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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場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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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場所證明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第1篇

          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證明的經歷,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是由機關、學校、團體等發的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場地使用證明,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場地使用證明1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泉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在____________,面積________平方米。以上場所之所有權屬________所有,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同意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取得方式為:

          1、向房屋所有權人租賃借用;

          2、轉租賃轉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3、市場主體自有(注:無產權證或購房合同);________

          謹此證明以上情況屬實。

          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________

          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字蓋章:________

          證明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場地使用證明2經營者自由房屋)

          茲有衛輝市柳莊鄉柳莊村村民委員會人在經營,經營所用房屋面積約平方米,產權屬所有。

          特此證明

          衛輝市柳莊鄉柳莊村村民委員會

          20__年__月_日

          場地使用證明3擬申請設立的公司,營業場所地址在:武平縣__鎮__路__號(或武平__工業集中區第__棟_層標準廠房),共有使用面積平方米,

          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所有,現租賃給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該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公章)

          20__年__月_日

          場地使用證明4茲證明朔州市平魯區佳禾種植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場所分別位于村東坪面積30畝,(經營權歸王謀所有),圈牛溝面積20畝,(營經權歸陳榮生所有)村南面積10畝,屬實。

          特此證明

          中鐘牌村委會

          20__年__月_日

          場地使用證明5茲有我村村民___,擬申請設立___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在:__縣___鎮__街__號,共有使用面積平方米,以上經營場所所有權系本人所有(___人所有,現租賃給___使用,使用期限自_年_月_日到_年_月_日)。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第2篇

          一、高度重視游藝娛樂場所管理工作

          各地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把游藝娛樂場所是否文明健康、規范有序、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文化市場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作為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是否取得實效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準入、規范經營、有效管理的總體要求,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審批一家監管一家,杜絕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現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發展;要嚴格市場準入標準,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不斷創新監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堅持科學發展理念優化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產業層次,為游藝娛樂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文化娛樂環境。

          二、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

          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市場需求和各地的監管能力,我省游藝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面積和經營內容等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游藝娛樂經營場所設立面積及總量規劃。

          1、地區最低經營面積為300平方米,市三縣最低經營面積為80平方米;格爾木市最低經營面積為200平方米;農業縣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60平方米;牧業縣及所在地最低經營面積為50平方米,其中單機占地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

          2、各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市場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合理引導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向規模化發展。同時,總量規劃不得突破:地區每10萬人設立一家,市三縣每5萬人設立一家;格爾木市每5萬人設立一家;農業縣所在地每1萬人設立一家;牧業縣所在地每5千人設立一家。

          各地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規劃情況于7月31日前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審核。

          (二)關于游藝娛樂場所經營內容的規定。

          1、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施設備必須是依法生產、進口,并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的產品(見附件)。游藝娛樂場所一律禁止設置具有押分退分、退幣、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應當健康有益。

          2、游藝娛樂經營場所內的游藝機不得低于總機型數量的60%。

          3、游戲、游藝區域必須嚴格實施分區經營、管理。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懸掛未成年人限制進入警示標志,并設專人專崗加強管理。除國家法定節期日外,游藝娛樂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4、游藝娛樂場所必須建立游藝、游戲機設備臺帳及獎品目錄,如需變更游戲設施設備數量和獎品目錄應當3日內到當地縣級文化、公安部門備案。

          (三)游藝娛樂經營場所間直線距離不得低于100米。同時,在場所布局上嚴格控制同一地域多家集中設立電子游戲經營場所。

          (四)嚴格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開辦游藝娛樂場所。

          (五)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須報文化部門備案。

          (六)對于現有的游藝娛樂場所要通過引導、鼓勵等方法促進其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三、依法開展游藝經營場所的審批工作

          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游藝娛樂場所設立面積和總量布局規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誰受理誰把關、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依法開展游藝娛樂場所的審批工作,一經發現有違反規劃、設立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批的,省文化和新聞出版廳將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提請當地黨委和政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審批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游藝娛樂場所的設立條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及審批結果,明確告知準入機型機種,做到政策統一、標準統一、工作透明、政務公開。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的游藝娛樂場所要上報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備案。

          1、申辦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經營項目等)。

          (2)工商名稱預先核準書。

          (3)法定代表人和投資人身份證明及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4)經營場所平面圖、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意向書。

          (5)與廠家簽訂的經營設備訂購意向書、廠家經營執照復本。

          (6)游戲設備目錄。

          (7)申請賓館、商廈、綜合文體設施、旅游項目配套的相關證明材料。

          (8)購置設備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申請單位的設立地點、面積等是否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勘察,就行政審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申請單位及法人代表基本情況、受理反饋意見的部門及監督電話、通訊地址等內容進行公示。

          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要針對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群體等情況,建立名冊、信用檔案和相互通報的信息共享平臺。凡屬《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4、申請單位在取得文化主管部門“同意籌建意見書”6個月內,不能完成籌建并正式營業的,即被視為已自動放棄此次設立申請,相關批準文書自行作廢。申請單位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在取得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文件并領取娛樂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并于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備案。

          5、未取得營業執照前,一律不得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以試營業等形式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按無照經營查處。

          6、新設立的游藝娛樂經營場所不得與網吧共用同一經營場所或混合經營,二者之間不得有直接連通的通道。

          四、嚴厲打擊違規違法經營活動

          文化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全面清查游藝娛樂場所中游戲設施設備所負載的文化內容,檢查場所內的標志、游戲方法說明和游戲內容等是否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堅決查處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經營行為,堅決查處超時經營行為。對一次接納3名以下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處以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每人5000元罰款;對一次接納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法定節假日以外接待未成年人到游藝娛樂場所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鎖閉門窗經營的游藝娛樂場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不少于15天并處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對游戲項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禁止內容、擅自變更游戲設施設備的要依據條例予以處罰。對涉嫌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要及時通報移送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游藝娛樂場所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收繳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設施設備。檢查保安人員配備情況。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在查處游藝娛樂場所違法活動中,對需要吊銷《娛樂場所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應通報文化、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要嚴格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把好游藝娛樂場所市場準入關。并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堅決查處取締無照游藝娛樂場所。對被前置許可部門撤銷許可證的,要依法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于無照經營行為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凡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公安部門可以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條例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文化部門要依法吊銷其《娛樂經營許可證》。

          文化、公安、工商部門要建立游藝娛樂場所違法違規情況通報制度。對通報的事項,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查處,并及時向通報部門反饋查處情況。

          對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格規范游藝娛樂場所安全經營行為

          游藝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安全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保場所經營活動健康、文明、規范、安全。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營業期間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當配備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業保安人員,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和巡查制度。營業期間,從業人員要統一著裝,佩戴工作標志。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每單次游戲消費金額不得超過4元,消費者每人每天用于游戲的消費金額不得超過200元。游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閉路電視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案,并在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第3篇

          (1)三類醫療器械的含義:三類醫療器械是最高級別的醫療器械,也是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是指植入人體,用于支持、維持生命,對人體具有潛在危險,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須嚴格控制的醫療器械。

          (2)二類醫療器械的含義:二類醫療器械是指,對其安全性、有效性應當加以控制的醫療器械。包括X線拍片機、B超、顯微鏡、生化儀等都屬于屬于二類醫療器械。

          (3)一類醫療器械的含義:第一類醫療器械是指,通過常規管理足以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醫療器械。根據國家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國家將對醫療器械實行分類管理。

          2、三者的風險程度不同:

          (1)三類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第三類醫療器械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采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

          (2)二類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第二類醫療器械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

          (3)一類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第一類醫療器械是風險程度低,實行常規管理。

          3、三者的經營規定不同:

          (1)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規定:

          體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單位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25平方米(跨設區市設置的除外);經營助聽器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25平方米;經營隱形眼鏡及護理用液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10平方米。

          ②倉庫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30平方米;經營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倉庫應當在同一建筑物內,使用面積應當不小于200平方米。

          ③質量管理人、質量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與經營產品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經營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還應當有一名以上持有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內審員證書的內審員等其他相關申請條件。

          (2)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規定: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規定: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3)一類醫療器械的經營規定:

          ①備案資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備案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備案人并說明理由。

          ②對予以備案的醫療器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制作備案憑證,并將備案信息表中登載的信息在其網站上予以公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第一類醫療器械備案操作規范開展備案工作。備案人應當將備案號標注在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中。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三條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監督管理。

          第四條零售點設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透明的原則。

          在同一地域范圍內,兩個以上申請人均符合辦證條件和合理布局規定的,按照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五條縣行政區域(含托管到百里杜鵑管理委員會的行政區域)的企業和個人申請設立零售點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適用本規劃。

          第二章合理布局標準

          第六條零售點設置應當符合下列間距規定:

          (一)縣城區域主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輔助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二)鄉鎮區域街道零售點間距不得低于30米;

          (三)達到200人以上農村自然村落可設置1個零售點,以此類推。符合辦證條件的,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盡量滿足農村需求。

          第七條加油(氣)站設有專門便民店,且與加油(氣)機機座距離超過5米的,且有與其它未包裝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開陳列的專柜,可以設置1個零售點。

          第八條新建住宅小區、獨立礦區、監獄、大型建設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人口較為集中、相對獨立的區域內,可以設置零售點: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設一個零售點,每增500人增設一個零售點,且零售點間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超市等商業場所(不含倉庫),均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同時也不影響對周邊零售點間距測量,但在其經營場所內只設置一個零售點。

          第十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飯店、酒樓、賓館均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在其營業場所內有獨立煙草制品展存區的,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一條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樓、歌舞廳、網吧等娛樂場所,不受零售點間距的限制,在其營業場所內有獨立煙草制品展存區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

          第十二條其他綜合性農貿市場、商貿市場規模在30戶以下的,內設煙草制品零售點1戶,每增加30戶可增設零售點1戶,零售點之間間距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經營化工原料、炮竹、煙花、藥品、裝潢材料、服裝、布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其他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場所;

          (二)中小學校(含高中、初中、小學)內及出入口(含學校所有與外界相連的出入口)50米內。

          (三)地址不固定的經營場所,如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書報亭。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設置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生活困難且無穩定經濟來源的殘疾人、烈屬申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相應匹配資金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

          政府的安置區或移民點區域內零售點之間間距不得低于20米。

          在同一地域范圍內,下崗、失業等弱勢群體與其他人同時申請辦證,均符合辦證條件和合理布局規定的,弱勢群體優先辦理。

          上述申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必須獨立經營,并應當出具拆遷證明、殘疾證、烈屬證、下崗證(失業證)及戶籍證明。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零售點間距是指申請人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與其最近的零售點的距離。

          零售點間距按行人日常生活習慣的合法通行線路進行測量。間距測量時,應當邀請申請人和距申請設置點最近煙草制品零售戶到場,并在間距測量記錄上簽字。

          測量距離時,若遇封閉道路、隔離帶、人行道、轉盤等,按照符合交通規則就近的通行線路進行測量。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六條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資金標準按以下六類區域劃分。

          (一)縣城區,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6000.00元。

          (二)管委會城區,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2000.00元。

          (三)縣各鄉鎮主街道(原則上包括政府所在地街道、商業區、居民小區及自然形成趕集區域),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10000.00元。

          (四)城鄉結合區域,申請人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8000.00元。

          (五)主要交通要道,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6000.00元。

          (六)自然村(人口達200人以上的自然村寨),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不低于3000.00元。

          第十七條特殊群體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資金匹配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超市、商場,其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應高于本區域匹配資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二)達到不受合理布局限制的酒店、賓館、夜總會等娛樂類場所,其經營煙草零售業務匹配資金應高于本區域匹配資金要求的二倍以上。

          (三)殘疾人、烈屬、下崗失業人員匹配資金標準不應低于同區域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條申請人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一)經營場所權屬自有或者租賃時間達到五年以上視為固定;

          經營場所證明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改革 住宅商用 公司住所

          一、 公司登記制度改革的內容及意義

          (一)改革內容概要

          此次《公司法》改革的內容很廣泛,法條修改12處,包括注冊資本、年檢報告制度、誠信制度建設及放寬市場主體等各個方面。本文僅對公司登記制度改革中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這一變更進行深入探討,進而分析其對住宅商用的微妙影響。

          新《公司法》明確指出,要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這是關于住所登記改革的政策導向。雖然沒有明確列明放寬的限度和登記的條件轉變的明細,但這卻是實質性的改革,在把控整體的思想指導下,將這一具體的自由裁量權賦予給了地方政府。如此一來,地方政府便可以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來出臺細則,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條件,更加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而對于討論頗多與爭議很大的住宅商用這一現狀來說,又將會產生哪些影響,也是一件令人矚目的焦點。雖然目前仍未付諸實現,但未來必將產生諸多的案例。

          (二) 改革的意義

          此次改革不僅希望從原來的重審查輕監管轉換為寬進入嚴監管的理想模式,增強企業的自我約束和監管。還著重在簡政放權上作出突破,從而構建出真正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以此推動中小型企業的發展,特別是新興行業的成長,從根本上推動生產力發展。

          改革賦予了市場主體簡單快捷地設立公司的權利,無論是資本的額度,還是企業的各種登記,都做了根本性的變動。因此企業可以更加有力地抓住瞬息萬變的商業機會,創造一個有活力的市場環境,這不僅邁開了成熟堅實的一步,更為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注入了根本性的活力。

          二、 住宅商用問題的法律現狀及實踐分析

          (一)現行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首次站在民事基本法立場對住宅商用問題作了總括性的規定,具體明確為:“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該法條看上去是對住宅商用做出了嚴格的限制,其實從另一個角度出發,這也是為住宅商用提供了一條獨特的道路,那就是在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基礎上,只要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住改商其實是合法合理且被法律保護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司法解釋》在《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對住改商做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闡述。該條司法解釋賦予了利害關系業主的救濟權,若事先沒有獲得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此種救濟權更是受法律保護的。雖然對利害關系的業主并未明確,但不得不承認這又是一大突破。

          此外,該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擴大了有利害關系業主的范圍,但又對擴大部分做了嚴格的限制。需要證明自己的房屋價值和生活質量已經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具有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與《物權法》第77條比較而言,這兩條解釋更具體明確。特別是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范圍和證明方式問題做了闡述,從法律上保障了有利害關系業主的物權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此解釋也并非盡善盡美,仍有許多有待商榷和考證的實際問題。比如“利害關系業主”認定時應當更多從主觀角度考慮還是從客觀標準出發?如若將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統一認定為利害關系業主,那若是確實毫無相干的情形,該業主能否享有對住宅商用的否定權?還有這些用作商業經營的活動范圍如何限制?有利害關系業主同意和反對的方式分別有哪些?這些問題從法條和司法解釋中仍不能獲得直觀的答案。其中也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才能達到一個各方都認同的結果。

          (二) 住宅商用之利弊分析

          住宅商用,即企業使用住宅作為商業經營活動的場所或企業住所而進行一系列商業活動的現象。在該現象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利弊都很明顯,有關的爭論也從未停止過。

          首先是成本上的優勢,選擇民宅可大大減少其在成本上的投入,從而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核心部分;其次是產權優勢,法律規定的產權期限差別很大;再次是就業優勢,利用自己家住宅進行個體經營活動便成為其再就業的途徑,并且可以成為緩解家庭困難的途徑之一。最后是民用住宅本身從條件上就能夠符合并滿足日益興盛的各類新興行業對經營條件的要求。

          住宅商用雖然理論上擁有著上述的各種優勢和好處,但不可否認的是住宅里日益增加的商家的確在某些程度上嚴重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居住利益。且不說人流增多會給安保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同時也會使整個的氛圍產生浮躁感。更主要的是,經營活動帶來的各種污染對其他業主會有嚴重的干擾,比如噪聲和環境污染,還有公用設施的消耗,或是經常裝修,改變線路或管道線路等等,都會產生日積月累的惡性影響,對居民安全感、生活質量產生困擾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三) 住宅商用合理的規制辦法

          1.平衡雙方利益是根本

          住宅商用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一方是居住利益,另一方是經營之利益需求,兩者之間在某些方面會存在很大程度的沖突。但這并不意味著這是一種非此即彼的截然對立關系。在居住利益和經營利益之間尋找出合適的平衡點還是能夠實現的。只是有些關鍵點仍需細化,才能避免多種理解和爭論,營造出和諧的社會經濟關系。

          2.經營活動的具體范圍界定

          首先要明確經營性活動具體的范圍包括哪些。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前提即有可能成立。而有以下兩類強行性規定被排除在外:一類是法律法規關于部分企業工作場所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禁止性規定,另一類是管理規約的強行性規定。另外,對以上事項工商部門在登記時也應該予以嚴格的審查,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

          3.利害關系業主的判斷和同意方式的表達

          關于如何界定“利害關系業主”的具體判斷,因為房屋價值是很抽象的,它其實是追溯于生活質量的,其根本價值來源于生活和居住,所以房屋價值的降低,是應當通過生活的質量來評判的。但如果從事經營活動的業主能夠證明自己的經營不可能給其他業主造成不利因素的影響,那么其實是可以允許其經營的,從而也就排除了所謂的利害關系業主的反對權與救濟權。

          總而言之,住宅改商用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這種存在并不是沒有限度的,不是絕對自由而無限制。首先對住宅商用的限制應當以其他業主正常居住利益的維護為歸依,并且居住利益的克減應當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更重要的是,在經營活動開展起來以后,經營的業主還需要承擔與之相適應的義務。保證利害關系人的救濟權的行使也至關重要,無論是消除危險的物權請求權,還是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對住宅商用的影響

          (一) 住所登記發展過程

          對于企業住所,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都有規定,設立公司必須要有住所,并且要在中國境內。而住所登記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第一階段是企業法人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住所, 并同時列入登記事項。而自《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實施為標志的第二階段規定:企業法人的成立只需具備固定的經營住所條件,并納入登記事項。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刪除了設立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的規定,修改為“有公司住所”。

          而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與企業法人的登記管理規定不同,我國登記立法一直將固定的經營場所作為其必備的條件并納入登記事項,而經營住所則不作條件要求,也不納入登記事項。公司住所作為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直均具重要法律價值。

          (二)住所登記現狀及分析

          由上可知,我國現行的登記法規將經營住所納入了企業法人成立的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并將經營場所納入了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登記條件和登記事項,但是這種立法的區分思路,在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可能都不是盡善盡美的。首先,筆者認為經營住所和經營場所的區分不應成為區別市場主體法人資格的條件。并且現行登記法規中,有關企業法人住所條件和注冊事項的規定,與企業法人登記前置許可事項的規定存在矛盾。2005 年修訂的《公司法》,在公司設立的條件中刪除了生產經營場所的規定,取代為“有公司住所”。同時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配套條例只將企業住所納入登記注冊的事項。那么理論上說企業法人只有在成立之后才開展經營業務。而對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成立的條件要求,卻又陷入住所登記和營業場所登記混同的矛盾之中。

          (三)放寬住所登記對住宅商用的作用之展望

          從本質上來說,其實放寬注冊地址限制的改革比取消注冊最低資本限制的改革力度更大,倘若美國不允許在車庫注冊企業,世界上怎么會出現蘋果公司呢?這使得住宅商用再次成為討論的熱點與焦點。