收入分配公平調節功能有限。尤其是現行稅制對我國城鎮居民隱性收入調節作用微弱,亟須完善優化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公平的稅制體系和促進城鎮居民收入稅收遵從的機制設計。

          四、調節城鎮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稅收遵從的政策建議

          通過本文的分析,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居民收入分配較為公平的社會,需要一個稅負合理的稅制體系,如果稅制體系不能通過合理征稅來改進其收入分配狀態,會使得居民降低其稅收遵從度,特別是難以查實的隱性收入的稅收遵從度。因此,本文建議繼續優化現行稅制,從以下幾個方面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我國城鎮居民稅收遵從。

          首先,完善稅制體系,實現稅收公平原則。從國際經驗來看,在一國稅制體系完善中注重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協調已成為世界性趨勢,即通過間接稅體現稅收效率原則,通過直接稅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在進一步的稅制體系完善中應把促進收入分配公平作為稅收制度的重要目標,從而促進我國城鎮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和稅收遵從度提高。如應在體現效率基礎上,考慮增值稅等流轉稅的公平目標;應進一步明確公平為目標的稅種,如考慮完善個人所得稅,促進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實現;應加強促進居民收入分配相關稅種的立法,如財產稅等。

          其次,優化稅收征管,促使隱性收入顯性化。通過稅收征管優化和稅收征管的實施可以減少納稅人對稅制體系不完全信息帶來的不公平感。同時,隨著信息化技術的實施,完善統一的納稅人身份識別碼制度、第三信息報告制度和交易的非現金結算等制度,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通過加強稅源(如稅務登記、稅源預測與監控、賬簿憑證、納稅信息的采集等)管理、納稅評估、匯算清繳、稅務審計、反避稅以及稅收政策管理等措施可以促使納稅人隱性收入顯性化,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最后,提倡約束并舉,增強居民納稅意識。開展“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稅收政策的最終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宣傳,平衡居民納稅負擔與公共品收益的公平感,從而有效地提升居民的納稅意識。形成公民納稅的“社會約束”,實行法律、法規、政策等硬約束與道德規范、輿論氛圍等軟約束共同作用的納稅環境,增強居民自覺納稅意識。

          【參考文獻】

          [1] ADAMS J S. Inequity in Social Exchange. In L. Berkowitz(Ed.),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M].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1965(2):267-299.

          [2] THIBAUT J, et al. Procedural Justice as Fairness[J]. 26th Stanford Law Review,1974,26(6):1271-1289.

          [3] SONG Y D,YARBROUGH T E. Tax Ethics and Taxpayer Attitudes: A Survey[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78,38(5):442-452.

          [4] WESTAT Inc.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mpliance Factors Study Qualitative Research(Report Prepared for 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Z].1980:5-8.

          [5] SPICER M W, Becker L A. A Fiscal Inequality and Tax Evasion: an Experimental Approach[J]. National Tax Journal, 1960,33(2):171-175.

          [6] SCOTT W J,GRASMICK H G. Deterrence and Income Tax Cheating:Testing Interaction Hypotheses in Utilitarian Theories[J].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 1981,17(3):395-408.

          [7] ALM J,BETTY R J,Michael M. Estimating the Determinants of Taxpayer Compliance with Experimental Data[J]. National Tax Journal, 1992,45(1):107-114.

          [8] KIM C K, Evans J H, Moser D V. Economic and Equity Effects on Tax Reporting Decisions[J]. Accounting,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2005,30(7-8): 609-625.

          [9] RICHARDSON G. Determinants of Tax Evasion: A Cross-country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 ccounting,Auditing and Taxation,2006,15(2):150-169.

          [10] 陳成文,張晶玉.社會公平感對公民納稅行為影響的實證研究[J].管理世界,2006(4):57-65.

          [11] 蘇月中,郭馳.納稅遵從行為的實證研究[J].稅務研究,2007(6):50-53.

          [12] 童疆明.社會公平感與稅收遵從的實驗分析[J].新疆財經,2008(4):57-62.

          [13] WRNERYD K E,WALERUD B.Tax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Some Interview Data on Tax Evasion in Sweden[J]. 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 1982(3):187-211.

          [14] ROBERT M,et al. A Study of Admitted Income Tax Evasion[J]. Law & Society Review, 1978,13(1):73-89.

          [15] COWELL F A. Tax Evasion and Inequity[J]. 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1992,13(4):521-543.

          [16] BLOOMQUIST K M. Tax Evasion, Income Inequality and Opportunity Costs of Compliance[C]. Paper presented at the 96th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National Tax Association,2003:91-104.

          [17] 羅延平.基于期望理論的納稅遵從行為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18] 邱伊莎.個人所得稅納稅遵從的非理性因素分析[D].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19] 肖玲.稅收道德與納稅遵從相關性研究[D].湖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

          [20] 張國強.基于累積前景理論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遵從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

          現行稅收論文范文第5篇

          第一章:緒論

          (一) 緒論: 依法誠信納稅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息息相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宏偉奮斗目標。稅收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稅收工作的成效直接關系著小康社會的實現進程。依法誠信納稅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依法誠信納稅從法律和道德兩個方面來規范、約束稅務機關以及納稅人的涉稅行為,是“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在稅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在經濟生活中的生動體現。我國的稅收種類大致有:增值稅 、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房產稅....而企業所得稅占國家稅收的很大比例,在此僅探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第二章:本論

          (一)我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基本現狀

          (二) 企業所得稅概述

          (三) 計稅依據概述

          (四)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

          (五) 稅率概述

          (六) 記稅方法

          (1)查賬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七) 稅收籌劃概述

          (八) 合理避稅的方法

          內容摘要:

          (一) 我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基本現狀: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稅率對我國大中型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是比較合適的,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稅收負擔水平與原實際稅負相比有所上升。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另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

          (二) 企業所得稅概述

          內容:企業所得稅是對各類內資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F行的企業所得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和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內資企業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企業和其他組織。

          (三) 計稅依據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減除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項目后的余額。

          (四)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即根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計稅依據與征稅對象雖然同樣是反映征稅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相同。征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計稅依據則是確定了征稅對象之后,解決如何計量的向題。有些稅種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稅,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都是應稅所得額。但是有些稅種則不一致,如消費稅,征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則是消費品的銷售收入。再如,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稅依據是稅務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稅產量。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類型,從價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該項實物量以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重量、體積、面積等)計算。

          下列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滯納金、罰款和罰金。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各類捐贈超過扣除標準的部分。

          7.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五) 稅率概述

          稅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同時,對小型企業實行二檔優惠稅率。即: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18%; 3萬元至10萬元的,稅率為27%; 10萬元以上的,稅率為33%.

          (六) 記稅方法

          計稅方法:企業所得稅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季度預繳稅額的計算

          依照稅法規定,企業分月(季)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季度的實際利潤計算應納稅額預繳; 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4 計算應納稅額預繳或者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計劃利潤額)計算應納稅額預繳。計算公式為: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月(季)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或者

          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12(或1/4)× 適用稅率

          (2)年度所得稅額的計算

          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都應當在分月(季)度預繳的基礎上,于年度終了后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匯算清繳應補(退)企業所得稅稅額=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月(季)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額

          (3)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在所得稅的實際征管工作及企業的納稅申報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是以企業的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通過納稅調整來確定的,即: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1)定額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納稅人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由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下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充分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過對投資決策、經營管理和會計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達到合法享受稅收優惠,避免因對稅收政策的不解或誤解而產生的稅收陷阱,降低公司稅負,減少稅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稅收籌劃行為。即稅收籌劃是指在稅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當納稅人存在著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選擇最低的稅收負擔來處理財務、經營和交易事項。稅收籌劃是一種有別于偷稅、漏稅、逃稅等非法手段的一種合法的理財行為。

          (七) 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最經典的表述,來自于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1935年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聲明:“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之后,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 綜觀國外諸多對稅收籌劃的觀點,都指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所進行的減輕稅收負擔的節稅行為。盡管表述眾多形式各異,但基本意義卻是一致的,即稅收籌劃是企業經營者通過合法的的策劃和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稅的方法

          所謂的稅收籌劃也就是合理避稅,既然是合理避稅,我想最重要的問題就是不能違反稅法,這里的不違反不單指國家頒布的稅法,還包括各項稅法解釋,稅務總局的問題答復等等; 避稅一定要建立在對稅法熟知的基礎上,合理避稅是要把會計準則和稅法相結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達到不多交納稅款.

          怎么把企業所交稅合理的降下來,有如下方法可供參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稅,可以預提的費用應該進行預提。

          2—對設備采取快速折舊法來降低當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飯”的方法,把業務分散,原來一個公司名下做的業務分成2-3個公司做,這樣既可以增加成本攤消,又可以降低企業所得:比如你現在公司做一年30萬利,需要交9萬9的所得稅,如果分成3個公司做,一年利每個公司就是10萬的利,那么所得稅3個公司一共是8萬1,而其實因為成本渠道的增加,3個公司年利也不會做到30萬了,很多成本已經重復攤消和預提了,其節約下來的稅就不僅僅是近2萬的稅了。

          4—采用“高稅區往低稅區”走的方式:各個特區和開發區在稅率方面國家都有優惠政策,把公司總部就轉設到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業所得稅才15%。公司的工廠和分公司的一切業務總核算就算到公司總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國家的優惠政策了。把企業結算做到:高所得稅向低所得稅地方走;搞了稅賦率的地區向沒有搞稅賦率的地區走。

          5—采用“把工廠和公司注冊到香港”的辦法,香港是個自由港,是個低稅區,一般企業的所得稅不超過8%,其他稅也特別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術”的名義,享受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有2免3減,還有3免8減的。把其他業務和產品套進這個里面來做—搭“順風車”。

          7—借用“外資”的名義對企業進行改制,各個地區對外資企業都有稅務優惠政策。

          8—使用下崗工人和殘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國家的稅務優惠政策。

          9—和學校的校辦工廠聯合,校辦工廠在稅務方面國家是有特別優惠政策的。

          這些做法是在企業具體運轉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業避稅方法。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稅率對我國大中型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是比較合適的,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稅收負擔水平與原實際稅負相比有所上升。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另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

          參考文獻:《金融經濟》2006年22期-期刊,2008年中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財務管理》........

          結束語:本人查閱了大量的電子資料,借鑒了很多導師的思想,得出以上論文提綱,由于本人能力淺薄,提綱有很多不足,望老師體諒,并指點出不足之處,本人再加以改進。謝謝。

          2011年03月24日

          攥寫人:xx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